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 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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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庭的法律规定(3篇)

中国家庭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基本单位。

在中国,家庭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家庭关系、保障家庭成员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婚姻家庭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方面,详细介绍中国家庭的法律规定。

二、婚姻家庭法1. 婚姻法(1)婚姻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婚姻自由是男女双方自愿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实行一夫一妻制。

禁止重婚。

(3)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4)婚姻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2. 家庭法(1)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体谅。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相互扶持。

(2)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继承法1. 继承原则(1)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继承权的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2)遗嘱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立遗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遗嘱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应当真实、合法;遗嘱人应当明确表示遗产的处理方式。

2. 继承份额(1)法定继承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当均等。

(2)遗嘱继承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由遗嘱人自行约定。

四、收养法1. 收养条件(1)被收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被收养人无父母或者父母无力抚养;被收养人身体健康。

2011年三校系统提高班李仁玉婚姻家庭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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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三校系统提高班李仁玉婚姻家庭法讲义第五部分亲属一、结婚1结婚的条件(1)结婚的法定条件第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二,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即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但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基于本民族、宗教、风俗习惯等实际情况,可以对法定婚龄作变通性规定。

第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即双方都无配偶,包括未婚、丧偶或离婚。

(2)结婚的禁止条件第一,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的,均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除直系血亲外的所有血亲。

第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时,禁止或暂缓结婚。

患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患有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应当暂缓结婚。

如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期避孕措施或施行结扎手术不生育的,可以结婚,否则禁止结婚。

[难点辨析]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是否包含拟制血亲。

对此应明确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立法目的,该立法目的是为了人类的优生优育,因为血亲太近容易造成所生子女痴、傻、呆、残问题,如果是拟制血亲则不存在这一问题,依据现代法制“重自由,轻身份”的法律精神,以不包含拟制血亲为宜。

(3)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是自然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

2非法同居关系非法同居关系是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

非法同居的处理规则:(1)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判决解除。

(2)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3)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扶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华类开放分:法律、婚姻、婚姻法、婚姻家庭法、中国法律目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历•外国婚姻法的史与概况历发现•中国婚姻法的史与展状华•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结•第二章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wofmarriage调规指“婚姻之法”/“婚姻法律”/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范见〖参婚姻家庭法、民法典、民法〗2.marriagelaw单特指行的“婚姻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范的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调规总现别间权义务调表。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是夫妻的利和等。

从整对质产财产象的性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生的夫妻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行性范,概念上有广和狭的区,广的婚姻法的整象除婚为强规义义别义调对还扩义1950年和1980年的《中人民共和国华姻外,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大意上使用的,如结规员间权义务规。

婚姻法》中既有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利的定较亲较义宽实际义调对仅其内容属法窄,但狭的婚姻法,上是婚姻家庭法。

狭的婚姻法的整象限于严义尔维亚义规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格意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社会主共和国婚姻法》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定”,不涉及其他事。

规项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时处编婚姻法在各个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于不同的地位,其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法合体的形式,不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定诸论规,一般都包括够备伦规义调在内容的一法典内。

期中庞杂统长时,婚姻立法不完,因此,理范和宗教教在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婚姻法--第五章 夫妻关系_OK

婚姻法--第五章 夫妻关系_OK
但是并不排斥双方通过协议设定一定的共同财产,也不排斥双 方就某些财产的管理权和收益权作出约定。
这一制度的雏形形成于罗马万民法的无夫权婚姻之中,惟在当 时夫对妻之“嫁资”仍有处分权。1935年后英国正式确立分别 财产制,并为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和个别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作 为法定夫妻财产制。还有一些国家将其作为可供选择的约定财 产制之一。
婚姻家庭法 第五章
夫妻关系
1
主要内容:
1、婚姻效力概说 2、夫妻人身关系 3、夫妻财产关系
2
一、婚姻效力和夫妻关系
(一)婚姻效力的概念
婚姻效力是指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1、广义的婚姻效力 指婚姻的成立在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产生的 法律后
果。 2、狭义的婚姻效力是指婚姻在婚姻法上的效力。包括:
17
夫妻财产制的类型
3、按夫妻财产制的内容为准可分为:
(1)吸收财产制:即妻子的财产因结婚而归属于夫或夫家 所有,否认妻有独立的财产权。这是古代通行的夫妻财产 制度,是与“夫妻一体主义”原则相适应的,体现着男尊 女卑的特点。
(2)统一财产制:是夫妻签订契约将妻子的原有财产估定 价额,将所有权转移给丈夫,妻子保留对估价金额的返还 请求权。在婚姻关系终止时,丈夫应将价值相当的财产返 还其妻子或其继承人。这是早期资本主义法律采用的夫妻 财产制度。它又将妻的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转变为对夫的一 种债权,带有浓厚的夫权主义色彩,已为晚近的立法所抛 弃。
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两部《婚姻法》都将“夫 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作为夫妻关系的基本 原则。它意味着配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平等 地行使法定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定义务,共 同承担对家对社会的责任。
贯彻这一原则,要求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坚决反对性别歧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成 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也是处理夫妻权义纠纷的基本依据。

