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使用管理规定麻醉药品使用管理规定是指针对麻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方面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麻醉药品是一类特殊的药品,具有较强的镇痛作用和催眠作用,常用于手术和疼痛治疗中,但其滥用和乱用将对人体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很大危害。
因此,麻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要求比一般药品更加严格。
首先,麻醉药品的使用必须经过合格医师的处方和监督。
一般情况下,麻醉药品只能由医生在严格的医疗环境下使用,并且用于符合适应症的患者。
只有经过医生处方的患者才有资格使用麻醉药品。
此外,医生在处方麻醉药品时还需要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的评估和建议,避免使用不当或过度用药。
其次,医疗机构和药店等使用和销售麻醉药品的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监管措施。
这些单位需要申请相关的许可证,并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定期检查和审查。
在销售麻醉药品时,需要遵守一定的销售规范,如有记录销售明细、保持药品安全等。
再次,麻醉药品的储存和运输也需要按照规定进行。
麻醉药品属于特殊药品,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因此其储存和运输也需要特别关注。
医疗机构和药店等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如建立安全储存室、设立专门的麻醉药品监控人员等,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此外,针对麻醉药品的滥用和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也有一系列的惩罚措施。
对于非法销售麻醉药品的个人和单位,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医生滥用麻醉药品的行为,相关医药卫生管理机构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可能吊销执业资格。
总的来说,麻醉药品使用管理规定旨在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防止麻醉药品滥用和乱用的风险。
相关的规定和措施对于医疗机构、药店等相关单位和个人都有着严格的要求,希望能够有效地控制和管理麻醉药品的使用。
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一、前言麻醉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医疗物资,其管理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医疗质量。
为了加强麻醉药品的管理,确保用药安全,本医院制定了以下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二、合理库存管理麻醉药品库存应根据医院实际需求和患者用量进行合理规划,既保证药品供应,又避免积压和浪费。
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确保药品数量与账目相符。
三、银行转账支付麻醉药品的采购款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支付,确保资金安全。
与供应商签订明确的购销合同,规定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
四、双人验收管理麻醉药品的验收工作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一人负责核对药品信息,另一人负责检查药品质量。
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不合格药品应予以退货。
五、入库验收签字麻醉药品入库时,验收人员应在入库单上签字确认,确保入库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入库单应详细记录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六、缺少破损登记发现麻醉药品缺少或破损时,应立即进行登记,并查明原因。
对因管理不善导致的缺少或破损,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专人专柜加锁麻醉药品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设置专柜加锁,确保药品安全。
管理人员应定期更换密码锁,防止非法获取药品。
八、定期盘点对账定期对麻醉药品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对账工作应由独立于库存管理的人员完成,确保对账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九、出入库登记制度麻醉药品的出入库应建立详细的登记制度,记录药品的流向和使用情况。
登记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出入库时间、经办人等信息。
十、使用登记本管理麻醉药品的使用应建立登记本,记录使用人、使用时间、使用数量等信息。
登记本应定期审核,确保使用情况的合规性。
十一、交接班制度管理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在交接班时,应详细交接药品的数量、状态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交接班应有书面记录,双方签字确认,确保交接的清晰和明确。
十二、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医院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麻醉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麻醉药品的管理。
第三条麻醉药品包括各类麻醉药剂、麻醉用药设备和相关辅助材料。
第四条麻醉药品的管理应遵循科学、安全、合理和便捷的原则,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章麻醉药剂的分类和管理第五条麻醉药剂按照其药理作用和使用方式的不同,分为局部麻醉剂、全身麻醉剂、镇痛药和辅助药剂等。
第六条麻醉药剂的管理包括生产、流通、储存、销售和使用等环节。
第七条麻醉药剂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生产和质量控制。
第八条麻醉药剂的销售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销售和配送。
第九条麻醉药剂的使用应当由医疗机构的专业医务人员按照临床需要和规范操作进行。
第十条麻醉药剂的储存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药品的品质和安全性。
第三章麻醉用药设备和辅助材料的管理第十一条麻醉用药设备和辅助材料包括麻醉机、麻醉监测仪器、注射泵、气管导管、氧气面罩等。
第十二条麻醉用药设备和辅助材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符合国家质量监管机构的要求。
第十三条麻醉用药设备和辅助材料的销售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四条麻醉用药设备和辅助材料的使用应当由经过培训和合格认证的医疗机构专业人员操作,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十五条麻醉用药设备和辅助材料的储存应当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保证设备的完好和材料的安全性。
第四章麻醉药品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麻醉药品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对麻醉药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等进行检查和监管。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包括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等形式。
第十八条麻醉药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人员的工作。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7.11.28【实施日期】1987.11.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管理麻醉药品,保证医疗、教学、科研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第三条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第四条国家严格管制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种植和麻醉药品生产、供应、进出口,非医疗、教学、科研需要一律不得使用麻醉药品。
