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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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届第1号
【批准部门】8;820;82001;
【批准日期】2016.09.29
【发布部门】百色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10.17
【实施日期】2016.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届第一号)
《百色市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已由百色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8月18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0月17日
百色市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
(2016年8月18日百色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
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百色起义文物的保护,继承和弘扬百色起义精神,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百色起义文物的保护、管理与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与百色起义和右江地区革命运动、右江革命根据地有关,反映百色起义的重要历史活动、进程、思想、文化等,具有重要纪念、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百色起义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受到保护。
百色起义不可移动文物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
(三)重要事件、重大战斗遗址;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墓地;
(五)新中国成立后建设的涉及百色起义的各类纪念碑、纪念馆、展览馆等纪念设施。
百色起义可移动文物包括:
(一)重要文献资料;
(二)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
(三)反映百色起义革命活动、工作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等的代表性实物。
第四条百色起义文物保护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统一规划、分类保护、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百色起义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百色起义文物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单位专项规划,向社会公布实施。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各类专门性规划相衔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本行政区域内百色起义文物的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百色起义文物保护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市百色起义纪念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纪念公园内百色起义文物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市政、民政、林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百色起义文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百色起义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发挥资政育人作用。
第九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百色起义文物的义务,对破坏、损毁百色起义文物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控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文物保护单位明显位置张贴公布举报电话。
接到举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举报人要求反馈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百色起义文物的挖掘、征集、整理、研究等工作,建立百色起义文物信息数据库。
对新发现的百色起义不可移动文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党史研究、文物鉴定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认定为具有历史价值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对具有较大历史价值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
未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百色起义不可移动文物,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