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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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4年发布)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4年发布)

【法规标题】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4年发布)【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杭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适用区域】杭州市【发布时间】2004-06-16【生效时间】2004-08-01【关键词】生态保护区【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西湖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以国务院批准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并标界立碑。

第四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对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实施统一管理。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风景区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按照风景区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实施保护和管理;(三)负责风景区的规划、土地、房产、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四)负责风景区的环境保护、市政市容、环境卫生、林业林政、园林绿化、文物和水资源保护工作;(五)负责风景区的财政、国有资产、统计、审计、物价、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财务会计监督工作,协助税收征管工作;(六)协调、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派驻风景区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七)负责“西湖龙井茶”基地一级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八)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权。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杭州市西湖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杭州市西湖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杭西管许可[2015]H037号)受理编号:HB-XK-0001-2015037 受理时间:2015-8-24 申请许可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名 称杭州市园林文物局花港管理处证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47011066-9地 址杭州市法相寺六通宾馆南侧申请事项西湖湖西综合保护工程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申请人经办人郑林园联系电话137****0830杭州市园林文物局花港管理处:经本机关审查,您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本决定书自同意之日起伍年有效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9月7日(印章)附件: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送件单位杭州市园林文物局花港管理处项目名称西湖湖西综合保护工程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批复意见由你单位送审,浙江环龙环境保护有限公司编制的《西湖湖西综合保护工程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二、根据西湖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立项审查联席办公会议《西湖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回复单》((2005)年联席字第14号)、根据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建设西湖湖西综合保护工程拆迁安置房的复函》(杭发改投资[2005]737号)意见,拟建项目位于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法相寺六通宾馆南侧,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约3000㎡,代征公共绿地面积约15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200㎡。

项目总投资约400万元。

三、本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可作为项目实施中环保建设的依据。

四、施工期施工废水经建筑工地周边的集水沟收集后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施工废水不得排入环境。

五、加强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制定文明施工方案。

严格执行《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施工中产生的物料堆应当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

关于杭州西湖文化景观遗产的保护与管理措施

关于杭州西湖文化景观遗产的保护与管理措施

关于杭州西湖文化景观遗产的保护与管理措施西湖,真是个让人又爱又恨的地方!说到它,估计大多数人都能脱口而出“西湖美景,天下无双”这句话。

谁去过杭州,谁没去过西湖?不管是春天的柳树垂翠,还是夏日的荷花映日,西湖就像是一幅活生生的画,古韵十足,又不失现代感。

每年,成千上万的游客从四面八方涌来,仿佛西湖成了杭州的“名片”。

不过,越美的东西,越容易被忽视掉细节。

你想想,要是没有好好保护,这片世外桃源也早就成了一个“景点工厂”,人山人海,啥也看不清了。

西湖这块宝地,得好好管着,不能让它变成“景点拼图”,既要让大家看得美,又得让它保持原汁原味。

西湖的保护与管理,真不是个简单的活儿。

保护西湖的生态环境真的是头等大事。

你看,西湖的水清澈见底,湖面上漂着的荷叶、倒影,简直能把你给美呆了!要是环境保护做不好,那水质一旦受到污染,湖面一旦破坏,岂不是得不偿失?就像一个人,脸长得再漂亮,心肝一不健康,谁还会愿意靠近?说到水质管理,西湖的水源可不简单,来自各个小溪和湖泊,咱们得守住“源头”,才能保障西湖的水质。

这些年来,杭州相关部门就投入了不少心力,建立了多层次的水质监测和保护机制。

比如,西湖周边的污水排放问题,就一直在严格管控。

为了防止水体污染,咱们杭州的环保部门甚至搞了“水质净化设施”,也就是说,排放到湖里的水,得先经过一番“过滤”,才能“安全”进入西湖。

这一系列操作,简直是给西湖“保驾护航”,让这片美丽的水域不再担心被污染。

西湖的植被也是保护的重点之一。

你看,西湖四季的风景,各有千秋。

春天,柳垂翠,桃花红,夏天,荷叶田田,秋天,桂花香飘四溢,冬天,寒梅傲雪,哪一个不美呢?这些美丽的景色,靠的就是西湖周边那一片片绿意盎然的植被。

可是,这些植被如果没有精心管理,想必不久就会变得杂乱无章。

杭州市相关部门可不想让西湖的绿意“翻车”,他们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保持植被的多样性和美观度。

