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交通安全形势的刑法原因分析(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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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醉驾”刑事案件高发的原因及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

浅析“醉驾”刑事案件高发的原因及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

浅析“醉驾”刑事案件高发的原因及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机动车的广泛使用给我们带来便捷与舒适的同时亦给公众的交通安全带来巨大的风险。

特别是我国拥有历史悠久的酒文化,醉酒驾车问题更加突出。

于是,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增设为危险驾驶罪。

我们应当肯定“醉驾”入刑以来取得的积极成果,但也应当正视,在严厉打击醉驾行为的环境下,“醉驾”刑事案件发案率仍然居高不下的现状。

本文以永安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至2017年间办理的“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为样本进行分析,剖析醉驾行为高发的主要原因,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危险驾驶案的案件比重持续保持高位。

从整体结构上看,2015年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556件,危险驾驶案128件,约占总数的23%;2016年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35件,危险驾驶案218件,约占总数的34.3%;2017年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32件,危险驾驶案217件,约占总数的34.3%。

由此,危险驾驶案占案件总数的比重较大。

其中2016年与2017年危险驾驶案件占比超过案件总数的1/3。

同时2016年该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总数同比2015年上升14%,而该年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同比2015危险驾驶案件数上升70.31%,危险驾驶案件增长速度是受理的案件总量增长速度的5倍。

二、醉驾行为高发的原因因各年危险驾驶罪案件的情况大致相同,以下数据以2016年的数据为样本计算分析。

发案主体多为受教育程度低的青年男性2016年受理的218件醉驾案件中,男性的发案率占98.6%;30-49岁的人有141人,占64.7%,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171人,占比78.0%;无固定职业或务农人员占比97.7%;且多以摩托车为交通工具,共计169件,占比77.5%。

这类人群具有较强的冒险精神和侥幸心理,且聚会、应酬等饮酒的机会较多,经济及社会地位多数处于社会底层,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自我约束能力和行为管理能力不强。

交通肇事罪的研究(毕业论文)

交通肇事罪的研究(毕业论文)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交通肇事罪的研究学院法学院专业学生姓名学号年级指导教师教务处制表交通肇事罪的研究摘要: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的机动车数量急剧膨胀,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发生率日趋增高,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特别是近几年,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群死群伤交通事故频频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文从司法实践需要出发,结合各学者的观点,首先介绍了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其次是交通肇事罪与相邻犯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分析,最后对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律责任作了简单讨论,以期望对司法实践产生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特征;逃逸;法律责任Analyses traffice offencesAbstract:the traffice offences is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in China, an important charge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people's standard of living increased number of vehicles, rapid expansion in China, which caused the traffic accident rate increased to the masses, increasing the life and property caused a great threats, has become a serious social problem. Especially in recent years, extra-large malignant traffic accident, the group of dead, injured in the traffic accident, appear to some extent affect social stability and people's security.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the 133 regulation: traffice offences refers to violate the traffic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and thus a serious accident, causing serious injury or death on people or caused heavy losses of public or private property behavior. This paper, combining with judicial practice need each scholars point, firstly introduces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 of traffice offences, followed by traffice offences and adjacent the boundary of the crime of the runaway problem, traffice offences analysis, finally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raffice offences made simple discussion, to expect to produce a positive role in judicial practice.Key words : Traffice offences;features;escape;legal responsibility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繁荣和发展,道路交通运输业发展十分迅速,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数量猛增,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在逐年上升。

浅谈交通肇事案件上升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交通肇事案件上升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交通肇事案件上升的原因及对策交通肇事案件上升的原因及对策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的进程,中国的交通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

尤其是交通肇事案件,不仅频次上升而且尤为严重,已经成为了威胁公共安全的重要问题,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本文将从分析交通肇事案件上升的原因出发,提出有效应对策略。

一、交通肇事案件上升的原因(一) 驾驶员素质不高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达到了2.9亿辆,而驾驶员百万人口保有量也达到了235人,交通事故的高发已经成为了必然。

