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合集下载

论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论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关于乡镇政府与农村组织的关系余银波(浙江海洋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行政管理专业,浙江舟山,316004)[摘要]:乡镇与村组织之间具有三重关系,第一方面是乡镇党委与村党支部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第二方面是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在村民自治事务范围内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第三方面是乡镇政府与农民在政府依法行政事务上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第一重关系体现党的领导原则;第二重关系体现村民自治原则;第三重关系体现依法行政原则。

乡村三重关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以其中任何一个关系、一个原则来否定其他两个关系、两个原则,都会造成乡村关系的失调。

[关键词]:乡镇政与农村组织;相互关系引言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整体启动。

生产关系的变革不仅带来了生产方式的变化以及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对农村政治、社会、文化等各项事物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致使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强化了家庭在生产中的作用,农民极大的获得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

经济上的自主必然要求政治上的民主,“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受到了严重冲击,越来越暴露出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发展形势的弊端,这使农村政治体制改革提上了议事日程,以发展基层民主政治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在中国广大农村蓬勃发展。

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在全面总结农村改革二十年的基本经验时指出:“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核心是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在展望未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时强调要求:“在政治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保证农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1]。

正是借十五届三中全会的东风,全国人大在屡次争议后,终于在1999年11月正式通过了已试行十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基层民主的强制性和规范化建设纳入整轨。

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正式颁布与实施,村级治理的民主化大势所趋,以乡村领导关系为核心的传统乡村关系面临严峻挑战。

村民自治下的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研究

村民自治下的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研究

村民自治下的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研究作者:楼鲜丽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08年第03期【摘要】现阶段,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实际包括乡镇政权和村民自治组织两部分。

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张力或矛盾,严重阻碍着乡镇行政职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本文从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出发,着重分析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关系张力或曰冲突的主要表现、制约因素及成因,并提出若干对策建议。

【关键词】村民自治;乡镇政府;村委会;关系村民自治是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和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政府提升国家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其取得的进展十分明显,但也遇到了很大的困难。

从理论上讲,村民自治制度是一个较好的制度安排,但在具体的运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其中之一,便是如何处理好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一、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分析现阶段,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实际包括乡镇政权和村民自治组织两部分。

对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基层政权组织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支持、帮助的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即乡镇政府对于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

这条规定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在村民自治范围内的工作关系是指导关系,二是明确了村委会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是协助关系。

但在村民自治的实际运行过程中,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很难达到这种状态,乡镇政府总是把它作为自己的下一级机构。

由于现行监督体制的缺陷与实践中职能定位不准,基层政府从本位利益出发,常常把自己看作是“婆婆”,把村委会视作“媳妇”,致使干预时有发生,从而导致了这种病态关系的存在。

因此,村委会成为乡镇政府的附庸。

一方面,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现象严重。

表现在:有些地方乡镇政府干预、操纵村民选举,任意调整、撤换民选村干部;如:湖北省潜江市第四届村民委员会自1999年9月28日换届选举以来,截至2002年5月1日,全市329位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主任被乡镇组织及个人违规宣布撤换(含免职、停职、降职、精简、改任他职)的达187人,占总数的57%①。

浅议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

浅议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

浅议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作者:吴丽佳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2010年第12期摘要: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政府是基层一级国家政权,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是宪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分别从概说、现状分析、改进建议三个方面对此进行了一些浅层探讨。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关系0 引言如果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村经济政策的一个里程碑,使农民有了经营自主权,促成了农村经济一个飞越,那么由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决定的,伴随着经济自主权的行使,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保障。

人民公社转变为乡镇政府,村大队转变为由村民自主选举的村民委员会,不仅赋予了村民政治自主权,并且为村民经济、政治等方面的自治权利奠定了法律意义上的制度与组织基础,是时代要求的产物。

1 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关系的法律定位1.1 村民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由以上两项法律规定可以清晰得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的一种,不是一级行政机关。

1.2 乡镇政府的法律性质《宪法》第10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第5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们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由以上两项法律规定也可以清晰得出乡镇政府是基层国家政权的一种,是基层一级行政机关。

1.3 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法律关系《宪法》第11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府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又对此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论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论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论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一、应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关系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关系,也明确了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指导内容和范围。

法律之所以会作出这一规定,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现行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村民委员会组织定性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所谓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就是广大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就是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既然宪法对于村民委员会性质作了如是规定,就使得村民委员会与过去的行政村有了本质的区别,即村民委员会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因而,不像行政村那样具有行政职能,它不能代表国家向村民实施行政管理,而只能带领村民办理本村的各项内部事务或者协助政府做好有关的行政工作。

因此,法律关于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就不能再套用过去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只能确定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这是尊重宪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具体表现。

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的上述规定,必须把”指导”性质和”指导”内容及范围即”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衔接起来。

一方面要坚持”指导”性质而不能偏离这一性质,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关系,不能简单照搬上下级关系,乡镇政府不能对村委会实施行政领导,不能改变或者撤销村委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及政策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制定的村规民约,更不能代替、包办属于村委会的工作。

另一方面要立足于”村委会的工作”这一内容和范围指导,而不能超越。

根据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的工作”的内容和范围大致为: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组织村民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作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遵守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委会,应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引导,等等。

乡镇政府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论纲

乡镇政府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论纲

乡镇政府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论纲经济与法制摘要:我国农村基层社会存在乡镇政府行政权和村民自治权两种运行体系。

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在实践中乡镇政府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之间交错混淆,经常发生冲突,这严重制约了农村社会的健康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因此,我们有必要厘清乡镇政府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之间的关系,明确它们之间的运行边界和互动关系,确保乡镇政府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运行规范、有序、和谐。