从清理垃圾到科学修剪,从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到加强草木种植的监测,这一切都像是给西湖装上了“护身符”。

西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西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西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introduce/layout/layout.doc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西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在风景名胜区资源综合考察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编制,为风景资源“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条编制与实施西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目的是在确保具有高度自然与文化价值的风景资源完整保护、世代传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规划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与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管理条例》《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298-1999)《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国务院建城国函字(1983)99号《关于杭州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报批稿)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意见》国发(1982)136号《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审定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3号《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部(2001)83号文“关于发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国发〔2002〕13号《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设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国家文物局(建规[2002]204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第二章总体规划第一节风景资源评价第四条景源特征评价1、西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西湖风景名胜区”或“风景区”)与杭州城区紧密相融,形成三面云山一面城的共生互依关系。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杭州西湖)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杭州西湖)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2—2020年)文本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杭州园林设计院二ΟΟ二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总体规划 (3)第一节风景资源评价 (3)第二节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4)第三节规划分区、结构与布局 (8)第四节风景名胜区容量及生态原则 (10)第三章专项规划 (14)第一节保护培育规划 (14)第二节风景游赏规划 (21)第三节植物景观规划 (31)第四节地质地貌景观规划 (35)第五节建筑风貌及园林景观规划 (36)第六节文物古迹及西湖龙井茶保护规划 (36)第七节游览设施规划 (38)第八节道路交通规划 (40)第九节电力电讯规划 (41)第十节给水排水规划 (42)第十一节燃气规划 (44)第十二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44)第十三节西湖湖体及水质保护规划 (45)第十四节防灾规划 (46)第十五节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48)第十六节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50)第十七节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51)第十八节分期发展规划 (53)第四章实施规划的对策及措施 (57)第五章附则 (6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西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在风景名胜区资源综合考察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编制,为风景资源“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条编制与实施西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目的是在确保具有高度自然与文化价值的风景资源完整保护、世代传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规划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与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管理条例》《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298-1999)《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国务院建城国函字(1983)99号《关于杭州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报批稿)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意见》国发(1982)136号《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审定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3号《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部(2001)83号文“关于发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国发〔2002〕13号《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设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国家文物局(建规[2002]204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第二章总体规划第一节风景资源评价第四条景源特征评价1、西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西湖风景名胜区”或“风景区”)与杭州城区紧密相融,形成三面云山一面城的共生互依关系。

中国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中国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1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文化、科学活动的区域,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江河、湖海、瀑布、溪流、山体、溶洞、特殊地质地貌、林木植被、湿地、野生动物、天文气象等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宗教活动场所、历史纪念地、古文化遗址、园林、建筑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风土人情等。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海洋、民族宗教、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旅游、文物、林业、水利、价格、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杭州西湖的保护措施

杭州西湖的保护措施

杭州西湖的保护措施
杭州西湖的保护措施
一、加强管理
1.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加强对西湖周边环境的监管和管理。

2.增派巡逻员,加大巡逻力度,及时发现并防止不文明行为。

3.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对西湖水质、空气质量等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4.加强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媒体、宣传栏等渠道向公众普及保护西湖的重要性和方法。

二、加强环境保护
1.严格控制周边建筑物高度和密度,并对违规建设进行取缔和整治。

2.推广绿色出行方式,鼓励步行、自行车等低碳出行方式。

3.限制机动车通行范围,减少尾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4.加强植被保护,定期进行清理修剪,并引进更多适应当地气候条件的植物种类。

5.严禁乱扔垃圾和乱涂乱画等不文明行为,并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桶和公共厕所。

三、加强文化保护
1.加强对西湖文化的挖掘和保护,建立相关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对西湖周边历史建筑物进行修缮和保护。