第二章麻醉药品的种植和生产第五条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种植单位,必须经卫生部会同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并抄报公安部。
麻醉药品的生产单位,必须经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
末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麻醉药品的生产活动。
第六条麻醉药品原植物的年度种植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农牧渔业部审查批准,麻醉药品的年度生产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并联合下达执行,种植或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计划。
对成品、半成品、罂粟壳及种子,等植和生产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严加保管,严禁自行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麻醉药品的生产,要加强质量管理,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第八条麻醉药品新品种的研究试制,必须由研制单位编制计划,报经卫生部审定批准后,方可进行。
研究试制完毕后按有关新药审批的办法办理,并要严格试制品的保管与使用手续,防止流失。
第三章麻醉药品的供应第九条麻醉药品的供应必须根据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
全国麻醉药品的供应计划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指定的部门提出,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条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的设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医药管理部门提出,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核批准。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一、总则麻醉药品是一类特殊药品,具有麻醉、镇痛和麻醉药品管理规定以满足医疗、科研和教学需要的药品。
为了规范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保障用药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1. 本办法适用于麻醉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管。
2. 麻醉药品包括注射用麻醉药品、口服麻醉药品、局部麻醉药品等。
三、麻醉药品的分类根据药理作用和临床用途,麻醉药品可分为各种类型,如全身麻醉药品、局部麻醉药品、镇痛药品等。
四、生产管理1. 麻醉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关生产资质,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
2. 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麻醉药品的质量安全。
五、流通管理1. 麻醉药品的销售、购买需经过合格的药品流通企业。
2. 药品流通企业必须具备相关的药品流通经营许可证,并遵守相关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六、使用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麻醉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合理使用药品。
2. 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资质,严格按照麻醉药品使用规范进行操作。
七、监管措施1. 监管部门对麻醉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麻醉药品的全程监控。
八、处罚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停资质等。
九、附则1. 本办法解释权归执行部门所有。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关于《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请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规定,共同维护麻醉药品的合法使用和管理。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完整版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完整版第一章总则麻醉药品是一类具有麻醉作用的药品,其管理对于医疗单位和患者的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麻醉药品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麻醉药品的购进和使用1. 麻醉药品的购进a. 所有购进麻醉药品的医疗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过医疗药品采购部门审核同意。
b. 购进麻醉药品必须由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合法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并附有相关证明文件。
c. 麻醉药品的购进必须通过正规渠道进行,不得违规购买、走私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2. 麻醉药品的使用a. 麻醉药品的使用必须经过授权的麻醉师或医生,严禁非授权人员进行麻醉操作。
b. 在使用麻醉药品前,必须仔细核对患者的基本身份信息、过敏史、用药史等信息,并确保用药安全。
c. 使用麻醉药品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剂量和方式进行,严禁超量使用或滥用。
d. 麻醉药品的使用必须做好记录,包括药品种类、剂量、使用时间等信息,以便追溯和监管。
第三章麻醉药品的保管和核算1. 麻醉药品的保管a. 麻醉药品必须存放在专门的药品保管室或专用柜内,严禁与普通药品混放。
b. 药品保管室必须设有专人进行管理,定期进行药品库存清点和验收。
c. 药品保管室必须具备相应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等,以确保药品质量和稳定性。
2. 麻醉药品的核算a. 麻醉药品的核算必须由医疗单位的药品管理部门负责,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b. 每次使用麻醉药品都必须进行准确的记录,并将记录与库存进行核对,确保药品的流向清晰可查。
c. 对于过期、损坏或错误购买的麻醉药品,必须及时进行报废处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四章麻醉药品的安全管理1. 麻醉药品的安全储存a. 麻醉药品必须储存在安全可靠的地方,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使用。
b. 对于易制毒化学品且具有麻醉作用的药品,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专门安全防护。
2. 麻醉药品的安全使用a. 麻醉操作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操作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管理规定
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可以依法参加行业协会。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完整版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完整版一、管理制度的制定背景在医疗领域,麻醉药品是一种具有特殊效果的药物,具有一定的麻醉、止痛和镇静作用。
然而,由于麻醉药品的特殊性,一旦被不法分子滥用,就会对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为了规范麻醉药品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制定完善的麻醉药品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管理范围和对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麻醉药品的生产、销售、购买、使用等各个环节。
