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全文.doc
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
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和个人身份的重要证件,也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服务和治理的重要手段。
为了保障居民身份证的安全、有效使用以及便捷服务,我国实行了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居民身份证的背景和重要性、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的内容和措施以及管理制度的影响三个方面来论述。
一、居民身份证的背景和重要性居民身份证是国家对公民身份进行认证的法定证件,也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享受公民权益的基础。
在过去,我国采用户口簿作为身份证明,但由于户口簿容易伪造、不便携带等问题,于1984年开始实行了居民身份证制度。
居民身份证作为一种统一、权威的身份标识,具有以下重要性:1. 身份认证:居民身份证是公民身份的法定证明,持证人可以凭借身份证证明自己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并享受各项权益。
2. 个人信息管理:居民身份证内置了个人基本信息,在信息化时代,这些信息有助于政府进行社会管理,提供精准服务。
3. 治安防控:居民身份证为公安机关提供了重要的身份核查工具,有助于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4. 社会福利保障:居民身份证是领取各类社会福利、参与社会保障的必备证件,有助于确保资源分配的公平和公正。
二、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的内容和措施为了确保居民身份证的安全、有效使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和措施包括:1. 身份证制作和发放:由公安机关负责居民身份证的制作和发放工作。
公民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身份证,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
2. 信息采集和管理:居民身份证内置的个人信息需要经过当地公安机关的信息采集和管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个人信息的采集和管理需符合有关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
3. 维护安全和防伪:居民身份证采用先进的制作技术和材料,以确保身份证的安全性和防伪能力。
同时,公安机关也会加强对假冒伪造居民身份证的打击力度,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 使用和管理规定:居民身份证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和管理办法,如持证人需及时办理身份证变更、挂失等手续,不得将身份证交给他人使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截至 2010 年 11 月) 一、部门规章
序号
部门规章名称
公布日期及令号 1989 年 3 月 4 日公安部、交通部令第 3 号公布 自 198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1990 年 4 月 10 日公安部令第 6 号公布施行 1992 年 10 月 12 日公安部令第 11 号公布施行 1993 年 5 月 13 日公安部令第 13 号公布施行 1993 年 9 月 24 日公安部令第 14 号公布施行 1994 年 2 月 24 日公安部令第 17 号公布施行 1994 年 12 月 25 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令第 19 号公布施行
1999 年 3 月 2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65 火灾调查规定 2009 年 4 月 30 日公安部令第 108 号修订公布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009 年 4 月 13 日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 66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 国家旅游局令第 109 号公布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67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 用规定》的决定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2009 年 9 月 27 日公安部令第 110 号公布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09 年 12 月 7 日公安部令第 111 号公布 201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2010 年 2 月 3 日公安部令第 112 号公布施行 自 自 自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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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 保卫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 签发管理办法
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发放范围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3]4号
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发放范围规定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发放范围规定的通知(1993年1月7日公通字[199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以来,居民身份证在证明公民身份,方便公民从事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
但是,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为常住户口不在本地的外地居民制发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有的甚至为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制发临时身份证。
最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巩留两县公安局为24名浙江人异地制发临时身份证,这些人凭此办理了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旅游手续后,借机集体出走,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居民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身份的证件,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
违法制发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的行为严重干扰了证件管理工作和使用、查验制度的实施,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必须立即坚决制止。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从维护居民身份证的权威出发,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发证范围的规定,坚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领、换领、补领身份证手续的原则。
对在异地投资开发、务工经商、被聘受雇、出差旅游等人员丢失身份证的,一律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补发身份证。
临时身份证作为一种临时应急措施,为减少漏洞,除常住户口待定的人员和因居民身份证丢失、损坏,在办理某些权益事务时急需证明身份的人员外,一律不发给临时身份证。
国家信访局公众号正式开通
《关于加强国家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
经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同意,中央网信办、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加强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明确,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标准委的领导下,在中央网信办的统筹协调和有关网络安全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对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统一技术归口,统一组织申报、送审和报批;探索建立网络安全行业标准联络员机制和会商机制;建立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标准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军民网络安全标准协调机制和联络员机制。
《意见》要求,推动网络安全标准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衔接,促进网络安全标准与信息化应用标准同步规划、同步制定;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在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涉密网络等领域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视情在行业特殊需求的领域制定推荐性行业标准,原则上不制定网络安全地方标准。
《“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印发。
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居民身份证收费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居民身份证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公布日期】1997.08.21•【文号】计价费[1997]第1485号•【施行日期】1997.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居民身份证收费管理的通知(1997年8月21日计价费〔1997〕第14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公安厅(局):近来,个别地方公安机关在办理居民身份证中存在超标准收费等问题。
