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内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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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局内控机制
一、直接查处涉税案件
(一)权力清单
1、权力事项内容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
2、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权力行使范围
全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二)岗位职责
1、(选案岗)对纳税人各项数据信息情报进行采集、分析、筛选,确定待稽查项目及待稽查对象,建立和管理案源,向稽查实施环节下达稽查任务,并对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处理转办案件。
2、(检查岗)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稽查对象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包括稽查准备、实施稽查和稽查实施终结。
3、(审理岗)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稽查终结的案件进行核准案件事实、审查鉴别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等审核和作出处理(罚)决定,包括案件审理准备、案件审理和处理决定等。
4、(执行岗)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督促稽查对象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处理(罚)决定。包括执行任务接收、文书送达、税收保全
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执行终结。(三)办理流程
1、整体流程。
立案市稽查局
长批准
市局稽查局直接选案
县(市、区)稽查局提出申请
检查
下达检查通知书
查前准备
实地检查取证制作税务稽查报告
审理
补正
退回
陈述或申请
移交案件所在地县级稽查局
执行
(1)选案环节。
立案审批
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
稽查选案环节常用文书
文书名称
本环节 《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 √ 《待稽查纳税人清册》 √ 《立案审批表》 √
专
案稽
查 专项稽查
确定案源信息 选案分析 稽查任务分配 本级税务机关查处 转其他部门查处
稽查实施环节
填制《立案审批表》
建立案件管理台
账
该环节是税务稽查的核心环节,流程图见下页:
需要询问
终止检查
中止检查 一般 稽查选案环节 调账稽查 稽查审理环节
中止稽查 查前告知(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出示税务检查证 实施稽查 实地稽查
制作《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 稽查实施准备 分配稽查任务、确定主辅查人员、案头分析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方法
需要异地协查 需要查询银行账户
异
地
协
查 需要保全 稽查实施终结 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形成《税务稽查报告》。 制作提请审理书 举例,风险点:两名以上检
查人员共同实施
送达《询问通知书》,两名
以上检查人员依法询问 风险点:调
取往年、当
年账簿批准
权限及归还税收保
全
查
询银行账户
制作《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 稽查局长批准 终结检查
制作《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
恢复检查
①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六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调取账簿资料流程图
不同意
填写《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向检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核对签章确认
到期归还账簿,《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上注明归还时间,核对签章确认。
局长审批
不执行
检查账簿资料
调取账簿资料常用文书 文书名称
本流程 《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 《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 《调取账簿资料清单》 √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
②提取或复制检查对象电子信息系统资料流程
被查对象拒不打开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拒不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一致的复制件,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
调取检查对象电脑资料流程图
●注意事项:封装带有检查对象电子资料的U 盘、光盘或者其他存储设备装入包装物时用封条封牢,在封口处盖上检查对象公章,只有在检查对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才可以打开装有电子数据的包装物。
填写《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应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复制电子数据两份
填写《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封存一份电子数据,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
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不同意
稽查局局长审批
不执行
提取或复制检查对象电子信息系统资料常用文书
文书名称
本流程 《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 《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
③查询银行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经所属税务局局长(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的,应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查询银行账户常用文书
文书名称
本流程 《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 《检查账户存款许可证明》 √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
填写《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向银行出具《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银行提供查询结果
不同意
局长审批
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