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三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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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一、背景介绍1.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建立,经过多年发展逐步完善。

2. 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的初期,由于技术设施和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导致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

3. 随着国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逐步完善,处理这些历史遗留问题成为当前的重要任务。

二、历史遗留问题概况1. 不动产登记系统建立初期,存在登记不规范、登记信息不完整的情况,造成部分不动产登记存在问题。

2. 部分不动产存在多次抵押、异地重复登记等情况,导致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抵押权优先顺位等方面的纠纷。

三、处理原则和目标1.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依法依规、维护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目标:清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确保不动产登记的合法、公正和准确。

四、具体处理措施1. 完善登记档案和信息比对:加强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梳理和整理工作,对登记信息进行全面比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强化登记信息核查:针对存在疑点的不动产,开展严格的实地核查和调查,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

3. 加强登记数据更新:及时更新不动产登记系统数据,确保登记信息的实时性和完整性,减少因信息不全引发的问题。

4. 规范登记程序和操作流程:建立健全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加强登记人员培训,确保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5. 加强法律监管和审查:对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五、未来工作重点1. 多渠道宣传政策法规:加大不动产登记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2. 完善登记方式和手段:推动不动产电子登记系统的建设和完善,提高登记效率和准确性。

3. 加强部门协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推进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4. 强化监督和考核: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对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实时、全面的监督和评估。

结语不动产登记是国家权利和利益保障的基本制度,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是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任务。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04•【字号】兰政办发〔2019〕37号•【施行日期】201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兰政办发〔2019〕3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已经2019年2月12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和2019年2月25日市委第102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4日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为切实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武汉、广州、郑州等城市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处理原则(一)以“尊重历史、分类施策、解决问题、维护公平”为指导,坚持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切实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

(二)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应严格把握“三个前提”:一是申报发证房屋必须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条文要求;二是申报发证房屋必须符合消防规范强制条文要求;三是申报发证房屋必须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不符合这“三个前提”的不予办理。

房屋质量鉴定、消防和人防验收,均以项目建设年代的标准进行鉴定和验收;土地出让金收缴标准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及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三)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申报发证房屋如满足以上“三个前提”,自然资源、住建、人防、消防等相关部门均应积极研究破解难题,提出明确的办理意见。

(四)经市、区政府或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挥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市政项目中的房屋及其他公益类项目中的房屋,没有办理前期施工建设手续开工建设的,由项目所在地辖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检查;保障性住房项目、市政项目及其他公益类项目由住建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后,申报办理时不再进行经济处罚。

关于妥善解决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妥善解决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妥善解决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关于妥善解决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为妥善解决我区林权登记中的若干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处理原则(一)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的原则。

充分考虑历史、现状和现行政策法规,客观公正地处理林权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坚持依法依规、确保实效的原则。

树立一切以群众利益为重的工作理念,精简程序,分类施策,依法依规解决人民群众合理诉求。

(三)坚持分清责任、违法必究的原则。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紧密配合。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办理不动产登记创造有利条件。

及时纠正不正之风,严肃处理违法行为。

二、处理内容(一)关于林地与建设用地、耕地界线重叠或重复发证的问题1.对因测量技术及精度要求不同等原因产生的不同地类宗地界线交叉重叠的,以精度要求高的成果为准,对精度低的林权宗地在权籍数据库中予以标记,待该林权宗地在以后办理登记业务时予以更正调整。

2.对已批准转为建设用地后,因原林权权利人未及时申请林权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而自然资源部门又发放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在X年1月1日前已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由用地单位及供地单位一同收集相关材料(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征地红线图、省林业厅的使用林地审核批准书、林权证等)提交给不动产登记机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林权宗地在权籍调查数据库中予以标记:①对于整宗林地征转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根据做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依职权办理该林权宗地的注销登记;②对于部分林权宗地征转用的,待该林权宗地在以后办理登记业务时,要求林权权利人先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后,再办理其他登记。

(二)关于原分散登记产生地类冲突或权利交叉的问题1.对于登记范围内存在地类冲突的,如林业部门认定为林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记载为一般耕地(不含基本农田)或园地、草地的,除具有违法、权属纠纷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外,应当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处理和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经验和思考

处理和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经验和思考

处理和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经验和思考当前,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一直是影响和阻碍众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如何处理和解好决历史遗留问题,已是当今有些企业不得不面对现实问题。

