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局医政科教处关于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调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方案》(苏中医政〔2012〕20号)
江苏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方案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第52号令)、《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国中医药发〔2007〕47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如下:一、考核性质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二、考核组织省中医药局成立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考试工作,并命制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试题库。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中医药局医政科教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另发),负责全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的日常工作。
出师考核由省中医药局统一组织实施,确有专长考核由设区的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出师考核(一)考核对象符合卫生部第52号令规定的基本要求,学习期满三年,指导老师必须是在江苏省辖区内合法执业的执业医师。
(二)考核程序1.申报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人员,填写《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并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局审核同意后,向指导老师所在地省辖市卫生局申请报名,省辖市卫生局初审合格后统一报省中医药局复核。
在跟师学习期间,指导老师变更执业地点的,由最后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审核意见。
申请出师考核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3)二寸免冠正面白色背景半身照片4张;(4)高中学历或高中同等学力证明;(5)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6)经公证机构公证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7)跟师学习记录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中医药局•【公布日期】2012.08.31•【字号】苏中医政[2012]59号•【施行日期】201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中医政〔2012〕59号)各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切实提高农村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决定在全省开展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建设工作。
现将《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中医药局2012年8月31日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和《省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9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切实提高农村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通过项目实施,建设一批中医药特色鲜明、临床疗效显著、服务手段多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省级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
通过示范中医科的建设,以点带面,切实提升乡镇卫生院中医科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促进我省农村中医药工作的发展,不断满足广大基层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二、项目实施范围和规模(一)实施范围全省所有乡镇卫生院。
(二)建设规模计划到2015年,在全省建成150个省级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
三、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一)申报条件对照《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建设标准和评分细则(修订)》(以下简称《建设标准》,见附件1),基本符合或经过建设能够达到要求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第一批省综合医院示范中医科建设单位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第一批省综合医院示范中医科建设单位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中医药局•【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苏中医政[2012]89号•【施行日期】201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第一批省综合医院示范中医科建设单位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苏中医政〔2012〕89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提高中医药整体发展水平,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于2009年起组织开展了江苏省综合(专科)医院示范中医科创建活动。
项目首批共确定20家建设单位,目前已有13家建设单位通过省级考核验收,并先后获得“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称号。
根据项目实施方案,为确保建设工作取得实效,我局决定对第一批7家尚未接受验收的单位开展集中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验收形式采取会议集中考核验收,包括听取工作汇报、专家提问和专家评议三个环节,具体内容如下:1.工作汇报:由科室负责人按照《江苏省综合(专科)医院示范中医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苏中医政〔2009〕20号、苏财社〔2009〕60号)要求,对照《江苏省综合(专科)医院示范中医科建设标准和考评细则(试行)》,介绍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建设期内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不足和发展方向),汇报时间不超过15分钟。
2.专家提问:考核验收专家根据建设标准和考评细则及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针对性提问,科室负责人进行答辩,时间不超过15分钟。
3.专家评议:考核验收专家依据工作开展总体情况进行评议,完成考核打分表,并形成终期评估意见。
4.考核验收意见不在考核会现场公布,会后将反馈给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
二、考核验收时间2012年12月18日,具体时间和顺序见附件。
三、考核验收地点江苏议事园酒店主楼五楼吴越厅(南京市中山北路81号)。
江苏省中医药局医政科教处关于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调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中医药局医政科教处关于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中医药局•【公布日期】2014.04.29•【字号】苏中医政函[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中医药局医政科教处关于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调查工作的通知(苏中医政函〔2014〕21号)各市卫生局:为进一步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推动中医药传承与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开展了中医药传统知识调查工作,现将我省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重点针对分布在基层、民间的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抢救性调查、挖掘和整理,全面掌握中医药传统知识资源状况,为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专门制度奠定基础。
