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车燃料消耗量标准解读

 轻型车燃料消耗量标准解读

工程研究院总师办

2007年10月

目录

第一部分:轻型车燃料消耗量标准内容解读第二部分:法规对公司产品的影响及现状第三部分:法规实施预测

第一部分:轻型车燃料消耗量标准内容解读

轻型商用车限值标准限值要求

(GB20997-2007)

试验方法

标识管理

二、标准实施时间及涉及的福田公司产品

必须满足一阶段要求

必须满足一阶段要求

②轻型商用车

分两个阶段实施,如下图.

须满足第一阶段要求

轻卡

载质量≤1.5t

三、标准限值

乘用车

按整备质量大小规定限值,柴、汽油车的标准限值相同;

宽(基本在

1.货车按“最大设计总质量+发动机排量”规定限值;

2.限值与燃料种类有关,同一级别的汽油车限值较柴油车的限值放宽;

3.对于全封闭厢式货车、罐式货车、或全轮驱动车辆,其限值放宽5%

轻型商用车——轻型货车

N1类柴油车辆燃油消耗量限值

豁免车型:不能燃用汽油或柴油的车辆、以及带专用作业装置的车辆(如扫路车、洒水车、防弹运钞车等)和消防车、警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不受限值约束。非公路车辆不包含在内.

轻型商用车——M2类车

1. 按“整车整备质量+发动机排量”规定限值;

2. 限值与燃料种类有关,同一级别的汽油车限值较柴油车的限值放宽;

3. 对于装有自动变速器或全轮驱动车辆,其限值放宽5%。

M2类柴油车辆燃油消耗量限值,

M2类汽油车辆燃油消耗量限值,

豁免车型:不能燃用汽油或柴油的车辆、以及带专用作业装置的车辆(如扫路车、洒水车、防弹运钞车等)和消防车、警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不受限值约束。

四、试验

轻型商用车和乘用车的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相同。

1、试验方法

◇试验单位:由生产厂选择国家认可的试验机构(如长春、天津、襄樊等检测中心);

◇试验方法:样车在转鼓试验台上,按规定的试验工况(如下图,与整车排放水平所对应的排放试验工况相同),测量尾气排放中的二氧化碳(CO

)、一氧化碳(CO)和碳氢化合物(HC)的排放量。

2

距离,km11.007 Array总持续时间,s1180

最高车速,km/h120

33.6

平均速度,km/h

图1 试验工况

2、试验数据

)、一氧化碳(CO)和◇试验结果的确认:试验单位根据试验过程中测试到的二氧化碳(CO

2

碳氢化合物(HC)的排放量,按下列公式计算样车实际燃料消耗量(即试验值)。

◇计算公式:

a.对于装汽油机的车辆:

FC=0.155 4/D×[(0.866 ×HC)+(0.429 ×CO)+(0.273 ×CO2)]

b.对于装柴油机的车辆:

FC=0.155 5/D×[(0.866 ×HC)+(0.429 ×CO)+(0.273 ×CO2)]

FC:燃料消耗量,单位L/100km;

HC:测得的碳氢排放量,单位g/km;

CO: 测得的一氧化碳排放量,单位g/km;

CO

: 测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g/km;

2

D:288 K(15℃)下试验燃料的密度,单位kg/L。

五、型式认证值的确认与核准

企业在申请型式核准时,必须先申报自己确定的申报值,再做试验。

核准判定的原则

①试验数值与企业申报值进行比较,若试验值不超过企业申报值的4%,则核准企业申

报值为该车型的型式认证值。

②若试验值超过企业申报值的4%,在同一辆车上再做一次试验,计算两次试验结果的

平均值,若平均值不超过企业申报值的4%,仍将企业申报值作为该车型的型式认证值。

③如果两次试验平均值超过企业申报值的4%,则在同一辆车上进行第三次试验,并将

三次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车型的型式认证值(申报值无效)

说明:

1、企业申报值必须满足标准规定的限值

企业以标准限值(最大值)作为申报值进行申请,且试验结果均不超过申报值的4%,检测机构予以认可。但对生产企业来说,生产一致性存在较大风险。

2、生产一致性检查的依据是型式认证值。

3、油耗标签(即将实施)上标识的数值是企业通过试验并公告的型式认证值。

第二部分:法规实施对公司产品的影响及现状

一、油耗法规涉及的福田公司产品情况

1、乘用车

a) 标准实施进度表

国II产品停止

生产与销售

的限值要求

b) 公司产品现状

①已公告的国2排放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油耗限值均在法规要求的第一阶段的限值范围内.按国家排放法规的要求,此类车型应在2008年7月1日之前停止生产和销售,因此,如果国2产品09年1月前停止生产的话,则不需考虑油耗法规第二阶段的影响。

②已公告的国3排放产品,从已申报公告的出具了燃油消耗量限值报告的22个风景轻客的车型的油耗数值来看,所有的柴油机产品,均可满足乘用车第二阶段的限值要求,而汽油机产品的油耗值(试验报告值)则基本超出标准二阶段限值0.3~0.4L;其他产品目前尚未统计,具体情况有待统计后再作汇报。

