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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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工程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施工建设。

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中还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原告施工进度受阻。

2020年3月,原告因欠款问题与被告发生纠纷,双方未能达成和解。

随后,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2. 双方违约责任的认定及承担方式。

三、案例分析(一)关于被告是否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2. 工程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本案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原告施工进度受阻,属于违约行为。

因此,被告应支付剩余工程款。

3. 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被告违约行为导致原告遭受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

(二)关于双方违约责任的认定及承担方式1. 原告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施工进度延误,但该延误未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因此,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被告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被告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原告施工进度受阻,属于违约行为。

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案例评析(3篇)

建设工程施工案例评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合同效力、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质量责任等多个方面。

本文以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例,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裁判结果进行评析,以期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二、案件事实2017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设施工。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甲方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然而,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甲方发现部分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遂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乙方在整改过程中,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与甲方产生纠纷,双方协商未果,甲方遂将乙方诉至法院。

三、法律适用1.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无效情形。

2.工程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但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3.工期延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有权要求顺延工期。

本案中,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有权要求顺延工期。

4.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本案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关于工期延误,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有权要求顺延工期。

关于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甲方支付乙方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2.乙方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顺延工期。

五、案例评析1.合同效力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无效情形。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案例分析与法规解读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案例分析与法规解读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案例分析与法规解读建设工程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与法规解读,探讨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中的一些常见问题,以供参考和借鉴。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案例分析在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一些违法行为。

我们以某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案例为例进行分析。

某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收受回扣和虚假报价等行为。

建设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勾结,通过隐藏规格要求等方式,向指定企业倾斜,使得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无法公平参与竞标。

此外,某些企业虚构报价来获得中标机会。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各方的利益。

针对此类问题,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了招投标程序中的监管要求。

根据该法,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平竞争。

如果发现有违规行为,应该及时举报并追究责任。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工程实施的法律依据和约束。

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合同纠纷。

我们以某高层住宅小区工程合同纠纷案为例进行分析。

在该案中,业主委托某建筑公司进行小区工程建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约定、工程质量问题,以及工期推迟等行为,给业主造成了经济和时间上的损失。

对于此类情况,我国《合同法》第62条规定了违约责任。

根据该规定,业主可以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关损失。

同时,如果涉及违法行为,还可以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我们以某化工厂扩建工程安全事故为例进行分析。

在该案中,化工厂扩建工程发生了一起爆炸事故,导致多人死亡和巨额财产损失。

初步调查显示,事故是由扩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违规操作引发的,该违规操作涉及到安全防护设施的缺失以及对操作人员的违规指令。

根据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事故调查,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工类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建工类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规模不断扩大,产业链条日益完善。

然而,在建筑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报告将对一起典型的建工类法律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案件基本情况本案原告为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2018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土建、安装等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019年,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

2020年,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原告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2.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3.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三、案件分析(一)关于原告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原告负责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土建、安装等工程。

经调查,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各项施工任务,并取得了相关验收报告。

因此,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

(二)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

本案中,原告已完成施工任务,并取得了相关验收报告,符合支付工程款的条件。

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三)关于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及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四、案件判决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被告应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案件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案件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案件评析主要内容一、施工合同纠纷综述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纠纷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纠纷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及转包纠纷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和解除纠纷七、建设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纠纷■施工合同的几个概念◆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依照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在订立时也应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发包人既可以是建设单位,也可以是取得建设项目总承包资格的项目总承包单位。

◆承包人应是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的、并被发包人接受的合同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在施工合同中,实行的是以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体系。

一、施工合同纠纷综述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的原因:一、合同形式选择不当二、合同主体的缔约资格不符合规定三、合同条款不全,约定不明确四、草率签订五、缺乏对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纠纷(一) 合同纠纷及其成因1、因承包商资质不够导致的纠纷2、因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导致的纠纷3、因联合体承包导致的纠纷4、因“挂靠”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二) 合同纠纷处理途径1、承包商资质不够问题的处理2、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问题的处理3、联合承包问题的处理4、“挂靠”问题的处理(三)案例及评析案例1 :将未经登记的建筑队交由个人承包案【案情摘要】原告:孙某被告:人防工程公司1992年被告人防工程公司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即成立了人防工程公司第三施工队(以下简称第三施工队),并于同年4月2日出具公函,申请刻制了第三施工队的印鉴。

1992年4月12日与原告孙某签订承包施工队合同,合同载明:原告承包被告的第三施工队;被告向原告提供该队的营业执照副本、施工许可证、企业资质证复印本和印鉴;由原告自置设备、自备厂房、自找活源、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评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评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评析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本文将对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行评析,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某住宅小区的施工任务承包给乙公司,乙公司按照约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完成施工。

合同中还明确了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预付款,乙公司开始了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乙公司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且工程质量存在较大问题。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整改,但效果不佳。

