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
最新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规定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的行为,防范风险,保障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代理结算银行是指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外币结算账户是指参与者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外币结算的外币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代理结算银行选择、外币结算账户管理、流动性支持、收费管理、检查监督以及资格终止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确定一家或多家银行为外币支付系统某一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并对代理结算银行实行资格管理。
第五条代理结算银行应制定与外币支付系统相关的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应对代理结算银行的外币结算账户管理、流动性支持、收费管理、风险控制以及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管理等进行规范。
第六条代理结算银行应加强对其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建立健全故障处理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突发事件技术应急处置预案,保障外币支付系统资金结算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代理结算银行应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签订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
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应包括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管理、可用额度管理、资金结算与排队管理、清算结果处理、日终对账等内容。
第八条代理结算银行为银行提供外币结算服务的,应与其签订外币结算服务协议。
外币结算服务协议应包括外币结算账户管理、隔夜自动投资安排、流动性支持、收费、信息保密等内容。
第九条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外币支付系统资金结算有关信息保密。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代理结算银行的外币资金结算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以确保外币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
2、银发〔2008〕16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外币支付业务的准确、完整、及时办理,依据《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8]125号文印发)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办理业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起业务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报文格式对报文相关要素进行录入、复核或双签,并对需要进行数字签名的业务进行数字签名。
第四条外币支付系统处理的境内跨行贷记业务包括普通贷记业务、转汇业务和退汇业务。
第五条采用直连方式的参与者(以下简称直连参与者)将其相关业务系统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连接,并通过其相关业务系统直接发起和接收业务;采用间连方式的参与者(以下简称间连参与者)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臵机客户端发起和接收业务。
第六条参与者的行内业务系统发起行或接收行应通过其总行机构(或管理行,下同)办理业务。
参与者应对其行内业务系统发起行发起外币支付业务进行资金审核。
行内业务系统发起行的资金或内部授信足够的,参与者可将该业务发送至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第七条参与者应建立健全外币支付系统凭证、清单和登记簿管理制度。
间连参与者使用的凭证、清单和登记簿的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见附式1至18)。
直连参与者使用的凭证、清单和登记簿的格式由其参照间连参与者使用的凭证、清单和登记簿的格式自行确定。
第二章可用额度管理第八条代理结算银行应在系统营业准备阶段,使用日初资金圈存授信报文MT198(FMT041)将各参与者的日初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依据代理结算银行的通知设臵各参与者的日初可用额度,各参与者的日初可用额度为其日初圈存资金与日初授信额度之和。
代理结算银行未将某参与者的日初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该参与者的日初可用额度设臵为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5.16•【文号】银发[2008]147号•【施行日期】2008.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4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
附件: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二OO八年五月十六日附件: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外币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08]125号文印发)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以及外币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运行维护外币支付系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维护的范围包括:(一)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包括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置机,下同)及其备份系统;(二)代理结算银行相关业务系统:(三)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相关业务系统;(四)外币支付系统网络;(五)外币支付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
第四条清算总中心负责外币支付系统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及其备份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的运行维护,同时为外币支付系统的相关运行维护者提供技术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中国人民银行文告》【年(卷),期】2007(000)021【摘要】<正>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加入、退出支付系统事项。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操作流程,制定详细的操作步骤,并明确内部有关部门的职责。
【总页数】5页(P3-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2【相关文献】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J], ;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08.17•【文号】银办发[2010]159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8月17日银办发[2010]1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保障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防范支付风险,人民银行制定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管理办法(见附件1~4),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1.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2.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3.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4.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系统运行者及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参与者业务系统在线情况实施监控。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8)125号).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保障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币支付系统是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提供外币支付服务的实时全额支付系统。
第三条外币支付系统由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负责对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提交的支付指令进行接收、清算和转发,由代理结算银行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
参与者是指参加外币支付系统并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的银行。
特许参与者是指参加外币支付系统未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的外币清算机构。