所有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以及所有使用麻醉药品的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三、管理要求1. 麻醉药品的采购和存储:(1)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麻醉药品专用仓库,对麻醉药品进行单独管理,并明确责任人。
(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提供合格的麻醉药品,并确保麻醉药品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麻醉药品的销售和使用:(1)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麻醉药品时,应严格遵守处方用药原则,不得向无处方的个人售卖麻醉药品。
(2)医疗机构在使用麻醉药品时,必须符合麻醉药品的使用范围,按照规定的用药剂量进行使用,并详细记录使用情况。
3. 监管和检查:(1)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麻醉药品的监管和检查,对麻醉药品的生产、销售、购买、使用等环节进行全面监控。
(2)对于发现麻醉药品滥用、超量使用等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责任制度各级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以及所有使用麻醉药品的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并严格执行。
五、处罚规定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将不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医疗环境和社会需求。
同时,倡导全社会共同关注麻醉药品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医疗安全和社会稳定。
在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的大力推行下,相信我们能够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有效防范麻醉药品的滥用,保障医疗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我国所有涉及麻醉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流通、进出口、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在麻醉药品管理中,应当遵循“减少用药量、提高疗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加强对麻醉药品的监控和管理,切实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章麻醉药品的分类和管理第四条麻醉药品按照其对中枢神经系统的作用分为四类,分别是:(一)麻醉类药物,包括阿片类、吗啡类、芬太尼类等;(二)镇痛类药物,包括丙泊酚、舒芬太尼等;(三)麻醉辅助药物,包括乙醚、氧气、笑气等;(四)麻醉逆转药物,包括纳洛酮等。
第五条销售和使用麻醉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谁购买、谁使用”的原则,严格控制麻醉药品的使用范围和数量,并在使用麻醉药品时应当注意其剂量和用药方式。
第六条麻醉药品的存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证药品的安全性和质量,防止盗窃和损坏。
第三章麻醉药品的管理与监控第七条生产、流通、储存、使用麻醉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麻醉药品的许可证、备案等手续,并实行记录账簿制度,确保麻醉药品的来源和去向可查。
第八条麻醉药品的销售、使用等行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并应当建立完善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麻醉药品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确保麻醉药品的安全和质量。
第四章麻醉药品的应用第十条执行麻醉医师应当依据病人的临床特点、手术情况、用药经验等因素,选择合理麻醉方案,并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确保手术顺利进行和病人的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执行麻醉医师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控制药品的剂量和使用方式,及时观察病人的生命体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住手用药。
第十二条监护护士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操作,对麻醉科病人进行密切监测和观察,及时向执行麻醉医师报告异常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开暴光其违法行为。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第六条 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生产、经 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能够依法参加行业协 会。行业协会应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 种植、试验研究和生产
• 第七条 国家根据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旳医疗、 国家贮备和企业生产所需原料旳需要拟定需求总 量,对麻醉药物药用原植物旳种植、麻醉药物和 精神药物旳生产实施总量控制。
第五章 储 存
• 第四十六条 麻醉药物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 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国家设置旳麻醉药物 储存单位,应该设置储存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旳专库。 该专库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装专用防盗门,实施双人双锁管理; (二)具有相应旳防火设施; (三)具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该与公安 机关报警系统联网。 第四十七条 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旳使用单位应该设 置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专库应该 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该使用保险柜。专库 和专柜应该实施双人双锁管理。
(二)有保证明验所需麻醉药物和精神药 物安全旳措施和管理制度;
(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 有关禁毒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旳行为。
• 第十一条 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旳试验研究单位 申请有关药物同意证明文件,应该根据药物管理 法旳要求办理;需要转让研究成果旳,应该经国 务院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需要使用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旳原则品、对 照品旳,应该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向国务院药物监督 管理部门同意旳单位购置。
•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 旳,应该经所在地设区旳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同意, 取得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购用印鉴卡(下列称印鉴 卡)。医疗机构应该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 区域内旳定点批发企业购置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定(修改版)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应按WHO三阶梯治疗方案的原则合理使用麻醉药品 药物治疗疼痛的基本原则: 药物治疗疼痛的基本原则: (1)选择适当镇痛药物和剂量 选择适当镇痛药物和剂量:如癌痛属长期治疗计划,应 选择适当镇痛药物和剂量 按WHO的三阶梯治疗方案来指导使用镇痛药。 • • • 轻度疼痛:首选第一阶梯非甾体类抗炎药,以阿司匹林为 代表。 中度疼痛:选弱阿片类药物,以可待因为代表,可合用非 甾体类抗炎药。 重度疼痛:选强阿片类药物,以吗啡为代表,同时合用非 甾体类抗炎药。两类药合用可增加阿片药物的止痛效果, 减少阿片类药物的用量。