大量的机动车增加了路面拥堵,让驾驶者在疲劳驾驶、疏忽驾驶时,很容易出现交通事故。

此外,很多人自学驾驶上路或者只考取了C1驾照,对交通知识、交规、交通信号等了解不够或不正确,也是交通肇事案件频发的原因。

此类驾驶员自身素质问题依然是事故高发的重要原因。

(二)道路建设不合理目前,我国出现了许多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县道道路等,道路建设严重滞后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许多道路没有划分车道、路口标志,加上车辆增多,不合理的道路设计和规划也在很大程度上诱发了交通肇事。

此外,在城市中,道路设计与交通流量也不完全匹配,异常疏松的出入路口,拥挤的主干线,加剧道路安全问题,使得交通事故高发,形成了交通道路容量瓶颈。

(三)执法不严格我国道路交通法律制度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有力,导致很多驾驶员为了钻制度空子、躲避处罚,会采取一些不规范操作,为自己的金钱和时间着想,以至于肇事逃逸。

同时,法律制度规定严厉程度并不高,法律规定的惩罚并不能满足大多数驾驶员的恐惧心理,而罚款和罚分等方式对于一些出现肇事的人员来说并没有太大威慑力,这也间接造成了交通事故的高发。

二、交通肇事案件应对策略(一)提高驾驶员的素质提升驾驶员的安全素质是预防交通事故的首要任务。

应该通过义务教育、培训机构、社区学堂等多种方式,加强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同时应对新司机着重培育,确保学习驾驶规则、遵守交通法规成为每位驾驶员的基本意识。

《妨害安全驾驶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妨害安全驾驶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妨害安全驾驶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道路交通的日益繁忙和车辆数量的不断增长,交通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其中,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严重威胁了道路交通安全,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本文将对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背景、概念、特征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期为法律完善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背景及概念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

这一罪名设立的背景在于现代社会交通环境复杂多变,一些驾驶人员的行为常常给交通安全带来潜在的风险。

三、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特征妨害安全驾驶罪具有以下特征:1. 客体特征:该罪侵犯的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 客观特征:行为人实施了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

3. 主观特征: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4. 处罚特征:根据行为人的行为严重程度和危害后果,依法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

四、妨害安全驾驶罪在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在法律实践中,妨害安全驾驶罪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部分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具体案件的定性和处罚难以把握。

2. 证据收集难度大:部分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发生在短时间内,且现场情况复杂,导致证据收集难度较大。

3. 处罚力度不够:部分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虽构成犯罪,但处罚力度较轻,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4. 公众意识不足:部分公众对妨害安全驾驶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导致在道路上存在一些不文明驾驶行为。

五、解决妨害安全驾驶罪问题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对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罪名定义、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2.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3. 提高证据收集能力:加强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力和技术手段,提高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证据收集能力,确保案件定性和处罚的准确性。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范文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范文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工具。

然而,这也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如危险驾驶现象的频繁发生。

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对驾驶员自身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也对他人和社会安全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研究危险驾驶罪的刑罚问题,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危险驾驶罪的概述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主要行为包括超速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违规超车等。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还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对他人和社会的危害极大。

三、危险驾驶罪的刑罚现状目前,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主要包括拘役、罚金等。

然而,对于具体的刑罚幅度和执行方式,各地区存在差异,且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地区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过于严厉,而部分地区则显得过于宽松,导致刑罚执行的不公平和不一致。

此外,对于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驾驶者,缺乏有效的惩罚和约束机制。

四、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的研究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1. 刑罚幅度的合理性:研究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幅度,分析其合理性和公平性,为完善刑罚制度提供依据。

2. 刑罚执行方式:研究当前刑罚执行方式存在的问题,如拘役的执行方式是否合理、罚金是否具有威慑力等,提出改进建议。

3. 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处罚机制:针对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驾驶者,研究建立有效的惩罚和约束机制,如加强驾驶证管理、实施累计记分制度等。

4. 刑罚与其他交通管理措施的配合:研究如何将刑罚与其他交通管理措施相结合,如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素质等,以更好地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五、结论与建议通过对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的深入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结论与建议:1. 完善刑罚制度: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危险驾驶罪行为,制定合理的刑罚幅度,确保刑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中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特点解析

中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特点解析

中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特点解析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中国的城市中,由于人口密集、车辆众多以及交通管理不善等原因,交通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中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特点进行解析,希望为大家提供更多关于交通安全的了解和参考。

