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关于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常熟市关于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推动经济发展迈上新台阶的意见》,根据《关于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现就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1鼓励“机器换人”推进智能制造
(一)支持重点。

“机器换人”项目是指企业应用信息化、自动化的技术与装备来替代劳动力,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过程。

重点支持现有工业企业在设计数字化、生产自动化、装备智能化、管理网络化、商务电子化等方面,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进行自动化改造的项目。

(二)项目类型。

1.部分环节机器换人项目。

主要指在生产、检测、包装、仓储等环节用自动化的设备来替代人工的过程,其特点是保留主机设备,增配附加设备,对整个生产过程改动较小。

2.自动化生产线项目。

主要指在技术改造过程中采用自动化、智能化的设备来实现生产过程的自动化,其特点是用全套的设备来取代原有的生产设备,对整个工艺流程都会有所改变。

3.自动化生产线+工业机器人项目。

突出工业机器人的使用,通过采用工业机器人(机器臂),从而提高自动化生产线的柔性制造能力。

4.机联网和厂联网项目。

机联网主要是将企业的设备通过物联网的方法联系在一起,其特点便是设备信息的互联互通;厂联网指整个工厂的设计、制造、仓储、物流、辅助系统等和管理系统全过程联网,充分体现信息化与工业化的深度融合。

5.其他智能化改造项目。

指为支撑和呼应“机器换人”项目实施和智能化改造,企业在“专精特新”产品创新开发、两化融合推进和现场管理升级过程中的相关投资项目。

(三)适用对象及申报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内资企业(含外资比例占总股本25%以下且实际控制人为中方的合资合作企业;列入市级以上“专精特新”和两化融合示范试点的企业不受规模限制);
2.项目实施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财务信用状况良好,诚信纳税;
3.项目在环境保护、土地利用、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等方面,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规定。

(四)奖励标准。

1.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在建设期限内实施并已投入试生产的投资项目,按审计设备投入总额的一年期利息(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

2.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原贴息基础上,分别提高贴息标准:
(1)对列入省、国家示范智能化企业(车间)的,在原贴息基础上分别增加30%、40%;
(2)对列入“小巨人”企业的,在原贴息基础上增加30%;
(3)对列入常熟市、苏州市和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在原贴息基础上分别增加20%、30%、40%;
(4)对列入常熟市、苏州市、省和国家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的,在原贴息基础上分别增加10%、20%、30%、40%。

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500万元。

上述各类优惠条件的资格确认(申报或认定),由市经信委负责。

3.项目投资确认:
(1)与实施项目直接有关并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设备的投资,包括购置的设备、工模具、检测仪器、公用工程设备等,以及直接用于“专精特新”产品培育开发、两化深度融合等智能化改造方面的投资;
(2)投资中不包括购置的二手设备、办公设备、运输工具及设备的运输费
用、安装费用等;
(3)企业为“机器换人”而自制设备的投资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参照执行购买新设备奖励标准。

2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一)项目类型。

1.合并(兼并):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2.股权收购:一家企业(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且达到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以上(不含50%),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3.资产收购:一家企业(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土地、房屋整体转让,企业职工妥善安置。

4.其他形式:经市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兼并重组形式。

(二)适用对象及申报条件。

1.本市注册的工业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或市外企业对本市工业企业的兼并重组,且重组后企业注册登记地在本市并独立核算(自然人进行收购参照执行);
2.合并(兼并)的参与各方合并统计达到规模企业标准;
3.股权收购的参与双方至少有一方为规模企业;
4.资产收购的参与双方合并统计达到规模企业标准。

科技型企业(由市科技局认定)实施兼并重组不受企业规模限制。

按税务部门对企业关联关系认定条件,属关联企业间的兼并重组不在适用范围之列。

(三)奖励标准。

对经认定的兼并重组项目,按照被兼并重组企业出让的土地、房屋、设备评估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且单个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同一标的资产五年内不得重复享受本项奖励政策。

股权收购的兼并重组项目,按股份出让比例计算奖励基数。

3鼓励企业绿色发展
(一)节能技术改造。

1.适用对象及申报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工业企业;
(2)项目年度节能量大于400吨(含)标准煤;
(3)节能技术改造依托的改造主体应符合产业政策且投产2年以上;
(4)以扩大产能为目的的项目不能作为节能改造项目申报,新建项目配套的节能措施不能拆分为节能项目申报;
(5)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核实。

