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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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项目
安装施工合同
项目建设地点:****省*****
合同编号:XMB201303005
发包人(甲方):*************公司
承包人(乙方): ***********公司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公司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公司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甲方将*****项目安装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委托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的相关的法律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的安装事宜协商一致,就本工程项目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冲突以合同为准):
一.工程范围及要求
1.工程范围:主要包括主装置工序及相配套的公用工程(不包含供热系统、消防系统)、电气(装置区内高、低压配电)、仪表、照明等附属设施;罐区、装卸区、管廊及相配套的公用工程、电气、仪表、照明等附属设施;除埋地管道防腐外,不包括承包范围内的其它防腐保温工作;详细技术要求见施工图纸。
(1)主装置工序安装施工范围:装置区内高压(含配电室高压开关柜、消防水泵及循环水泵高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装(包括锅炉工序进线电缆;不包括变压器及其高压侧电缆);主装置区设备的安装(包括非标设备配套的螺栓螺母和垫片、配管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安装);循环水系统安装(包括地埋管道的沟槽开挖、管道防腐、回填夯实、余土外运等);该工序内的所有电气、可燃气体检测系统、线缆桥架、照明、支吊架及防雷接地装置的安装;系统的吹洗、试压、气密、催化剂及填料装填、系统及球罐氮气置换(氮气由承包单位负责解决,系统含氧量小于0.5%为置换合格)、调试、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保运;土建范围以外的所有爬梯、走台、护栏、管道支吊架及室外电机防护罩等附属设施的制作安装及所有甲方订购设备的卸车、场内运输和保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证的办理;办理压力表、安全阀等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安装工程。
(2)装卸区、罐区及管廊施工范围包括工序内设备及公用工程的安装、钢结构制作安装、配管;该工序内的电气、可燃气体检测系统、照明、线缆桥架、支吊架及防雷接地装置的安装和调试;系统的吹洗、试压、气密、系统置换(氮气由承包单位负责解决,系统含氧量小于0.5%为置换合格)、调试、单机试车、
联动试车、投料试车保运;土建范围以外的所有爬梯、走台、护栏、管道支吊架及室外电机防护罩等附属设施的制作安装及所有甲方订购设备的卸车、场内运输和保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证的办理;办理压力表、安全阀等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安装工程。
(3)装置区所有自控、检测仪表安装、线缆桥架等安装调试、运行(不包括消防系统仪表安装调试;不包括供热就地仪表、远传仪表一次部件的安装调试)。
本工程为包工包料,一次性包死(甲方负责采购的设备除外)。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所有与装置有关的一切工程全部由乙方负责,装置整体接收。
2.工程主要技术要求:其他技术要求、性能详见设计图纸。
3.工程安装、验收标准
3.1*******项目《施工图设计工艺设计说明书》(双方加盖公章有效)
3.2 《钢质管法兰、垫片、紧固件》 HG20592~20635-97
3.3《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5-97
3.4《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6-98
3.5《石油化工企业设备和管道隔热技术规范》 SH 3010-2000
3.6《石油化工设备管道钢结构表面色和标志》 SH 3043-2003
3.7《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技术规范》 SH3022-1999
3.8《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5-98
3.9《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SH3097-2000
二、工期要求
1.开工日期:合同签订生效后承包单位进行备料;开工日以建设单位通知要求入场施工之日为准(***年***月***日)。
2.竣工日期:总工期为120天。其中安装工期为90天;剩余30天为吹洗、气密、置换、试车和办理相关报告等开车准备期。乙方应按规定保证安装工程及时交付,因安装工期延误而影响甲方正常开车而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3.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前开始施工备料和队伍进场准备,如施工水电、施工人员食宿、材料仓库、接收甲方材料、基础验收等所有准备工作。甲方提前7天通知乙方施工人员进场开工,进场后按施工组织计划全面展开施工,施工组织计划应考虑恶劣天气条件下施工组织措施,避免工期延误。乙方
拖延进场或拖延施工将承担违约责任,因乙方安装工期延误而影响甲方正常开车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三、材料检验
1.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乙方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由乙方与甲方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共同清点。
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要求、标准与规范不符时,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监理工程师发现乙方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如果乙方不执行监理工程师依据规定发出的指令,则甲方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执行该指令,因而发生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该笔款项由甲方从应付或将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5.乙方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取得甲方批准后才能使用,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应与甲方、乙方协商确定。
6.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由乙方负责检验或试验,填写验收单,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7.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代表可进入施工场地,对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检验。乙方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便利和协助。
8.监理工程师对乙方采购的材料质量有异议需要见证取样,应在见证取样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有义务配合材料、设备的见证取样,检验费由乙方承担。
四、合同价款、支付以及结算方式
(1)工程造价;
合同金额总计为人民币****万元整(****万元整)。本造价以甲方提供的图纸和资料为准,为固定价格,包括工程范围内发生的所有费用。如果由于乙方预算疏漏,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