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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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政部外交部财行[2001]73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和加强临时出国人员经费开支的预算管理,简化核算手续,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们对《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第250号)作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

附件: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二00一年七月二十日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遣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

出国团组要根据出访的任务,认真编制出访计划。

第四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

各单位不得随意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与出国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出国人员的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二)出国人员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乘坐专机外,均应乘坐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驻外使馆答复国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

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和经济交流的不断深化,因公临时出国的需求也越来越多。

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合理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不仅能确保公款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还能提高公务人员的执行效率和形象。

本文将从预算编制、审批流程以及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管理提供参考。

一、预算编制针对因公临时出国所需经费的预算编制,应当按照现行财政预算制度的要求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确保经费的使用合理、透明。

具体编制步骤如下:1.了解出国目的地和行程:需要对出国目的地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进行了解,并结合出国人员的行程来预估相关费用。

2.制定预算模板:根据因公临时出国的性质和任务要求,制定相应的预算模板,包括各项费用的细分和具体预算数额。

3.逐项预算核算:根据出国人员的实际需求和任务要求,逐项核算各个费用项目,如机票、签证费、住宿费、交通费、招待费等。

4.严格审核和审批:通过预算核算后,进行严格的审核和审批流程,确保经费预算数额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审批流程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审批流程需要明确和规范,从而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能力。

具体应包括以下环节:1.申请报备:出国人员需要提前向所在单位上报申请,包括出国的目的、行程、预算等信息,同时需提交相关证明和材料。

2.单位内部审批:经过初审的申请材料需在单位内部进行审批,包括相关部门的审核和主管领导的批准。

3.财务审批:经单位内部审批后,由财务部门进行财务审核,确保预算合理和资金来源合法。

4.上级部门审批:对于重要和特殊的出国任务,需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审批,确保事前备案和监督的有效性。

三、经费使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的管理应当做到规范、公正和有效。

具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1.公开透明:公务人员在出国期间的各项费用支出应当公开透明,要确保相关发票和单据齐全,便于审计和监督。

2.合理节约:尽量采用经济合理的方式和手段,确保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节约和合理使用。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在全球化日益加深的今天,因公临时出国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为了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出国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预算管理1、预算编制原则各单位应遵循“因事定人、从严控制、保障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编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预算应根据出国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各项费用,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预算内容预算应包括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各项费用。

同时,应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如签证费、保险费等。

3、预算审批各单位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应经过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

审批过程中,应重点审查预算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合规性。

审批通过后的预算,作为经费支出的控制依据。

二、经费支出管理1、国际旅费出国人员应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和交通工具。

乘坐飞机的,应按照规定选择舱位。

不得绕道旅行,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和增加出访地点。

2、住宿费住宿费应在规定的住宿标准内安排。

出国人员应根据出访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住宿场所。

3、伙食费伙食费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报销。

原则上应在出访地的普通餐馆用餐,不得在高档餐厅消费。

4、公杂费公杂费用于支付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等费用。

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使用,不得超支。

5、其他费用签证费、保险费等其他费用应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凭有效票据报销。

三、经费报销管理1、报销凭证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时需提供有效的票据和相关证明材料,如机票行程单、住宿发票、费用清单等。

2、报销审批报销申请应经过单位内部的审批程序,审批人员应严格审核报销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3、违规处理对于虚报、冒领、套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监督检查1、内部监督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定期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我司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政部、外交部财行[2001]7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司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

出国团组要根据出访的任务,认真编制出访计划。

第二条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计财部审定,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

第三条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二)出国人员公司副总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

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四条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由事务部报预算、计财部审核,出国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实销。

第五条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项目),按以下办法执行:(一)除特殊情况外,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各国家和地区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见附表)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代表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代表团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实用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实用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实用一、背景介绍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1.经费使用实用原则:出国经费必须合理、经济、实用,仅限于与公务任务相关的事宜。

