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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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4篇)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4篇)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家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和监管。

第三条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原则:确保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符合安全规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合规原则:装修设计、施工、材料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三)环保原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室内环境污染。

(四)经济原则:从经济角度出发,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装饰装修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四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满足施工工艺和安全要求。

(二)设计师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设计工作应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

(三)设计方案应符合建设工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标准,明确材料和产品的选用。

(四)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应经相关部门审核。

第五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尊重建筑结构,装修设计不得损害建筑结构的安全性。

(二)合理利用自然照明和通风,提高室内环境质量。

(三)应用节能技术,提高室内能源利用效率。

(四)设计应根据使用需求,合理布局和配置空间。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六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安全意识。

(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周围环境和设施设备。

(三)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方案进行。

(四)施工现场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安全管理。

第七条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施工现场应保持清洁,避免噪音和扬尘污染。

(二)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材料的储存和使用,保证材料质量。

(三)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施工结束后应进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第四章材料管理第八条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全国范围内室内装饰企业的发展,保障施工质量,加强行业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包括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评定标准、申请程序、管理权限、评定标准等内容。

第二章企业资质等级划分第三条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专业技术水平以及工程质量等综合考量因素,将室内装饰企业划分为不同等级,包括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和临时资质等级。

第四条一级资质适用于具有较高规模和技术水平的室内装饰企业,能够承担各类重大室内装饰工程;二级资质适用于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的中等规模室内装饰企业;三级资质适用于小型室内装饰企业,能够承接一般室内装饰工程。

第五条临时资质适用于暂时性具备资质条件、业务急迫需要、无法通过正常程序办理资质注册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评定标准第六条企业申请室内装饰资质应符合《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并根据资质等级的不同,具体评定标准包括企业注册资金、施工现场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工程实施能力等方面。

第七条一级资质企业应具备一定规模的注册资金,配备一定数量的高级技术人员及工程管理人员,并有较丰富的施工经验;二级资质企业注册资金、技术人员配备、施工经验等也应符合相应标准;三级资质企业则相对较低要求。

第八条企业申请临时资质应提供相关业务急迫需要的证明材料,并经主管部门临时核准。

第四章申请程序第九条企业申请室内装饰资质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证明、技术人员证书等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资质审核、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资质证书。

第五章管理权限第十一条符合资质等级的室内装饰企业,可在对应等级范围内承揽相应的室内装饰工程;未取得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要求的企业不得承揽相关工程。

室内装修公司工程管理制度

室内装修公司工程管理制度

室内装修公司工程管理制度一、组织结构与职责划分公司应设立项目管理部,负责整个装修工程的管理与协调。

项目管理部下设项目经理、设计师、工程师、质量监督员等职位,各司其职,形成高效的工作团队。

项目经理负责整体规划和进度控制,设计师负责设计方案的制定与修改,工程师负责现场施工的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员负责监督施工质量。

二、工程计划与进度控制工程开始前,项目经理需制定详细的工程计划,包括工程量清单、施工进度表、材料采购计划等。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要定期检查工程进度,确保各个阶段的工作按计划进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时,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并作出相应调整。

三、质量管理质量是装修工程的生命线。

公司应制定严格的质量控制流程,从材料采购到施工过程,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质量监督员要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客户要求。

四、安全生产安全施工是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应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施工现场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对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环境保护在施工过程中,公司应注重环保,合理使用资源,减少污染。

废弃物要按照环保要求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同时,施工现场要保持整洁,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六、客户服务与沟通良好的客户服务和有效沟通是提升客户满意度的关键。

公司应建立客户服务体系,定期与客户沟通工程进度和质量问题。

对于客户的反馈和建议,要认真听取并及时处理,确保客户的需求得到满足。

七、工程验收与售后服务工程完成后,公司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工程验收,确保各项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验收合格后,向客户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保修卡。

在保修期内,对于客户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响应并提供专业的售后服务。

总结:。

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遵照国办通31号和国办发58号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室内装饰活动,是指对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的再加工再创造,是一个包括室内空间及相关环境的装饰设计、施工、室内用品配套供应的集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系统工程。