最终,甲公司决定解除合同,并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

乙公司对此表示异议,认为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当,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二是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完成施工,构成违约。

因此,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完成施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判决如下:1.确认甲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2.乙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甲公司违约金人民币XX万元;3.乙公司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评析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发包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乙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权解除合同。

乙公司作为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完成施工,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纠纷案例分析及法律评析

施工纠纷案例分析及法律评析

施工纠纷案例分析及法律评析在建筑工程领域,施工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探讨施工纠纷的产生原因,并以法律的角度评析该案例。

案例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乙方负责施工工作,并按照约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

甲方因此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聘请第三方公司继续完成工程。

乙方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并辞退了第三方公司。

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及评析:这一案例涉及到施工合同履行和违约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1. 合同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2. 违约金计算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可以作为一种补偿措施。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违约金的计算应当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因此,在计算违约金时,应综合考虑乙方违约的程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3. 第三方公司辞退乙方辞退了由甲方聘请的第三方公司,该行为是否合法需进行评析。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雇主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4. 不可抗力因素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是否受到了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也需进行评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合同履行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实现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如果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了施工延误或质量问题,乙方可能可以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

5. 法律救济途径针对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需要评析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我国,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另一方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寻求法律上的救济。

甲方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应确保证据充分,并符合法院受理标准。

综合分析以上几个方面,对于本案中的施工纠纷,甲方在法律上拥有一定的主张权利。

然而,在实际解决纠纷过程中,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实际损失、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证据收集等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建设工程合同案例评析

建设工程合同案例评析

建设工程合同案例评析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A与业主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A公司负责的办公楼建设项目。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工程进行到一半时,由于设计变更和材料供应问题,导致工程延期。

双方就延期责任和赔偿问题产生了争议。

合同履行情况在工程开始之初,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进行了施工。

但是在工程进行到一半时,提出了设计变更的要求,这导致了原有的工程计划需要调整。

同时,由于提供的材料供应不及时,也影响了工程的进度。

争议焦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设计变更的责任归属问题;二是材料供应延迟导致的工程延期责任问题。

A公司认为设计变更是的要求,应由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则认为A 公司应有能力预见并处理这些问题,因此延期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与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是由提出的,且A公司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设计变更导致的延期责任应由承担。

至于材料供应问题,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由提供材料,且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导致工程延期,那么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论综合以上分析,本案中的工程延期责任主要应由业主承担。

但是,作为承包方的A公司在面对设计变更和材料供应问题时,也应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延期的影响。

同时,双方在未来的合作中,应更加明确合同条款,特别是对于可能出现的问题和争议,应有明确的预防和解决机制。

总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建筑行业中常见的问题,通过深入的案例评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损失。

希望本文的评析能为广大建筑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些参考和启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案件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案件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案件评析主要内容一、施工合同纠纷综述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纠纷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纠纷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及转包纠纷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和解除纠纷七、建设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纠纷■施工合同的几个概念◆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依照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在订立时也应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发包人既可以是建设单位,也可以是取得建设项目总承包资格的项目总承包单位。

◆承包人应是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的、并被发包人接受的合同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在施工合同中,实行的是以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体系。

一、施工合同纠纷综述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的原因:一、合同形式选择不当二、合同主体的缔约资格不符合规定三、合同条款不全,约定不明确四、草率签订五、缺乏对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纠纷(一) 合同纠纷及其成因1、因承包商资质不够导致的纠纷2、因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导致的纠纷3、因联合体承包导致的纠纷4、因“挂靠”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二) 合同纠纷处理途径1、承包商资质不够问题的处理2、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问题的处理3、联合承包问题的处理4、“挂靠”问题的处理(三)案例及评析案例1 :将未经登记的建筑队交由个人承包案【案情摘要】原告:孙某被告:人防工程公司1992年被告人防工程公司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即成立了人防工程公司第三施工队(以下简称第三施工队),并于同年4月2日出具公函,申请刻制了第三施工队的印鉴。

1992年4月12日与原告孙某签订承包施工队合同,合同载明:原告承包被告的第三施工队;被告向原告提供该队的营业执照副本、施工许可证、企业资质证复印本和印鉴;由原告自置设备、自备厂房、自找活源、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法律案件分析报告建工(3篇)

法律案件分析报告建工(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为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000万元,工期为12个月。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但被告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工程质量是否合格;2. 被告拒绝支付工程款是否合法;3. 原告能否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三、案件事实分析1. 工程质量根据原告提供的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监理记录等证据,证明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工程完成后,被告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报告显示工程质量合格。

被告在验收报告中并未提出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问题。

2. 被告拒绝支付工程款被告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经查,被告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并未提出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问题,且验收报告显示工程质量合格。

