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委托经营合同(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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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经营合同
委托人:
受托人:(身份证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双方就委托经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事项
经双方商定,委托人将其所属的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以委托方式委托受托人在双方约定期限内经营管理,委托经营期限暂定年,自本合同约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委托经营区域为境内,经营范围为委托人资质证书中所列工程承包范围。如受托人拟超越本区域承揽业务,应征得委托人同意方可实施。在委托经营区域内,如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跟踪经营的具体项目上发生冲突,由委托人一方的董事长根据具体情况,在不影响实际承接方利益的前提下决定由哪一方实施项目经营,双方应遵照执行。
二、委托条件
1、受托人可向委托人出资认购其股权,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整。一经认购,受托人的股东资格为公司的合法股东,占有委托人合法股权____份或总股权的____%,按委托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股权委托代理和股权登记,行使股东的合法权利,履行应尽义务。受托人以其认缴的出资比例在公司参与分红,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受托人出资入股后的股权不能退股,但可以转让。受托人在接受委托经营期限届满后,可以向委托人提出转让股权申请,委托人将按《公司章程》
和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受托人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的最高限额为受托人出资入股的本金,受托人不得提出高于入股本金的转让要求。
2、受托人在接受委托经营期间须向委托人缴纳无形资产(委托人相关证照等资源)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缴费为年固定费用。
固定费用:每年贰拾万元,不论期间是否承揽到工程任务,均须足额缴纳,且应在每年上半年内缴清。该项费用委托人有权从相应工程项目的工程款中扣缴。
3、在工程造价中应单独计取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规费收入系非竞争性专项费用,该项费用收取后由受托人自行使用。
4、受托人涉及外出经营,需委托人在其税务部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应向委托人上缴工程所在地规定的相应税费,由委托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
5、受托人在接受委托经营期间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分公司所有运营成本和费用,并对经营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受托人在接受委托经营期间,在完成本合同规定上缴委托人的费用和上缴国家和地方有关税费后所实现的利润归受托人所有。
三、组织管理
1、受托人在接受委托经营期间,在本合同约束下负责分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受托人有权设置分公司管理机构,招聘管理人员和组建施工队,在委托经营权限内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受托人招聘的人员隶属于受托人,不是委托人的员工。受托人招聘人
员的工资待遇等由受托人自主决定,但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规定。
2、受托人为委托人向分公司委派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受托人负责与委托人的工作联络与沟通,管理公司证照、公章等资源,监督分公司依法经营,履行《委托合同》,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和社会信誉,并协助分公司下属各项目经理部的工作。分公司需在分公司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的,由分公司全权负责,委托人可随时抽查。
3、施工项目的组织管理,应按项目管理的组织方式组建项目经理部,实施项目管理。受托人为履行项目监管职则,原则上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项目财务负责人由委托人委派,代表公司监督履行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管理项目公章及印鉴使用,并负责项目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等监督检查工作;也可由受托人自行组织安排和统一管理,委托人定期派驻各专职人员对项目进行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以及项目资金的运行安全状况等方面全方位检查。受托人对以上各项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项目管理人员(包括委托人派驻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的工资及有关待遇等由受托人承担。
4、为满足项目招标条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编列的委托人公司人员,项目中标后因故不能到场的,委托人应对原配备的人员进行调整,或由受托人自行配置合格人员。如因人员调整受到业主追究和处理的,委托人不承担责任和处罚。发生此种情况应由受托人与业主方积极协商处理,并承担可能受到的处罚。
5、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
系》、《环境管理体系》组织运行并接受委托人的审核。委托人制定的有关工程管理、财务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受托人也应遵照执行。
四、经营方式及相关规定
1、受托人在接受委托经营期间,其经营方式以利用委托人资质资源,以委托人名义参与工程投标,承揽工程任务,开展经营活动。受托人不得以分公司名义承揽工程任务及办理其他业务。
2、受托人拟投标或以其他方式承揽工程项目时,应事先告知委托人,并登记备案。
3、受托人在本合同规定经营区域或经委托人批准的其他地域开展经营活动,需办理分公司工商注册的,必须经委托人同意方可办理,并由委托人确定分公司注册负责人。
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相关备案的,由委托人派员办理,受托人可派员配合,办理上述业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受托人承担。
4、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投标及中标项目需向业主(招标人)以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其所需现金原则上由受托人自行解决,遇特殊情况可协商解决,但必须通过委托人并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需由委托人开户银行出具保函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根据招标方规定的担保额度,按照委托人开户银行的相关规定,由受托人将所需资金打入委托人帐户,由委托人从其开户银行出具。受托人拟以其他方式办理相关保函(担保)的,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方可办理。
5、投标项目有要求投标人提供其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信贷证明以
及需要办理有关公证的,由委托人办理。办理上述业务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受托人承担。
6、受托人在接受委托经营期间,按规定应缴纳的各类税金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行政部门收取的有关费用均由受托人承担。
7、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承揽的工程项目,其合同文件必须经委托人审核,盖公司公章,并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拟以委托人名义签订对外分包合同的,必须经委托人同意方可签订。
委托人在审核具体项目的合同文本时,如发现可能给委托人或工程本身带来重大风险的合同条款时,有权要求受托人与发包人谈判修改合同内容,如经谈判合同内容未能得到修改的,委托人有权拒绝签订该项目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受托人承担。
8、受托人在接受委托经营期间应有选择的承揽工程项目,不做低于成本的报价,不承接业主支付能力差的工程项目,不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以规避经营风险。
9、受托人拟投标的工程项目,委托人有权对拟投标报价进行审核,如经审核认为报价不尽合理,存在较大风险的,可以要求受托人对报价进行调整,如受托人不接受调整意见,委托人有权停止对该项目的投标,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受托人承担。
10、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承揽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自行组织施工,未经委托人允许不得向外分包,并严禁转包。受托人没有能力独立完成的工程项目,经双方协商,可由双方合作完成或承包给委托人组织完成。承包方式根据项目特点另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