一、人口密集导致交通安全问题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导致城市道路交通压力加大。

人口密集意味着行人和车辆数量增多,行人在路上行走、车辆行驶过程中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尤其是在高峰时段,人群聚集在车站、地铁口等地,容易导致拥堵和交通事故。

在人口密集的城市中,交通安全问题尤为突出。

二、交通管理不善是交通安全隐患中国城市的交通管理存在一些不善之处,如违章行驶、无序停车、超速行驶、交通信号灯不规范等问题。

这些问题导致了交通秩序混乱和交通事故频发。

特别是一些无良驾驶员、交通执法部门监管不力等问题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交通管理不善是中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一大隐患。

三、车辆众多增加了交通隐患随着汽车的普及,中国城市的车辆数量不断增加,这也为交通安全带来了一定挑战。

车辆众多不仅增加了道路交通的拥挤程度,也增加了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特别是一些私人车辆和非法营运车辆的增加,不仅增加了道路交通的挑战,也增加了交通安全隐患。

车辆众多是中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一大特点。

四、道路状况不佳增加了交通危险中国城市道路的状况通常比较复杂,有的道路存在坑洼、路面破损、交通标志不清晰等问题。

这样的道路状况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别是在夜间行车和恶劣天气下更容易造成交通安全事故。

道路状况不佳也是中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一大难题。

五、缺乏交通安全意识增加了交通事故在中国的一些城市中,一些驾驶员和行人缺乏交通安全意识。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存在超速、违章并线、闯红灯等行为,行人横穿马路、闯红绿灯等行为也屡见不鲜。

这些行为不仅增加了交通事故的可能性,也加大了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负担。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交通肇事罪是指驾驶人通过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交通信号,或者机动车发生故障、失控、碰撞等原因,而导致他人伤害或财产受损的行为构成的犯罪。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而且也会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

二、构成要件(一)主观方面:犯罪分子必须具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犯罪故意。

过错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道自己行为会给他人带来危害,但仍坚持不改而冒险作出的行为;过失犯罪故意是指犯罪人虽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但在本应当知道的情形下,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进行了危险的行为。

(二)客观方面:需要满足下列构成要件:1. 违反交通安全规定,例如违反交通信号、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

2. 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 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行为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发生。

三、量刑标准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罪行的轻重程度和危害程度来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分为三个等级:轻罪、一般罪和重罪。

分别的刑期范围如下:轻罪: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不超过三年。

一般罪: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重罪:有期徒刑七年以上。

四、法律适用交通肇事罪在传统的刑法中应用比较普遍,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对于驾驶人违法行为的规范也越来越严格。

现在公安部门也引入了违法积分制度,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规定和处罚。

但是,交通肇事罪作为犯罪行为的定性是保持不变的,其轻重程度和危害程度都应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量化。

总之,交通肇事罪对于社会的影响极其恶劣,违反交通安全规定不仅会对驾驶人本身产生危害,而且会对其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新《安全生产法》对交通运输的影响分析

新《安全生产法》对交通运输的影响分析

进一步厘清安全监管职责 • 与行业外相关部门,根据新法赋予的职责和国务 院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明晰与公安、安监、住建 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 • 目前,个别地方还存在认识误区,认为管安全只 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及其人员的责任。对此,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 综合监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 完善“一岗双责”工作机制。
建议
理顺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 • 新法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重大隐 患挂牌督办制度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并且 赋予行业安全监管执法权。但什么是重大隐患、隐 患如何分级;什么是重大危险(风险)源及如何分 级分类管理;违法行为信息库如何建立、应包括什 么内容,具体公布范围如何确定;如何规范执法? 这些都需要通过“废、改、立”等具体举措,建立 和完善相应制度及标准规范体系。
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能力 • 推进安全监管人员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在线培训,重点解 决其“不会管、不善管”的问题,满足和适应安全生产工 作需要。 推动实现年度检查计划制度化,建立分类分级分区域重点 监管制度 • 新法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 管理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 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对此,建 议针对危化品运输、道路客运、城市轨道交通等重点领域, 重大节假日等关键节点,跨行政区域等重点区域,建立相 应监督检查制度和机制。
加强沟通协调机制建设 • 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部际 联系,构建运行顺畅的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切实 解决基层执法交叉的问题。行业内各部门,应将 安全监管工作紧密融入业务,充分发挥综合监管 部门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加强 综合监管部门与业务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 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特 别加强相邻地区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协作机制, 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构建无缝隙安全监管网络。

