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委托管理的法律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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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的法律规范及财税处理

股权代持的法律规范及财税处理

股权代持的法律规范及财税处理一、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司法解释及九民会议纪要第三十条规定,在未出现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导致股权代持合同无效情形下,均对股权代持倾向于认定有效。

《公司法解释(三)》用三个条文专门规定了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和名义出资人的股东地位问题、相互关系问题。

通过这些条文,可以看出在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内部关系上,《公司法解释(三)》主张按照合同关系或者债权关系进行处理,如果司法要承认实际出资人获得相应股权的主张,必须满足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法定条件。

就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外部关系而言,司法解释更偏重于按形式说进行处理,即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诉请名义股东承担责任,而无须查明或照顾是否有实际出资人的存在。

当然,名义股东承担出资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同时,当名义股东对外处分其名下股权时,虽可比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但名义股东因处分股权而造成损失时要对隐名股东给予赔偿。

应该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认为,实际出资人主张获得股权须获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此处的股权应是大股权的概念,不仅包括共益权还包括自益权。

所以隐名股东要想有利润分配请求权这一自益权,同样应获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如果不能获得过半数同意,则隐名股东不应享有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对其投资利益的保护,则主要通过其与名义出资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体现出来。

在隐名投资情形下,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应通过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约定实现,如果当事人之间就利益分配已经进行了约定,名义股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如果没有约定利益分配,则只有当名义股东已经从目标公司处获得收益的,实际投资人才能请求名义股东进行给付。

因此,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解决委托投资权益问题,与目标公司是否进行了盈余审计无关,只与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是否有利益分配约定以及无利益分配约定时目标公司是否进行了盈余分配有关。

股权投资协议托管风险有哪些

股权投资协议托管风险有哪些

股权投资协议托管风险有哪些一股权投资企业是指那些通过募集资金购买非上市企业股份的公司。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非证券类股权的投资及与股权投资相关的咨询服务。

现实生活中存在股权托管的现象。

股权托管对股东来说有很多好处,不仅可以保护自身利益,还能杜绝一些不规范行为的出现,降低公司的运行成本。

但是,凡事有利有弊,需要用辩证的眼光看待。

那么,▲股权投资协议托管风险有哪些?接下来,的小编为您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股权托管的概念股权托管即股权的委托管理,股权托管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将股东名册委托股权托管机构管理的民事行为,也是为降低公司管理股东名册的运营成本而提供的一种社会化服务;其本质在于弥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的管理缺位,由客观公正的第三方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的股东名册记载,为股东提供所持股权的有效权属证明。

其法律性质为一种委托关系。

由于股权托管是基于股东的财产性权利(自益权)和为参与公司经营之目的行使的权利(共益权)可以分割由不同主体行使而产生的,存在着委托人、受托人、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交错关系,其复杂程度超过了任何一种普通的委托法律关系。

▲二、股权投资协议托管风险有哪些(一)委托代理合同本身具有相当的不稳定性,对双方当事人的保护力较弱在委托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需征得对方同意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即告终止。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在股权托管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终止权,这就使得股权托管对双方的约束力有限,期间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任何一方都可能中途退出。

在济南百货重组中这种现象表现得比较突出。

2001年4月29日,济南市国资局与华建电子签署《股权委托管理协议》,济南市国资局将持有的济南百货32,162,245股国家股的股权委托给华建电子行使,托管期限自签署当日至该等股份实现过户为止,委托华建电子行使的权利是除该等股份的处置权和收益权以外的一切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权、投票表决权、质询查询权、提案权等。

委托股权管理

委托股权管理

委托股权管理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经济社会中,股权管理成为了许多公司和机构面临的重要问题。

委托股权管理是指将自身的股权委托给专业股权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操作的一种方式。

本文将从委托股权管理的定义、特点和优势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委托股权管理的定义委托股权管理是指股东将自身所持有的股权委托给受托方,由受托方负责管理、监督和运营相关股权事务的一种制度。

委托股权管理协议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明确了双方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管理的范围、方式和期限等。

三、委托股权管理的特点1. 专业化管理:委托股权管理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能够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制定合适的管理方案,并提供专业的服务。

2. 独立性:委托股权管理机构作为第三方,能够独立、客观地进行管理和监督,减少利益冲突。

3. 高效性:委托股权管理机构专注于股权管理工作,能够提供高效的管理和操作服务,使委托人的股权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增值。

