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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企对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银行和单位客户资金安全,提高我行银企对账工作效率和质量,建立健全对账机制,防范结算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企对账是我行通过各种渠道向单位客户提示与其账户、交易相关的各类信息,供客户核对、确认并及时掌握其在我行的相关资产、负债情况,以达到供客户核对银行账务的目的。

第三条银企对账范围包括单位银行存款账户、贷款本金及相关表内外欠息。

单位银行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存款账户)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以下统称单位)在我行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非结算账户(含单位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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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单位通知存款账户、单位协议存款账户、单位保证金账户等)。

验资账户不纳入银企对账范围;贷款本金及相关表内外欠息中银团贷款的参贷行贷款、已诉讼或无贷款本金的表外欠息不纳入银企对账范围。

第四条我行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发出“银行对账单”(以下简称“对账单”,见附件1)及满页、未满页分户账(以下简称分户账)或历史交易流水清单,便于客户和我行核对交易发生额和余额,掌握未达账项情况,并收回对账回执,落

实对账情况。

“对账单”和分户账或历史交易流水清单以下统称对账资料。

第五条银企对账实行“工作岗位独立,人员分离,多种方式并存,突出重点”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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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岗位独立是指各分行应配备专职对账人员负责银企对账工作;人员分离是指专职对账人员严格实行与支行行长(含副行长、行长助理)、营业部经理、授权柜员、综合柜员、库管员、客户经理、大堂经理及上门服务人员(含上门收款人员)等不相容岗位人员分离;多种方式并存是指采取面对面对账、电子对账、邮寄对账等多种对账方式;突出重点是指从对账方式和频率上加强对重点、异动、可疑、高风险账户的对账力度。

本办法所称分行指晋阳支行、并州支行、龙城支行、迎泽支行及异地分行。

第六条我行银企对账账户分为一类账户、二类账户、三类账户及四类账户。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账期,是指各类账户账务发生的期间,其中一类账户为一个月,二、三类账户为一个季度,四类账户为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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