因此,被告拒绝支付工程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3. 原告能否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案件判决根据上述分析,法院认为:1. 被告在工程验收过程中未提出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问题,且验收报告显示工程质量合格,故被告拒绝支付工程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 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律建工实务案例分析(3篇)

法律建工实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我国某一线城市,项目总投资约100亿元,总建筑面积约200万平方米。

该项目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投资建设,项目规划为住宅、商业及配套设施。

项目于2018年开始动工,预计2022年竣工交付。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开发商面临诸多法律风险,本文将对这些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法律风险分析1. 土地征收与拆迁风险(1)风险描述: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开发商可能面临土地征收与拆迁问题,如征收补偿不到位、拆迁安置不到位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

(3)风险分析:土地征收与拆迁问题直接关系到项目进度和成本,如处理不当,可能导致项目延期、成本增加,甚至引发诉讼。

2. 环保风险(1)风险描述:项目开发过程中,可能存在环境污染、噪音扰民等问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3)风险分析:环保问题可能导致项目被责令停工、罚款,甚至引发诉讼。

3.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1)风险描述: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可能存在合同条款不明确、违约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3)风险分析:建设工程合同风险可能导致合同纠纷、工程延期、成本增加等问题。

4. 劳动纠纷风险(1)风险描述:项目开发过程中,可能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等问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

(3)风险分析:劳动纠纷风险可能导致项目停工、声誉受损,甚至引发诉讼。

5. 物权纠纷风险(1)风险描述:项目开发过程中,可能存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物权纠纷。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3)风险分析:物权纠纷风险可能导致项目停工、成本增加,甚至引发诉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

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规、解释、案例及参考阅读条目索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规、解释、案例及参考阅读条目索引索引包括六个部分八十一项,侧重收录与审判实务结合比较紧密的内容。

六个部分分别是:法律、行政规章、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指导性案例、地方法院指导性意见、推荐阅读文章和书目。

一、法律01.合同法1999.10.0102.建筑法1998.03.0103.招标投标法2000.01.0104.物权法2007.10.0105.安全生产法2014.12.01二、行政规章06.基本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审查批准暂行办法1955.11.19 0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09.250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01.300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02.0110.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02.0111.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13.02.0112.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2014.10.01三、司法解释13.最高人民法院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否应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7.08.29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04.02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06.27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2002.08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诉阿尔斯通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3.05.14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起诉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解除挂靠经营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2003.08.28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3]民一他字第14号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01.01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复函2006.04.25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23.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四、最高法院公报/指导性案例24.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0325.沈阳化工总公司诉本溪热电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0326.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0627.金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0728.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1229.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0830.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11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规避执行的九起典型案例之四:湖北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团风县方高坪建筑公司与亿源科大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及黄冈中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程款担保纠纷执行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0932.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0933.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1234.河源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与龙川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0635.莫志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1136.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之二:郑州一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0137.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0438.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08五、地方法院指导性意见39.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08.0640.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2000.07.2841.广东高院民二庭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2004.01.1742.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6.11.0143.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07.2644.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12.1745.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2.2346.浙江高院执行局/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2012.1.1047.安徽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0548.安徽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4.01.0149.四川高院关于审理涉及招投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的意见2010.06.2250.福建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07.11.2251.重庆高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应如何理解的意见2003.03.2452.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2010.03.0953.杭州中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及房屋相关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2010.11.01六、参考阅读文章:54.冯小光:《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04年第12期55.侯进荣: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司法适用,《人民司法》2005年第4期56.邹跃光、林跃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问题篇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规、解释、案例及参考阅读条目索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规、解释、案例及参考阅读条目索引索引包括六个部分八十一项,侧重收录与审判实务结合比较紧密的内容。

建工类法律案件分析(3篇)

建工类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得到了迅猛的崛起,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层出不穷。

然而,在建筑行业的繁荣背后,也伴随着诸多法律纠纷。

本文通过对建工类法律案件的分析,旨在揭示建工领域法律问题的普遍性,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建工类法律案件的主要类型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建工类法律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种。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合同订立纠纷:合同主体资格、合同内容、合同效力等方面的纠纷。

(2)合同履行纠纷:合同履行期限、质量、数量、价款等方面的纠纷。

(3)合同变更纠纷:合同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程序等方面的纠纷。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纠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使用寿命等方面的纠纷。

(2)工程质量检测纠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方法、检测结果等方面的纠纷。

(3)工程质量保修纠纷: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方面的纠纷。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纠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安全事故责任纠纷:安全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赔偿标准等方面的纠纷。

(2)安全生产许可证纠纷: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吊销等方面的纠纷。

(3)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纠纷: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质量、安装、维护等方面的纠纷。

4. 建设工程劳动争议纠纷建设工程劳动争议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等方面的纠纷。