4. 保密性:委托股权管理机构在管理过程中需确保委托人的信息安全和商业秘密的保密性,避免信息泄露。

四、委托股权管理的优势1. 资源整合优势:委托股权管理机构能够整合各方资源,提高信息获取和处理的能力,为委托人提供更全面的服务和建议。

2. 风险管理优势:委托股权管理机构能够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通过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降低风险,并为委托人提供风险分析和预警。

3. 专业知识优势:委托股权管理机构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股权管理和投资建议。

4. 责任分担优势:委托股权管理机构承担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分担了委托人的工作负担,使委托人能够更专注于核心业务。

五、委托股权管理的应用范围委托股权管理适用于各类企业和组织,特别适合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

同时,委托股权管理也可应用于家族企业的继承和托管等领域。

六、委托股权管理的案例1. 上市公司委托股权管理:某上市公司将部分股权委托给专业股权管理机构,通过专业的管理和投资策略,使公司实现了股权价值的最大化。

略论上市公司股权托管法律问题及解决

略论上市公司股权托管法律问题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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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上市公司股权托管法律问题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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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 市 公 司 的 股 权 托 管 是 上 市 公 司经 常 采 取 的 资 本 运 营 方 式 , 存 在 许 多法 律 问 题 , 多 上 市 公 司 在 上 但 很

【 章 编 号 】 6 1 5 01 2 0 0 - 0 7 0 文 1 7 — 1 【 0 6) 4 0 4 - 2
行 事 的 法 理 与 股 权 托 管 实 践 中 受 托 人 按 照 自 己 的 意

问 题 的 提 出
白 19 年 我 国 发 生 了 第 一 起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托 95 管 案 例 以 来 , 股 权 托 管 这 种 资 本 运 营 方 式 就 方 兴 未 艾 , 《 券 市 场 周 刊 》 ’仪 2 0 据 证 统 , 0 2年 就 至 少 有 2 3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东 将 其 股 权 进 行 了 托 管 。l l I股 权 托
律 问题 : 1委 托 代 理 关 系 中 受 托 人 须 按 照 委 托 人 的 意 志 .
人 的 指 示 从 事 每 一 项 委 托 事 务 ,不 允 许 概 括 性 的 授 权 。 在 股 权 托 管 中 , 托 人 恰 恰 一 般 都 采 用 概 括 性 而 委 授 权 给 受 托 人 的 方 式 , 由受 托 人 统 一 行 使 自 己 的 权 利 。 如 :0 2年 7 月 麦 科 特 集 团 与 北 大 青 鸟 签 订 的 20 关 于 S 麦 科 特 的 《 权 托 管 协 议 书 》 约 定 : 乙 方 T 股 中 “ ( 托 方 ) 照 受 托 管 理 的份 额 按 自 己 的 意 思 行 使 表 受 依 决 权 ” 。 表 明 概 括 性 授 权 已 经 突 破 了 民 法 和 合 同 法 意 义 上 对 委 托 合 同 关 系 的 规 定 ,这 将 直 接 影 响 委 托 合 同 的 法 律 效 力 ( 种 概 括 性 授 权 有 可 能 会 被 法 这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认 定 为 无 效 ) 。 2财 产 性 权 利 赋 予 受 托 人 行 使 或 变 相 行 使 与 现 . 行 法 律 的 冲 突 。 前 文 所 述 , 权 分 为 白益 权 和 共 益 如 股 权 , 财 产 性 权 利 主 要 指 白益 权 , : 红 权 、 股 优 而 如 分 新 先认 购 权 、 余 资 产 分 配 权 等 。 我 围《 司法 》 剩 在 公 和 《 券 法 》 中 对 有 关 股 权 托 管 的 权 利 范 围 并 未 作 限 证 制 , 我 国 《 同 法 》 4 4条 规 定 : 受 托 人 处 理 委 但 合 第 0 “ 托 事 务 取 得 的 财 产 , 当 转 交 委 托 人 ” 这 就 意 味 着 应 , 受 托 人 不 能 直 接 享 有 委 托 人 的 收 益 权 。 当 然 在 现 有 已披 露 的 股 权 托 管 协 议 中 ,一 般 不 会 直 接 约 定 由受 托 人 直 接 行 使 委 托 人 的 收 益 权 , 而 采 用 一 种 较 为 问 接 、 蔽 的方 式 。 济 南 市 国资 局与华 建 电子关 于济 隐 如 南 百 货 的 《 权 委 托 管 理 协 议 》 约 定 :受 托 股 权 派 股 中 “ 生 的股 息红 利作 为华 建 电子 行 使该 股权 的报酬 和费 用 ” ③ 就 是一 种变 相 的将 财 产性 权 利赋 予受 托人 , 这 行 使 的 行 为 。 这 种 设 计 虽 然 在 形 式 上 满 足 了 《 同 合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全文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全文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股权管理,规范国有股权出资人行为,保护国有股权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本健康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权,是指依法归国家所有的企业的股东权益。