麻醉药品
四、临床常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氢吗啡醇 氢吗啡酮 羟哌替啶 异美沙酮 凯托米酮 左美沙芬 左吗拉胺 左芬啡烷 左啡诺 美他佐辛 Hydromorphinol Hydromorphone Hydroxypethidine Isomethadone Ketobemidone Levomethorphan Levomoramide Levophenacylmorphan Levorphanol Metazocine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精神药品: 精神药品:镇静催眠药按化学结构分为苯二氮卓类、巴比妥类 和其它类三类。有效的催眠药应具有吸收快、作用时 间短、在体内清除快、无蓄积等特点。苯二氮卓类药 较巴比妥类药安全,依赖性小,长期应用戒断 症状 轻,过量时也易被唤醒。 • 对入睡困难者应选用吸收快、起效快的药物,如咪达唑仑。 • 对早醒者应选用吸收较慢、作用时间长的药物,如氯硝西泮。 上述两种症状并存着可选用氟西泮。 • 对睡眠中断者可选用扎来普隆。 • 对处于焦虑状态的睡眠障碍患者,可选抗焦虑药中的阿普唑仑、 氯硝西泮或劳拉西泮。
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麻醉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的合法、安全、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麻醉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分发、使用、回收、销毁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麻醉药品管理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经济、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应设立麻醉药品管理小组,负责麻醉药品的管理工作。
麻醉药品管理小组由药学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保卫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章采购与储存第五条麻醉药品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并签订合法、合规的采购合同。
第六条麻醉药品的采购应根据医院实际需求,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并报医院药学部门审批。
第七条麻醉药品到达医院后,应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应由药学部门和医务部门共同进行,验收内容包括: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生产企业、供应商等,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八条麻醉药品应储存于专用仓库或专柜中,加锁保管。
储存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麻醉药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章分发与使用第九条麻醉药品的分发应由药学部门负责,实行专人负责、专账管理。
第十条麻醉药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医生处方进行,护士在领取麻醉药品时,应核对处方和药品标签,确保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与处方一致。
第十一条医生和护士在使用麻醉药品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患者的安全。
第十二条麻醉药品的使用记录应详细记录,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处方号、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使用时间、用法、用量、效果等。
第四章回收与销毁第十三条麻醉药品的回收应由药学部门负责,实行专人负责、专账管理。
第十四条麻醉药品的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报医院领导批准,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医院应定期对麻醉药品的管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医院应对麻醉药品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完整版(全套)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完整版(全套)一、总则1.1 为了加强麻醉药品的管理,确保麻醉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防止麻醉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麻醉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及个人。
1.3 麻醉药品管理遵循“严格管理、确保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失”的原则。
二、麻醉药品的采购与供应管理2.1 麻醉药品的采购必须由具有麻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采购单位应向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采购麻醉药品。
2.2 采购麻醉药品时,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种、规格、数量进行,不得超量采购。
采购合同应明确药品质量要求、供应时间、售后服务等内容。
2.3 麻醉药品的供应企业应保证药品质量,提供完整的药品检验报告,并按照规定的运输条件进行配送。
2.4 麻醉药品的采购、供应双方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三、麻醉药品的储存与保管3.2 麻醉药品应按照药品性质和储存要求分类存放,确保药品质量不受影响。
3.3 麻醉药品的储存应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确保药品安全。
储存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
3.4 储存单位应定期对麻醉药品进行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如有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四、麻醉药品的使用管理4.1 麻醉药品的使用应遵循“最小剂量、最短时间、最佳疗效”的原则,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4.2 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遵守麻醉药品使用规范。
4.3 医疗机构应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管理制度,对麻醉药品处方进行严格审核、登记、保存。
4.4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麻醉药品使用过程的监控,防止药品滥用和流失。
五、麻醉药品的销毁与报废5.1 麻醉药品的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负责,确保销毁过程安全、环保。
5.2 麻醉药品在储存、使用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或过期,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麻醉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滥用或者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为了加强麻醉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麻醉药品管理规定。
一、麻醉药品的采购1、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
