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村级民政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03.27•【字号】闽民建〔2015〕81号•【施行日期】2015.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民建〔2015〕81号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为有效指导各地依法有序开展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并已征求省人大内司工委、法制工委和省委组织部、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等部门意见。
现予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2015年3月27日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具体数额由区(市、县)选举工作机构根据社区规模大小确定,一般应为单数。
多民族居住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归侨侨眷多的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有归侨侨眷的成员。
第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后应当及时换届,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社区的基层组织,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社区居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七条区(市、县)、街道(乡、镇)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成员由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城-管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城-管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城-管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市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劳务人员,编入城-管队伍,接受统一管理。
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行使行政执法权);(四)完成市局、城-管执法大队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市编办核批。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市城-管执法大队是城-管协管员日常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城-管协管员的合同签订、学习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七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两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
实行两年一聘,一年一考核。
市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八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
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市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待遇第九条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
(一)工资。
月基本工资600元+绩效工资200元。
试用期月工资为500元。
(二)加班工资。
除参加、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应急抢险、公益性活动外,城-管协管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公休日加班的,由所在执法大队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协管员管理办法
协管员管理办法一、引言协管员是城市管理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其职责是协助政府管理城市秩序和公共设施,并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劝阻和引导。
为了确保协管员的工作规范和便于管理,制定一份协管员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二、协管员的任职条件和培训1. 任职条件协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行为表现;- 具备较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城市管理常识。
2. 培训为确保协管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应进行相关培训:- 法律法规培训:协管员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工作权限和职责范围;- 沟通协商培训:协管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和协商能力,以便有效地处理各类问题;- 城市管理知识培训:协管员应了解城市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巧,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
三、协管员的职责和权限1. 职责- 维护城市秩序:协管员应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和安全,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协助城市管理:协管员应积极参与城市治理,协助政府管理公共设施、交通流量等;- 引导公众行为:协管员应正确引导公众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市民素质教育和规范行为宣传;- 提供协助和服务:协管员应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服务,解答市民的咨询和疑问。
2. 权限- 进行劝阻和纠正:协管员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纠正,包括口头警告和书面通知等;- 报告上级管理部门:对于无法劝阻或纠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协管员应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协管员可以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收集相关信息:协管员有权收集和整理与城市管理相关的信息,并向上级管理部门提供。
四、协管员的工作管理1. 工作督导为确保协管员的工作质量,应建立定期的工作督导制度,包括:- 工作考核:通过定期考核协管员的工作表现,评估其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 工作记录:要求协管员对每次工作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工作时间、地点、处理情况等;- 问题反馈:对于协管员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建立及时反馈机制,并给予相应的支持和解决方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网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22〕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网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网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福州市城市网格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24日福州市城市网格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发挥网格化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优化基层公共服务和管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格是指以社区(村)行政地界为基本单位划分基础网格;按照“街巷定界、规模适度、无缝覆盖、动态调整”的要求,一般按300—500户常住社区(村)居民规模,将基础网格划分为若干个社区(村)工作网格。
其中,较大商务楼宇、各类园区、商圈市场、学校、医院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可划分为专属工作网格。
第三条网格员分为网格信息管理员、网格巡逻巡查员和网格综合执法人员。
网格信息管理员、网格巡逻巡查员接受街道(乡镇)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和社区(村)网格工作站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资格准入与日常培训、监督约束与考核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履行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职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网格综合执法人员由各部门负责管理,其招聘、培训、考核、待遇保障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网格服务管理事项:(一)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组织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基层平安创建,倡导文明社会风尚;(二)协助部门依法采集网格内的人口、房屋、地址、单位、组织等基本要素信息,掌握网格内各类动态情况;(三)通过街面巡查、入户走访,全面排查、发现网格内各类矛盾纠纷,协助化解、处理各种不安定因素;(四)协助走访排查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吸毒解戒人员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群体;(五)排查上报网格内城市管理各类事(部)件,以及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等问题隐患;(六)协助开展一般社会治安案(事)件处置,突发事件预防处置以及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七)各级人民政府决定通过网格开展的其他事项。