二、工作内容(一)调查对象在医疗机构、学校、家族、师承群体、学派、老字号企业,及特定地区(民族聚集地、村落等)中传承应用的活态性的中医药传统诊疗技术、经验方、中药炮制、制剂方法等中医药传统知识。
(二)调查内容调查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名称、持有人信息、应用地区、传承时间、传承情况、类别、主要内容、相关文献与实物、主要特征、重要价值等内容。
(三)调查方法依托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技术研究”项目,采取“工作和项目结合、行政技术两线并行”的方式,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
三、调查范围13个省辖市所有县(市、区)。
四、组织管理(一)省中医药局负责全省调查工作的整体部署和组织协调。
省中医药局委托常州市中医医院作为调查的技术依托单位,负责组建省级专家组,指导县级调查队工作,组织人员培训,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估筛查和质量控制,形成保护名录和数据库,上报国家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中心。
(二)各市卫生局负责本辖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配合省级专家组完成调查任务。
要确立本市调查工作联系人,督导辖区内各县(区、市)按时完成调查任务,并以市为单位汇总上报有关信息。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民间医药工作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民间医药工作的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民间医药是我国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的组成部分。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提出,要“挖掘整理民间医药知识和技术,加以总结和利用”。
为充分发挥民间医药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中的特色和作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民间医药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国民间医药源远流长,是中华民族长期以来生活实践和与疾病作斗争中积累的防病治病经验,不仅是中医药学形成的重要来源,而且不断丰富着中医药学的内容,为保障我国各族人民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许多民间医药技术、方法、方药和器械在民间长期使用,对一些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杂症疗效独特,具有挖掘潜力和开发价值,是中医药自主创新的独特领域。
有些民间医药技术和方法经过筛选评价、科学论证,已经成为中医药的新技术新成果,在部分医疗机构临床实践中得到应用;有些民间方药经过研究开发,已经成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药新药。
加强民间医药工作,做好民间医药挖掘整理和总结利用,对于丰富中医药诊疗技术手段,发展中医药理论与实践,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将中医药原创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更好地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多元化多层次的中医药服务需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民间医药工作仍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对民间医药的挖掘整理、筛选评价重视不够,民间医药知识产权持有人的知识产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民间医药捐献相关政策不到位、渠道不够畅通。
不及时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民间医药将面临失传的危险。
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民间医药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民间医药工作作为中医药工作的组成部分认真抓好抓实。
二、主要任务民间医药工作要坚持挖掘整理与总结利用并重,传承保护与开发推广结合,政府扶持引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并举。
关于印发江苏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方案的...
关于印发江苏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苏中医政〔2012〕20号各市卫生局: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第52号令)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国中医药发〔2007〕47号)的要求,为明确部门职责,规范实施程序,全面做好我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我局制定了《江苏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医政科教处联系,电话:************。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江苏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方案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第52号令)、《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国中医药发〔2007〕47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如下:一、考核性质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二、考核组织省中医药局成立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考试工作,并命制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试题库。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中医药局医政科教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另发),负责全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的日常工作。
出师考核由省中医药局统一组织实施,确有专长考核由设区的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出师考核(一)考核对象符合卫生部第52号令规定的基本要求,学习期满三年,指导老师必须是在江苏省辖区内合法执业的执业医师。
(二)考核程序1.申报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人员,填写《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并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局审核同意后,向指导老师所在地省辖市卫生局申请报名,省辖市卫生局初审合格后统一报省中医药局复核。
中医药传统知保护名录
中医药传统知保护名录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是指在保护和传承中医药传统知识方面,被列入国家或国际保护名录的相关内容。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
名录的设立旨在保护和传承中医药传统知识,促进中医药的发展和
传播,维护中医药的独特性和权益。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的设立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和作用:
1. 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中医药传统知识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
化遗产,通过设立保护名录,可以加强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
防止其被侵权或滥用。
2. 传承中医药传统知识,中医药传统知识是千百年来中医药医
学经验的总结和积累,通过设立保护名录,可以促进中医药传统知
识的传承和发展,使其得到更好的传播和应用。
3. 促进中医药的发展,中医药传统知识是中医药学发展的基础,通过设立保护名录,可以为中医药的研究和创新提供更好的保护和
支持,推动中医药的发展。
4. 维护中医药的独特性和权益,中医药传统知识具有独特的理论体系和治疗方法,通过设立保护名录,可以维护中医药的独特性和权益,防止其被剽窃和篡改。
