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解析: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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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合同到期

新劳动法合同到期

新劳动法合同到期新劳动法合同到期篇一:201X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 201X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发布时间:201X-07-04 来源:就业指导一、总则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山东省第一届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试题16道含答案)

山东省第一届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试题16道含答案)

山东省第一届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试题16道含答案)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非煤矿山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B、铁路交通安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C、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安全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D、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图中是一正在使用的高压锅炉,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该高压锅炉上设置明显的()。

A、使用说明B、现场处置卡C、安全警示标志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直接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直接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相关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明确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A、对B、错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四)明确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甲煤矿在A区进行开采活动,乙采石场在B区进行采石活动,A、B两区相邻,甲煤矿的开采活动可能危及乙采石场安全生产。

劳动争议案例

劳动争议案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争议
1、劳动合同无效争议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唐某与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应聘时, 唐某向公司递交了自己的简历。简历中,唐某描述自己曾在东北 某高科技企业担任技术部门经理两年,又在天津某高科技企业担 任技术部门经理一年。由此,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认为唐某的工 作经验非常适合自己公司的需要,故将唐某录用,担任技术部门 经理,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5000元。 随着时间的推移,用人单位发现唐某的工作能力与自己的预 期相距甚远,遂对他的工作履历产生怀疑。经调查,唐某所谓的 分别在东北和天津的高科技企业任职技术部门经理的工作经历存 在夸大成分,一是职务只是项目经理和项目主管,二是在两家企 业工作的时间均只有半年。 用人单位认为唐某对公司提交了虚假简历,骗取了公司的信 任,因此决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唐某认为公司应向自己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于是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一部分:当前劳动人事争议中常见案例风险及对策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争议 1、劳动合同无效争议 2、试用期约定争议 3、劳动合同续订争议 二、劳动合同变更争议案件 1、变更工作岗位争议 2、变更工作地点争议 三、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争议 1、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争议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四、竞业禁止争议
三、员工录用及试用期考核制度容易出现的 问题
1、试用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的问题
*了解法律关于使用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关联的规定 *不可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 *对于法律规定的X年以上含与不含的准确定义
2、延长试用期的问题
*试用期不得延长,试用期满或解除或转正
3、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试用期包含于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属于事实劳 动关系

劳动合同中的经济性质

劳动合同中的经济性质

劳动合同中的经济性质一、引言劳动合同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最为基础的法律文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在经济性质方面,劳动合同具有平等性、有偿性、期限性等特点。

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对劳动合同的经济性质进行详细阐述。

二、劳动合同的经济性质1. 平等性劳动合同的平等性体现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的地位平等。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受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年龄等方面的歧视,双方有权自愿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2. 有偿性劳动合同的有偿性表现在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所应得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的有偿性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激发了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3. 期限性劳动合同的期限性是指劳动合同具有一定的有效期限。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性有助于明确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当履行的义务,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

三、劳动合同经济性质的体现1. 劳动报酬的确定与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所应得的报酬,是劳动合同经济性质的核心内容。

在我国,劳动报酬的确定与支付主要受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

国家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周期、加班工资支付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劳动者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劳动报酬的构成、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经济补偿与赔偿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与赔偿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给劳动者的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法实施管理细则(三篇)

劳动法实施管理细则(三篇)

劳动法实施管理细则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的合理管理已经成为企业和员工共同关注的话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劳动法律法规,并相应出台了《劳动法实施管理细则》。

本文将对该细则进行全面解读,以期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

二、用工招聘在用工招聘环节中,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地对待求职者。

企业不得进行歧视性招聘,不得就年龄、性别、婚姻状况等信息提出不合理要求。

同时,在录用环节中,企业应当与求职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工资支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应当以货币形式进行,不得以实物或其他形式替代。

同时,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延迟支付工资,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企业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工资核算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四、工时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工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八小时,办公人员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九小时。

同时,企业应当合理安排员工的休假时间,保障员工的休息权益。

当有特殊需要时,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必须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

五、劳动保护企业应当落实劳动保护责任,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并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同时,企业还应当建立健全的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岗位职责。

六、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的解除应当依法进行,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解除条件。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解除手续,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企业还应当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待遇。

七、劳动纠纷处理企业与员工之间如发生劳动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解决,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处理纠纷。