代理结算银行是指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的银行。
外币结算账户是指参与者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外币结算的外币同业存款账户。
第四条银行参加外币支付系统应以境内法人或管理行为单位接入外币支付系统,并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管理行是指由外国银行总行或者经授权的地区总部指定的,统筹负责该行在中国境内业务管理以及该行在中国境内所有分行合并财务信息和综合信息报送工作的外国银行分行。
管理行应取得其外国银行总行或者经授权的地区总部指定其为管理行的授权书。
第五条参与者可采用直连方式或间连方式接入外币支付系统,特许参与者应以直连方式接入外币支付系统。
直连方式是指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将其相关业务系统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连接,并通过其相关业务系统直接发起和接收业务的连接方式。
间连方式是指参与者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置机客户端发起和接收业务的连接方式。
第六条外币支付系统受理多个币种的外币支付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调整外币支付系统受理的币种。
第七条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外币支付系统相关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24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24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将《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因货币互换操作等需要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根据人民银行的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境外银行因提供清算或结算服务需要,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文印发)的有关规定办理。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第5号发布)第二十条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等机构,因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需要开立账户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规定办理。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上述4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按《办法》规定执行。
境外机构在本通知印发前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已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毋须做变更或销户处理。
浅析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中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
浅析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中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摘要: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是我国第一个全国性、支持多币种支付清算的系统,为商业银行提供了安全、高效、公平的外币支付清算服务,已成为我国境内外币支付清算的重要渠道。
但是,系统在推广、运行中还存在的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如境内银行间互联互通,系统功能的运用和拓展,代理结算银行的结算服务,系统监管以及系统与国际主要支付系统的连接等,本文就此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外币支付清算;存在问题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 (2012)12-0-03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自2008年7月全面建成以来,为商业银行提供了安全、高效、公平的外币支付结算服务,已成为我国境内外币支付清算的重要渠道。
它是我国第一个全国性、支持多币种支付清算的系统,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支付清算体系,是我国金融基础建设的又一重大成就。
随着外币支付系统的推广、运行,我们发现其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系统运行效率,为了外币支付系统的健康持续发展,本文将就此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外币支付系统运行取得的成就(一)中央银行统一监管外币支付系统为保障外币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的运行,人民银行发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对系统相关各方在准入规则、风险管理、结算安排、收费策略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一是包括《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等。
二是人民银行依法对外币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人民银行遵循有关国际标准,积极与相关发钞国(地区)中央银行进行跨境监管合作。
(二)消除以往境内外币支付清算的弊端外币支付系统的运行,消除了以往境内没有统一的银行间外币清算系统,清算安排存在的诸多弊端:一是外币清算效率低、成本高;二是外币清算风险隐患大;三是缺乏公平的银行间外币清算环境;四是不利于监管部门的监测。
关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思考
关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思考作者:武欣来源:《商情》2019年第05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是我国第一个全国性、支持多币种支付清算的系统,为商业银行提供了安全、高效、公平的外币支付清算服务,已成为我国境内外币支付清算的重要渠道,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支付清算体系,是我国金融基础建设的又一重大成就。
一、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整体框架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设,由清算总中心集中运营,由直接参与机构等单一法人集中接入,采用”Y”型信息流结构,由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负责对支付指令进行接收、清算和转发,由代理结算银行负责对支付指令进行结算。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包括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和相关业务系统,并连接参与者的相关系统。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主要功能包括外币支付报文收发,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管理,对外币支付进行逐笔实时清算,对可用额度不足的外币支付进行排队管理,对清算排队业务进行撮合,管理清算窗口,分币种分场次向代理结算银行提交清算结果。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负责对参与者的种类进行接收、清算和转发,根据签订的外币清算协议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结果及时进行清算和结算,目前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进行的维护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负责,代理结算银行由具有代理资质的银行担任。
中国工商银行为欧元、日元代理结算银行;中国银行为美元代理结算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为港币代理结算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为英镑、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和瑞士法郎代理结算银行。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可以处理八种货币业务: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瑞士法郎、加元、澳元。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对支付指令逐笔实时全额结算,从发起清算行发出到接收清算行收到通常在一分钟以内。
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取得的成就(一)中央银行统一监管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为保障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的运行,人民银行发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对系统相关各方在准入规则、风险管理、结算安排、收费策略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商业银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实施细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1)第三章境内外币支付往账业务 (2)第一节业务管理 (2)第二节操作流程 (2)第四章境内外币支付来账业务 (3)第一节业务管理 (3)第二节操作流程 (4)第五章修改和查询 (4)第六章退汇和撤销 (6)第七章系统日终处理和年终处理 (7)第八章业务差错和异常情况处理 (8)第九章罚则 (9)第十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系指本行以电子方式处理境内外币跨行支付业务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按时序分为营业准备、日间运行、业务截止、清算窗口和日终处理五个阶段。