(2)劳动报酬纠纷:工资、奖金、津贴等方面的纠纷。

(3)社会保险纠纷: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方面的纠纷。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劳务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乙方负责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但甲方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案件评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案件评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案件评析一、背景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的合同。

然而,由于该行业涉及面广、工程复杂,施工过程中存在许多无法预料的因素,使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可避免,甚至频繁地发生。

本文将从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例入手,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现状、发生原因以及解决方法。

二、案例分析2.1 双方未就合同履行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在某地铁项目施工中,甲方和乙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对工程进度和质量项达成一致,导致双方在后期施工过程中,存在互相推诿的情况。

最终导致甲方提起诉讼,乙方要求完成工程,并索赔工程款,导致纠纷无法得以解决。

2.2 违反合同规定授权在某大型工程项目中,乙方工程师在没有经过甲方的同意的情况下,对工程图纸中的建筑尺寸进行了修改。

导致工程中出现了误差,最终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该误差的费用。

乙方认为是由于甲方项目管理不当才导致的误差,因此不同意承担费用。

最终纠纷无法得到解决。

三、纠纷原因3.1 合同天花板由于建筑工程本身的不确定性以及合同的不充分,导致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不完备,不足以覆盖合同中存在的风险。

例如,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质量和进度,导致合同施工过程中存在互相推诿和恶意猜疑的情况。

3.2 监管缺失由于构成建设工程的许多项目难以通过常规手段进行监管和测量,监管部门难以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其次,监管难以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制定标准和执行策略,以便将所有各方有效地纳入工程项目执行的范围内。

3.3 风险分配缺乏合理性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许多因素不能确定,因此应在合同中规定各方的风险分担比例。