有的擅自扩大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的范围,超标准收费;有的强制居民换领新的防伪居民身份证,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为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做好居民身份证收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的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经济特区为每证20元;丢失补领的,每证20元,经济特区每证40元。
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1994年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的贫困户,每证5元;特困户免收。
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临时身份证收费标准,超过10元的,必须降到10元以下(含10元)。
二、为满足居民急需,公安机关应本着办证人自愿的原则,开展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业务,其范围仅限于办理公证、升学、就业、外出等权益事务。
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
凡在7天以内居民能领到身份证的,可按加快制证标准收费;超过7天的,不得按加快制证标准收费。
三、采用新工艺之前颁发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仍然有效,各地公安机关不得要求居民提前换领新的防伪居民身份证。
四、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在办理居民身份证过程中不得加收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也不得代地方政府或其他部门收取任何费用。
泉州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泉公综〔2021〕355号•【施行日期】202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泉州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泉公综〔2021〕355号各分、县(市)公安局:省厅于2021年11月8日制定出台《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
经研究,市局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立即传发至派出所,并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局,市局将适时进行研究调整。
《泉州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泉公综〔2018〕34号)同时废止。
一、涉及整份规定(一)我市户口迁移按照《泉州市公安机关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泉公综〔2016〕284号)、《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推行落户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公综〔2021〕4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已离婚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移至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以家庭户落户。
也可投靠父亲或母亲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或集体户(人才派遣单位、人才中介机构、人才储备机构、已撤销企业单位等非直接用工单位集体户除外)等限制。
(三)公共地址。
各派出所要设立乡(镇、街道)公共地址(一般为公安派出所所址),用于登记辖区内集体户、村(社区)公共地址被清理、不符合政策规定须清理的户口。
各村(社区)要设立公共地址(一般为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地址),用于登记在本辖区内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户口。
各类创业就业人员落户在创业就业单位集体户,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落户在创业就业单位所在地村(社区)公共地址。
(四)在户籍管理日常工作中,各派出所应积极配合调查地派出所对相关当事人的户口登记情况的调查工作,如实出具户口登记情况说明。
河南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
河南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为加强居民身份证业务管理,建立健全规范的工作运行机制,确保全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制发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派出所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职责及工作规程(一)工作职责登记、核对户口资料,准确录入并维护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对重错号进行查纠;受理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换领和补领;对不符合制证要求的制证信息进行核准、处理;核验、登记并发放居民身份证;对交回、收回和待发放的证件进行管理;依法对居民身份证进行日常管理、核查、查验。
(二)工作规程1、办证宣传。
依据《居民身份证法》,对辖区内需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居民,要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告知居民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指定地点)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
2、户口核对。
对申办人员的户口登记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换证人员)、常住人口登记表、计算机录入的人口信息和公民实际情况“五个一致”后,受理群众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经核对发现居民户口登记项目差错,根据户口管理规定,可当场变更、更正的,应当场变更、更正后受理;不能当场变更、更正的,告知居民提供变更、更正手续,经审核批准变更、更正后受理。
变更、更正项目要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薄》上完整记载。
3、人像采集。
对符合申领、换领、补领条件且户口登记无误的居民,按照《居民身份证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GA461—2004)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人像采集,并将采集到的人像信息提交到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或存储在微机内指定的文件夹、数据库中,确保人像信息与户口登记保持一致。
相片应为彩色正面免冠头像,白色背景,无边框,人像清晰,色彩还原自然、准确,中等影调反差,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偏色,无高光、亮斑。
被采集人不得着制式服装、穿浅色上衣、戴深色镜片眼镜、戴有饰品,常戴眼镜的居民应配戴眼镜,头发蓬松超出图像裁切范围的,应动员居民予以整理。
公安部关于做好换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做好换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做好换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1994年12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须换发证件。
从1995年来,全国各地将陆续进入10年有效期满居民身份证换证高峰。
据估算,1995年至2001年,全国约有2亿人需换发居民身份证。
由于换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为保障换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换发居民身份证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
要成立由公安厅、局主管领导挂帅,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换证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研究和指导。
各级居民身份证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工作,尚未成立居民身份证管理机构的地方,应当设立机构,充实力量,具体负责换发居民身份证的组织、指导工作。
二、合理安排,周密部署。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摸清换发证底数。
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及早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合理安排,加强分类指导。
即将开始换发证工作的地方,要做好换发证前期、制证、检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特别要注意抓住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对农村地区群众照相难、人户分离办理换证手续难等问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
三、广泛宣传,发动群众。
换发证工作牵动千家万户,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要广泛宣传换发证工作的目的、意义、范围和时间等,取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提高群众的领证、用证意识和换证的自觉性。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常住户口登记第一节立户、分户登记第二节出生登记第三节收养、入籍等登记第四节注销、恢复登记第五节迁移登记第六节户口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第三章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第一节暂住登记第二节居住证管理第四章居民身份证管理第一节申领、换领、补领第二节审核、签发和发放第三节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第五章人口信息管理第一节人口信息采集维护第二节人口信息查询及共享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是指常住户口登记、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人口信息管理等。