关键词:村民自治权;乡镇政府行政权;冲突;协调;良性互动Abstract:There are villagers’autonomy and admin-istrative power of twon government in the rural areas. Affected by many factors,villagers’autonomy and ad-ministrative power of twon government are interlaced with each other and often conflicts,which restricts good development and harmonious society in the rural areas.So we should organize and make clear relations between villagers’autonomy and administrative power of twon government,and ensure them to operate harmo-niously.Keywords:Villagers’Autonomy;Administrative Power of Twon Government;Conflict;Harmony;Good Reciprocity一、乡镇政府行政权和村民自治权的界定乡镇政府行政权属于国家公权力的范畴,它是指乡镇政府代表国家对乡镇基层事务进行行政管理的权力。

农村基层政府组织与村委会之关系及发展---------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

农村基层政府组织与村委会之关系及发展---------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

农村基层政府组织与村委会之关系及发展---------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摘要: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历来都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而农村的基层政府组织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也一直是扑朔迷离。

本文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角度研究了农村基层政府组织及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及其发展。

关键词:国家、社会、基层政府组织、村委会一、农村基层政府组织及村委会的定位——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在我国广大农村,乡镇一级政府下通常还存在一种组织——村委会。

村委会属于市民社会的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不行使国家职权。

但是,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各种经济、政治、社会事务逐渐增多,本来是农民的自治组织,独立于基层政府之外的村委会越来越多地介入了农村的政治生活中。

很多时候更充当了基层政府的左膀右臂。

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来看,基层政府、村委会到底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定位?又扮演着什么角色?其间的发展又该何去何从?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要明确“国家”是什?“社会”是什么?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又是什么?所谓“国家”,根据马克思对国家的定义,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我国理论界在阐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时,比较注重国家的阶级属性,把揭示国家的阶级属性当作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真谛。

统治阶级占有国家权力,通过各种行政组织对广大人民进行领导,而正式的政府组织成为了国家的代名词。

本文中的农村基层政府组织即是国家的代表。

所谓“社会”是指共同生活的个体通过各种各样社会关系联合起来的集合。

形成社会的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包括家庭关系、共同文化以及传统习俗。

村委会是村民基于共同的利益要求而组成的利益集合体,它成立的目的是争取村民的共同利益,为了此项目的,有时会与政府组织产生矛盾。

从人类政治发展史来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错综复杂,经历了国家社会化及社会国家化等各种阶段。

所谓“国家社会化”实质是市民社会优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在政治博弈中慢慢淡化以致退出,实现全社会的自治。

正确处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正确处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正确处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问题,是农村基层政治体制和管理体制中的重大问题,也是推进村民自治的首要问题之一。

《村委会组织法(试行)》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1998年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除了重申上述规定外,又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法律的上述规定,不仅明确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同时也明确了乡镇政府在实施指导以及村民委员会在接受指导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即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这一法律定位是正确的。

但在少数地方,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完全理顺,乡镇政府在指导村民委员会工作方面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乡镇政府在指导村民委员会工作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不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干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如有的乡镇政府指定、指派候选人,有的乡镇政府随意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是不尊重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干预村委会干部的内部分工。

有的乡镇政府因为不满意村民选出来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就在干部分工上做文章,不让村委会担负实际工作,或者另行聘任村会计、村出纳和妇女主任,另组工作班子抓村里的工作,致使村委会无法行使职权。

三是不尊重村民会议的权利,用行政命令代替村民会议来决定村里的大事。

如村干部的补贴数量和村级提留款的多少,应该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但在有的地方,村干部的工资补贴标准由乡镇政府决定,村提留的多少也由乡镇下文规定。

又如近年来一些地方搞教育“双基”达标,有的乡镇政府为求政绩,不顾农村学生生源不足的实际和村级集体经济的困难,强迫村里举债建校,致使不少村债台高筑,而修建的学校又因招不到学生而只得将教室空置,造成极大浪费,村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村委会与党支部、乡镇政府的关系研究

