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厦门市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05]21号
厦门市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厦门市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05〕21号)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增强对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明确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目标1、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人才是兴国之本、富民之基、发展之源。
高层次人才集中代表一个地区人才队伍的整体水平和综合实力,是社会经济发展重要的战略资源。
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凝聚人才,培养人才,带动整个人才队伍建设,必将提高城市竞争力,对我市推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做强做大经济特区,发挥在全省发展格局中的龙头带动作用,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起重要推动作用。
2、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
构建一个体系,突出两个重点,围绕三个环节,造就高层次人才队伍。
即构建一个促进高层次人才施展才华和快速成长的支持和培育体系。
突出提升人才综合素质能力,突出增强高层次人才队伍活力。
紧紧围绕注重实践的培养环节、讲求实效的引进环节和人尽其才的使用环节。
造就一支执政为民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一批优秀企业家,一大批各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实施高层次人才整体性开发计划,着眼于吸引、遴选和造就各领域的领军人物和核心人才;着眼于培养、支持具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重点高层次人才;着眼于培养数量充足的、在各行业发挥骨干作用的优秀人才。
到2010年,高层次人才队伍新增1.6万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占专业技术人才总量的14%,结构进一步优化,分布趋于合理,部分行业、领域形成人才优势,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人才充足。
厦门理工学院引进人才暂行规定
厦门理工学院引进人才暂行规定为尽早实现将学校建设成为亲产业、国际化、开放式的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的发展目标,外引内培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升学校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引进对象及基本条件1.学科领军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特支计划人才、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973”、“863”计划首席科学家和领域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家科技三大奖获奖者(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省级科技重大贡献奖获得者、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得者(排名第1)、福建省高校领军人才、福建省杰出科技人才以及相当层次人才。
2.省部级高端人才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闽江学者、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厦门市“双百计划”入选者、省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排名第1)、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奖(排名第1)以及相当层次人才。
3.产业人才创新意识强、研发水平高、设计能力优、技术水平硬的产业领军人才、科技创新人才或产业技术人才。
4.其他人才35岁以下的博士;40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职称人员;45岁以下的教授、博导;学校需要的其他人才。
5.创新团队掌握先进技术、熟悉市场运作、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创新团队。
二、引进方式学校采取全职与非全职相结合、长期聘用与短期聘用、项目聘用与柔聘聘用相结合的弹性用人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强化合同管理。
三、引进待遇1.工资待遇:学科领军人才及急需、特殊人才可以根据引进协议实行年薪制;产业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或项目工资制。
2.住房待遇(学科领军人才、产业人才及急需、特殊人才可面议):(1)学校购房补贴根据引进人才的职称及学历分级发放,购房补贴的20%作为安家费,在引进人才报到时一次性发放,用于引进人才及随迁家属来校报到的路费、搬家费以及其他有关安家支出。
余下的购房补贴在办理购房手续时一次性发放。
夫妻双方均属引进人才的,层次较高的一方享受全额购房补贴,其配偶享受本人的半额购房补贴。
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一)国家、省、市高层次人才计划人才;(二)“海纳百川”计划资助的高层次人才;(三)其他有突出贡献的人才。
第三条建立“白鹭英才卡”制度。
“白鹭英才卡”分为“金鹭英才卡”和“银鹭英才卡”,分别适用不同层次的人才和优惠政策。
人才凭“白鹭英才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优惠措施第一节“白鹭英才卡”通用的优惠措施第四条居留和出入境(一)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符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条件的,市公安局在受理申请的10日内完成初审上报工作,上级审批后及时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并按厦门市有关规定享受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简化便利。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其在中国的合法身份证件,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和义务。
(二)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但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为其办理1至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
台湾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1至5年有效的居留签注。
(三)外籍人才可预约签证业务,预约后可到当地公安出入境优先办理。
(四)持外国长期居留证件(绿卡)回国的人才,无论其国内户口是否注销,均不影响其办理出入境证件。
(五)人才凭通行证或护照、在厦居住和工作证明,可申领境外驾驶证换发国内驾驶证。
人才可预约办理,市车管部门优先受理、当天考试,并开通多种语言考试系统,考试合格的一周内送达。
第五条落户(一)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才,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落户厦门,由公安机关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其具有中国国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随迁落户。
(二)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优先为其本人及随归、随迁的配偶和子女办理加入中国国籍并落户厦门手续。
厦门市思明区有什么人才补贴呢?_厦门指南
厦门市思明区有什么人才补贴呢?_厦门指
南
〖摘要〗思明区人才享有那些补贴呢?生活补贴、住房补贴优惠有哪些?什条件能享受呢?厦门求职生活栏目为你整理~
思明区:
(1) 思明区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暂行办法
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作为人才落地的住房,免收租金,直至人才自主购房或厦门市政府有关人才住房政策落实为止。
人才若未入住人才公寓,思明区将提供不高于4000元/月的租房补贴。
免租金使用人才公寓和提供临时租房补贴的总期限不超过3年。
(2)思明区引进和扶持总部经济和重点产业人才暂行办法
A.购房补贴。
符合条件可申请购房补贴15万元,补贴分3年等额拨付。
B.租房补贴。
符合条件可申请租房补贴,租金在人民币4000元/月以下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租金在人民币4000元/月以上的,按人民币4000元/月给予补贴。
租房补贴每年兑现一次。
提供租房补贴总期限为3年。
(3)思明区青年人才公寓
与思明区1+6重点产业企业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年薪超过20万且年龄低于45岁的非厦门户籍青年人才可以申请免费入住1年。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境外高层次人才携带外籍家政服务人员入境办事指南(暂行)的通知
原件
1份
电子
