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4.09.01•【字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分会、各直管县工作委员会:省律协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规程》要求,重新修订了《河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并以电子邮件形式,由省律协七届七次理事会全体理事审议通过。
现将《实施办法》全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2014年9月1日河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河南省区域内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适用原则)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坚持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考核主体及监督)实习考核工作由省律师协会组织实施。
市级律师协会和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具备考核条件的,经省律师协会授权,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
不具备考核条件的律师协会和直管县的实习人员考核工作,由省律师协会组织考核或就近委托具备考核条件的律师协会组织考核。
省律师协会指导、监督全省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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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24最新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是规范律师实习的一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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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是指通过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实习,获取执业基础知识和实践技能,逐渐掌握律师业务工作方法,为进一步成为律师并胜任执业工作积累经验的一种培养和考核制度。
第三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遵循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实习资格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开展实习工作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
第五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国公民,拥护宪法和法律,遵纪守法;(二)具备大学法学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并获得本科学历证书;(三)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考试部门考试合格并发给合格证书;(四)品行端正,具备成为律师的基本素质。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明确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实习机构第七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法院、检察院等。
第八条实习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有较高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司法行业协会控制;(二)具备相应的实习岗位和实习条件;(三)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或实践基础;(四)具备相应的实习指导人员。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实习生提供实习岗位,为其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并将实习岗位和实习条件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章实习期限和考核第十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期限为一年,实习期满后,可申请参加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实习单位应当以实习期结束时实习生的考核结果作为是否聘用实习生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实习单位应当组织对实习生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实习生的业务水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
第十三条实习单位应当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并将考核结果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律协2010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通知(律发通[201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修订后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已经第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附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2006年12月全国律协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住所地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五条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
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一)实习人员姓名;(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地市级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律师”)实习管理,促进健全律师执业制度,根据《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习律师的实习可以采用聘请和考试录取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实习期限应不少于一年。
对因私所属单位故调入公有单位的实习律师,实习期限按其调入前的实习期限计算,作为满足实习期限的一部分;同一实习单位接受两个实习期限的实习律师,实习期限按实习年限连计计算,但实际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并经律师执业管理机构审核审批。
第四条实习律师实习之前,应完成法律法规学习。
对实习律师的学习内容及程序,由省律师协会及其所属律师执业机构依据学习大纲规定。
第五条实习律师须通过参加所在律师机构或省律师协会考试,由省律师协会及其所属律师机构出具执业证书,方可顺利完成实习期。
第六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完成一定规定的任务且经考核,可申请由省律师协会出具实习证明。
第七条实习律师有权参加省律师协会及其所属律师机构组织的律师法律学习研讨会及实习培训等活动。
第八条实习律师应成熟地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积极服务社会,不得从事与实习本身无关的行为。
第九条实习律师应遵守本规则,按时完成实习任务,并予以结项考核。
第十一条本规则须经省律师协会审议通过,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报省政府财政厅备案后施行。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申请办理实习登记所需材料
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申请办理实习登记所需材料根据《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现对各律师事务所报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登记所需提供材料重申如下:1、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打印);2、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非本市户籍人员须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3、申请实习人员毕业证,须提供最后学历毕业证;4、申请实习人员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5、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材料;6、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无业的,由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无业证明;7、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及无公职证明;8、律师事务所与申请实习人员签订的《实习协议》;9、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所及拟指定的指导律师符合条件的情况说明。
10、接受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除提交上述1、2、3、4、5、8、9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申请实习人员的教师资格证书、任职资格证书及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或者法学研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11、因病退休人员,除提交上述1、2、3、4、5、8、9项材料外,还须提供病历及有关部门鉴定等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和2份复印件。
其它要求:1、《实习申请表》所列个人简历,填写高中至今的相关经历,各经历时间需连续填写。
2、实习人员为非正规行政事业单位、国企人员,但系管理规范、归属明确的民营企业、中介机构、新社会组织人员的,须提供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实习人员经办个体工商企业的,须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
3、指导律师需符合以下条件:(1)执业五年以上;(2)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曾被投诉并证明有过错的律师,经调解结案后三年内不得担任指导律师;被投诉,经查证属实,被给予行政处分或行业处罚的,处罚期满后五年内不得担任指导律师)。
(3)具有较高的执业水平。
律师执业人员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保障律师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执业资格与准入1. 律师执业人员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2)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5)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3. 律师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由律师协会审核、批准,并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三、实习管理1.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参加实习,实习期为一年。
2. 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应当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
3. 律师协会应当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律师执业。
四、执业行为规范1. 律师执业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 律师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业务,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 律师执业人员不得从事有损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活动。
4. 律师执业人员不得接受与律师业务无关的委托。
五、律师协会自律管理1. 律师协会负责对律师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2.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人员档案,对律师执业人员的执业情况进行记录。
3. 律师协会应当对律师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惩戒机制1. 律师执业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律师协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执业等处分。
2. 律师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取消其执业资格:(1)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违反律师职业道德,造成严重后果的;(3)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
郑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试行)日审议通过)81 (郑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2011年月《中华人根据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则》、河南省律师协会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设立实习律师考核委员第二条郑州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负责对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会(下称“考委会,在郑州市律师事务所依法实习的人员进行考核。
郑州市律格证书)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活动,应当接受郑州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考委会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