2、轻型商用车

的限值要求

已上公告的国II、国III产品:由于标准是在2008年2月1日起才实施,因此此前没有对此类车

进行燃油消耗量的检测,产品满足法规的情况尚不清楚,同时按国家排放法规的要求,

●国II车型将在2008年7月1日之前停止生产和销售,所以法规的实施对国II产品没有影响

(除非国II产品的销售时间推迟到2009月1月1日後);

●国III产品,是否满足法规第一阶段的要求需要进行摸底排查,工程研究院验证中心已开始

准备相关车型的实验。

3、公司部分轻型车产品实际油耗检测

近期工程研究院对24款车型进行了实际油耗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与法规要求的第二阶段的限值进行了比较,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其他产品的排查检测工作已经安排,正在进行中)

从结果中可以看出,公司产品要真正满足油耗法规二阶段的要求还需要作一定的工作。

第三部分:法规实施预测

一、汽车燃料消耗量公示

汽车燃料消耗量公示

汽车燃料消耗量公示管理流程介绍

通过

二、已实施的乘用车油耗法规第一阶段执行情况

1、法规情况

 ①2004年9月2日,国家标准委发布了《乘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

②2004年底,国家发改委发文要求企业对公告内的乘用车产品补作燃油消耗量试验。

③2006年11月3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第一批不满足要求的乘用车名单,要求不符合标准的车

型停止生产和销售。

④2007年7月23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第二批不满足要求的乘用车名单,要求不符合标准的车

型停止生产和销售。

2、实际执行情况

①发改委公布的不满足要求的车型,都是企业自已申报的淘汰车型,国家没有进行相应的检测

和审核。

②第一阶段申报公告的燃料消耗量数据不能够真实地反映产品的实际水平(福田公司的产品也

是如此),对于送检不合格或无样车等情况,多是企业通过公关手段获取检测报告。

③国家主管部门没有实现对公告产品的生产一致性检查。

综合以上,乘用车油耗法规第一阶段实际上是没有得到有效地实施,国家也没有实现有效监督。

能耗计算管理办法

能耗计算管理办法 1、目的 对公司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使用的能源进行管理和控制,及时的分析能耗状况,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能源管理体系内所有的部门和车间。 3、管理职责 3.1综合管理科能源组每天根据各部门上报的能源数据进行汇总,填写能源消耗报表,为各生产线和车间提供准确的能源消耗数据; 3.2各部门要指定相应人员每天在上午7点30分至8点30分定期抄报前一天本部门电、燃料、气、蒸汽、水等能源的耗用数据,数据必须做到真实、准确。 4、实施程序 4.1能耗数据采集方式 4.1.1计量数据的采集采取属地管理的方式,确保能源数据的准确可靠。 4.1.2电能的一级计量数据由综合管理科能源组采集,二级、三级电能计量数据由各生产线和车间当班电工采集。每天采集人员将采集的电量形成台帐报送到综合管理科办公室,综合管理科办公室以此编制《能源消耗报表》,并将《能源消耗报表》报送生产管理科,用于每日电量的消耗计算。 4.1.3燃料计量数据由合成氨分厂、热电制盐分厂负责采集,每天报送生产的

燃料消耗量至综合管理科办公室,综合管理科办公室以此编制《能源消耗报表》,并将《能源消耗报表》报送生产管理科,用于每日燃料的消耗计算。 4.1.4氢气一级计量数据由盐油化工的综合管理科办公室、经营科物流组和生产管理科负责采集,二级计量数据由各分厂负责采集。每天采集人员将采集的用量形成台帐报送到综合管理科办公室,综合管理科办公室以此编制《能源消耗报表》,并将《能源消耗报表》报送生产管理科,用于每日能源消耗计算。4.1.5压缩空气一级计量数据由综合管理科办公室、经营科物流组和生产管理科负责采集,二级、三级计量数据由合成氨分厂负责采集。每天采集人员将采集的用量形成台帐报送到综合管理科办公室,综合管理科办公室以此编制《能源消耗报表》,并将《能源消耗报表》报送生产管理科,用于每日能源消耗计算。 4.1.6蒸汽、循环水一级计量数据由综合管理科办公室负责采集;二级计量数据由使用部门进行采集,每天采集人员将采集的用量形成台帐报送到综合管理科办公室,综合管理科办公室以此编制《能源消耗日报表》,并将《能源消耗报表》报送生产管理科,用于每日能源消耗计算。 4.1.7自来水一级计量数据由综合管理科办公室负责采集,二级、三级计量数据由使用部门负责采集。每天采集人员将采集的用量形成台帐报送到综合管理科办公室,综合管理科办公室以此编制《能源消耗报表》,并将《能源消耗报表》报送生产管理科,用于能源的消耗计算,每月月底对外结算由综合管理科质监组进行抄表。 4.1.8水、电、汽每月月底对外结算由综合管理科质监组、综合管理科行政组、经营科物流组和生产管理科组织抄表。 4.1.9项目工程用电由项目实施部门同综合管理科质监组每月抄表或在项目工