第三条国务院国资委是国有股权出资人的代表,履行国家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四条国务院国资委按照国家法定职务,行使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制定国有股权出资人的权益保护及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制定国有股权收益的分配政策、调整管理政策。

第七条国务院国资委受国务院行政首长的委托,行使对国有股权的管理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维护国有股权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国有股权出资人有权向国务院国资委提出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国有股权出资人有权要求国有企业向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国有股权出资人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出资合同应当依法订立,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国有股权出资人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出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出资方式和金额;(二)出资时间和期限;(三)出资方式和协议转让条件;(四)股东会的组成和召开程序;(五)出资人行使股权的方式和程序;(六)国有股权出资人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投资回报约定;(七)国有股权出资人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的参与和发表意见的程序;(八)国有股权出资人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方式和程序;(九)国有股权出资人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解决程序。

第十三条国有股权出资人有权要求国有企业按照出资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国有股权出资人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出资合同的修改、终止应当依法办理。

第四章股东行使权利第十五条国有股权出资人行使其股东权利应当依法和按照出资合同的约定进行。

股权代管委托书

股权代管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委托人系(公司名称)的股东,持有该公司XX%的股权。

2. 委托人因故无法亲自行使股东权利,特委托受托人代为管理其股权。

3. 受托人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专业知识,能够胜任股权代管工作。

现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代为办理以下事项:一、受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出席(公司名称)的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二、受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参与(公司名称)的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会议,并行使相应权利。

三、受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签署与股权相关的各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修正案等。

四、受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

五、受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受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参与公司分红、增资等权益分配。

七、受托人有权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对公司的投资、融资、并购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八、受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参与公司破产、清算等事宜。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委托人书面撤销本委托书之日止。

受托人承诺:1. 忠实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2.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隐私和公司秘密。

3. 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委托人的股权谋取私利。

4. 在委托期限内,如遇特殊情况需暂停或终止代管职责,应提前书面通知委托人。

5. 如因受托人原因导致委托人权益受损,受托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附件:1.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

国有股权受托管理制度

国有股权受托管理制度

国有股权受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更好地保护国有股权,提高国有企业股权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有股权的受托管理,包括国有企业股权的委托管理、受托人的选择和评价、受托管理方式等内容。

三、股权受托管理的原则1. 委托合同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国资委依法签订,明确受托管理的对象、范围、期限和管理目标。

2. 受托人依法、勤勉尽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3. 受托人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股权受托管理。

4. 保障受托人的权益,确保其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合法权益。

5. 受托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受托资产的安全和稳健运行。

四、受托管理的程序1. 委托确定阶段(1)受托委托机构提出受托申请并提交资质文件。

(2)资格审核:自治区国资委结合资格审核结果提出受托管理机构备选名单,依法择优选择受托管理机构。

(3)协商签订:与确定的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2. 受托管理阶段(1)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受托合同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并及时向委托方报告受托管理情况。

(2)受托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监督机制,对受托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3. 受托结束阶段(1)受托管理期满或受托管理合同解除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受托合同履行清算、交割等相关程序。

(2)委托方应当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履约评估,对履行情况进行评价。

五、责任与义务1. 委托方的责任:依法履行受托人的委托管理程序,保障受托人的合法权益。

2. 受托人的责任:依法、勤勉尽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确保受托资产的安全和稳健运行。

3. 委托方和受托人应当协商解决因委托管理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

如协商不成的,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监督管理委托方应当建立健全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受托管理机构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股权托管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股权托管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股权托管管理办法股权托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股权托管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交由托管机构进行保管和管理的一种行为。

股权托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股权托管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稳定发展而制定的管理细则。

二、托管机构的选择和评估2.1 托管机构的选择选择合适的托管机构是股权托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投资者应根据托管机构的信誉、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进行评估和选择。

同时,托管机构应具备良好的声誉和稳定的财务状况。

2.2 托管机构的评估在选择托管机构时,投资者可以参考以下指标进行评估:- 托管机构的历史业绩:了解托管机构过去的管理情况和表现,包括托管客户数、资产规模等。

- 托管机构的服务水平:了解托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响应速度,包括客户反馈、投诉处理等。

- 托管机构的风控能力:了解托管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投资者保护措施,包括资金安全、风险监控等。

