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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文物保护条例

广西文物保护条例

广西文物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于2015年12月1日颁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该条
例共计47条,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了广西的文物保护的目标和基本原则,强调要保护广西的文物遗产,传承广西
的优秀文化,促进文物事业的发展。

2.规定了文物保护的范围,包括各类文物、古建筑、遗址、墓葬、石刻、考古遗址等。

3.明确了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包括国家、自治区、市、县各级政府以及文物保护单
位等。

4.规定了文物保护的措施和制度,包括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文物调查、甄别
和保护工作的开展,文物保护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等。

5.明确了文物保护的监督和管理,包括文物保护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文物保护工作的
评估和考核,文物违法行为的处罚等。

该条例的颁布对于广西的文物保护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为广西的文化传
承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7.31•【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施行日期】2004.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二条修改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

因特殊情况需要建设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迁移。

因特殊需要必须拆除或者迁移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后必须做好建筑文物的测绘、记录、照相等资料工作。

对迁移的建筑物,按原状、原材料在新址修复。

拆除的建筑构件、艺术和建筑材料由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使用。

浅谈百色起义纪念馆文物藏品保护和管理做法

浅谈百色起义纪念馆文物藏品保护和管理做法

浅谈百色起义纪念馆文物藏品保护和管理做法作者:黄伟媛来源:《文化产业》2015年第01期摘要:百色起义纪念馆库房位于馆址的地下层,由于种种原因导致馆藏文物虫蛀、锈蚀、霉变、断裂等问题。

如何保护和管理馆藏文物,总结前人经验结合自己的管理方式提出一些看法。

关键词:规章制度;管理工作;保护措施;中图分类号:G26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1-00-01文物藏品是博物馆存在的一个基础,是历史发展的见证物,博物馆一旦离开了藏品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藏品的目的就是在保护和管理的前提下,通过陈列展览、宣传教育、历史研究三大基础来有效地发挥藏品的自身价值并对藏品加以宣传,让更多珍贵文物与观众见面提高博物馆的教育功。

如我馆馆藏的珍贵文物有:“邓小平用过的马鞭”、“韦拔群用过的手摇铃”等。

在开展革命宣讲时,我们采用编写文物小故事,以讲故事的形式、寓教于乐的宣传手段,让广大观众了解百色起义的历史,同时也使这些珍贵文物让观众得以熟知。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一)坚持制度化管理。

保管部工作要做好,必须坚持制度化管理,为此,首先要强调管理系统组织应合理,应能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专长,最大限度地调动大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二,必须强调制度的健全。

只有建立健全藏品的科学管理制度,才能确保管理流程的畅通无阻,才能更大限度地保证藏品的安全。

但做到制度化管理,还必须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责任感,以便更好地发挥博物馆藏品的社会效益①(二)文物藏品的规章制度。

建立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只有制度健全,才有可能更好的开展藏品保护工作。

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要求,保管工作要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的规定。

藏品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接收、鉴定、登记、分类、编目、定级、建档、入库、排架、提用、统计和注销。

二、文物藏品产生病害的主要原因库房建筑及保管设备是否安全坚固,将直接影响到藏品的寿命和安全,库房条件的好坏是关系藏品是否有效保护的重要条件。

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2005年9月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文物普查登记工作,与其他相关部门实行文物信息资源共享,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组织文物和博物馆专业人才的培训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73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2022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查认定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四章传承弘扬第五章合作协作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和传承弘扬,充分发挥红色资源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传承红色基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重要作用,汇聚起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的强大精神力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弘扬、合作协作及其保障措施,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红色资源中涉及的英雄烈士保护、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以及档案管理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主要包括:(一)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二)重要档案、文献、手稿、视听资料和实物;(三)具有代表性的文学艺术作品;(四)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资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案(2003)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案(2003)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案(200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3.08.01
•【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4号
•【施行日期】2003.08.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届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案》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8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3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目录

经法制工作委员会统计,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区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246件,其中: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161件;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60件;各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5件。