前款所称的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是指房屋、车船、飞机等所有建筑物、成型体的内部空间。

第三条室内装饰工程应当做到安全、使用、经济,努力为用户创造一个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施工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单位、监理单位。

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的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中国轻工总会是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各级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协调处理行业重大问题,指导行业健康发展;(二)审核、制发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许可证;(三)监督管理室内装饰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四)组织评定室内装饰设计人员专业资格,建立健全持证上岗制度;(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验收、评估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工程预算、决算、定额取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六)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七)监督、实施室内装饰行业统计制度;(八)对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进行奖励活动;(九)受理群众对室内装饰质量投诉,协调处理室内装饰活动中的纠纷;(十)发挥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制定行业守则。

遵守职业道德,对国家和社会负责,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为广大用户服务;(十一)建立室内装饰行业信息网络,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及学术性活动,组织交流行业最新讯息,开展咨询服务;(十二)组织室内装饰行业技术、管理经验交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机具、新设备的应用;(十三)开发国际间室内装饰设计、施工、材料、用品的交流,引进资金与技术、推动对外贸易与经济技术合作;(十四)组织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与管理各类人才的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十五)加强对室内装饰行业的宣传,增强公众对室内环境、室内卫生、室内安全的全面认识,正确引导消费。

装修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装修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装修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装修公司的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客户的利益,制定本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装修公司的各类工程项目。

装修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每一个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都符合规定标准。

二、质量控制1.质量目标装修公司应制定合理的质量目标,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质量目标应具体、可衡量,包括工程质量合格率、客户满意度、问题整改率等指标。

2.质量计划装修公司应制定工程质量计划,明确每个工程项目的质量要求、工期安排和质量控制措施。

质量计划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并经过审核和批准。

3.质量控制措施装修公司应采取一系列的质量控制措施,包括:材料选择的品质把关、工艺操作的规范要求、现场施工的监督检查、质量问题的整改措施等。

各项措施应有具体的操作规程,并由相关人员执行。

4.质量检验装修公司应建立质量检验制度,定期对装修工程进行质量检验。

检验程序应规范,结果应记录并进行分析,及时采取措施改进。

三、质量培训装修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的质量培训,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质量意识。

培训内容可包括施工工艺、材料选用、质量控制方法等。

培训方式可以通过内部培训、外部培训或者专家指导。

四、质量投诉处理装修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或人员,负责处理客户的质量投诉。

对于质量投诉,装修公司应迅速响应,进行调查并解决问题。

五、质量考核和奖惩装修公司应建立质量考核和奖惩制度,对每个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质量考核。

考核结果可以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于质量问题较多的项目,可以进行惩罚措施,包括扣款、追究责任等。

六、质量记录和档案管理装修公司应建立质量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每个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过程和结果。

质量记录和档案应完整、准确,方便查询和复查。

七、质量责任追究装修公司应建立明确的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追究应公正、公平。

八、质量监督装修公司应接受相关部门的质量监督和检查。

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改革,主动承担行业管理职责,全面规范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家装企业)行为,维护住宅装饰装修行业正常的市场秩序,提高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安全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结构及安装工程验收合格后,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分项的设计和施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一切从事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施工企业。

第四条: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企业,除必须取得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执照外,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社团机构颁发的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资质证明。

第二章资质第六条: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企业条件标准:(一)企业近三年内承担过两项以上单位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合格.(二)企业经理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装饰装修施工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三)企业有学历或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 人(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 人)且环境艺术、陈设艺术、室内设计、产品设计、装饰装修、结构、水电气等专业人员齐全.(四)企业具有持证项目经理不少于15人,并已建立起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企业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并建有配合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需要的部品生产、加工基地或产业园、家居体验馆。

(六)企业近三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亿元以上。

(七)企业需配备10名专职环境保护人员并制定环保管理制度。

(八)企业需配备20名以上的客户服务人员,并建立起完善的投诉解决机制。

二级资质企业条件标准:(一)企业近三年承担过两项以上单价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完整版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完整版