时政热点法律案件分析(3篇)

时政热点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其中,“毒驾”案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毒驾,即驾驶员在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具有极高的安全隐患。

为打击“毒驾”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我国法律对此类案件进行了严厉打击。

2019年,某地发生了一起因“毒驾”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多人受伤。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促使我国法律对“毒驾”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毒驾”案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案中,被告人明知自己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仍然冒险上路,最终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2. 案件影响本案的发生,不仅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痛,也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首先,毒驾行为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其次,毒驾行为损害了社会道德风尚,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3. 法律适用(1)刑法适用本案中,被告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对被告人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2)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本案中,被告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4. 预防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毒驾危害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

(2)严格执法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完善法律制度针对毒驾案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毒驾行为的惩处力度。

三、结论“毒驾”案件是我国当前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一大隐患。

通过分析本案,我们可以看到,毒驾行为不仅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还损害了社会道德风尚。

因此,我们要从多方面入手,加强宣传教育,严格执法,完善法律制度,共同打击毒驾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危险驾驶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建议

危险驾驶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建议

危险驾驶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建议【摘要】酒驾入刑以来,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对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从快惩处了一批醉酒驾车犯罪分子,取得显著成效。

本文试图通过对某地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入手,分析研判出其特点、形成原因并提出预防、减少该类案件发生的有效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危险驾驶;酒驾;对策近年来,酒后驾驶行为多发、高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后果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据公安机关统计,2008年,全国共发生7518起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案件,死亡3060人;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

①200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并公布了两起酒醉驾车的犯罪典型案例。

②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自此,酒后驾驶行为纳入《刑法》。

新法规实施以来,各地司法机关应用好用足刑法武器,依法惩处危险驾驶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止危险驾驶行为上升势头,切实维护了公共安全。

一、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特点以某地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为基点,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颇具普遍性的特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件总量较大。

该地区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惩处力度较大。

2011年,该地区法院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占全年刑事案件收案总量的近四成,且均为醉酒驾车类案件。

二是涉案车辆主要是摩托车。

醉酒驾驶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占该类案件总量的近九成,绝大多数案件均系在行驶途中被查获。

查获案件中,驾驶无证或无牌摩托车的较多。

三是涉案对象多为农民、无业人员。

涉案农民、无业人员占涉案人员的近八成以上,且98%以上为男性,普遍文化程度较低。

二、危险驾驶犯罪多发的成因就2011年某地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的特点,不难看出,酒驾犯罪较为多发,而追逐竞驶行为基本没有。

我国现阶段的犯罪发生原因及对策

我国现阶段的犯罪发生原因及对策

我国现阶段的犯罪发生原因及对策在任何一个社会,犯罪的发生都是不可避免的,其根源就在于人类社会中始终存在着相互依存又相互排斥的各种社会矛盾。

当各种社会矛盾产生并激化到不可调和的状态时,犯罪的发生就是必然的了。

现代犯罪学研究证明,引起犯罪发生的原因,既不是单一的因素,又不是不分层次的多元性因素的简单集合,而是一个由多种犯罪因素有机组成的原因系统。

犯罪原因系统是指引起和影响犯罪产生和变化的各种社会现象的总和,主要有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社会管理、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的因素。

1.经济原因在决定犯罪的复杂因素中,经济因素是起决定性作用和占主导地位的因素。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包括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带来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由此导致不同的经济成分和不同利益主体在经济利益上存在着冲突和矛盾;其次,分配方式发生的变化,使社会成员的收益差距增大,分配上的差距势必形成新的社会矛盾,特别是分配差距过大和不合理分配的问题,极易造成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心理不平衡,诱发各种社会问题;再次,所有制和分配方式的重大变化,决定了人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也必然发生变化,这种广泛、深刻而又剧烈的社会变革对原有的一系列社会准则造成冲击,同时还造成社会个人化的障碍,造成个人与社会的矛盾冲突。