目前,中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已经建立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该名录包含了大量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内容,涵盖了中医药理论、诊断方法、治疗方法等方面的知识。
此外,国际上也有一些组织和机构设立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旨在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交流。
总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的设立对于保护和传承中医药传统知识,促进中医药的发展和传播,维护中医药的独特性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期满复核和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期满复核和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中医药局•【公布日期】2014.04.18•【字号】苏中医政[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期满复核和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苏中医政〔2014〕10号)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直中医医疗机构:为加强中医重点专科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我局决定开展省中医重点专科期满复核和“十二五”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单位中期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核评估范围(一)期满复核对象:通过评估验收并已被正式命名的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中期评估对象:江苏省“十二五”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2)。
二、复核评估内容复核评估以《江苏省“十二五”中医重点专科建设指标》(苏中医政〔2012〕53号)为依据,主要考核专科发展的保障措施、条件建设、技术队伍、临床能力、特色优势及学术发展等。
三、复核评估方式省中医药局聘请专家采用会议评估考核的方式进行,即由专科负责人按照要求进行情况汇报,专家通过提问和查阅台帐资料进行集中评议,形成复核评估意见。
四、复核评估时间复核评估将按照学科专业分批进行,7月底前完成,具体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五、复核评估结论对考核不达标的专科和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撤销省中医重点专科称号或取消建设单位资格。
同时,对建设成效显著、考核结果优异的单位优先给予建设经费资助。
六、其他事项(一)各重点专科(建设单位)要按照考核标准和要求认真组织自评,并填写《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期满复核和中期评估表》(附件3),于2014年4月28日前报送省中医药局医政科教处(一式五份并附电子版)。
江苏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中医药局•【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苏中医政[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中医政〔2009〕41号)各市卫生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精神,全面做好我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21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管理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8〕7号)要求,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制定了《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全省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含助理)医师,均需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中医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中医类别执业范围中“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的条件之一。
附件:1.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2.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3.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报名汇总表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省财政厅二○○九年九月十四日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实施方案为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的作用,确保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在我省顺利实施,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2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通过对全省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含助理)医师进行岗位培训,使之掌握全科医学概念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特点,熟练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方法,开展社区中医药预防、养生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达到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执业的基本要求,逐步建立一支能够满足社区中医药服务需求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队伍。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做好2015年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出师考核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做好2015年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出师考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苏中医医政[2015]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中医药局【发布日期】2015.03.11【实施日期】2015.03.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做好2015年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出师考核工作的通知(苏中医医政〔2015〕8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卫生局:根据《江苏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方案》(苏中医政〔2012〕20号),经研究,定于2015年5月下旬组织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出师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报名:1、按照原卫生部第52号令要求,已签订《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并经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公证;2、自公证之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前学习期满三年;3、已完成师承学习任务;4、符合《江苏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方案》其他有关要求。
二、报名时间及地点报名时间:2015年3月16日- 4月15日,报名地点:师承指导老师所在地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三、考核时间及地点考核包括实践技能考核和理论综合笔试两部分。
考核时间:5月下旬,考核地址:南京市(具体时间和地址见准考证)。
四、报名程序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向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出师考核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省中医药局。