三、股权托管的流程3.1 委托交割股东通过签订托管协议,将股权交由托管机构保管。

在委托交割过程中,股东需提供相关联系明和股权证明等材料。

3.2 委托管理股权托管机构在接受股权委托后,根据股东的委托要求和授权范围进行股权管理。

股权管理的内容可以包括股权转让、股权质押、股权增发等。

3.3 信息披露股权托管机构应及时向股东披露与股权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股东大会通知、股权变动公告等。

同时,股权托管机构还应向有关监管部门进行信息报送。

四、风险管理4.1 市场风险股权托管管理中存在市场风险,投资者需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进行选择和操作。

托管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和防范。

4.2 信用风险股权托管机构应具备较高的信用水平,管理投资者的资产时需遵守法律法规,保证投资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投资者也需关注托管机构的信用状况,避免信用风险。

4.3 信息安全风险股权托管机构需要加强对信息安全的管理和保护,确保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

投资者也需提高信息安全意识,防范个人信息泄露和资金风险。

股权代持管理制度

股权代持管理制度

股权代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权代持管理行为,保护各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股权代持市场秩序,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股权代持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类投资行为以及与公司股权相关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司股权代持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建立公司股权代持管理体系,规范公司股权代持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股权代持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公司股权代持的基本原则、组织架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监督制约、内部审计等方面。

第五条公司股权代持管理制度应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信的原则,保障公司和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司股权代持的基本原则第六条公司股权代持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公司股权代持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即股东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进行股权代持。

第八条公司股权代持应当遵循平等原则,即在股权代持交易中,各方应当平等对待,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不公平对待。

第九条公司股权代持应当遵循公开原则,即在股权代持交易中应当充分披露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及时、完整。

第十条公司股权代持应当遵循公正原则,即在股权代持交易中应当尊重各方的权利,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公司股权代持管理的组织架构第十一条公司股权代持管理的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管理层等部门。

第十二条公司股权代持管理应当由董事会负责监督和决策,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股权代持管理活动,股东大会负责审议公司股权代持管理制度,管理层负责执行公司股权代持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股权代持管理的组织架构应当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四章公司股权代持交易的决策程序第十四条公司进行股权代持交易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决策程序,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公司股权代持交易的决策程序应当包括决策提出、论证、审议、决定等环节,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2024年股权代持的权利架构——股权归属与处分效力的追问》范文

《2024年股权代持的权利架构——股权归属与处分效力的追问》范文

《股权代持的权利架构——股权归属与处分效力的追问》篇一一、引言在商业社会的运作中,股权代持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结构。

股权代持指代持股人实际拥有股份但委托他人持有或者为特定目的由名义人名义持股的情形。

在此情形下,权利的归属与处分的效力常引起众多讨论。

本文将对股权代持的权利架构、股权归属及其处分效力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望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股权代持的权利架构股权代持的权利架构主要由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两部分构成。

实际股东,即真实拥有股权的出资人,是实际享有股权利益的人。

名义股东则是代实际股东持有股份的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出现在公司文件中,但其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没有实际影响。

此外,还包括了公司和其他相关主体,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股权代持体系。

三、股权归属的认定关于股权归属的问题,首先要看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原则,尽管名义股东在公司的文件上登记为股东,但真正的权利应归属于实际出资并承担风险的实际股东。

这意味着在法律上,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相反,否则股权的归属应当归属于实际出资人。

四、处分效力的探究在股权的处分上,无论是实际股东还是名义股东都有权对所持有的股份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股份的转让、抵押和继承等。

然而,在执行这些权利时必须遵循公司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

对于名义股东来说,其在进行股份处分时必须遵循实际股东的意愿和利益。

对于实际股东来说,其有权决定如何处置其股份,但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定。

在处分过程中,公司和其他相关主体的权益也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

五、案例分析以某公司股权代持案例为例,实际股东A先生与名义股东B 先生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

后因B先生个人原因欲将代持的股份进行转让,A先生得知后提出异议并认为B先生无权擅自处置其股份。

在此案例中,法院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最终判决B先生在未经A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无权擅自转让股份,且必须尊重A先生作为实际股东的权益。

股权代持的18个法律要点(附范本)转需

股权代持的18个法律要点(附范本)转需

股权代持的18个法律要点(附范本)转需一、股权代持的定义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又称隐名投资。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依据股权代持协议有法律效力,取决于签订协议的具体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若股权代持协议符合以下条件,则具有法律效力:1. 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1. 代持人恶意处分股权的风险;2. 股权被继承或赠与的风险;3. 代持人债务风险;4. 股权被查封的风险;5. 股权被转让的风险;6. 股权被稀释的风险;7. 代持人泄露商业秘密的风险;8. 代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风险;9. 代持人违反公司章程的风险;10. 代持人利用股权进行违法活动的风险。