2.文化原因在文化传播过程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异质文化接触、碰撞就会产生文化冲突。

文化冲突严重阻碍着人的正常社会化过程,会使人的社会化过程出现缺陷,这种缺陷,将导致一些社会成员出现越轨行为,甚至实施犯罪行为。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正在进一步扩大和加深,多元文化思想的涌入与传统民族思想文化的坚持不断发生冲突和撞击,影响和动摇着人们的价值观、人生观发生变化,使人的社会化文化目标,社会化制度,社会化方式等发生缺陷,导致人们的行为发生偏差,即违法和犯罪行为发生。

此外,亚文化和文化垃圾(黄、赌、毒等各种反社会文化元素)是重要的致罪因子。

浅谈交通安全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浅谈交通安全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浅谈交通安全的现状、原因及对策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现状二、造成城市道路拥堵,事故频发的原因1、驾驶员素质良莠不齐,安全隐患多2、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章现象比较严重,3、道路交通设施不完善4、交警队伍力量薄弱,难以适应交通快速发展的需求5、经费、装备和科技投入不够,科学管理手段落后三、改善交通安全的现状,消除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的对策1、提高驾驶员的素质2、加大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3、完善道路交通设施的配置,不断改善道路条件4、加强交警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管理力量,提高政府整体管理交通水平5、加大投入,改善装备,提高科技监控能力浅谈道路交通安全的现状、原因及对策内容提要:观我国道路交通的现状,近两年来,虽然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各项指标都有不同程度下降,但交通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笔者就严峻的交通事故形势分析了原因并提出了相对应的措施。

关键词:人、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道路安全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现状中国经济飞速发展,汽车数量持续增长,交通事故也急剧增加。

据相关是数据统计,交通事故与死亡人数稳居世界第一。

就2007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起,造成81649人死亡、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2亿元。

与2006年相比,事故起数减少51572起,下降13.6%;死亡人数减少7806人,下降8.7%;受伤人数减少50697人,下降11.8%;直接财产损失减少3.0亿元,下降19.5%。

其中,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1472起,造成5781人死亡。

与2006年相比,事故起数减少221起,下降13.2%%;死亡人数减少1007人,下降15.2%%。

发生一次死亡五人以上交通事故266起,造成1756人死亡。

与2006年相比,事故起数减少60起,下降18.4%%;死亡人数减少488人,下降21.7%。

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26起,造成389人死亡。

与2006年相比,事故起数减少12起,下降31.6%%;死亡人数减少169人,下降30.2%%。

醉驾入刑论文

醉驾入刑论文

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即兴思维的克服与复位一、醉驾入刑产生的背景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拥有汽车辆逐年攀升,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交通肇事案件不断上升,居高不下,据统计,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因醉驾引起的事故占50%-60%之多,严重危害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醉驾,成为当今影响人们安居乐业的专业杀手。

如何解决此问题,成为国家、乃至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公安部曾多次组织酒后驾车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酒后驾车屡禁不止,在醉驾入刑立法讨论过程中,争议颇多,最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实施, 其中第22条规定: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规定,使争论颇久的醉驾是否入刑尘埃落定,使刑法体系中的交通肇事罪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并设置了最高刑为拘役6个月的刑罚,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作出了修改,对醉驾者规定了吊销驾驶证5年的处罚。

对于醉酒驾驶,是否达到情节恶劣,才构成《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是否原本由行政法调整的所有情节均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赋予其刑事违法性,均给予社会惩罚。

国家在危险驾驶行为上的态度,曾一度引起热议,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如何掌握醉驾的入罪标准更成了争议颇为激烈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醉驾应一律入罪,无论情节如何、是否严重”;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立法规定追究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需以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为前提,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醉酒驾驶的责任追究,要注意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的衔接。

”《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司法机关更是加强了对道路交通驾驶中酒驾、醉驾行为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力度。

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问题一: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轻当前我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轻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一些违法驾驶行为,比如超速、无证驾驶等罚款金额过低,不能有效起到震慑作用。

这导致一些驾驶员对交通法规不敬畏,频繁违法,给交通安全带来了严重的隐患。

建议一:加大罚款力度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加大罚款力度,使罚款金额能够有效起到震慑作用。

