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购项目律师尽职调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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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指引
一、尽职调查的程序之二--调查前的准备
(1)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要及时组成律师尽职调查工作小组,明确分工和责任,保证能依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展开工作。
(2)承办律师应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目标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并及时与委托人通报。
(3)承办律师应在正式开始工作前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目标企业的具体情况拟就适用的调查提纲及问卷清单。
(4)了解并购的目的、基本要求、目标企业出售的原因及最基本情况。
二、尽职调查的内容
1.目标企业的主体资格、并购的授权与批准的审查
(1)目标企业的设立审批、申请文件及登记文档、营业执照、验资证明(报告);
(2)目标企业登记事项,历次变更、变动情况的合法合规性;
(3)目标企业成立以来的合并、分立、变更及重大改组、重大投资行为;
(4)目标企业年审情况及是否有影响目标企业合法存续的重大法律障碍,如吊销、注销;
(5)目标企业经营中依法应取得的资质、认证、特别许可等是否已合法取得及是否仍合法有效;
(6)本次并购交易是否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和批准,对并购条件是否限制性要求。
2.目标企业股权结构和股东出资的审查
(1)目标企业当前的股权结构及合法性;
(2)目标企业股权结构的变革过程及其合法性;
(3)目标企业股权是否存在争议、混乱、矛盾与不清晰;
(4)目标企业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在工商部门备案的章程的规定,包括:
①出资方式;
②出资比例与数额;
③是否有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出资情况;
④出资是否被抽逃、挪用;
⑤用于出资的有形财产的权属;
⑥用于出资的有形财产是否经评估作价;
⑦用于出资的有形财产是否移交及过户;
⑧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的归属及权属证书;
⑨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的类别;
⑩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的剩余有效期;
B11 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评估作价;
B12 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移交及过户;
B13 有无出资争议,有无用于出资的有形、无形资产的权属争议,有无潜在出资诉讼或仲裁;
B14 用于出资的有形及无形资产是否被抵押、质押、目前状况;
B15 出资是否履行了法定手续。
(5)目标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包括:
①设立分公司情况;
②投资参股子公司情况、出资额、所占比例或股份;
③投资控股子公司情况、出资额、所占比例或股份。
(6)目标企业股本变动及相应合同、章程、决议、批文、变更登记情况;
(7)目标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兼并、分立、合并、破产、清算情况。
3.目标企业章程的审查
(1)章程内容的合法性、完整性,现行章程及曾生效的章程;
(2)章程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批准手续及是否在公司登记机构登记备案;
(3)章程内容中是否有反收购条款,如有,则查明具体内容;
(4)章程内容是否有所变化、变化是否合法及是否履行了相应手续;
(5)章程内容是否有超级多数条款,并评估其意义;
(6)章程内容是否有董事会分期、分级选举条款,禁止更换董事条款,并评估其意义;
(7)章程内容是否有特别授权条款,并评估其意义;
(8)章程内容是否有特别程序条款,并评估其意义;
(9)章程内容是否有影响企业并购的其他特别规定,如高薪补偿被辞退的高管人员、股东权利计划等。
4.目标企业财产权利的审查
(1)目标企业土地使用权性质、使用权归属及证书与实际是否相符;
(2)目标企业房产权归属及证书与实际是否相符;
(3)目标企业主要机械设备、设施的相对性及与实际是否相符;
(4)目标企业专利类别、数量、权属、存续及剩余有效期;
(5)目标企业商标类别、数量、适用大类、权属、存续;
(6)目标企业版权类别、数量、权属、存续;
(7)目标企业其他无形资产情况;
(8)目标企业资产抵押、质押情况;
(9)目标企业租赁的性质、类别、期限;
(10)目标企业车辆类别、产权归属、年检、车况及使用年限、保险;
(11)目标企业其他财产的清单、产权归属现状等;
(12)目标企业财产保险情况;
(13)目标企业经营性资产评估报告;
(14)目标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
5.目标企业重大合同及债权债务的审查
(1)目标企业重大合同的主体及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
(2)目标企业重大合同在目标企业控制权改变后是否仍然有效或合同约定是否产生变更;
(3)目标企业重大合同中是否存在纯义务性条款或其他限制性条款;
(4)目标企业重大合同有关解除、终止合同的约定对并购会产生何种影响;
(5)目标企业对外担保合同的具体情况及主合同履行情况;
(6)目标企业债权的性质、合法性、有效性、数量及实现债权的障碍;
(7)目标企业债权质量状况;
(8)目标企业债务性质,合法性、有效性,数量及履行情况;
(9)目标企业债务偿还期限、附随义务及债权人对其是否有特别限制;
(10)目标企业贷款文件、贷款数额、还款期、愈期利息及罚金情况;
(11)目标企业外债情况、合法性、批文及登记证明;
(12)目标企业外债担保文件、履约保证书情况及批准登记手续;
(13)目标企业资产抵押、质押清单及文件、债务履行情况;
(14)目标企业负债是否已被追索、是否已被提起诉讼或仲裁、是否有潜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15)目标企业及分支机构、子公司财产保险情况(包括保险人、险种、保额、有效期、保险范围、理赔额)、正在进行及可能的保险索赔或争议。
6.目标企业争议与解决情况的审查
(1)目标企业是否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或仲裁裁决,案由、目标企业的地位及执行情况;
(2)目标企业是否有正在进行的法律诉讼或仲裁,诉讼地位、仲裁地位及案由、可能的结果;
(3)目标企业是否有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及其案由、地位及可能的结果;
(4)目标企业是否有因为环保、税收、产品、责任、劳动关系等原因而受到相应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5)目标企业是否有因环保、税收、产品责任、劳动关系等原因而正在接受相应行政调查,调查进展情况及可能的结论和处罚结果;
(6)目标企业是否有因环保、税收、产品责任、劳动关系等原因而被进行相应调查和处罚的潜在可能性,可能的结论及处罚结果;
(7)目标企业正在进行的或已受到警告的政府调查(国内外)情况,有关文件,已做出的有强制力的决定、裁定、执行令等;
(8)目标企业与他人自行和解、调解、协议取得或放弃的权利、主张、要求或禁止进一步行动的情况;
(9)目标企业所收到的有关主张目标企业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和主张目标企业违法、违规的函件等。
7.目标企业组织结构及治理结构审查
(1)目标企业内部结构关系;
(2)目标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及职能划分、相互关系、负责人情况;
(3)目标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设置、职能权限、相互关系、机构运行及负责人情况;
(4)目标企业是否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机构、具体情况及经营运行和财产状况;
(5)目标企业近三年来主要(重大)决策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有效性及相关文件;
(6)目标企业股东大会(职代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监事会及其规范运作情况;
(7)目标企业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管层人员情况;
(8)目标企业的独立性,包括:
①人员的独立性;
②财务的独立性;
③机构的独立性;
④业务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