村委会与党支部、乡镇政府的关系研究
实现这种办法的基本程序要因村而宜。对于党支部发挥作用大,村民认同程度高的村, 创新选人机制,制订严格的党支部选聘标准,规范党支部的民主选举程序,把能力强、威信 高、愿意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党员选拔为支部书记、副书记和支部委员。再由民主选出的 党支部全力投入村委会的竞选,按照《村组法》的程序竞选村委会,并通过民主选举的程序 分别行使村长、副村长和村委委员的职权。竞选失败者则自动辞去所担任的党支部职务,其 职务由村委会竞选成功者兼任。对于党支部软弱瘫痪、群众基础差的村,先按照《村组法》 的程序选出村委会,再由当选的村长、副村长和村委委员分别兼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支 部委员。如果当选村委会是非党员,就积极培养其加入党组织。对于经济条件差、人口少、 选人难的村,则可采取先进村的党员跨村兼职或由乡镇政府下派一人担任党支部书记和村长 职务的办法解决。通过这种方式产生“两委”干部,是村民自治条件下对党支部提出的新要 求,不但不会削弱党的领导,反而能够增强党的领导,即使党员竞选失败,也不会影响党对 村民的领导。因为党员竞选失败即可以迫使党组织和党员个人反省自身,找出自身的问题和 不足,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也可以督促党员干部改变以往家长式的管理方式,自觉要求 自己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注重树立党在村民心目中 的威信;还可以通过选举及时把一些思想品德好、管理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村民吸收到基 层党组织的队伍中,以增强基层党组织队伍,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
当然,处理好“两委”关系后,能否保障村民自治的顺利进展,还要取决于乡镇政治体 制改革的成功与否。因为“两委”关系的不协调实际上是乡镇政府与自治组织的矛盾和冲突 在实践中的反映,如果名义上的自治组织实际上属于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则很难保障村民 自治权的实现。
二、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两难处境及解决办法 乡镇政权位于国家权力的末梢,对本乡事务行使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国家及地方政府 的各种硬性任务都要通过乡镇政府来完成,如控制人口和维护治安等,此外还有各级政府部 门制定的要求、所辖部门达标升级的发展目标、地方政府为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制定的种种 计划等最终都要通过乡镇政府贯彻落实。对于这些任务的完成,地方政府多采取“一票否决 制”,一项指示达不到,乡镇官员就失去了评奖和晋升的资格。而上级政府在制定这些目标和 计划时并没有为乡镇政府提供相应的手段和条件,所以,乡镇政府只能用行政命令的方式从 农民那里获得完成任务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他们的工作有赖于村民自治的配合。在这种情 况下,村民能否选出有能力完成政府任务且能够服从乡镇政府的村委会成员成为乡镇政府关 注的焦点。所以,在指导村民自治的过程中,乡镇政府一般过多地关注自己的目标的实现, 尤其在社会经济封闭落后的地区,农民对民主政治要求淡漠,民主选举活动容易受到上级政 府的干预,民主选举制度往往流于形式。以至于乡镇政府在村委会选举中,操纵选举、指选、 派选;有的在民主选举前有意不进行法律宣传,选举过程中也不按法律程序进行选举,不公 开计票,不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有的村到期不换届,原班人马不经选举就按原职连任;有的 甚至不依法让村民罢免村委会干部,而是直接用行政命令随意免去群众选举的干部。这些做 法与村民自治背道而驰,结果导致村民对参与政治失去兴趣和信心村委会不正常关系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实现党支部 与村委会交叉兼职,从根本上解决“两委”关系的冲突。有些学者认为:“两委合一”则是明 显退回到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老路上去。笔者认为,这并不是一种倒退,而是村民自治对 党的领导提出的新要求。首先,党支部与村委会由一套人马交叉兼任,即不同于人民公社时 期党的一元化领导,也不同于人们习惯认识上的党政不分。因为交叉兼任的基础是村民广泛 参与的民主政治,而且这一套人马代表了党和村民的双重利益,承担党和村民的双重职能, 一方面它作为党支部,必然对上向党和国家负责,有责任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变成群众的 自觉行为;另一方面作为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必须对下向村民负责,确保村民的利益不 受损害。他们拥有上下授予的双重权力,同时要尽对上对下负责的双重责任,即避免了“两 委”之间争权夺利,也避免相互之间的扯皮和推诿,增强了村干部的团结协作。当国家政策 与村民利益、或者乡镇政府行为与村民意愿发生冲突时,他们就会权衡利弊,具体问题,具 体分析,采取合适的办法解决问题,减少了不必要的冲突和内耗。其次,党支部与村委会由 一套人马交叉兼职,不仅解决了村级组织机构臃肿和责任不明,减少村干部之间冲突和内耗, 提高了党支部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效力,而且减少了村干部的职数,节省了开支,减轻了农民 负担。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而不是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根据本条的规定,在理解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问题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一、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指导、支持、帮助和协助关系把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定位为指导关系,符合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有利于村民自治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固此,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规定为指导、支持和帮助与协助的关系,而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理由是:(1)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乡镇政府的下级,村民委员会干部不是国家公务员,不拿国家公职,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不是上下级关系,当然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基层群众自治域民族区域自治不同,民族区域自治是政权性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仍然是一级政府,负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各项指示、命令的义务,因此必须接受上级政府的领导;而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只负有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各项指示、命令的义务,没有具体执行的义务,因此不存在需要受政府领导的问题。

(3)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就意味着乡镇政府可以任命和撤换村民委员会干部,可以改变、撤销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可以命令村民委员会办理各种各样的政府工作,也可以将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收到政府手里来办,照此办理,村民自治就无从谈起。

(4)至于有人提出,现在乡镇干部少、任务重,很多工作都得通过村民委员会才能得以落实,不规定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乡镇政府没有了村民委员会这个“腿”,工作就很难开展。

关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研究

关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研究

关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研究姓名:***摘要:我国正在大力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而和谐乡村社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以我们要协调好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本文首先论述了我国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各自的职能,然后分析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产生原因.并且提出转变乡镇政府的治理理念、明确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权责、推进乡镇和村级行政体制改革、探索新形势下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从而理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提高农村基础组织工作效率,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关键词: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职能村民自治过度自治化三管三监督引言:和谐社会是我国正在构建的社会,而作为农业大国的我国要重视农村的发展。

和谐乡村社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现在的大学生们大部分都将目光放在了城市,很少愿意在农村发展。

我认为我们大学生应该多多的关注农村,关注农村的发展。

而且要投入其中。

一、我国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各自的职能。

乡镇政府是国家设在农村的基层政权组织,主要职能是进行行政管理、政府决策、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公共管理服务。

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问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并对村民会议负责。

现在我国正在大力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而和谐乡村社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以我们要协调好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村民自治制度确立以来,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建立了一种新型的关系。

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致使乡村关系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方面,有些地方甚至存在着严重的矛盾和冲突,不但制约了乡镇职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而且不利于我国和谐乡村社会的构建。

二、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1、从理论和制度上看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法定关系。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乡镇政府与村民委会的作用及相互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2论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

2论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论乡镇行政管理和村民自治的关系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年级:分校/学院:提交日期:目录一、乡镇行政管理和村民自治制度的演进 (2)(一)乡镇职能的基本状况 (2)(二)“社改乡”及乡镇体制的建立 (3)(三)我国村民自治的发展过程 (3)二、乡镇政权与村民自治关系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5)(一)乡镇政权与村民自治关系的法律界定 (5)(二)乡镇政权与村民自治关系的现状及问题 (5)(三)影响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关系的原因分析 (7)三、理顺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关系的措施建议 (8)(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 (8)(二)完善制度,规范运行 (9)(三)因势利导,多措并举 (10)摘要我国的村民自治组织既是一个实行“四大民主”的自治组织,又是一个必须听命于上级政府的行政组织,其在其诞生之日起就已经深刻地打上了早几年瓦解掉的人民公社“政社台一”的烙印。

实践表明,在我国推行了多年的以实行基层民主政治为宗旨的村民自治制度,尽管其培养和训练了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程序,并为中国现今的民主政治建设打下了基础,但是在乡政村治模式下,乡村治理存在着乡镇行政管理权与村民自治权两种权力的冲突。