可以参考国外的做法,对交通违法行为实行按收入比例的罚款制度,让罚款金额更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

问题二:监管力度不足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相对较弱。

一些交警执法不力,违法行为难以有效整治,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得以逍遥法外。

建议二: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提高交警的执法效率和素质,加强执法力量的建设。

同时,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巡逻监控,增加执法力度,对交通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

问题三: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足目前,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相对薄弱。

一些驾驶员对交通法规不了解,对开车技能和交通礼仪缺乏培训,这导致一些驾驶员在道路上行驶时存在较高的风险。

建议三: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加大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力度,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

推广交通法规知识普及,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提供相关教育培训,加强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素质教育。

问题四:道路设施不完善我国一些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一些道路存在设计不合理、路况不良等问题,给行车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建议四:加强道路设施建设加大对道路交通设施的投入,改善道路建设质量,特别是在交通拥堵严重的城市,要加强道路规划和设计,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安全性。

同时,加强对道路设施的维护和修复工作,定期检查和整治道路隐患。

中国交通安全形势的刑法原因分析

中国交通安全形势的刑法原因分析

中国交通安全形势的刑法原因分析摘要本文从现代交通安全的“以人为本和安全至上”等理念和要求出发,通过比较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差距,从立法、司法等角度进行分析,得出中国当前交通安全形势严峻的刑法原因包括:立法上未凸显以人为本理念、交通犯罪的法定刑偏低,司法上对交通犯罪的处理轻刑化等。

关键词交通安全刑法原因法定刑作者简介:钟国华,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88-03交通安全与公众的人身或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也关乎家庭的完整幸福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关乎国民经济的健康和长远发展。

作为公共安全的一种,广义上的交通安全包括道路交通、水路交通及航空交通的安全,未来也许还包括太空的交通安全。

众所周知,在当今世界,道路交通的交通事故发生率、事故伤亡人数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远远高于水路交通及航空交通。

“平时看起来惊天动地的灾害,如矿难、空难甚至洪水、地震,所造成的生命损失与道路交通事故比起来,显得轻得多。

”一般而言,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交通安全体系里,道路交通安全居于基础和核心的地位。

它的水平高低,直接决定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交通安全水平高低。

本文从现代交通安全的“以人为本和安全至上”等理念和要求出发,通过比较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差距,从刑事立法、司法等角度进行分析中国当前交通安全形势严峻的原因,以期为通过刑法改善中国交通形势提供参考。

一、现代交通安全的定义及要求关于现代交通安全的定义、特征及衡量标准,欧美发达国家的理论界及实务界已经取得较大的共识。

现代交通安全,是指以生命至上、以人为本、人员安全为基本原则和第一前提,最大限度实现人员、交通工具、交通设施及环境保护的交通安全的工作理念和综合评价体系。

“现代交通的要求是:安全、畅通、高速度、高效益、低公害”。

现代交通安全以最大限度减少、预防甚至消除交通事故的发生及交通事故人员伤亡为核心目标和基本评价标准,力求在最大限度地实践生命至上、以人为本的现代工商业文明社会人道主义理念的同时,积极践行以人为本、凸显公共利益的交通安全管理理念。

危险驾驶罪的适用现状及对策——以延边地区为例

危险驾驶罪的适用现状及对策——以延边地区为例

危险驾驶罪的适用现状及对策——以延边地区为例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交通中,有意或无意地以危险手段驾驶机动车辆,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行严重危害道路安全,给公众人员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危险和威胁。

但是,针对危险驾驶罪的适用现状仍存在一些问题,延边地区作为中国东北一带经济较为发达地区,也存在危险驾驶罪的案例,以下针对延边地区危险驾驶罪的适用现状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危险驾驶罪的现状在管理道路安全方面,延边地区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加强公安巡逻、扩大交通监控等措施。

同时,危险驾驶罪的适用也已经明确%,但现实情况下,危险驾驶罪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标准缺乏明确。

虽然刑法针对危险驾驶罪已经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危险驾驶的标准却没有具体明确,因此各地对危险驾驶的界定存在差异,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

2、很多危险驾驶行为难以证明。

道路安全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需要进行责任认定,但是很多危险驾驶行为难以证明,如驾车疲劳、毒驾等行为,因为没有明确的证据链,警方无法及时调查处理。