如协商无果,双方可以诉诸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依法解决纠纷。

几年以上算长期劳动合同

几年以上算长期劳动合同

长期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在我国,长期劳动合同的定义和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根据该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几年以上算长期劳动合同呢?这需要从劳动合同的期限类型来分析。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三类: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其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为长期劳动合同。

在实际工作中,劳动合同的签订期限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确定。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根据工作性质、职业特点、劳动者意愿等因素进行协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对劳动合同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2.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合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长期劳动合同主要是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取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协商。

在实际工作中,长期劳动合同的签订年限通常会根据劳动者的工龄、工作表现、用人单位的需求等因素综合考虑。

在实践中,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例如,有些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就业制度

就业制度

大学生就业制度就业制度是指关于人们合法获取就业机会、维护社会就业行为的根本规定。

大学生就业制度是指导国家为规范大学生行为,确保就业工作的有序进行,制定的一系列直接或间接约束大学生就业的规则和程序的总称。

我国现行的大学生就业制度由一系列的与大学生就业相关的劳动人事制度、就业管理体制组成,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制度、就业准入制度、人事代理制度等。

一、劳动合同制度(一)劳动合同制度的概念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法律形式。

它的法律特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1.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或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

也就是说,劳动关系是在拥有生产条件的用人单位与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之间形成的。

2.劳动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意志一致的产物,劳动合同的订立,真正实现了企业的用工自主和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

3.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仅仅是劳动成果的给付劳动过程十分复杂,其成果也多种多样。

有的劳动成果当时就可以衡量,有的则要过一段时间才能衡量;有的劳动有独立的成果,有的劳动物化在集体劳动成果中。

无论劳动成果属于哪一种,只要劳动者按时按量完成了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量,企业就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总之,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具体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的形式常常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来划分。

《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与此相适应,劳动合同分为以下三种形式: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对劳动合同履行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新旧劳动法对比一览表

新旧劳动法对比一览表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部
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
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

20-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

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劳动法》颁布后,各级劳动部门在学习《劳动法》的过程中,就《劳动法》中的一些条款的含义,多次向劳动部询问。

为了帮助地方劳动部门学习、理解、贯彻《劳动法》,我们编写了“《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现印发给你们,仅供内部参考。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条中的“劳动制度”,此处作广义上理解,不仅仅指用人制度、还包括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本条第一款中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

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本条中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

《劳动法》第20条与《劳动合同法》第14条对比分析

《劳动法》第20条与《劳动合同法》第14条对比分析

《劳动法》第20条与《劳动合同法》第14条对比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对于“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制问题,《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显然是放宽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想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满足“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法定条件,即仍然需要双方协商并达成合意,否则不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而《劳动合同法》第14条则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情形下,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舍弃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更侧重保护劳动者。

那么,如此一来,是否有损于用人单位的利益,致使用人单位面临僵硬死板的用工模式,无法及时吸纳新员工呢?其实不然。

法律作为调节各种社会利益使之趋于平衡的工具,并非创造了一个绝对的制度,赋予了劳动者一个无坚不催的铁饭碗。

相对的,《劳动合同法》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自我保护的制度,即用人单位应当有效利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赋予的权利,该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加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

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

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1第十七条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2《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本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解释:第二十条

【劳动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解释:第二十条

【劳动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种类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条文注释】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生效期间有一个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内,劳动合同的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超出这个时间段,劳动合同效力终止。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方式。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效力可以一直延续到劳动者退休或者因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时为止。

需要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当事人双方就完成某项工作达成协议,一旦这项工作完成,劳动合同即自行失效。

这种合同一般都是短期合同。

本条第2款规定的“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10年。

在两个或者三个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无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应把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计算在内。

在同时满足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由此可见,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后,要求赔偿还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即如果劳动者不要经济赔偿,就要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继续履行。

劳动法20条-47条

劳动法20条-47条

劳动法20条-47条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法如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法如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法如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
在⼀家⽤⼈单位上班,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会载明很多的内容,⽐如说劳动合同的期限,该期限由劳动者和⽤⼈单位协商确定,那么劳动法如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呢?对于这个问题,店铺⼩编作出了解答,⼀起看看吧。

⼀、劳动法如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固定期限和以完成⼀定的⼯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单位连续⼯作满⼗年以上,当事⼈双⽅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试⽤期是多久
试⽤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试⽤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以上不满⼀年的,试⽤期不得超过⼀个⽉;劳动合同期限⼀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期不得超过⼆个⽉;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期不得超过六个⽉。