2.推广中华传统文化,举办各类文化活动,吸引更多游客前来参观并了解西湖的历史和文化。

3.加强对游客的引导和管理,规范游客行为,防止不文明行为对西湖造成损害。

以上是关于杭州西湖的保护措施。

希望通过各种方式加强环境、文化以及管理等方面的保护措施,使得杭州西湖这一美丽的自然景观得到更好地保护和发展。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8.29•【字号】•【施行日期】1998.08.2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8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西湖水域的保护和管理,改善西湖水域的水质,美化西湖景观,促进西湖风景资源的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湖水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西湖水域及其沿岸的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西湖水域,是指西湖及其上游的泉、池、溪、涧等。

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是西湖水域保护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西湖水域的保护进行监督和管理。

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所属的西湖水域管理机构按本条例具体负责西湖的保护和管理。

西湖上游的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对西湖上游水域及其沿岸的保护和管理。

规划、环保、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公安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做好西湖水域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西湖水域的义务,并应当自觉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予以监督和检举。

对保护西湖水域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水体第五条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保持西湖水域清洁,防止污染,保证西湖水域水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西湖水域水体监测工作。

监测结果应当及时报送杭州市人民政府和西湖上游的当地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西湖水域综合整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西湖水域综合整治规划由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编制。

第六条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保证西湖引排水工程正常运作,切实发挥西湖引排水工程的调节功能,保持西湖常规水位在黄海标高7.18±0.05米,及时补充水源、排除洪涝。

西湖景区安全文明管理制度

西湖景区安全文明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西湖景区的安全管理和文明秩序,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景区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湖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景区安全管理机构西湖景区设立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景区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办公室下设安全保卫、消防、卫生、交通、旅游等岗位,具体负责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隐患排查景区应定期对景区内的设施设备、游乐项目、景点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3. 安全防范措施(1)加强景区入口管理,对游客进行实名制登记,确保游客信息准确无误。

(2)加强景区内巡逻,提高景区安全防范能力。

(3)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4)加强景区内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

(5)加强景区内交通管理,确保游客出行安全。

4. 应急处置(1)景区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

(2)发生安全事故时,景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3)景区应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三、文明秩序管理制度1. 景区文明宣传(1)在景区内设置文明宣传牌、宣传栏,宣传文明旅游知识。

(2)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景区文明秩序的宣传。

2. 游客行为规范(1)游客应遵守景区规章制度,爱护景区环境,不乱扔垃圾。

(2)游客应尊重景区内的工作人员,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3)游客应遵守景区游览规定,不损坏景区设施设备。

(4)游客应遵守景区内交通规则,文明出行。

3. 景区环境管理(1)景区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景区整洁。

(2)景区应加强对景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完好。

四、监督检查1. 景区应定期对安全文明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游客对景区安全文明管理工作有意见和建议的,可以向景区管理部门反映。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湖游客管理制度最新

西湖游客管理制度最新

西湖游客管理制度最新一、西湖游客管理现状1.游客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节假日和假期,人满为患,游客密度过高,给景区管理带来困难。

2.游客行为不文明现象频繁发生,乱涂乱画、乱摔石头、乱丢垃圾等行为屡见不鲜,破坏西湖景区环境。

3.游客安全问题时有发生,游客在湖边玩耍不慎跌入水中溺水事故时有发生,游客乘船触电、翻船等意外事件也屡有发生。

4.游客服务设施不足,公共卫生条件较差,洗手间不够、垃圾桶不足等影响游客体验。

5.导游、街头商贩等非法经营现象比较严重,存在假冒导游、强迫消费等问题,扰乱了正常游客秩序。

6.管理水平相对薄弱,缺乏有效监管手段和技术手段,人员设施不完备,导致管理存在漏洞。

二、西湖游客管理制度建设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提升西湖管理水平,制定一套完善的游客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1.加强景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完善管理机制,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水平。

2.加大监管力度,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如摄像头、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3.完善游客服务设施,增加洗手间、垃圾桶等基础设施,提高游客体验度。

4.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强化游客文明素质教育,引导游客文明观光,提高游客素质。

5.规范景区内经营秩序,加强对非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景区正常秩序。

6.建设智慧西湖,借助互联网技术,建设互动导游系统、智能导览系统等,提升游客体验度。

三、西湖游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1.强化管理队伍建设,加大人员培训力度,提高管理水平。

