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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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分类标准

评审专家分类标准

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一○年七月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通知发改法规(2010)1538号为规范和统一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切实提高评标活动的公正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有关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部署和要求,我们制定了《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予印发。

为切实做好《标准》贯彻落实工作,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实施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是建立健全规范化、科学化评标专家分类体系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发挥指导协调作用,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推进《标准》实施工作有序进行。

二、结合实际情况,做好衔接工作。

2011年1月1日后新投入运行的评标专家库,应依据《标准》设置评标专家分类。

2011年1月1日前投入运行的评标专家库,应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专家库专业分类调整工作。

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各地各部门在保证分类体系和专业代码统一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标准》中的相关专业,也可以对《标准》的专业做进一步补充和细化。

三、跟踪落实情况,及时做好反馈。

各地各部门要密切关注《标准》试行期间的适用情况,注意收集各方面的反馈信息,及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附件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一、工程类(编码A)二、货物类(编码B)三、服务类(编码C)。

评标专家专业应如何分类

评标专家专业应如何分类

评标专家专业应如何分类
陈卫权
【期刊名称】《中国招标》
【年(卷),期】2012(000)029
【摘要】近期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发文要求所有评标专家重新登记,并按照九部委2010年所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下称“试行标准”)选择6个评审专业。

联想起2011年政府采购专家库也曾组织过评标专家登记并按其专家分类标准选择评审专业,但因种种原因此次登记结果至今尚未实施。

因此,有必要对试行标准进行进一步了解。

【总页数】2页(P8-9)
【作者】陈卫权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5
【相关文献】
1.国家发改委: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颁布实施 [J],
2.《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网上征求意见 [J],
3.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 [J],
4.《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推进专家全国共享 [J], ;
5.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将实行统一编码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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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

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

附件1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一、工程类(编码A)二、货物类(编码B)三、服务类(编码C)编号:海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姓名:_____ _________职称:___ _ ____单位:____ ____填表时间:年月日海南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制填表说明1、“所属行业”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填写,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务、国土、工信、卫生、货物采购与服务等行业;“申报部门”是指所属行业的主管部门,如:住建、交通、水务、国土、工信、卫生、财政等部门。

2、“所在地区”是指专家现常住地,填至县、区级。

3、“从事年限”是指从事专业年限,要求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

4、“职称”填写当前评审的最高职称,要求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5、“申报评标专业类别”是指申报评标专业,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填写本人最适合担任评标专家的专业类别,必须填写三级类别,最多可以选择申报类别 3 个专业。

6、“执业资格”指执业资格证书名称,如: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若有多个请在备注信息中注明。

7、“证书编号”为执业资格证书编号或注册证号,与“执业资格”名称对应填写。

8、“工作单位”填写当前所在单位名称,若有变更,请及时提供相关证明到海南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更改。

※提交该表时,请务必附上本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以及2张两寸彩色照片,若有相关获奖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也应一同附上其复印件。

海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所属行业:申报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关于就《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公开征求修订工作意见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关于就《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公开征求修订工作意见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关于就《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公开征求修订工作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10.1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关于就《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公开征求修订工作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建立健全规范化、科学化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体系,推动实现全国范围内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的部署和要求,我委拟启动《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的修订工作,现就《标准》目前执行情况和需要修订的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方面如有修订意见,可将修订意见和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10月13日至10月26日。

感谢您的参与、支持和宝贵意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cn
附件: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2015年10月13日。

综合专家库分类

综合专家库分类
程 A010128 水利 A010129 水运 A010130 港口与航道 A010131 海洋工程 A010132 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 A010133 市政公用工程 A010134 建筑 A010135 综合经济 A010136 气象 A010137 地震 A010138 减灾 A010139 资源综合利用 A010140 物流行业
A040701 A040702 A040703 A040704 A040705 A040706 A040707 A040708 A040709 A040710
水运总图 码头工程 航道工程 过船设施 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 水文泥沙 装卸工艺 自动化控制 地基处理 导助航工程
A040801 水利总图 A040802 水文泥沙 A040803 水工建筑 A040804 电气(水利) A040805 水利机械及金属结构 A040806 水土保持 A040807 农田水利 A040808 水文站网 A040809 水利工程移民及占地
A0411 新能源工程
Hale Waihona Puke A041101 A041102 A041103 A041104 A041105 A041106 A041107
风能 太阳能 生物质能 海洋能 地热能 氢能 其他新能源
6
备注
一级类别
二级类别 A0412 矿山工程
A0413 石油天然气 工程
A0414 机械工程 A0415 冶金工程
A040601 机场总体规划工程 A040602 场道工程 A040603 机场供电工程
5
备注
一级类别 A04 设计
二级类别 A0407 水运工程 A0408 水利工程 A0409 水电工程
三级类别
A040604 A040605 A040606 A040607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17•【分类】问答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