各省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须将出师考核初审合格人员汇总表和相关材料于4月22日前报省中医药局,逾期不予受理。
省中医药局对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考核条件的,发放准考证。
五、申请考核需提交的材料1、《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3、一寸免冠正面白色背景证件照片4张;4、高中学历或高中同等学力证明;。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关于做好中医药传统知识调查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科技中药便函[2014]13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关于做好中医药传统知识调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关于做好中医药传统知识调查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科技中药便函〔201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为进一步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研究工作,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4年工作要点,我司将组织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调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重点针对分布在基层、民间的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抢救性调查、挖掘和整理,全面掌握中医药传统知识资源状况,为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专门制度奠定基础。
二、组织实施(一)本次调查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展,依托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技术研究”项目,采取“工作和项目结合、行政技术两线并行”的方式开展工作。
(二)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研究中心负责编制调查实施方案、技术规范等技术文件,并对骨干技术人员开展培训。
各省(区、市)技术依托单位结合项目任务负责具体调查工作。
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研究分中心负责所在片区内各省份调查资料和数据信息收集、汇总的联络、协调工作,做好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研究中心的衔接。
(四)支持调查工作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技术研究”项目已启动,首批经费已拨付各省(区、市)有关技术依托单位。
同时,我局拟将该项目分解到各省份的调查任务分别作为我局课题立项,以强化对调查工作的支持和管理。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名单的通知-苏中医政[2009]72号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名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名单的通知(苏中医政〔2009〕72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按照《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要求,经过公开报名、单位推荐、资格审查、现场答辩及公示等程序,现确认沈洪等30人为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特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邀请同行专家对培养对象的学术主攻方向、研究课题、培养目标、考核指标等进行专题论证,制订完善培养计划。
我局将根据各单位确定的培养计划情况,正式签定《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合同书》。
二、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拟定年度经费资助计划。
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匹配经费比例不得低于省财政资助额度。
三、我局将对培养对象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和目标考核,定期评估,滚动支持,实行淘汰制。
培养对象所在单位须于每年12月底前向我局提交书面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我局将按照《合同书》内容和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核评估。
四、《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合同书》(《合同书》式样已在我厅网上公布,请自行下载)一式六份和论证专家名单,于2010年1月31日之前报送我局医政科教处(并附电子版)。
请各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该项目的管理,督促、指导培养对象单位制订完善培养计划,建立支持领军人才培养的相关政策,积极营造良好的培养环境。
联系人:戴运良、虞凯电话:************邮箱:***************.cn附件:1.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名单2.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合同书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名单序号姓名单位专业1沈洪江苏省中医院消化内科2姚昶江苏省中医院外科3方祝元江苏省中医院心脏内科4盛梅笑江苏省中医院肾脏科5孙建华江苏省中医院针灸科6居文政江苏省中医院中药学7纪伟江苏省中医院风湿科8王瑞平江苏省中医院肿瘤内科9史锁芳江苏省中医院呼吸内科10陆启滨江苏省中医院妇科11徐新荣江苏省中医院眼科12吴明华江苏省中医院神经内科13陈彦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中药学14朱佳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呼吸内科15曹鹏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中药学16谢林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骨伤科17田耀洲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消化内科18倪光夏江苏省第二中医院针灸科19王茵萍江苏省人民医院针灸科20金黑鹰南京市中医院肛肠科21钮晓红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外科22谭善忠南京市第二医院中西医结合传染病23陆曙无锡市中医医院心脏内科24王建伟无锡市中医医院骨伤科25吕国忠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烧伤整形科26令狐庆徐州市中医院肛肠科27张琪常州市中医医院心脏内科28葛惠男苏州市中医医院消化内科29龚旭初南通市中医院外科30李乐军连云港市中医院神经内科附件2:中医药局编号: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合同书姓名:课题名称:培养单位(甲方):江苏省中医药局所在单位(乙方):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丙方):合同起止年限:2010年至2014年江苏省中医药局二○○九年共同条款为顺利完成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任务,江苏省中医药局(甲方)、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丙方)、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所在单位(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订立本合同,作为甲乙丙三方在合同执行中共同遵守的依据。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中药资源普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中药资源普查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中医药局•【公布日期】2014.04.16•【字号】苏中医政[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中药资源普查试点工作的通知(苏中医政〔2014〕7号)各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精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正积极组织筹备开展第四次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工作。
