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专项资金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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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促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规范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指用于支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资金来源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社会捐赠等。

第五条使用原则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注重绩效考核和效益评估。

第六条发放方式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发放方式一般采取拨款方式。

第二章申请与报批第七条申请程序使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经费金额、使用说明等。

第八条资格审查申请单位和个人应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申请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

第九条申请审核资格审查合格后,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进行审核,依据审核结果进行评估和筛选。

第十条报批程序申请通过审核的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报批程序应包括立项、预算编制、上报审批等环节。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十一条资金用途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用、检测设备购置费用、研究开发费用等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相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资金管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应按照相关财经法规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资金管理制度。

资金管理应包括资金预算编制、资金申领、资金使用、资金监督等环节。

第十三条资金监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资金使用报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期限上报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达到的目标和效果等。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提高我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根据《义煤集团、大有能源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及有关法律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经研究,该矿决定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体系,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以“立足实际、注重实效”为原则,以治理隐患、完善系统、更新装备和改造落后工艺为重点,主要用于井上、井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整改影响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重点项目,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资金的提取吨煤5元列支。

其中:2.5元列支材料成本,2.5元由公司安全基金安排。

二、使用原则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并优先使用,不足部分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公司卫生部门从安全基金中安排。

三、使用范围1、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需要新增采掘、“一通三防”及机电运输方面的工程、设备、设施所需投入。

2、现有采掘、“一通三防”及机电运输方面的工程、设备、设施达不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而需要进行的更新、改造所需投入。

3、改善地下生产现场工作环境所需的投资。

4、安全和质量标准化监测仪器、仪表所需投入。

5、提高质量标准化管理所需的设备、材料所需投入。

6、推广具有标准化质量的新设备所需的资金。

7、用于质量标准化学习、培训、宣传检查费用。

8、质量标准化急需的其他费用。

四、申报程序各单位分专业认真筛选符合专项资金要求投入的工程、设备、设施,项目列出使用计划,单位领导签字盖章,专业组长审核后报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汇总后,报有关矿领导,经矿领导签字后,可列入安全质量标准化资金帐户的资金计划。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1、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应编制并提交质量标准化计划,并发布年度报告、月度计划,计划下达后各专业要认真组织实施。

2、年度计划中按矿山成本列支的质量标准化项目,由矿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按月列出实施计划,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汇总、经领导审批后报企审科编入矿生产计划。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04•【字号】黑财企[2006]100号•【施行日期】2006.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企〔2006〕100号)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经委、煤炭局(办),省直有关单位: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6年第七次)要求,为加强煤矿安全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现将《黑龙江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黑龙江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推进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规范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6年第七次)精神设立,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全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及条件第五条专项资金用于年产15万吨以上规模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改造、科研单位瓦斯治理科技攻关、各产煤市(地)行业管理部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改造和应急救援基地建设项目。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制度(4篇)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制度(4篇)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制度煤矿安全是我国煤炭行业的重要问题,长期以来煤矿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

为了有效排查和治理煤矿安全隐患,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建立了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制度。

一、制度背景和意义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政府为解决煤矿安全问题、确保煤矿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制度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解决以下问题:1. 解决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问题。

煤矿安全隐患的治理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煤矿行业的经营主体往往无力承担这些费用,因此需要政府出面提供专项资金。

2. 推动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进程。

通过建立专项资金制度,可以加大煤矿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提高治理的效果,更好地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3. 总结和推广成功的治理经验。

通过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规定,可以总结和推广煤矿安全隐患治理的成功经验,提高行业整体的安全水平。

二、制度内容和要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制度主要包括资金来源、资金管理、资金使用等具体内容。

下面重点介绍几个要点:1. 资金来源。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拨款、煤矿行业的专项资金和社会捐款等多种渠道。

国家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煤矿企业也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资金预留。

2. 资金管理。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审核和审计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果。

3. 资金使用。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主要用于排查隐患、整治隐患以及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

具体使用方式包括隐患排查、隐患整改、安全培训、技术改造、安全设备购置等。

4. 资金监督。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有效使用,需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财政办法】巫溪县煤矿关闭退出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巫溪县煤矿关闭退出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巫溪县煤矿关闭退出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煤矿关闭退出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县煤矿关闭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39号)和《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溪县煤矿关闭退出及安全稳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巫溪府发〔2016〕68号)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关闭煤矿是指按照《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溪县煤矿关闭退出及安全稳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巫溪府发〔2016〕68号)规定关闭退出的煤矿。