本文通过介绍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方法。

这些基本原则和主要方法在处理和解决本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时发挥了重要作用,希望能对类似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起到参考和借鉴作用。

一、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原因上个世纪90年代末,企业经营状况较差,生产任务严重不足,企业为了减轻负担,通过减员增效的方式,依据有关政策,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内退文件,对其中一部分职工办理了内退。

这种由于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所采取的内退办法,在全国都普遍存在。

但后来随着国家宏观经济的好转,企业自身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得以起死回生,经济总量和经济效益逐步提高,在职职工收入也随之提高,内退人员的收入与同期未选择内退的退休职工收入差别日渐明显,这就导致了提前办理内退的退休职工心理上极端不平衡。

于是,众多内退职工不断到企业、地方政府集访,反映企业当年不应给其提前办理内退。

二、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基本原则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处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必须遵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如果割裂当时的历史条件,单纯地处理和解决这一问题,则无可下手。

当时,作为内退职工,所考虑的是企业万一垮了,还不如办理内退,不用上班还比在职职工收入高,他们自愿选择内退这条道路,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是一种比较稳妥的办法。

他们办理了内退,就不用承担企业经营不佳的风险,相当于进入了保险箱,这一历史环境企业与内退职工都必须尊重。

在双方尊重历史的前提下,企业和内退职工也必须面对现实。

尽管内退文件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但许多内部职工与近几年退休的职工相比,感觉吃亏了,这是一个现实矛盾。

作为内退职工,诉求有一定的合理性,两者收入存在较大的差异,这种现实状况,企业需要积极应对。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三项原则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三项原则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三项原则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三项原则》
嘿!同学们,你们知道吗?在我们的生活中,常常会碰到一些历史遗留问题。

这就好像我们在探险的路上遇到了大石头挡住了去路。

那处理这些问题可有三项特别重要的原则哟!
先来说说第一项原则——尊重事实。

这就好比我们写作业,不能乱写答案,得按照真正发生的情况来。

比如说,学校里有个关于某次活动谁是第一名的争议,那我们就得好好查查当时的记录、问问亲眼看到的同学,不能随便乱猜或者听谁随便一说就定了。

这不是很重要吗?要是不尊重事实,那不是乱套了?
再来讲讲第二项原则——公平公正。

这就好像是分蛋糕,如果分得不平均,有人多有人少,那肯定会有人不开心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也是这样呀。

不能因为和谁关系好就偏向谁,得一碗水端平。

就像上次我们班选班长,要是老师不公平公正,那大家能服气吗?肯定不能呀!
最后是第三项原则——着眼未来。

这就像是我们走路,不能只看脚下,还得看看前面的路该怎么走。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时候,不能只想着解决当下的麻烦,还得想想以后会不会因为现在的处理方式再出现新的问题。

比如说,一个地方因为过去的规划不合理,现在要重新规划,那就得考虑到未来的发展需求,不能只顾着眼前的方便。

哎呀,同学们,你们想想,如果不按照这三项原则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那会怎么样呢?是不是会乱成一锅粥?会让大家都觉得不公平、不满意?所以呀,这三项原则真的超级重要!
我觉得呀,只有按照这三项原则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我们才能把那些麻烦事儿解决好,让大家都能满意,让未来变得更美好!。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三项原则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三项原则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三项原则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是最棘手的工作之一,也是在基层锻炼的“必修课”。

既然是“历史”,说明确有其事;而又成了“遗留问题”,说明没有彻底“摆平”,当事人尚未完全信服。

尽管有的问题乍看起来并不复杂,但是,任何接棒处理此类事务的人均应谨记:千万不要低估前人的智商,不管事情原本多么简单,历经多年不得解决,足见其早已人为地复杂化了。

所以,那些“触景生情”般地跃入脑海的解决方案,往往难以奏效;倘若常规方法就能息事宁人的话,也就轮不着我们这些“后人”为“前人”堵枪眼或者填窟窿了。

初来璧山不久,就听W县长针对一起重大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了“遵守法律,尊重历史,换位思考”的处理原则;实践证明,这三项原则确是破解难题的利器,屡试不爽。