2.经费使用安全原则:出国经费必须确保使用安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外交礼仪。

3.经费使用合规原则:出国经费必须符合财务制度和预算管理的规定,事前批准、事中审核、事后监督。

4.经费使用公开原则:出国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公开。

5.经费使用有序原则:出国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预算和计划,不得超支或滥用。

三、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使用范围1.交通费用:包括机票、火车票、汽车租赁费用等。

2.住宿费用:包括酒店费用、公寓费用等。

3.餐饮费用:包括餐馆费用、伙食补助等。

5.活动费用:包括会议费用、培训费用等。

四、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实用措施1.提前预算:根据出国任务的需要,提前预算出国经费,包括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

2.选择合适的交通方式:在保证出行安全和经济性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交通方式,如飞机、火车等。

3.合理安排住宿:根据任务需要和经费预算,选择合适的住宿方式,如酒店、公寓等。

4.控制餐饮费用:根据任务需要,控制餐饮费用,包括合理安排餐馆、选择经济实惠的菜品等。

五、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效果总结起来,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使用实用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措施,不仅能够保证出国任务的顺利进行,还能够提高公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财务预算的合理利用。

通过合理的预算、选择适当的交通方式、合理安排住宿和控制餐饮费用等措施,能够提高公务形象,加强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因此,各级部门应该依据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的使用实用和合规。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全文)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全文)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全文)财行[2013]516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局: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我们对《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于2014年2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4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外交部2013年12月20日附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活动的监督和约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管理。

第三条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第二章审批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实行计划审批制度。

各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单位外事管理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包括出访任务、出访人员、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经费预算等内容。

外事管理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严禁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出访。

第六条出访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分工确定,不得安排与出访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

第七条出访团组人员构成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团组人数和在外停留时间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因公临时出国审批权限如下:(一)单位正职领导因公临时出国,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单位副职领导因公临时出国,经单位正职领导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其他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单位正职领导审批。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九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经费预算规模。

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

各项费用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控制宴请规模和标准。

第十二条出访团组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品和礼金。

第十三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及有效票据等凭证。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章外事纪律第十四条出访人员在出国前应当接受外事纪律和安全教育,了解出访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和安全注意事项。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

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定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驻外使馆答复国内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

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外交部制发《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92]财外字第1100号

财政部、外交部制发《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92]财外字第1100号

财政部、外交部制发《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外交部制发《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92)财外字第1100号)国务院各部、委、局、行、公司,中直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费用的管理,我们重新制定了《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报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组织出国团组必须“少、小、精”,讲求实效。

各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不得擅自改变预定的任务、时间、地点。

二、新《规定》对临时出国人员国外伙食费、公杂费、住宿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管理办法有所改革,即允许出国团组根据实际情况对伙食费选择包干办法或按规定的标准据实报销办法。

目的是为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简化财务手续。

各派出单位和代表团、组的领导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出国人员应从全局考虑,以工作为重,合理安排各项开支,避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三、临时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和乘坐中国民航班机。

不得随意更改路线,增加停留点或绕道旅行。

四、凡违反本《规定》者,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虚报冒领变相包干公杂费、住宿费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并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年6月16日颁发)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实用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实用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实用篇一: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目的与原则1.实用性原则:出国经费的使用应该实际有效,符合任务需要和效益原则,不得超出必要范围。

2.经济性原则:出国经费的使用应该尽量节约,合理使用公共财务资源,不得浪费或滥用。

3.便民原则:出国经费的使用应该方便快捷,减少手续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4.公开透明原则:出国经费的使用应该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确保公共财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篇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审批与使用对于出国经费的使用,应该按照任务情况和出差需要进行合理安排。

出国期间的交通、食宿、交际等费用应该按照规定进行报销,不得超出合理范围。

对于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使用,应该制定详细的报销制度和相关规定,明确各项费用的报销标准和限制。

相关的发票、票据等应该按照规定保存,以备审计和监督。

篇三: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审计与监督对于出国经费的监督,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