系统每日开放处理时间为9:00-17:00。
经办行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办理相关外币支付业务时应遵循各运行阶段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总行及经总行授权开办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
未经总行授权的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境内外币支付业务。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总行贸易金融部是境内外币支付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全行境内外币支付业务的业务管理、制度建设、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往来关系以及外汇资金管理和清算。
第六条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经办行负责境内外币支付业务的受理及交易背景真实性、合规性审查,负责国际结算系统的会计处理。
第三章境内外币支付往账业务第八条境内外币支付往账业务指本行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向系统参与者发出的支付业务。
第一节业务管理第九条经办行办理往账业务,应按照外汇管理局及本行相关管理规定审核交易真实性和合规性材料,并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第十条往账业务必须落实全额付汇资金,并遵循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支付指令一经发出即具有支付效力。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01.19•【文号】银办发[2005]13号•【施行日期】2005.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6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5]1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现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并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宣传和培训等工作,确保《业务处理办法》的有效实施。
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附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加强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账户管理系统。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字号大中小文章来源:支付结算司2009-05-04 16:21:48打印本页关闭窗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外币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08〕125号文印发)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以及外币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运行维护外币支付系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维护的范围包括:(一)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包括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置机,下同)及其备份系统;(二)代理结算银行相关业务系统;(三)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相关业务系统;(四)外币支付系统网络;(五)外币支付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
第四条清算总中心负责外币支付系统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及其备份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的运行维护,同时为外币支付系统的相关运行维护者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负责本单位相关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
第六条外币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负责外币支付系统相关网络的运行维护,为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的网络接入提供技术支持。
清算总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的清算中心(结算中心)负责外币支付系统主干网的维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负责相关省域和城市网的维护。
第七条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以及外币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二章岗位管理第八条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合理设置外币支付系统岗位,加强岗位管理。
第九条清算总中心应为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业务操作岗、系统维护岗和数字证书管理岗,为外币支付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设置注册中心(以下简称RA)管理岗、RA审核操作岗、RA录入操作岗。
1、银发〔2008〕14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外币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08‟125号文印发)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以及外币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运行维护外币支付系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维护的范围包括:(一)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包括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置机,下同)及其备份系统;(二)代理结算银行相关业务系统;(三)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相关业务系统;(四)外币支付系统网络;(五)外币支付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
第四条清算总中心负责外币支付系统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及其备份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的运行维护,同时为外币支付系统的相关运行维护者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负责本单位相关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
第六条外币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负责外币支付系统相关网络的运行维护,为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的网络接入提供技术支持。
清算总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的清算中心(结算中心)负责外币支付系统主干网的维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负责相关省域和城市网的维护。
第七条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以及外币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二章岗位管理第八条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合理设置外币支付系统岗位,加强岗位管理。
第九条清算总中心应为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业务操作岗、系统维护岗和数字证书管理岗,为外币支付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设置注册中心(以下简称RA)管理岗、RA审核操作岗、RA录入操作岗。
第十条清算总中心的系统管理岗负责增加、更改和删除用户,查询系统运行状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危机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
中国⼈民银⾏关于印发《境内外币⽀付系统危机处置预案(试⾏)》的通知⽂号:银发[2008]291号颁布⽇期:2008-10-10执⾏⽇期:2008-10-1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深圳市中⼼⽀⾏,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中国邮政储蓄银⾏:现将《境内外币⽀付系统危机处置预案(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深圳市中⼼⽀⾏(以下统称中国⼈民银⾏省级分⽀机构)辖区内有境内外币⽀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付系统)代理结算银⾏、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的,应分别于2008年10⽉底和2008年11⽉底前将本单位外币⽀付系统危机处置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成员名单和本单位外币⽀付系统危机处置预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预案实施细则)报送中国⼈民银⾏⽀付结算司;⽬前辖区内⽆代理结算银⾏、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的,可暂不成⽴领导⼩组,待辖区内出现代理结算银⾏、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后再成⽴领导⼩组,届时应向中国⼈民银⾏⽀付结算司报送本单位领导⼩组成员名单和预案实施细则。