一、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61件)1.广西壮族自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0年7月通过,1987年5月修正,1990年4月修正,1996年5月修正,2011年1月修正,2016年3月修正)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1984年9月通过,2005年4月修订,2013年11月修正)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7年3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11年11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4.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1990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年6月通过)6.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0年8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0年12月通过,1996年9月修正,2009年3月修订,2016年3月修正)8.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公民举报条例(1991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6月通过,2004年3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10.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3年8月通过,2013年7月修订)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3年10月通过,2007年7月修正,2016年7月修订)12.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3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4年1月通过,2005年12月修订)1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4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4年7月修订)15.广西壮族自治区赃物估价管理条例(1994年6月通过)1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7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17.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1994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8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18.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4年7月通过,2003年8月修正,2010年11月修订)19.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4年7月通过)2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2.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9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12年7月修订)2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05年7月修订)2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03年8月修正,2010年7月修订)25.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1994年11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8年9月修订)26.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11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7.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1994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8.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3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3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29.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0.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5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4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1.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1月修正,2003年8月修正,2007年3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2.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3年8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3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1年5月修订,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4.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1995年11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35.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1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1年7月修订,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6年3月通过)37.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5月通过,2004年3月修订)38.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1996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39.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1996年5月通过,2003年5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40.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8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41.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6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6年8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07年11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3.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1996年8月通过)44.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1996年9月通过,2006年7月修正)45.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6.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7.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8.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1997年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0.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7年1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1.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00年9月修正,2005年5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3月修正)52.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5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7年12月通过,2009年3月修订,2012年11月修订,2016年3月修正)5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1997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55.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1998年1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56.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1998年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57.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免疫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58.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9.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05年12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6年5月修订)60.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7年5月修订)6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6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1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6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9年7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64.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9年9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65.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1999年11月通过,2004年9月修正)66.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2000年3月通过,2010年11月修正,2016年5月修订)6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2000年12月通过,2007年7月修正)68.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69.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00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0.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2001年1月通过,2016年1月修正)71.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01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2.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7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11年3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7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75.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2001年7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年7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77.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1年9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78.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9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7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12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80.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2001年12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1.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02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4年7月修订)82.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2002年5月通过,2004年9月修正,2009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7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8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86.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02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5月修订)87.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02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88.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2003年11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8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5年12月修订)9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4年11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4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2.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5年7月通过)9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9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3月通过)9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2006年3月通过)9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6年5月通过)97.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6年7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9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6年9月通过,2014年5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9.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9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00.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通过)10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2006年12月通过)10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7年1月通过)10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7年5月通过)104.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2007年7月通过)105.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07年7月通过)106.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7年9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1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2007年11月通过)108.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2007年11月通过)109.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2007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110.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2008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11.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2008年8月通过,2016年7月修订)112.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2008年11月通过)1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规则(2008年11月通过)114.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08年11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115.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条例(2009年9月通过)116.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2009年9月通过)117.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11月通过)118.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2010年1月通过)11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12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2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7月通过)12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10年7月通过)123.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2010年9月通过)124.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2010年11月通过)125.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条例(2011年3月通过)126.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1年7月通过)127.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1月通过)12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通过,2014年1月修正,2016年1月修正)129.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3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30.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1.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2.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13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2年9月通过)13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3年3月通过)13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37.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2013年5月通过)138.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2013年7月通过)139.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年7月通过)140.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9月通过)14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11月通过)142.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13年11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14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骑楼文化街区保护条例(2014年3月通过)144.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2014年5月通过)145.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9月通过)146.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147.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11月通过)148.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5年5月通过)149.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5月通过)150.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7月通过)151.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12月通过)152.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2015年12月通过)15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1月通过)154.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2016年3月通过)155.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2016年7月通过)156.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7.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8.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9.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2016年9月通过)160.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6年11月通过)161.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6年11月通过)二、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60件)(一)南宁市(43件)1.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1995年9月批准,1999年9月批准修正,2005年5月批准修正)2.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6年3月批准,2005年9月批准修订,2010年11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3.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1996年9月批准,2002年12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4.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1998年1月批准,2002年7月批准修正,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3年9月批准修订)5.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998年6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6.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08年9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7.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2000年7月批准,2005年7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8.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2002年3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9.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03年5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0年11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10.南宁市统计管理条例(2003年8月批准)11.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规定(2003年9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12.南宁市献血条例(2004年7月批准,2012年1月批准修订)13.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2004年7月批准)14.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04年9月批准)15.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2005年7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16.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2005年7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正)17.南宁市公益林条例(2006年1月批准)18.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6年9月批准)19.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7年7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7年9月批准)21.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09年1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4年5月批准修正)22.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2008年11月批准)23.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09年5月批准,2015 年5月批准修订)24.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7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11月批准修订)25.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2010年9月批准)26.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2011年1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27.南宁市展会管理条例(2011年3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28.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2011年5月批准)29.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1年9月批准)30.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1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31.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2012年9月批准)32.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2013年7月批准)33.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2014年5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34.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14年7月批准)35.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7月批准)36.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2014年11月批准)37.南宁市消防条例(2015年3月批准)38.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实施《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决定(2015 年7月批准)39. 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2015 年12月批准)40.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6年1月批准)41.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2016年3月批准)42.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2016年5月批准)43. 南宁市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二)柳州市(2件)1.柳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2016年11月批准)(三)桂林市(2件)1.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2016年3月批准)2.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四)梧州市(1件)梧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五)北海市(1件)北海市立法条例(1件)(2016年3月批准)(六)防城港市(1件)防城港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七)钦州市(1件)钦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八)贵港市(1件)贵港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九)玉林市(2件)1.玉林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百色市(2件)1.百色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百色市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十一)贺州市(1件)贺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十二)河池市(1件)河池市立法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三)来宾市(1件)来宾市立法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四)崇左市(1件)崇左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三、各自治县人大制定的现行有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5件)(一)融水苗族自治县(1件)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9月批准,1995年9月批准修正)(二)三江侗族自治县(4件)1.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9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三江侗族自治县城镇道路管理条例(2001年7月批准)3.三江侗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2006年9月批准)4. 三江侗族自治县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条例(2015年9月批准)(三)龙胜各族自治县(2件)1.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12月批准,1995年11月批准修正)2.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7月批准)(四)恭城瑶族自治县(2件)1.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2月批准,1996年8月批准修正,2015 年5月批准修订)2.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7月批准)(五)隆林各族自治县(2件)1.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月批准,1998年6月批准修正,2015年12月批准修订)2.隆林各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2001年7月批准)(六)富川瑶族自治县(2件)1.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1年2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013年9月批准修订)2.富川瑶族自治县富川脐橙产业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七)都安瑶族自治县(1件)都安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12月批准,2002年5月批准修正,2015 年5月批准修订)(八)大化瑶族自治县(2件)1.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1年12月批准,1999年11月批准修正)2.大化瑶族自治县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条例(2001年12月批准)(九)巴马瑶族自治县(2件)1.巴马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月批准,2002年7月批准修正,2014年7月批准修订)2.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香猪产业保护条例(2011年7月批准)(十)罗城仫佬族自治县(2件)1.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8年11月批准,1996年9月批准修正,2014年7月批准修订)2.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若干规定(2008年8月批准)(十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1件)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8月批准,2013年9月批准修订)(十二)金秀瑶族自治县(4件)1.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7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016年9月批准修订)2.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3月批准)3.金秀瑶族自治县旅游管理条例(2002年7月批准)4.金秀瑶族自治县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03年8月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16年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4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16年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4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16年修正)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13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三章考古发掘第四章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第五章文物的保护和利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下列文物受保护:(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受保护的文物;(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少数民族史迹、陵园墓地、建筑物、纪念物以及民俗用品、民族传统文化典籍资料、岩画等。