我国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标准体系

我国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标准体系 一、我国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标准体系的建立 我国在“十五”初期进行了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标准体系研究。 作为标准制定的指南,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标准体系表是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标准制定工作的规范。体系表中不仅可以体现产品的结构、技术内涵和发展方向,而且对于科技开发和标准制定计划的确立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有以下方面。 1.确定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在汽车标准体系中的位置。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本身是汽车的一类,并不能独立于传统汽车之外。因此,它必须满足传统汽车的相关标准要求,同时还要满足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所需的特有标准要求。 2.确定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特有的构造、系统,以此确定标准体系中的项目。 3.确定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共性和特性。具有共性要求的可以考虑共用一个标准;具有独特性的,标准项目在体系表中单独列出。这样,即保证标准项目的齐全,又可减少标准数量、标准制定过程中人力和财力的浪费。 4.参照国外现有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标准项目,结合我国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开发的实际需求进行编制,标准项目尽量齐全。体系表中的一些项目是考虑与我国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产业化发展政策相配套的支撑标准和我国特有的标准,例如: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5.标准体系表是动态的,现在编制的体系考虑了近期急需和长远的标准需求,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标准项目应进行适当的调整。 6.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标准体系表与我国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产品的发展目标相适应。 标准体系包含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产品本身的术语、试验方法、技术条件,以及保证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正常、方便、安全运行的基础设施的相关标准,如: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车载氢系统、氢燃料、加氢站、加氢机、燃料电池系统等。同时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标准体系中还涉及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管理标准、产品认证、企业认证、从业人员资格等诸多方面。 二、我国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相关标准 1.概况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委会从整车性能、安全、接口部件的互换性等方面考虑。目前正在开展以下方面的工作。 (1)燃料电池电动汽车通用基础类标准研究。如术语标准,主要内容涉及到整车、配套件、其他关键部件、基础设 施接口。 (2)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安全类项目研究。如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一般安全要求,主要内容:车载能源装置的安全要求 、运行操作安全要求、漏电和人员防触电要求等。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燃料系统安全要求为储存或处理燃料或其他有害物质的系统提供标准规范,主要针对燃料储存装置,燃料处理过程,燃料电池堆等提出要求。 (3)互换性标准研究。如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加氢口,主要内容为加氢口互换性、安全性、通信、型式、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检验规则。鉴于国内暂时没有液氢,因此,只考虑了使用气态氢气为工作介质、工作压力为35MPa、工作环境温度为-40。C~60。C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加氢口。 (4)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动力性、能耗等的研究。动力性主要包括加速性能、最高车速等。能量消耗试验方法 ,将根据国内现状考虑以下方面:电流法,通过测量燃料电池堆的输出电流来计算氢的消耗量,因为燃料电池是通过氢离子的流动而形成电流的,所以,可以用电流值来确定氢消耗量;压力法,通过测量试验前后高压储氢罐中气体压

球团矿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球团矿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1 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球团矿(竖炉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以下简称能耗限额)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能耗统计范围、计算方法、节能管理与措施。 本方法适用于河北省辖区内球团矿(竖炉工序)生产企业进行能耗的计算、考核以及新建项目的能耗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方法的引用而成为本方法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方法,然而,鼓励根据本方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方法。 GB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 18613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9761 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9762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20052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T 12497 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 GB/T 13462 工矿企业电力变压器经济运行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方法。

球团矿产品综合能耗 在报告期内,球团矿生产全部过程中,用于生产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总量。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各种能源消耗量和损失量,不包括基建、技改等项目建设消耗的、生产界区内回收利用的和向外输出的能源量。 球团矿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以单位合格品产量表示的球团矿产品综合能耗,其中包括生产直接消耗的能源量,以及分摊到该产品的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的能耗量和体系内的能源损失量等间接消耗的能源量。 球团矿生产界区 从原料和能源,经计量进入工序开始,到成品球团矿计量入库和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的整个球团矿产品生产过程。由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设施三部分用能组成。 4 球团矿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球团矿(竖炉工序)产品生产企业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不大于35kgce/t限定值的要求;原料中钒钛磁铁矿配比每增加10%,球团矿(竖炉工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增加1kgce/t。 5 能耗统计范围、统计方法及计算方法 统计范围 5.1.1 球团矿综合能耗范围 统计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配料、润磨、焙烧、冷却、输送等主要生产过程,供水、供热、供气、机修等辅助和附属生产系统及生产管理部门等所消耗的燃料和电力。不包括生活设施、技改等消耗的各种能源。 5.1.2 统计方法 利用符合GB17167要求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对报告期内的能耗数量和产品产量进行统计,不得重计或漏计。