印鉴卡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
2、采购麻醉药品应当采用公对公账户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使用现金交易。
3、采购人员应当经过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熟悉麻醉药品的采购流程和要求。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品种、规格、数量采购麻醉药品,不得超量采购。
二、麻醉药品的储存1、麻醉药品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
2、储存麻醉药品的仓库或者专柜应当保持通风、干燥、避光,温度和湿度应当符合药品储存的要求。
3、麻醉药品应当按照规定分类存放,标识清晰,账物相符。
4、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并记录销毁情况。
三、麻醉药品的调配和使用1、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2、麻醉药品处方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书写,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等。
3、麻醉药品的调配应当由经过培训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处方进行,实行双人核对制度。
4、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的患者建立病历,记录患者的病情、用药情况、随访情况等。
5、患者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数量。
6、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 1 日常用量;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
麻醉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管理规定一、引言麻醉药品是重要的医疗资源,在医疗过程中起到关键的作用。
为了确保麻醉药品的合理使用和管理,制定了本规定。
二、麻醉药品分类1. 麻醉药品分为三类:一类麻醉药品、二类麻醉药品和其他麻醉药品。
2. 一类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系统有较明显影响和麻醉作用的药品。
3. 二类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系统有一定影响和麻醉作用的药品。
4. 其他麻醉药品是指用于麻醉过程中辅助治疗的药品。
三、麻醉药品的管理1. 麻醉药品的购买、使用、储存和销毁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2. 麻醉药品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和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和使用。
3. 麻醉药品的使用必须有相关的医生或麻醉师的指导和监督。
4. 麻醉药品的储存必须符合相关的储存条件,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记录。
5. 麻醉药品的销毁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做好销毁记录和报告。
四、麻醉药品的使用限制1. 麻醉药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医疗需要,不能滥用或乱用。
2. 麻醉药品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剂量和使用方法进行,不能超量使用或滥用。
3. 对于麻醉药品的使用,必须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程序。
五、麻醉药品的监管和责任1. 麻醉药品的监管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必须加强对医疗机构和个人的监管,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2. 医疗机构和个人对于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违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
六、麻醉药品管理的改进措施1. 加强对麻醉药品的市场监管,打击麻醉药品的非法生产和流通。
2. 完善麻醉药品的追溯体系,提高其管控能力和防伪功能。
3. 提升医疗机构和个人对麻醉药品管理的重视程度,加强培训和宣传工作。
4. 建立麻醉药品使用情况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方便监管和数据分析。
七、总结本规定旨在加强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利益。
各相关方应当共同努力,切实履行责任,推动麻醉药品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定为加强学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
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
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四、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由采购负责人和送货员当场登记确认,直接由供货单位及时补齐或更换。
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入库应仔细核对药品的日期、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及生产厂家,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库,入柜时按照有效期排列。
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负责人应每月对使用数量、流向、库存进行核查清点。
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必要时给予通风和除湿措施,以防药品霉变、潮解、变质。
八、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应当以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并且有保证实验所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的措施和管理制度。
九、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十、使用后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空安瓿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十一、一旦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丢失等情形,主管部门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后向后勤保卫处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报警处理。
麻醉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处方管理规定麻醉药品作为一类特殊药品,具有重要的临床用途和一定的风险性。
为了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和提高麻醉药品的合理使用,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麻醉药品处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旨在引起医务人员对其合理使用的关注和重视。
一、麻醉药品处方管理的基本原则麻醉药品处方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合理、安全、便利、规范。
合理使用麻醉药品是指在明确适应症的前提下,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合理选用适当的药品。
安全使用麻醉药品是指在使用麻醉药品时要注意药品的剂量、途径、速度等,以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
便利使用麻醉药品是指减少患者所需的复杂程序和时间,提高患者对麻醉药品的使用效果。
规范使用麻醉药品是指在使用麻醉药品时要遵循相关的管理规定,如填写完整、准确的处方、保存处方等。
二、麻醉药品处方管理的具体要求1.处方权和处方格式麻醉药品的处方权应属于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