按照统一部署,我省于今年被列入试点省份,将于近期正式开展中药资源普查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普查工作”),为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全面掌握我省中药资源家底,提出中药资源管理、保护及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建议,为建立中药资源动态监测机制奠定基础,促进中药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健康需要。
与我省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为制定中药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中药产业发展政策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二、工作内容(一)在试点县(市、区)开展野生及栽培中药材资源野外调查,掌握药用资源的分布概况,掌握重要中药材资源的生产及供需现状,选择具有典型和代表性的药材个体采集标本,填写调查表,上报数据资料。
(二)建立江苏省中药材资源数据库、动态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监测分析中药资源动态变化趋势,及时向国家报送有关信息。
(三)根据中药资源分布的特点,以产学研合作的方式在省内布局建立中药材种苗繁育基地和中药种质资源库,加强对珍贵濒危、大宗常用、道地药材的繁育和中药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中药资源可持续利用。
(四)在代表性区域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调查,了解民间用药特色及药用现状,构建、丰富和完善传统中医药知识保护体系。
三、试点地区根据第三次中药资源普查工作的资料,结合我省地理情况,我局确定了20个试点县(市、区),具体名单见附件。
江苏省中医药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中医药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中医药局
•【公布日期】2008.10.09
•【字号】苏中医政[2008]56号
•【施行日期】2008.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江苏省中医药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医类别全
科医师培训基地名单的通知
(苏中医政〔2008〕56号)
各有关市卫生局、省直各中医医疗结构:
根据省中医药局、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苏中医政〔2008〕25号)要求,省中医药局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经审核,现确认江苏省中医院等65家单位为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临床培训基地、南京市白下区中医院等125家单位为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社区培训基地。
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认真组织好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规范化培训和社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工作,全面推动我省社区中医药工作的积极开展,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附件: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名单
江苏省中医药局
江苏省卫生厅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为了加强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推进中医药传承与发展,提高中医药服务质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中医药文化是中医药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是中医医院在服务人民群众中起到的重要作用。
中医医院要坚持中医药优先发展,保持中医药特色和传统文化的血脉相承,以中医药文化为核心,引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二、加强中医药文化的意义中医药文化是中医药事业的精神支撑和文化根基,具有浓厚的历史文化底蕴,能够增强患者的归属感和信任感,有效提升中医药服务的效果和质量。
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能够在传承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同时,吸收和发展新的科技成果,使中医药事业蓬勃发展。
三、加强中医药文化的方向(一)延续中医药传统文化。
中医药文化是几千年来中医学的宝贵遗产,中医医院应当加强对中医药经典著作的研究和传承,开展中医古籍文化研究与培训,提升中医药学术水平和传统技艺。
(二)推广中医药文化知识。
中医药文化是中医药普及的重要途径,中医医院应当积极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活动,向患者和社会传播中医药文化知识,提高公众对中医药的认知与参与度。
(三)融入现代科技与医学。
中医药文化是中医现代化的重要方向,中医医院要注重与现代科技与医学的融合,开展中西医结合的临床实践,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
四、加强中医药文化的具体措施(一)建立中医药文化传承机构。
中医医院应当设立中医药文化传承中心,集中传承和培养中医药传统知识,开展中医药文化研究和教学。
(二)开展中医药文化活动。
中医医院应当定期举办中医药文化讲座、展览和座谈会,邀请中医药文化专家来院进行学术交流和指导,增进医护人员对中医药文化的理解。
(三)加强中医药文化教育。
中医医院应当将中医药文化纳入人员培训体系,提供中医药文化课程,培养医护人员对中医药文化的认同与理解。
(四)加强中医药文化研究。
中医医院应当加大对中医药文化的研究力度,开展中医药文化研究项目,提升中医药文化研究能力和水平。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0.2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国中医药法监函〔2021〕206号为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定,我局牵头起草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有关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一)电子邮件:*****************.cn;(二)信函: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邮编:100027;(三)传真:************。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26日。
附件:《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附件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和认定管理第三章持有人的权利及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规范中医药传统知识的获取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中医药传统知识,是基于中华民族长期实践积累、世代传承发展、具有现实或者潜在价值的中医药理论、技术和标志符号,包括但不限于中医药古籍经典名方、单验方、诊疗技术、中药炮制技术、制剂方法、养生方法等。
第三条【原则】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利用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保护优先、分级管理、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登记和认定】国家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实行登记、认定管理。
第五条【主管机关】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
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有关的专利、商标管理等工作。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中医药就在你身边”江苏省中医药文化科普巡讲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中医药就在你身边”江苏省中医药文化科普巡讲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中医药局•【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苏中医综[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中医药就在你身边”江苏省中医药文化科普巡讲活动的通知(苏中医综〔2011〕73号)各市卫生局,省直各中医医院:为进一步推动中医药文化建设,有力促进中医药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加强中医药知识的传播、推广与普及,不断满足广大群众中医药文化科普需求,经研究,我局决定自2011年起开展“中医药就在你身边”江苏省中医药文化科普巡讲活动,现将活动实施方案及第一届巡讲活动安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单位在中医药文化科普巡讲工作中,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我局综合业务处联系。
