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办法】辽宁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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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关于支持社会福利企业生产若干问题的规定-沈政发[1987]54号

沈阳市关于支持社会福利企业生产若干问题的规定-沈政发[1987]54号

沈阳市关于支持社会福利企业生产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沈阳市关于支持社会福利企业生产若干问题的规定(沈政发[1987]54号1987年5月19日)为了保护和扶持我市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一、各工业部门对社会福利企业生产要实行归口管理和具体扶持。

凡属工艺简单,适合残疾者操作,销路较好的产品(如制钉、纸箱、瓶盖等),要优先安排或调剂给社会福利企业生产;在调整产业结构和组织生产布点时,应优先保证社会福利企业生产,不应随意将产品转走。

二、社会福利企业生产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所需要的原燃材料,由计经委纳入计划,物资部门供应;生产指导性计划产品所需的,物资部门要优先给予照顾;计划外组织的物资,要优先解决。

社会福利企业生产所需进口材料,由市民政局按有关规定申报用汇支付指标计划。

三、社会福利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市计经委应列入计划,每年要适当安排二到三个项目。

社会福利企业也要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走内涵发展的道路。

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生产需要,在分配大中专毕业生计划指标时,适当照顾社会福利企业。

五、鼓励和支持工厂企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与社会福利企业进行横向经济联合。

凡以产品扩散、技术入股、资金投入、联合开发的形式,从联合经济组织中分得的利润,前三年免征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凡与社会福利企业联合开发民政专用产品(如火化机、接尸车、收容车以及残疾人专用商品等)的,其专项产品免征所得税。

六、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向社会福利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进行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时,直接服务人员的酬金按下述标准提取:(一)属于技术转让的,可按纯技术性收入的百分之十五至二十的比例提取;(二)属于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可按纯技术性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的比例提取。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我部制定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第三条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 政策简介
内 容 提 纲
一、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据
二、福利企业概念及认定条件 三、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办理流程
一、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据 目前,关于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最新 法规依据是: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 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7]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 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资格认定 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 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等文件。
三、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详细讲解
退还方式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 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 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 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 月份退还。
三、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详细讲解
适用范围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非消费税 应税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 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 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 优惠政策。
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
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四、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 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 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 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 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 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 扣除。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意见-赣民发[2007]18号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意见-赣民发[2007]18号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意见正文:----------------------------------------------------------------------------------------------------------------------------------------------------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意见(赣民发〔2007〕18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制定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规范我省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经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认定机关和管理根据《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省厅决定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审批权下放到设区市民政部门,即从2007年7月1日起由设区市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二、关于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审批凡是申办福利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和条件,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材料后,应及时受理。

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企业填写后,将该企业的申报材料报设区市民政局。

设区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

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核实残疾人工作岗位等情况的,认定机关可指派工作人员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的实地核实。

对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下达予以资格认定批复,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和全省统一印制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上岗证》,出具《资格认定意见书》,并在残疾人证件上(残疾证原件)加盖“已就业”印章。

申办企业或用人单位所安置的残疾人是指持有效证件的本省残疾人员,对安置的持有外省有关部门制发证件的残疾人员,暂不计算残疾人安置人数和比例。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操作规范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操作规范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项目名称: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操作规范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第二条规定,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实施权限《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第七条规定:认定机关收到认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八条规定:认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提请发证机关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需要进一步核实残疾人职工工作岗位和无障碍设施等情况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第九条规定:认定机关经审查,对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福利企业证书,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认定机关要在残疾人证件上加盖“已就业”印章。

对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对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实施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07]49号)规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实施主体。

四、行政审批条件《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第四条规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第三条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第四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第五条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辽国税函[2006]319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辽国税函[2006]319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辽国税函[2006]319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为确保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在我省的顺利实施,实现新老政策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省局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一、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加深对民政福利企业优惠政策的理解,提高对试点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把新政策的落实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来抓,树立全局和大局意识,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认真做好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工作。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保证新政策全面落实。

福利企业税收政策涉及面广,新政策的落实关系到国家、企业和残疾人个人利益,各级税务机关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充分发挥税务部门联系面广,掌握企业实际状况的优势,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阵地,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

要发动广大税务干部深入基层,深入企业,逐户做好宣传辅导和解释工作,使福利企业优惠政策的落实得到社会、企业和残疾人个人的理解和支持。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细划征管措施,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在试点期间,主管税务机关要在申报大厅建立专门窗口,设置专人,为福利企业和残疾人税收政策咨询、办理纳税事宜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要建立专门管理台账,动态掌握福利企业户数、年度减税额及残疾人员就业变化等情况。

四、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地税、财政、民政、劳动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逐步建立健全与发证部门的信息比对审验机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试点期间原福利企业的认定和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做细、做好福利企业和残疾人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国家税务总局[2007]67号

国家税务总局[2007]67号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2007-06-15 国税发[2007]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办法明确如下:一、资格认定(一)认定部门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认定事项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二)、(五)项规定的条件,对前项所述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真伪,分别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分别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三)各地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在认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大政发[1989]126号

