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产假新规定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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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广东产假新规定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5255广东产假新规定办法
New regulations on maternity leave in Guangdong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广东产假新规定【1】
日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审议。
草案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
按照这一规定,广东省女职工在享受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98天产假后,加上30天延长假期,产假最少为128天。
在“二孩”政策全面实施之际,延长女职工产假无疑是大快人心的喜事。
广东省拟出台具体规定,将女职工的产假延长30天,让女职工至少能够享受128天的产假,彰显了政策人性关怀的善意。
这对进一步确保人口结构优化“二孩”政策的全面落地生根,无疑意义重大。
然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一
纸规定尽管看上去很美,但未必能在实践中能够真正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笔者以为,就现实大的语境而言,要让这一惠民政策名至实归,至少要解开三道“扣子”。
第一道“扣”,要切实解开利益博弈的纠结。
女职工产假延长后,企业的用工成本直接增加,对于以利益为核心的企业来说,难免对此有所抵触。
根据法律规定,生育假属于法定假期,是不能扣除任何工资的。
执行女职工产假延长的规定,企业不但要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而且还要另外请人承担休产假女职工的工作,相应地又要增加一笔不菲的工资,企业显然对此有所顾虑。
尤其是私营企业,女职工休产假的所有开支均由企业自身承担,无形中增大了经营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鼓励扶持就显得至关重要。
政府可以制定配套政策,采取灵活方式减轻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的负担,打消他们因执行产假延长之规定而对经营成本增加的顾虑。
第二道“扣”,要切实解除女职工就业隐性歧视的忧虑。
现实中,不少企业为减少女职工产假延长而产生的用工成本,往往会以更隐蔽的手段对女职工的就业设置诸多门槛,职场隐性歧视成为不少女职工生育时就业最直接的“拦路虎”。
虽然《劳动法》禁止因生育歧视妇女就业,但在执行过程中常常跑调变样,因此需要更有执行力的配套制度保障,免除女职工的近忧远虑。
第三道“扣”,要切实解决女职工休产假后的岗位调剂难题。
女职工休产假,最直接的现实问题是产假期间的岗位接替问题。
此前,教育系统的不少女教师“扎堆儿”休产假而导致的学校“无人授课”之尴尬,即是明证。
有鉴于此,科学合理地应对女职工休产假的岗位调剂难题,也成了女职工产假延长之规定能否真正落地要扫除的实际障碍。
不可否认,延长女职工产假彰显了生育政策更人性化的一面。
但要让这一惠民的生育政策在实践中名副其实,在现实语境下,解开利益博弈、隐形就业歧视和岗位调剂难题三道“扣”,应是不可或缺的“必修课”。
唯有如此,关爱女职工的产假延长政策才不会在执行中
成为“镜花水月”式的摆设。
广东产假新规定【2】
根据新规,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生育津贴将与单位工资挂钩
据了解,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相比旧规,新规增加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
旧规只规定了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
新规则明确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对比新旧规定,计算的基数发生了变化,此前的基数是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而新规定计算是按照用人单位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础。
这意味一些工资水平高于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单位,其员工的生育津贴也将会有相应提供。
此外,新规还规定,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原工资标准为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职工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待遇方面,新规将生育医疗待遇享受人群扩大到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职工未就业配偶。
新规要求,生育保险费由
用人单位缴纳,员工不需缴纳,比例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
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广东产假新规定【3】
剖腹产可休208天
据悉,本月1日起,《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正式实施。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女职工的权益。
在产假方面,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办法》还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此外,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
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结合《办法》和《条列》,剖腹产等难产产妇可休98天(基本产假)+30天(难产假)+80天(计生奖励假)=208天。
顺产产妇可休98天(基本产假)+80天(计生奖励假)=178天。
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一回事吗相关部门给出解答: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是一回事,其主要区别体现在发放机构、享受条件等方面,具体如下:
1、两者概念不同。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由国家给予的生活费用。
而产假工资是用人单位发放给休产假职工的工资。
2、两者发放主体不同。
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
3、两项享受条件不同。
享受生育津贴前提条件就是单位必须参加生育保险。
必须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满一定年限。
但是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没有达到缴费年限,仍需发放产假工资。
4、两者范围不同。
生育津贴包含产假工资,当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标准时候,由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能同时领取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吗
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但具有产假工资的性质,包含产假工资。
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所以生育职员不能同时领取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
生育假延长了,是不是就意味着生育津贴相应拿得多了呢20xx年1月1日起,我省全面施行新的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03号令)。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
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包括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及男女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即女职工享受的80天计生奖励假不享受生育津贴,男职工不享受看护假假期津贴。
生育津贴计算方法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假期天数举个例子:
以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0元为例,参加了生育保险的顺产生育津贴:3000/30×98=9800元;难产生育津贴:3000/30×128=1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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