然而,在许多情况下,缺乏科学、合理的原则来分配风险,增加了解决纠纷时的困难。

四、解决办法4.1 双方应在合同中达成一致在向工程总承包商授权之前,对关键步骤、进度、质量和资金的分配进行仔细的审查。

共同制定合同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实施工程项目。

4.2 强化监管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可以增加纠纷解决所需要的信息与数据,从而可以提高预测和控制风险的能力。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有关法律与实务探析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有关法律与实务探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法律与实务探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类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争议额大且较为复杂地案件,在合同地履行和司法实践中容易对有关法律和实务地理解产生不同认识,根据处理此类案件地实践和施工企业反映地情况,试就以下问题进行浅析解答,以求与建设企业和法律界同行共同研究探讨.一.发包人拖延工程结算,在结算未作出前,承包人能否行使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地优先权合同法第286 条规定地优先权,是指在发包人有数个债权人地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要求对建设工程地折价或者拍卖,并对折价和拍卖地价款具有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地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地解释》对承包人优先权地行使设定了三方面地限制条件 1.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地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2. 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地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地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地损失. 3.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地期限为 6 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地竣工之日起计算.根据合同法 286 条和最高法院地关于行使优先权期限地规定,有人认为,实践中发包人拖延结算地情况比较普遍,如果发包人拖延结算超过 6 个月地期限,即可制约承包人优先权地行使,因此,承包人要行使优先权在实际操作上比较困难.显然,这种认识把结算作为行使优先权地条件,理由是尚未结算,工程欠款额不明,因此不能行使优先权.本人认为,是否经结算,并非合同法规定行使优先权地条件.根据合同法 286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地司法解释,承包人行使优先权地条件有三,一是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二.经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三. 承包人应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地竣工之日起 6 个月内行使优先权.而并没有说须以完成结算为条件. 如果发包人拖延决算超过竣工时间 6 个月,承包人就不能行使优先权地话,那么等于承包人地优先受偿权完全可由发包人控制,如果是这样, 合同法规定地优先权在发包人拖延结算时就形同虚设, 显然这不是立法地本意和取向.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或有关结算地规定时间拖延结算,实质上是拖欠工程款地一种方式.合同法第 286 条并不排斥承包人在发包人拖延工程结算地情况下, 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工程欠款,同时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那种以结算后才能行使优先权条件地认识,有碍于合同法 286 条应有法律价值地实现.作为承包企业,关键是要在工程竣工后地 6 个月期间内提起确认优先权地仲裁或诉讼.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地,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地,除按照建设工程地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地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地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地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2 年 6 月 27 日实施地司法解释:1.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86 条地规定,认定建筑工程地承包人地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地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3. 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地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地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地损失.4.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地期限为 6 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地竣工之日起计算.5. 本解释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二.发包人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地,承包人能否以不交付建筑工程行使抗辩权这里所说地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约定同时履行或应先履行地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应当履行地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相应地义务而不构成违约.根据合同地约定和有关部门规章地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不交付工程 (部分或全部工程)行使抗辩权,一.发包人拖延结算.建设部.财政财政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二.发包人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时尚拖欠工程进度款地;三.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时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而未支付地.上列第一种情况是依据行政规章地规定,第二种情况属于先履行抗辩,第三种情况属于同时履行抗辩.但是, 抗辩权地行使应当与对方不履行义务地情况相对应,即不交付地工程价值与工程欠款价值基本相当.如果发包人拖欠地工程款与不交付地建设工程价值差距较大或者部分不交付影响整个工程使用地,就会造成扩大损失而要承担赔偿责任地问题.因此,承包人要善于运用法律赋予地抗辩权维护自己地权益,在以不交付工程作为对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进行抗辩时,做到有理有节.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地,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地履行要求.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地,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地,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地履行要求.建设部.财政财政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三.承包人未移交全部工程资料,发包人是否可以此作为逾期支付工程款地抗辩理由现实中有承包人为了促使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有不交付部分工程资料以作为催讨工程款筹码地情况,在仲裁中,发包人则会以承包人未交付完整地工程资料作为其拖欠工程款及应负违约责任地抗辩.这种抗辩理由是否成立.我们认为:如果未交地资料影响到工程结算,发包人以结算条件尚不成就为由拒付相应款项地抗辩可以成立.但在工程价款已经确定或可以确定地情况下,发包人不得以资料未全部交付为由对应付工程款行使先履行或同时履行抗辩权.理由是工程进度款地支付是发包人地主给付义务,而工程资料交付是承包人地从给付义务,发包人不得以承包人未完全履行从给付义务而作为延期履行主给付义务地抗辩理由.但是如果因承包人不交付工程资料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地,发包人可以要求赔偿,如导致工程竣工备案.办证迟延等造成地损失.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地通知第十六条第二款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地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第九条当合同规定地调整合同价款地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地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四. 承发包双方另订合同地何种情况属于对备案中标合同实质性地变更,两份合同 (简称黑白合同)对价款地约定不一,应以那份合同为结算根据《招标投标法》第 46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地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地其他协议” .该规定在法律分类上为禁止性规范,如果违反则为无效.那么何种情况属于背离合同地实质性内容,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规定.从总体上来说,实质性地内容主要是指工期.质量.造价.其它方面要看招投标文件地具体内容及另行订立地协议是否涉及设计变更等情况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地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中标备案合同与另订协议约定地工程价款不一致地,工程款地结算应以中标合同为准.虽然双方地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履行是另行订立地协议 (合同),中标合同只是为了应付备案,但因这种协议(合同)违反招投标法地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地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地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地,中标人应当提交.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地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地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地,应当以备案地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地根据.五.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对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提出抗辩时,如何划分工程质量问题和保修地范围在现实中,承包人申请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欠款,而发包人常以承包人施工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提起反请求以对抗承包人地申请.属于工程质量问题地,对发包人地反请求应当支持,属于保修问题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地保修规定处理,发包人不能以此为由拖欠工程款.因此需要界定发包人所提地质量与保修地范围问题.就大概念上来说保修地问题也属质量地范畴.但鉴于建筑工程产品与其它产品地不同,有关规定所指地工程质量通常是指存在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方面,以及严重影响使用地情况,而一般地问题则属于工程保修地范围.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是否通过竣工验收或有否实际投入使用作为区分质量与保修两者地界线. 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出现地问题,一般应属于保修地范围,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负修理责任.