2.奖励标准。

根据项目节能量审核结果,按每吨标准煤200元补贴,以5000吨标煤的补贴额度为上限。

(二)企业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

1.适用对象。

在本市注册的工业企业及相关机构。

2.项目类型及奖励标准。

(1)淘汰落后的用能设备。

变压器30元/KVA;电动机、风机、空压机15元/KW。

(2)市级循环经济项目及示范企业。

市级循环经济项目按每个项目5万元进行补贴;新认定的循环经济示范企业按每家5万元进行补贴。

(3)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

依据咨询单位的收费凭证,按50%进行补贴。

(4)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的建设。

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或评价的,每家奖励5万元。

(5)创建“能效之星”企业。

根据评定“能效之星”企业的文件,分级进行奖励。

(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按项目节能量小于100吨标准煤奖励5万元,项目节能量大于100吨标准煤的奖励10万元。

(7)节能宣传、节能执法、节能培训、节能量核审。

按实际发生额列支。

(8)节能技术、产品的示范、推广。

根据节能产品的节能效果、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分别对开发单位、示范单位、技术咨询单位给予补贴。

4鼓励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
(一)适用对象。

在本市注册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科研单位和技术支持单位。

(二)申报条件及奖励标准。

1.符合国家、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导向和产业政策的新建项目,按照项目生产设备总投资的5%予以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2.现有企业为提高劳动生产率水平和产品质量进行的改造,按照项目生产设备总投资额的10%予以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3.对市墙改办提出需要攻关的或者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课题,以及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新墙材企业申报的墙改与建筑节能方面的科研课题,由专家组评审提出意见,经讨论决定后,给予10万元补贴;
4.符合本细则中有关节能技改等政策的项目,由企业自愿选择一项申报,不重复享受补贴;
5.符合并已申报省级新墙材专项基金扶持的项目,严格按照省级补贴金额配套补贴,该项目不得再申请市级新墙材专项基金扶持。

5鼓励淘汰落后产能
(一)适用对象。

根据《常熟市关停不达标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改善生态环境三年专项行动方案》,对承担关停不达标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各板块,列入补贴范围。

(二)奖励标准。

根据各板块关、停企业户数、腾出土地容量、节能减排效果以及年度苏州市财政性专项资金拨付额等因素综合评价,确定奖励额。

(三)奖励办法。

采取积分奖励方法:完成关停企业户数得30分,超额完成每超10%加1分,最高加5分;腾出土地容量每十亩得2分,最高得30分;节能减排效果每节约100吨标煤得1分,最高得20分,每减排COD和二氧化硫10吨得1分,最高得20分。

按照各板块综合得分情况进行排名,确定对各板块的年度奖励额。

6鼓励建设工业载体
(一)适用对象
1.高标准厂房的适用对象为符合要求厂房项目的投资主体(在本市注册的工业内资企业和外资比例占总股本25%以下且实际控制人为中方的合资合作企业);
2.镇级工业集中区内的标准厂房及新建道路的适用对象为工业载体项目所属各镇、服装城和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

(二)申报条件。

1.新建工业载体应在“两区两园”、经批准的各镇级工业集中区、区镇联动产业配套区;盘活改造工业载体应向上述区域集中,“两区两园”和各镇级工业集中区区域均以批准文件为准。

2.新建载体项目1万平方米(含)以上;盘活改造载体项目5000平方米(含)以上,建筑面积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准。

3.高标准厂房须达到以下条件:
(1)厂房层次必须为规划设计四层(含)以上的生产用房,底层层高达到8米的单层可视为两层;阶梯式设计的,如四层建筑达50%及以上的可视为四层;原非四层,后经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加建为四层的可视为四层;
(2)项目内四层及以上厂房,每幢均需配置工业电梯;
(3)建筑总面积必须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楼层面积累计计算);
(4)建设区域容积率必须达到1.6(含)以上。

(三)奖励标准。

1.对已竣工验收的高标准厂房,一次性按建筑总面积给予投资主体每平方米55元补贴;
2.标准厂房按房产登记核定的建筑面积实施奖励,其中新建标准厂房每平方米奖励20元,盘活改造标准厂房每平方米奖励30元;
3.对镇级工业集中区内新建道路建设项目,属镇级财力投入的,按工程审计总额的40%进行奖励。

七、其他事项
(一)申报程序。

1.由市经信委制订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板块进行申报,由所在板块初审;
3.由市经信委牵头组织相关项目的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审核和部门会审、现场查验、社会公示等事宜;
4.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会审,报市政府审批。

(二)对在申报中有不实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年度发生安全、环保等有较大影响事件的企业,不能享受本细则的奖励政策。

(三)本细则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商定。

(四)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