备注:1、符合认定标准第一条或第八条的,须提交设区市组织人事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或省人社厅出具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确认意见书(A、B或C类);或者提交省委人才办发给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证》(A、B或C类)。 2、符合认定标准第二条的,须提交有关部门印发的入选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的证书(通知书)或立项文件。 3、符合认定标准第三条的,须提交省外办核发的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确认函件。 4、符合认定标准第四条的,须提交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组织人社部门印发的入选相应人才计划或人才项目的证书(通知书)或立项文件。 5、符合认定标准第五条的,须提交国家外专局、科技部、省政府,福州市、厦门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国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副省级城市政府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获奖通知书(文件)。 6、符合认定标准第六条的,须提交国家外专局或福建省外专局印发的入选相应项目计划的立项文件或证书(通知书)。 7、符合认定标准第七条的,须提交入选项目计划或获奖的证明(文件)。 8、符合认定标准第九条的,须提交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急需紧缺人才证明函或确认意见函。 9、对符合多条认定标准的,可提交符合多条认定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也可只选取符合其中一条认定标准的证明材料进行提交。
(八)按照福建省高层次人才积分支持办法(具体标准由省委人才办另行制定发布),经设区市组织人事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按程序确认为“福建省高层次人才(A、B、C类)”的。
(九)其他具有特殊专长并为福建自贸试验区紧缺急需的特殊人才。
六、申报材料清单
序 号
提交材料清单
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工作总结和2024年工作计划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工作总结和2024年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15•【字号】厦政外综〔2024〕32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工作总结和2024年工作计划的通知厦政外综〔2024〕32号机关各处(室)、市外事翻译护照签证中心:现将市外办《2023年工作总结和2024年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2024年3月1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2023年工作总结和2024年工作计划2023年,厦门市外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外交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组织实施“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持续抓实重点整体推进、打造亮点探路先行、突破难点主动担当,推动外事工作提质增效,主动服务国家总体外交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一、2023年工作总结(一)提高站位,抓实重点抢机遇1.坚持党管外事。
发挥市委外事委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党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提请市委外事委召开全体会议,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外交战略部署和省委外事委会议等重要外事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厦门市贯彻落实意见。
办领导走访调研各区、管委会、重点涉外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落实“四下基层”工作部署和“大外事”工作协同机制,加强市区联动和同题共答,有序推动外事工作重点任务。
2.强化政治引领。
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
牢牢把握“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总要求,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统筹推进理论学习、调查研究、推动发展、检视整改等各项工作。
厦门市人才分类标准
厦门市人才分类标准
根据厦门市人才分类标准,人才分为以下几类:
1. 创新创业人才:包括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创业导师等。
2. 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包括高级职称人才、博士、硕士研究生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3. 急需紧缺人才:涵盖国家紧缺人才、区域紧缺人才和市级紧缺人才。
4. 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包括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市级企事业单位一把手和专职副职等人员。
5. 高层次海外人才:指海外学习、科研、工作并具有较高学历、职称和技能水平人员。
6. 社会公益事业专业技术人才:指从事教育、医疗、文化、体育、交通、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
7. 专业技术人才:包括中级职称人才和技能人才。
8. 农村人才:指在农业、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的人才。
以上是厦门市人才分类标准的主要类别,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和补充。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1.05•【字号】厦科联[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3]50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13年11月5日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闽科高〔2013〕8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2〕5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市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推进厦门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具体形式包括科技创新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国际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厦门海外留学生人才引进四大排名200
厦门海外留学生人才引进四大排名200
摘要:
一、厦门海外留学生人才引进政策背景
二、四大排名200 的具体内容
三、厦门对海外留学生的吸引力
四、政策对厦门经济发展的影响
五、结论
正文:
厦门作为一个国际化的大都市,为了吸引更多的海外留学生人才,推出了一系列的人才引进政策。
其中,四大排名200 是厦门海外留学生人才引进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大排名200,指的是世界大学学术排名、QS 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报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和US News 全球大学排名这四个排名的前200 名高校。
厦门针对这些高校的海外留学生,提供了丰厚的优惠政策,包括购房补贴、生活补贴、子女教育优惠等。
厦门对海外留学生的吸引力不仅仅来自于政策优惠,还因为其独特的地理位置、优美的环境、发达的经济和先进的文化。
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厦门对海外留学生的吸引力。
厦门的海外留学生人才引进政策,对厦门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方面,这些人才为厦门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另一方面,他们也带来了新的思想、新的技术,为厦门的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了新的契机。
