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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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17.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BSZN-0632-2011/01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批准办事指南2012-1-1发布 2012-1-1实施上海市卫生局发布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批准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可感染人类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许可以及跨本市行政区域或者跨国运输的初审。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批准(0632)三、办理依据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2、《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型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卫生局(二)审批内容1、可感染人类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许可的新办。

2、可感染人类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跨本市行政区域或者跨国运输的初审。

(三)法律效力1、市内运输:获得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的单位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2、跨省运输初审:跨省或跨国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获得上海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初审后可以上报卫生部进行审批并获取准运证书。

(四)审批对象需要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五、审批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申请单位有独立法人资格;2、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3、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a具有法人资格;b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c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4、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由专人护送,护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申请单位应当对护送人员进行相关的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并在护送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5、申请单位委托第三方运输的,运输单位应具有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资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运输动物菌毒种、样本、病料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运输动物菌毒种、样本、病料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运输动物菌毒种、样本、病料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1.28•【文号】局发明电[2008]4487号•【施行日期】2008.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运输动物菌毒种、样本、病料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局发明电〔2008〕4487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集团,西藏区局:为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检测诊断和菌(毒)种保藏工作,各地兽医部门需要通过航空运输方式将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以及动物病料(以下简称“菌毒种和样本及动物病料”)送至有关实验室检测。

为做好菌毒种和样本及动物病料的运输工作,确保航空运输安全,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制定以下运输方案:一、菌毒种和样本及动物病料必须作为货物进行航空运输,禁止随身携带或作为托运行李或邮件进行运输。

菌毒种和样本及动物病料的航空运输需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 部,以下简称“CCAR-276 部”)和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ICAO Doc 9284 AN/905,以下简称《技术细则》)的要求。

二、菌毒种和样本及动物病料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必须接受符合CCAR-276 部和《技术细则》要求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训练,并持有有效证书。

目前,农业部及各省兽医部门已派员完成危险品航空运输训练,具体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见附件3。

三、菌毒种和样本及动物病料的托运手续必须符合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24 号令)农业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农业部第52 号令)以及《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农业部第53 号令)的规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向境外运输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时,托运人需持有农业部颁发的《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及动物病料准运证书》(样本见附件1)。

非洲猪瘟样品的采集、运输与保存要求【2020版】

非洲猪瘟样品的采集、运输与保存要求【2020版】

附件2
非洲猪瘟样品的采集、运输与保存要求
可采集发病动物或同群动物的血清样品和病原学样品,病原学样品主要包括抗凝血、脾脏、扁桃体、淋巴结、肾脏和骨髓等。

如环境中存在钝缘软蜱,也应一并采集。

样品的包装和运输应符合农业农村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等规定。

规范填写采样登记表,采集的样品应在冷藏密封状态下运输到相关实验室。

一、血清样品
无菌采集5ml血液样品,室温放置12至24h,收集血清,冷藏运输。

到达检测实验室后,冷冻保存。

二、病原学样品
(一)抗凝血样品
无菌采集5ml乙二胺四乙酸抗凝血,冷藏运输。

到达检测实验室后,-70℃冷冻保存。

(二)组织样品
首选脾脏,其次为扁桃体、淋巴结、肾脏、骨髓等,冷藏运输。

样品到达检测实验室后,-70℃保存。

(三)钝缘软蜱
将收集的钝缘软蜱放入有螺旋盖的样品瓶/管中,放入少量土壤,盖内衬以纱布,常温保存运输。

到达检测实验室后,-70℃冷冻保存或置于液氮中;如仅对样品进行形态学观察,可以放入100%酒精中保存。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简化手续 申请传染病爆发、流行或处理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运输。
需要向国家CDC运输的,直接向其 申请,由其审批。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运输期限
在固定的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多次运输 相同品种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 本的,可申请多次运输,多次运输的有效期为6 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运输的,必须重新提出申 请。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出 入境,按照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 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管理卫生检疫的通知》进行管 理。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 样本运输审批要求
及时审核 —符合要求的,当即批准,发给准运证书; —材料不全的,当即出具补齐材料通知书; —不符合要求,当即出具决定并说明理由。
种或样本运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监督管理。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 样本运输申报主体
依法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 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 的单位,可申报运输。
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 样本运输的单位条件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运输护送
专人护送,护送人员不得少于2人(陆路)。
—申请单位应当对护送人员进行相关生物安全 知识培训,并在护送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护 措施。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 样本运输交通工具
飞机 专用车 火车 轮船(无其他交通工具可用时)
禁止使用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高 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2.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接收方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4.实验活动资格、实验活动批准文件; 5.容器/包装材料的安全性检验报告或承诺