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四条公民首次申报户口登记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公民身份号码》(GB11643)标准,使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为其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
第五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公安部负责全国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
第七条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由户口管理岗位在编在职民警负责。
公安机关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协助从事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事项的受理、信息采集、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
关于进一步规范户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户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派出所:为贯彻落实好省、市公安机关《关于切实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区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既要开拓创新、又要积极稳妥,既要方便群众、又要把握政策”的原则,切实解决好户籍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人口信息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经局党委研究决定,现就户政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要求:一、依法登记新生婴儿户籍。
个别派出所在新生婴儿登记入户工作中,把《准生证》或社会抚养费证明作为新生婴儿入户的必要前置条件,这种做法既违背新生婴儿登记入户的户籍政策相关规定,又影响了警民关系和公安机关的形象。
各派出所要正确认识、准确适用“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要查验计划生育证明,……超计划生育、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在调查核实后,仍必须办理入户手续”这一规定。
要坚持出生登记随父或母的基本登记原则,同时要准确登记新生儿父母亲和监护人的姓名、身份号码、监护人关系以及出生医学证明编码等信息。
(一周岁以上应按补录报审批)二、严格执行更正出生日期的相关政策规定。
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正出生日期的,派出所要严格按照2007年《达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日期更正工作的通知》要求办理,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本人(未成年人由监护人申请)要写出书面申请,提供所在单位证明及原始有效证件档案资料(即原始依据及佐证材料),由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写出书面调查综合意见报县局审批。
成年人、国家工作人员、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原则上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三、规范姓名变更。
姓名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主要社会标志,不应轻易变更,特别是成年人原则上不予变更姓名。
对于因父母离异更名和因收养、解除收养更名或确因公安机关登记出错更名等特殊原因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未成年人由监护人申请)写出书面申请,派出所按照2006年《达州市公安局关于下发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规定的通知》和2008年开江县公安局《关于规范户籍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变更姓名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并报县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领第三章换领、补领第四章使用第五章签发第六章管理第七章查验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居民身份证的编号使用公民身份号码。
户口登记机关在为公民办理出生登记时,按照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为公民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式样和制证工艺以及申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公民身份号码编号工作使用的《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由公安部制定。
居民身份证为聚酯薄膜密封、单页卡式,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印制、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证件制作中心或者制证点,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负责办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颁发居民身份证是户口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当贯彻方便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申领第六条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
公民年满16周岁时,在从生日起计算的30天内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年满16周岁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被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没有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后,申领居民身份证。
被判处管制或者独立适用刑罚附加刑的人,以及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需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
第三章换领、补领第十一条公民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各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之间和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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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将作为每个人独一无二的公民身份的证明工具。
大量新技术的出现允许身份证包含生物统计学信息于其中,如照片、面部特征、手掌特征、虹膜扫描识别或指纹识别,其他通常出现在身份证上(或数据库中)的信息包括:全名、父母姓名、住址、职业、民族(在多民族国家中)、血型和凝血因子。
1989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公布施行。
近日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发布,下面一起去看看公告都有哪些内容吧!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
为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三、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四、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五、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
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
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临时身份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3]17号
本通知从1993年5月1日开始执行,在此以前签发的临时身份证可以使用到有效期满。
1993年2月20日
——结束——
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进
临时身份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199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89年9月,为配合全国居民身份证使用、查验制度的实施,公安部发布了《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临时身份证作为居民身份证制度的补充形式和临时应急措施,为便利人民群众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的发证部门管理不严,甚至违反规定,随意签发“人情证”、“异地证”,以致在临时身份证的审批、签发、收费、发放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同时,临时身份证制作工艺简单、防伪造性能较差,使用范围偏宽和有效期限过长造、变造和买卖临时身份证等违法犯罪问题突出。上述问题的出现,已经严重影响了居民身份证制度的正常实施。为加强管理,堵塞工作漏洞,现就加强和改进临时身份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临时身份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安部
公布日期
1993.02.20
国家证件管理制度
国家证件管理制度一、身份证管理1. 身份证的发放我国身份证是个人的主要证明身份的证件,它既具有身份信息验证功能,又具有行政管理功能。
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机关负责居民身份证的发放和管理。