民政协管员工作职责(参考)
民政协管员工作职责民政协管员工作职责民政协管员工作职责 1、对辖区内房屋出租户以及流动人口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定期进行监督,落实综合治理责任制。
2、负责检查流动人口《身份证》、《婚姻证明》,登记建帐,审核签发《暂住证》。
配合公安机关、计生、市容部门做好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和市容管理工作。
3、与房屋出租户签订《房屋出租综合管理责任书》,审核签发房屋出租〈治安安全合格证〉、〈房屋出租登记证〉。
与用人单位签订〈流动人口管理责任书〉。
4、积极参与流动人口的集中清查、清理、整顿和综合治理行动,认真盘查可疑对象,发现违法嫌疑和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其他部门汇报。
5、负责辖区巡查询访,发现“三无”、盲流、乞讨人员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配合执法人员开展收容遣送工作。
6、定期组织核对辖区内房屋出租户的〈暂住人口登记证〉,及时变更台账,汇总数据和信息,及时填报〈流动人口管理情况月报表〉。
7、热情为流动人口服务,自觉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按章办事,秉公执法。
【扩展阅读篇】格式一般分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署名四部分。
标题。
一般是根据工作总结的中心内容、目的要求、总结方向来定。
同一事物因工作总结的方向——侧重点不同其标题也就不同。
工作总结标题有单标题,也有双标题。
字迹要醒目。
单标题就是只有一个题目,如《我省干部选任制度改革的一次成功尝试》。
一般说,工作总结的标题由工作总结的单位名称、工作总结的时间、工作总结的内容或种类三部分组成。
如“××市化工厂1995年度生产工作总结”“××市××研究所1995年度工作总结”也可以省略其中一部分,如:“三季度工作总结”,省略了单位名称。
毛泽东的《关于打退第二次反共高潮的总结》,其标题不仅省略了总结的单位名称,也省略了时限。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4〕17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4〕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两违”整治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26日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秩序,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打击和遏制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形成违法建设群防群治的良好态势,保障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举报本市各县(市)区、开发区范围内的“两违”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两违”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未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未按用地审批内容占用土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两违”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健全受理举报的登记、核查、督办、答复、统计、报告和奖励发放制度,并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及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两违”行为举报电话号码及受理时间。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定专门工作人员接听、受理电话举报,管理举报信息档案,发放举报奖励。
民政协管员工作职责
民政协管员工作职责民政协管员工作职责民政协管员工作职责1、对辖区内房屋出租户以及流动人口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定期进行监督,落实综合治理责任制。
2、负责检查流动人口《身份证》、《婚姻证明》,登记建帐,审核签发《暂住证》。
配合公安机关、计生、市容部门做好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和市容管理工作。
3、与房屋出租户签订《房屋出租综合管理责任书》,审核签发房屋出租〈治安安全合格证〉、〈房屋出租登记证〉。
与用人单位签订〈流动人口管理责任书〉。
4、积极参与流动人口的集中清查、清理、整顿和综合治理行动,认真盘查可疑对象,发现违法嫌疑和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其他部门汇报。
5、负责辖区巡查询访,发现“三无”、盲流、乞讨人员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配合执法人员开展收容遣送工作。
6、定期组织核对辖区内房屋出租户的〈暂住人口登记证〉,及时变更台账,汇总数据和信息,及时填报〈流动人口管理情况月报表〉。
7、热情为流动人口服务,自觉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按章办事,秉公执法。
【扩展阅读篇】工作总结格式一般分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署名四部分。
标题。
一般是根据工作总结的中心内容、目的要求、总结方向来定。
同一事物因工作总结的方向——侧重点不同其标题也就不同。
工作总结标题有单标题,也有双标题。
字迹要醒目。
单标题就是只有一个题目,如《我省干部选任制度改革的一次成功尝试》。
一般说,工作总结的标题由工作总结的单位名称、工作总结的时间、工作总结的内容或种类三部分组成。
如“××市化工厂1995年度生产工作总结”“××市××研究所1995年度工作总结”也可以省略其中一部分,如:“三季度工作总结”,省略了单位名称。
毛泽东的《关于打退第二次反共高潮的总结》,其标题不仅省略了总结的单位名称,也省略了时限。
双标题就是分正副标题。
正标题往往是揭示主题——即所需工作总结提炼的东西,副标题往往指明工作总结的内容、单位、时间等。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07•【字号】榕政办〔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2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7日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素质优良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进一步完善基层治理工作,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加强城市基层党建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福州市范围内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班子中的专职成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成员),以及市、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统一招聘的专职从事基层党建、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
第三条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和社区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等各类社区组织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各项事业。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基本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党的主张,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根据居民需求,提出合理方案,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协调驻区单位党组织开展党建互联互动,推进党建引领小区治理;倡导树立社区志愿服务精神,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志愿互助等服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协管员队伍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协管员队伍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25•【字号】海政办发〔2014〕65号•【施行日期】2014.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协管员队伍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14〕65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协管员队伍管理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2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协管员队伍管理的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协管员队伍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夯实网格化工作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协管员,是指按照市区有关政策要求招聘的、人员经费由区财政负担的、协助开展执法、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全日制的、由街镇负责管理工作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保障协管员、工会协管员、居家养老助残员、残疾人协管员、残疾人专职委员、城管协管员、社区保安、公共设施维护员、城管监督员、流动人口协管员、社区治安巡逻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职工作者。