考委会实施考核活动时,分若干考核小组进行,考核组组长原则上由考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须经市律协考核合格,方可申第三条请律师执业证。
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第四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六个月内,所应当向市律协提出书面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一);(二)《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三)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书》;;《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四).(五)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六)每月由指导律师签名确认的实习人员《实习月志》;(七)律师所确认的不少于三千字的实习人员《实习总结》(八)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九)河南省律师协会及郑州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应当由实习指导律师及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实习鉴定书》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纪律执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做出如实评价。
份的实习人员参加“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上述第八项所述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点评意见等。
个月内确因客观原因不能申请考核的,需向郑州市6实习期满经考委会批准可酌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递交延期考核申请,个月内无故不申请考核6实习期满但延长不得超过6个月。
实习律师指导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习律师的管理,提高实习律师的业务水平,保障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实习的律师(以下简称“实习律师”)。
第三条本所应设立实习律师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负责实习律师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实习律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服从指导委员会的管理。
第二章指导委员会第五条指导委员会由本所主任律师、资深律师、行政人员组成,负责实习律师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实习律师的实习计划和考核标准;(二)监督实习律师的实习过程,确保实习律师的实习质量;(三)对实习律师进行定期考核,评定实习律师的实习成绩;(四)处理实习律师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纠纷;(五)维护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实习律师的选拔与录用第七条实习律师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申请成为实习律师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学专业学历;(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律师工作。
第九条实习律师的录用程序:(一)申请者提交相关材料;(二)指导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初步筛选;(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面试;(四)指导委员会综合评定,确定录用名单。
第四章实习律师的实习内容第十条实习律师的实习内容主要包括:(一)参与律师的业务活动,了解律师的工作流程和业务知识;(二)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法律文书撰写、法律咨询、案件代理等工作;(三)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各类培训和讲座;(四)完成指导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实习任务。
第十一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二)服从律师的指导,认真完成实习任务;(三)保守职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四)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三章集中培训第十四条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进行。
每期集中培训的时刻不得少于一个月。
集中培训大纲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
集中培训教材,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编写或者指定。
第十五条集中培训包括以下内容:〔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差不多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定位及其职业使命;〔三〕律师执业治理规定;〔四〕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五〕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
组织集中培训的律师协会能够依照本地实际情形增加有关的培训内容。
第十六条律师协会能够自行组织集中培训,也能够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培训机构或者高等法学院校合作组织集中培训。
律师协会自行组建培训机构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组建培训机构的,应当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能够组织示范性集中培训,实习人员参加培训取得的结业证书在全国范畴内有效。
第十七条律师协会组织集中培训,应当选聘有较高职业道德素养、业务素养和丰富实务体会的执业律师担任授课教师,也能够依照培训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司法工作人员和律师治理工作人员担任授课教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能够举荐授课教师人选名单,供组织集中培训的律师协会选聘。
第十八条集中培训终止时,应当对参加集中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能够采取笔试结合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依照集中培训大纲确定。
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参加律师协会为其再次安排的集中培训,所需时刻不计入实习时刻。
第四章实务训练第十九条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事实上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实施。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务训练指南,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并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证。
第二十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养和丰富的实务体会;〔四〕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
在线律师咨询: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下称“直属分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下称“实习人员”)实习考核工作,完善直属分会律师职业准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职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及河南省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结合直属分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经直属分会考核合格,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在河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下称“厅直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执业活动。
第三条直属分会设立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下称“考委会”)负责对依法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在厅直律师事务所依法实习的人员进行考核。
直属分会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活动,应当接受河南省司法厅的指导和监督。
考委会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
考委会实施考核活动时,分若干考核小组进行,考核组组长原则上由考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第四条实习人员在厅直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直属分会提出书面的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人员登记表》(二)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三)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四)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五)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六)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八)河南省律师协会及直属分会规定的其它材料。
上列材料中所述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由实习指导律师及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上列第(五)项当中所述“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第五条直属分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三章集中培训第四章实务训练第五章实习考核第六章实习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律师协会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习考核,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签发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拟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实习期间应当按照规定转接组织关系。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凭证;(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品行良好”条件:(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四)因违犯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五)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撤销其他职业资格或者吊销其他执业证书的;(七)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九)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十)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4.04.03•【文号】律发通[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的通知(律发通﹝201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已经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4年4月3日附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具备考核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授权,可以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进行指导、监督。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附件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住所地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五条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
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一)实习人员姓名;(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地市级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包括实习期限、实习内容、实习考核、实习指导等。
第三条实习律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实习期限与内容第四条实习期限为一年,自获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实习内容主要包括:(一)律师事务所日常工作:包括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参与案件讨论,协助律师办理各类案件等。
(二)法律法规学习: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
(三)业务技能培训: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
(四)实习律师所在地的社会实践:参与社区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活动,提高社会服务意识。
第三章实习考核第六条实习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结业考核。