细细品来,其中自有一番道理。

从结论来看,任何问题都可分为两类,要么有解,要么无解;而历史遗留问题复杂就复杂在有解而难解,或是无解而必解。

能办的事不好办,不能办的事必须办,常常是因为在办事过程中偏离了法律与政策的正常轨道,进行了不适当的变通或妥协,结果事后较起真来,不免理亏气短,进退维谷,很是被动。

待人处事,无外乎情、理、法三端;而历史遗留问题所以难解,往往就是情、理、法交织在一起,“剪不断,理还乱”。

有些问题是“法不容情”,政府非常理解和同情老百姓的诉求,但却不能公然违反法律和政策;有些问题是“情理难容”,政府做了承诺而不兑现,即便这个承诺并不符合法律和政策,也不能因此否认老百姓要求政府兑现“问题承诺”的主张是无理取闹。

虽然造成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不难查明,但“追究人”不等于“解决事”——除非问题本身就是为了对具体人问责;所以,着眼于“事要解决”,就要打出一套“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约之以法”的组合拳——“遵守法律,尊重历史,换位思考”恰恰就是体现其精髓的行之有效的套路。

对于意见分歧的问题,唯有求同存异方可解决;而所求之“同”,须为两点:一是对基本事实有共识,二是对价值判断标准有认同——前者即为“尊重历史”,后者即为“遵守法律”。

历史遗留问题楼盘项目处置推进工作实施方案

历史遗留问题楼盘项目处置推进工作实施方案

历史遗留问题楼盘项目处置推进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解决我区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问题,改善城市形象,保障拆迁安置群众的利益,推进问题楼盘项目的处置工作,本方案特制定。

一、基本原则1.尊重事实,依法处置。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同时保障涉及群众的利益,根据不同项目的情况,加强政府引导,依法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2.企业自救,业主参与。

各项目工作组负主体责任,涉事企业担当主体,自主、自强、自救,相关业主积极参与,自谋出路,不等不靠。

3.突出重点,分类处理。

根据问题楼盘项目所处地区、地段、类型和解决难度,对项目进行分类处理,优先解决对城市形象影响大、已有解决路径和涉及民生的项目。

4.因地制宜,逐步实施。

本着盘活消化的原则,尊重问题楼盘项目的历史形成原因,客观分析问题症结,实行“一企一策”,先易后难,逐步实施。

二、任务目标1.实施范围。

此次推进解决的问题楼盘项目包括xx个项目。

2.时限和目标。

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原则,对短期内能够解决的问题,力争在x-x年内全部解决完毕;对难度大、短期内不能完成的,力争取得阶段性成果,同时长期开展治理推进工作,直至问题彻底解决为止。

三、主要任务1.制定“一企一策”处置方案。

各项目工作组认真组织研究,梳理分析情况,区分不同类型,明确工作重点和时间节点,制定切实可行的“一企一策”处置方案,报领导小组和区政府研究。

2.尽快审理相关问题楼盘案件。

XXX积极与市中院对接,加快对已进入司法程序的问题楼盘项目案件的审理工作,依法进行清算、判决,锁定各问题楼盘项目的债权债务,为下一步项目的招商、重启工作提供有利的法律帮助,积极推进问题楼盘项目清算重组盘活。

三) 建立健全区级层面处置问题楼盘(烂尾楼)的工作机制。

由区政府牵头组织,区法院介入联动,区局、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X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投资促进局、区城管、XXX、市XXX、xx街道办等部门以及各项目工作组,共同负责全区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处置的协调推进工作。

公司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管理制度

公司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公司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2. 坚持依法依规,程序规范;3. 坚持权责明确,责任到人;4. 坚持协调联动,形成合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的总体协调和决策。

第五条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1. 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历史遗留问题;2. 制定处理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3. 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4. 跟踪督促处理进度,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5. 归档整理处理结果,形成书面报告。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七条发现历史遗留问题,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上报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对涉及重大、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专题研究,形成处理方案。

第十条处理方案经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相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或单位在实施处理方案过程中,应当加强沟通协调,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第十二条处理完毕后,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处理结果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报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对未按本制度规定上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怎样处理土地确权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呢

怎样处理土地确权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呢

怎样处理⼟地确权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呢近年来,笔者在农村⼟地确权登记⼯作中发现⼟地纠纷的根源往往都是⼀些历史遗留问题引起的。