第二条实行岗位管理。
本办法适用的协管员不再进行分类,统称为“海淀协管员”,实行统一编号、按岗位管理。
第三条街镇统一管理。
将协管员管理权从区属职能部门剥离出来,由各街镇统一负责。
第四条部门业务指导。
职能部门根据自身工作需要,会同街镇定期开展培训,加强对协管员的日常业务及专项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实行一岗多责。
统一管理的协管员按照“一岗多责”的原则,实行统筹整合使用。
第六条严格总量控制。
建立协管员总额控制机制,对协管员队伍实行总量控制。
各街镇配备协管员数量由区编办统一核定。
除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再增加协管员数量。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10.29•【字号】闽民救〔2021〕128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救〔2021〕128号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现将《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民政厅2021年10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成员认定第三章家庭收入认定第四章家庭财产认定第五章重度残疾人低保第六章支出型困难低保第七章边缘家庭低保第八章申请和受理第九章调查核对第十章审核确认第十一章对象管理第十二章监督检查第十三章附则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有序运行,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低保是指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或符合重度残疾人、支出型困难、低保边缘家庭等入保条件,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政府以货币补助为主要形式,保障其收入达到当地低保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实施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规范、精准,高效;(三)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低保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是审核确认低保的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是受理和初审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乡镇(街道)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受理申请,若发生法律或行政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选举法【发文字号】闽民建[2006]13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06.01.16【实施日期】2006.01.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废止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通知(闽民建[2006]13号)各设区市民政局:为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厅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总结试点经验、充分研讨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现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11月21日印发的《福建省城市社区自治组织选举工作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二○○六年一月十六日附件: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和《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制定。
第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人数为单数。
具体人数由区(市、县)选举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多民族居住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归侨侨眷多的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有归侨侨眷的成员。
第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当及时换届,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换届选举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部署,受设区市、区(市、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级民政部门指导。
第四条各级指导选举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可以给予补助,补助经费列入区(市、县)、镇财政预算。
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要民主、公开、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选举原则。
福建省农村六大员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农村“六大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创新农村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六大员”制度,加强农村“六大员”队伍建设,建立基层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海峡西岸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六大员”是指:村级农民技术员(包含种植业技术员、林业技术员、水利技术员、渔业技术员、动物防疫员、农机技术员);村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管员;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乡村医生;村级文化协管员等。
第三条农村“六大员”是以自愿为原则、义务性为主的服务农村工作岗位。
农村“六大员”应热心公益事业,自觉执行行业自律,恪守职业道德,信守服务承诺,勤勉尽责,起示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农村“六大员”实行业务归口管理。
省、市、县业务主管部门依行业对农村“六大员”进行业务指导、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村“六大员”实行“县聘、乡管、村用”的管理原则。
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六大员”评聘审批、教育培训、业务指导工作;乡镇负责落实选聘具体工作和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农村“六大员”在村党组织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县、乡镇、村三级条块结合,各负其责,分工协作,服务三农。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农村“六大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成为积极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员”;传播先进科技文化知识的“传播员”;在第一时间提供灾情疫情险情信息的“信息员”;农业生产的“指导员”;协助处理农村突发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的“协理员”;做好农村公共服务的“服务员”;当好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联络员”。
第七条村级农民技术员岗位职责如下:村级种植业技术员岗位职责:积极传播农业科技知识,围绕发展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产品,带领村民学科技、用科技;协助上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做好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肥料、新农药、新机具等农业“五新”的示范推广工作,并带头搞好示范田;加强对本村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科学引导和生产技术指导,落实本村种植生产计划;参与有关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活动,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和推广及农产品加工、销售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加强对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的技术指导,负责指导本村的农业病虫害防治工作,努力减少农业损失;负责本村农情、灾情、病虫害动态以及农产品生产和供求信息的收集、调查、统计和上报工作。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村(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口发[2006]11号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村(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村(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口发[2006]11号)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推行村计划生育管理员“县管、乡聘、村用”制度,是落实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机制一个重要的组织保障。
