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集团公司创建企业文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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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创建企业文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切实增强企业竞争软实力,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企业文化示范基地的目的是树立样板,全面提升全系统基层单位企业文化建设水平,促进家园文化落地,取得扎实成效。
第三条集团公司政治工作部负责企业文化示范基地建设的日常管理与考评工作,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和所属单位。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集团公司企业文化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一)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并将企业文化建设纳入企业管理考核体系。企业文化工作机构健全,配有专职或兼职人员。
(二)企业文化建设有长远规划、年度计划。
(三)规范使用集团公司企业文化理念和企业标识。
(四)根据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要求,并结合企业实际,积极开展企业文化建设活动,不断推进本单位企业文化建设。
(五)本企业员工对文化建设满意度较高,在社会上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
(六)本企业拥有传播、宣贯企业文化的必要硬件和载体,如报刊、网站、展览室等宣传媒体、文化手册等。
(七)企业严格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四统一”原则,全面履行企业文化建设职能。
(八)最近三年内单位未发生违法事件,无群体上访事件,无重大安全事故。
(九)企业经营业绩良好。在同类企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在集团公司业绩考核中保持优良。
(十)企业文明单位建设工作良好,近三年内曾荣获集团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称号。
第三章申报及命名
第六条创建企业文化示范基地的申报评选采取自下而上,推荐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申报评选的程序如下:
(一)集团公司下发本年度创建企业文化示范基地的要求。
(二)各基层企业根据创建集团公司企业文化示范基地的基本条件,填报企业文化建设示范基地申报表和相关材料,上报各分(子)公司;由分(子)公司初审后报集团公司政治工作部。符合条件的分(子)公司可直接报集团公司政治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