汽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

汽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 我国已实施的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有GB 19578-200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20997-2007《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 1. GB 19578-200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GB 19578-2004是我国第一项旨在控制汽车燃料消耗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限值要求 GB 19578-2004采用按质量分组的单车燃料消耗量评价体系,按照车辆整车整备质量将车辆分为16个不同的质量段,并对每个质量段内的车辆设定统一的单车最高燃料消耗量限值。同时考虑某些特殊技术和结构对燃料 消耗量的不利影响,允许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结构特征的车辆采用略为宽松的燃料消耗量限值:(1)装有自动变速器(AT注:不包括手自一体式变速器(AMT、无级变速器(CVT)、双离合变速器(DCT等;(2)具有 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注:主要包括微型客车和商务用车;(3)符合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中3.5.1规定条件的M1G类汽车注:即通常所说的越野车,但并非所有SUV都属于该类车辆。 乘用车限值要求见表1。表1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实施日期 标准的限值要求分两个阶段实施: 2. GB 20997-2007《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 限值要求 GB 20997-2007以“最大设计总质量 +发动机排量”作为 M2和N1类车辆限值的基本参数,综合考虑吨以下 的商用车辆在 结构、功能、燃料方面有多样性的特征,按汽油和柴油分别设定限值要求,并适当放宽柴油车的限 值;并根据车辆特定结构和特殊用途对燃料消耗量的不利影响,将 N1类全封闭厢式车辆、N1类罐式车辆、装有 自动变速器的车辆、全轮驱动的车辆等特殊结构车辆的限值放宽 5%即表2、表3、表4、表5中的普通车辆限 值乘以,求得的数值圆整(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 表2 N1类汽油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 1) 月1日。 2) 月1日。 对于新认证车,第一阶段的执行日期为 对于在生产车,第一阶段的执行日期为 2005年7月1日,第二阶段的执行日期为 2008年1 2006年7月1日,第二阶段的执行日期为 2009年1

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表

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表(试行) 车属单位:车辆牌照号: 本车型是否属《过度期车型表》【】本车型为《达标车型表》第批,编号: 序号核查项目与核查方法 检测机构核查记录道路运管理机构核查记录 被核查车辆实际情况公告参数及配置核查结果 1 车辆品牌及型号(查车辆铭牌) 2 客车载客人数(含驾驶员)人人 3 外形尺寸(实测,长×宽×高-mm) 4 整备质量(实测)kg kg 5 总质量(查车辆铭牌)kg kg 6 发动机号(查发动机铭牌) 7 底盘型号(查底盘铭牌) 8 驱动型式(实查:如4×2、6×4等) 9 轮胎规格(实查) 10 货箱栏板内尺寸或容积(实测-mm) 11 牵引座最大允许承载质量(查半挂牵引车 铭牌) kg kg 12 准拖挂车总质量(查半挂车牵引车铭牌)kg kg 检测机构核查意见 (章)核查人签字: 审核时间: 年月日 运管部门核查结论 (章)核查人签字: 审核时间: 年月日 汽车检测站核查事项: 1、检索交通运输部门发布的《车型表》,对不在表中的车型终止核查,向核查申请人说明。 2、实测和实查的项目必须按照本表确定的核查方法进行,实际核查结果采用计算机打印方式登记记录。 3、核查车辆品牌型号及其他项目参数,必须按照车辆相关铭牌上的型号或参数准确完整记录。 运输管理机构核查事项: 1、审核车辆有关证件,核查车辆品牌型号是否属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燃料消耗量过渡期车型或达标车型。 2、审核检测站核查记录,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车型数据,核查车辆是否符合达标车型具体要求。 3、审核属《过渡期车型表》中货车的外型尺寸和货箱栏板内尺寸记录,核查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指标的计算方法

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指标的计算方法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2) 吨钢综合能耗:钢铁企业在报告期内,按每吨粗钢合格产出量核算的钢铁工业生产中能源净消耗量。 计算公式:吨钢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企业净耗能源量(吨标准煤)/ 粗钢合格产出量(吨)×1000 粗钢合格产出量是指报告期内,企业完成了粗钢生产过程,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模铸钢锭、连铸钢坯、铸造用液态钢(铸钢水)产出量之和,包括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包括委外加工生产的产品。 吨钢综合电耗:钢铁企业在报告期内,按每吨粗钢合格产出量核算的钢铁工业生产中净耗电总量。 计算公式:吨钢综合电耗 (千瓦时/吨)=钢铁工业生产中净耗电总量(万千瓦时)/粗钢合格产出量(吨)×10000 计算说明:钢铁工业生产中净耗电总量包括报告期内生产直接消耗的各种电力及其辅助生产系统实际消耗的各种电力,即企业净耗的全部电量。 吨钢耗新水:钢铁企业在报告期内,按每吨粗钢合格产出量核算的钢铁工业生产中耗用新水量。 计算公式:吨钢耗新水(吨/吨)=企业耗用新水量(万吨)/粗钢合格产出量(吨)×10000 计算说明: 1.“新水用量”为企业报告期内用新鲜水量,即直接取自“自来水”、“地下水”、“地表水”及其他外购水及水产品的数量。 2.钢铁联合企业的普通钢厂或特殊钢厂的新水取水量(新水量)供给范围,包括主要生产(含烧结、球团、焦化、炼铁、炼钢、轧钢、金属制品等)辅助生产(含鼓风机站、氧气站、石灰窑、空压站、锅炉房、机修、电修、检化验、运输等)和附属生产(含厂部、科室、绿化、厂内食堂、厂区和车间浴室、保健站、厕所等);不包括企业电厂用于发电的取水量(含电厂自用的化学水)、矿山选矿用水和外供水量。 3.不产粗钢的企业可以选定自己的主产品,参照本指标计算“吨产品耗新水”。 吨钢可比能耗:钢铁企业在报告期内,每生产一吨粗钢,从炼焦、烧结、炼铁、炼钢直到企业最终钢材配套生产所必须的耗能量及企业燃料加工与运输、机车运输能耗及企业能源亏损所分摊在每吨粗钢上的耗能量之和。不包括钢铁工业企业的采矿、选矿、铁合金、耐火材料制品、炭素制品、煤化工产品及其他产品生产、辅助生产及非生产的能耗。 计算公式:具体计算方法见附表一“钢铁企业吨钢可比能耗计算方法”。 人造块矿工序单位能耗:报告期内人造块矿工序中生产每吨人造块矿的能源净消耗量。 计算公式:人造块矿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人造块矿工序净耗能量 (吨标准煤)/ 人造块矿产出量(吨)×1000 计算说明:人造块矿工序净耗能量包括配料中用的焦粉、煤粉,点火和焙烧中用的燃油、煤气(包括为保持水分稳定所进行的烘干作业所耗的煤气)和生产中用的电力等,扣除外供量。 炼铁工序单位能耗:指报告期内炼铁工序中生产每吨生铁的能源净消耗量。 计算公式:炼铁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炼铁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生铁合格产出量(吨)×1000