发包人以属于保修范围地问题来对抗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地,不能支持.但如果提出地质量问题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严重影响使用并有相应证据地,应当通过鉴定确定.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地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地,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地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地,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地,应予支持.交付使用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地,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地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六.发包人在合同规定地结算时间内对承包人提交地决算报告不予答复,能否认定视为认可承包人地竣工结算此问题地提出在于有关部委行政规章地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地司法解释不一致,且有关规章地规定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地司法解释后,在规定不一地情况下,有一个如何理解和适用地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下有关规定:1.二 00 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 第 107 号令 ) 第十六条(二)规定: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地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地,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2 .二 00 四年十月二十日建设部.财政部财建 [2004]369 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地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3 .二 00 四年九月二十九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二○○ 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公布,二 00 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地,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地,应予支持.4 .2004 年 10 月 29 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 2004 ) 78 号文转发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审计署.民总局.统计部.银监委.保监委《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地意见》第(十七)规定,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地有关凭证,达不到合同约定比例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显然,上述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15 个部委文件地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地司法解释并不一致.按照我国法律之间效力位次地规定,司法解释是对适用法律地解释,可以说是法律地规定,而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15 个部委地规定,履于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地效力低于法律规定地效力,因此,无论其规定实施地时间是否晚于司法解释,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地司法解释. 如果合同中没有关于发包人在合同规定地结算时间内对承包人提交地结算文件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地约定,就不能认定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地结算文件.七.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固定价,因市场行情变化,材料价格涨落变化大,一方当事人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地,能否支持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般建设过程时间较长,建材市场价格涨落变化大,当合同约定采用包工包料固定总价,或主要建材单价固定而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签订合同时所确定地利益关系则会有失平衡.在此情况下,一方以原约定有失公平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台倡导协商变更地文件等为由要求调整,另一方则认为应按合同结算而发生争议地,应当按照合同地约定处理.签订合同时与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情况等出现较大变化地情况,在理论上叫作情势变更,在新地合同法未实施前,理论界和和司法实践中讨论和适用情势变更地情况较多.即在发生一定变更事由地情况下,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地申请变更双方合同地相关约定.为强调合同地稳定性,限制司法活动中地自由裁量权,新合同法地修订对情势变更原则基本上采取了否定态度,而强调双方各自对市场风险地预测和承担.当事人要求调整价款,实质上是变更合同,能否变更,应当符合合同法有关合同变更地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地规定,合同地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法第 54条规定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地是指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地,而市场情况地变化是合同订立后地变化.因此,一该当事人要求变更在法律上缺乏根据.有关行政文件更不能作为变更地根据.且有关部门文件是一般是指导性或倡导性地,适用地前提还是要双方协商同意,如果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则不能适用.因此,不论是总价固定或单价固定,合同一经约定,即具有法律效力,这是一个市场风险地预测和承担问题,如果合同在固定价款同时约定了承担风险地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地调整办法,应当从其约定.但在合同总价固定地情况下,固定地价款与图纸所固定地工程量应是相对地,除非另有约定,变更增加工程量地工程价款应另行结算,有争议时应适用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地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地,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地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地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地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地通知第七条(五)约定承担风险地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地调整办法;第八条(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地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地计算方法,在约定地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地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八.工程联系单未得到发包方签证地,工程量.工程价款发生争议应如何认定处理.承包人提请发包人签证地联系单得不到发包人地签证.甚至得不到已经送交签证地回执,是一个令承包人十分无奈且较为普遍地现象,综观通用条款有关签证地规定,对工期顺延.安全防护设施.工程量地确认和进度款地支付.变更工程及价款地调整等等,都要求承包人在规定地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交相应地联系单或报告.但实际情况是你送了人家一不收,二不签,或收了不给回执.而联系单得不到签证或不能取得送交回执地直接后果影响到工程价款地结算.索赔和进入司法程序后对事实地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当前地实际情况,为保护施工企业地权益,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地解释》第十九条中对有关工程量地认定等,作出了有利于承包人地规定, 即“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地,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地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地,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地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地工程量” . 当然,这里还有一个如何证明地问题.实践中,有关会议纪要,施工组织实施方案,经变更地工程发包人同意通过竣工验收地,都可以作为认定发包人同意施工地证据.对变更地工程量有争议地,承包人可以申请委托造价审定机构实地勘验等方法确认,而不必拘泥于承包人是否提交了工程量变更增加地联系单.对设计变更工程地价款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地规定, “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地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地,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地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是适用建设部地示范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地话,适用最高院地该规定,还需要以向发包人提交工程价款变更地联系单为条件,因为建设工程合同地通用条款第 31.2条规定, “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地变更” .按该条款规定,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地报告或联系单.现在地问题是你有否提出变更价款地报告,如何证明你已经提交变更工程价款地报告.该问题地认定与工程量地确认方面是有区别地: 1.适用地条件不同,工程量地签证通用条款上没有说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就视为没有变更.而价款地变更条件在双方签订合同地通用条款上已有明确地规定,即承包方必须在14日内出联系单提出变更要求.如果没有出联系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地规定也就难以适用.在这里联系单是条件.根据我国法律地规定,在非强制性地法律规定与合同地约定不一致地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地约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地上述规定属于弥补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2.在事实认定上地区别在于,工程量是有形地,可用实际结果加以证明,而价款地变更重在程序上地提出,一旦发生争议很难举证,也很难认定.因此,施工企业要研究对价款变更条款地约定,及时出具变更价款地联系单.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地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地,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地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地,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地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地,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地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地,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地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地工程量.九. 送交签证联系单.结算文件等应注意地问题。

