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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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2010年12月18日审议通过)

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管理,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实习登记及实习规范

第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七)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申领、审核、发放:(一)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登记,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对以下内容审核无误后,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

1、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2、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3、申请实习人员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4、申请实习人员的学历证书;

5、申请实习人员的身份证,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交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

6、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7、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材料;

8、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9、申请实习人员的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蓝底);

10、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拟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申请实习人员所在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或者法学研究单位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省辖市律师协会审核同意的,原件退回,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归入申请人实习档案。

(二)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1、省辖市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核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和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准予

实习登记的理由,同时将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当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申请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河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河南省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不能直接通知的,通过《河南律师网》公告通知。

2、《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印制,省律师协会统一编号,编号顺序为:省代码-市代码-实习证颁发年月-性别(男1、女2)-专、兼职(专1、兼2)-4位顺序号。

第三条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而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另行选择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

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

第四条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

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五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包括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项内容。实习期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载明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遗失或损坏的,由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省辖市律师协会申请补办或换发。

第六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放弃实习、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或无正当理由转往他所实习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省辖市律师协会应注销其实习资格。

实习人员因律师事务所或指导律师丧失接收条件或怠于履行指导职责而中断实习的,可以在中断原因发生起三十日内申请转所实习。转所实习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已进行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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