2.加大监管力度,增加监控设备,依法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3.完善基础设施,增加洗手间、垃圾桶等,提高游客体验。

4.加强文明旅游宣传教育,举办文明旅游知识讲座、文明旅游宣传活动等,提高游客文明素质。

5.规范景区经营秩序,建立健全景区经营管理制度,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6.建设智慧西湖,引入互联网技术,建设互动导游系统、智能导览系统等,提升游客体验度。

四、西湖游客管理制度实施效果评估1.游客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游客密度得到有效控制,景区秩序明显改善。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批准部门】8;811;81101;【批准日期】2011.11.25【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1.11.25【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2011年8月31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杭州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以下简称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应当以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遗产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为目的,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奈良真实性文件》和《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要求,确保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负责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其所属的西湖文化景观监测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西湖文化景观的日常监测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旅游、公安、宗教、文物、园林、房管、农业、交通运输、工商、文化、环保、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国际援助等形式筹集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资金。

第六条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对象以承载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载体为重点,包括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西湖自然山水和唐宋以来不断演变成形的“三面云山一面城”的景观空间特征、“两堤三岛”的景观格局、“西湖十景”等题名景观、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史迹、特色植物景观以及遗产的审美特征与精神价值:(一)西湖自然山水由湖泊、丘陵和自然生态组成。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第五章 管理
第四十条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科学管理风景名胜资源,加强对风景区内从业人员的管理,逐步完善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进入风景区的游览者和其他人员,应当服从风景区管委会的统一管理,自觉遵守风景区的有关规定,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各项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二十三条 风景区内的河、湖、泉、池、溪、涧、潭等水体的水流、水源,除按风景区的规划要求进行整修、利用外,均应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作其他改变。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在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抽取地下水。在自来水供水管网到达的区域,禁止抽取地下水、截留地表水和开凿集水井等,现有的集水井等设施应当停止使用,予以封闭。
第一条 为加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西湖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以国务院批准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并标界立碑。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
风景区规划分为风景区总体规划、风景区详细规划和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 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与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三)保持风景区自然景观原有风貌和人文景观历史风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各项建设应当与风景区环境相协调,防止风景区城市化、人工化和商业化;

西湖景区的管理制度

西湖景区的管理制度

西湖景区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湖景区的管理,保障游客的游览体验,提升景区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西湖景区是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是杭州市的重要旅游景点。

为维护其独特的自然风光和文化底蕴,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西湖景区管理制度的遵循对象为景区内的所有相关工作人员、游客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四条西湖景区管理委员会是景区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景区内的管理政策和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二章游客服务第五条游客在进入西湖景区前需购买门票,并接受安检检查。

第六条游客需遵守景区内的各项规定,保持景区内的清洁秩序,不得乱丢垃圾或破坏景区内的植物和建筑。

第七条游客需尊重景区内的文物和历史遗迹,不得随意涂鸦或破坏景区内的文物。

第八条游客需遵守景区内的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其他游客的权利,不得制造噪音或扰乱公共秩序。

第三章管理人员第九条景区内的管理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确保能够有效地管理景区内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管理人员需严格遵守景区内的管理制度,做到公正、慎重、文明地处理各类事务,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管理人员需维护景区内的秩序,确保游客的安全,及时处理各类紧急事件,协助游客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需主动与游客沟通,为游客提供专业的导览和服务,热情友好地解答游客的各种问题。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景区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景区内的安全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景区内设置安全巡逻队,随时监控景区内的情况,发现危险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景区内严禁游客在湖中游泳或垂钓,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六条景区内发生突发事件时,管理人员需迅速组织疏散游客,保障游客的安全。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十七条景区内设置环保工作人员,负责景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持景区的清洁卫生。

第十八条景区内禁止随意砍伐、污染环境或损害植被,保护景区内的自然生态环境。

第十九条景区内注重垃圾分类,设置垃圾桶,并定期清理垃圾,保持景区的环境整洁。

西湖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西湖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西湖景区的安全管理,保障游客和景区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景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结合西湖景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目标1. 确保景区游客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2. 保障景区基础设施和旅游设施的安全运行;3. 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4. 提高景区安全管理水平,创建安全、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三、安全管理职责1. 景区管理部门负责景区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景区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3. 景区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履行安全职责,确保景区安全;4. 游客应当遵守景区规定,配合景区安全管理工作。