联系人:张小凡电话及传真:************地址:南京市中央路42号邮编:210008邮箱:*****************.cn附件:1.“中医药就在你身边”江苏省中医药文化科普巡讲活动实施方案2.“中医药就在你身边”江苏省第一届中医药文化科普巡讲活动安排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1:“中医药就在你身边”江苏省中医药文化科普巡讲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中医药文化科普宣传工作,推动中医药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向广大群众传播科学、正确的中医药健康理念,满足群众对中医药文化科普知识的需求,全面推动“中医药就在你身边”江苏省中医药文化科普巡讲活动在全省范围长期深入开展,提升全省居民的健康素养,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意义通过巡讲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加强中医药文化科普宣传队伍建设,打造中医药文化科普宣传的主阵地,推进中医药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更好地传播中医药文化科普知识,让广大群众认识中医药、使用中医药、喜爱中医药,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公布第二批江苏省优秀中青年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养对象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公布第二批江苏省优秀中青年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养对象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中医药局•【公布日期】2012.07.09•【字号】苏中医政[2012]51号•【施行日期】201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公布第二批江苏省优秀中青年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养对象名单的通知(苏中医政〔2012〕51号)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根据《第二批江苏省优秀中青年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实施方案》(苏中医政﹝2012﹞36号)的要求,经各地各单位初评推荐,我局组织专家委员会遴选,确定王令谆等60名同志为第二批江苏省优秀中青年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养对象。
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并就研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1.培养对象要结合本专业临床实际,自定课题名称,制定研究计划,填写《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申请书》(附件2,一式2份),由各市卫生局汇总后于2012年8月5日前报送至我局医政科教处。
通过审核的课题将予以立项。
2. 60名培养对象的《第二批江苏省优秀中青年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申请书》(一份)返还给你们,由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留存。
3.请你们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管理和考核,督促培养对象按照研修计划认真学习,确保研修质量。
4.各地各单位研修统一进岗时间为2012年9月1日。
附件1附件2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申请书(优秀中青年中医临床人才研修专项)课题名称申请人所在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申请日期江苏省中医药局制填表说明一、《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申请书(优秀中青年中医临床人才研修专项)》(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申请书》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地逐项认真填写。
表达要明确、严谨,字迹要清晰。
外来语要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
第一次出现的缩写词须注出全称。
如无该项内容请填“无”,各栏空格不够,均可加页。
三、汉字请用国家公布的标准简化汉字,数字请用阿拉伯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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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医药局医政科教处关于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调查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苏中医政函[2014]2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中医药局
【发布日期】2014.04.29
【实施日期】2014.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中医药局医政科教处关于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调查工作的通知
(苏中医政函〔2014〕21号)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推动中医药传承与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开展了中医药传统知识调查工作,现将我省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重点针对分布在基层、民间的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抢救性调查、挖掘和整理,全面掌握中医药传统知识资源状况,为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专门制度奠定基础。
二、工作内容
(一)调查对象
在医疗机构、学校、家族、师承群体、学派、老字号企业,及特定地区(民族聚集地、村落等)中传承应用的活态性的中医药传统诊疗技术、经验方、中药炮制、制剂方法等中医药传统知识。
(二)调查内容
调查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名称、持有人信息、应用地区、传承时间、传承情况、类别、主要内容、相关文献与实物、主要特征、重要价值等内容。
(三)调查方法
依托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技术研究”项目,采取“工作和项目结合、行政技术两线并行”的方式,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
三、调查范围
13个省辖市所有县(市、区)。
四、组织管理
(一)省中医药局负责全省调查工作的整体部署和组织协调。
省中医药局委托常州市中医医院作为调查的技术依托单位,负责组建省级专家组,指导县级调查队工作,组织人员培训,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估筛查和质量控制,形成保护名录和数据库,上报国家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中心。
(二)各市卫生局负责本辖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配合省级专家组完成调查任务。
要确立本市调查工作联系人,督导辖区内各县(区、市)按时完成调查任务,并以市为单位汇总上报有关信息。
(三)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本辖区调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要成立县级调查队,对辖区内符合标准的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摸底调查,及时填报有关调查表格。
县级调查队由各县(市、区)卫生局选派行政人员与中医专家组成,人数2-3人。
(四)各县(市、区)中医院为调查工作基层依托单位,要抽调有关人员参与县级调查队,积极支持配合调查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完成调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