文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认定。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保护。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城市中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其保护、保养、维修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城市维护费开支项目。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文物保护事业。

浅谈革命文物的保护和利用

浅谈革命文物的保护和利用

2020-04文艺生活LITERATURE LIFE浅谈革命文物的保护和利用肖志龙潘立威(广西革命纪念馆,广西南宁530000)摘要:革命文物是革命历史的凝聚与精华,也是革命史见证者,是我国非常宝贵的历史资源,具有保存、收藏、教育和传播革命精神等功能。

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研究与实践,探讨广西革命文物的保护与利用。

关键词: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中图分类号:K87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20)12-0035-02一、前言自1840年开始,我国各民族人民为了反侵略,实现伟大复兴创造出一部部伟大的革命历史史册,尤其在百年时间的中共领导下,无论是新民主主义革命还是社会主义革命,都是革命光辉史的见证。

如今我国已发展进入新时代,对过去的革命文物保护工作加以重视,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革命文物的价值发挥其教育性功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革命文物简述我国广西地区的革命文物主要指在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期间所保存下来的各种实物,如重大革命历史事件物件、代表性建筑、革命烈士事迹和实物等等,这些遗留实物都凝结了中共所经历和开拓了光辉革命史,也展现了百年来伟大的中国人民奋勇斗争的爱国主义精神,这些遗留物能够重新振兴当代民族精神,传承革命文化和民族精神,鼓舞当代人勇于奋进。