第七条平时考核由实习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包括实习律师的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团队协作等方面。
第八条结业考核由实习律师所在地的市级律师协会负责,考核内容包括:(一)实习律师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二)实习律师的业务能力;(三)实习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四)实习律师的社会实践表现。
第四章实习指导第九条实习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应指定一名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实习指导老师。
第十条实习指导老师应负责:(一)指导实习律师完成实习任务;(二)对实习律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进行指导;(三)对实习律师的实习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由实习律师所在地的市级律师协会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如有违反实习管理制度的行为,由实习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XX省(市、自治区)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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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关于实习律师管理工作中有关具体规定
关于实习律师管理工作中有关具体规定的适用解释1、实习人员分阶段实行不同管理方式问题2007年3月1日(不含)以前申请实习人员管理工作由省司法厅和各市司法局负责,直至实习人员实习完毕;3月1日(含)至6月30日(含)申请实习人员管理工作也由各市司法局负责,但实习人员必须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实习人员最终考核由各市司法局按照省律师协会规定的考核办法进行,实习人员考核合格后三年内未申请执业的须按新规定重新申请实习;7月1日(含)以后申请实习人员管理工作由各市(省直)律师协会负责,包括7月1日前参加实习但未按期申请执业人员的重新申请实习工作。
2、省司法厅相关规定的实施问题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加强实习律师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07〕81号)精神,省司法厅原制定的《江苏省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实习律师实习、培训制度的通知》等文件中关于实习人员管理规定与《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相冲突的,以《办法(试行)》为准。
3、持B类、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及律师资格证书人员实习问题2002年在江苏参加司法考试获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及外省(自治区、本辖市)持律师资格证书人员在我省申请实习,须具有教育部承认的本科学历,外省(自治区、省辖市)持B类、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不得在江苏实习。
4、兼职实习问题2008年6月1日前,除高等院校法学院(系)及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人员外,其他人员均不得兼职实习。
2008年6月1日以后,高等院校老师申请兼职实习只需是在教育部批准的高等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即可,司法部、省司法厅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出台新规定的,遵照新规定办理。
兼职实习人员需要提交教师证或工作证复印件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实习人员职务、从事的具体工作及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党校教师申请兼职实习的,需要另提供由其所在学校人事部门出具其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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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河南省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2010年12月18日审议通过)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管理,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实习登记及实习规范第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七)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申领、审核、发放:(一)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登记,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对以下内容审核无误后,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1、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2、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3、申请实习人员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4、申请实习人员的学历证书;5、申请实习人员的身份证,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交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6、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7、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材料;8、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9、申请实习人员的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蓝底);10、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拟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申请实习人员所在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或者法学研究单位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省辖市律师协会审核同意的,原件退回,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归入申请人实习档案。
(二)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1、省辖市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核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和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准予实习登记的理由,同时将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当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申请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河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河南省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不能直接通知的,通过《河南律师网》公告通知。
2、《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印制,省律师协会统一编号,编号顺序为:省代码-市代码-实习证颁发年月-性别(男1、女2)-专、兼职(专1、兼2)-4位顺序号。
第三条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而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另行选择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
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
第四条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五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包括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项内容。
实习期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载明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遗失或损坏的,由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省辖市律师协会申请补办或换发。
第六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放弃实习、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或无正当理由转往他所实习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省辖市律师协会应注销其实习资格。
实习人员因律师事务所或指导律师丧失接收条件或怠于履行指导职责而中断实习的,可以在中断原因发生起三十日内申请转所实习。
转所实习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已进行的实习有效,实习期连续计算。
第七条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实习内容,并建立实习工作记录。
第八条实习人员应当接受河南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河南省律师协会也可以委托省辖市律师协会组织集中培训。
(一)每期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培训内容按照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安排。
(二)集中培训结束,组织培训的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可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核内容根据集中培训大纲确定。
(三)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律师协会发给《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参加律师协会为其再次安排的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四)集中培训期间,实习人员缺课达五分之一以上课程的,视为该次培训不合格。
第九条实习期间,实习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第二章实习考核第十条实习人员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三)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七)河南省律师协会及省辖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它材料。
上列材料中所述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由实习指导律师及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上列第(五)项当中所述“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十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第十一条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省辖市律师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考核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二条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省辖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对实习人员的具体考核范围、方法及程序由各省辖市律师协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河南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二)完成律师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三)考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通过考委会审查;(四)通过考委会的测评和考核,被评定为合格;(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不存在违法和违规行为。
对考核合格的,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河南省律师协会及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备案。
第十五条经考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六条经考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第十七条经考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细则第二十八条所列违规行为的;(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律师实务训练项目的;(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十八条经考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辖市律师协会应根据情况要求实习人员补送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待完成实习项目后重新进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一)未完成集中培训项目或未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二)未完成实务训练项目,或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为不合格的;(三)未通过考委会综合素质测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