各项费用的报销应该经过严格审核和审批,确保每一笔经费的使用符合规定和要求。

同时,也应该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的督导,确保任务的实际需要和经费使用的一致性。

篇四: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管理信息化建设为了更好地管理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该加强信息化建设。

建立相关的信息系统,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申请、审批、报销等过程进行管理。

通过信息系统的建设,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

信息系统应该包括以下功能:申请功能、审批功能、报销功能、查询功能等。

系统应该具备安全性和可控性,确保数据的安全和机密。

篇五: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的监督与问责机制对于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管理,应该建立严格的监督和问责机制。

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行为,应该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监督机构应该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应该追究责任,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对于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工作的优秀单位和个人,应该予以表彰和奖励,激励更多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履行管理职责。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横琴柯力妙加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部门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1]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公司各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公司各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公司各部门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公司组团和派出人员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部门管理人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公司高层管理审批人批复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其他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应当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出国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出国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2001年财政部第73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第三条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出国团组要根据出访的任务,认真编制出访计划;第四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各单位不得随意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与出国活动相关的费用;第五条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二出国人员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乘坐专机外,均应乘坐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包厢;司局级以及相当于司局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三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第六条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财务部门批准;出国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实销;第七条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项目,按以下办法执行:一除特殊情况外,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代表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代表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四党和国家领导人率领的代表团,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按实际开支住宿费实报实销;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安排,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二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预算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预算标准的,可据实报销;第九条出国人员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人每次出国在10天以内的,发给50美元;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起,每人每天发给5美元;第十条出国人员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必须按照节约、从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收礼品的规定国务院第133号令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财外字〔1993〕第843号执行;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活动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包干标准掌握;第十一条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第十二条出国人员赴欧元区国家,其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均以欧元作为货币单位;在欧元未进入流通领域之前,出国团组可按欧元标准相应领取以固定折算率计算的当地货币,或直接领取美元,比价以领取经费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欧元与美元比价确定;第十三条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属于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