可感染高致病菌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可感染高致病菌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章
第十一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 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和包装材料应 当符合三防两耐的要求;包装上应当印有 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示 语和提示语;经省级以上卫生或兽医主管 部门批准,由2人以上专人护送。
三层包装:
第一层:要求用保存标本的原始容器(外 螺旋管),需将盖口密封。
(7)将污染材料置于防漏、防穿透的废弃物处理容 器中。
(8)在成功消毒后,通知主管部门目前溢出区域的 清除污染工作已经完成。
常用的消毒剂的推荐浓度和使用方法
样本运送注意事项:
病例的临床标本采集后,县级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和病例收治的医疗机构要密切配合, 按照可感染人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进行包装, 在24小时内送到当地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 进行检测。
谢 谢!
可感染高致病菌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呼伦贝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9年4月
国务院第424号令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4年11月12日起实施
卫生部第45号令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 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2006年2月1日起实施
卫生部制定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2006年1月11日起实施
种或样本的输运申请表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 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 可感染人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 种或样本准运证书
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
• 按申请表的格式,如实地逐项填写。 • 申请表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 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规及管理规 定。为按要求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 标本运送到机构外部应遵守现行的有关运输可传染性和 其它生物源性材料的法规,应遵守国际和国家关于道路、 铁路和水路运输危险材料的有关要求。按国家或国际标 准认为是危险货物的材料拟通过国内或国际空运时,应 包装、标记和提供资料,并符合现行国家或国际相关的 要求。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20•【文号】农业部令第52号•【施行日期】2005.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农业部令第52号《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业经2005年5月13日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审批工作,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资格、实验活动和运输的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是指来源于动物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由农业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实验室资格审批第五条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第六条实验室申请《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从事动物疫病的研究、检测、诊断,以及菌(毒)种保藏等活动;(二)符合农业部颁发的《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三)取得国家生物安全三级或者四级实验室认可证书;(四)从事实验活动的工作人员具备兽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受过生物安全知识培训;(五)实验室工程质量经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第七条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二)实验室管理手册;(三)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四)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五)实验室工作人员学历证书或者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六)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情况证明材料;(七)实验室工程质量检测验收报告复印件。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A类传染性物质包装要求
主容器必须装在辅助包装中,使之在运输过程 中不被破损、刺穿或将内容物泄漏在辅助包装 中。必须使用适当的衬垫材料将辅助包装安全 固定在外包装中。内容物的任何泄漏都不得破 坏衬垫材料或外包装的完好性。 多个易碎的主容器装入一个单一的辅助包装时, 必须将他们分别包裹或隔离,以防彼此接触。
冷藏或冷冻的样品
主容器和辅助包装材料必须能承受制冷 剂的温度,并承受失去制冷作用后所产 生的温度和压力。 当把包装装如入一个合成包装件中时, 要求在包装件上的标记必须清晰可见, 或重新标在合成包装件的外面。
感染性物质的运输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其他感染性物质的运输
冷藏或冷冻的样品
当使用干冰或液氮做低温保持材料时,必须满 足《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相关 要求。使用冰或干冰时,必须将其置于辅助包 装的外面或置于外包装或合成包装件的里面。 必须有内部支撑物,以保证在冰或干冰消融后 辅助包装仍处于原位。如果使用冰,外包装或 合成包装件必须防漏;如果使用干冰,包装设 计和构造必须留有能排出二氧化碳的孔,以防 产生可能使包装破裂的压力。
分类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 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 种或样本。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 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 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 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
申请单位
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 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 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 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xxx
感染性物质

上海市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样本运输及储存规范

上海市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样本运输及储存规范

上海市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样本运输及储存规范(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市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样本的运输及储存管理,确保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样本运输及储存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和《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样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运输及储存。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样本。

《名录》中要求按A类包装的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样本,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样本,在特定情况下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样本,按照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样本管理。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样本的运输及储存情况的监督管理。

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各单位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样本运输及储存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运输要求第五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样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必须取得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准运证书后,方可实施运输。

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样本运输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份;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和资质证明各一份。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准运条件的,颁发《上海高致病性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样本准运证书》;不符合准运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相关内容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相关内容
不会导致健康工作者和动物致病的细菌、真菌、病毒和寄生虫等生物因子。 3.2 危害等级Ⅱ(中等个体危害,有限群体危害)
能引起人或动物发病,但一般情况下对健康工作者、群体、家畜或环境不会引 起严重危害的病原体。实验室感染不导致严重疾病,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 并且传播风险有限。 3.3 危害等级Ⅲ(高个体危害,低群体危害) 能引起人类或动物严重疾病,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但通常不能因偶然接触而 在个体间传播,或能使用抗生素、抗寄生虫药治疗的病原体。 3.4 危害等级Ⅳ(高个体危害,高群体危害) 能引起人类或动物非常严重的疾病,一般不能治愈,容易直接或间接或因偶然 接触在人与人,或动物与人,或人与动物,或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病原体。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 二级、三级、四级。
GB19489-2008 5.2 生物安全水平分级
根据所操作的生物因子的危害程度和采取的防护措施,将生物 安全防护水平(biosafety level,BSL)分为4级,1级防护水 平最低,4级防护水平最高。以BSL-1、BSL-2、BSL-3、 BSL-4表示实验室的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以ABSL-1、 ABSL-2、ABSL-3、ABSL-4表示动物实验室的相应生物安全 防护水平。
病原微生物和实验室管理的分类和分级(第4条)
病原微生物
分类管理
实验室
分级管理
病 高原 致微 病生 性物
一类 ………………………… 四级 二类 ………………………… 三级 三类(食品致病菌) ………… 二级 四类 ………………………… 一级