总的来说,厦门的海外留学生人才引进政策,不仅为厦门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也为厦门的长期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福建省第九批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创业人才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福建省第九批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创业人才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福建省第九批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创业人才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火炬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福建省第九批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创业人才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工信函科技〔2024〕302号),现就开展福建省第九批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简称省引才“百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引进方向和对象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引进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
重视引进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和青年人才,加大海外人才发现和引进力度。
本批创业人才项目计划遴选40名左右。
申报人为在厦拥有国际、国内领先技术成果,预期能引领和带动我省产业升级的高层次创业人才。
人选好中选优,确保质量,宁缺毋滥。
二、人选资格条件申报人应为能够引领和带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的高层次创业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并符合下列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2.2021年1月1日以后来福建且创业,已在我省工商注册登记;或者尚未全职来福建工作;3.创办的企业拥有国际、国内领先技术成果,其技术成果能够填补省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4.有海外、省外创业经验;或者曾在国际、国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担任过中高级管理职务,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或者曾在海外、省外高校、科研机构担任中层以上职务;5.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总投资的30%以上;6.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拓等领域人才组成的创业团队;7.来福建后须全职在福建工作。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为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待遇,营造有利于高层次人才来闽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现就我省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和特定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一、优惠政策1、资金补助。
省政府给予每个海外引进人才2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其中中央在闽单位或厦门市引进的,省政府给予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给予省属(含市、县)单位引进的国内人才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其中厦门市引进的由其给予补助)。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启动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视同省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厦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在闽单位负责落实。
省财政年度预安排人才专项经费2亿元,专项用于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补助。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入选名单发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标准将补助资金核拨给省公务员局引进人才服务中心,由该中心将资金拨付各有关单位,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厦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在闽单位负责落实海外引进人才其余补助资金的发放,免税事宜由省公务员局引进人才服务中心向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发函提供资金补助使用单位和引进人才名单,由省地税局负责落实。
2、工作场所。
落户到园区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由园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5年内免租金。
由各类园区及其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
3、创业投资。
从事科技项目产业化,并由其控股或拥有不低于20%股权的企业,各级政府创业投资资金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创业投资。
由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
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按照福建省经贸委等三委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经贸企业〔2009〕331号)的相关规定和部门工作职能,根据省委人才办提供的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名单,审核所在企业科技产业化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列入《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投资目录》;负责省级创业投资资金运营与管理的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地方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目录》范围内,主动与创业企业洽谈创业投资业务,对项目进行评审;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科技产业化项目企业,符合《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的,给予创业投资风险补偿。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8•【字号】厦府办[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加挂“厦门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1、统筹协调、指导处理我市在境外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的相关事务;负责处理领事保护的相关事务。
2、统筹协调、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厦相关事务。
3、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为我市非公单位和个人邀请外国人审发《邀请确认函》;受理因公电子护照;承办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居留和出入境相关手续。
(二)加强涉外安全管理、港澳事务等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外事工作、港澳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外事工作的指示和决定;研究起草外事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拟订全市外事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接待来访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及来本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各国外交人员;协助安排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的重要外事活动。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2010
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和《海西创业英才培养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月24日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为吸引海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进一步推进人才强省战略实施和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8〕25号)和《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9〕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一)本办法所称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是指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和医疗卫生机构等从事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较强创业创新能力,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引领和带动我省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发展的领军人才。