四、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内容1.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2. 股权代持的原因;3. 股权的数量、性质和比例;4. 代持人的权利和义务;5. 实际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6. 代持期限;7. 代持费用的支付;8. 违约责任;9. 争议解决方式;10.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五、股权代持协议的签署与公证1. 签署:股权代持协议应由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双方共同签署,并留存各自签字的协议原件。

2. 公证:为了确保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建议办理公证手续。

六、股权代持的解除与终止1. 代持期限届满;2.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3. 实际出资人行使解除权;4. 代持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股权代持的税务处理股权代持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应根据税法规定,依法纳税。

八、股权代持的注意事项1. 了解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2. 签订书面股权代持协议;3. 办理公证手续;4. 关注股权代持的税务处理;5. 明确股权代持的解除与终止条件;6. 如实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披露股权代持关系;7. 注意保密股权代持协议的内容。

股权委托管理协议

股权委托管理协议

股权委托管理协议股权委托管理协议是指一种合同,通过该合同,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股权委托给他人进行管理。

这种协议在现代商业社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股东和受托人提供了相互信任和合作的机会。

本文将深入探讨股权委托管理协议的定义、内容、重要性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

首先,股权委托管理协议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委托给他人进行管理和代理的一种协议。

在这种协议中,股东可以选择将股权委托给专业的机构或个人,以便更好地管理和运作自己的股权。

受托人可以代表股东行使股权,包括投票权、收益分配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

这种协议通常由股东和受托人之间签署,并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有效。

其次,股权委托管理协议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股东和受托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其次是委托事项,即股东委托受托人代表其行使的权益和职责。

这可能包括投票权、股利分配权以及其他权益。

第三是委托期限,即委托的有效期限。

这可以是一个固定的时间段,也可以是根据特定条件的满足而终止。

最后是协议的解除和争议解决条款,以确保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权益和责任得到保障。

股权委托管理协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对于股东而言,这种协议可以将其股权交给专业人士进行管理,减少了自身的风险和负担。

其次,对于受托人而言,这种协议为其提供了更多的商业机会和收益来源。

通过代理股东行使股权,受托人可以获得一定的管理费用和分红。

此外,对于公司而言,股权委托管理协议可以为其提供更稳定的股东结构和管理方式,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然而,股权委托管理协议也存在一些法律问题需要注意。

首先是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协议的签署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否则可能无效或产生纠纷。

其次是协议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双方必须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可能面临违约责任和法律诉讼。

此外,协议的解除和争议解决也需要合理的规定,以避免双方之间的纠纷和争议。

综上所述,股权委托管理协议是一种重要的合同,为股东和受托人提供了相互合作和信任的机会。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1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3号•【施行日期】2021.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2018年8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委务会)审议通过根据2021年3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权责明确、结构清晰、变更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遵循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对证券公司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分类监管。

第五条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证券公司股东包括以下三类:(一)控股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主要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

第六条证券公司设立时,中国证监会依照规定核准其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增至100%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依法不需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自相关确权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股权托管法律界定的解析·

股权托管法律界定的解析·

股权托管法律界定的解析·
股权托管的全称是股权的委托管理,在法律上是⼀种委托关系。

所谓'委托关系',是指当事⼈双⽅约定,受托⽅以委托⽅的名义和费⽤为委托⽅处理事务的法律关系。

委托关系通过委托合同的订⽴⽽得到确⽴,受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以委托⼈的名义办理受委托的事务,与第三⼈发⽣民事法律关系,其后果直接由委托⼈承担。

受托⼈在委托权限内所实施的⾏为,等同于委托⼈⾃⼰的⾏为;受托⼈办理受托事务的费⽤也由委托⼈负担。

我国的《民法典》关于委托代理的规定、《民法典》对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公司法》对于投票权委托的规定是托管关系应当适⽤的法律。

股权托管是公司的股东将股权委托给受托⼈⾏使,受托⼈根据委托合同的授权范围⾏使股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出席股东⼤会,代理⼈在授权范围内⾏使表决权。

这是法律对于投票权委托的明确规定,⾄于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如资产收益权)是否能以托管的⽅式由他⼈⾏使,存在法律空⽩。