发放居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责和工作内容,它能确保国家各政府部门和机构对公民的身份信息获得真实和有效的授权,有效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2. 身份证的使用身份证是公民和居民在社会生活中证明身份、办理事务的必要证件。
在我国各种社会活动中,身份证的使用几乎无处不在。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息化的进步,个人身份信息被不法分子盗用、冒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因此,提高身份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防范身份信息泄露和滥用,保护公民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3. 身份证的管理身份证是公民和居民在社会活动中的主要身份证明,它的管理涉及个人的重要权益和社会稳定。
公安机关在身份证的发放和管理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确保公民和居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身份信息被盗用、冒用。
另外,监督、检查和制裁身份证管理中的违法和违规行为,保障公民和居民的权益和社会稳定,也是身份证管理的重要内容。
二、护照管理1. 护照的发放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规定,公安机关是我国发放护照的机关。
护照是国际旅行中的主要证件,也是外交和领事保护的重要工具。
根据我国法律,公安机关在发放护照时,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资料真实性和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和审核,确保护照申请人的真实和有效,保障国家和公民的安全。
2. 护照的使用护照是公民国际旅行和出国的主要证件,也是外交和领事保护的重要工具。
每位持护照出国的公民都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所到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护照的使人,既是公民权利的行使,也是公民义务的履行。
因此,公安机关在护照的使用管理中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制裁,确保护照的使用和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3. 护照的管理护照是我国公民出国旅行的重要凭证,也是国际通行的必要证件。
公安部关于加强居民身份证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发[1992]15号
公安部关于加强居民身份证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加强居民身份证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发[199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及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配合下,经过各级公安机关和全体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人员历时7年的努力工作,我国第一次集中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已经基本结束。
为进一步做好居民身份证经常性管理工作,经报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领导。
居民身份证工作是一项综合的社会系统工程,请各级人民政府继续加强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充分发挥居民身份证在社会行政管理中的作用;请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与配合居民身份证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二、继续深入开展居民身份证的使用、查验和核查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居民身份证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印发〈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请示〉的通知》([89]公发15号文件),充分发挥居民身份证在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检查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工作,逐步形成制度,落实实施措施,并在方便群众、堵塞工作漏洞、发挥居民身份证社会效益上多下功夫;进一步运用各种形式,做好经常性的宣传工作,形成社会舆论,推动居民身份证的使用、查验工作,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执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开展查验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89]公(治)字66号)的有关规定,密切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严打”斗争,在各项工作中有计划、有重点、有目的地开展集中性和经常性的查验活动,切实把查验居民身份证工作推动起来,坚持下去。
身份证违规使用与处理管理制度
身份证违规使用与处理管理制度身份证是一种重要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被广泛应用于社会各个领域。
然而,由于身份证的特殊性,一些不法分子和不当行为可能导致身份证的违规使用,给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带来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制定和实施身份证违规使用与处理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一、身份证的违规使用行为身份证的违规使用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 身份证的冒用。
冒用他人身份证,伪造身份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损害他人名誉,破坏社会秩序。
2. 身份证的买卖。
将身份证用于非法交易,购买他人身份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身份证的合法使用。
3. 身份证的伪造。
伪造身份证件,采用虚假身份信息,冒充他人身份,进行非法活动。
4. 身份证的泄露。
身份证信息被他人盗用,涉及个人隐私和金融信息泄露。
5. 身份证的非法复制。
利用科技手段对身份证进行非法复制,制造假身份证,用于欺骗和非法活动。
二、身份证违规使用的危害身份证违规使用行为不仅侵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还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1. 个人隐私泄露。
身份证违规使用可能导致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泄露,给个人的名誉和财产带来损失。
2. 社会安全风险。
身份证被违规使用,可能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犯罪活动频发。
3. 经济损失。
身份证违规使用可能导致金融欺诈、合同违约等经济损失,给企业和个人造成财务困扰。
4. 数据安全风险。
身份证信息被非法获取和利用,可能导致个人数据安全风险,造成信息泄露和身份盗用。
三、身份证违规使用与处理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制定和实施身份证违规使用与处理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1. 维护社会稳定。
身份证违规使用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制定相应制度能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2. 保障个人权益。
身份证作为重要的个人身份证明,违规使用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管理制度能够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 防范犯罪行为。
身份证违规使用与处理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防范和打击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治安。
身份证复印件安全使用方法
一.不得擅自复印扣留身份证《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要求1.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2.在履职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二.只有些情况,公安可扣身份证我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1.公民因出国户口注销,公民死亡,应将身份证工交给公安部门。
2.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身份证有效期满、姓名受更或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身份证登记项目错误,应换发新证,必须交回原证。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暂扣其身份证。
三.企业扣押员工身份证,要罚款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财物。
违反规定,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四.个人扣押他人身份证,要罚款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者,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所、非法所得。
五.冒用他人身份证,要列入“黑名单”《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要求: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六.身份证复印机安全使用贴士1.蓝黑色笔标注复印件使用复印件办事时,要做标注,最好使用蓝色或黑色的笔书写。
2.复印件要标注用途标注要注明身份证的用途,仅可使用一次,再复印无效等语句,一般办理时可写:“本复印件仅用于办理使用,再复印无效”。
3.标注分三行写,末尾画横线最好分三行,每行最后画一条横线,防止别人加上其他的内容。
如:仅提供某某储蓄所申请办理某某他用无效4.标注要压住身份证部分内容书写的标注最好和身份证的实际内容有接触,但不要压住关键信息。