围绕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办法》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办法》修订背景是什么?现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03年出台,2013年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做了修订。

《暂行办法》规定了评标专家入库的条件、程序,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要求,对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规范评标专家库组建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招标投标市场的发展变化,评标专家库组建和评标专家管理服务面临新形势、新任务。

一方面,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凸显,是影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关键一环,迫切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评标专家队伍;另一方面,有些专家评标不专业、不公正,评标质量不高,严重制约了招标投标竞争择优功能的发挥。

为此,我们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力求通过完善评标专家入库审核、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全周期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从评标专家这个“小切口”切入,由点及面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二、《办法》修订原则是什么?《办法》全面对标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规范专家参与公共决策等有关部署要求,在修订过程中突出四方面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评标专家履职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制度机制层面剖析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的完善评标专家相关管理规定。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法规对评标方法与专家要求

国家法规对评标方法与专家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2003年30号令)
第五十四条: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七部委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七部委(2003年12号令)
2003年5月1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第三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评审专家分类标准

评审专家分类标准

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二O—O年七月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通知发改法规(2010)1538 号为规范和统一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切实提高评标活动的公正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 号)有关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 号)部署和要求,我们制定了《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予印发。

为切实做好《标准》贯彻落实工作,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实施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是建立健全规范化、科学化评标专家分类体系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发挥指导协调作用,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推进《标准》实施工作有序进行。

二、结合实际情况,做好衔接工作。

2011年1月1日后新投入运行的评标专家库,应依据《标准》设置评标专家分类。

2011 年1 月1 日前投入运行的评标专家库,应在2013 年6 月底前,完成专家库专业分类调整工作。

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各地各部门在保证分类体系和专业代码统一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标准》中的相关专业,也可以对《标准》的专业做进一步补充和细化。

三、跟踪落实情况,及时做好反馈。

各地各部门要密切关注《标准》试行期间的适用情况,注意收集各方面的反馈信息,及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二年七月十五日附件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一、工程类(编码A)A—工程咨询A—工程施工A—其他工程、货物类(编码B)三、服务类(编码C)。

国家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

附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升平台服务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规则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平台运行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其他公共资源纳入平台交易。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信息交换和技术共享服务。

第九条 地方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开放对接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

051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的通知

051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的
通知
发改法规〔2018〕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国资委、林业厅,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推进全国范围内评标专家资源整合共享,我们修订形成了《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予印发。

为做好《标准》贯彻落实工作,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印发实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分类标准,是整合专家资源,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推进《标准》实施工作有序进行。

二、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实行全国统一编码,投入运行的各级各类评标专家库应依据《标准》及时调整评标专家分类,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专家库专业分类调整工作。

三、各地各部门要密切关注《标准》适用情况,注意收集各方面反馈信息,及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标准》进行修订。

附件:1.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
2.修订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国家林业局2018年2月12日。

中国招标投标法(最新版)

中国招标投标法(最新版)

中国招标投标法(最新版)投标的程序和要求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本章节规定了招标投标的程序和要求。

第一条规定了招标投标的对象,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其中,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货物和服务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二条明确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全国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职责,同时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其他部门也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条规定了地方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规定了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规定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同时,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明确了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章评标和中标本章节规定了评标和中标的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明确了评标委员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规定了评标方法和标准,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必须公开、透明、科学、合理。

第九条规定了评标结果的公示和异议处理,要求评标结果必须公示,并对异议进行公正、公开的处理。

第十条规定了中标文件的签订和履行,要求中标文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本章节规定了监督和处罚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规定了监督检查的方式和范围,要求实行招标投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十二条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和责任追究,要求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对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本章节规定了本条例的解释和适用范围,同时废止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本条例的发布和实施,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评审专家分类标准