工程法律案件分析(3篇)

工程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项目日益增多,工程法律问题也随之增多。

工程法律案件涉及合同、侵权、劳动争议等多个方面,对于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一起典型的工程法律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件背景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承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栋住宅楼。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1亿元,工期为两年。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施工单位赔偿逾期交付工程造成的损失,但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三、案件焦点1. 施工单位是否构成违约?2. 逾期交付工程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3. 双方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四、案件分析1. 施工单位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已构成违约。

2. 逾期交付工程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施工单位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包括:(1)工期延误导致的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工期为两年,但施工单位实际工期延误一年。

因此,工期延误损失为1亿元×(1÷2)=5000万元。

(2)因工期延误导致的其他损失:如设备闲置、人工费增加等。

根据相关证据,这部分损失为1000万元。

(3)合同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施工单位应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

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规、解释、案例及参考阅读条目索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规、解释、案例及参考阅读条目索引索引包括六个部分八十一项,侧重收录与审判实务结合比较紧密的内容。

六个部分分别是:法律、行政规章、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指导性案例、地方法院指导性意见、推荐阅读文章和书目。

一、法律01。

合同法1999.10。

0102.建筑法1998.03.0103.招标投标法2000.01.0104。

物权法2007.10.0105.安全生产法2014.12.01二、行政规章06.基本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审查批准暂行办法1955。

11。

19 07。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

09.250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01.300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

02。

0110。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02.0111.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13。

02。

0112.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2014.10.01三、司法解释13.最高人民法院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否应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7。

08。

29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04。

02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

06.27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2002.08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诉阿尔斯通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3。

05。

14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起诉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解除挂靠经营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2003.0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评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评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评析该案例涉及一项中型住宅建设工程,甲方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为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合同明确了工程的基本情况、工期要求、质量标准、价款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

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多项争议,主要集中在工期延误与质量不符两大问题上。

首先来看工期延误的问题。

原合同约定的工期为18个月,但实际施工耗时超过了20个月。

分析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极端天气的影响;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乙方在材料采购和人员调配上存在失误。

从法律角度讲,不可抗力是免责条件,但乙方的管理失误则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这一点在合同中应有明确的风险分担机制和违约责任约定。

接着是质量问题。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部分住宅的墙体开裂、水电安装不符合规范等问题。

这不仅影响了甲方的信誉,也给乙方带来了返工的成本。

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因此,乙方应对质量问题负全责。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详细列明各项质量标准和验收流程,以及如何处理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

除了上述两个主要争议点,合同中还应注意的是变更管理。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材料替换等情况时有发生。

合同应当预设变更处理程序,包括变更的申请、审批、实施及价款调整等环节,确保双方权益不受损害。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条件也是不可忽视的部分。

在本案例中,由于双方在争议解决上的分歧,最终导致合同提前终止。

因此,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程序及相关后果,以便在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时,能够有序地处理善后事宜。

对于合同的履行保证措施也需给予足够的重视。

例如,乙方应提供相应的履约保证金或第三方担保,以增强合同的约束力。

同时,甲方也应按时支付工程款项,避免因资金问题影响工程进度。

建设工程法律解释与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法律解释与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法律解释与案例分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建设工程在现代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建设工程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化,需要我们深入了解和解析。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法律解释进行探讨,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以期给读者提供全面深入的了解。

一、建设工程法律解释建设工程法律解释是指对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阐述。

建设工程法律解释的主要目的是对法律的语义和逻辑进行解构,明确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范围,确保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建设工程法律解释在建设工程项目的规范运行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保障作用。

建设工程法律解释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1.1 合同法律解释在建设工程中,合同是各方之间约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文件。

合同法律解释主要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变更要求,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并签订变更合同,以确保各方权益的合法维护。

1.2 法律责任解释建设工程中,各参与主体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解释是指对建设工程中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侵权等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解释和规范。

例如,在建筑施工中,如发生质量问题导致事故或损害,施工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 环境保护解释建设工程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必须合理规划和保护环境资源,以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解释主要涉及建设工程涉及的环境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

例如,对于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二、案例分析2.1 案例一:建筑施工质量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担施工责任。

然而,在工程竣工后不久,建筑出现沉降和墙体裂缝等质量问题。

甲方认为这是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所致,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质量保证义务,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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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规、解释、案例及参考阅读条目索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规、解释、案例及参考阅读条目索引索引包括六个部分八十一项,侧重收录与审判实务结合比较紧密的内容。

六个部分分别是:法律、行政规章、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指导性案例、地方法院指导性意见、推荐阅读文章和书目。