处方格式应包括患者的个人信息、药品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内容,并由医务人员签名和注明工作单位。
处方应书写清晰、准确,以便患者和药剂师能够准确理解和执行。
2.处方复印和保存对于麻醉药品的处方,医务人员应在患者要求处方复印的情况下提供复印件,并在原处方上注明“复印件已提供”。
处方的保存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以备查验和监督。
3.处方审核和记录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麻醉药品处方审核岗位,对医务人员开具的麻醉药品处方进行审核。
并将审核记录进行保存,并定期进行复查。
4.药品开具和发放医务人员在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遵守药品的法定用药和审核限制。
药剂师在发放麻醉药品时,应对处方进行审核,并在发放记录上签字确认。
5.随访和监测对于患者使用麻醉药品治疗的情况,医疗机构应进行定期的随访和监测,以及记录患者的病情和用药情况。
三、麻醉药品处方管理的重要作用麻醉药品处方管理的实施对于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麻醉药品的合理使用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可以避免因滥用或误用导致的不良反应和并发症。
麻醉药物管理规定(最新版)
麻醉药物管理规定(最新版)
本文档旨在提供最新版的麻醉药物管理规定,共计800字以上。
1. 引言
本文档旨在规范麻醉药物的管理和使用,以确保医疗机构和相
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合规性。
2. 麻醉药物的分类
根据使用目的和药物特性,麻醉药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 局部麻醉药物
- 全身麻醉药物
- 镇痛药物
- 辅助麻醉药物
- 其他特殊类别的麻醉药物
3. 麻醉药物管理要求
为确保麻醉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以下是对麻醉药物管理的
要求:
1. 麻醉药物的采购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医疗机构的
需求进行合理规划。
2. 麻醉药物的储存应当符合药品储存管理的标准要求,保持药
物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3. 麻醉药物的配药应该由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的专业人员负责,确保配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4. 麻醉药物的使用应该严格按照医疗程序和操作规范进行,确
保患者的安全和舒适。
5. 麻醉药物的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包括麻醉药物的使用情况、
麻醉剂量和患者的反应等信息。
6. 麻醉药物的报废应当遵循相应的程序,确保药物的安全处理
和环境保护。
4. 监督与执法
麻醉药物的使用和管理应受到相关监督机构和法律的严格约束,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执法和法律制裁。
5. 总结
麻醉药物的管理是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重视和遵守的重要规定,只有通过合规的管理措施,才能确保麻醉过程的安全有效,保障患者的健康和权益。
以上为最新版的麻醉药物管理规定,提供给医疗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参考,以促进麻醉药物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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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第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第二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第三条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四条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第五条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第一条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第二条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第三条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第四条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第五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六条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
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第九条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第一条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第二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第三条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第五条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
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第六条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第七条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第八条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第九条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具有戒毒适应症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麻醉药品督导检查总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关于印发(河北省贯彻落实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五年规划的实施意见)和(2016年度全省戒毒康复任务目标分解表)》等文件精神,我院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床病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有效使用,预防特殊药品流入非法渠道,2016年12月10日医务管理部对药剂科、全院临床病区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科室进行了专项督导检查。
此次检查主要结合特殊管理药品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及安全储存设施,针对各科室的具体情况,从药学角度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品种储存条件、使用登记、交接班登记、药品效期等方面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并就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纠正,对于科室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反馈给护理部,以提高临床科室对特殊药品的管理水平,为消除隐患、堵塞漏洞,确保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合理、有效使用起到了很好地促进作用。
检查中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一、存在问题
1、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登记不完善。
2、使用登记内容修改处未签字。
3、个别患者身份证不详者,大夫未代签字。
二、改进措施:
1、加强麻醉、精神药品学习,熟悉并掌握麻醉、精神药品使
用的各项管理规定。
2、加强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认真做好各项登记。
下次检查时根据整改情况持续追踪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