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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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农村公路保护条例(2023年修正)

徐州市农村公路保护条例(2023年修正)

徐州市农村公路保护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1.31•【字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徐州市农村公路保护条例(2023修正)(2010年8月27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12月30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等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

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保护的责任主体。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保护相关工作,并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开发区(港务区、园区等)管理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农村公路保护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履行农村公路保护相关职责、居民委员会承担农村公路保护相关工作的,适用本条例关于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规定。

推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

各级路长根据职责,负责组织领导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08•【字号】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8月23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8日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8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治措施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徐州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矿山开采、宕口修复、物料运输和堆放、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生产、道路保洁和养护、考古发掘等活动以及城镇建成区内因地面裸露产生的颗粒物造成的大气污染。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尽责、公众参与、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和年度计划,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的目标和措施;(二)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协调处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制度。

徐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0•【字号】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徐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1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月1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月20日徐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2021年12月31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格和网格员第三章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第四章网格联动共治和信息化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完善市域社会治理机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城乡社区以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之内统一划分网格,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备服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人力资源、科技信息化等多种手段,通过网格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镇(街道)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网格化机构)承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联动处置、跟踪反馈、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

徐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22年修正)

徐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22年修正)

徐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2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0•【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劳动保障监察正文徐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08年6月26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制定2008年7月24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12月31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实事求是、依靠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总工会,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总工会和镇(街道)、村(社区)工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产业(行业)工会、基层工会负责本产业(行业)、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公安、司法、国资、商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总工会与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联合建立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制度、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反馈制度、劳动者权益保障评价制度和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单位的记录、公示制度。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正文:----------------------------------------------------------------------------------------------------------------------------------------------------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经1999年11月26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1999年12月21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月五日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1999年11月26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1999年12月21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就本市各方面的工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建议,包括:(一)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二)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三)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第三条代表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形式。

本市国家机关和组织都必须尊重代表提出建议的权利,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代表建议。

新闻单位应当做好代表建议办理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其代表工作机构负责。

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09年10月30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12月30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经营犬只以及从事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由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养犬登记,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依法查处因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的管理,实施犬只诊疗许可,组织对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占用道路、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售犬行为和因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部门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以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徐政发[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1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4月14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审议、决定、执行、评估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突发事件的应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遵循合法、科学、民主、效率、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或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政策措施;(二)制定或调整城市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各类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有关重要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安排、调整重大财政资金的使用;(四)审议本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或者市政设施项目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五)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六)研究城市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涉及民生的重大事项;(七)审议市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职能划分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以及重要事项;(八)其他需要市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民主与法制建设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4年修正)

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4年修正)

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01年2月27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1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1月10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19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三章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五章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六章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七章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健全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徐州新实践。

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2月28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第四章扬尘大气污染防治第五章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六章预警和应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防治细颗粒物污染与臭氧污染为重点,坚持规划先行、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精准防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采取措施削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温室气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召集,定期召开会议,统筹协调处理以下事项:(一)研究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二)研究制定调整能源结构、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淘汰落后煤电机组等实施方案;(三)协调推进扬尘和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四)组织、协调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工作;(五)其他重大事项。

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并承担与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沟通联系,协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排污许可、污染物减排、农业面源污染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2020年修正)-

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2020年修正)-

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2020年修正)正文:----------------------------------------------------------------------------------------------------------------------------------------------------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2013年4月26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1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2月25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三章运营服务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正常运营秩序,保障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利用小型客车,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时间收费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流量、交通结构、出行需求等因素。

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7•【字号】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9年8月30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9月27日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2019年8月30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第三章农贸市场的设立与终止第四章农贸市场的经营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范围内的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铜山区、贾汪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与设施,主要用于农副产品现货交易的集市型场所。

本条例所称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服务以及其他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的组织领导,促进农贸市场的发展。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徐政发[2009]18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徐政发[2009]18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徐政发〔2009〕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批准的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了2009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明确了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为确保各项工作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顺利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市政府办公室将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细化分解为七大类101项主要目标任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

为了把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落实到实处,市政府办公室对各项重点工作逐项进行了细化分解,明确了主要任务、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对照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超前谋划、深入研究,把各项工作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量化,对每一项主要工作任务,都要做到定目标、定计划、定班子,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工作时限、具体措施,完善责任体系,落实保障措施,逐项落实到位、收到实效。

二、要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都要进一步健全上下一致、责任明确的执行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环环相扣、层次分明的目标责任体系,按照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早启动、早落实,争取工作主动权,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各牵头单位要切实搞好组织协调,主动与责任单位加强联系,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时汇总上报。

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08•【字号】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8月27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8日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8月27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与共有物业第三章管理组织形式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章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维护第七章物业保修金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居住环境,促进和谐文明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巡查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住宅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业主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相结合的工作格局,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提高住宅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徐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徐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正文:----------------------------------------------------------------------------------------------------------------------------------------------------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6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1月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月9日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安全使用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第四章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安全使用、安全鉴定、白蚁防治以及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

房屋的消防安全和电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法规对军事房屋、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规范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组织处置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标准;(二)负责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白蚁防治、危险房屋治理的监督检查;(三)建立全市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四)组织编制全市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五)指导、服务和监督县(市)、区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六)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白蚁防治单位的行业管理;(七)建立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库;(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09•【字号】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6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1月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月9日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排水第四章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第五章设施养护与安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水与污水处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向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农业生产排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资金投入,协调、处理排水与污水处理活动重大事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排水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统筹城乡的原则。

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8•【字号】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9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10月24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停车和洗车管理第二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三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环境卫生设施第二节废弃物处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化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其他城市化建成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市市容环卫部门与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市容环卫部门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范围的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于2016年12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铁根2017年1月4日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以及财政预算;(二)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重大措施;(三)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四)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五)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由市政府根据前款规定并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素确定。

根据实际需要,市政府可以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原则,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决策程序。

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督办。

承办单位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2022年修正)

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2022年修正)

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202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0•【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2015年4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10月24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1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江苏省献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自愿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每两年献血一次以上,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以上。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以及捐献造血干细胞。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将献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保证献血工作经费,建立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献血宣传教育,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市人民政府以及设立采供血分支机构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采供血服务规模合理配备人员、设施和设备。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8.07•【字号】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城乡规划正文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6月26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8月7日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改善市容和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规划区内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有效利用、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权限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制定发展、扶持与鼓励的相关政策。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自治,充分利用住宅小区停车资源,推动开展错时共享。

第五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工作。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停车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受理投诉,调解停车服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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