第三条煤矿关闭奖补资金由国家、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统筹。

国家和市级财政专项奖补资金标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39号)执行。

县级奖补资金标准按照《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溪县煤矿关闭退出及安全稳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巫溪府发〔2016〕68号)执行。

关闭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统筹,县安监局牵头组织拨付,相关单位配合。

第四条煤矿关闭奖补资金的安排、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主要用于关闭经费、职工安置、转产转型等。

第五条关闭奖励资金申请拨付条件(一)关闭煤矿完成井筒封闭、设备拆除、职工安置等任务并经市级复查验收合格的,方可申请拨付奖补资金。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关闭煤矿对公账户或者委托对公账户。

(三)奖补资金经县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同意后拨付。

(四)煤矿关闭奖补资金优先拨付关闭经费、职工安置费用,再拨付剩余奖补资金。

(五)关闭煤矿清偿拖欠职工工资,由企业、职工、县人力社保局、属地乡镇四方确认后拨付。

第六条关闭煤矿未按照关闭时限要求完成关闭任务,按1万元/天减扣奖补资金;关闭煤矿因处理关闭后续问题不主动作为,造成集访、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且影响恶劣的,按10万元/件减扣奖补资金;关闭煤矿未及时有效治理遗留隐患,按20万元/件减扣奖补资金。

绿色矿山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绿色矿山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绿色矿山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对绿色矿山建设的战略部署,提高矿山企业的环境保护水平,推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山企业利用绿色矿山专项资金开展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绿色矿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矿山企业的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复垦、生态恢复、水土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

第四条绿色矿山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绿色矿山专项资金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绿色矿山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绿色矿山专项资金监督机构,独立于绿色矿山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向社会公开绿色矿山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绿色矿山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各级矿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矿山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要求,每年按照企业盈利的一定比例提取绿色矿山专项资金,作为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的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绿色矿山专项资金,但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绿色矿山专项资金的专门账户,将资金存入专用的环境保护账户和资源综合利用账户。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编制绿色矿山专项资金使用规划,明确资金使用的项目、金额、时间和效果等内容,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绿色矿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矿山企业的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复垦、生态恢复、水土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

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宏达煤矿xx年专项资金计划一、年度计划xx年,根据生产接替安排及产量计划8万吨,xx年专项资金计划投入447万元,其中安全投入240万元,维简投入68万元,xx年安全结余111万元,维简结余28万元。

xx年折旧资金20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1、安全资金计划240万元(30元/吨)。

(1)一通三防方面78万元。

西翼采区回风巷扩修30万元西翼采区轨道巷扩修15万元,东翼采区回风巷扩修18万元,通风仪器仪表15万元。

(2)防治水方面90万元,主要是用于购买探放水钻机及钻杆及地面物探报告、地质报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3)完善井下六大系统54万元,其中井下紧急避险系统5万元,调度室升级改造30万元,完善其他五大系统19万元。

(4)购买辅助救护队仪器装备12万元.(5)用于井下质量标准化达标30万元。

2、维简资金计划96万元(8.5元/吨)。

,主要是机电设备更换升级改造115.94万元。

3、安全培训费用资金24万元主要用于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费用,全体员工的培训费用。

4、折旧资金用于购买滑移支架100架资金230万。

二、专项资金季度使用计划1、安全资金季度使用计划(1)一通三防78万元,季度投入计划如下:第二季度西翼采区回风巷、轨道巷扩修计划投入45万元。

东翼采区回风巷扩修计划投入18万元,购买更换部分通风仪器仪表及校检费用5万元第三季度购买更换部分通风仪器仪表及校检费用5万元第四季度购买更换部分通风仪器仪表及校检费用5万元(2)地质防治水工程90万元,季度投入计划如下:第二季度购置300米探水钻杆,投入10万元。

购置两台探水钻机,投入50万元做井田物探报告13万元、做地质报告11万元,做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6万元(3)六大系统改造:调度室升级改造30万元,井下安装视频系统4万元,其他系统19万元。

均在第二季度完成。

2、折旧资金204万元,在第四季度用于购买滑移支架100架230万元。

3、维简资金96万元主要用于机电技措115.94万元。

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变化,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等工作要求,扎实推进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提升煤炭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89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用于支持煤矿安全改造和煤炭储备能力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第三条煤矿安全改造专项设立的目的是支持煤矿企业加快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健全煤炭储备体系,提升煤炭安全稳定供应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1—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支持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设备升级、系统改造和工程建设,煤矿灾害治理工程技术支撑平台,煤炭储备能力建设。