表现在:“农转⾮”⼈员⼟地调整引起的⽭盾。

在1998年⾄农村税费改⾰前村委会根据当时的政策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已实现“农转⾮”的⼈⼝进⾏承包地调整。

调整的⼟地有的已经发包给本集体的其他农户经营,有的作为机动地由集体统⼀经营。

《农村⼟地承包法》颁布以后原来的农户⼜要求承包原来的⼟地,村委会认为当时调整收回⼟地是按政策进⾏的,现在不能再将⼟地返还给原承包户。

农村散养“五保户”的⼟地调整引起的⽭盾。

农村散养的“五保户”在⽣前照看起居⽣活的⼈员对村委会将其承包地调整为机动地表⽰不满。

⼆轮延包后外迁户⼟地调整引起的⽭盾。

有⼀个案例:1999年1⽉村委会对全家户⼝迁出本村的农户张某的承包地,按当时政策收回后发包给同组农户赵某耕种,2000年2⽉张某⼜向村委会提出要回原来承包地。

经村委会与赵某协商,赵某不愿退回承包地。

2005年新的村委会班⼦根据张某的要求,在未通知耕种者赵某的情况下将争议地块的《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给张某。

⾄此,赵某耕种⼟地但⽆经营权证,张某有经营权证但没有⼟地耕种。

农村⼟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确权⼯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坚持依法依规、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民主协商、分类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

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处理。

同时,处理这类问题时要严格区分《农村⼟地承包法》颁布前和实施后的⽭盾性质。

解决《农村⼟地承包法》实施前的⽭盾纠纷不能照搬《农村⼟地承包法》的条款。

《农村⼟地承包法》颁布后产⽣的⽭盾应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执⾏。

在2003年3⽉1⽇《农村⼟地承包法》实施前国家没有出台针对性很强的调整农村⼟地承包关系的法律,因此解决这个时间段的⽭盾纠纷应按照政策法律的基本精神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把握好以下三点:对“农转⾮”⼈员⼟地的处理。

处理和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经验和思考

处理和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经验和思考

处理和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经验和思考当前,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一直是影响和阻碍众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如何处理和解好决历史遗留问题,已是当今有些企业不得不面对现实问题。

本文通过介绍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方法。

这些基本原则和主要方法在处理和解决本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时发挥了重要作用,希望能对类似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起到参考和借鉴作用。

一、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原因上个世纪90年代末,企业经营状况较差,生产任务严重不足,企业为了减轻负担,通过减员增效的方式,依据有关政策,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内退文件,对其中一部分职工办理了内退。

这种由于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所采取的内退办法,在全国都普遍存在。

但后来随着国家宏观经济的好转,企业自身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得以起死回生,经济总量和经济效益逐步提高,在职职工收入也随之提高,内退人员的收入与同期未选择内退的退休职工收入差别日渐明显,这就导致了提前办理内退的退休职工心理上极端不平衡。

于是,众多内退职工不断到企业、地方政府集访,反映企业当年不应给其提前办理内退。

二、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基本原则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处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必须遵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如果割裂当时的历史条件,单纯地处理和解决这一问题,则无可下手。

当时,作为内退职工,所考虑的是企业万一垮了,还不如办理内退,不用上班还比在职职工收入高,他们自愿选择内退这条道路,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是一种比较稳妥的办法。

他们办理了内退,就不用承担企业经营不佳的风险,相当于进入了保险箱,这一历史环境企业与内退职工都必须尊重。

在双方尊重历史的前提下,企业和内退职工也必须面对现实。

尽管内退文件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但许多内部职工与近几年退休的职工相比,感觉吃亏了,这是一个现实矛盾。

作为内退职工,诉求有一定的合理性,两者收入存在较大的差异,这种现实状况,企业需要积极应对。

处理和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经验和思考

处理和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经验和思考

处理和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经验和思考当前,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一直是影响和阻碍众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如何处理和解好决历史遗留问题,已是当今有些企业不得不面对现实问题。

本文通过介绍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方法。

这些基本原则和主要方法在处理和解决本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时发挥了重要作用,希望能对类似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起到参考和借鉴作用。

一、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原因上个世纪90年代末,企业经营状况较差,生产任务严重不足,企业为了减轻负担,通过减员增效的方式,依据有关政策,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内退文件,对其中一部分职工办理了内退。