T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术语

G B T24548-2009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术语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相关的术语及其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气态氢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及部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596电动汽车术语 GB/T20042.1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19596和GB/T20042.1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通用术语 3.1.1 燃料电池fuelcell 将外部供应的燃料和氧化剂中的化学能通过电化学反应直接转化为电能、热能和其他反应产物的发电装置。 3.1.2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uelcellelectdcvehicle;FCEV 以燃料电池系统作为动力源或主动力源的汽车。 3.1.3 冷启动coldstart 在充分的浸车之后,在标准环境温度进行启动。 注:对于一个测试程序,一般推荐浸车时间应该是在12h到36h之间,浸车期间车辆不应该启动,且应保持在规定的温度范围内。 3.1.4 热启动hotstart 关机后启动,此时燃料电池系统的温度还在其正常工作温度范围内。 3.1.5 启动时间start-uptime 在启动程序初始化后,燃料电池系统达到规定输出功率的时间。 注:包括热启动时间和冷启动时间。 3.1.6 运行压力operatingpressure 系统在工作时的压力。 3.1.7 减压depressurize 将高压压力容器或管路中的压力降低至工作所需压力的过程。 3.1.8 燃料放空defuel 将压力容器或其他管路内的燃料排空的过程。 3.1.9 吹扫purge 借助外部条件把燃料电池电堆及管路进行排空的过程。 尾气offgas;tailgas

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检测与监督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检测与监督管理规定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检测与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9第11号令) 发布时间:2009年8月27日浏览次数: 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6月22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 第三条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以下简称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以下简称JT719)的要求。 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节能中心)作为交通

运输部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检测管理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评审,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并且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名单: (一)取得相应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证书,并且认可的技术能力范围涵盖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 (二)具有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的检验员、试验车辆驾驶员和技术负责人等专业人员,以及仪器设备管理员、质量负责人等管理人员; (三)具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规范要求的燃油流量计、速度分析仪、车辆称重设备。相关设备应当通过计量检定或者校准; (四)具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规范要求的试验道路。试验道路应当为平直路,用沥青或者混凝土铺装,长度不小于2公里,宽度不小于8米,纵向坡度在%以内,且路面应当清洁、平坦。租用试验道路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五)具有健全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管理制度,包括检

合成氨能源消耗统计办法

附件1:合成氨能源消耗统计办法(讲稿) 中国氮肥工业协会 一、合成氨能源消耗统计原则 1、合成氨能耗统计的指标体系: ①单位合成氨耗天然气(立方米/吨); ②单位合成氨耗电(千瓦时/吨); ③单位合成氨耗标准原料煤(千克标准煤/吨)(按7000千卡/千克折标准煤); ④单位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千克标准煤/吨)(按7000千卡/千克折标准煤); ⑤单位合成氨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按7000千卡/千克折标准煤); 2、合成氨能源消耗量是指生产合成氨产品事实消耗的或称为生产所必须的能源量,既不要漏计也不能重复统计。因此统计能源消耗时,不仅包括生产系统的消耗,也应包括辅助和附属生产系统的消耗。 3、单项能源消耗量是指生产合成氨事实上购入和消耗的能源量,如: ①与块煤同时购入的沫煤,尽管没有入炉,但它是购入原料煤的组成部份,应统计在原料煤消耗中。但未能使用的沫煤输出时可在综合能耗中扣除。 ②合成氨生产过程中输出的能源(如返焦、返炭、沫煤、可燃气体等),因已不同于投入系统时的状态,不应从投入的单项能源消耗量中扣除,而应计入综合能耗的输出能源项中。 4、掺烧的返焦、返炭、块煤中筛分的沫煤不再重复计入原料或燃料消耗。 5、合成氨生产中必须的安全、环保措施所消耗的能源, 应计入各单项消耗。如:硫磺回收、油回收、污水处理等。 6、多用户共享原料气、公用工程(蒸汽、耗能工质等)以及联醇、联碱、联电企业应合理分摊各项能源的消耗。 7、合成氨系统向界外输出的供其它产品或装置使用的能源,应计入输出能源在综合能耗中扣除。对于合成氨系统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等未回收使用的, 无计量的并没有实测热值的以及不作为能源再次利用的(如用于修路、盖房等),均不得计入输出能源。 二、合成氨能耗指标计算办法 1单位合成氨耗天然气 1.1计算公式:

GBT 24548-2009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术语分析

GBT 24548-2009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术语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相关的术语及其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气态氢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及部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596电动汽车术语 GB/T 20042.1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 19596和GB/T 20042.1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通用术语 3.1.1 燃料电池fuel cell 将外部供应的燃料和氧化剂中的化学能通过电化学反应直接转化为电能、热能和其他反应产物的发电装置。 3.1.2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uel cell electdc vehicle;FCEV 以燃料电池系统作为动力源或主动力源的汽车。 3.1.3 冷启动cold start 在充分的浸车之后,在标准环境温度进行启动。 注:对于一个测试程序,一般推荐浸车时间应该是在12h到36 h之间,浸车期间车辆不应该启动,且应保持在规定的温度范围内。 3.1.4 热启动hot start 关机后启动,此时燃料电池系统的温度还在其正常工作温度范围内。 3.1.5 启动时间start-up time 在启动程序初始化后,燃料电池系统达到规定输出功率的时间。 注:包括热启动时间和冷启动时间。 3.1.6 运行压力operating pressure 系统在工作时的压力。 3.1.7 减压depressurize 将高压压力容器或管路中的压力降低至工作所需压力的过程。 3.1.8 燃料放空defuel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 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部制定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道路运输管理局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不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以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运输车辆,其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及时间另行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7993)、具备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资格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本规范要求,实施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中的职责分工: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 负责组织并指导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的管理和宣传工

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指标计算方法

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指标计算方法 (按统计局的统计口径计算) 【选煤电力单耗】(千瓦时/吨) =10000×选煤生产过程耗电量(万千瓦时)/入选原煤量(吨) 分子项:选煤生产过程耗电量按电业部门结算的电量计算,不包括选煤厂向外转供电量,以及与选煤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各种用电量(如居民生活用电、基建工程用电、文化福利设施用电等)。 分母项:入选原煤量指从入厂毛煤中拣出的不计原煤产量的大块(一般指50毫米以上)矸石后进入选煤过程,进行加工处理的原煤量。 无机碱制造(2612) 【单位烧碱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液体烧碱综合能源消耗量(吨标准煤)/液体烧碱产量(折100%)(吨) 分子项:烧碱综合能源消耗量是指用于烧碱生产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后的总和。包括烧碱生产工艺系统耗能量和为烧碱生产服务的辅助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耗能量。 烧碱生产系统耗能量的统计范围,从原料投入开始,包括盐水制备、整流、电解、蒸发、蒸煮至成品烧碱包装入库为止的所有工艺用的电解用交流电、动力用电、蒸汽、油、煤等实际消耗量。 烧碱生产的辅助和附属系统耗能量的统计范围包括:电槽修理、阳极组装、石棉绒回收、炭极加工、以及车间检修、车间分析、车间办公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各种耗能量。 分母项:烧碱产量折成100%计算。氢氧化钠(烧碱)(折100%) 包括由盐水电解法或由纯碱(或天然碱)苛化法生产的液体氢氧化钠。也包括氢气干燥和本企业其他产品自用的合格烧碱。不同方法生产的各种烧碱,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GB209-93),方可统计产量。产量中不包括在使用烧碱过程中回收的烧碱和生产烧碱过程中自用的电解碱液、浓缩碱液、回收盐液中的含碱量。企业填报烧碱产量,应将不同的生产方法(水银法、隔膜法、离子膜法、苛化法)生产的液碱折成100%计算产量。 【单位烧碱生产耗交流电】(千瓦小时/吨) =10000×交流电消耗量(万千瓦时)/液体烧碱(100%)产量(吨)分子项:交流电消耗量以电业局安装的直流耗交流电度表为准。没有安装电流表的企业,以电业局安装的总交流电度表指示的交流电量扣除动力系统安装的交流电度表的交流电量后计算直流电所消耗的交流电量。 分母项:烧碱产量折成100%计算,说明同上。 【单位电石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燃料电池汽车的动力传动系统设计