评审专家分类标准

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一○年七月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通知发改法规(2010)1538号为规范和统一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切实提高评标活动的公正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有关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部署和要求,我们制定了《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予印发。

为切实做好《标准》贯彻落实工作,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实施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是建立健全规范化、科学化评标专家分类体系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发挥指导协调作用,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推进《标准》实施工作有序进行。

二、结合实际情况,做好衔接工作。

2011年1月1日后新投入运行的评标专家库,应依据《标准》设置评标专家分类。

2011年1月1日前投入运行的评标专家库,应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专家库专业分类调整工作。

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各地各部门在保证分类体系和专业代码统一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标准》中的相关专业,也可以对《标准》的专业做进一步补充和细化。

2三、跟踪落实情况,及时做好反馈。

各地各部门要密切关注《标准》试行期间的适用情况,注意收集各方面的反馈信息,及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第3 页共46 页附件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4一、工程类(编码A)第5 页共46 页6第7 页共46 页8第9 页共46 页10二、货物类(编码B)三、服务类(编码C)。

国家发改委评标专家分类标准

国家发改委评标专家分类标准
A041503冶金金属加工及材料
A041504冶金焦化、耐火材料
A041505冶金机械
A041506冶炼动力
A041507冶金公用辅助专业设施
A0416有色工程
A041601有色工程总图
A041602有色矿山
A041603重金属冶炼
A041604轻金属冶炼
A041605稀有金属和贵金属冶炼
A041606有色金属加工及材料
A042508卫星地球站
A042509移动通信
A042510通信电源
A042511通信网络
A042512通信软件
A042513通信铁塔
A042514邮政及物流机械
A042515信息系统
A0426广播电视工程
A042601广播电视中心工艺
A042602广播电视发射
A04260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
A042604电影工艺
A0102城乡规划
A010201城镇体系规划
A010202城市规划
A010203镇规划
A010204乡和村庄规划
A010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A02投资策划与决策
A0201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评估及后评价
A020101公路
A020102铁路
A020103城市轨道交通
A020104民航
A020105水电
A010111生物质能利用
A010112煤炭
A010113石油天然气
A010114石化
A010115化工、医药
A010116建筑材料
A010117机械
A010118电子
A010119轻工
A010120纺织、化纤
A010121钢铁
A010122有色金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学习汇报材料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尊敬的刘强市长、各位领导:根据会前学法计划安排,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条例》概况(一)我国招投标法律规范的历史发展。

1980年《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指出“对于一些适宜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1984年《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1992年《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二)《条例》的产生背景。

《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9届全国人大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制定《条例》是为了进一步有效贯彻《招标投标法》,细化行为规范,统一交易规则,总结经验教训,针对目前虚假招标、串标围标、违法交易等突出问题,完善相应的行政监督和法律惩罚措施,并为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的创新和持久健康发展提供相应的法规依据。

亦是落实中央部署、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

2006年启动《条例》的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历时6年,于2011年11月30日以国务院第613号令通过发布,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三)《条例》重点细化、完善的方面。

1、进一步明确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

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

2、防止虚假招标,充实细化相关规定。

3、防止串通投标,细化了串通投标的情形。

4、强化招投标活动参与者责任,明确具体规定的同时,进一步充实细化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5、公平评标。