为适应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新形势,加强我省计划生育工作队伍网底建设,打牢基层工作基础,经过近3年的实践与总结,在广泛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人口计生委制定了《福建省村(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员管理办法》,为我省村计生管理员的选拔、聘用、教育和管理提供了基本依据。
现将《福建省村(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地可根据需要自行翻印),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五日福建省村(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村(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员(以下简称村计生管理员)队伍建设,建立并逐步完善“县管、乡聘、村用”的管理机制,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要求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村计生管理员的选拔、聘用、教育和管理。
第二条县级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村计生管理员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村计生管理员的选聘、考评、职责、待遇、经费保障等政策规定,及组织业务培训、考评考核、督查指导和建档管理。
第三条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计生行政部门是本辖区村计生管理员的聘用部门。
负责本辖区村计生管理员的定岗聘用,制定聘期目标责任;根据工作业绩,实行绩效挂钩,落实工资待遇;定期组织业绩考核,适时兑现奖惩;运用监督管理机制,实施优胜劣汰。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队伍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队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0•【字号】闽政文[2005]577号•【施行日期】2005.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队伍的通知(闽政文[2005]57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管理体系,加强基层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管理,切实保护土地、矿产等资源,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建立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队伍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队伍的重要意义当前,我省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特别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对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由于基层特别是村一级的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管理力量相对薄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耕地管护责任、农村村民建房的规范管理、各类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设等工作在村一级的落实。
建立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队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增加投入,完善奖惩考核机制,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的信息网络作用,加强农村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规范化、法制化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的选聘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了解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法律法规,法律意识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二)从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正派的村“两委”干部中选聘。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55周岁之间。
村级民政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
村级民政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城县村级民政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连城县村级民政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连城县村级民政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基层社会公共服务,创新基层民政工作机制,构筑基层民政工作平台,完善基层民政工作体系,及时、象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核查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做到一户一档,实行动态管理;(三)对于辖区内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迅速了解掌握灾情,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乡(镇)民政办报告;做好灾害及损失情况统计工作;参与避灾点管理及救灾救济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组织发放救灾救济款物,并落实到户、到人,建立灾民救助档案;(四)组织、指导辖区内退役士兵、士官的培训和创业工作,提供就业信息,尽可能帮助他们实现就业;(五)协助村(居)两委做好辖区内各类优抚对象各项待遇的落实;(六)做好辖区内社会福利和老龄工作,统计留守老人、儿童数量,掌握本村孤寡老人、孤残儿童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和慈善事业;(七)大力宣传、倡导移风易俗,文明从俭办婚、丧事。
及时报告土葬、“二重葬”事项,协助做好殡葬改革;(八)协助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界桩的管护和村地名标志的设置、管护;(九)协助开展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十)指导、监督辖区内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十一)完成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选聘第五条选聘岗位。
一个村(居)民委员会选聘一名村级民政协理员。
第六条聘用时间。
原则上一聘三年,其中: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为一年。
可连选连聘,一般在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后一个月内进行。
第七条选聘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18-50周岁,身体健康并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要求;热心民政工作和社会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民政业务知识,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适应岗位工作要求的语言及文字表达能力;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责任心,具有奉献精神;常驻本村(居)居民,原则上不能由村(居)两委成员兼任。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民政局人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民政局人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09.04•【字号】榕民[2014]536号•【施行日期】2014.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民政局人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民〔2014〕536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规范人事管理工作,经研究,对局相关人事工作纪律进行修订,制订了《福州市民政局人事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福州市民政局2014年9月4日福州市民政局人事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规范人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员录用调配(一)各单位招收在编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编制及人员需求情况,向局申报招考计划,经局人事处审核后报局党组研究,再报市公务员局统一招考。