2016年7月,国家相关部门发布《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通知》,后续又发布《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的意见》,自上而下形成了硬性规定,加强对革命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重视。

由此可见,保护广西地区现存的革命文物,将其蕴含的精神鼓励价值充分发扬,非常重要。

三、广西革命文物的分布我国广西地区有着非常多革命时期遗留下来的建筑和革命物件,形成中共党史、革命史上的重要组成内容,从主线对这些革命文物进行划分,大致可包括邓小平等人在右江创建革命根据地;红七军在广西进行的革命活动;红军长征突破国民党湘江堵截转移历史事件;中共广西地区组织革命斗争的遗迹遗存等等。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通知-百政发[2007]11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通知-百政发[2007]11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通知正文:----------------------------------------------------------------------------------------------------------------------------------------------------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通知(百政发〔2007〕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6项)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5〕47号)和《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百政发〔2005〕93号)的精神及有关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及传承发展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七年五月一日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共计16项)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单位1布洛陀田阳县2那坡壮族民歌那坡县3壮族织锦技艺靖西县4壮剧田林县5壮族嘹歌平果县6凌云壮族72巫调音乐凌云县7壮族春牛舞西林县8田林瑶族铜鼓舞田林县舞狮技艺田阳县10靖西壮族端午药市靖西县11那坡彝族跳弓节那坡县12德峨苗族跳坡节隆林各族自治县13田阳敢壮山壮族歌圩文化田阳县14乐业逻沙唱灯乐业县15凌云朝里壮族“吼喊”歌圩文化凌云县16靖西县陶器制作靖西县——结束——。

江西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

江西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

江西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2021年11月1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查认定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四章传承运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革命文物的保护,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革命文物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以革命文物为载体的红色资源传承运用以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革命文物,是指自近代以来,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历程中,见证中国人民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独立和争取人民自由的英勇斗争,见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以来彰显革命精神、继承革命文化光荣历史的实物遗存。

主要包括:(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二)与中国共产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有关的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反映革命历史和革命文化具有代表性的红色标语、文献资料、手稿、图书资料、视听资料等;(四)其他反映革命历史和革命文化的重要史迹资料、纪念设施等。

第四条革命文物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传承优先、合理运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文物保护工作,健全革命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将革命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结合本地革命文物资源情况,制定革命文物保护规划;将革命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革命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赴百色起义红色教育基地活动方案

赴百色起义红色教育基地活动方案

赴百色起义红色教育基地活动方案
活动名称:赴百色起义红色教育基地活动方案
活动目的:
1. 了解和学习百色起义的历史背景、意义和影响。

2. 深入了解和感受红色教育基地的红色文化和革命精神。

3. 增强团队合作意识和历史使命感。

活动时间:2天1晚
活动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活动内容:
第一天:
1. 抵达百色,入住酒店。

2. 参观百色起义纪念馆,了解百色起义的历史背景和具体情况。

3. 参观革命史迹,如百色市八路军司令部旧址等。

4. 下午进行集体研讨,围绕百色起义和红色教育基地展开讨论。

5. 晚上观看红色电影或红色话剧,进一步了解红色文化。

第二天:
1. 参观红色教育基地,如石头堡红色教育基地。

2. 进行红色教育基地实践活动,如模拟红军长征等。

3. 进行团队合作活动,如拓展训练、团队竞技等,以增强团队合作意识。

4. 总结活动心得和收获,进行分享讨论。

5. 结束活动,返回原地。

活动要求:
1. 参加者要求尊重红色教育基地的规定和管理,保护环境。

2. 参加者要有较好的身体素质,活动期间要注意个人安全。

3. 参加者要积极参与活动,听从组织安排。

备注:
为了增强活动的教育意义,可以邀请相关专家或导游为参加者讲解相关知识,并组织现场互动和讨论。

同时,为了确保活动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可以提前进行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场地预约、住宿安排、交通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昆仑关战役遗址等20处文物保护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昆仑关战役遗址等20处文物保护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昆仑关战役遗址等20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发文字号】桂政发[2004]68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4.12.10【实施日期】2004.1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昆仑关战役遗址等20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桂政发[2004]6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昆仑关战役遗址等20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一、南宁市昆仑关战役遗址保护范围:以纪念塔为中心,北、西、南三面至旧邕宾公路外侧,东面以昆仑古道为基线外延50米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线为基线,外延200米范围内。