编号:TQC/K364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完整版In the collective management, in order to make all employees of the collective have rules to follow, complete the operation and production tasks with high quality and efficiency, and finally make their work run orderly according to the law, so as to maximize the output value.【适用指导方向/规范行为/增强沟通/促进发展等场景】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完整版下载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合用于集体管理中,为使集体的一切工作和所有员工有章可循,高质高效地完成经营生产任务,最终使其各项工作按规律有序地运转,从而产值最大化。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一、施工基本要求1、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2、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上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4、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

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5、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

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

2023年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城市环境,提高居住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住宅建筑设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住宅、商务办公等建筑物室内装饰装修项目。

第三条室内装饰装修应遵循安全、环保、节能和美观的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设计和施工方法,确保装修质量。

装修过程中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负责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能和持证上岗。

装饰装修服务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许可证书,从事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第六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二)根据建筑结构、功能和使用要求进行设计;(三)合理配置室内空间,保证通风、采光等功能需求;(四)选用环保材料,避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五)科学设计,确保施工方便和质量可控。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当在设计合同中明确设计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聘请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施工单位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第三章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第九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控制施工质量;(二)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卫生、整洁;(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计划和时间节点进行施工,不得超期;(四)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好建筑物基础设施,不得损坏或破坏;(五)施工单位应当合理使用施工材料,避免浪费。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施工人员和设备,施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持证上岗。

第四章室内装饰装修验收第十一条室内装饰装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确保装修质量合格。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室内装饰装修工作,确保施工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加强对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管和管理,严禁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二、施工资质及人员要求1. 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配备有经过专业培训和持有相应证书的技术人员,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三、施工前准备工作1. 施工前应向相关部门申请施工许可,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2. 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工程施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施工。

3. 施工前应将施工现场周边的环境进行清理,确保施工安全和卫生。

四、施工过程管理1. 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

2. 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材料应符合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劣质或伪劣材料。

3.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4. 施工过程中应进行质量检验,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5. 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环保要求,及时处理污水、废弃材料等。

6. 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禁止高空坠物、火源等危险行为。

五、施工收尾工作1.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整理和清理工作,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和整齐。

2. 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质量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3. 施工完成后,应将相关材料和设备进行归档和妥善保管。

4. 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施工情况。

六、违法违规行为处理1. 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施工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罚。

2.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吊销相关企业的施工资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监督和管理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监管和管理,落实行业准入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2.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室内装修活动,加强对室内装修的管理,保障居民生活安全和建筑物的持续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筑物内的室内装修活动。

第三条室内装修应符合国家建筑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循安全、环保、节能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室内装修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并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和验收。

第二章申报和许可第五条所有室内装修项目必须在开始前进行申报,并获得物业管理公司的许可。

第六条申报材料应包括室内装修方案、施工图纸、装修工程所需材料的清单等。

第七条室内装修施工前,施工方应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交办理居民搬迁手续的证明,确保装修期间不影响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八条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培训。

第九条施工期间,施工方应设置施工现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工人和他人受伤。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扬尘、振动等污染物,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和其他居民造成影响。

第十一条施工方应定期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及时汇报施工情况。

第四章质量验收第十二条室内装修完成后,施工方应自觉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量验收申请。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对装修工程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发放室内装修竣工验收证明。

第十四条如果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施工方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室内装修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居民的投诉。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施工方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定进行施工,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施工工地周边应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防止发生人员堵塞和逃生困难。

第十九条施工过程中,禁止在公共区域堆放材料和设备,确保居民通道的安全。

第六章环境保护第二十条施工方应使用环保材料,减少室内装修对环境的污染。

国务院批复通知(1992)-国办通[1992]31号

国务院批复通知(1992)-国办通[1992]31号

国务院批复通知(1992)正文:---------------------------------------------------------------------------------------------------------------------------------------------------- 国务院批复通知(国办通[1992]31号)建设部、轻工业部:建设部《关于明确建筑装饰行业有建设部归口的管理的请示》和轻工业部《关于室内装饰行业归口管理问题的报告》均收系,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现就建筑装饰业与室内装饰业分工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装饰业由建设部管理,建筑装饰工程止于墙壁六面的处理,不再向室内装饰空间延伸。