一、法律01. 合同法1999.10.0102. 建筑法1998.03.0103. 招标投标法2000.01.0104. 物权法2007.10.0105. 安全生产法2014.12.01二、行政规章06. 基本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审查批准暂行办法1955.11.19 07.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09.2508.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01.300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02.0110.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02.0111.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13.02.0112.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2014.10.01三、司法解释13. 最高人民法院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否应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7.08.29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04.02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06.27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2002.08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诉阿尔斯通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3.05.14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起诉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解除挂靠经营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2003.08.28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3]民一他字第14 号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01.0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复函2006.04.25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 号23.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四、最高法院公报/ 指导性案例24. 沈希贤等182 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0325. 沈阳化工总公司诉本溪热电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0326. 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0627. 金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0728. 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1229. 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0830. 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11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规避执行的九起典型案例之四:湖北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团风县方高坪建筑公司与亿源科大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及黄冈中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程款担保纠纷执行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0932. 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0933. 指导案例7 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1234. 河源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与龙川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0635. 莫志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1136.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之二:郑州一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0137.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0438.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08五、地方法院指导性意见39.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08.0640.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2000.07.2841. 广东高院民二庭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 条的指导意见2004.01.1742.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6.11.0143.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07.2644.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12.1745. 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2.2346. 浙江高院执行局/ 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2012.1.1047. 安徽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0548. 安徽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4.01.0149. 四川高院关于审理涉及招投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的意见2010.06.2250. 福建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07.11.2251. 重庆高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应如何理解的意见2003.03.2452. 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10.03.0953. 杭州中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及房屋相关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2010.11.01 六、参考阅读,、十、、八文章:54. 冯小光:《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04年第12 期55. 侯进荣: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司法适用,《人民司法》2005 年第4 期56. 邹跃光、林跃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问题篇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规、解释、案例及参考阅读条目索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规、解释、案例及参考阅读条目索引索引包括六个部分八十一项,侧重收录与审判实务结合比较紧密的内容。

六个部分分别是:法律、行政规章、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指导性案例、地方法院指导性意见、推荐阅读文章和书目。

一、法律01. 合同法1999.10.0102. 建筑法1998.03.0103. 招标投标法2000.01.0104. 物权法2007.10.0105. 安全生产法2012.11.01二、行政规章06. 基本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审查批准暂行办法1955.11.1907.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09.2508.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01.300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02.0110.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02.0111.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13.02.0112.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2014.10.01三、司法解释13. 最高人民法院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否应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7.08.29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04.02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06.27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2002.0817.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诉阿尔斯通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3.05.1418.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起诉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解除挂靠经营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2003.08.28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3]民一他字第14 号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01.0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复函 2006.04.25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40 号23.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11四、最高法院公报 / 指导性案例24. 沈希贤等 182 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4.0325. 沈阳化工总公司诉本溪热电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7.0326. 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7.0627. 金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最高人 民法院公报 2007.0728. 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 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7.1229. 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 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8.0830. 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8.11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规避执行的九起典型案例之四:湖北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团风县 方高坪建筑公司与亿源科大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及黄冈中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程款担保纠纷 执行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1.0932. 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 民法院公报 2012.0933. 指导案例 7 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 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1234. 河源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与龙川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 公报 2013.0635. 莫志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 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1136.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 "失信被执行人 "典型案例之二: 郑州一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 执行河南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0137.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 院公报 2014.0438.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 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08五、地方法院指导性意见39.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08.06 40.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2000.07.28 41. 广东高院民二庭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 条的指导意见 2004.01.17 42.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6.11.01 43.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07.26 44.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8.12.1745. 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012022346. 浙江高院执行局 / 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 47. 安徽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05 法发[ 2009] 2012011048. 安徽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4.01.0149. 四川高院关于审理涉及招投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的意见2010.06.2250. 福建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07.11.2251. 重庆高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应如何理解的意见2003.03.2452. 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10.03.0953. 杭州中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及房屋相关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2010.11.01六、参考阅读,、十、、八文章:54. 冯小光:《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04年第12 期55. 侯进荣: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司法适用《人民司法》2005 年第4 期56. 邹跃光、林跃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问题和对策《人民司法(应用)》2007 年第9 期57. 金可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与工程质量对工程款结算的影响《人民司法(应用)》2008年第 3 期58.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法律问题分析《人民司法(应用)》2008 年第21 期59. 夏正芳: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理念初探《人民司法》2011 年第15 期60.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指导性案例7 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人民司法(应用)》2012 年第15 期61. 崔玉清、林文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分析及审判理念探讨《法律适用》2013 年第12 期62. 夏正芳: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实务中的有关问题《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5 集63. 潘军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14 年第7 期64. 王建东、孙兴洋:建设工程合同竣工结算规则的合理性探讨《法学》2006 年第11 期65. 王建东、毛亚敏: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格《政法论坛》2007 年第4 期66. 黄喆: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适用《法律科学》2013 年第5 期书目:69.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法院出版社2004 年版70. 冯小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及审判实务专题讲座(8 张vcd)(赠书)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2010 年版71.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附指导案例)3/ 建设工程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72. 王振民:建设工程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6/ 法院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系列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73. 吴庆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与指导案例3: 建设工程卷法律出版社2011 年版74. 魏济民等主编: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与案例精选法律出版社2012 年版75. 郭丁铭、肖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年版76.奚晓明主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民商事裁判精要与规范指导丛书法律出版社2013 年版77. 陈旻: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实务与案例精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年版78. 胡玉芳、王志强:项目经理的法律课堂/ 工程项目法律风险防控操作指引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4年版79. 奚晓明、韩延斌、王林清:《房地产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 年版80. 林文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 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相关疑难问题解答》2015 年10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十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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