这种由于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所采取的内退办法,在全国都普遍存在。

但后来随着国家宏观经济的好转,企业自身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得以起死回生,经济总量和经济效益逐步提高,在职职工收入也随之提高,内退人员的收入与同期未选择内退的退休职工收入差别日渐明显,这就导致了提前办理内退的退休职工心理上极端不平衡。

于是,众多内退职工不断到企业、地方政府集访,反映企业当年不应给其提前办理内退。

二、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基本原则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处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必须遵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如果割裂当时的历史条件,单纯地处理和解决这一问题,则无可下手。

当时,作为内退职工,所考虑的是企业万一垮了,还不如办理内退,不用上班还比在职职工收入高,他们自愿选择内退这条道路,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是一种比较稳妥的办法。

他们办理了内退,就不用承担企业经营不佳的风险,相当于进入了保险箱,这一历史环境企业与内退职工都必须尊重。

在双方尊重历史的前提下,企业和内退职工也必须面对现实。

尽管内退文件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但许多内部职工与近几年退休的职工相比,感觉吃亏了,这是一个现实矛盾。

作为内退职工,诉求有一定的合理性,两者收入存在较大的差异,这种现实状况,企业需要积极应对。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三项原则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三项原则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三项原则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是最棘手的工作之一,也是在基层锻炼的“必修课”。

既然是“历史”,说明确有其事;而又成了“遗留问题”,说明没有彻底“摆平”,当事人尚未完全信服。

尽管有的问题乍看起来并不复杂,但是,任何接棒处理此类事务的人均应谨记:千万不要低估前人的智商,不管事情原本多么简单,历经多年不得解决,足见其早已人为地复杂化了。

所以,那些“触景生情”般地跃入脑海的解决方案,往往难以奏效;倘若常规方法就能息事宁人的话,也就轮不着我们这些“后人”为“前人”堵枪眼或者填窟窿了。

初来璧山不久,就听W县长针对一起重大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了“遵守法律,尊重历史,换位思考”的处理原则;实践证明,这三项原则确是破解难题的利器,屡试不爽。

细细品来,其中自有一番道理。

从结论来看,任何问题都可分为两类,要么有解,要么无解;而历史遗留问题复杂就复杂在有解而难解,或是无解而必解。

能办的事不好办,不能办的事必须办,常常是因为在办事过程中偏离了法律与政策的正常轨道,进行了不适当的变通或妥协,结果事后较起真来,不免理亏气短,进退维谷,很是被动。

待人处事,无外乎情、理、法三端;而历史遗留问题所以难解,往往就是情、理、法交织在一起,“剪不断,理还乱”。

有些问题是“法不容情”,政府非常理解和同情老百姓的诉求,但却不能公然违反法律和政策;有些问题是“情理难容”,政府做了承诺而不兑现,即便这个承诺并不符合法律和政策,也不能因此否认老百姓要求政府兑现“问题承诺”的主张是无理取闹。

虽然造成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不难查明,但“追究人”不等于“解决事”——除非问题本身就是为了对具体人问责;所以,着眼于“事要解决”,就要打出一套“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约之以法”的组合拳——“遵守法律,尊重历史,换位思考”恰恰就是体现其精髓的行之有效的套路。

对于意见分歧的问题,唯有求同存异方可解决;而所求之“同”,须为两点:一是对基本事实有共识,二是对价值判断标准有认同——前者即为“尊重历史”,后者即为“遵守法律”。

处理和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经验和思考

处理和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经验和思考

处理和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经验和思考当前,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一直是影响和阻碍众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如何处理和解好决历史遗留问题,已是当今有些企业不得不面对现实问题。

本文通过介绍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方法。

这些基本原则和主要方法在处理和解决本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时发挥了重要作用,希望能对类似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起到参考和借鉴作用。

一、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原因上个世纪90年代末,企业经营状况较差,生产任务严重不足,企业为了减轻负担,通过减员增效的方式,依据有关政策,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内退文件,对其中一部分职工办理了内退。

这种由于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所采取的内退办法,在全国都普遍存在。

但后来随着国家宏观经济的好转,企业自身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得以起死回生,经济总量和经济效益逐步提高,在职职工收入也随之提高,内退人员的收入与同期未选择内退的退休职工收入差别日渐明显,这就导致了提前办理内退的退休职工心理上极端不平衡。