室内装饰业侧重于室内装饰用品的成套供应、环境设计和空间处理(其中包括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以及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仍由轻工业部管理。

保留全国室内装修装饰行业领导小组和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及其办公室,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有关装修装饰材料的生产、供应的宏观管理,应同国家建材局密切合作。

二、室内六面涉及建筑装饰工程的定额和标准,仍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其中的国家级标准,由建设部同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轻工业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一九九零年联合发布的《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全国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取费办法》和《室内装饰工艺规程和质量验收办法》等规定,因与建筑装饰业及建筑施工业、园林建设业有较多重叠,应商建设部做适当调整或修订。

三、对装修装饰企业的资质审查,由各地方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登记办证机构和办法,建设部和轻工业部等部门都不得干预。

四、有关部门要协同合作,互相支持,制发文件和部门规章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能范围内业务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在未协商一致前不得下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二年九月三日——结束——。

全国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全国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室内装饰工程质量不断提高,维护室内装饰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室内装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及车、船、飞机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以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等活动。

第四条室内装饰企业可以按其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状况,以及装饰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资质等级。

第五条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和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他地区性室内装饰行业组织,是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认证机构,负责相应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质分级标准第七条室内装饰企业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第八条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一、申请甲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承担各类室内装饰设计能力,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档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艺术效果良好,设计质量合格;(三)有相应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人员,有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总设计师;室内设计高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从事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1人;(四)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先进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五)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申请乙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二)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艺术效果较好,设计质量合格;(三)有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设计主持人;室内设计中级以上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从事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四)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工作场;(五)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健全的技术和经营管理制度。

装修公工地管理规章制度

装修公工地管理规章制度

装修公工地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装修工地管理,保障施工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提高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装修工地管理与施工的相关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装修工地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合格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第四条装修工地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理性的管理原则,负责维护工地的正常运营。

第五条装修工地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装修工地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施工记录,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检查。

第七条装修工地管理人员应当与业主或委托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决问题。

第八条装修工地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工地文明施工,遵守环保规定,提高工地环境质量。

第二章装修工地管理制度第九条装修工地管理人员应当编制并执行科学严谨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第十条装修工地管理人员应当编制并执行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十一条装修工地管理人员应当合理安排工地的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确保施工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装修工地管理人员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

第十三条装修工地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工艺规程,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装修工地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汇报工地的施工进度、质量等情况,及时处理问题。

第十五条装修工地管理人员应当配备专职安全员、质量员等管理人员,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装修工地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开展施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装修工地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示范项目。

第十八条装修工地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九条装修工地管理人员应当保持工地整洁,防止施工垃圾乱倒,确保施工环境卫生。

第二十章处罚和奖励制度第二十一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装修工地管理人员,将依法处以行政处罚,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装修工地管理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装修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装修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装修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装修工程质量管理,保证装修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提高装修工程质量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装修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装修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第五条建设单位应设立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组织,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装修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设立装修设计质量管理组织,负责装修设计质量的审核和控制。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设立装修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组织,负责装修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和检验。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设立装修工程监理质量管理组织,负责对装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九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环境和节能要求,合理选择装修材料和施工工艺,确保装修设计质量。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装修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装修工程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装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对装修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对装修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章质量验收第十三条装修工程验收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内容包括材料质量、施工质量、观感质量等。

第十四条验收单位应建立健全装修工程验收制度,严格执行验收标准和方法,确保装修工程验收质量。

第十五条验收单位应加强对装修工程验收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验收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第五章质量保修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装修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对装修工程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第十七条保修期限应符合国家规定,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无偿进行维修和处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应对装修工程质量保修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室内装饰管理规定(3篇)