出国人员的个人自费购汇,按照财政部颁发的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令第7号中的购汇手续,由组团单位统一办理;其他出国人员的自费购汇,按照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执行本办法;第十五条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人员,其出国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加强对出国人员执行财经纪律的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弄虚作假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并依照国家有关违反财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第250号同时废止;附: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序号国家和地区币别每人每天每人每天每人每天住宿费标准伙食费标准公杂费标准一亚洲01 蒙古美元 60 20 1302 朝鲜美元 70 30 1503 韩国美元 90 40 1504 日本日元 9000 6000 250005 缅甸美元 55 23 1006 巴基斯坦美元 55 20 1007 斯里兰卡美元 55 20 1008 马尔代夫美元 55 20 1009 孟加拉美元 55 20 1010 伊拉克美元 70 32 1811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美元 70 30 1512 也门美元 70 30 1513 阿曼美元 70 32 1814 伊朗美元 55 25 1815 科威特美元 90 40 1816 沙特阿拉伯美元 75 37 1517 巴林美元 55 35 1518 以色列美元 80 37 1519 巴勒斯坦美元 80 37 1520 文莱美元 70 30 1521 印度美元 55 20 1022 不丹美元 55 20 1023 越南美元 55 20 1024 柬埔寨美元 55 20 1025 老挝美元 55 20 1026 马来西亚美元 65 22 1027 菲律宾美元 65 22 1028 印度尼西亚美元 65 22 1029 东帝汶美元 65 35 1330 泰国美元 55 22 1331 新加坡美元 70 25 1332 阿富汗美元 40 20 1033 尼泊尔美元 55 20 1034 黎巴嫩美元 70 25 1335 塞浦路斯美元 50 20 1336 约旦美元 50 22 1537 土耳其美元 50 20 1338 叙利亚美元 50 20 1339 卡塔尔美元 70 37 1340 香港、澳门港元 600 200 10041 台湾美元 90 40 18二非洲42 马达加斯加美元 45 20 1044 多哥美元 45 25 1045 科特迪瓦美元 45 25 1046 摩洛哥美元 50 25 1547 阿尔及利亚美元 65 30 1348 卢旺达美元 50 25 1049 几内亚共和国美元 65 30 1350 埃塞俄比亚美元 50 20 1051 厄立特里亚美元 50 20 1052 莫桑比克美元 50 20 1053 塞舌尔美元 70 30 1054 肯尼亚美元 65 20 1355 利比亚美元 65 30 1356 扎伊尔美元 65 25 1357 安哥拉美元 70 30 1358 赞比亚美元 55 20 1359 几内亚比绍美元 55 20 1060 突尼斯美元 40 25 1061 布隆迪美元 55 25 1362 莱索托美元 40 25 1363 津巴布韦美元 45 25 1364 尼日利亚美元 70 30 1365 毛里求斯美元 55 25 1166 索马里美元 50 35 1068 贝宁美元 40 25 1069 马里美元 40 25 1070 乌干达美元 65 25 1371 塞拉里昂美元 50 25 1372 吉布提美元 55 30 1373 塞内加尔美元 40 25 1074 冈比亚美元 65 30 1375 加蓬美元 45 30 1076 中非美元 40 25 1077 布基纳法索美元 40 25 1078 毛里塔尼亚美元 60 30 1079 尼日尔美元 40 25 1080 乍得美元 40 25 1081 赤道几内亚美元 40 25 1082 加纳美元 50 30 1083 坦桑尼亚美元 40 25 1384 刚果美元 40 25 1085 埃及美元 65 25 1386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美元 65 25 1087 博茨瓦纳美元 65 25 1388 南非美元 65 25 1389 纳米比亚美元 40 25 1390 斯威士兰美元 40 25 1391 利比里亚美元 55 25 1392 佛得角美元 50 25 1093 科摩罗美元 40 25 10三欧洲94 罗马尼亚美元 65 25 1095 南斯拉夫美元 65 25 1096 马其顿美元 65 25 1097 斯洛文尼亚美元 65 25 1098 波黑美元 65 25 1099 克罗地亚美元 65 25 10100 阿尔巴尼亚美元 65 20 13101 保加利亚美元 65 20 13102 俄罗斯联邦美元 70 20 10103 立陶宛美元 70 20 10104 拉脱维亚美元 70 20 10105 爱沙尼亚美元 70 20 10106 乌克兰美元 70 20 10 107 阿塞拜疆美元70 20 10108 亚美尼亚美元70 20 10109 格鲁吉亚美元70 20 10110 吉尔吉斯斯坦美元70 20 10111 塔吉克斯坦美元70 20 10112 土库曼斯坦美元70 20 10113 乌兹别克斯坦美元70 20 10115 哈萨克斯坦美元70 20 10 116 摩尔多瓦美元70 20 10 117 波兰美元65 20 13118 德国欧元105 35 20119 荷兰欧元80 35 20120 意大利欧元85 40 15 121 比利时欧元95 35 15 122 奥地利欧元85 35 15 123 希腊欧元70 35 15124 法国欧元85 35 20125 西班牙欧元70 35 15 126 卢森堡欧元95 35 15 127 爱尔兰欧元80 40 20 128 葡萄牙欧元95 35 15 129 芬兰欧元85 35 15130 捷克美元65 20 13131 斯洛伐克美元65 20 13 132 匈牙利美元65 20 13 133 瑞典美元75 30 15134 丹麦美元75 30 15135 挪威美元70 30 15136 瑞士美元80 40 18137 冰岛美元80 40 18139 英国英镑70 25 12四美洲140 美国美元80 30 15141 加拿大美元50 28 15142 墨西哥美元50 30 13143 巴西美元55 20 13144 牙买加美元55 20 13145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美元70 30 13 146 厄瓜多尔美元50 20 13147 阿根廷美元70 25 13148 乌拉圭美元70 30 13149 智利美元65 20 13150 哥伦比亚美元55 20 13151 巴巴多斯美元75 35 13152 圭亚那美元65 25 13153 古巴美元45 25 13154 巴拿马美元65 20 13155 格林纳达美元70 25 13156 安提瓜美元70 35 13157 鲁美元50 20 13158 玻利维亚美元50 30 13159 尼加拉瓜美元50 20 13160 苏里南美元65 35 13161 委内瑞拉美元65 20 13162 海地美元80 30 15163 波多黎各美元80 30 15164 多米尼加美元80 30 15165 巴哈马美元80 30 15166 圣卢西亚美元75 35 15167 阿鲁巴岛美元75 35 13168 哥斯达黎加美元65 20 13五大洋洲及太平洋岛屿169 澳大利亚美元 60 25 13 170 新西兰美元60 30 13171 西萨摩亚美元65 25 13172 斐济美元65 25 13173 巴布亚新几内亚美元65 35 13174 密克罗尼西亚美元65 35 13175 马绍尔群岛美元65 35 13176 瓦努阿图美元65 35 13177 基里巴斯美元65 35 13178 汤加美元65 35 13179 帕劳美元65 35 13180 库克群岛美元65 35 13181 所罗门群岛美元65 35 13。