于是,众多内退职工不断到企业、地方政府集访,反映企业当年不应给其提前办理内退。

二、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基本原则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处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必须遵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如果割裂当时的历史条件,单纯地处理和解决这一问题,则无可下手。

当时,作为内退职工,所考虑的是企业万一垮了,还不如办理内退,不用上班还比在职职工收入高,他们自愿选择内退这条道路,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是一种比较稳妥的办法。

他们办理了内退,就不用承担企业经营不佳的风险,相当于进入了保险箱,这一历史环境企业与内退职工都必须尊重。

在双方尊重历史的前提下,企业和内退职工也必须面对现实。

尽管内退文件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但许多内部职工与近几年退休的职工相比,感觉吃亏了,这是一个现实矛盾。

作为内退职工,诉求有一定的合理性,两者收入存在较大的差异,这种现实状况,企业需要积极应对。

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历史遗留问题是指在过去的发展过程中留下的,至今尚未解决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历史遗留债务、历史遗留环境污染、历史遗留建筑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影响,也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不便和困扰。

因此,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当前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

二、工作目标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彻底清理历史遗留债务,修复历史遗留环境污染,保护历史遗留建筑,确保历史遗留问题不再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三、工作原则1.依法依规。

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擅自行动。

2.科学合理。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充分利用资源,确保解决方案的可行性和效果。

3.公开透明。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过程中,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4.综合施策。

针对不同的历史遗留问题,采取综合施策,综合利用各种资源,形成合力,加快问题解决的进程。

四、工作措施1.加大政策扶持。

制定并完善相关政策,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2.加强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大对历史遗留问题的监督力度,确保解决工作的顺利进行。

3.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4.加强合作协调。

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促进社会各界的参与,形成合力,共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五、工作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提高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效率。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培养专业人才,提高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3.加强资金保障。

加大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资金投入,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工作效果评估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加以改进,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取得实效。

处理和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经验和思考

处理和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经验和思考

处理和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经验和思考当前,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一直是影响和阻碍众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如何处理和解好决历史遗留问题,已是当今有些企业不得不面对现实问题。

本文通过介绍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方法。

这些基本原则和主要方法在处理和解决本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时发挥了重要作用,希望能对类似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起到参考和借鉴作用。

一、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原因上个世纪90年代末,企业经营状况较差,生产任务严重不足,企业为了减轻负担,通过减员增效的方式,依据有关政策,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内退文件,对其中一部分职工办理了内退。

这种由于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所采取的内退办法,在全国都普遍存在。

但后来随着国家宏观经济的好转,企业自身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得以起死回生,经济总量和经济效益逐步提高,在职职工收入也随之提高,内退人员的收入与同期未选择内退的退休职工收入差别日渐明显,这就导致了提前办理内退的退休职工心理上极端不平衡。

于是,众多内退职工不断到企业、地方政府集访,反映企业当年不应给其提前办理内退。

二、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基本原则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处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必须遵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如果割裂当时的历史条件,单纯地处理和解决这一问题,则无可下手。

当时,作为内退职工,所考虑的是企业万一垮了,还不如办理内退,不用上班还比在职职工收入高,他们自愿选择内退这条道路,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是一种比较稳妥的办法。

他们办理了内退,就不用承担企业经营不佳的风险,相当于进入了保险箱,这一历史环境企业与内退职工都必须尊重。

在双方尊重历史的前提下,企业和内退职工也必须面对现实。

尽管内退文件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但许多内部职工与近几年退休的职工相比,感觉吃亏了,这是一个现实矛盾。

作为内退职工,诉求有一定的合理性,两者收入存在较大的差异,这种现实状况,企业需要积极应对。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妥善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处理原则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应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寻求妥善的处理方法,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有效增进社会和谐。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要密切配合,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合力做好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要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个人,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处理对象(一)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93号,以下简称市政府193号文)处理范围内的房地产。

(二)市政府193号文实施之前,已批准预售且已实际销售,未经批准改变用途、加建、超建的房地产。

(三)依照当时房改政策批准房改或者市、区住房主管部门出售,未完善相关手续的政策性住房。

(四)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代用证,但未完善用地或者建设手续的房地产。

属《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处理范围的房地产,不适用本意见。

国际关系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国际关系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国际关系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它涉及到国际关系、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