在观念层面上,政府需要转变传统的管制行政理念,村民需要转变片面的过度自治理念;在制度层面上,要明确界定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从制度外因素来看,可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协调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之间的矛盾,还可通过乡镇干部与村干部之间的私人感情联络改善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

关键词:乡镇职能;行政管理;村民自治;理顺关系论乡镇行政管理和村民自治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由从前的公社管理过渡到现行的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的二元并存的模式。

这样,在基层农村管理体制中并存在着两个处于不同层面且相对独立的权力载体:一是代表国家自上而下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乡镇政权,二是代表村民行使基层社区自治权的村民委员会。

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关系论文

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关系论文

关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关系的研究摘要:我国由两千年前就已经是农业大国,因此乡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必须保持在相对稳定的程度上。

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应然状态随着中国政治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已日益深入到乡村田野,形成“乡政村治”格局。

关键词: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关系一、乡政府与村民委员会(1)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

领导班子产生依赖民主选举,每三年选举一次,没有终身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委会成员不属于国家干部,属于地方自治机构,其产生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乡政府:中国各级地方政府发行具体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能,诸如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领导和管理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公安、监察、民族事务、国防建设等工作。

要承担这些具体的工作,就必须合理地设置相应的行政机构。

政府职能部门是具体负责政府某一方面具体事务的政府组成部分。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不属于政府职能机关的范畴。

二、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中国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问题,说到底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一个缩影。

它反映了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政府对农村治理方式,由依靠国家机关的集中统一管理变为群众自我管理的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

实践表明,导致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失衡的原因,多半是乡镇政府变“指导关系”为“领导关系”所致。

因此,严格按法律厘定二者的角色关系就成为解决二者关系失衡问题的关键,在此基础上,通过参与式民主改革乡镇政府的组织形式,结构形式和治理形式,同时通过培训,提高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能力和政治水平,才能从根本上理顺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自从人民公社体制解体、乡镇政府恢复重建以及宪法确立村民委员会的地位以来,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问题,始终是村民自治实践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难题。

最新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

最新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

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
关系
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之间,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和协助的关系,这是由《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

《村委会组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
这种指导和协助的关系,是由村委会的性质所决定的。

因为村委会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二者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主要体现在:(1)政策指导,即保证村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工作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规定;(2)组织指导,即指导和帮助村委会搞好班子建设,特别是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3)工作指导,即指导村委会依法办好各项工作,如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等。

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现实生活看,村委会工作都离不开这种有效的指导,这是保证村民自治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村委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主要体现在:(1)向村民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2)按时完成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布置的各项工作;(3)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问题上,关键在于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要自觉地尊重和维护村委会的自治地位,对村委会的工作少一些行政命令和指手划脚,多一些实实在在的支持和帮助。

论乡镇行政管理与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论乡镇行政管理与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各方职责权限,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鼓励乡镇行政管理干部与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员之间的交流互动,增进相互理解 与支持。
鼓励村民参与村务管理,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加强村级组织建设,提高自治能力和管理水平。 推进政务公开,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确保村民的参与权和表达权。
需要进一步加强 制度建设,完善 相关法律法规, 为衔接和互动提 供更加有力的制 度保障。
需要加强人员培 训和管理,提高 相关人员的素质 和能力,为衔接 和互动提供更加 专业的人才支持。
需要加强监督和 评估,及时发现 问题和不足,采 取有效措施加以 改进和完善。
完善乡镇行政管理与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衔接机制,提高基层治理水平。 加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建设,提高其自我管理和服务能力。 推动乡镇行政管理与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互动,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加强对乡镇行政管理与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监督,确保其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提高行政效率,减 少管理成本
促进农村基层群众 自治组织的规范化、 制度化
增强农村基层群众 自治组织的自治能 力
实现乡镇行政管理 与农村基层群众自 治组织的相互补充 、相互促进
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沟通机制 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支持和指导 村委会对乡镇政府的协助和配合 互动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乡镇行政管理与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之间的互动关系 互动的机制:政策宣传、信息反馈、资源共享等 互动的模式:定期交流、工作协调、问题解决等 良性互动的意义:提高基层治理水平、促进农村发展等
Part Three
促进农村基层治理体系和 治理能力现代化
提升乡镇行政管理效率
保障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 织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浅议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