同⼀⽤⼈单位与同⼀劳动者只能约定⼀次试⽤期。

以完成⼀定⼯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的,不得约定试⽤期。

试⽤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期的,试⽤期不成⽴,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从该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劳动合同的期限是由⽤⼈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具体签订多久法律并没有强制的规定,但法律有规定三种期限的劳动合同,⼀种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种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种是以完成⼀定⼯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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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劳务合同的期限

劳动法劳务合同的期限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如一年、两年、三年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少于二年。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点是明确、稳定,有利于双方权益的保护。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1.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续订的;3.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双方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4.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双方首次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以完成某项工作为合同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四、劳务派遣合同期限劳务派遣合同期限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合同期限的约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二年;2.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3.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与实际派遣期限相一致。

五、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协商一致,对合同期限进行修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 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3. 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

2024年新劳动法劳动合同(2篇)

2024年新劳动法劳动合同(2篇)

2024年新劳动法劳动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劳动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其合同。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条【合同形式】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登记地址);(二)劳动合同的期限;(三)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四)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五)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的规定;(七)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

第五条【书面劳动合同和非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可以采用电子文本形式。

非书面劳动合同为口头约定。

第六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连续劳动满十二个月后与之订立。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订正和补充】劳动合同的订正和补充,应当经过劳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商定劳动合同的变更,但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劳动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劳动者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要求知道与自身利益挂钩的重大事项,有权参与用人单位决策与管理。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约定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生效即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权依法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履行劳动合同中的义务。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有权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指导,有义务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调动和岗位变动】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动或者变更劳动者的岗位和工作地点,但是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全文逐条解析.doc

《劳动合同法》全文逐条解析.doc

《劳动合同法》全文逐条解析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2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8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0第五章特别规定15第六章监督检查20第七章法律责任21第八章附则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专家点评」:立法宗旨开宗明义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说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理论依据就是用人单位本身就强势,劳动者本身就是弱势,一开始双方地位就不平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取得劳资双方关系的相对平衡。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专家点评」:本条增加了一个用工主体,即民办非企业单位,且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可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专家点评」:本条无甚新意,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的基本原则,任何合同概莫能外。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持续履行的不定期合同举例

持续履行的不定期合同举例

持续履行的不定期合同举例一、什么是不定期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我国劳动法并未对不定期劳动合同作出明文规定,但实际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不定期劳动合同。

主要包括两种情形:1、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期满后,未重新订立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不定期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如下:事实上不定期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所谓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有效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

它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不定期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的确定标准,即约定的合同终期为不确定的终止时间,它并不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其次,合同效力不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效力终止的附款成就之前,该合同持续有效;附款成就之时,合同效力才消灭。

由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效力终止的附款不明确也不肯定,其实质是双方放任合同持续有效的意思表示,因此,除法定的合同解除或终止情形之外,其效力原则上不得终止。

另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同于人们经常误解的长期合同或终身性合同。

终身性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以一方的生存结束为合同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

而它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区别在于:首先,在劳动关系中不存在终身性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不能是劳动者的生存期,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是至劳动者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并且在此期限内,如存在双方可解除、终止的法定情形,劳动合同的效力可提前终止,而终身性劳动合同的期限可至一方生存期结束。

其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是未来可能发生的,也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因此,它是附解除条件的劳动合同。

而终身性劳动合同以一方的生存期为合同的存续期限,为附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不定期劳动合同的终止对于不定期劳动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履行,但必须给予对方合理的通知期。

劳动法解读一至二十条

劳动法解读一至二十条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

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

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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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解析: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何理解本条中“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条中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是指已有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同意续延的。

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什么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20.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只要达到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如何理解“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期10年以上”的情形?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22.劳动法第二十条中的“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固定工转制中各地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劳动者符合哪些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
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的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是多长?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21.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

如何确认劳动合同的起算和截止时间?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
一、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的确认问题,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关于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关
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计算。

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生效日期,则从合同生效日期起计算。

二、关于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问题,它应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24时为准;如果有工作任务而超过最后一天24时的,应以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为准。

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
《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
上海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

二、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三、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也不应扣除劳动者此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临时工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
一、关于临时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

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应当如何认定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范围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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