燃料电池汽车的动力传动系统设计 1引言 燃料电池汽车是电动汽车的一种。 燃料电池发出的电,经逆变器、控制器等装置,给电动 机供电,再经传动系统、驱动桥等带动车轮转动 ,就可使车辆在路上行驶,燃料电池的能量转 换效率比内燃机要高 2-3倍。燃料电池的化学反应过程不会产生有害产物 ,因此燃料电池车 辆是无污染汽车。随着对汽车燃油经济性和环保的要求 ,汽车动力系统将从现在以汽油等化 石燃料为主慢慢过渡到混合动力 ,最终将完全由清洁的燃料电池车替代。 近几年来,燃料电池系统和燃料电池汽车技术已经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世界著名汽车制 造厂,如丰田、本田、通用、戴姆勒-克莱斯勒、日产和福特汽车公司已经开发了几代燃料电 池汽车,并宣布了各种将燃料电池汽车投向市场的战略目标。 目前,燃料电池轿车的样车正在 进行试验,以燃料电池为动力的运输大客车在北美的几个城市中正在进行示范项目。其中本 田的FCX Clarity 最高时速达到了 160 km/h[8];丰田燃料电池汽车 FCHV-adv 已经累计运行 了 360,000 km 的路试,能够在零下37度启动,一次加氢能够从大阪行驶到东京 (560公 里)。 在我国科技部的支持下,燃料电池汽车技术得到了迅速发展。 2007年,我国第四代燃料电池 轿车研制成功,该车最高时速达150 km/h,最大续驶里程319 km 。2008年,20燃料电池示范 汽车又 在北京奥运进行了示范运行。 2010年,包括上汽、奇瑞等国内汽车企业共有 196辆燃 料电池汽车在上海世博园区进行示范运行。 燃油绘济性 排放环保 l ;uel economic exhaust eih ironmen(al protection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 Shori peicxl Mid peitxl Long pei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最高车速试验方法(标准状态:现行)

I C S71.080.01 T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 B/T26991 2011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最高车速试验方法 F u e l c e l l e l e c t r i c v e h i c l e s M a x i m u ms p e e d t e s tm e t h o d (I S O/T R11954:2008,F u e l c e l l r o a dv e h i c l e s M a x i m u ms p e e dm e a s u r e m e n t,MO D) 2011-09-29发布2012-03-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前言 本标准按照G B/T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三 本标准修改采用I S O/T R11954:2008‘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最高车速试验方法“,本标准根据I S O/T R11954:2008重新起草三在附录A中列出了本标准章条编号与I S O/T R11954:2008章条编号的对照一览表三 本标准与I S O/T R11954:2008的主要技术性差异及原因如下: 根据国内燃料电池汽车产品的种类,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三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使用压缩氢气的燃料电池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并增加相应的要求;删除了适用范围中的纯燃料电池电动汽 车及相应内容(见第1章,I S O/T R11954:2008的第1章)三 考虑国内现有燃油汽车相关道路方法标准对试验质量的规定,修改了车辆试验质量(见3.4, I S O/T R11954:2008的2.5)三 环形跑道测量区长度由至少2000m修改为至少1000m(见5.3.2.1,I S O/T R11954:2008 的4.3.3.1)三 风速测量高度由距离地面1m处,修改为1.2m处(见5.4.2,I S O/T R11954:2008的4.4.2)三 环形跑道测量数据重复性限制条件由每次的行驶速度相差不超过3%,修改为每次测量时间 不超过3%(见5.5.5,I S O/T R11954:2008的4.5.5)三 根据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特性增加了试验车辆准备和一般试验要求(见5.5.1和5.5.3)三 因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特性,为了能够更好地反映车辆的最高车速,增加了两次最高车速试验的 时间间隔不超过5m i n的规定(见5.5.3.3.4)三 分别规定了混合动力模式下和纯电动R E S S模式下最高车速测量方法(见5.5.3.2和5.5.3.3)三 直线跑道上的最高车速试验规程中的双向试验规程中的行驶速度变化不应超过2%,修改为 3%三每个方向试验不少于3次,修改为不少于2次;单方向试验规程中的连续重复进行5次 行驶试验,修改为3次(见5.5.4.1和5.5.4.2,I S O/T R11954:2008的4.5.3.1)三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 A C/T C114)归口三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二同济大学二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二上海汽车公司二清华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静炜二侯永平二缪文泉二何云堂二冯力中二张英男二陈全世三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 配置核查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不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以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运输车辆,其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及时间另行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7993)、具备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资格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本规范要求,实施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负责组织并指导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的管理和宣传工作,督促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2、负责组织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相关

核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3、每半年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表》)中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车辆的车辆型号及生产企业。 4、负责对在本辖区内承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车型产品检测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建立和完善本辖区道路运输信息系统有关达标车型核查网络及数据库。 (二)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负责实施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的核查工作,积极开展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宣传工作,组织对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人员(含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2、按照本规范规定的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项目和方法对车辆进行核查。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核查车辆管理档案。 3、指导、督促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制定相关核查工作制度,落实核查工作责任制,建立核查车辆检测档案。 4、为社会提供达标车型和核查的相关咨询服务。 5、定期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 6、按规定及时将达标车型核查信息录入道路运输信息系统。 第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核查人员,对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新购车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查:(一)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新购车辆核查。 1、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过渡期车型表》。 2、车辆型号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车辆,按原《道路运输证》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车辆型号不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车辆,再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