干部职工调动,应经局党组会研究后方可办理。
(二)各单位招聘非在编临时工作人员(含各工种、各种期限),应以书面形式事先向局报告(报告送人事处),经局批准后方可招收。
招收非在编临时工作人员应本着精简原则,根据工作量合理确定各个职位及其工作任务,做到人岗相适,事岗相符。
(三)非在编临时人员辞职或被辞退,各单位应及时向局报备。
(四)机关各处室不向基层单位借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须临时借用的,由用人处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局分管领导、局长批示同意后,由人事处从局属单位统一调整人员。
借调期限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超过6个月的,参加局机关支部组织生活,年度考核由借调处室负责,提出考核意见建议,考核等次由原单位统筹确定。
二、考勤请销假制度(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市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和旷工。
(六)工作人员请休假要提前3-5天报送书面请假报告,避免出现即将外出才请假,请假变告假的现象。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民管[2009]92号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民管[2009]92号)各市、县(区)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会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的精神,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社会组织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福建省民政厅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的精神,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功能,提高社会组织社会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社会团体、基金会开展综合评估,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诚信评估。
评估内容从基础条件、组织建设、工作绩效(自律与诚信建设)、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评估。
各地可参考民政部制订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科学、有效、可行的具体评估指标及实施细则。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3年。
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令第12号——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令第12号
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令第12号——村级档案管理办法正文:----------------------------------------------------------------------------------------------------------------------------------------------------国家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2号《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农业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民政部部长黄树贤农业部部长韩长赋2017年11月23日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档案工作, 规范村级档案管理,服务新形势下的农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党组织建设、村民自治、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村级档案工作主要包括村级组织对村级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村级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安全方便的原则。
村级组织应将档案工作作为村级工作的重要事项,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领导、健全机制、保障经费,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和安全。
第五条村级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村级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
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专用档案柜和档案库房集中管理档案。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知识,并经过一定的档案业务培训。
第七条村级组织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当按照要求规范整理后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福州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福州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社区工作者是社会管理领域中的重要力量,他们以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为社区居民提供支持和服务,为社区的发展做出贡献。
为了规范社区工作者的行为和管理方式,福州市制定了《福州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这一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讨论。
第一章总则福州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是福州市社区工作者行为规范的法律依据,旨在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提升他们的服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第二章社区工作者的条件和权利根据福州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社区工作者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中国公民,具备相应的社区工作者专业知识和技能,品德良好,身心健康。
社区工作者享有合理的劳动报酬、培训机会、奖励和福利待遇,并享有与其专业岗位相适应的职务、工作时长和休假权利。
第三章社区工作者的义务和责任社区工作者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尽职守,保守居民个人隐私,对服务对象进行保密。
社区工作者应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居民自治,协助社区管理,解决居民的实际问题,提供相关服务和教育。
第四章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和评估为了提升社区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福州市建立了社区工作者培训和评估机制。
社区工作者应参加定期的培训活动,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他们还需接受定期的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社区工作者的保护与支持福州市承诺保护社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对他们进行暴力、威胁、辱骂等侵害行为。
社区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可以向社区工作者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寻求帮助和支持。
第六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福州市对于违反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经济罚款、行政处罚,甚至终止相关聘用合同等。
同时,社区工作者也有权进行申诉和上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法律责任福州市对社区工作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社区工作者在履行职责中的过失、疏忽或违法行为,将根据法律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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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村级民政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民政工作科学发展的新形势,构筑基层民政工作平台,强化基层社会公共服务,落实各项民政工作任务,保障民政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民政协管员是以自愿为原则、义务性为主的服务城乡基层的民政工作岗位;村级民政协管员应热心民政事业,恪守职业道德,信守服务承诺,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村级民政协管员实行“县聘、乡管、村用”的管理原则。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村级民政协管员的选聘审批、教育培训和业务指导;乡镇负责村级民政协管员选聘的具体工作和日常管理;村级民政协管员在村委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村级民政协管员要面向农村,协助县(市)区和乡镇开展各项民政工作,其主要职责:
1、宣传各项民政政策法规,提出工作计划和建议。
2、协助开展村民自治,推进基层民主管理和农村社区建设。
3、协助村委会做好村民的低保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
和名单公示工作,负责低保(含五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核查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做到一户一档,实行动态管理。
4、协助做好农村困难家庭临时医疗救助、低收入家庭认定等社会救助工作。
5、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做好自然灾害预警,按时上报灾情。
协助开展灾情核实工作,建立灾民档案,及时组织发放救灾款物,组织协调群众开展抗灾自救;参与村级避灾点的日常管理。
6、协助开展退役士兵培训和创业工作。
7、协助开展双拥工作,落实各类优抚对象待遇,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
及时上报优抚对象减员情况。
9、协助开展社会福利和老龄工作,掌握本村老人、儿童和残疾人的基本情况,积极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和慈善事业。
10、协助做好殡葬改革,大力宣传殡葬政策,倡导移风易俗,及时报告土葬、二重葬等违反殡葬政策的情况。
11、协助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界桩及标志的管护和本村地名标志的设置、管护。
12、指导辖区内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13、协助做好革命老区扶建、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属的服务管理和辖区内革命遗址的维护工作。
14、完成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选聘
第五条选聘岗位:一个村民委员会选聘一名村级民政协管员。
第六条聘用时间:三年,可连选连聘,一般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后一个月内进行。
第七条选聘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18--50周岁,身体健康并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要求,村两委成员(村主干除外)兼任的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55岁;
3、热心并自愿从事民政工作和社会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适应岗位工作要求的语言及文字表达能力;
4、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责任心,具有奉献精神;
5、常驻本村(居)居民。
可优先在熟悉本村情况的村两委、村民代表、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中选拔,鼓励采取兼职形式。
第八条选聘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由村两委或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乡镇考察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决定聘用。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签订聘用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期限、管理目标与考核、违约条款等方面进行明确约定。
第四章考核
第九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以村级民政协管员工作职责、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群众满意率为主要依据,制定考核评议标准。
乡镇根据考核评议标准,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村两委评议和群众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开展村级民政协管员考核评议工作,并建立考核评议档案。
第十条村级民政协管员考核评议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议确定为不称职:
(一)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群众测评不满意的;
(三)在采集、统计、上报信息、数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严重违规违法情形的。
第十一条民政协管员年度考评为优秀和称职的可继续聘用。
年度考评不称职的,予以解聘,并按照选聘程序,在一个月内重新选聘新的民政协管员。
在日常考评中如发现不适宜或不能胜任本职岗位的情况,由乡镇报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按程序予以解聘,不受年度考评时间的限制。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岗位。
第十三条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应当建立村级民政协管员激励机制。
对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村级民政协管员可直接
续聘。
对年终考评等级为优秀的要进行表彰,并予以适当奖励。
第五章培训
第十四条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以县为主,县乡结合,采取以会代训、委托培训、经验交流、专题讲座等方式开展村级民政协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所需培训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同时鼓励民政协管员参加职业学历教育,提升为民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村级民政协管员受聘后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
每年参加业务培训时间应不少于3天。
第十六条村级民政协管员应主动接受上级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积极参加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熟悉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应纳入考评范围。
第六章管理
第十七条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村级民政协管员的选聘决定、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定期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乡镇负责村级民政协管员的选聘审核、考核评议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协管员档案,做好协管员信息统计和上报工作。
制订工作例会制度,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学习交流活动,总结经验,推进工作。
第十九条村委会负责领导村级民政协管员开展具体工作。
为其安排办公场所,配备办公设施,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依托村级综合服务站(中心、所)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村民代表对村级民政协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第二十条村级民政协管员要建立工作制度和必要的表、簿、册等基础资料,设立专门的民政资料档案柜。
发放便民服务卡,方便服务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要形成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村两委和乡镇汇报日常工作,乡镇每季度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告协管员工作情况,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向设区市民政部门报告协管员工作情况,包括工作考评、人员变动、津贴落实和工作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建立民主评议监督制度。
村民有权参与村级民政协管员的选聘、考核和监督工作,对村级民政协管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建议解聘不称职的本村民政协管员。
将村级民政协管员的选聘、考核、建议解聘等工作列入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日程,确保村级民政协管员发挥良好作用。
第七章津贴
第二十二条村级民政协管员享受政府津贴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今后视财力情况逐步提高。
永泰、闽清两县由市、县财政各承担一半,其余县(市)区由本级财政全额负担。
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增加补助标准或对评为优秀的协管员进
行奖励,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津贴补助一般一个季度发放一次,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拨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村级民政协管员的个人帐户上。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村级民政协管员具体管理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