本专项实施周期为2019-2022年。

第四条本专项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专项资金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部及有关中央企业等为单位按年度统一申报,国家集中安排,切块或直接下达。

对于切块下达的,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安排到具体项目时要明确投资安排方式。

对于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单位切块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提出绩效目标、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单位按规定时限将切块资金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备。

对于煤炭储备能力建设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具体项目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提出绩效目标和工作要求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金额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煤矿开采的资金投入与管理

煤矿开采的资金投入与管理

资金风险管理问题与对策
资金风险管理问题
煤矿开采过程中面临多种资金风险,如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如管理不当可能导致 严重后果。
资金风险管理对策
建立完善的资金风险管理体系是必要的,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等环节。同 时,应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此外,应积极探索多元化的资金来
源和风险管理工具,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环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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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
煤矿开采过程中会对土地和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但通过采取有效的 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措施,可以恢复矿区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
节能减排
煤矿开采过程中的节能减排措施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资源浪费,提 高资源利用效率。
03
推动绿色能源发展
煤矿开采企业可以积极探索绿色开采技术,推动清洁能源的发展,为环
境保护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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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开采的资金问题与对策
资金短缺问题与对策
资金短缺问题
煤矿开采过程中,由于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等特点,经常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影响开采进度和效益。
资金短缺对策
为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如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优化融资结构、合理利用政府补贴和税收优 惠等,以保障煤矿开采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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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保障
煤炭作为重要的能源资源,煤矿开采能够为国家 提供稳定的能源供应,保障能源安全。
基础设施建设
煤矿开采往往需要建设道路、桥梁、供电、供水 等基础设施,这些设施的建设可以改善当地的基 础设施条件。
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煤矿开采能够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如运输、物 流、机械制造等,促进区域经济的繁荣。
煤矿开采的资金投入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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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质量提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申请、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为政府财政拨款、专项支持基金、企业自筹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

第四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推进和实施,包括标准筹划编制、标准宣传培训、标准化示范示范、标准检验认证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财政预算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请、审批、拨付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和安全使用。

第二章资金申请和拨付第六条煤矿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标准化建设需要,向所在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申请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

第七条煤矿企业申请资金时应填写申请表,详细说明标准化工作方案、操作流程和资金用途,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所在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相关程序予以批准。

第九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拨付主要由所在地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按照煤矿企业的实际需求和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拨付。

第十条煤矿企业在接到资金拨付通知后,应按照拨付额度和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并做好资金的合理安排和预算管理。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使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申请批准的用途和范围进行使用,严禁挪用、截留和私分资金。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的权限和责任,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合理。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根据资金使用的需要,在相关领域和环节组织招标投标,确保使用资金的合理性和效益。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账务核算体系,保证资金使用的可追溯性和真实性。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向所在地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资金使用的情况和进展。

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流程

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流程

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流程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工作标准1经营科1.1工作职责1.1.1负责矿井年度专项资金计划、调整计划、结算资料的编报。

1.1.2负责矿井专项资金实施计划的编制下达,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统计报表及考核工作。

1.1.3负责专项资金工程合同保管工作。

1.1.4负责专项资金土建工程计划的编报。

1.2工作标准1.2.1按要求编报专项资金计划、调整计划、结算资料,并且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1.2.2按要求编制下达专项资金实施计划,统计报表内容完整,月度考核公平合理,严格按照制度兑现奖罚。

1.2.3要求合同存放规范、档案齐全。

1.2.4按要求编报土建工程计划,项目齐全、内容完整、可操作性强,验收签证及结算工作及时、规范。

1.2.5以上文字材料要求用A4或A3纸打印,数据准确,字迹清楚,签字完整,标注日期及注释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2财务科2.1工作职责2.1.1负责专项资金提取工作。

2.1.2严格按照专项资金计划项目单独建帐,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专项资金使用及完成情况。

2.2工作标准2.2.1按财务规定足额提取专项资金。

2.2.2专项资金项目要求帐目清晰、项目齐全,专项资金使用及完成情况能够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

2.2.3以上文字材料要求用A4或A3纸打印,数据准确,字迹清楚,签字完整,标注日期及注释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生产科3.1工作职责3.1.1负责编报专项资金中井巷工程、地质补勘、工程技术改造等项目工程计划。