财政部颁发《关于对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加强财政管

财政部颁发《关于对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加强财政管

财政部颁发《关于对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加强财政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85]财外字第571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1985.10.24【实施日期】198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颁发《关于对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加强财政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85]财外字第571号)国务院各部、委、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各群众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人民政府、财政厅(局)加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10文件关于“对出国经费和用汇额度,要加强财政监督和管理。

不论经费和外汇来源如何,均需向财政部门单独编报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

中央部门报财政部,地方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银行要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经费和用汇总额内严格掌握,不得突破计划指标。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制定下达并监督执行”的批示精神,我部拟定了《关于对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加强财政管理的暂行办法》,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同意。

现在印发执行。

附件:关于对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加强财政管理的暂行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10号文件颁发的《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的精神,为了对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加强财政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有临时出国任务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企业、事业单位所需的出国经费和外汇(包括非贸易外汇、贸易外汇、留成外汇和其他外汇),不论外汇来源如何,各业务主管部门均应向财政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编报年度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

(经贸部负责本部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用汇计划,在京外的直属单位,临时出国用汇计划,向当地财政厅(局)编报。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XX单位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泰安市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厅局级以下(含厅局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财政专户资金、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其他资金等安排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外事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第六条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七条应当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方法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方法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方法财行[2001]73号1. 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3. 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

出国团组要根据出访的任务,认真编制出访计划。

4.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

各单位不得随意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与出国活动相关的费用。

5. 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5.1 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5.2 出国人员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乘坐专机外,均应乘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

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包厢;司局级以及相当于司局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

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5.3 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5.4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财务部门批准。

出国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实销。

6.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项目),按以下办法执行:6.1 除特殊情况外,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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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会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我会工作人员参加其他单位因公组派出国团组或我会以外人员参加我会因公组派出访团组、其费用由我会负担的,费用标准参照本办法。

第二章预算管理与计划管理
第三条我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国际合作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我会出国经费预算控制数统筹安排因公临
时出国活动,严格控制因公出国经费总额,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第四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派出机构、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每年1月10日前将本年度出国计划和预算经费报送国际合作部。

(二)国际合作部汇总各单位(部门)报送情况,结合我会工作安排、国际交流与监管合作工作需要、因公出国总量限额及全年出国经费预算控制数,形成我会出国计划及预算表,会签办公厅、会计部后报会领导审批。