浅议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

2 村 民 委 员 会 与 乡镇 政 府 的现 状 分 析 与 法 律 关 系重 塑
近 几 年 我 国农 村 经 济 的发 展 证 明 了新 政 治 体 制 的 优越 性 , 也 为 村 民委 员会 和 乡镇 政 府 提 出 了新 的要 求 和 挑 战 ,一 些 无 法迅 速 满足 关键 词 : 民 委 员 会 乡 镇 政 府 关 系 村 这 些要 求 的地 方就 会 面 临 一 些 问题 , 晰 的 关 系也 会 发 生 一 些 变 异 。 清 0 引 言 21 目前 而 言 村 民委 员 会 与 乡镇 政府 关 系 现状 分析 . 如 果 说 家庭 联 产 承 包 责 任 制 是 中 国 农 村 经 济 政 策 的 一 个 里 程 笔者 曾利用地理及人际关系优势 ,对家 乡河 北省 鹿泉市寺家庄 碑 , 农 民 有 了经 营 自主 权 , 成 了农 村 经 济 一 个 飞 越 , 么 由 马克 镇东营村进行 了实地调查。 使 促 那 通过 与前村主任杜 X X的一番谈话 , 出 得 思主义哲学原理 “ 经济 基础 决定上层 建筑 ” 所决定 的 , 随着 经济 自 了 以下 两 个 结 论 : 伴 主权 的行使 , 必须要有相 应的法律 保障。人民公社转变为乡镇 政府 , 211 近 几 年 来村 民 委 员 会 在 实 施 政 府 传 达 的 农村 政 策 上 总 体 .. 村 大 队 转变 为 由村 民 自主 选 举 的村 民委 员 会 ,不 仅 赋 予 了村 民政 治 而 言 是 十 分 成 功 。 免 除 农业 税 之前 , 政 府 每 年摊 派 给村 里 的农 业 在 镇 自主权 , 且 为 村 民 经 济 、 治 等 方 面 的 g治 权 利 奠 定 了法 律 意 义 上 税 、 划 生 育 费 、 作 医 疗 费 等 “ 并 政 计 合 四费 ” 及其 他 各 项 收 费 每 年 加 起 来 以 的 制度 与组 织 基 础 , 时 代 要 求 的 产物 。 是 要 好 几 万 , 仅 农 民负 担 繁 重 , 委 会 也 成 了两 面 得 罪 人 的老 大难 。 不 村 1 村 民 委员 会 与 乡镇 政 府 关 系的 法 律 定 位 这 些 年 来 , 策 好 转 了许 多 , 免 除 农 业 税 为契 机 , 政 以 以前 村 主 任 杜 X 11 村 民委 员 会 的 法 律 性 质 . X的话 说 “ 一般 不 用 在 向镇 里 交钱 了 ” 政府 每年 还 要 给 予 一 定 的补 。 《 法 》 1 1条 规 定 “ 市 和 农 村 按 居 民 居 住 地 区设 立 的 居 民 贴 , 种 田补贴 等 。镇 里 经 常会 开 会 , 解 一 下 党对 农 村 的新 政 策 并 宪 第 1 城 如 讲 委 员会 或者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 《 民委 员会组织 法》 ”村 第 大 体 布 置 工 作 ,但 各 项 具 体 政 策 是 由村 委 会作 出决 定 并 负责 具 体 实 2条 规定 :村 民委 员会 是 村 民 自我 管 理 、 “ 自我 教 育 、 自我服 务 的 基 层 行 的。 长 和村 民 委 员会 的选 举 也 由村 民 自 己进 行 , 里 只 作 程 序 上 村 镇 群 众 性 自治 组 织 , 行 民 主选 举 、 实 民主 决 策 、 民主 管理 、 民主 监 督 。 由 的 监 督 , 会再 有提 名 式 选 任 了。 里 的 事情 一 般 都 是 由村 民委 员 会 ” 不 村 以 上 两 项 法 律 规 定 可 以 清 晰 得 出 村 民 委 员 会 是 村 民 自治 组 织 的 一 讨 论 决 定 的 ,如 果 有 村 民 不服 从 或 不满 意 的话 可 以到 镇 政 府 上 访 反 种 , 是一级行政机关。 不 映。 总体 说 来 这 些年 见 证 的是 政 策 的逐 步 好 转 , 是 农 村 生 活 的 逐 步 也 12 乡镇 政府的法律性质 . 好转。 生活 水平 提上去 之后 , 村子里 自然 而然就更 乐于接受镇政府的 《 宪法》 1 5条规定“ 方各级人 民政府是地 方各级 国家权 力 工 作 监 督 指 导 , 民们 对 各 项 具 体 指 示 也 更 愿 意 配合 实施 。 民 委 员 第 0 地 村 村 机 关的执行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 国各级人大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会 与镇 政府 的 关 系和 谐 了许 多 。 《 组织法 》 以下简称《 ( 组织 法》 第 5 ) 4条规定 :地 方各级 人 民政府 是 “ 212 问题 仍 然存 在 。笔 者 注 意 两 者 间 不 适 当 的 关 系仍 然 存 在 , .. 地 方各 级 人 们 代 表 大 会 的执 行 机 关 , 地 方各 级 国家 行 政 机 关 。 ” 是 由 主 要表 现在 两个 方面 , 是 乡镇 政 府 对 村 民 委 员会 的监 督 徒 有 虚 名 , 一 以上 两 项 法 律 规 定 也 可 以 清 晰 得 出 乡镇 政 府 是 基 层 国 家政 权 的 一 二 是仍 然 存 在 暗 中施 加 的影 响 。 于 前 一种 情 况 而言 , 现 实 的 例 子 对 最 种 , 基 层 一 级 行 政 机 关。 是 是 村 民 选举 。 如果 选 举 缺 少监 督 往 往 会 被 诸 如 家 族 势 力 与 财 产 等 因 13 村 民 委 员 会 与 乡镇 政府 的法 律 关 系 . 素所利用。 《 宪法》 1 第 1 1条规定 “ 民委员会 、 民委 员会同基层 政府 的 居 村 22 村 民委 员会 与 乡镇 政 府 的法 律 关 系 重 塑 . 相互关 系由法律 规定 。” 村 民委员会组 织法》 4条又对此进行 了 《 第 《 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 以法律 的形式对村 民自治工作 作出了明确 更进一步的规定 :乡、 “ 民族 乡、 的人民政府 对村 民委员会 的工作 给 规 定 。 需要 注 意 的是 , 这 个 过程 中 , 镇 在 乡镇 政 府 要 充 分 发 挥领 导核 心 予 指 导 、 支 持和 帮助 ,但 是 不得 干预 依 法属 于 村 民 自治 范 围 内 的 事 作 用 , 取 有 效 措 施 , 高 认 识 , 实依 法行 政 , 分依 靠 和调 动 村 民 采 提 切 充 项 。 村 民委 员 会协 助 乡 、 民族 乡、 的人 民政 府 开 展 工 作 。 ” 镇 当 家作 主 的积 极 性 , 同 搞 好 村 级体 制 改 革 。 共 从 以上 各 项 法 律 规 定 可 以 得 出 两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首 先 村 民委 221 宪 法 关于 村 民委 员会 与 乡镇 政 府 的 法 律 关 系定 位 .. 员 会 代 表 村 民行 使 基 层 社 区 自治 权 利 , 乡 镇 政 府 代 表 国 家 行 使 自 保 障公 民权 利 , 制 国 家权 力 是全 部 宪法 的最 高 目标 , 用 到 基 限 运 上 而 下 的 行 政 管 理 权 力 , 二 者 是 基 层 乡村 管 理 体 制 中 并 存 在 着 两 层 自治 组 织 和 基 层 政 权 的 关 系 方 面 ,首 先 要 明 确 的 就是 应 当保 护 村 个 处 于 不 同 层 面 且 相 对 独 立 的 职 权 载 体 , 职 权 的 不 同 性 质 表 明双 民委 员 会 的 自治 权 利 , 制 乡镇 政 府 的行 政 权 力 。 确 处理 村 民委 员 限 正 方 并 不 属 于 同 一 个 行 政 机 关 体 系 , 因 此 双 方 不 存 在 上 下 级 的 行 政 会 与 乡镇 政 府 的 关 系 实 际 上 就 是 一 场 权 利 与权 力 的博 弈 ,在 这 场 博 隶 属 关 系 。 既 然 如 此 , 乡镇 政 府 在 与 村 民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接 触 中就 弈 中 , 方均 严 格在 法律 规范 的范 围 内行 事 , 得越 轨。 “ 双 不 不 得 使 用 行 政 命 令 的 形 式 , 能 下 硬 性 指 标 , 能 仍 习惯 性 的 将 村 不 不 222 完 善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_. 民 委 员 会作 为 自 己 的 下 级 政 权 或 派 出 机 关 , 必 需 切 实 尊 重 村 民委 如 何 理 顺 村 民 自治 和 政 府 管 理 的 关 系 ? 怎 样 才 能体 现 乡镇 政 府 员 会 的 自治 权 利 。 ” 任 何 行 为 都 必 须 严 格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 在 法 指 导 行 为 的法 律 效 力 ? 民 不服 乡镇 政 府 的指 导 行 为 的 , 当如 何 救 其 并 村 应 定 的 范 围 和 程 序 内实 施 。 济 其 权 利 ,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是 行 政 复 议 , 者 向人 大 系 统 提 起 申 是 还 或 其 次, 乡镇 政 府 与 村 民委 员 会 虽 然 不 是 上 下 级领 导 关 系 , 显 然 诉 ? 村 民不 N  ̄ 民委 员 会 提 起 诉 讼 的 , 院 应 当 以 民事诉 讼 受理 , 但 - , J 法 还 也不是平级机关而不具有任何直接联系。二者的法定关系可 以概括 是行政诉讼受理? 等等 。村 民 自治 实践 中出现 的种种法律问题 , ” 需要 为 : 是 指 导 与 被指 导 , 是 协 助 与 被 协 助 。 这 种 指 导 与 协 助 关 系首 法 学 界 作 出理 论 上 的 回 答 ,为 我 国 农村 村 民 自治 中 出现 的大 量 法 律 一 二 先从 制 度 上 保 证 了村 民委 员 会 作 为 自治 组 织 应 有 的 独 立 性 ,不 会 影 争 议 提 供 救 济 途 径 和 立 法 建 议 。 响 它 的 自治 地 位 。 它表 明 : 然 前 者 与 后 者 之 间 不 具 有 直 接 的 行 政 隶 虽 223 规 范 村 民的 自治权 .. 属 关 系 ,村 民委 员 会 却 仍 有 法 定 义 务 接 受 乡镇 政 府 工作 上 的 指 导 和 任何 权 利 都 对 应 有 相应 ��浅 议 村 民 委 源自 会 与 乡镇 政 府 的关 系

