区域原产地证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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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一、完全获得产品:

(一)在该国的领土、领水或者海床中开采或者提取的原材料或者矿产品(包括矿物燃料、润滑剂和相关材料,以及矿砂和金属矿石。);

(二)在该国收获的农产品(包括林业产品。);

(三)在该国出生并饲养的动物;

(四)在该国从上述第(三)项所指的动物获得的产品;

(五)在该国狩猎或者捕捞所获得的产品;

(六)由该国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渔产品和其他海产品;

(七)在该国的加工船上仅由上述第(六)项的产品加工和(或者)制造所得的产品;

(八)在该国从既不具有原用途也不能再使用的旧物品回收的零件或者原材料;

(九)在该国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修复或修理,仅适用于弃置或者回收零件或者原材料的旧物品;

(十)在该国生产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

(十一)在该国仅由上述第(一)至第(十)项所列产品加工获得的产品。

注:A、“船只”是指从事商业捕捞作业的渔船,其在一成员国注册并由本协定各成员国的一个或多个公民和(或者)政府部门经营,或由在该成员国注册的合伙人、企业、社团经营。该成员国的公民和(或

者)政府部门应当至少拥有该船只60%的资产净值;或者本协定各成员国的公民和(或者)政府部门应当至少拥有该船只75%的资产净值。但是在成员国间按照双边协议租借船只和(或者)分享捕捞产品时,从商业捕捞船只上获得的产品也应当享受关税减让优惠。B、由政府机构经营的船只或加工船不受悬挂成员国国旗要求限制。C、本协定中,“加工船”是指在船上仅对第(六)项中的产品进行加工和(或者)生产的船只。

二、非完全获得产品:

(一)若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到进口原料,其中来自非成员国或不明原产地的成分的价值不得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5%。计算公式:

(进口非原产材料价值+不明原产地材料价值)/船上交货价格(FOB)×100%≤55% (二)成员国成分合计不低于FOB价的60%。计算公式:(本国原产材料价值+成员国原产地材料价值)/船上交货价格(FOB)×100%≧60% 三、不充分加工处理

下列加工或处理不能够赋予货物原产资格:

1.为运输或贮存货物使其保持良好状态而作的处理(通风、摊开、干燥、冷冻、盐渍、硫化或其他水溶液处理、去除坏损部分等类似处理);

2.除尘、筛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部件的组拼)的简单处理,洗涤、油漆和切碎;

3.包装改换、拆解和包裹;

4.简单的切片、剪切和再包装,或者装瓶、装袋、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等;

5.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标志、标签或其它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记;

6.简单混合;

7.将产品的各部件简单组装成一个完整品;

8.屠宰动物;

9.去皮、皮革粒面处理、去骨;

10.上述各项中两项或多项加工或者处理的组合。

原产地规则(案例)

例:中国出口斯里兰卡的DVD机FOB价50美元,经过焊接、组装等工序,其中韩国的DVD机芯10美元,日本、美国产的集成电路20美元,中国成份20美元,符合直运规则。

非原产成分:(10+20)/50*100%=60%>55%,不符合非完全获得(一)标准,但利用成员国累计规则,(20+10)/50 = 60%,符合签证要求,可签发亚太原产地证书。

第三节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一、完全获得产品:

(一)在该成员方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二)在该成员方出生及饲养的活动物;

(三)在该成员方从上述第(二)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四)在该成员方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收集或捕获所得的产品;

(五)从该成员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开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一)至(四)项以外的矿物质或其他天然生成的物质;

(六)在该成员方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但该成员方须按照国际法规定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

(七)在该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

(八)在该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加工及/或制造上述第(七)项的产品所得的产品;

(九)在该成员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理,仅适于用作弃置或原材料部分品的回收,或者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物品;

(十)仅用上述第(一)至(九)项所列产品在一成员方

二、特定规则:

列入《特定产品规则清单》的产品,符合特定原产地规则,应视为原产品。《特定产品规则清单》分为唯一标准和选择性标准两类:

1、唯一标准

下列产品特定标准为判定下列产品原产资格的唯一标准。对于

这些产品,在申领原产地证书(FORM E)时,有关出口商只能采用下列产品特定标准:

2、选择性标准:列入该标准的产品,可选择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中的规则四40%的自贸区成分标准或本附件规定的选择性标准。

主要包括:税则归类改变、纺织材料及纺织品的加工工序标准——赋予非原产材料原产资格必须经过的加工工序

三、非完全获得或生产产品

1.原产于任一成员方的成分应不少于40%;或

2.原产于一成员方境外(即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所获得或生产产品离岸价格的60%,且最后生产工序在成员方境内完成。

计算公式如下:

100%-(非中国-东盟自贸区原料价值+来历不明的原料价值)/离岸价格X100% ≧40%四、中性成分

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应不考虑在产品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动力及燃料、厂房及设备、机器及工具的原产地,以及未留在货物或未构成货物一部分的材料的原产地。

原产地规则(案例)

案例1:中国企业进口一批新西兰出生的羊仔,进口CIF青岛价格每只45美元,在中国进行饲养,并在羊身上剪获羊毛出口越南,编码为:5103.20,FOB青岛价格每千克6美元。能否享受关税减让?

该羊为新西兰出生,因此不符合完全原产标准,为进口成分,查《特定产品规则清单》,羊毛编码5103.20为唯一性标准,不考虑其价值成分,该羊在中国饲养,符合标准,视为中国原产货物,在申请FORM E证书时,原产地标准栏应填写“PSR”

案例二:中国某企业生产的野营帐篷,HS编码630629,所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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