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办法】辽宁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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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辽宁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18〕10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含)以上,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第三条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的人员和适合安置的精神残疾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第四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2)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1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残疾职工人数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含)以上,且残疾职工不少于10人;

(3)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1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1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

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5)企业具有适合残疾职工的工种、岗位;

(6)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第五条福利企业资格的认定机关为省级民政部门。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附表1);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4)企业与每位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申请前1个月的企业在职职工名册;

(6)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录用表》(附表2);

(7)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8)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残疾职工已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及个人缴费记录;

(9)《残疾职工岗位安排表》(附表3);

(10)由民政管理部门经实地考核后,出具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具有无障碍设施的证明材料。

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的初审,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复审。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复审后的材料进行审核,经核准的,颁发《福利企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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