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及其与乡镇政府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及其与乡镇政府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及其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中国广大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引起了西方和中国学者的广泛兴趣。

目前,村委会研究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方面,中国学者因缺乏理论的建构而使研究流于对现象的一般性描述,或只是对政策条文进行说明和图解;另一方面,西方学者则因不了解中国农村的情况以及收集资料的限制和困难,而使研究结果给人以隔靴搔痒之感。

与现有的研究不同,本文把理论的建构与实地研究结合起来,并运用社会单位的理论框架,结合1997年3月到5月作者在福建省寿宁县和厦门巿农村实地调查的资料,探讨村民委员会这一自治组织在行政村中所起的作用及其与乡镇政府部门的关系。

一概念框架和研究问题社会单位理论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假定之上的:「人有各种需要,……人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就要从他人那里或自然界获取资源,互动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

」1当个体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而与他人发生互动,并且当社会互动发展到一定阶段,以致互动的个体之间形成一定的关系网络时,社会单位便形成了。

这种社会单位既包括像齐美尔所说的二人组、家庭、班组、邻里等小群体2,也包括学校、工厂、公司等社会组织,亦包括城巿、国家、世界体系等结构较为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

实际上,这里所说的社会单位也就是科尔曼所说的「社会系统」3。

当谈到不同社会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时,笔者提出了初级社会单位和次级社会单位这样一对概念:「从权力关系看,初级社会单位是相对独立的,它既不能支配、管理本单位之外的其他社会单位,也不会受其他社会单位的支配和控制。

它的权力直接来源于其成员,因此它只能控制、支配本社会单位的成员。

」4「次级社会单位是为实现一定目标而建立的并隶属于初级社会单位的关系网络。

……从权力关系看,次级社会单位要比初级社会单位复杂得多。

首先,它有一部分权力是源于其成员的,它能够对其成员进行支配、控制。

其次,它隶属于某个初级社会单位,往往要受初级社会单位的支配。

不过,次级社会单位在与初级社会单位的这种联系中也使得它可能具有支配其他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权力。

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关系论文

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关系论文

浅议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摘要: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政府是基层一级国家政权,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是宪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分别从概说、现状分析、改进建议三个方面对此进行了一些浅层探讨。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关系0 引言如果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村经济政策的一个里程碑,使农民有了经营自主权,促成了农村经济一个飞越,那么由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决定的,伴随着经济自主权的行使,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保障。