物 高安 级全 别实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及感染性物质的运输管理要求与方法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及感染性物质的运输管理要求与方法

接收证明
准运证
托运人资质 国家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
➢北京迪捷姆空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接收单位准备的材料
接收单位应当符合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实验室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 验活动的资格; 3、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 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 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的批准文件。
《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1985年颁布) 对我国菌(毒)种保藏机构的组成和任务、菌(毒) 种的收集、分类、保藏、供应、使用、领取、邮寄和 国际交流作了相应的规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24号令 2004年实施,2018年修订) 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 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对标本的采集、检测做了严格规定 。
➢辅助包装必须防泄漏;
➢除装有肢体、器官和整个躯体的包装件之外 ,每个外包装的内装量不得超过4kg。此内 装量不包括冰、干冰、液氮等低温保持材料 ;
➢如果有对运输过程中主容器内残留液体的任 何怀疑,都必须使用适于装运液体的包装和 包装吸附材料。
A类冷藏或冷冻样品包装
➢ 当使用干冰或液氮做低温保持材料时,必须满足 《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相关要求 :
审批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审查不过关者,应当 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或者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样本被盗、被抢、丢失 、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 ,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 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 除的处分;

可感染家畜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可感染家畜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可感染家畜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一、引言为了确保可感染家畜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安全运输,保护畜禽养殖业免受疫病的侵害,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到可感染家畜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人员和机构。

二、运输管理原则1.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疫病防控法规和政策;2. 采取科学、合理的运输方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病原微生物的传播风险;3. 确保运输和包装材料符合相关标准,防止泄漏和损坏;4. 建立完善的病原微生物安全监测体系,定期对运输过程进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5. 运输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病原微生物的基本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6.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与沟通,做好运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三、运输前准备1. 运输人员应提前了解和掌握运输物品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制定详细的运输方案;2. 根据需要,运输人员应佩戴适当的防护设备,如防护服、手套、口罩等;3. 确保运输和包装材料的完好无损,并进行消毒处理;4. 对和包装材料进行标识,明确运输物品的名称、数量和运输要求;5. 准备好急救药品和应急处理工具,以防事故发生时的紧急情况。

四、运输过程管理1. 严格按照制定的运输方案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或违规操作;2. 运输过程中,运输人员应保持的稳定,防止摔倒和碰撞;3. 运输人员应定期检查运输和包装材料的状态,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更换;4. 运输过程中要保持的密闭状态,防止病原微生物的泄漏和扩散;5. 如遇意外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如与相关部门和机构联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五、运输后处理1. 运输人员应对运输进行彻底的清洗和消毒,以确保的卫生安全;2. 对于样本等需要保留的物品,应按要求进行储存,并做好相应的标识;3. 对有关运输过程的记录和信息,应及时整理和归档,以备后续查询和检查;4. 运输人员应进行相应的体检和健康观察,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审批

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审批

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审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一)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二)审批条件:1.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需经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初审,报农业部审批。

2.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仅限用于依法进行的动物疫病的研究、检测、诊断、菌(毒)种保藏和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等活动。

3.盛装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需符合农业部制定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

(三)申报材料:1.《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毒)种(样本)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单位是研究机构的,需提供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和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单位是兽用生物制品研制和生产单位的,需提供农业部颁发的生物制品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单位是菌(毒)种保藏机构的,需提供农业部颁发的指定的菌(毒)种保藏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3.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但送交菌(毒)种保藏的除外。

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复印材料必须用A4纸,复印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办理程序:1.申请者向省农业厅兽医处提交申请材料;兽医处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感染性物质的运输管理与操作规范