四、安全管理措施1. 景区安全管理组织架构(1)成立景区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景区安全管理的决策、协调和监督;(2)设立景区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3)各相关部门设立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1)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2)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3)加强景区内水域、山体、桥梁等危险区域的安全管理,设置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3. 应急处置(1)制定景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2)建立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3)加强应急演练,提高景区工作人员和游客的应急处置能力。

4. 安全宣传教育(1)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游客和景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2)利用景区广播、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普及安全知识,传播安全文化;(3)加强对游客的安全引导,提醒游客遵守景区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5. 安全监督检查(1)加强景区安全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2)对景区安全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履行安全职责;(3)对景区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西湖的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西湖的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西湖景区的正常秩序,提高景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湖景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景区安全组织机构(1)成立西湖景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景区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2)景区内各部门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2. 景区安全管理职责(1)景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①负责制定景区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②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景区工作人员和游客的安全意识。

③定期对景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景区管理部门:①负责景区安全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②负责景区内的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③负责景区内的交通、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工作。

(3)景区工作人员:①遵守景区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②提高自身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

③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3. 景区安全管理措施(1)加强景区安全管理,确保景区内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2)完善景区安全标识,明确安全出口、警示标志等。

(3)设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景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景区内无安全隐患。

(4)加强景区内交通管理,保障游客出行安全。

(5)加强景区内食品、公共卫生管理,确保游客健康。

(6)加强景区内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

(7)加强景区内应急处理能力,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 景区安全管理培训(1)景区工作人员需定期参加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2)景区内游客需接受安全知识宣传,了解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三、安全责任追究1. 对违反景区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 对景区安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 对景区工作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西湖景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杭州西湖景区管理制度范文

杭州西湖景区管理制度范文

杭州西湖景区管理制度范文杭州西湖景区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原则为了保护和传承杭州西湖的生态环境、优美景观和文化遗产,提高游客的满意度和服务质量,加强景区的管理和维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杭州市西湖景区管理和维护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景区内的道路、桥梁、树木、湖泊、建筑物、广场、设施、设备等方面。

第三条责任部门杭州市西湖管理委员会是本景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景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委员会的具体职责由相关部门来负责执行。

第四条监督机构杭州市西湖管理委员会设立监督部门,负责对景区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进行监督,保障制度的执行和规范。

第五条旅游服务中心杭州市西湖管理委员会设立旅游服务中心,负责接待游客、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疑问、领导游览导游等工作。

第六条宣传推广为了提高杭州西湖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杭州市西湖管理委员会将采取各种宣传推广活动,包括线上线下的宣传、媒体报道、推广团队等方式。

第二章环境保护第七条垃圾分类所有进入杭州西湖景区的游客必须按规定将垃圾进行分类,分别投放到指定垃圾桶内。

违反者将处以罚款或限制进入景区。

第八条洁净卫生杭州市西湖管理委员会将加强景区的洁净卫生工作,保证景区的整洁和清爽。

委员会将配备专业清洁人员进行日常清理,加强巡视检查,及时清理垃圾。

第九条植物保护杭州西湖景区内的树木、花草等植物是景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人不得破坏、采摘或掐断植物。

违反者将面临行政处罚。

第十条水质保护杭州西湖景区内的湖泊是重要的景观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湖中排放有害物质。

清洁和保护湖泊水质是每个人的责任。

第三章游客服务第十一条游客接待杭州市西湖管理委员会将设立旅游服务中心,负责接待游客,提供咨询、指引、解答疑问等服务。

为游客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是我们的目标。

第十二条安全保障杭州市西湖管理委员会将加强景区的安全保障工作,设立安全巡逻队伍,加强安全防范设备和措施的配备,确保游客的安全。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07.08【实施日期】1996.07.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浙江省风景名胜管理条例》已于1996年6月29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7月8日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闲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科学价值的江河、湖海、瀑布、山体、溶洞、特殊地质地貌、林木植被、野生动物、天文气象等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宗教寺庙、革命纪念地、古文化遗址、园林、建筑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风土人情等。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按其景观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等因素,划分为市、县级和省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省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定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