(三)国际合作部应加强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取消。

第五条会计部根据国际合作部出国计划、预算表及实际成行团组经费使用情况,将出国经费预算批复至各预算单位。

第六条我会组派团组或参加其他单位组派团组的,正式出行前需报批,由国际合作部统一办理签报,签报应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经费审批意见表》(见附件1),其中,出国任务审核意见由国际合作部出具,经费审核意见由费用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

会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其他单位组派团组的,由国际合作部统
一安排。

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其他单位组派团组的,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起草申请,报国际合作部审核,申请应附有出访来访外事审批权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或组团通知)、出国人员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审核意见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经费审批意见表》。

第七条国际合作部在出国任务批件(或确认件)中应明确由各单位(部门)承担费用的人员、人员的行政级别和费用项目。

第三章费用开支标准
第八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一)国际旅费,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二)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三)住宿费,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四)伙食费,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五)公杂费,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六)其他费用,主要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九条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国内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在《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经费审批意见表》中列明,并由国际合作部审核批准。

(二)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出国人员应选择出票时最经济的票价,各部门出国人员购买机票须经国际合作部和办公厅审批;各派出机构出国人员购买机票由所在派出机构审批。

机票款不得以现金支付。

(三)国际旅费按下列标准据实报销:
交通工具
飞机轮船火车
职级人员
省部级人员头等舱一等舱高级软卧/商务座
局级人员公务舱二等舱软卧/一等座
其他人员经济舱三等舱硬卧/二等座
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本级别人员可乘坐的舱位等级的,应乘
坐低一等级舱位。

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四)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条出国人员根据出国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在《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经费审批意见表》中列明,经批准后,方可在国外城市间往来。

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住宿费执行以下标准:
(一)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局级及以下人员应安排标准间,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或其他单位出访团组,如住宿由会议承办方或组织单位统一安排指定酒店的,如相应住宿费用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应在《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经费审批意见表》中列明,并提供由会议承办方或组织单位出具的指定酒店依据。

经批准后,住宿费可凭国(境)外酒店出具的发票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起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国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国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其他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出访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

第十三条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标准掌握。

第十四条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出国人员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的,应当事先报经国际合作部和财务部门批准,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朴素大方、具有民族特色或证监会部门特征的纪念品。

第十五条出访团组与我国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六条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保险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在《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经费审批意见表》
中列明,国际合作部和办公厅(或相关派出机构)批准后,按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四章借款及报销
第十七条各单位(部门)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出国人员须凭出国任务批件(或确认件)按照费用标准办理借款,借款时应填写借款单,附出国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复印件和《临时出国人员购汇申请表》(见附件3)复印件。

各部门出国人员填写借款单,经国际合作部负责人批准后送办公厅财务处审核并办理借款;各派出机构出国人员根据各单位财务审批流程办理。

各单位(部门)根据购汇申请,通过财政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第十九条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出国任务执行情况公示并办理报销手续。

一个团组的所有费用须由1人1次统一报销,不得多人分次报销,各单位(部门)共同派员组成的团组,在各单位(部门)分别报销。

第二十条出国人员凭有效票据、出国任务批件(或确认件)、
签报(会机关出国人员提供)及《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经费审批意见表》填制报销单(可结合实际自行设计),根据各单位财务审批流程办理报销。

乘坐国际航班,从国内航空公司购票的,应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国税总局监制版);从国外航空公司购票的,应附国外航空公司提供的原始发票。

第二十一条涉及外币报销的,外币汇率以出访团组返回境内当天汇率收市中间价计算。

第二十二条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报销时由国际合作部核定出国天数,如遇航班延误等特殊情况导致与计划天数不一致的,需向国际合作部提供情况说明。

第二十三条财务报销人员应当对出国人员提交的出国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国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财务报销部门应分别于每年7月10日、1月10日前向会计部、国际合作部报送上半年及上一年度出国经
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出国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以上各类费用标准如遇调整,按照财政部、外交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会计部、国际合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26日起施行。

2006年印发的《证监会机关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管理规定》(证监办发〔2006〕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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