(二)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目标,用5-10年时间,依托企业、园区、高校、科研和其它事业单位,引进300名左右海外(含台港澳地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一批国内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建设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区域中心和人才高地。
二、引进人才范围(三)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1.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等主导产业;2.建材、冶金、纺织、轻工等传统优势产业;3.生物及新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海洋工程等新兴产业;4.生物育种、生态农业等现代农业;5.信息服务、现代物流、金融业、科研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创意、旅游业等现代服务业。
(四)引进人才的条件与范围:1.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10.31•【字号】厦卫人[2013]427号•【施行日期】201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厦卫人〔2013〕427号)各区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及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厦委办〔2013〕10号)精神,根据《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局组织编制了《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卫生局2013年10月31日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及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厦委办〔2013〕10号)精神,根据《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市属、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在厦高等医学院校和部队驻厦医疗机构,以及国内合资、中外合资、外资、港澳台资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到2020年,全市每年计划引进(含柔性引进,下同)高层次卫生领军人才40名左右,培养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高级管理人才40名左右。
第四条市卫生局成立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人事处,负责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方案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方案一、引进对象符合公司专业发展方向,提高公司科技创新的科技领军人才和技术骨干,作为公司重点技术项目的负责人、研究团队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技术带头人等.二、引进标准1、领军型人才引进标准根据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引进人才基本标准为: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掌握相关领域核心技术,或承担过与公司所需技术相关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或技术创新能力;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3、具有一流研究水平,近5年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4、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高层管理职位,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卓越的经营管理能力。
5、熟悉电网企业基本业务,能够带动和促进本专业领域发展6、具有开阔的战略视野、较强的前瞻和预见能力,能敏锐把握本学科领域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发展态势,在相应学科和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和带动力7、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有效组织队伍承担重大科技任务,组织、推动和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2、技术骨干引进标准一般应在海外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2.在国际同类企业担任中级及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3.在电力技术及相关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难题;4。
承担过与公司业务领域相关的重大项目;5。
在公司相关业务领域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科研成果或掌握关键技术;6.具有较强的研究水平,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与公司业务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7。
厦门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4.07.30•【字号】厦人[2004]92号•【施行日期】2004.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人〔2004〕92号)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公安分局,各派出所,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了切实做好我市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管理工作,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厦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三十日厦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的管理工作,规范户籍管理,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2003〕142号)及《厦门市公安局关于清理整顿集体户口的工作意见》(厦公〔2004〕32号)的精神,本着方便群众、服务人才的原则,按照居民以"常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的规定,结合人事管理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入户登记、迁移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集体户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条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主动申请设立集体户;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设立集体户的,公安户政部门应当予以开设。
第五条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调入、引进的人员或接收的毕业生,要将户口迁入我市的,应该落户在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者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调入当事人所在单位尚不具备开设集体户条件,本人在厦无合法固定住所亦无亲戚朋友可以挂靠户口的,可根据规定将户口挂靠在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
各地人才引进政策
各地市人才引进政策一、上海市1.夫妻两地分居调沪博士学位获得者,能够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二、金华市1.对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年内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的补贴,由所在地点政府财政支出。
(市委办[2001]83号文件)2.对引进的博士、硕士分别由财政补助安家费3万和 1 万。
(市委[2003]21号文件)3.高层人才来金工作,由事业单位聘用的,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上浮二档职务工资。
(市委办[2001]82号文件)4.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需要在金华购房的,由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工作满五年后住房权归个人所有。
具体补助标准为:博士10万、硕士3万。
5.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有工作单位的配偶、子女可按原工作单位对口安排工作。