(1)规范地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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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专家专业分类实行全 国统一编码。2 1 年 1 1 立 健全 政府采 购宣 传教 育机制 。 01 月 日 新投 人运 行 的各 级各 类评标 专 家库 , 据 《 后 应依 标
准》 设置评标专家分类。2 1 年 1 1日 01 月 前投入运
行 的各级 各类 评标 专 家库 ,应在 2 1 年 6 3 03 月 0日 前 , 成专家 库专 业分类 调整 工作 。 完
上海 : 创新监督方式 规 范工程招标
为进 一 步规范 和净 化建 筑市 场秩 序 ,从 源 头上
遏 制腐 败 , 海市 杨浦 区针对 当前 建设 工 程招 投标 上 活 动 中存 在 的 问题 。 注重 创新监 督方 式 , 实规 范招 切
工业 和信 息 化 部 :0 2 13 9人 进 入 通 信 建设 项 目评 标 专 家 名 册
家 的素质 。 招标 人 自行组织 招标 的 , 招标 人应按 规定 实 际交 易额 1 8亿元 , 部超 过 去年 全年 总数 , 中 3 全 其
从 名册 中抽 取相 应数 量 的专 家参 与评标 ;招标人 委 地块 开发 项 目、基 础设施 建设 等成 为招 投标 的重 点
托通信 建设 项 目招标代 理机 构招 标 的 ,代 理机 构应 项 目。
0 9年 范围内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根据国办《 关于进一步规 今年 年 初 进行 的 2 0 度 中 央集 中采 购 机 构 考核
范 招标 投标 活 动 的若 干意 见 》 国办发 E0 45 ( 20 1 6号 ) 有 关精 神 , 照 中办 、 按 国办 《 于 开展 工 程建 设 领 域 关 突 出 问题 专 项 治 理 工 作 的意 见 》 中办 发 [0 92 ( 20 ]7 号 ) 和要 求 , 发 改委 、 部署 国家 工业 和信 息化 部 、 监察
与直接 工作 人员 的责任 风 险机制 。三 是建 立健 全企
业 信用 管理 制度 。四是 充分 发挥 社会 舆论 的监 督作
用。
评标专家名册( 以下简称名册 ) 。
工业 和信 息 化部 要求 , 各省 、 治 区、 辖 市通 自 直 信管 理局要 加强 对名 册 中本地 区专 家 的管理 ,强化
3 0
对评标 专家 的职 业道德 教 育和纪 律约 束 , 有组 织 、 有
天津 :1 4 6宗招投标 完成 1 8 3 亿元交易额
随着 天津 塘沽 交 易 中心 已完成 各 类交 易 46宗 , 1
计划地 组织 学 习有关 法律法 规 ,进一 步提 高评 标专
步 加强 和 改进集 中采购 管 理工作 。具体 包含 以下 3
《 准 》 在 全 国范 围 内统 一实 施 。根据 《 于 个 方 面:第 一 ,建 立 健全 采 购代 理 机构 监督 考评 机 标 将 关
第二 , 建立健全集中采购执行监管机制。 第三 , 建 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 试行) >的通知》评 制。 ,
标专 家 审核认 定工作 。 审核 , 139 经 共 02 名人 员符合 评标 专家 条件 ,进人 工业 和信 息化 部通 信建 设项 目
标 行 为 , 进 了建 筑市 场 的规范 化 、 促 制度 化 , 高 了 提
工 程招 投标 工作 的质量 和水 平 。一是 改革 招投 标管
创新招 投标 方式 。 二是 建立 招投 标各方 领导 近 日, 工业 和信 息 化部 组 织 了通信 建 设项 目评 理 制度 ,
部 、 政 部 、 房 和城 乡建 设 部 、 通 运 输 部 、 道 财 住 交 铁
情况作 出总结 。 会上 , 政 部国库 司( 财 国库支 付 中心 ) 副主 任 王瑛 通 报 了 20 度 中央 集 中采 购机 构 考 09年 核结果 。 她充 分肯 定 了中央集 中采 购机构 20 年度 09 的工作 成绩 , 同时指 出 了考核 中发现 的问题 , 析 了 分 问题产 生 的原 因。王瑛 强调 ,针 对考 核 中发现 的 问
在名 册 内选择 专家组 成本 机构 的评 标 专家 库 ,并 抽 取相 应数 量专 家参 与评标 。 标专家 在评 标工 作 中 , 评 应严 格执 行 国家有关 招投标 法 律法 规 , 客观 、 正 地 公 履行 职责 , 提 出的评 审意见 承担 责任 。 对 凡有 违法违
国家发改委 : 全国统一 的
规行 为 的 , 经查实 , 予 以除名 。 一 将
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颁布实施
为建 立健 全 规 范化 、 学 化 的评标 专 家 专业 分 科 类 体系 , 评标 专家 专业 分类标 准 , 动实 现全 国 统一 推
财政部 : 加大中央集采机构监管力度 将
日前 , 部召 开 中央集 中采 购工作 例会 , 财政 针对
结合 考核 中采购 人和 供应商 提 出 的意见 建议 , 下 部、 水利 部 、 务 部 、 商 国务 院法 制 办公 室 等 十部 门于 题 , 近 日 合 印发 《 联 评标 专 家 专业 分 类标 准 ( 试行 )( 》 以 下简 称《 标准 》 。 )

步, 财政 部将 从 体 制 、 制 上加 大 改革 力 度 , 一 机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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