从股权的性质来开,股权是⼀种财产权,是⼀种'私权利',股东作为权利主体,在不违反公序良俗、不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权利对⾃⼰拥有的股权作任何处分,包括将财产性权利托管给受托⼈⾏使,法律对股权托管的规范应⽴⾜于规范托管⾏为对其他股东的影响和保护中⼩股东的权益,⽽不应对股东处理⾃⼰的财产权利作不必要的⼲涉,这是法律作为经济发展的保航护驾者的使命所决定的,因此对于股东将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委托给他⼈⾏使应⽆可厚⾮。

公司股权分配的法律风险与管理

公司股权分配的法律风险与管理

公司股权分配的法律风险与管理一、引言公司股权分配是指在公司设立或发生资本变动时,股东之间对公司出资额及权益进行分配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股东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注意其中的法律风险与管理。

本文将探讨公司股权分配中的法律风险及其管理方法。

二、法律风险1. 法律合规性在进行股权分配时,公司及股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否则可能面临违法处罚。

例如,在分配股权时,如果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文件备案或公告披露,就可能导致不合法的股权转让,从而面临合同无效、违约赔偿等法律纠纷。

2. 股东关系纠纷股权分配过程中,股东之间的权益关系容易引发纠纷。

这些纠纷可能涉及股权转让、股东权益冲突、股东之间的合作约定等。

例如,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股东责任,或者私自转让股权,都有可能导致股东间的纠纷,进而对公司的稳定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3. 资金监管股权分配涉及到资金的划拨与监管,如果管理不善,可能会导致资金安全风险。

例如,资金划拨过程中出现错误或违规操作,可能导致资金流失、资金难以追回等问题。

三、法律风险的管理1. 预防与合规为避免法律风险,公司应事先进行法律合规性的尽职调查,确保所有股权分配行为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律师或法务团队进行咨询和审核,确保股权分配文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管理股权分配中的法律风险至关重要。

公司可以设立独立的争议解决机构,提前设定争议调解、仲裁或诉讼等程序,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解决。

3. 完善资金管理为了防范资金风险,公司应加强对资金的监管。

建立严格的资金划拨流程和审批制度,确保资金的正确划拨和使用。

此外,公司还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对资金进行专业、独立监督,提高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四、结论公司股权分配是一项关键的法律活动,涉及到法律合规、股东关系和资金管理等方面的风险。

为了降低这些风险,公司应加强法律合规性的预防,建立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并完善资金管理体系。

2024年股权代持合同究竟属于委托合同还是代理合同(二篇)

2024年股权代持合同究竟属于委托合同还是代理合同(二篇)

股权代持合同究竟属于委托合同还是代理合同(二)在探讨股权代持合同是委托合同还是代理合同的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股权代持合同及其背景。

股权代持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通常发生在股东之间。

当一方股东将其股份委托给另一方股东保管或代理时,就形成了股权代持合同。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已经介绍了股权代持合同的定义、性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进一步探讨股权代持合同是否属于委托合同还是代理合同。

在一些法学文献中,股权代持合同被视为一种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将特定事务的办理权委托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利益进行处理。

根据这种观点,股权代持合同是由股东之间签订的一种具体委托关系。

委托人是股权出借方,他们将股份委托给受托人,并要求受托人按照特定条件和要求管理和代持这些股份。

另一方面,有些学者认为股权代持合同是一种代理合同。

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代表其进行法律行为。

根据这种观点,股权代持合同是指股东委托另一方股东代表其行使股权的合同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作为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那么,股权代持合同究竟更接近于委托合同还是代理合同呢?从理论上讲,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

从关系双方的角度看,股权代持合同更像是委托合同,因为股权出借方在签订合同时通常会明确规定受托人的权利和责任,并要求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处理。

与此同时,受托人也只能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并无法代表委托人对第三方作出任何承诺或决策。

然而,从法律效果的角度来看,股权代持合同更接近于代理合同。

在股权代持期间,受托人代表委托人行使其股份的权利和义务,可以与公司进行交涉、决策和行使股东权益。

这些权利和义务可以视为受托人作为代理人的法律效果。

受托人有义务代表股权出借方维护其权益,对于股份的变动、分红、股东大会投票等事项,受托人需要尽职尽责地行使其职责。

在实践中,股权代持合同既具备委托合同的特征,又具备代理合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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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委托管理的法律问题(一)内容摘要:股权委托管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国有股转让的限制,成为资产重组中的一个创新之举,但是在具体操作中,股权委托管理协议当事人双方是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订立的委托合约,所体现的是委托代理关系。

实践证明,在委托代理关系下,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都会面临风险,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利益被侵害的风险更大。

应当用表决权信托的方式取代股权委托管理方式。

表决权信托(votingtrust),是公司股东将其股份的法律上的权利在一定期限内以不可撤回的方式转让给其所指定的表决权受托人以谋求表决权的统一行使的法律制度,具有长期稳定、权利义务明确、操作规范、一经授予不能撤回等特点。