⼆、外币清算处理中⼼、代理结算银⾏、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分别于2008年10⽉底前和2008年11⽉底前将本单位领导⼩组成员名单和预案实施细则报送中国⼈民银⾏⽀付结算司。
申请成为参与者的银⾏或申请成为特许参与者的机构,应在中国⼈民银⾏批准其加⼊外币⽀付系统后2个⽉内将本单位领导⼩组成员名单和预案实施细则报送中国⼈民银⾏⽀付结算司。
三、请中国⼈民银⾏省级分⽀机构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在省(区、市)的中国⼈民银⾏地市中⼼⽀⾏以及城市商业银⾏、农村商业银⾏、农村合作银⾏和外资银⾏。
本通知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中国⼈民银⾏⽀付结算司联系。
附件:境内外币⽀付系统危机处置预案(试⾏)附件境内外币⽀付系统危机处置预案(试⾏)⽬录1总则1.1⽬的和依据1.2适⽤范围1.3突发事件1.3.1突发事件的定义1.3.2突发事件的分类1.4危机处置原则1.5危机处置预案体系2组织机构2.1机构设置2.1.1中国⼈民银⾏总⾏外币⽀付系统危机处置领导⼩组2.1.2中国⼈民银⾏分⽀机构外币⽀付系统危机处置领导⼩组2.1.3外币清算处理中⼼外币⽀付系统危机处置领导⼩组2.1.4代理结算银⾏外币⽀付系统危机处置领导⼩组2.1.5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外币⽀付系统危机处置领导⼩组2.2机构职责2.2.1中国⼈民银⾏总⾏领导⼩组的主要职责2.2.2中国⼈民银⾏总⾏领导⼩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2.2.3中国⼈民银⾏分⽀机构领导⼩组的主要职责2.2.4中国⼈民银⾏分⽀机构领导⼩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2.2.5外币清算处理中⼼领导⼩组的主要职责2.2.6代理结算银⾏领导⼩组的主要职责2.2.7参与者、特许参与者领导⼩组的主要职责3预防与预警3.1预防机制的定义3.1.1建⽴和完善灾难备份系统或机制3.1.2建⽴和完善运⾏维护机制3.1.3妥善留存相关业务资料3.1.4开发磁介质导出导⼊⼯具3.2预警机制的定义3.2.1预警信息来源3.2.2预警信息的收集和报告3.2.3预警信息分析与⾏动4报告与指挥4.1报告4.1.1报告时间要求4.1.2报告程序4.1.3报告内容4.1.4报告形式4.2领导⼩组决策4.2.1决策原则4.2.2决策程序4.3指挥流程4.3.1中国⼈民银⾏总⾏领导⼩组决策后的指挥流程4.3.2外币清算处理中⼼和代理结算银⾏领导⼩组初步决策后的指挥流程4.3.3中国⼈民银⾏省级分⽀机构领导⼩组初步决策后的指挥流程5危机处置⽅案5.1危机处置具体⽅案5.1.1外币清算处理中⼼危机的处置5.1.2代理结算银⾏危机的处置5.1.3省域⽹络系统危机的处置5.1.4参与者、特许参与者重⼤故障的处置5.1.5突发公共卫⽣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5.2评估与改进6应急保障6.1⼈员保障6.2制度保障7预案培训与演练7.1预案培训7.2预案演练8附则8.1信息发布8.2预案的管理与完善8.3预案实施9附录9.1外币⽀付系统概述9.2中国⼈民银⾏总⾏领导⼩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9.3外币⽀付系统危机处置指挥流程图9.4外币⽀付系统危机处置⼯作流程图1 总则1.1 ⽬的和依据(1)为提⾼应对境内外币⽀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付系统)危机的能⼒,规范外币⽀付系统危机处置程序,保障外币⽀付业务的连续性和社会资⾦的安全,制定本预案。
《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7】384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运行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支付系统应同时加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办理特定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仅加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直接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的身份加入支付系统。
直接参与者是指与支付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直接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间接参与者是指委托直接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参与者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编制支付系统行号,并确保行号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支付系统行号是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办理业务的身份识别代码,由12位定长数字组成。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运行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对支付系统参与者行名行号信息的新增、变更和撤销进行处理。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加入第八条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三)满足加入支付系统的技术及安全性指标;(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五)具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条件由代理其清算资金的直接参与者确定。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应按照申请、审查、实施、加入四个阶段的程序办理。
申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加入支付系统要求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9.07.03•【文号】银发[2009]212号•【施行日期】2009.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第十六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附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适用《办法》及本细则。
第三条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应当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内容。
境内代理银行在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时,应当要求境外参加银行提供其在本国或本地区的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本国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作为开户证明文件,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填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备案表格式和内容由试点地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连同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复印件、境外参加银行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他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商业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专业完整版)
商业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根据《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7 X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工作日为自然日,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我行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委托直接接入银行(兴业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
第四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经委托接入银行机构发送后即具有支付效力,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应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
我行作为收款行收到支付业务已轧差通知后应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按照小额支付系统的清算场次完成和兴业银行之间的资金清算。
第六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我行在兴业银行开立的支付系统代理清算账户。
处理规定金额(5 - 1 -万元)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金额上限由兴业银行设定和调整。
第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共享兴业银行的净借记限额,我行发起的支付业务只能在其净借记限额内支付。
第二章部门及岗位职责第八条运营管理部作为我行支付结算业务管理部门,确保我行支付结算业务稳健、合规运行。
第九条运营管理部集中资金清算及账务处理作为我行支付结算业务操作部门,设置清算记账岗、清算复核岗,确保我行支付结算业务实时、高效地处理。
清算记账岗负责进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按照职责范围处理业务;负责有关业务清单打印等。
