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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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答辩状

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答辩状应该如何写?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答辩状就在下面,请看:

答辩状【1】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答辩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1、王研明一审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解除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要求赔偿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所有的诉讼请求均属于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本案的案由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而不是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称,一审王研明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不符合事实。

上诉人的工队长确实给过王研明10000元,但一审中上诉人并未陈述属于上诉人支付给王研明的赔偿款,也未要求法院在计算赔偿数额时予以核减。

因此,不能认定工队长给王研明的10000元,属于上诉人支付给王研明的赔偿款项。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1、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超过一年期间,劳动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

但并未规定,超过一年期间未进行工伤认定的就不属于工伤,更未规定,超过一年期间未进行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就能够免除对工作中受到损害职工的赔偿责任。

2、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首先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上诉人为了躲避赔偿责任或为了相关责任人的利益,怠于履行给王研明申请工伤认定,致使王妍明申请工伤认定时未被受理,对此,上诉人应承担要紧责任。

3、王研明是在上班时刻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的缘故受到损害。

对此事实,有诊断证明书、工队长、跟班队长的证人证言及上诉人的答辩状等证据予以证明。

同时,上诉人也未能提供王研明不属于工伤的证据。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9条第二款的规定,王研明所受损害属于工伤,上诉人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王研明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本案未超出诉讼时效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并非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权利。

王研明受伤后,上诉人承担了王研明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同时安排王研明回家疗养。

2011年8月份,上诉人又安排王研明回公司上班,至2012年4月,王研明因所受损害部位未能愈合,又回家疗养,期间上诉人一直给王研明发放工资至2012年7月份。

2012年8月份,上诉人停发了王研明工资后,王研明即向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2年9月份向古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王研明未超过仲裁时效的规定。

四、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最长期限为60日。

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当事人能够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的规定。

至于人民法院是否将有关情况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属于人民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咨询题,不阻碍本案的受理。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答辩人:王研明

20**年1月6日

商业三者险赔付答辩状【2】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托付代理人:职务:

案由:***因交通事故赔偿一案提出讼诉。

现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20**年8月25日9时50分,***驾驶X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与相向行驶的王忠怀驾驶的YYYYY号一般摩托车相撞,造成CCC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一审法院调解,我公司已按照条款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进行合理赔付。

据此,答辩人认为***的讼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在我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

该事故经X交警大队X交认字(2010)第1013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应负本次事故要紧责任,王忠怀应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后该案经民法院(2011)松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三方调解达成协议,由XXXXXXXXXX 在交强险医疗费和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CCC损失120,000.00元,其中医疗费10,000.00,误工费41.17元/天ⅹ120天=4,940.40

元,护理费49.43元/天ⅹ(44+9)天=2,619.79元,伤残赔偿金(八级15,849.00元ⅹ20年ⅹ30%=95,094.00元,十级95,094.00元ⅹ5%=4,754.70元,八级+十级=95,094.00+4,754.70元=99,848.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该项赔款是为了完成交强险限额内满额赔付)。

二、***在我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该保险不同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要紧区不在于:

1.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而在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依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2.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比商业三者险宽泛,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交强险不仅承担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承担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其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商业三者险在被保险人无责任(或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机动车的所有人或治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而且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商业三者险则不具有强制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订立保险合同。

4、交强险是为了爱护交通事故相对人利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首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相对人损失进行赔偿。

关于超过交强险限额以外的部分再由肇事方依法承担。

商业险保险它要紧是在事故发生后减轻投保人的损失,其要紧针对投保人进行理赔。

保险人出具的保险合同均为制式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签定保险合同,讲明投保人熟知保险合同内容。

情愿购买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双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依照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四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保险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差不多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

伤者王忠怀住院期间所付医疗费用34,027.80元,其中乙类药品11,882.73元,丙类药品13,458.08元,我公司依照医疗保险标准剔除乙类药品的20%即11,882.73ⅹ20%=2,376.55元,丙类药品13,458.08元,剩余18,193.17元,依照保险合同第二十一条计算方法及第十六条商业险依照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作出合理赔偿。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ⅹ事故责任比例ⅹ(1-事故责任免赔率)ⅹ(1-绝对免赔率)之规定理算过程为

赔款=(18,193.17-10,000.00)ⅹ70.00%ⅹ(1-15.00%)ⅹ(1-0.00%)

=4,874.95元

不计免赔=860.28元

商业险赔款=赔款+不计免赔4,874.95+860.28=5,735.23元。

亦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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