二、上林县六合坚固大宅颂碑保护范围:以碑为中心,向四周外延50米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线为基线,东南面、北面各外延200米,西面外延30米至清水河边,东北面至整个1石牛山范围内。

三、凭祥市友谊关(一)关楼、法式楼、左右辅山炮台城墙、万人坟。

保护范围:以友谊关楼为中心,东面至左辅山脚即中越铁路边沿的国界线止,南面至中越边境零公里处,西面至金鸡山后闸门外延200米,北面至万人坟墓碑外延200米,方圆0.74平方公里的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与保护范围线同界。

(二)大青山炮台(屯甲山炮台)、凤尾山炮台、伏波山炮台。

保护范围:以炮台四周围墙墙基为基线,外延150米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线为基线,外延50米范围内。

四、柳州市柳侯祠保护范围:南至文惠路规划红线,东至湾塘路道路红线,北至柳侯公园游乐场中部及动物园中部,西沿柳侯公园围墙至十二中沿围墙向外延伸30米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12.07•【文号】国务院令第645号•【施行日期】2013.12.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条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三)文物的安全防范;(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五)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第四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8•【字号】百政办发[2007]109号•【施行日期】200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07〕1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百色市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百色市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族古籍办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成立市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领导机构与工作机构为组织领导全市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工作,协调督促检查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市成立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杨艳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初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秘书长郭秀昌市民委主任黄如松市文化局局长成员:凌其仕市民委副主任罗桂梅市文化局副局长王金桃市财政局副局长刘振杰市公安局副局长邓钢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鲍荣钢市档案局副局长黄芬百色起义纪念馆馆长、右江民族博物馆馆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工作组。

办公室设在市民委,办公室主任由凌其仕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罗桂梅同志兼任。

办公室人员从市民委、文化局及下属机构抽调人员组成。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工作的会务筹办、上下联络、综合协调、起草相关文件和材料、整理报送信息,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家工作组从市民委、文化局(含下属单位)、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等单位抽调或聘请专业人员,负责承办和实施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的具体事务。

广西百色起义纪念馆的展览内容和方式

广西百色起义纪念馆的展览内容和方式

文章标题:深度探讨广西百色起义纪念馆的展览内容和方式在我国革命历史中,广西百色起义是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而广西百色起义纪念馆就是为了让人们铭记这段历史而建立的。

在本文中,我们将就广西百色起义纪念馆的展览内容和方式展开深度探讨,以了解该纪念馆如何通过其展览内容和方式,使人们更全面、深刻地理解这一重要的历史事件。

1. 展览内容在广西百色起义纪念馆的展览内容中,首先应该包括广西百色起义的历史背景和重要事件。

起义爆发的社会背景、当时的政治环境,以及导致起义爆发的原因都应该在展览内容中得到充分的呈现。

起义的规模、参与者,以及与其他革命事件的联系也是展览内容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还应该展示起义的影响及其在我国革命史上的地位,以及对后来我国革命的深远影响。

2. 展览方式广西百色起义纪念馆的展览方式应该注重观众的体验和参与感。

通过多媒体、实物展示、图片和文字的结合,观众可以更加直观地了解起义的经过和意义。

交互式的展示方式也能够引起观众的兴趣,让他们更加主动参与和了解。

在场馆内部的设计和布置上也应该符合起义的历史特点和氛围,营造出一种历史感和沉浸感,让观众能够身临其境地感受那段历史。

3. 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广西百色起义这一重要历史事件,我个人认为展览内容和方式的设计是非常关键的。

作为一名观众,我希望在参观纪念馆时能够全面地了解起义的来龙去脉,从而更加深刻地理解这段历史。

而对于展览的方式,我更倾向于交互式的设计,这样可以更好地吸引观众的注意力,同时也能让观众更加活跃地参与其中。

总结回顾通过以上的探讨,我们对于广西百色起义纪念馆的展览内容和方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在展览内容方面,全面呈现起义的历史背景、重要事件及其影响是非常重要的;而在展览方式方面,注重观众的体验和参与感,采用交互式的设计是更加吸引人的方式。