清算复核岗负责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运行,监控业务运行状况;对业务操作授权,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业务;组织业务操作员正确处理业务;设置业务参数,维护基础数据;日终核对差错业务、进行系统对账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7〕1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7〕12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保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有效运行,现将修订后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外资银行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附件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平稳、有效运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的操作和使用,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0号公布)及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系统,收集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信息,对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及预警。
第三条依法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应当接入系统,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在系统中公布并更新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和信息报送指南》及有关规定向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125号)要点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125号)要点1.监管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展境内外币支付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设置的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
2.控股要求:金融机构在设立境内外币支付业务时,必须直接或间接拥有该机构50%以上的股权,确保金融机构具有对境内外币支付业务的有效控制能力。
3.业务管理: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应遵循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妨碍正常竞争和电子消费支付等原则。
4.业务准入:金融机构设立境内外币支付业务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非金融机构设置的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也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申请。
5.资金管理:金融机构设立境内外币支付业务时,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定期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报送资金监管信息。
同时,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操作和使用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6.风险防范:金融机构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内部风险防范管理制度,加强业务风险评估、准备金管理和资金流动的监控。
与其他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时,应严格审查对方合法合规性和风险水平。
7.数据安全: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应确保交易数据的安全、可靠和保密,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设施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8.监管执法: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境内外币支付机构进行监管检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经营信息和资料。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机构,将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和处罚。
9.退出机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要求境内外币支付机构退出市场。
境内外币支付机构应主动配合并协助中国人民银行的退出措施。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发布,有效规范了境内外币支付业务的运作和管理,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该办法也推动了中国金融机构与境内外币支付机构之间的合作,提升了中国金融体系的国际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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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的行为,防范风险,保障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代理结算银行是指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外币结算账户是指参与者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外币结算的外币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代理结算银行选择、外币结算账户管理、流动性支持、收费管理、检查监督以及资格终止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确定一家或多家银行为外币支付系统某一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并对代理结算银行实行资格管理。
第五条代理结算银行应制定与外币支付系统相关的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应对代理结算银行的外币结算账户管理、流动性支持、收费管理、风险控制以及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管理等进行规范。
第六条代理结算银行应加强对其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建立健全故障处理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突发事件技术应急处置预案,保障外币支付系统资金结算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代理结算银行应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签订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
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应包括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管理、可用额度管理、资金结算与排队管理、清算结果处理、日终对账等内容。
第八条代理结算银行为银行提供外币结算服务的,应与其签订外币结算服务协议。
外币结算服务协议应包括外币结算账户管理、隔夜自动投资安排、流动性支持、收费、信息保密等内容。
第九条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外币支付系统资金结算有关信息保密。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代理结算银行的外币资金结算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以确保外币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代理结算银行的选择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评议方式选择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具体程序包括邀请、申请、评审、公示、公告、验收、通知等。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需选择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时,以适当方式向银行发出邀请。
第十三条银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一)具有境内法人资格,成立10年以上;(二)具有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能力;(三)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外币资金融资能力;(四)具有相应数量的国内分支机构以及一定数量的海外分支机构或完善的国际代理行网络;(五)具有相应数量的熟悉外币支付业务和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六)具有安全、高效的行内相关业务系统;(七)具有健全的外币结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条同一银行可申请成为一个或多个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