通过表决权信托方式可以有效避免现行的股权委托管理行为带来的风险和诸多法律障碍。

关键词:股权、委托管理、表决权信托2000年以来,国内通过委托管理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和资产重组的案例日渐增多。

2000年有8起,2001年达到10起,其中有4家上市公司因股权托管使控制权落入托管方手中。

股权委托管理,是颇具中国特色的一种股权处置方式,选择此种方式收购股权有一定的背景原因。

一个直接的原因是国有股转让的繁琐程序所促成的。

由于国有股股权转让过户需财政部审批和资产评估,整个过程可能是非常漫长的,如果办完过户手续再进行资产重组,已是昨日黄花。

于是有关利益各方设计出“股权委托管理协议”加“远期转让协议”相配套的方案,先以股权托管之名,行股权转让之实,以确保资产重组的进行,并最终实现股权转让。

自2000年下半年以来,财政部基本停止了对国有股股权向民营机构转让事项的审批,国有主体之间的股权转让审批节奏也明显放慢,股权委托管理的案例骤增。

齐鲁软件(后更名为浪潮软件)、济南百货、ST化机、PT闽东、ST康赛、美亚股份、东百集团等重组中的国有股转让纷纷采取这种办法。

2001年4月,更是出现了宁夏恒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征集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受托管理)人的惊人之举。

2002年4月发生的东盛集团受托管理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所持有的丽珠集团国有法人股的案例,甚至已经没有了转让的目的,看起来好像只是为托管而托管。

当然,选择股权委托管理的方式进行收购有时也有战略投资者的策略原因。

战略投资者通过股权托管提前介入上市公司管理,可以降低调查成本,一旦认为不合适可以方便地退出。

最主要的是可以提前进行各种整合,做好实质性重组的各项准备工作。

如西南药业的收购方太极集团就是先期取得了股权的委托管理权,为新股东与上市公司的资产整合争取了时间,为其可持续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选择股权委托管理还有一种情况是拟转让的股份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在限制转让的情形消除以前,受让方先通过股权委托管理的方式介入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如康赛实业持有的康赛集团的股权暂处于质押或冻结状态,受让方珠海天华同意大股东康赛实业在该部分股权解质或解冻后逐步过户给珠海天华,在股权过户未完成期间,康赛实业同意将该部分股权委托珠海天华管理。

股权委托管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国有股转让的限制,成为资产重组中的一个创新之举,但是在具体操作中,股权委托管理协议当事人双方是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订立的委托合约,所体现的是委托代理关系,实践中证明这件“外衣”明显不合身,存在很多障碍和漏洞。

一、股权委托管理行为法律困境分析(一)委托代理合同本身具有相当的不稳定性,对双方当事人的保护力较弱在委托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需征得对方同意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即告终止。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在股权托管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终止权,这就使得股权托管对双方的约束力有限,期间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任何一方都可能中途退出。

在济南百货重组中这种现象表现得比较突出。

2001年4月29日,济南市国资局与华建电子签署《股权委托管理协议》,济南市国资局将持有的济南百货32,162,245股国家股的股权委托给华建电子行使,托管期限自签署当日至该等股份实现过户为止,委托华建电子行使的权利是除该等股份的处置权和收益权以外的一切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权、投票表决权、质询查询权、提案权等。

但事实上,华建电子方并未真正亲自有效行使过该等受托权利。

在2002年5月22日召开的济南百货2001年度股东大会上,济南市国资局亲自出席并行使全部国家股股权的表决权,事实上撤销了对华建电子的委托,终止了一年前签订的股权委托管理协议。

这一切都是在幕后进行的,股权委托管理协议是为何终止以及如何终止的,双方讳莫如深,并不像当初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时那样大张旗鼓地公之于众,这虽然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但难保不存在哑巴吃黄连的一方。

(二)代理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权利的事实与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须按照委托人的意志行事的原理存在矛盾之处《民法通则》第64条第2款规定:“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受托人)以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就要求代理人在从代理活动的过程中要体现被代理人的意思,按照被代理人的指示行事。

但是在股权委托行为中,委托方一般都是对受托方概括性授权,默示或明示由受托方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权利。

这种放任性授权已经突破了民法与合同法意义上对代理关系和委托合同的规定,直接影响委托代理关系的合法性与委托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存在多个受托人或托管部分股权的情况下,表决权的行使有难以自圆其说的障碍在我们考察的几个股权委托管理的案例中,多数都有股权转让的前提,转让和受让方为了规避30%的要约收购点,要么是只转让接近30%的部分股份,要么是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分别转让给多个受让人,当然,多个受让人之间没有关联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它们是一致行动人或采取过一致行动。