3、罚则不足惩戒。

司法实践中,即使能够定罪,危险驾驶罪的罚则也较为宽松,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也很难得到应有的惩罚,这为危险驾驶行为的继续犯罪创造了条件。

二、延边地区危险驾驶罪的案例分析1、案例一2018年7月15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的一辆出租车在高速公路上追尾货车,并引发火灾,导致出租车内3人死亡、1人受伤。

经过调查,出租车司机因疲劳驾驶导致失控,引起车祸,因此被判定为危险驾驶罪。

2、案例二2019年2月24日凌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图们市某农贸市场发生交通事故,其中一辆小轿车超速行驶,撞上固定在路边的废旧车,导致2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警方通过对肇事车辆的调查,发现该车驾驶员涉嫌危险驾驶罪,因此对驾驶员进行了处罚。

3、案例三2020年4月4日,延吉市一名女司机驾车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冲上人行道,最终撞击一名步行者致其当场死亡。

浅谈当前交通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预防对策

浅谈当前交通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预防对策

浅谈当前交通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预防对策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交通流量迅速增长,道路交通运输日益繁忙。

由于人、车、路、发管发展不协调,交通管理工作在存在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出来,交通事故发生频繁,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

据统计,2003年,XX省共发生交通事故12317起,死亡2247人,受伤11767人,直接经济损失53535019元。

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很复杂,综合起来,存在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机动车驾驶人素质不高。

驾驶人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和源头,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多少。

但是近年来随着驾驶人队伍的日益壮大,整个队伍良莠不齐,鱼龙混杂,驾驶人文化素质低下,思想素质不过硬,安全观念不强等问题日益突出。

同时,由于驾驶人培训比较落后的局面还没有根本好转,在培训、考核中,培训课程、方式、内容、程序、严格程度等都在不断完善和提高的过程中,因此,在现实中,驾驶人技术不高,处理问题能力不强,尤其是在紧急状态下,如何正确采取果断措施等都交通安全。

二、群众交通安全和交通法制意识淡薄。

由于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面相对较窄,群众的交通安全知识普及程度较低,相当一部分交通参与者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常识,不遵守交通法规,随意行车走路现象十分普遍。

近年来,虽然交通管理部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不断翻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形式,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

由于宣传少,群众缺乏对交通管理工作的认识,不能正确理解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甚至认为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是故意刁难,从而不支持、不配合交通管理工作。

另外,受传统观念影响,一些交通参与者没有认识到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不认为交通违法行为是违法行为,随意违法行车、走路,甚至逃避、抗拒执法现象时有发生。

三、道路交通设施不完善。

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带来了人流、物流、车流和驾驶人数量的高速增长,交通压力骤增,致使人、车、路发展不协调,从而影响到交通安全。

交通肇事罪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交通肇事罪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交通肇事罪的成因及对策研究在现代社会,交通肇事罪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和道路运输的繁忙,交通肇事案件屡见不鲜,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危害。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交通肇事罪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深入研究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交通肇事罪的成因(一)驾驶员因素1、违法驾驶行为许多驾驶员在道路上存在超速、超载、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

超速行驶会增加车辆的制动距离和操控难度,容易导致失控;超载会使车辆制动性能下降,影响稳定性;酒驾和疲劳驾驶则会导致驾驶员反应迟钝、判断力下降,大大增加了发生事故的风险。

2、驾驶技能不足部分驾驶员缺乏必要的驾驶技能和经验,在应对突发情况时无法做出正确的反应。

例如,在紧急制动、避让障碍物、应对恶劣天气等情况下,操作不当从而引发交通事故。

3、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一些驾驶员对交通安全法规和规则缺乏尊重和重视,存在侥幸心理。

他们认为偶尔的违法驾驶不会导致事故,忽视了自身行为对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威胁。

(二)道路和交通设施因素1、道路设计不合理部分道路存在弯道半径过小、坡度过陡、视线不良等问题,这些不合理的设计增加了驾驶员的操作难度,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2、交通设施不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不清晰或缺失,交通信号灯故障,道路照明不足等,都会影响驾驶员对路况的判断和交通的顺畅,从而增加事故的可能性。