在展览内容和方式的设计上,应该充分考虑观众的需求和体验,让人们在参观广西百色起义纪念馆时能够更加全面、深刻地了解这一重要的历史事件。

百色市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

百色市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

百色市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0.17•【字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百色市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2016年8月18日百色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百色起义文物的保护,继承和弘扬百色起义精神,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百色起义文物的保护、管理与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与百色起义和右江地区革命运动、右江革命根据地有关,反映百色起义的重要历史活动、进程、思想、文化等,具有重要纪念、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百色起义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受保护。

百色起义不可移动文物包括:(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三)重要事件、重大战斗遗址;(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墓地;(五)新中国成立后建设的涉及百色起义的各类纪念碑、纪念馆、展览馆等纪念设施。

百色起义可移动文物包括:(一)重要文献资料;(二)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三)反映百色起义革命活动、工作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等的代表性实物。

第四条百色起义文物保护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统一规划、分类保护、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百色起义文物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单位专项规划,向社会公布实施。

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各类专门性规划相衔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百色市第一批历史建筑的通告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百色市第一批历史建筑的通告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百色市第一批历史建筑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1.03
•【字号】百政发〔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百色市第一批历史建筑的通告
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更好地传承历史文化,保留历史记忆,彰显地域特色,决定将城北一路1号交警直属二队、解放街11—12号传统民居、解放街15号传统民居等14处建筑列为我市第一批历史建筑(具体名单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切实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附件:百色市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单
百色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3日附件
百色市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3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3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3修正)【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4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3.08.01【实施日期】1993.12.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3年12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案》进行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及其附属物;(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及其附属物;(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六)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少数民族的民族民俗用品、祭祀用具、土司官署、民族建筑、陵园墓地、碑碣、石刻、岩画、重要文献资料、手稿、字画、照片、典籍等;(七)反映历史上中外关系、民族关系的重要遗址、建筑、遗物;(八)其它需要保护的文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自治区境内地下、水下、洞穴内遗存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百色起义纪念馆文物的征集与利用

百色起义纪念馆文物的征集与利用

百色起义纪念馆文物的征集与利用
黄伟媛
【期刊名称】《美化生活》
【年(卷),期】2024()8
【总页数】3页(P0133-0135)
【作者】黄伟媛
【作者单位】百色起义纪念馆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0
【相关文献】
1.浅谈民俗文物的征集保护与利用
2.哈尔滨市抗战文物征集与利用初探
3.关于浙江抗战文物征集及研究利用的思考
4.加强革命文物的征集保管研究利用是纪念馆建设的重要一环
5.革命文物抢救性征集保护利用工作实践路径探析——以广西革命纪念馆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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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届第1号
【批准部门】8;820;82001;
【批准日期】2016.09.29
【发布部门】百色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10.17
【实施日期】2016.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届第一号)
《百色市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已由百色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8月18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0月17日
百色市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
(2016年8月18日百色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
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百色起义文物的保护,继承和弘扬百色起义精神,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百色起义文物的保护、管理与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与百色起义和右江地区革命运动、右江革命根据地有关,反映百色起义的重要历史活动、进程、思想、文化等,具有重要纪念、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百色起义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受到保护。

百色起义不可移动文物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
(三)重要事件、重大战斗遗址;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墓地;
(五)新中国成立后建设的涉及百色起义的各类纪念碑、纪念馆、展览馆等纪念设施。

百色起义可移动文物包括:
(一)重要文献资料;
(二)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
(三)反映百色起义革命活动、工作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等的代表性实物。

第四条百色起义文物保护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统一规划、分类保护、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百色起义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百色起义文物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单位专项规划,向社会公布实施。

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各类专门性规划相衔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本行政区域内百色起义文物的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百色起义文物保护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市百色起义纪念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纪念公园内百色起义文物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市政、民政、林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百色起义文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百色起义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发挥资政育人作用。

第九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百色起义文物的义务,对破坏、损毁百色起义文物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控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文物保护单位明显位置张贴公布举报电话。

接到举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举报人要求反馈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百色起义文物的挖掘、征集、整理、研究等工作,建立百色起义文物信息数据库。

对新发现的百色起义不可移动文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党史研究、文物鉴定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

经评审认定为具有历史价值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对具有较大历史价值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

未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百色起义不可移动文物,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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