风景名胜区工作必须把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放在首位,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西湖水域
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批准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4.05.28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6.16
【实施日期】2004.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200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6日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5
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修改为:“进入西湖的船舶,除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牌(证)照外,还必须经西湖水域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方可在西湖内行驶。

未经批准行驶的,可予以拖离。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船舶驾驶员在西湖水域内从事船舶驾驶,除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牌(证)、照外,还必须经西湖水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机动船舶驾驶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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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为了加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保存历史文化遗产,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发展旅游事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东自松木场保俶路转少年宫广场,经湖滨路、南山路至万松岭路以西;南自鼓楼、吴山,经凤山门,沿凤凰山路至白塔山,转钱塘江北岸至留芳岭以北;西自留芳岭、百子尖、竹竿山、九曲岭、石人岭,经龙门山、美人峰、北高峰、灵峰山至老和山等山脊线以东;北自老和山山脚浙江大学目前范围的南侧,经玉古路、浙大路,接曙光路至松木场保俶路以南。

第三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范围东自二堡起,经杭沪路、秋涛路东南侧钱塘江滨地区(包括闸口地区);南星桥、中山南路经清河坊,接河坊街转延安南路(规划线)、延安路,折转庆春路、武林路、教场路至环城西路一线的以西地区;北自天目山路、西溪路至留下镇以南地区;西自留下至转塘的留转路以东地区;南至钱塘江边(包括珊瑚沙)。

第四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风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公共设施等,都必须严加保护。

西湖风景名胜区建筑物的风格、形式、体量、高度、色调,要与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协调。

外围保护地带建筑物的设计、布局,要与风景旅游城市的要求相适应,不得有碍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观瞻。

第五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农业生产布局、社队企业以及农村房屋的建设,均应服从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

第六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所有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都有保护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责任,必须自觉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西湖、名泉第七条西湖和龙井、玉泉、虎跑、九溪十八涧等泉、池、溪、涧的水体,必须保持清洁,防止污染。

禁止向风景名胜区水域排放污水、污染物质和倾倒垃圾、粪便、废土等各种废弃物。

不得在西湖内洗澡、游泳和洗涤污物。

对于污染水质的机动船艇,要限期改造,逐步淘汰。

第八条保护西湖、泉水、溪流的水源。

不得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打深井。

禁止在泉源打井取水。

凡影响、堵截泉源的水井、地下工程和地面设施,必须封闭和停止设计、施工。

第九条保护西湖风景名胜区水域内的鱼虾、飞禽、荷花等水生动植物,禁止擅自捕钓和采摘。

养殖水生动植物,要讲究科学管理,防止污染水质。

第十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各单位的污水、烟尘和有害气体排放量,均不得超过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冒黑烟、浓烟。

第十一条凡属西湖水域的涵洞、水闸、桥梁、堤岸、驳石勘、码头、栏杆等设施,必须加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动、操作和损坏。

第十二条在西湖内行驶的各种船只和各种水上活动,必须服从杭州市园林、公安部门的统一管理。

禁止无证船只行驶。

第三章文物、古迹第十三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古墓葬、古遗址、石窟、石刻、雕塑、壁画、碑亭等文物古迹,以及革命史迹和有纪念意义的各种构筑物,要建立说明碑和保护标志,妥善保护。

其中已经列入各级重点保护单位的文物,要划定保护范围。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添建无关的建筑物。

第十四条西湖风景名胜区的文物古迹和革命史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擅自拆除、改建。

文物保护单位需要恢复、修缮或迁移时,必须遵守恢复原状或保持现状的原则,经文物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保护文物古迹和革命史迹的规定。

严禁涂刻、污损、窃取、毁坏文物古迹和革命史迹的行为。

第十六条园林、文物、宗教部门对西湖风景名胜区的文物古迹都负有保护责任,应按业务范围分工管理,互相配合。

第四章公园、风景点第十七条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公园、风景点、园林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或破坏。

第十八条进入公园、风景点的游览者和其他人员,必须遵守公园管理规则,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设施,保持整洁、安静、优美的环境。

第十九条在公园、风景点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游客强行兜售物品,或强占风景点作摄影与营业活动之用。