人民公社转变为乡镇政府,村大队转变为由村民自主选举的村民委员会,不仅赋予了村民政治自主权,并且为村民经济、政治等方面的自治权利奠定了法律意义上的制度与组织基础,是时代要求的产物。

1 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关系的法律定位1.1 村民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由以上两项法律规定可以清晰得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的一种,不是一级行政机关。

1.2 乡镇政府的法律性质《宪法》第10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第5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们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由以上两项法律规定也可以清晰得出乡镇政府是基层国家政权的一种,是基层一级行政机关。

1.3 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法律关系《宪法》第11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府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又对此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论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论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论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摘要:、应完整准确地理和把握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指导关系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村民治围事项,完整准确地理和把握法律上述规定必须把"指导"性质和"指导"容及围即"村民委员会工作"衔接起,应完整准确地理和把握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协助关系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指导关系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应完整准确地理和把握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指导关系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村民治围事项"这规定不仅明确了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指导关系也明确了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工作指导容和围法律所以会作出这规定其根原因就现行宪法十条对村民委员会组织定性农村"基层群众性治组织"所谓农村基层群众治就是广村民我管理、我教育、我就是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既然宪法对村民委员会性质作了如是规定就使得村民委员会与行政村有了质区别即村民委员会不是国基层政权组织不是级政府也不是政府派出机关因而不像行政村那样具有行政职能它不能代表国向村民实施行政管理而只能带领村民办理村各项部事或者协助政府做有关行政工作因法律关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关系就不能再套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只能确定指导与被指导关系这是尊重宪法权威维护国法制统具体表现完整准确地理和把握法律上述规定必须把"指导"性质和"指导"容及围即"村民委员会工作"衔接起方面要坚持"指导"性质而不能偏离这性质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关系不能简单照搬上下级关系乡镇政府不能对村委会实施行政领导不能改变或者撤销村委会宪法和法律法规及政策围作出定、制定村规民约更不能代替、包办属村委会工作另方面要立足"村委会工作"这容和围指导而不能超越根据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工作"容和围致办理村公共事和公益事业调民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见和建议;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组织村民发展多种形式合作济和其他济承担村生产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济发展;尊重集体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济活动主权维护以庭承包营基础、统分结合双层营体制保障集体济和村民承包营户、户或者合作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利和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属村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遵守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及国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义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合法权利和利益发展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团结助开展多种形式社会主义精神明建设活动;多民族村民居住村委会应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相尊重相助;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村民进行教育、助和引导等等乡镇政府如何有效指导村委会工作问题上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村委会工作容和围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法坚定不移地走己路二、应完整准确地理和把握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协助关系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指导关系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规定样既明确了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协助关系又明确了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开展工作协助容和围法律所以作出这规定根原因就是基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乡镇政府作基层政权组织确认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是我国基层政权组织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国五级(央、省、市、县、乡)政府低级既然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乡镇政府如重要法律地位就使得它必然承担着对所辖乡村行使行政管理职责承担着依法所辖行政区域开展各项政治、济、化、社会等方面政把各项具体行政工作落实到千万户任因法律关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工作协助关系就不能不成作基层群众性治组织村委会法定义这也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国法制统必然要完整准确地理和把握法律这规定也必须把协助法定义和协助容及围即"乡镇政府工作"衔接起方面要严格落实而不虚置法定协助义更不得以治由拒绝协助乡镇政府工作协助方式包括向村民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义向乡镇政府反映居住地区各项行政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乡镇政府到村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便利必要可受乡镇政府委托代表乡镇政府办理有关政府事宜等等另方面要立足乡镇政府工作容和围而不能超越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工作"容和围致执行级人民代表会议和上级国行政机关定和命令发布定和命令;执行行政区域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行政区域济、教育、科学、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男女平等、工酬和婚姻由等各项权利;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其他事项等等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精神村民治容与围只限乡镇政府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村村民群众己事情包括通常所说选人、议事、监督诸项容并不是把国政权组织专属行政权力交与村民治行政权力依然由乡镇政府行使因当乡镇政府要村委会予以协助诸如征兵、交纳税款、统筹提留、粮油定购、计划生育等政工作村委会应当无条件协助完成村委会如何有效协助乡镇政府工作问题上要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工作容和围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坚完成任三、应完整准确地理和把握两者指导关系与协助关系统根据上述两问题分析可以看出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工作指导关系与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工作协助关系是具有不指向性不属对畴换角看也就是前者是立足村民治角者则立足基层政权行政工作角所以如我们将二者关系简单地归纳"指导与协助关系"就是不完整准确但尽管如两者指导关系与协助关系仍具有统性统村民利益乡镇政府工作和村委会工作都是代表和体现广村民志和根利益坚持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工作指导及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工作协助二者质上是完全致作农村基层群众治组织村委会工作核心容就是乡镇政府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各种途径和形式办理村村民公共事和公益事业协助乡镇政府工作落实使村民治工作依法进行实践乡镇政府通各种政策和法律指导村委会工作把政府行变村民志村委会宪法和法律围活动依法协助乡镇政府工作实现其行政管理目标这样就把乡镇政府指导与村委会协助有机统起统宪法和法律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等对乡镇政府工作和村委会工作容和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从不方面保证了各工作实现正因有了这些规定两者工作才有了可靠法制保障才能实现统国志和要3统党领导乡镇政府工作和村委会工作都要坚持党领导这根原则只有党领导下乡镇政府工作和村委会工作才能顺利开展党基路线、基纲领和基方针定着这两项工作基原则和基精神这两项工作开展都不能与党政方针相抵触必须体现党主张代表人民利益两项工作都必须觉接受党监督。

论乡村三重关系

论乡村三重关系

论乡村三重关系收集于网络摘要:乡镇与村庄之间具有三重关系:一是乡镇党委与村党支部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二是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在村民自治事务范围内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三是乡镇政府与农民在政府依法行政事务上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第一重关系体现党的领导原则,第二重关系体现村民自治原则,第三重关系体现依法行政原则。