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指标的计算方法

附件4 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指标的计算方法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6) 吨煤综合能耗: 吨煤综合能耗(吨标准煤/吨)=总能耗(吨标准煤)/原煤产量(吨)子项: 总能耗=(原煤生产能耗+非原煤生产能耗)-(煤矸石、油页岩、煤泥、瓦斯资源利用量)。 计算时,应折算成标准煤后计算。煤矸石、油页岩、煤泥、瓦斯资源利用量按实测发热量数据计算标准煤量。 原煤生产能耗: 指矿井(露天)原煤生产过程中的回采、掘进(剥离)、运输(不包括为矿区服务的大铁路运输)、提升、通风、排水、风压、坑木加工、瓦斯抽放、消火灌浆、井口选矸、矿井采暖、水砂充填、矿灯充电、矿机修、工业照明、工业供水等能源消耗,以及与上述有关的各项线路和变压器的能源损失。 非原煤生产能耗: 指煤矿企业附属的其他工业产品生产的能源消耗。如选煤厂、机修厂、运输队、建材厂、火药厂、化工厂、支架厂、钢铁厂、综合利用厂等能源消耗和由各种专用基金支付的工程(如大修理、更新改造工程等)的能源消耗,以及与上述有关的各项线路和变压器的能源损失。 母项:

原煤产量为矿井产量、露天产量、其他产量。矿井产量指回采产量、掘进产量和矿井其它产量。露天矿产量指采煤阶段产量、剥离阶段产量和露天其它产量。其他产量指基建工程煤、更改工程煤和不计能力小井(小露天)产量。 回采产量指生产矿井中全部回采工作面所采出的煤量。但对下列情况应作如下处理: 1.矿井未正式移交之前,对准备出的回采工作面,进行实际采煤,其采煤量应计入基建工程煤内; 2.列入科研计划的新采煤方法试验面和使用新机试采面的出煤量,应计入矿井其它产量内。 3.掘进已完成,在回采过程中掘凿的巷道(一般称“采后掘进”)出煤,应计入回采产量内; 对已报废的矿井进行复采,由原煤生产费负担的,计入矿井其它产量。 掘进产量指在生产矿井中由生产费用负担的生产掘进巷道所出的煤量。不包括由更改资金进行的掘进工作出煤和井巷维修工作出煤。对采掘产量混在一起分不清的,用下式计算: 掘进产量(吨)=煤巷及半煤巷的煤断面(平方米)×进尺(米)×煤的容重(吨/立方米) 矿井其它产量指生产矿井回采和掘进产量以外的其它产量,主要包括井巷维修出煤,已报废矿井复采后所出的煤,不合质量经处理后合格的回收煤,科研试采出煤,出井无牌煤,水砂充填或水采矿井扫沉淀的煤泥,盘点发生的涨(亏)吨煤,以及由生产费用开支不计能力的矿井产量。 露天矿其它产量指露天采煤阶段和剥离阶段以外的其它产量。主要包括由生产费用开支的不计能力的露天产量,由排土场回收的拣煤量,露天坑内的残煤回收量。 其它产量指不由原煤生产费用开支所出的煤量,主要包括基建工程煤、更改工程煤、不计能力小井、小露天产量。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6月22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 第三条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以下简称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以下简称JT719)的要求。 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节能中心)作为交通运输部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检测管理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评审,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并且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名单:

主要能源消费指标及计算方法

主要能源消费指标及计算方法 一、常用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电力 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时 原煤 0.7143千克标准煤/千克 液化天然气 1.3300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液化石油气 1.7143千克标准煤/千克 汽油 1.4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柴油 1.4571千克标准煤/千克 热力 0.0341千克标准煤/千克 二、主要能耗的计算 1、电计算能耗(吨标准煤)方法: 用电量(千瓦时)×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时÷1000=?能耗(吨标准煤) 2、煤计算能耗(吨标准煤)方法: 用煤量(吨)×0.7143千克标准煤/千克=?能耗(吨标准煤) 1吨=1000公斤;1公斤=1千克 3、天然气(气态)计算能耗(吨标准煤)方法: 天然气(立方米)×1.3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1000=?能耗(吨标准煤) 4、液化石油气(液化气)计算能耗(吨标准煤)方法: 液化石油气(千克)×1.7143千克标准煤/千克÷1000=?能耗(吨标准煤) 5、汽油计算能耗(吨标准煤)方法:

用油量(升)×0.73×1.4714千克标准煤/千克(折标系数)÷1000=用油量(升)×0.0010741=?能耗(吨标准煤) 汽油,1升=0.73千克 6、柴油计算能耗(吨标准煤)方法: 用油量(升)×0.86×1.4571千克标准煤(折标系数)÷1000千克=用油量(升)×0.0012531=?能耗(吨标准煤) 柴油,1升=0.86千克 三、主要能耗指标计算方法 1、能耗消费总量 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1)电能耗+(2)煤能耗+(3)天然气能耗 +(4)液化石油气能耗+(5)汽油能耗+(6)柴油能耗+其他能耗 = 综合以上相加 【注:热力如果只有费用,没有热力值,不计算在内。】 2、单位建筑面积能源消耗指标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能源消耗指标(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年)=(年度能源消耗总量-用油消耗量)÷建筑面积 能耗:1吨标准煤=1000千克标准煤 【其中:用油消耗量=(5)汽油能耗+(6)柴油能耗】 3、人均能源消耗指标计算 人均能源消耗指标(千克标准煤/人?年)=年度能源消耗总量÷用能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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