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大政发[1989]126号

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正文:---------------------------------------------------------------------------------------------------------------------------------------------------- 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大政发〔1989〕12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1989年10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保护扶持社会福利企业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为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者兴办的福利企业,均应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福利企业,是以安置占生产人员35%以上视力、听力、语言、肢体、智力残疾人员,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

福利企业应贯彻因地制宜,稳步发展的方针,积极组织残疾人员和贫困户,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经营活动,鼓励其自强奋进,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市及县(市)、区民政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福利企业的职能部门,应做好福利企业的规划、扶持、监督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五条各级计划、财政、工商、税务、劳动、环保、城建、物资、银行及行业经济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福利企业实行优惠扶持政策,保护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福利企业的开办和终止第六条兴办福利企业,须本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灵活多样的原则,坚持综合与专业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兴办福利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1、生产经营项目为国家所允许,为社会所需要;2、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资金、场地(房屋)和设备设施;3、有一定的技术骨干、经营管理人员和字产经营的帮带辅助力量;4、符合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标准和必备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年审有关规定的通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年审有关规定的通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年审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2.18•【字号】鞍地税发[2009年]11号•【施行日期】2009.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年审有关规定的通知(鞍地税发[2009年]11号)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预[2007]481号)和《鞍山市民政局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全市福利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鞍民发[2008]11号)文件规定,在省地税局尚未制定年审办法前,我市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社会福利企业采取年审、年度汇算备案办法。

现将有关我市社会福利企业年审有关规定如下:一、年度审查对象领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各类福利企业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级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福利企业),持有关部门鉴批的《鞍山市社会福利企业年度资格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年审。

二、年度审查标准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管理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管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大国税转﹝1998﹞66号【发文日期】1998-07-15【实施时间】1998-07-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区、市、县民政局,金港新区(筹)民政处,局直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五日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坚持正确的办厂方向,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生产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福利企业是为安置残疾人员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

企业所安置的残疾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视力残疾者、听力语言残疾者、肢体残疾者和智力残疾者,其具体标准按《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民福字瓤﹝1989﹞37号)执行。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持有国家统一制式,由大连市民政局核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福利企业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各区、市、县民政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企业的职能部门。

福利企业年检认定工作由各区、市、县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统一部署、协调行动,以确保年检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辖区的民政税务部门提出年检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 2.《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幅本; 3.企业基本情况表; 4.残疾职工登记表; 5.残疾职工体检表; 6.企业职工工资表; 7.财务报表; 8.残疾职工花名册。

第五条 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依据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九条标准。

即: 1.招收残疾职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行政策; 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 (含35)以上。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修改《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修改《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修改《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5.23•【字号】大民生发[2001]86号•【施行日期】2001.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修改《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民生发[2001]86号)各区市县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有关直属单位,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根据国家民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发[2000]70号)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实际,决定对《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管理办法》(大民生发[1998]113号)做出如下修改:一、凡持有2000年新换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且经年度检查认定合格的福利企业,必须办理贴花认定手续。

二、办理贴花认定的程序1、各地区及市直民政、税务部门依据《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管理办法》,对辖区及所管辖的福利企业进行年检认定,并联合形成年检情况报告,分别报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由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各地区及市直民政、税务部门的福利企业年检工作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并对福利企业进行抽查,经检查和抽查合格后,由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发放贴花认定标志,并将认定结果予以通报。

3、各地区及市直属福利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的贴花认定标志的粘贴工作。

4、本办法自二OO一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各地区及市直民政、税务部门要严格福利企业监督管理,认真及时办理年检贴花认证手续,并做好贴花登记管理工作。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福利企业,不能办理贴花认证手续,其所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予以撤销,并上交市民政局统一销毁。

附:年检认定贴花标志(略)。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民救发[2001]56号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民救发[2001]56号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民救发[2001]56号2000年4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办发[2000]1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民政部19号令《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辽民发[1999]9号文件《辽宁省社会福利事业机构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由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含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大连市有关法规和规章,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各区、市、县民政局依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和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

第五条经各级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社会福利机构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财政、税务、物价、城建、规划土地、卫生、公安、公用事业、电业等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积极支持和帮助社会福利机构的创办和发展。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社会福利机构。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第八条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要根据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规划,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必须符合设置规划。

第九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有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并填写筹办申请表。