其中原工作单位是企业的或配偶、子女属待业人员的,能够在事业单位安排工作。
高层次人才的未成年子女能够到当地条件比较好的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入托,有关事业单位不得收取借读费。
(市委办[2001]83 号文件)三、杭州市(2009年)1.人才经济适用和经济租赁专项住房。
人才经济适用专项住房要紧用于本市引进的高学历、高职称人才,包括来杭创业和工作的海外留学人才。
每年从市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中安排300套左右,每套住房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左右。
人才经济适用专项住房,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购,单位核实公示后,报市人事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房改办审批。
申购对象选房后直截了当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办理购房手续。
2.引进人才专项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1)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技术职称者;(2)具有硕士学位的副高级技术职称者;(3)持有中国护照,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国外硕士以上学位或回国后取得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留学人员;(4)享受国家政府专门津贴、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获得者等;(5)获全国优秀教师、国家、省级特级教师、国家级名大夫、省部级有突出奉献中青年专家以及体育、文艺等专业同等荣誉者。
2-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确认实施办法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确认实施办法(试行)为做好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确认工作,根据《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申请人应符合《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规定的相应条件。
二、申报材料1.《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表》(一式3份,附件1)。
2.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国(境)外申请人须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和出入境记录。
3.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国(境)外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认证。
4.受聘(受派)人才须提供申请人与工作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任职证明、当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创业人才须提供在闽所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验资报告和团队核心成员业绩证明材料;项目合作人才须提供项目合作协议复印件、任职证明、股权比例证明,以及团队核心成员或战略性伙伴业绩证明材料。
5.符合相应人才类别(A、B、C三类)资格条件的证明,如:获奖证书、任职证明、专利证书、财务报表、完税证明、论文论著、项目成果等。
外文材料须提供翻译件,并经驻外使领馆- 1 -或公证处认证。
以上复印件均需申报单位审核并盖章,必要时须提供原件备查。
三、申报程序1.推荐人、用人单位或引进人才本人向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才服务窗口(附件2)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到省直、中央在闽单位的,向省人社厅人才服务窗口(福建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申请。
2.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才服务窗口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初核后,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在设区市(区)组织部门。
3.各设区市(区)组织部门会同人社、发改、科技、经信、财政及相关部门(即与确认对象所从事行业或业务相关的部门,比如涉及旅游的为旅游部门),在收齐申报材料1个月内研究出具确认意见。
某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方案2010
厦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方案厦门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一○年十月八日目录一、试点基础 (1)(一)经济基础 (1)(二)产业基础 (2)(三)创新基础 (2)(四)体制优势 (4)(五)区位优势 (5)二、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制约因素分析 (6)(一)创新环境不够完善 (6)(二)创新人才不足 (7)(三)支持创新的投融资体系尚未形成 (8)(四)支持创新的服务体系相对滞后 (8)(五)自主创新缺乏竞争力 (9)三、试点目标 (10)(一)战略定位 (10)(二)发展目标 (10)四、工作思路 (12)(一)指导思想 (12)(二)基本原则 (12)五、创新内容 (13)(一)提升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在海西产业发展中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14)(二)加快推进岛内外一体化建设,发挥海西重要中心城市的集聚辐射作用 (15)(三)提升对台交流合作水平,在促进海峡两岸交流融合上发挥前沿平台作用 (16)(四)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在深化改革开放上发挥先行先试作用 (17)六、重点任务 (20)(一)优化创新环境 (20)(二)完善区域创新体系 (22)(三)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24)(四)加强创新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 (25)(五)二三产共推进 (26)七、创新工程 (28)(一)科技创新工程 (28)(二)基础服务工程 (30)(三)产业对接工程 (31)(四)新兴产业工程 (31)(五)先进制造工程 (32)(六)城市空间工程 (32)(七)“5.1” 创新工程 (33)八、辐射带动 (33)九、保障措施 (34)(一)组织保障 (34)(二)政策保障 (35)(三)资金保障 (35)(四)人才保障 (36)十、监测评估 (36)(一)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 (36)(二)建立创新绩效考评机制 (37)厦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方案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厦委发…2010‟7号)的精神,推进厦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的开展,根据厦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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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意见精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市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打造海峡西岸人才创业港,加快创新型城市和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建设,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我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主要围绕厦门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发展需要,用5—10年时间,依托各区、各类园区和市重大科技平台、重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引进并重点支持100名能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科技创新创业核心人才。
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以团队形式,来我市创新创业。
第二章引才标准
第四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应在海外取得硕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每年在厦门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者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不低于其所创办企业注册资本的30%,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或知名国际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2年以上的科技创业人才;