3.1.2负责专项资金中井巷工程、地质补勘、工程技术改造等项目工程管理、验收及签证工作,负责编制实施计划并进行落实。

3.1.2负责编制井巷工程、地质补勘、工程技术改造等项目的计划外专项资金的申请,并及时把公司批复意见复印件交经营科。

3.2工作标准3.2.1按时编报井巷工程、地质补勘、工程技术改造等工程计划,按时编制实施计划,要求各类计划项目齐全、内容完整、可操作性强。

3.2.2严格按照实施计划工期落实工程项目。

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安全改造专项管理,提升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89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设立的目的是支持煤矿企业提高防灾治灾抗灾能力,提升煤炭开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促进煤炭安全稳定供应,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本专项实施周期为2023—2025年。

第三条本专项投资安排方式为投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专项资金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有关中央企业为单位按年度统一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打捆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提出绩效目标、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按规定时限将打捆投资以投资补助方式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备。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第四条专项资金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金额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章支持原则、重点投向和补助标准第五条煤矿安全改造应本着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资金来源以煤矿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为主,符合条件的项目中央和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企业自有资金及时到位。

未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第七条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建设内容:(一)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前言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体系,积极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稳步推进,国家印发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等方面,加强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支持,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和质量水平。

一、适用范围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适用于获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认证或实现安全生产质量提升的煤矿企业。

二、资金申请和审核1.煤矿企业应根据本办法所列资金项目,编制《安全生产质量提升计划》,并在工作计划中明确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2.煤矿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填写《安全生产质量提升项目申请书》,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相关部门。

3.相关部门应对煤矿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资金管理和监督1.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加强资金审计工作。

2.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及时更新、完善资金使用记录,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资金使用计划的,须提出专项资金预算调整计划,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3.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并定期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如发现煤矿企业存在擅自改变专项资金使用用途、虚报冒领资金等情况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资金项目以下项目可纳入安全生产质量提升项目申请范围:1.建立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系统,参加管理体系认证等2.安全培训和技能竞赛等3.安全防护设施、装备等购置4.安全生产检测设备、设施等购置5.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防范措施开展等6.安全文化宣传与普及等五、资金发放和使用煤矿企业在按照规定编制好《安全生产质量提升计划》、填写好《安全生产质量提升项目申请书》并通过审核后,相应的专项资金将于10个工作日内发放。

煤矿企业应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及时更新、完善专项资金使用记录,并在相关部门要求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

矿井隐患资金专项使用制度模版

矿井隐患资金专项使用制度模版

矿井隐患资金专项使用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井隐患治理工作的管理,确保矿井生产安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隐患资金的专项使用管理,包括资金申请、审批、使用和监督等环节。

第三条矿井隐患资金专项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共利益原则,确保资金用于治理矿井隐患的需要,加强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四条矿井隐患资金专项使用应充分依法、依规进行,遵循预算管理、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矿井隐患资金专项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制度执行,确保资金使用效果和财务合规。

第二章资金申请第六条矿井隐患资金的申请应当符合矿井安全生产治理规划,具体包括矿井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等。

第七条矿井隐患资金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报告、隐患整治方案、费用预算计划等。

第八条矿井隐患资金的申请应当由矿井隐患治理责任单位提出,并经矿井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九条矿井隐患资金的申请应当报送矿井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审批。

第十条矿井隐患资金的申请审批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应当及时反馈审批结果。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十一条矿井隐患资金专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申请材料和审批决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矿井隐患资金专项使用应当用于矿井隐患的排查、整治和防范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矿井隐患资金专项使用应当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矿井生产安全水平。

第十四条矿井隐患资金专项使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台账,明确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矿井隐患资金专项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支付程序和时间节点进行,不得违规拖欠或超期支付。

第四章资金监督第十六条矿井隐患资金专项使用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的审核和复核工作。

第十七条矿井隐患资金专项使用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予以整改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矿井隐患资金专项使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建议。

第五章煤矿资金合理使用

第五章煤矿资金合理使用
第五章煤矿资金合理使用
三、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管理办法 (1)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2)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
度处理。 (3)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第五章煤矿资金合理使用
第三节 煤矿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1.概念及目的 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从成本中提
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第五章煤矿资金合理使用
二、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 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 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三、安全费用财务管理原则——“企业提取、政府 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 。
第五章煤矿资金合理使用
四、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第五章煤矿资金合理使用
4.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包括: (1)安全设施完善和改造支出; (2)防爆机械电器设备配备和完善以及仪器检验
检测支出; (3)设施设备及危险源监控支出; (4)与企业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煤矿资金合理使用
第五节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
2006年8月1日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
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鉴于原在煤矿维简 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目已经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 炭生产安全费用,因此,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 包括井巷费用。 规范煤矿维简费的管理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矿维持简单再 生产费用管理,完善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
第五章煤矿资金合理使用
2.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 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提
第五章煤矿资金合理使用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 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 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管理,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使用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各级政府、煤矿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依法、规范、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整改以及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根据来源可以分为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地方预算内资金两部分。