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我们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包括历史背景、政治环境、国际法、文化传统等等。

本文将探讨国际关系中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方式,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定义和影响历史遗留问题是指在历史长河中遗留下来的各种未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宗教、领土等方面的争端。

这些问题的存在可能会对国际关系造成影响,甚至引发战争。

因此,如何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议题。

二、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方式1.国际协商与谈判国际协商与谈判是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基本方式之一。

通过各方代表的参与,协商与谈判可以寻求解决方案,平衡各方利益,达成共识。

然而,协商与谈判需要建立在互信、平等和尊重的基础上,否则可能会导致谈判破裂。

2.国际法律手段国际法律手段包括国际法、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等。

这些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争端,但同时也需要各方的配合和遵守。

国际法律手段的优势在于其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但同时也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3.文化交流与合作文化交流与合作是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一种重要方式。

通过文化交流,可以增进各方的相互了解,促进文化融合,从而为解决问题创造条件。

此外,文化合作还可以推动各国之间的经济、科技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4.独立研究与调查独立研究与调查可以针对特定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深入的探究,揭示问题的本质和根源。

通过研究,可以提出更为合理和可行的解决方案。

但需要注意的是,独立研究与调查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和道德规范,尊重各方权益。

三、实际案例分析以某国边境领土争端为例,该争端涉及历史遗留的领土归属问题。

经过长期的协商与谈判,各方最终达成共识,通过国际法律手段解决了争端。

具体来说,各方同意成立专门的工作组,对争议领土进行独立调查,确保调查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关于房屋历史遗留问题情况说明

关于房屋历史遗留问题情况说明

1.房屋历史遗留问题怎么解决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依据及方法3、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填写有误的。

如果户口簿有记载,提交户口簿即可;更多情况是户口簿无记载,如果是同音字,可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如果是乳名、曾用名,可由村民委员会和二个与产权人无利害关系的村民,最好是当时的登记工作人员出具证明,受理后,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经公告无异议即可登记发证。

4、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的。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七条“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的工作单位与国土部门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1987年以前建成的房屋,按照房屋实际的建筑面积登记发证;1987年及以后建成的房屋,对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5%以上的,超出部分不计产权面积,并在房屋平面图上标记,由申请人签字认可。

5、房屋坐落不明确或一人有多套房屋的。

由村民委员会出具房与证对应关系证明,按现在统一的门牌号码进行登记。

6、一房多证的情况。

遗留问题处理原则

遗留问题处理原则

遗留问题处理原则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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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注意方法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注意方法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注意方法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历史遗留问题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这些问题通常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可能包括社会矛盾、文化冲突、遗留制度等。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助于社会稳定和进步,但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注意方法,并通过具体例子进行说明。

一、深入研究问题背景和原因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第一步是深入研究问题的背景和原因。

了解问题的历史渊源、形成过程以及影响因素,有助于更好地把握问题的本质和解决方向。

例如,当我们面对一个存在多年的社会矛盾时,可以回顾相关历史事件、政策演变,以及当时的社会背景,从中找出问题的源头和原因。

二、梳理问题现状和关键因素在深入研究问题背景和原因后,需要对问题的现状进行梳理。

分析问题的各个方面,并找出其中的关键因素。

关键因素是导致问题产生和持续的主要因素,解决这些关键因素有助于解决整个问题。

例如,如果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是由于旧时制度造成的,那么可以将这个旧时制度作为一个关键因素,重点加以处理。

三、制定全面、具体的解决方案当我们对问题背景、原因以及现状有了充分了解后,需要制定全面、具体的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应该包括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措施,并考虑到相关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力求达到多方共赢。

解决方案还应该具体到具体步骤和可行性措施。

例如,如果是一个存在长期的民族矛盾问题,解决方案可以包括加强文化交流、推动经济发展以及完善相关制度等多个方面。

四、分阶段、有序地推进解决方案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需要通过分阶段、有序地推进解决方案来取得成效。

根据问题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可以将解决方案分拆为不同的阶段,并逐步推进。

每个阶段的目标和措施需明确,并进行相应的评估和调整。

例如,如果需要解决某个历史遗留冲突,可以先从双方重建互信开始,逐步推进到共同参与决策的阶段。

五、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过程中,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是至关重要的。