2011政法干警考试新增内容—婚姻与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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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婚姻家庭一概述: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一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从范围上看,包括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从内容上看,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调整对象的范围相当广泛,就纵向而言,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其他近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全过程;就横向而言,包括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调整对象的性质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

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

财产关系是从属于人身关系、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的。

这种财产关系对人身关系的从属性,表现在发生、终止和内容等诸多方面。

婚姻家庭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它调整的是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

1.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存在于彼此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其本身并不具有经济内容,也不是出于经济上的目的而创设的。

但它是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的发生根据。

与其他法律中调整的人身关系不同,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亲属身份关系2.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有关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

但它是随着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的发生而发生,随着上述人身关系的终止而终止的。

财产关系的内容反映了相应的人身关系的要求。

就法律关系而言,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无非是人身关系的法律后果,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基础法律关系的。

婚姻家庭法领域的财产关系反映的主要主要是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经济功能的要求,其参与者须为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这种财产关系不是等价、有偿的。

(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由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民法典——婚姻家庭

民法典——婚姻家庭

民法典——婚姻家庭第一部分婚姻法第二部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现行民事法律法规的对照内容大纲第一部分婚姻法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为强制性规范,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扩大意义上使用的,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既有结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员间权利义务的规定。

其内容较亲属法窄,但较狭义的婚姻法宽,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

狭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规定”,不涉及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现行民事法律法规的对照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婚姻家庭编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中重要一编。

现为《民法典》中第五编,包括一般规定、结婚、婚姻、家庭关系、离婚、收养,共计五章,7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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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调整夫妻、家庭关系的法律。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者应予以鼓励。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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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第五版》这本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婚姻家庭法概述,包括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法律渊源和历史发展等。

2. 婚姻制度,包括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婚制度、夫妻关系、离婚制度等。

3. 家庭关系,包括亲子关系、收养关系、扶养关系等。

4. 继承制度,包括继承法概述、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等。

5. 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包括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等。

6. 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包括违反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救济途径等。

总的来说,《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第五版》对婚姻家庭法的各个方面进行了系统深入的介绍,适合作为法学专业的教材或参考书目,也可以作为法律工作者或感兴趣的读者的参考书籍。

2014最新婚姻法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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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最新婚姻法全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和婚姻法基本原则,制定本法。

第二条夫妻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平等。

第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关爱的义务。

第四条婚姻的结合自愿、男女双方一方不满二十二周岁的,须经男女双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章结婚登记第五条执行婚姻登记制度。

第六条应当由男女双方直接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提交以下证件:(一)身份证、军官证或者士兵证;(二)未婚的公民还应当提供未婚证明。

第七条登记机关负责核查双方当事人的证件,填制《结婚登记申请书》。

第八条男女双方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举行婚礼,否则登记无效。

第九条自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共同到场签字。

第十条军人结婚登记,应当同时提供本人所在部队的出具的批准结婚的证明。

第三章结婚的无效和撤销第十一条男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婚无效:(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另行登记结婚的;(二)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或者与养父、养母、养子、养女结婚的;(三)已经订婚未解除婚姻登记的。

第十二条下列婚姻关系无效:(一)当事人系近亲属的;(二)有因犯罪行为被剥夺行为能力人请求结婚且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知情并与之共同生活;(三)两个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借用他人名义要求结婚;(四)当事人一方患有法律规定的不准与他人结婚的疾病;(五)重婚的。

第十三条结婚是一方受到欺诈、胁迫或者暴力行为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结婚。

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撤销结婚应当进行审查,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四条男女双方一方有配偶尚在生存的,申请撤销结婚的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

第四章家庭财产制度第十五条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家庭财产制度。

第十六条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一)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设备、耐用消费品、存款和投资所形成的财产;(二)因劳动、合作、经营、离职或者研究等形式合法取得的财产;(三)受法定或者合同约定以及赠与所取得的遗产。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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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总则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婚姻的建立和解除、家庭的组成和关系、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家庭财产的管理和继承等。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婚姻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基于自愿、等同和自主的原则,通过结婚登记建立家庭关系。

婚姻应当是基于真实的感情,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交易的形式,受到婚姻法的禁止。