室内装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室内装饰管理,规范室内装饰行为,保障室内装饰质量和安全,维护业主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所有业主、使用者和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室内装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保障业主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三)注重装饰质量和安全;(四)提倡节约资源和环保。

第二章室内装饰许可第四条业主或者使用者在进行室内装饰前,应当向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办理室内装饰许可手续。

第五条业主或者使用者申请室内装饰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复印件;(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复印件;(三)室内装饰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四)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物业管理处在收到业主或者使用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室内装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原因。

第七条室内装饰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需要延期装饰的,业主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物业管理处提出延期申请。

第三章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第八条室内装饰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标准;(二)符合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防火、防水、防雷等要求;(三)符合室内环境质量要求;(四)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

第九条室内装饰施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二)施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健康证明;(三)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施工规范和标准;(四)施工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质量标准。

第十条业主或者使用者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室内装饰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第十一条室内装饰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环境卫生。

房屋装修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房屋装修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房屋装修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房屋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行为,提高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确保业主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进行房屋装修工程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三、质量管理责任1. 公司领导应高度重视房屋装修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工程质量的目标和要求,制定质量管理计划,并指定质量管理人员;2. 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品质,负责监督装修工程的质量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3. 所有参与装修工程的员工都应严格遵守质量管理制度,违反制度者将追究责任。

四、质量管理程序1. 签订合同阶段:合同一经签订,公司项目经理应与业主就施工方案、工程质量等内容进行沟通,明确项目要求;2. 设计阶段:设计人员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计,确保施工图纸的准确性和合理性;3. 施工阶段:施工人员应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检查工程材料及设备的质量,并记录施工过程;4. 完工验收阶段:装修工程完成后,公司项目经理应组织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并出具验收报告。

五、质量管理要求1. 勤勉尽责:所有参与装修工程的员工应勤勉尽责,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任务;2. 安全第一: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工人和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3. 资质合格:材料及设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质量要求,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4. 环境保护: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环保要求,减少污染和浪费;5. 完善记录: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记录,包括工程进度、质量检测等。

六、质量管理检查1. 公司项目经理应定期对装修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 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应立即停工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3. 对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公司领导,提出整改方案。

七、质量管理奖惩制度1. 对质量管理工作出色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建立激励机制;2. 对违反质量管理制度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3. 公司领导应根据质量工作考核结果,对相关部门进行评定。

建筑装修管理规定范文

建筑装修管理规定范文

建筑装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装修的质量和安全,合理利用资源,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装修施工前,应充分了解建筑主体结构、功能需求、材料选用等情况,并与业主和设计单位充分交流沟通,确保装修设计符合实际需求和预算要求。

第三条:建筑装修设计应遵循安全、环保、节能的原则,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经相关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四条:建筑装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装修设计方案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流程和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第五条:建筑装修施工队伍应具备专业技术资质,人员应持有相关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掌握安全施工和环保要求。

第六条:建筑装修施工队伍应对现场施工进行管理,包括人员进出登记、施工材料验收、施工设备使用管理等,确保施工过程的规范和安全。

第七条:建筑装修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措施,包括警示标识、安全防护设施等,确保施工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第八条:建筑装修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材料的质量检测和监管,杜绝使用假冒劣质材料,并进行相应的验收记录。

第九条:建筑装修工程应按照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更改施工工艺和材料,如有需要变更,应经有关方面审批,并及时记录。

第十条:建筑装修施工过程中应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整齐,垃圾和废弃材料应及时清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环保。

第十一条:建筑装修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竣工验收,包括装修质量检查、材料验收、设备保养等,确保建筑装修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建筑装修施工结束后,应向业主提供装修工程合格证书,并保修一定期限,确保业主的权益。

第十三条:建筑装修施工最终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如有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处理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赔偿。

第十四条:建筑装修施工过程中,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被追责,包括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建筑装修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装修的监管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问题,确保建筑装修的质量和安全。

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新版)

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保证相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度。

室内装饰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施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应与施工现场负责人签定安全责任书。

施工现场负责人为工程施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施工现场负责人应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签定安全责任书。