作为股权转让前的“热身”,股权委托管理也作了同样的处理,于是出现了同一股东的表决权被分割行使的情形。

股东不论是法人或是自然人,应该是一个理性的“人”,行使作为一个股东的权利的时候,他的意思是明确的、单一的,不能是混乱的、矛盾的。

对股东大会的某一项提案,在行使表决权的时候,要么是赞成,要么是反对,要么是弃权,不能以一部分股份投赞成票,以一部分股份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在部分托管的情况下,如所有的委托管理协议默示或明示的,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委托人持有的那部分股份如何行使表决权就成了问题。

如果作出和受托人同样的意思表示,那是谁的意志?如果是委托人的意志,委托管理合同就成了多余;如果是受托人的意志,谁是谁的代理人就成了问题。

如果作出和受托人不一样的意思表示,那岂不是直接否定了所谓的委托管理协议。

在存在多个受托人的情况下,如所有的委托管理协议默示或明示的,每个受托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果各受托人之间没有关联关系,也没有一致行动的约定,他们各自必然有不同的利益和目标,这种不同的利益和目标也必然会体现在对表决权的行使结果上。

如果他们对同一表决事项恰好作出同样的意思表示,我们可以假定它们代表了委托人的意志,但这种可能性远不如各自针锋相对的可能性大。

如果各自的意思表示不同,且不论谁背叛了委托人的问题,我们只需问一问,这种错乱的意思表示是否有效,因为不管有几个受托人,股东只是委托人一人。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规定,明确为某一持股单位持有的国有股股权,不得分割为若干部分委派一个以上的股东代理人分别行使。

这个规定更是给多数国有股股权委托管理中受托方权利的行使造成了不可逾越的政策障碍。

(四)托管费用的含糊其辞使得股权委托管理行为的法律定性更加模糊《合同法》并不禁止无偿的委托合同,但是“价款或者酬金”也是《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的法定条款之一,也即是说,即便是无偿的委托合同,也应在“价款或者酬金”条款项下明确约定。

在几乎所有的股权委托管理协议里都回避了受托人的报酬问题。

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与东盛集团的托管协议竟然约定受托方向委托方交付巨额托管风险抵押金,如果真的把它当做委托代理行为的话,这真是匪夷所思的本末倒置的怪事。

在济南市国资局与华建电子的托管协议里虽然约定受托股权派生的股息红利作为华建电子行使该等股权的报酬和费用,但是这与济南市国资局保留受托股份的收益权的约定明显矛盾。

在诸多委托管理协议里,都约定由受托方充分享有受托股份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包括收益权。

也许双方都心照不宣地认为或者可以解释,收益权就是代理的报酬,但是,若基于一个真正的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04条的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这就意味着无论受托方如何“充分”享有受托股份的收益权,他也既不可能真正拥有收益权,也不可能以收益权作为代理的报酬。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收益权是不能委托他人享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规定:“国有法人股股利由国有法人单位依法收取。

”这也意味着股票的收益权也是不能委托他人行使的。

之所以出现这么多没有对价的股权委托管理协议,根本的原因是绝大多数的股权委托协议只不过是股权转让协定的一个不得已的“副产品”,受托人已经以股权受让人的身份支付了拟受让股权的对价,接下来几乎是以所有者的身份行使股东权利。

代理都当不得真,报酬问题更无从谈起,由此可以看出所谓的股权委托管理合同的虚假。

(五)股权委托管理行为时的委托双方以及第三人-上市公司的利益都处于风险之中代理的概念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任何代理都存在一个三边关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与被代理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关系,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承受关系。

三边关系实际涉及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一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内部民事法律关系,一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外部民事法律关系。

在股权委托管理合同中同样也存在这么一个三边关系:股权托管方、受托方和上市公司,由于实践中股权委托管理合同的缺陷,其中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远较一般的委托代理复杂。

受托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权利,使得委托方实际上退出了这个三边游戏,三方简化为两方,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内部法律关系,委托人与上市公司的外部法律关系都变得模糊不清,受托人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得到了强化。

实践中大量的股权委托管理合约极大地歪曲了委托代理关系的本来含义,也给当事人各方的利益都带来极大的风险。

对委托方来讲,因为委托合同的存在,无论如何都无法推卸他对第三人的责任,如果受托人在托管期间造成第三方利益损失,第三人完全能够追索到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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