舆论引导可以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及时传递解决问题的信息、政策和进展,增加公众对解决方案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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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三项原则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是最棘手的工作之一,也是在基层锻炼的“必修课”。

既然是“历史”,说明确有其事;而又成了“遗留问题”,说明没有彻底“摆平”,当事人尚未完全信服。

尽管有的问题乍看起来并不复杂,但是,任何接棒处理此类事务的人均应谨记:千万不要低估前人的智商,不管事情原本多么简单,历经多年不得解决,足见其早已人为地复杂化了。

所以,那些“触景生情”般地跃入脑海的解决方案,往往难以奏效;倘若常规方法就能息事宁人的话,也就轮不着我们这些“后人”为“前人”堵枪眼或者填窟窿了。

初来璧山不久,就听W县长针对一起重大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了“遵守法律,尊重历史,换位思考”的处理原则;实践证明,这三项原则确是破解难题的利器,屡试不爽。

细细品来,其中自有一番道理。

从结论来看,任何问题都可分为两类,要么有解,要么无解;而历史遗留问题复杂就复杂在有解而难解,或是无解而必解。

能办的事不好办,不能办的事必须办,常常是因为在办事过程中偏离了法律与政策的正常轨道,进行了不适当的变通或妥协,结果事后较起真来,不免理亏气短,进退维谷,很是被动。

待人处事,无外乎情、理、法三端;而历史遗留问题所以难解,往往就是情、理、法交织在一起,“剪不断,理还乱”。

有些问题是“法不容情”,
政府非常理解和同情老百姓的诉求,但却不能公然违反法律和政策;有些问题是“情理难容”,政府做了承诺而不兑现,即便这个承诺并不符合法律和政策,也不能因此否认老百姓要求政府兑现“问题承诺”的主张是无理取闹。

虽然造成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不难查明,但“追究人”不等于“解决事”——除非问题本身就是为了对具体人问责;所以,着眼于“事要解决”,就要打出一套“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约之以法”的组合拳——“遵守法律,尊重历史,换位思考”恰恰就是体现其精髓的行之有效的套路。

对于意见分歧的问题,唯有求同存异方可解决;而所求之“同”,须为两点:一是对基本事实有共识,二是对价值判断标准有认同——前者即为“尊重历史”,后者即为“遵守法律”。

为了躲避或者推卸责任,矢口否认曾经实际发生过的言行,是最蛮不讲理、最缺乏诚信的表现,也是通往问题最终解决之路的最大障碍;而在事实争议消除之后,必须对事情的性质作出评价和判定,因为“真的”不一定是“对的”。

判断“对”或者“不对”,决不能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死胡同,而必须用公认公正的“大道理”超越当事各方利己主义的“小道理”——法律,特别是强制性法律,就是价值判断的超然标准,既无需选择,也不容挑战,构成了解决问题的基本框架。

抛开我国现有立法的种种缺陷不论,就法律滞后于实践的一般特性而言,法律总是有弹性的。

语义不明如何解释,
宽严尺度如何把握,法律冲突如何取舍,都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鉴于历史遗留问题常有可归责于政府的事由,处理时尤其要注重“换位思考”、将心比心。

“群众利益无小事”,久拖不决就更是“大事”了,如果还思想僵化、死抠条文,“宁可我负百姓,不可法律负我”,只会进一步激发民怨、恶化事态,甚至酿成官民对抗的悲剧和惨剧,这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

其实,只要能守住法律的底线,“擦边球”不仅能打,还能打得很漂亮。

只懂得用法来“踩刹车”,不懂得用法来“加油门”,势必举步维艰、好事难成。

颇具反讽意味的是,很多历史遗留问题正是企图打法律和政策的“擦边球”而结出的恶果。

事实证明,取一时一事之巧只是小聪明,求万全万安之策才是大智慧。

为官一任,必须对历史负责、对百姓负责,提思路、作决策、推项目都必须有全局的观点和长远的眼光,不能头脑发热胡干蛮干,只重眼前不计后患。

人事固然有兴替,但留下的败笔和骂名却将长久、严重地折损政府的公信力,“后人”也不得不用数以倍计的精力和财力来为“前人”的失误“埋单”——“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还是让我们努力使“历史遗留问题”成为历史吧。

2010年8月10日
于重庆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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