第六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应按照程序、审批等随机抽查机制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七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档案,保存相关资料,便于日后审计和监督。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八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管理机构为中央和地方共同组成,具体设置由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资金使用规定、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并组织相关培训工作。

第十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管理机构应按照程序,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预算,并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用申请和审批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管理机构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使用应建立档案并确保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可审计性。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十四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整改、设施及设备改造以及宣传教育和培训等。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使用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资金划拨,并履行相关流程和程序。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使用涉及工程建设或设备购置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并严格按照招标结果进行资金支付。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有效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质量提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由财政予以拨付,并按照年度计划进行使用。

三、资金管理1. 专项资金归口管理:专项资金由煤矿联合会统一管理,负责资金的拨付、监管和报账工作。

2. 资金使用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应以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目的,确保建设项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 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项目的建设和改造,包括设备采购、安全培训、技术推广等方面。

4. 资金使用程序:资金使用需提前编制项目计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拨付和报账。

四、项目管理1. 项目认定:资金使用单位应提出项目申请,明确项目的目标、内容、计划和预算,经煤矿联合会审核认定后方可实施。

2.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应按照计划进行,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达标。

3.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煤矿联合会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资金的报销。

五、资金监管1. 资金监管机构:煤矿联合会设立专门的财务监管机构,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2. 资金监管措施: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保证专项资金的合规使用,资金使用情况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六、资金使用效益评估1. 资金使用效益评估:资金使用单位应对项目的效益进行评估,包括安全质量的提升、经济效益的增加等方面。

2. 资金使用效益报告:每年底,资金使用单位应向煤矿联合会提交资金使用效益报告,以便于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以及为下一年度的计划制定提供参考。

七、违规处理对于挪用、私分、滥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八、附则本办法解释权归煤矿联合会所有,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办法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明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方式,提高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效果,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工作质量的提升。

矿井隐患资金专项使用制度范文

矿井隐患资金专项使用制度范文

矿井隐患资金专项使用制度范文1.引言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提高矿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防范意识,制定和实施矿井隐患资金专项使用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隐患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2.资金管理机构和职责(1)矿井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对隐患资金的监督、管理、审计和评估,制定资金使用标准和具体使用规程,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矿井企业:负责申报隐患资金的使用需求,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后,按照矿井安全监管机构的要求,使用隐患资金进行改造维护、设备更新、安全培训等相关工作。

(3)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负责资金的存管和划拨,按照矿井安全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划拨资金给矿井企业,并对资金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3.资金来源(1)国家投资计划: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是国家的重点工作之一,国家将根据矿井安全维护的需要,拨付相应的隐患资金。

(2)矿井企业自有资金:矿井企业在确保遵守国家有关矿井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可以使用自有资金作为隐患治理的补充资金。

4.资金使用范围(1)隐患整治:对矿井隐患进行逐一排查和评估,制定相应的整治方案,按照整治优先级使用隐患资金进行矿井救援通道、瓦斯抽放设施、排水沉降井等隐患整治工作。

(2)设备更新:对矿井生产设备进行更新和升级,提高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生产。

(3)人员培训:开展矿井安全知识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紧急事态处理能力。

培训包括矿山安全生产规程、事故应急处理、瓦斯抽放技术和设备操作等内容。

(4)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加强矿井环境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对矿井环境和安全状况的监测能力,及时预警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资金使用程序(1)矿井企业提出隐患资金使用需求:矿井企业需书面向矿井安全监管机构提出隐患资金使用申请,包括资金使用的具体项目、金额、计划和期限等内容。

(2)矿井安全监管机构审批并下达资金划拨指令:矿井安全监管机构需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使用要求的,批准并下达资金划拨指令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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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专项资金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关于印发xx集团有限公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xx〔2014〕858号)、《关于印发xx公司专项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xx计〔2015〕13号)及煤矿生产经营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专项资金指安全费用、煤矿维简费和折旧。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要坚持“总量控制、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严格按照吨煤产量计提。