第十五条银行申请成为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具体包括本行的组织结构、业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调拨安排和行内相关业务系统概况;(二)工作方案,具体包括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改造或建设方案、流动性支持方案和外币结算相关制度安排;(三)相关服务标准,具体包括外币结算账户管理、隔夜自动投资、流动性支持和外币结算服务收费等方面的服务标准。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银行申请后及时进行评审,并在初步选定代理结算银行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公示期满后,对于符合代理结算银行条件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其具有某一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十八条被确定为代理结算银行的银行应及时完成其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改造或建设、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范本的制定以及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的签订等工作,并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收到代理结算银行的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
对于符合下述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予以验收通过,并通知其正式承担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职责:(一)改造后的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接口规范和技术要求,能实现对参与者分散开立的外币结算账户的集中管理,能支持外币支付系统的实时全额结算;(二)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范本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并符合其根据本规定笫十五条规定申报的服务标准。
(三)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明确界定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在外币资金清算与结算方面的责任。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验收未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可终止其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第三章外币结算账户管理第二十条代理结算银行应加强对外币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按照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提供外币结算账户服务。
第二十一条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在外币支付系统营业准备阶段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上传各参与者的当日日初可用额度。
代理结算银行可根据参与者的申请,在外币支付系统日间运行阶段调整该参与者的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
第二十二条代理结算银行在日间可用额度定时调整时点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送的需调增圈存资金的通知后,应按照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及时通知相关参与者,并根据相关参与者的指令及时调增其圈存资金。
第二十三条对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其与参与者协议约定的记账顺序,及时完成外币支付业务的记账工作。
第二十四条代理结算银行应在日间可用额度定时调整后,将参与者的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变化情况及时发送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第二十五条在外币支付系统日终时,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当日各参与者的借方或贷方数据进行核对。
核对不符的,代理结算银行应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账务调整,同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代理结算银行应将当日外币支付业务记账明细及时至迟于下1个工作日提交相关参与者,以供其进行账务核对。
第二十七条参与者可向代理结算银行查询其账户余额以及与外币结算账户有关的情况,代理结算银行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将参与者的日终账户余额进行隔夜自动投资。
第二十九条银行退出外币支付系统后,代理结算银行可根据该银行的申请,撤销其在本行开立的外币结算账户。
第四章流动性支持第三十条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本规定笫十五条规定申报的有关流动性支持的服务标准,与参与者签订相应的协议,为参与者办理外币支付业务提供流动性支持。
第三十一条代理结算银行制定的流动性支持的服务内容应包括流动性支持的种类、条件、金额、利率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确定和调整参与者用于外币支付系统日间融资和隔夜融资的授信额度。
本规定所称日间融资是指代理结算银行在外币支付系统日终处理结束前为参与者提供的融资。
本规定所称隔夜融资是指代理结算银行在外币支付系统日终处理结束后为参与者提供的融资。
第三十三条代理结算银行需对其流动性支持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征求参与者的意见,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章收费管理第三十四条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本规定笫十五条规定申报的有关收费的服务标准,制定外币结算服务收费方案(以下简称收费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向银行同业公布。
第三十五条代理结算银行制定的收费方案应包括收费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区间、缴费方式等内容。
代理结算银行可与参与者商定外币结算服务收费的具体内容,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其已公布的收费方案。
第三十六条代理结算银行需对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征求参与者的意见,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代理结算银行在按规定程序调整收费方案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章检查监督第三十七条代理结算银行办理外币支付系统结算业务,应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代理结算银行应每半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一次外币结算业务总体情况。
外币结算业务总体情况主要包括外币结算业务开展情况、授信额度实际使用和归还情况、行内相关业务系统运行情况、外币结算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外币结算服务协议遵守情况以及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遵守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代理结算银行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承担相关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情况的考核。
中国人民银行对代理结算银行的考核周期为1年。
中国人民银行在代理结算银行资格期限届满6个月前,对其进行考核。
第七章资格终止第四十条银行承担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的期限一般为3年,具体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期限届满后,中国人民银行可终止该银行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第四十一条代理结算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提前终止其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一)不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二)严重违反外币支付系统相关规定。
被中国人民银行提前终止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资格的银行,自资格终止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该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
第四十二条当代理结算银行出现解散、撤销、宣告破产等情况时,中国人民银行提前终止其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第四十三条银行不再有承担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的意愿时,应至少提前6个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其不再承担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的书面申请。
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该银行不再承担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银行不再承担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时,应向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的继任者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于继任者顺利承担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的职责。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