完整权力运行图

完整权力运行图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审批公开运行流程图行政权力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章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公开运行流程图行政权力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章、第四章行政权力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章、第四章行政权力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章、第四章行政权力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章行政权力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章行政权力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章处罚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流程图行政权力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章处罚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流程图行政权力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章对违反殡葬管理法律规范行为的处罚公开运行流程图行政权力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五章对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法律规范行为的处罚运行流程图行政权力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开办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流程图行政权力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5号,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一款公墓建设审批流程图权力实施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年检流程图行政权力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国务院法规1996年)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流程图行政权力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27号,2005年3月29日经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四项社会团体印章启用流程图行政权力依据:《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1993年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令)第四条第一、四项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审批流程图行政权力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六条、第七条烈士审核流程图行政权力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八条、第九条;《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四条残疾等级评定及调整审批流程图行政权力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八条特殊病种救助流程图行政权力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辽政办发[2004]23号)第九条;《营口市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实施医疗救助的补充意见》(营城乡医疗救助组发[2010]1号)第四条地名标志命名流程图行政权力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六条第五款、第六款区民政局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分配流程图行政权力依据:《辽宁省农村救灾救济款物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辽民发[2002]14号)第七条、第八条城乡低保办理流程图行政权力依据:《营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营政发〔2007〕10号)第二条、第二十三条办理“三属”抚恤定补流程图行政权力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第十五条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补助(申请自谋职业)行政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结婚登记流程图行政权力依据:《婚姻法》第八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离婚登记流程图行政权力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一条补办结婚登记流程图行政权力依据:《婚姻法》第八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补领婚姻登记流程图行政权力依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五、五十七条;《婚姻法》第八条。

2024年福利企业自查(3篇)

2024年福利企业自查(3篇)

2024年福利企业自查一、福利企业设立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福利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的企业名称、完善的组织结构和章程;2. 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必要的经营设施;3. 拥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 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企业招收残疾职工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用工形式应符合国家现行政策。

以下条件亦需满足:1. 安置残疾人员比例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特定百分比(具体比例依规定而定);2. 生产经营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活动;3. 残疾职工应分配适当的劳动岗位;4. 应具备必要的、适应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二、设立福利企业需提交的文件申请设立福利企业时,需提交以下文件:1. 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2. 上级主办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4. 企业章程;5. 企业残疾职工情况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福利企业审批程序1. 设立福利企业,须由主办单位向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提交全部规定材料;2. 民政部门对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3. 经当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查合格的申请企业,还需报省一级民政、税务部门进行检查确认;4. 符合开办条件的福利企业,由当地县以上民政部门正式行文批复,并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四、福利企业变更与终止1. 福利企业因合并、分立、转让等重大事项导致企业终止,需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同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2. 福利企业自行终止的,应由企业管理委员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经企业主办单位和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五、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制度根据民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的相关通知,全国福利企业自某年某月正式实行年检认证制度。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河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河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标 签】修建维护费【颁布单位】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辽水合﹝2012﹞5号【发文日期】2012-04-15【实施时间】2012-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市及试点县水利(务)局、财政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 按照《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3号)要求,现将修改后的《〈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证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纳费人”中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含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货物的销售(包括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取得货物销售(劳务)收入,以及提供营业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并取得营业收入的单位。

所称纳费人中的城镇职工,是指在辽宁省境内并设置在城市和建制镇(含工、矿区)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的干部和工人,包括合同制干部、工人和聘用期满六个月及其以上的临时工,同时还包括地处在乡、村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辽宁省维护费(不含沈阳市个体工商户及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缴纳部分和大连市)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第四条纳费人在缴纳货物与劳务税时,以上期(月、季)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为计费依据,缴纳当期维护费。

对税务部门核定定额征收货物与劳务税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每月缴纳维护费的计费依据为主管税务部门核定的月营业额(销售额)。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辽政办发〔2016〕178号•【施行日期】201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7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1日辽宁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民政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筹备审批。

2.取消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3.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4.取消境外组织或个人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核。

5.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管理。

6.取消地方性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7.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涉外婚姻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2.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省管慈善组织认定和公开募捐资格的审批工作。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

2.加强对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3.加强促进全省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发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

4.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及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80号

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80号

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协同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换发〈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办函〔2012〕387号),并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

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认识,增强福利企业制度改革的自觉性。

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是民政部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改革的客观需要。

各级民政部门既要充分肯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在配套实施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中的突出贡献,也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转变观念,以历史的、发展的眼光看待福利企业制度改革,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增强改革定力,凝聚改革共识。

二、加强领导,确保改革积极稳妥实施。

省级民政部门要全面分析本地区福利企业工作现状,周密部署,统筹制定并指导实施本地区福利企业制度改革方案。

做好已认定福利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配套政策调整及相关后续事宜。

继续推进民政部门兴办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改革。

辽宁企业职工养老待遇资格认证流程

辽宁企业职工养老待遇资格认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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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辽宁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18〕10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含)以上,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第三条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的人员和适合安置的精神残疾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第四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2)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1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残疾职工人数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含)以上,且残疾职工不少于10人;
(3)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1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1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
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5)企业具有适合残疾职工的工种、岗位;
(6)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第五条福利企业资格的认定机关为省级民政部门。

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附表1);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4)企业与每位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申请前1个月的企业在职职工名册;
(6)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录用表》(附表2);
(7)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8)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残疾职工已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及个人缴费记录;
(9)《残疾职工岗位安排表》(附表3);
(10)由民政管理部门经实地考核后,出具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具有无障碍设施的证明材料。

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的初审,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复审。

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复审后的材料进行审核,经核准的,颁发《福利企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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