《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全文.doc
《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全文《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全文《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全文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
为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三、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四、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五、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
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公民应当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七、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八、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身份证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身份证件,是指用于证明公民身份、身份关系、居住地等事项的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户口簿等。
第三条公民应当依法持有和使用身份证件,身份证件的制作、发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身份证件的统一管理,制定身份证件的相关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身份证件的制作、发放、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身份证件的制作、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身份证件的安全、准确、有效。
第二章制作与发放第六条公民出生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领取居民户口簿。
第七条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标准制作,居民户口簿由公安机关根据户口登记情况制作。
第八条居民身份证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照片等基本信息;(二)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信息;(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居民身份证的式样、规格、制作材料、制作技术等,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条居民身份证的制作周期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应当免费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公民。
第十二条居民身份证损坏、丢失或者需要变更信息的,公民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十三条公民在以下情况下,应当出示身份证件:(一)办理户口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行政事项;(二)参加选举、报考公务员、申请学位、入学、就业等事项;(三)办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四)购买火车票、飞机票、船票等交通票证;(五)入住宾馆、酒店、旅店等场所;(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出示身份证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民使用身份证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身份证件;(二)不得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三)不得使用过期的身份证件;(四)不得利用身份证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9•【字号】丽政办发[2005]119号•【施行日期】2005.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05〕1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提高我国人口管理工作的现代化水平,便利公民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务院确定在全国开展换发第二代身份证工作。
今年4月28日,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召开全国换发第二代身份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具体部署了全国换发工作,同日,省政府领导相应就我省的换发工作作了进一步安排和强调,要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全力以赴,确保换证工作圆满完成。
为确保换证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我市换发第二代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换发“二代证”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是提高人口管理工作现代化水平,推动信息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换发“二代证”关系到千家万户和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部署,抓好落实。
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丽江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换发“二代证”的各项工作。
各区、县也要及时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及时协调解决“二代证”换发工作中涉及的人员、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问题,确保换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明确目标,落实措施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换发“二代证”的总体目标是:在省公安厅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公安部门牵头,从2005年开始到2008年底,基本完成为我市年满16周岁的公民换发“二代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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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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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
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
为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三、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四、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五、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
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公民应当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七、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八、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九、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十、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相关信息解读
公告明确,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针对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证事宜,公告明确以下内容:
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针对老百姓,作出7大提示
①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②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③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④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
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⑤公民应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⑥公民应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⑦可积极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国家机关,划出5条红线,推动1项机制
5条红线
①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
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②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场核查,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③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④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⑤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对于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1项机制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