第二章管理权限及职责
第四条企管科负责专项资金计划管理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

各责任单位负责本专业内专项资金项目,按分级管理权限行使职能,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项目、设备装备、仪器仪表、消耗物资等资金计划的申报、实施与管理,并做好档案、台账管理。

各责任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行使相应职能。

第五条各单位职责
(一)企管科:为专项资金计划管理综合部门,牵头组织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申报及协调,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
况。

(二)财务科:负责建立专项资金计划使用台账,负责专项资金计划的财务入账工作。

(三)生产技术科:负责瓦斯抽采巷施工,通风系统改造降阻工程,煤矿机械化改造,采掘工作面顶板监测仪器、矿压观测仪器和仪表更新换代的编制计划,负责工程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所有费用使用情况的统计和日常管理。

(四)机运科:负责设备类项目计划的编制,负责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完善改造计划编制,负责专项资金计划所列所有设备及机电工程改造费用的统计和日常管理。

(五)通防科:负责“一通三防”工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通风仪器仪表、防灭火材料、井下防尘等项目的编制和费用性支出部分的日常管理。

(六)地测科:负责矿井防治水(含设备、配件、建工材料、注浆管、套管、阀件、钻头、钻杆等)计划的编制,采掘工作面地质测量仪器的更新换代计划。

(七)调度室:负责完善井下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计划的编制。

(八)安检科: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的计划编制。

(九)人力资源科:负责编制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计划。

(十)培训中心:负责编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支出计划。

(十一)武保科:负责完善和改造地面、井下(含井上下消防材料库、井下各机电硐室和采掘工作面)防灭火所发生的设备、设施、材料及配件计划。

(十二)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土建类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建设进度、项目所有费用使用情况的统计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提取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按下列标准提取
(一)维简资金:按实际产量X元/吨提取。

(二)安全费用:按实际产量X元/吨元/吨提取。

(三)折旧资金:按行业规定提取。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维简资金: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

具体使用范围是:1、矿井开拓延深工程;2、矿井技术改造;
3、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购置;
4、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5、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6、沉陷区治理搬迁赔偿费用;
7、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8、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9、其它项目。

(二)安全费用:
1、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

包括瓦斯区域预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
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2、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

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3、完善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及应急救援支出。

包括完善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4、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5、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8、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9、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三)折旧资金:1、设备的更新补充;2、零星土建工程,包括生产性建设、福利性建设及公用设施建设;3、其它项目。

第四章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
第八条每年10月底,由企管科牵头组织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计划。

各单位按照计划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煤矿生产经营实际,编报分管的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由企管科汇总后,经煤矿班子会议研究确定后,上报xx 公司计划部。

第九条各科室编制分口专项资金计划时,要做好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计划要科学、准确、合理,要有预见性、前瞻性。

准确落实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工程量、工作量、实施地点及必要性。

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预算,避免频繁调整和追加计划,维护计划的严肃性。

超过3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和超过100万元的设备购置及其他项目,由分管科室报公司主管部门申请论证,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章专项资金计划执行
第十条要切实维护专项资金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按照公司下达的计划内容、数量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坚决杜绝计划外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所有使用专项资金的工程、物资采购,要严格按xx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招标原则上应以计划资金数额进行控制,不得超支;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资金,必须履行专项资金计划变更程序。

第十二条各单位列入专项资金计划内的项目,使用时涉及以下事项的,必须事前报xx公司;xx公司批复后方可执行:
1、乘用车辆购置;
2、装修项目,含办公设备、办公器具等购置;
3、绿化项目;
4、其他单项超过20万元形成固定资产的非生产性支出。

第十三条严格图纸会审制度,尽可能对设计进行再优化,降低投资;严格执行开工审批制度,严禁边设计边施工;严格变更签证管理,杜绝完工后补签;严格地面建筑工程装修标准。

工程更改、设计变更必须经xx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超过计划额度的,必须履行专项资金计划变更程序。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计划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资金业务,工程项目完工和设备到货后,要及时进行验收和结算。

每个月28日前向企管科报送分管专项资金完成情况,不按时上报者罚款100元。

第六章专项资金计划调整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计划的调整要依据“总量控制、增减平衡”的原则。

第十六条对确属特殊情况,需要追加专项资金项目和支出额度,报公司专业部室组织进行论证,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

安全生产急需及突发事件所需专项资金可在应急处理完成后,补报手续。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计划调整申请包含年度专项资金计划当前执行情况、项目调整的必要性、申请追加项目及调
增金额,申请调减项目和金额等内容。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计划每年调整一次。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其相关资料均为机密,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xx煤矿。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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