未签定安全责任书,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一)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确需改变设计图的,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二)不得拆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三)需要拆改室内供暖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暖管理机构同意;(四)不得擅自拆改室内燃气管道及配件,确需拆改的,应征得燃气管理机构的同意。

(五)需要改动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作闭水实验;(六)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定,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七)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保证相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五条电、气施工安全(一)电气开关柜(箱),按规定制作安装,完整带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并按规定设置。

(二)各类电器设备、线路不准超负荷使用,接头必须接实、接牢,以免线路过热或打火断路,发生问题应立即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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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轻工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5月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装饰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的经济秩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从事各种成形室内空间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及相关的配套用品、陈设品、设备的安装及环境美化的全民、集体、联营、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经营者。

第三条室内装饰企业的主要任务是为人们提供安全方便、舒适优美的工作与生活环境,为建设具有我国民族特色和现代水平的室内装饰行业作贡献。

企业必须贯彻“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的方针,加强经营管理,学习国内外室内装饰的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工程质量,降低造价,增进效益,节汇创汇,不断提高装饰水平。

第四条轻工业部归口管理全国室内装饰行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轻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地区的室内装饰行业。

第二章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五条为确保装饰企业合法经营室内装饰业务,凡属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均需按照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确定等级及营业范围。

第六条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经营的管理机构和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三、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机具,设备和资金;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能够独立进行经济核算。

第七条新开办的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在审定资质等级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新设立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经资质审批部门审核发给暂定资质等级证书,一年后设计、施工工程的质量合格,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再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正式资质等级证书。

第八条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但未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也应经资质审查,发给资质等级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申请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建立本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批件:二、中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三、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职称证;四、已开业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统计年报资料;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书。

第十条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属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送轻工业部审批。

乙级、丙级、丁级资质,由国务院有关主管理部门审批。

属地方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送轻工业部审批;乙级、丙级资质,由市(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送轻工业部备案;丁级资质,直接由市(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无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和施工企业和设计单位,一律不准开业。

第十一条取得证书的单位,改变单位名称、法人、经济性质、技术资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企业分立、合并、迁移、改变隶属关系及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要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三章设计单位与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与营业范围第十二条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单位按其资质分为甲、丁四级,各级应具备的资质条件:甲级单位1、具有五年以上的室内装饰设计经历,具备承担各类室内装饰设计的能力,承担过单项工程在三百万元以上,三星级宾馆饭店或大型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设计任务,质量合格;2、有五年以上室内装饰设计经验的室内装饰(或工艺美术、建筑)高级职称的总设计师;3、具有配套齐全的工程设计、经营管理人员,其中从事室内设计三年以上的高级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三名,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七名,中级职称的经济师、会计师各一名以上;4、注册资金在五万元以上,或有流动资金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单位担保。

乙级单位:1、具有三年以上室内装饰设计经历,具备承担各类中级宾馆饭店及中型室内装饰设计的能力,承担过单项工程在一百万元以上宾馆饭店或中型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设计任务,质量合格;2、有五年以上室内装饰设计经验的室内装饰(或工艺美术、建筑)中级职称的总设计师或主任设计师担任技术负责人;3、具有配套齐全工程设计、经营管理人员,其中从事室内设计三年以上的高级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一名,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中级职称的经济师、会计师各一名以上;4、注册资金在三万元以上,或有流动资金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单位担保。

丙级单位:1、具有两年以上室内装饰设计经历,具备承担中低级、中小型室内装饰设计任务的能力,承担过两个三十万元以上室内装饰设计任务,质量合格;2、有三年以上室内装饰设计经验的室内装饰(或工艺美术、建筑)中级职称的技术负责人;3、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其中从事室内设计三年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名,有助理经济师和助理会计师:4、注册资金在二万元以上,或有流动资金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担保。

丁级单位:1、具有一年以上室内装饰设计的经历,具备承担一般小型室内装饰设计的能力;2、有二年以上室内装饰设计经验的初级职称的技术负责人;3、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其中具有初级职称的室内设计人员不少于三人:4、注册资金在一万元以上、或有流动资金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担保。