(二)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学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的专家、学者或学科带头人;
(三)在国际知名企业或机构中,担任中高级职务2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
(四)主持过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五)厦门市急需紧缺的其它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章工作条件支持
第五条市属单位入选本市和国家引才计划的人才,市政府给予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
在厦省部属单位入选本市和国家引才计划的人才以及市属单位入选省引才计划的人才,市政府再给予每人50万元人民币补助。
补助资金视同政府奖金,主要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六条有关区、园区、部门和用人单位应根据需要,为引进人才提供必要的事业平台和工作条件:
(一) 引进人才领衔市重大科技项目的,可聘其担任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管理、人事安排、经费支配等方面享有相对自主权,也可根据需要为其组建专门的研究机构。
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引进的人才,可聘其担任重点学科首席教授或研发机构首席研究员,用人单位应为其提供必要的科研启动经费和设备,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办公和实验用房,在团队建设、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二)引进人才负责市重大科技项目或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市科技局、市经发局根据引进人才科研项目启动情况及需求,可提供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经费支持;
(三)引进人才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定职称,可按其学术和专业技术水平及能力,直接申报评定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职称时的业绩成果提交。
在厦工作期间需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限制,并优先评聘;
(四)引进人才可担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中级以上的领导职务(外籍人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引进人才到事业单位的,不受现行编制、工资总额和岗位职数限制,必要时可因人设岗;
(五)用人单位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来华)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应为其支付的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合理薪酬。
对企业引进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可实施期权、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七条引进人才进入各区、各类园区创业的,可依照厦门市《关于加快建设海西人才创业港,大力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享受创业扶持待遇。
第八条优先推荐引进人才的科研项目申报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市级科技经费予以优先配套支持。
优先推荐引进人才科研成果参评国家、省科技进步奖和重大科技贡献奖等奖项。
第九条引进人才作为市委、市政府“特聘专家”,纳入厦门市拔尖人才管理,可优先推荐参评福建省优秀人才、闽江学者计划等。
第四章生活保障
第十条引进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按厦门市有关规定,享受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简化便利。
具有中国国籍的引进人才及其随迁的配偶子女,愿意在厦门落户的,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
设立专门集体户,引进人才及其随迁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自由选择在住房所在地、集体户或岛外落户。
引进人才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时,可择校一次。
第十一条引进人才在厦创业、工作期间,享受市三级医疗保健待遇。
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用人单位还可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引进人才及其配偶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养老保险按照《关于实施若干
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厦委办[2006]39号)第五条相关规定执行,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引进人才五年内可免费租住人才住房或专家公寓,或按规定享受相应租房补贴。
可不受国籍、户籍、人事关系限制,按厦门市人才住房有关规定,优先租赁、购买人才住房。
第十四条在厦工作、服务期间,引进人才在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安家(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进境少量科研、教学物品,免征进口税收。
第十五条引进人才配偶一同回国并愿意在厦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市、区人事部门根据个人情况为其协调安排;引进人才配偶应聘到市属事业单位,符合招聘条件的,可采用考核方式直接聘用;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在两年内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第十六条市人事局建立引进人才信息库,制定日常联系和服务办法,解决引进人才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专项办审核,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五章引才程序
第十八条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市重大科技项目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人才引进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人才引进工作,由市经发局牵头;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的人才引进工作,分别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牵头;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市科技局会同市人事局牵头;其他人才引进工作,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牵头。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经发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等牵头单位,分别制定本领域引才目录和年度引才计划,汇总到专项办审定后发布实施。
牵头单位应根据本市发展需要和用人单位的需求,有针对性对外开展招聘推介活动。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根据需求物色拟引进人才人选及项目,进行接洽并达成引进意向后,向相应的牵头单位推荐。
第二十一条牵头部门组织熟悉国内情况和引进专业领域的国内外高层次专家对拟引进人才及项目进行评审和
遴选,提出建议名单报专项办审核。
属创业的,依照厦门市《关于加快建设海西人才创业港,大力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的引才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专项办对通过评审的拟引进人才及项目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30个工作日内与引进人才签订不少于3年的工作合同(协议),并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自荐的方式,直接向市人事局申报。
通过自荐、其他渠道推荐的人才,由专项办协调有关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程序个案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区、园区和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配套措施和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入选国家和福建省引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创业工作的,享受本办法规定有关待遇。
第二十七条引进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引进国内高层次人才,适用《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厦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