第三章家庭家庭是指由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组成的基本单位。

家庭应当坚持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家庭关系,它包括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应当坚持平等原则,互相尊重、支持、帮助和关心。

夫妻之间应当平等地分担家庭和经济责任,避免一方过分依赖另一方。

第五章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中另一重要的关系,它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应当为子女提供必要的抚养、教育和保护,尊重子女的人格尊严和意愿,乐意听取子女的意见和建议。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意愿,遵守家庭规则,尊重父母的人格尊严和意愿。

第六章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是指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共同所有的财产。

家庭财产由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共同管理和支配,不可单方面处分或者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般性暴力、身体伤害、精神虐待等。

根据婚姻家庭法的规定,任何人不得施加家庭暴力,被施暴一方有权请求有关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章婚姻家庭诉讼婚姻家庭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如果争议不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申请离婚、发生家庭暴力等紧急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申请紧急保护令。

在婚姻家庭诉讼中,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保护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婚姻家庭法是管理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本的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夫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家庭财产的管理和继承等方面的问题。

2009新婚姻法全文 -回复

2009新婚姻法全文 -回复

2009新婚姻法全文-回复2009年,中国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这一新版婚姻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社会在家庭法律方面的进步,旨在保障婚姻的平等、自由和尊严,提高家庭成员的权益保护。

本文将一步一步回答和解析这一婚姻法的关键内容。

第一步:法律适用的范围新婚姻法的适用范围从第一条开始明确:“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婚姻家庭关系的设立、维护,以及解除婚姻家庭关系时的财产和抚养等经济关系。

”第二步:婚姻和家庭的自由与平等新版婚姻法的第三条明确规定:“婚姻、家庭的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男女双方普遍应享有平等和固定的婚姻权利。

”第三步:禁止婚前检查根据第十条,新婚姻法禁止婚姻登记机关和其他单位、个人违反婚姻自愿原则,要求出示婚前体检证明或进行婚前体检。

第四步:禁止重婚、婚约等行为根据第十一条,新版婚姻法将重婚、婚约等行为禁止;第三十六条则规定:“夫妻双方有重婚行为的,任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第五步:禁止家庭暴力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打击家庭暴力的法规。

该法规赋予受害者举报家庭暴力的权利,并对施暴者进行制裁。

第六步:抚养与教育的责任根据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七条,夫妻双方应当履行与抚养与教育子女相关的义务。

即使离婚,夫妻之间仍然有责任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教育等费用。

第七步:财产的安排新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并明确夫妻财产的分配原则。

根据第二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实际贡献、婚姻期间共同努力的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进行公平分配。

第八步:离婚程序和离婚的原因新版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一系列离婚的原因,包括感情破裂、分居一年、家庭暴力等。

同时,离婚程序也得到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步:离婚后的抚养和财产分配根据新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夫妻双方应当就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配等问题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申请。

第十步:家庭暴力的保护措施根据新婚姻法的第四十二条,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妇女联合会等机构寻求保护,如需要,可以获得暂时居住、动迁安置等保护措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第一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房产、车辆等。

该条还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原则,即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中,依法属于个人的财产。

例如,婚前财产、个人继承财产等都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第三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方式。

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可以约定由一方管理或者共同管理。

该条还强调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用途,应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子女抚养教育等合理需要。

第四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管理方式。

夫妻个人财产由各自所有人自行管理和支配,对于夫妻个人财产的增值收益,也属于各自所有人。

第五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成方式。

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成方式包括劳动收入、经营收入、财产转让等。

该条还明确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取得的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需的,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承担。

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但是一方以个人名义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

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由该个人承担。

第七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分割共同财产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诉讼进行。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公平合理地划分财产。

第八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

夫妻共同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侵占、挪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一方侵占、挪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返还或者赔偿。

第九条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夫妻可以约定夫妻财产的权利义务,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并经过公证或者登记。

第十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

夫妻一方死亡时,其个人财产归继承人继承,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以上是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的多角度全面解释。

2022年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核心考点资料

2022年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核心考点资料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多选】罗马亲属法中,市民法婚姻的结婚方式可分为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 【多选】普通法和衡平法在调整英国婚姻家庭事务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单选】美国婚姻家庭法的特点是以州的立法为本位。 【单选】在中国,比较系统的婚姻家庭立法是从汉代开始的。 【简答、论述】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中的立法重点。 (1)总则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同时还 对夫妻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2)结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和补办结婚登记等制度。 (3)家庭关系章中的立法重点,是改进了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此外,对 亲子间、祖孙间、兄弟姐妹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作了若干修改。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
【名词解释】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 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简答】我国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 我国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存在于彼此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其本身不具有 经济内容。 (2)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 【简答、多选】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渊源。 (1)宪法和其他法律。 (2)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 (3)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5)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除上述诸渊源外,党和国家的婚姻家庭政策,以及为法律认可的、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 的习惯,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第二节 结婚实质条件
【多选、简答】结婚的必备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具备以下 3 个条件:

2022民法典 第五编 婚姻家庭 关于房产

2022民法典 第五编 婚姻家庭 关于房产

2022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关于房产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解释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一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改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解释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一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改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的个人债务。

2022新婚姻法关于房产一、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变化:弥补法律空白,明确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同使用的房子是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

现在房市整体仍然呈现上升趋势,所以在离婚时会涉及补偿的问题,但如果将来房屋贬值,离婚时,配偶一方是否也应该承担贬值部分的损失呢?有关这个问题,有律师议修改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在银行按揭贷款,无论房屋何时交付及房屋产权证何时取得,离婚时可以将该房屋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离婚时房屋总价按照市值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按照房屋价值比例均等分割。

”举例,甲男婚前买了一套价值100万的房产,首付50万,与乙女婚后将剩余贷款还清。

离婚时,房产价值200万,则乙女可以分得(200-50)/2=75万元。

二、一方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改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改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从9个典型案例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知识

从9个典型案例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知识

从9个典型案例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知识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法律的强力支撑。

婚姻家庭制度作为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以原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接下来,我们围绕常见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选取9个典型案例进行剖析解读、释法明理。

案例一当爱已成往事彩礼何去何从典型案例彭与女友订婚后,根据老家习俗,给了女方10万元彩礼。

由于二人聚少离多、经常争吵,最终分手,没有领证结婚。

彭想要回彩礼,却遭女方拒绝,于是提起诉讼。

经法院调解,女方将彩礼全部返还。

法条链接①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民法典>律师讲法典彩礼的性质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当约定的缔结婚姻的条件不能成就时,赠与行为无效,受赠方应返还彩礼。

彭给付彩礼的初衷是为了结婚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夫妻关系,现双方未登记结婚,女方应当返还。

至于返回彩礼的比例,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彩礼数额、回礼情况等予以确定。

若“借彩礼之名,行敛财之实”,实施“骗婚”等行为,不仅败坏社会风气,更为法律所禁止。

案例二“恋爱协议”非合同青春哪能用钱换典型案例杨在恋爱期间与女友签订了“恋爱协议”,约定若分手,便向女方支付“青春损失费”10万元。

后由于生活理念不同,杨提出分手。

因10万元给付问题,女方将杨告上法庭,后被判败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书,共7编、1260条,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其中,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2001年进行了修改。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收养法,1998年作了修改。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第五编共5章、79条,主要明确了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离婚和收养等内容。

本次讲座主要向大家介绍一下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新亮点,具体如下:一、新增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其他劳务报酬”、“投资收益”现代社会经济不断变革发展,财产的构成与种类也随之发展得更加多元化、多样化。

更多人通过兼职获得其他劳务报酬、通过投资获得投资收益,这成为了人们获得收入的新途径。

新增“其他劳务报酬”、“投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更符合现今社会的实际情况,本次《民法典》将上述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中,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使夫妻共同财产“不留死角”。

二、夫妻债务需“共债共签”此前《婚姻法》并未对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作出细化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吸纳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意见,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需要“共债共签”,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义务,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设定,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形成时,加强事前风险防范,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损失。

对于夫妻任何一方,在债务形成的源头上尽量杜绝“被负债”的现象,不仅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还保障了交易安全和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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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民法学
第1页 第五部分 婚姻家庭法
专题一 结婚的条件、程序、效力
一、结婚的条件
1.法定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法第5条)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婚姻法第6条)
3)双方无配偶,符合一夫一妻制。

无配偶的情形:未婚、丧偶、离婚。

2.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婚姻法第7条第1项)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7条第2项)
二、结婚的程序
1.申请(略)
2.审查(略)
3.登记
1)亲自登记(婚姻法第8条前半段)
2)登记效力:取得登记后确立夫妻关系。

(婚姻法第8条中段)
3)未办理登记的,应补办登记(婚姻法第8条后半段)
补办登记的效力: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婚姻法解释一第4条)
三、无效婚姻
1.无效情形(婚姻法第10条)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例题·单选题】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

乙提出的下列哪一理由可以成立?( )(2011-3-22)
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
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
C.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
D.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
[答疑编号506055050101]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项A 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

选项B 不属于无效
婚姻的法定情形。

选项C 属于近亲结婚,属于无效婚姻。

选项D 属于可撤销婚
姻。

故本题选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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