第十三条室内装饰施工企业按其技术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丁级又分为一、二两等。

各级应具备的资质条件与营业范围:甲级企业:1、具有五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具备承担各类室内装饰施工的能力,承担过单项工程在三百万元以上三星级宾馆饭店或大型公共建筑室内装饰施工任务,质量合格;2、有五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验的室内装饰(或工艺美术、建筑)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职称的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3、有专业配套齐全的室内装饰(或工艺美术、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采暖通风等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其中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在三年以上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名,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4、有工种配套齐全的技术工人,其中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在三年以上的技术骨干不少于五十名;5、企业流动资金不少于二百万元。

营业范围:可以承担各类室内装饰施工任务。

乙级企业:1、具有三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承担过单项工程在一百万元以上宾馆饭店或公共建筑室内装饰施工任务,质量合格;2、有五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验的室内装饰(或工艺美术、建筑)中级职称的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担任技术负责人,有中级职称的财务、经济管理负责人;3、有专业配套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其中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在三年以上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一名,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七名;4、有工种配套齐全的技术工人。

其中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在二年以上的技术骨干不少于三十名;5、企业流动资金不少于一百万元。

营业范围:可以承担总造价一千万元以下室内装饰施工任务。

丙级企业:1、具有二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承担过两项三十万元以上室内装饰施工任务,质量合格;2、有三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验中级职称的技术负责人,有初级职称的财务、经济管理负责人;3、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其中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在二年以上的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名,初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名;4、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各工种工人施工在三年以上的技术骨干不少于二十名;5、企业流动资金不少于五十万元。

其中从事室内装饰营业范围:可以承担总造价在五百万元以下室内装饰施工任务。

丁级一等企业:1、具有一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承担过两项十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施工任务;2、有三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验的初级职称的技术负责人,有专职的财务、经营管理人员;3、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和工人队伍。

其中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在二年以上的初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在二年以上的技术骨干工人不少于十名;4、企业流动资金不少于十万元。

营业范围:可以承担总造价在一百万元以下室内装饰施工任务。

丁级二等企业:1、具有一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承担过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任务;2、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施工人员。

其中具有一年以上施工经验的人员不少于三名;3、企业流动资金不少于五千元。

营业范围:可以承担工程造价在五万元以下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任务。

第十四条室内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由轻工业部统一制定。

根据企业承包业务需要,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核发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五条审查企业资质时,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应以本企业固定在册人员为主。

对招聘的人员须与企业签订二年以上合同,能坚持正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技术、经济、法律责任;合同工人应签订一年以上合同的,方能列入本企业的技术资质条件。

第十六条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在一个企业中的,要分别进行资质审定,在申报等级时,人、财、物条件可以互用,但设计、施工的经历与能力不能相互代替。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资质等级证书是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参与投标、承揽业务的重要凭证,应妥善保管。

资质等级证书只限本企业、事业单位使用,不得涂改、转借、出卖和伪造。

如有遗失,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营业范围和自身承担能力进行承包活动,不得越级承包工程。

企业年承包工程量应与企业的设计、施工能力、管理水平相适应。

第十九条甲、乙、丙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根据需要可以分包,但主要部分必须自行完成,且分包部分不得超过总造价的二分之一。

丁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禁止施工企业倒手转包工程。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施工企业联合承包施工任务,其业务范围以等级高的企业为准,并负责技术经济责任。

参加联合的企业不得超过三个。

第二十一条招拆室内装饰的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该项工程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跨省承包、分包室内装饰工程的企业,应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据的外出施工证明,并在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验证登记,审查批准,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全国凡已取得室内装饰设计、施工资质(含暂定)等级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在进行工程设计取费、预算定额中,应当执行《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取费办法》和《全国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并接受所在地区室内装饰工程定额管理机构管理。

无本行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使用本《预算定额》及《取费办法》。

第二十四条全国各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可参照执行《室内装饰工艺规程和质量验收办法》,并接受所在地区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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