感染性物质的运输管理与操作规范
由专人护送,不得少于两人。
护送人员接受过生物安全培训,护送中采取防护措 施。
预防性防护措施:免疫接种、预防性服药物、危害 物质溢出紧急处理箱等
(条例第十二条城市铁路运输)
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
第十五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 样本在运输 之前的包装以及送达后包装的开 启,应当在符合生物安全规定的场所中进行。
类的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及
微生物样本;
其样本
A、B类感染性物质及包装区别(续)
(续)
区别
A类
B类
次级容器 防水、防穿刺、防泄漏 防水、防破损
外包装
最小边长≥100mm
危险品申报单 标识
需要Βιβλιοθήκη 至少有一个表面≥ 100mm× 100mm
不需要
UN3373
主容器单包装 液体50mL、固体50g
最大运输量
第六条、第七条(小结)
申请单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 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的・运输申请表・法人资格证明・ 容器或包装材料批准文号、合格证书或承诺 书,
接收单位的・同意接收证明 、病原微生物实 验室及实验室活动备案通知书或有关政府主 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等
第八条在固定的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多 次运输相同品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样本的,可以申请多次运输。多 次运输的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运 输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仔细检查容器和包装 是否符 合安全要求,所有容器和包装的标签 以及标本登记表是 否完整无误,容器放置方 向是否正确。
运输前仔细检查容器和包装,要符合安全要 求
运输前的包装和送达后的开启,在规定的场 所中进行

(交通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精编

(交通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精编

(交通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1月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壹条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壹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之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能够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壹份,复印件三份):(壹)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它有关资料。

可感染高致病菌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可感染高致病菌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可感染高致病菌或样本运 输管理规定
国务院第424号令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4年11月12日起实施
卫生部第45号令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2006年2月1日起实施
卫生部制定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2006年1月11日起实施
国际民航组织 《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
• 所有标本应以防止污染工作人员、患者或环境的方式运送到实验室。
• 标本应置于被承认的、本质安全、防漏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器中运输。
• 标本在机构所属建筑物内运送应遵守该机构的安全运输规定。标本、培养物和其他生物材料在实验室间或其他 机构间的运送方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规定。
• 标本运送到机构外部应遵守现行的有关运输可传染性和其它生物源性材料的法规,应遵守国际和国家关于道路、 铁路和水路运输危险材料的有关要求。按国家或国际标准认为是危险货物的材料拟通过国内或国际空运时,应 包装、标记和提供资料,并符合现行国家或国际相关的要求。
•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 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1、感染性物质的正确包装分类 感染性物质是那些已知或有理由认为含有病原的物质。 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中将感染性物质分为A、B 两类。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要求:通过其他交通工具运输的可参照以上标准包装。
样本包装的系统要求:
容器 材料
密封 无菌 两耐 三防
标识
警告用语 生物危害 放置位置 提示用语
高/低温(-40 ~ 55 ℃ )(液氮-196 ℃ )
水 破损 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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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运输包装规范
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其包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包装
(一)必须是不透水、防泄漏的主容器,保证完全密封;
(二)必须是结实、不透水和防泄漏的辅助包装;
(三)必须在主容器和辅助包装之间填充吸附材料。

吸附材料必须充足,能够吸收所有的内装物。

多个主容器装入一个辅助包装时,必须将它们分别包装。

(四)主容器的表面贴上标签,表明菌(毒)种或样本类别、编号、名称、数量等信息。

(五)相关文件,例如菌(毒)种或样本数量表格、危险性声明、信件、菌(毒)种或样本鉴定资料、发送者和接收者的信息等应当放入一个防水的袋中,并贴在辅助包装的外面。

二、外包装
(一)外包装的强度应当充分满足对于其容器、重量及预期使用方式的要求;
(二)外包装应当印上生物危险标识并标注“高致病性
动物病原微生物,非专业人员严禁拆开!”的警告语注:生物危险标识如下图:
三、包装要求
(一)冻干样本
主容器必须是火焰封口的玻璃安瓿或者是用金属封口
的胶塞玻璃瓶。

(二)液体或者固体样本
1.在环境温度或者较高温度下运输的样本:只能用玻璃、金属或者塑料容器作为主容器,向容器中罐装液体时须保留足够的剩余空间,同时采用可靠的防漏封口,如热封、带缘的塞子或者金属卷边封口。

如果使用旋盖,必须用胶带加固。

2. 在制冷或者冷冻条件下运输的样本:冰、干冰或者其他冷冻剂必须放在辅助包装周围,或者按照规定放在由一个或者多个完整包装件组成的合成包装件中。

内部要有支撑物,当冰或者干冰消耗掉以后,仍可以把辅助包装固定在原位置上。

如果使用冰,包装必须不透水;如果使用干冰,外包装必须能排出二氧化碳气体;如果使用冷冻剂,主容器和辅助包装必须保持良好的性能,在冷冻剂消耗完以后,应仍能承受运输中的温度和压力。

四、民用航空运输特殊要求通过民用航空运输的,应当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CCAR276 )和国际民航组织文件Doc9284 《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中的有关包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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