第五章山林、绿化第二十条保护西湖风景名胜区的树木花草、植被、岩石土壤、飞禽走兽。

名木古树和名花要设立保护标志。

严禁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取土,攀折、砍伐花木,挖掘药材、树根,毁坏草坪、植被。

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禁止放牧、狩猎、打鸟。

禁止在外围保护地带开山采石,必要时,应经过批准。

不准侵占或破坏规划内的路旁绿化、美化地带,不准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立新坟。

现有的坟墓,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建部门会同有关区、乡负责清理,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第二十一条西湖山区(包括西湖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是风景林保护区。

疏林和幼林地区,要按照观赏与经济相结合的方针,进行绿化造林和封山育林。

严禁毁林垦荒、毁林种茶、在林地用火和擅自砍伐竹木。

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区、乡、村,都要搞好所在地段的绿化,美化环境。

第二十二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山林,包括国有山林、集体山林,均由杭州市园林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园林管理部门和生产大队、生产队,要建立、健全护林制度,加强山林抚育管理。

竹木的修枝疏伐,必须由技术人员和护林员实地察看、标号,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许可证后始得进行。

第六章规划和管理第二十三条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一切建设和设施,都要按照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

园林绿化和文物古迹的恢复、修复,道路、管线、排水工程以及商业服务网点和农房建设等,都必须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都不准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扩建与风景名胜无关的建筑物。

第二十五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所有疗养院、休养所、医院、宾馆、招待所等单位,未经杭州市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扩建、新建任何建筑物,不准在院内建家属宿舍,已建的要限期搬迁。

第二十六条占用风景点、名胜古迹和公共游览区的所有单位,以及风景名胜区内的工厂,要逐项清理,限期搬迁。

第二十七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种建筑物和所有设施,凡与景观不相协调、有碍观瞻的,应加以遮掩、改建或拆除。

环湖路靠西湖一侧的非园林建筑,应按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改造,开辟环湖的滨湖公园。

第二十八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农村房屋和居民点建设,必须服从杭州市规划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严禁乱占土地乱建房屋,严禁非法买卖、租赁土地。

第二十九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违章建筑,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必须拆除的违章建筑,要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工厂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凡污染环境的都要限期治理。

污染严重而又治理不好的,应予搬迁或关闭。

不准新建污染环境的工厂和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一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商业服务网点必须统一规划,根据统一管理、分散经营、方便游客的原则,进行布置和建设。

一切商业服务网点,应按杭州市人民政府规定,在指定地段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搭棚、设摊,以及绘制商标、广告,不得破坏西湖风景,影响环境卫生,不得有碍游览和观瞻。

违者必须拆除。

第三十二条严格控制迁入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人口。

要加强户口管理,在西湖风景名胜区没有户口的常住人员,要进行清理,分别处理。

第三十三条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秉公执法。

西湖区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内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四条对下列单位和人员,给予表扬或奖励:(一)在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二)对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作出显着贡献的;(三)对保护西湖风景名胜区取得重大科学研究成果的;(四)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斗争有功的。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进行违章建设和设计、施工的单位,要追究违章主使人及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作出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经省或杭州市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搬迁的单位,逾期不搬的,追究单位领导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等经济制裁,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规作出具体规定。

对单位的罚款,被罚单位不服,可报请杭州市人民政府复查,按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需由省决定的,按省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对企业单位的罚款,应在利润留成、企业基金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应在预算包干结余中开支。

第三十九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以及直接责任者,除按上述有关条款实行处罚外,可诉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对西湖风景名胜区造成严重污染的;(二)盗伐西湖风景名胜区林木的;(三)毁坏文物古迹的;(四)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进行违章建筑、抗拒拆除的;(五)因严重失职而发生被盗、火灾等事故,造成西湖风景园林、文物古迹和革命史迹重大损失的;(六)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又阻挠规划、园林、文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范围,要建立标志,标明界区,建立档案。

以后如需调整,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一条钱塘江、富春江、新安江,是本省的主要河流,是一条具有江南特色的山青水秀的风景旅游线,与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有密切关系,要坚决保护,严禁污染,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制订保护管理规则。

第四十二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切实加强管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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