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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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的逻辑过程
问题
理论
检验
假设
操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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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社会学解释
从经验中观察和发现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理 论问题,用经验材料来证明这些理论,运 用理论来解释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这是法 社会学研究的基本思路。在法社会学的研 究中,对社会系统中法律现象的理论解释 主要包括:概念和变量、假设、变量测量 和分析、假设检验。
功能分析模式可概括为AGIP模式,所谓AGIP模式, 就是把法律作为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而且 法律子系统中又包含四个功能子系统,他们分别 是行动调适(adjusting)、目标追求(goal)、社会整合 (integration)和模型维系(patt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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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功能主义范式
功能主义范式虽然为法社会学研究提供了 一种基本的,甚至是不可或缺的方法,但 其缺陷也是明显的:一方面,它强调了系 统、结构、功能等一套逻辑,而忽视了历 史发展自身的逻辑;另一方面,它关注于 规范体系及其功能,而忽略了具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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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功能主义范式
在功能主义范式中,法律的社会功能主要有五种, 它们是:(1)社会整合功能(integration);(2)社会控 制功能(social control);(3)动员功能(motivation);(4) 简化功能(reduction);(5)凝聚功能(petrification)。
第三章 法律社会学研究方法
法社会学的发展需要有自己的独特方法和逻辑体 系,法社会学方法不是法学和社会学两门学科方 法的简单加总。法社会学的主要范式有:行为主 义、功能主义、冲突理论和建构主义。法社会学 研究一般分为八个阶段:(1)提出和界定问题;(2) 回顾别人的相关研究;(3)进行研究设计;(4)收集 资料;(5)整理和分析资料;(6)解释从资料中获得 的发现;(7)得出结论;(8)发表或出版研究成果。 法社会学主要方法有:问卷调查法、观察法、实 验法、个案研究法和历史比较法等。在法律社会 学具体研究中,通常要将不同方法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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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社会学的研究维度和范式
范式(paradigm)概念是由库恩(T Kuhn)首先提出来 的,所谓范式,是指一定时期内,科学研究共同 体成员在进行常规科学研究过程中所共同遵循的 规范和理论与方法论模式。
法社会学的范式,既是本学科研究历史的总结, 又是其未来发展所需要参照并不断建构的规范、 理论和方法。从学科史的角度看,法社会学的范 式可以概括为四个主要类型:行为主义、功能主 义、冲突理论和建构主义。这四个主要范式的差 异主要表现为两个相互对应的维度之上,即:个 体行为—社会结构、潜在性—显性。这两个对应 维度的相互交叉,便构成了四个主要范式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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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的研究维度与范式
潜在性
显性
个体行动
建构主义
行为主义
社会结构
冲突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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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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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为主义范式
法社会学中的行为主义范式,在方法论上遵循或 坚持实证主义社会学的方法论传统,一方面强调 经验性,也就是通过经验来认识社会现象,当然 包括法律现象的本质和一般规律;另一方面强调 验证和证实,即通过一个个具体的经验事实,来 证明那些反映现象本质的一般性理论。
在法社会学研究中,建构主义范式的基本假设是: 法律的效力和意义并非外在于人们行为实践的工 具,而是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建构起来的;人们的 实践过程,既是制订、实施和遵循法律的过程, 同时又是法律意义建构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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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构主义范式
平常人
互动实践
法律机构
解释图示1 解释图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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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冲突理论范式
法社会学中冲突理论范式的基本假设是:社会结 构并不具有一致性,系统的存在和维系依赖于冲 突和威压的作用,法律并不总是促进社会系统的 整合,相反,它常常造成更多的摩擦、对抗和冲 突,因为社会中的法律是作为权力的工具而存在 的。
冲突理论的分析方法主要包括:阶级分析法、权 力分析法。阶级分析法的切入点是法律系统中的 阶级不平等。权力分析法主要从经济权力、政治 权力、文化权力、意识形态权力和暴力权力等五 个方面着手,分析现实社会中法律制度和法律实 践所包含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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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和变量
概念和变量是理论研究的基础和思维的基本形式 之一,法社会学概念是把法律与社会领域里的同 一类现象和过程以及共同特征抽出来,加以概括。 概念包括实体性概念和非实体性概念,研究者在 使用概念时,需要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变量是指含有数值变动的量。在社会科学研究中, 为了解释事物或现象之间的关系,通常需要通过 用变量来加以衡量和说明。在研究解释中,变量 一般有两大类:一是因变量(dependant variable), 也叫依变量,是要解释的现象或过程;二是自变 量(independent variable)或独立变量,是自己独立发 生变化的变量,用来解释现象或过程的原因。
行为主义范式就是把各种法律行为看作是影响或 导致某种法律现象的变量,法社会学研究就是要 测量这些变量及其相互关系,用来验证和建立起 具有解释性的一般模型和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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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为主义范式
如果用公式来表达,行为主义范式的逻辑
Fl=ay1+by2+……+k 在上式中,Fl表示某种法律现象,y代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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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构主义范式
建构主义是一种新的认识论思想,与传统反映论 的认识论立场不同,建构主义的基本观点是,认 识活动不是认识主体对பைடு நூலகம்体的反映,而是与实践 活动融为一体的过程,强调认识即过程,而不是 主客体反映的结果。建构主义方法论注重情景和 过程分析,关注于实践以及在实践过程中人们所 建构的意义世界。
同的具体法律行为,a和b分别表示不同行为 变量的作用系数,k是一个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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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功能主义范式
在法律与社会研究领域中,功能主义范式 是基于结构—功能社会观而建立起来的。 功能主义理论核心在于把社会看作是由各 种要素构成的整体结构,社会中的各种现 象便是整体结构或系统的子系统和结构成 分,它们的存在和变化对社会系统都具有 一定的功能。正是结构要素所发挥的功能, 社会系统才得以维持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