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综保区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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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的招商引资力度,加快项目集聚,促进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扶持政策适用于注册在综保区内并符合综保区产业发展及功能定位的企业。所扶持的投资项目和企业,由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负责审核认定,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区地方留成部分”是指企业当年实缴企业所得税的40%,增值税的25%(营改增后55分成),营业税(含营改增部分)的100%。个人所得税区地方留成部分是指个人当年实缴个人所得税的40%。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三税总额”是指注册在综保区,当年实缴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区地方留成部分的总和。
第五条综保区原则上不接收舟山本地企业以迁移的方式入驻,且入区企业也不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政策,如本地企业确实需要利用综保区的功能和政策开展相关业务的,向综保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入驻综保区,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政策。
第六条综保区管委会成立企业综合服务中心,为入驻企业提供
“一站式”全方位服务,包括咨询、注册、开票、报税、记帐、年检等服务。
第二章扶持内容
第七条商贸及现代服务类企业
当年实缴三税总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企业,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第八条物流及交通运输企业
当年实缴三税总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企业,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第九条融资租赁、基金、股权投资和投资管理类企业
1、融资租赁类企业:
当年实缴三税总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企业,白设立之日起五年内,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股权投资及基金类企业:
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当年实缴三税总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企业,白设立之日起五年内,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股权投资管理类企业:
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当年实缴三税总额在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企业,白设立之日起五年内,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装饰装潢类企业
区外经营,当年实缴三税总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企业,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第^一条市场交易类企业
对设立经营综保区鼓励的进口冏品、石化、矿广品、金属、粮油、重型装备、船舶及船用设备等专业交易市场,经认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对于市场实施主体企业,白设立之日起5年内:
、对市场实施主体企业引进或集聚的会员企业:
参照本办法的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相关扶持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其他优惠及扶持
1、小微型企业免费注册
对综保区新设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微型企业,综保区企业综合服务中心实行“双免服务”,即免费提供注
册地址;免费提供注册服务及相关注册费用
2、购买办公用房
对在综保区商务配套区内购买商业办公用房100平方米以上且
实际入区经营的企业,经管委会认定,营业税、增值税扶持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再提
高5个百分点。
3、鼓励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落户
总部或地区总部企业,是指在综保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经管委会认定,给予每户100万元、150 万元、2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扶持(已获市级扶持的除外)。
4、鼓励物流仓储企业建设多层仓库
物流仓储企业建设的多层仓库,经管委会认定,第三层仓库以上(含第三层)每增加一层(每层建筑面积差距不得大于10%),按实际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补助。
5、高管奖励
企业年实现的三税总额区地方留成部分在500万元以上或个人所得税区地方留成部分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高层管理人员(限5 名以内)本人实缴个人所得税区地方留成部分的80%进行奖励。
6、高级人才奖励
与海洋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重点产业、新兴产业企业高薪引进
的急需的技能型、技术型和管理人才,其年薪在30万元以上的,本
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地方留成部分的80%进行奖励。
7、水利基金
综保区企业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封顶政策,实际缴纳水利建
设专项资金超过相应额度部分给予扶持。其中,工业企业和用地企业负担额度10万元,商贸类企业负担额度3万元,其余区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
8、一事一议
对带动综保区主导产业发展、提升产业水平和促进税收增收作用特别明显的企业,经管委会同意,签定“一事一议”扶持政策。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企业享受的各项扶持政策及补助额度,不能超过企
业当年对本区域的直接财政贡献。
第十四条企业享受的各项扶持政策,可选择就高,但不能重
复享受。企业享受上级政策的,先执行上级政策,再按本办法的扶持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与管委会签订“一事一议”扶持政策的企业,按协
议执行。
第十六条上级政策如有重大调整,本办法的扶持政策作相应
调整。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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