乡村三重关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以其中任何一个关系、一个原则来否定其他两个关系、两个原则,都会造成乡村关系的失调。

从我国乡村治理的现实需要出发,为建设良性互动的乡村关系,关键在于融三重关系为一体,有机配合,互相促进。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使我国的乡村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这就是,从过去单一的政府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向多重关系并存的结构转型。

那么,这种结构性的多重关系,究竟包括那些内容?如何从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来认识和把握这些关系及其内在的联系?这些就是本文所要探索的基本问题。

2001年10-12月,“中国农村权力结构研究”课题组在广东部分市县(区)就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调研,共调查了8个镇,12个村,内容涉及到镇村关系、村支两委关系、村级经济与村级组织的关系等方面1。

在调查中,课题组成员广泛接触了市县(区)有关领导、乡镇干部、村党支部书记及支委成员、村委会主任及村委成员、村民等。

本文的经验材料主要来自这次调查,同时还参考了相关部门的调研报告。

本文提出的实际问题均来自基层,特别是镇村两级干部,亟待理论工作者和党政有关部门深入研究。

一、基层视野中的乡村关系问题乡村关系有丰富的内涵。

本文所要分析的“乡村关系”,主要是指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所形成的地方治理结构。

所谓地方治理(localgovernance),就是地方多元主体协同公共管理的过程,而治理结构主要是指治理主体之间的制度性关系。

基层视野中的乡村关系问题,主要是基层干部就村民自治新形势下乡村关系所提出的疑问或“怎么办”。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一、应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关系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关系,也明确了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指导内容和范围。

法律之所以会作出这一规定,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现行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村民委员会组织定性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所谓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就是广大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就是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既然宪法对于村民委员会性质作了如是规定,就使得村民委员会与过去的行政村有了本质的区别,即村民委员会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因而,不像行政村那样具有行政职能,它不能代表国家向村民实施行政管理,而只能带领村民办理本村的各项内部事务或者协助政府做好有关的行政工作。

因此,法律关于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就不能再套用过去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只能确定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这是尊重宪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具体表现。

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的上述规定,必须把”指导”性质和”指导”内容及范围即”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衔接起来。

一方面要坚持”指导”性质而不能偏离这一性质,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关系,不能简单照搬上下级关系,乡镇政府不能对村委会实施行政领导,不能改变或者撤销村委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及政策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制定的村规民约,更不能代
替、包办属于村委会的工作。

另一方面要立足于”村委会的工作”这一内容和范围指导,而不能超越。

根据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的工作”的内容和范围大致为: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
组织村民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作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遵守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委会,应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引导,等等。

乡镇政府在如何有效指导村委会的工作问题上,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村委会工作内容和范围,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法,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路。

二、应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村委会对乡镇政府的协助关系
村委会组织法在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关系的同时,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这一规定,同样既明确了村委会对乡镇政府的协助关系,
又明确了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协助内容和范围。

法律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根本原因就是基于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乡镇政府作为基层政权组织的确认。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镇政府是我国基层政权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国五级(中央、省、市、县、乡)政府中的最低一级。

既然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乡镇政府如此重要的法律地位,就使得它必然承担着对所辖乡村行使行政管理的职责,承担着依法在所辖行政区域内开展各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政务,把各项具体行政工作落实到千家万户的任务。

因此,法律关于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工作的协助关系,就不能不成为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委会的法定义务。

这也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国家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

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的这一规定,也必须把协助的法定义务和协助内容及范围即”乡镇政府工作”衔接起来。

一方面要严格落实而不虚置法定的协助义务,更不得以自治为由拒绝协助乡镇政府工作,协助的方式包括向村民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向乡镇政府反映本居住地区各项行政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为乡镇政府到本村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必要时可受乡镇政府委托代表乡镇政府办理有关政府事宜等等。

另一方面,要立足于乡镇政府工作的内容和范围而不能超越。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镇政府工作”的内容和范围大致为: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等等。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精神,村民自治内容与范围只限于乡镇政府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本村村民群众自己的事情,包括通常所说的选人、议事、监督诸项内容,并不是把国家政权组织专属的行政权力交与村民自治,行政权力依然由乡镇政府行使。

因此,当乡镇政府要求村委会予以协助诸如征兵、交纳税款、统筹提留、粮油定购、计划生育等政务工作时,村委会应当无条件协助完成。

村委会在如何有效协助乡镇政府工作问题上,要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乡镇政府工作内容和范围,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完成任务。

三、应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两者间指导关系与协助关系的统一
根据上述两个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指导关系与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工作的协助关系,是具有不同指向性的,不属于一对范畴。

换个角度来看,也就是前者是立足于村民自治角度,后者则立足于基层政权行政工作角度。

所以如果我们将二者的关系简单地归纳为”指导与协助关系”,就是不完整准确的。

但尽管如此,两者间的指导关系与协助关系仍具有统一性。

1.统一于村民的利益。

乡镇政府工作和村委会的工作都是代表和体现广大村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坚持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工作的指导及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工作的协助,二者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

作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工作的核心内容就是在乡镇政府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办理好本村村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乡镇政府工作的落实,使村民自治工作依法进行。

在实践中,乡镇政府通过各种政策和法律,指导村委会工作,把政府的行为变为村民的意志,村委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协助乡镇政府工作,实现其行政管理目标,这样就把乡镇政府的指导与村委会的协助有机统一起来。

2.统一于宪法和法律。

我国的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等,对乡镇政府工作和村委会工作的内容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从不同的方面保证了各自工作的实现。

正因为有了这些规定,两者的工作才有了可靠的法制保障,才能实现统一的国家意志和要求。

3.统一于党的领导。

乡镇政府的工作和村委会的工作都需要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原则,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乡镇政府工作和村委会工作才能顺利开展,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方针决定着这两项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这两项工作的开展,都不能与党的大政方针相抵触,必须体现党的主张,代表人民的利益,同时两项工作都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监督。

感谢您的阅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