(三)车辆因素1、车辆故障车辆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轮胎等关键部件出现故障,如果未能及时发现和维修,在行驶过程中容易引发事故。

2、车辆维护不当部分车主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不重视,长期不进行检查和保养,导致车辆性能下降,存在安全隐患。

(四)环境因素1、恶劣天气如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条件会降低道路的能见度,使路面湿滑,增加车辆的制动距离,从而增加事故的发生概率。

2、交通流量大在交通流量大的路段,车辆之间的间距较小,容易发生追尾、刮擦等事故。

二、预防交通肇事罪的对策(一)加强驾驶员教育和管理1、严格驾驶证考试制度提高驾驶证考试的标准和难度,确保新驾驶员具备扎实的驾驶技能和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

浅谈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及争议点分析

浅谈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及争议点分析

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及争议点分析近年来,酒驾、醉驾事件频发,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在此背景下,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项调控酒驾、醉驾的措施,醉驾入刑就是其中之一。

然而,醉驾入刑的适用现状以及相关法律条款存在争议,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1.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1年5月1日起,为妨碍公共安全罪加入了“醉酒后驾驶”作为刑事责任的认定之一。

文中规定:醉酒驾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拘役、罚金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司法实践在实践中,对醉驾入刑的适用存在一定的区别和灵活性。

一方面,司法机关根据案件获得的证据和事实来区分醉驾的情节轻重,决定是否适用入刑制度。

一般来说,司法机关会在审理案件时综合考虑以下情况:醉驾程度、交通状况、行车路线、是否造成人员伤亡等多种因素。

另一方面,不同地区采取的惩罚措施也有所不同。

有些地方对醉驾的处罚措施较为严厉,而有些地方则根据轻重情节适用轻重不同的处罚方式。

二、争议点分析1. 醉驾的刑罚是否过轻有人认为,由于醉驾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如果仅仅处罚罚金或吊销驾照等行政处罚,无法真正起到惩戒效果,从而导致醉驾事件的高发。

因此,应该对醉驾加大惩处力度,适用刑罚处罚醉驾者,以达到更好的预防和治理效果。

但是也有人认为,对于一些轻微的醉驾事件,严厉的刑罚可能会使犯罪分子丧失就业机会、家庭、社会等多个方面的资源,从而促使其再次犯罪,而接受行政处罚相对来说更容易接受,并且生产的社会影响相对较小。

2. 醉驾的认定标准是否过于严格司法机关在认定醉驾时,需要证明驾驶人的血液酒精浓度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

然而,由于不同人的酒量不同,同样喝了一瓶酒,不同人体内酒精含量可能会存在差异,因此在实际认定中需要更具体的情况来审查和认定。

同时,部分人士认为,司法机关对醉驾的认定标准过于严格,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醉驾行为,应该采取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刑罚措施进行处罚,而不必判刑。

交通肇事罪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交通肇事罪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摘要当今社会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公路建设得到发展,从而产生车辆多、道路状况复杂等的矛盾格外突出,交通道路状态混乱不堪,交通肇事案件多发成为了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

我们应当如何正确理解、适用、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目前刑法原理、学说领域和司法实务上的重要课题之一。

因此,本文拟通过正确认识交通肇事罪及其量刑处罚,了解该罪名的成立要件等,并根据实践中此类社会现象展开对策研究,详细分析交通肇事罪存在的现状问题,具有保护目的,为树立交通运输安全意识,维护道路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从我国刑法中的第133条规定出发来分析交通肇事罪的概念、特点、成因,从而提出对改善现状的对策及建议,将有利于维护我们的社会治安稳定,切实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关键词:交通肇事生命财产安全成因对策ABSTRACTWith the improvement of people’s living standard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highway constructions, there brings unusual outstanding contradictions in the modern society, like the contradictions between the growing number of cars and the complicated highway conditions and so on. The traffic phenomenon becomes a mess. Besides, there are increasing-number cases about the crime of causing traffic casualties undoubtedly become a serious and significant problem, which cause negative impacts on social stability and even threat to the property and personal safety. How to understand, apply, and perfect the statute about the crime of causing traffic casualties from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a recent significant task for the criminal theories and judiciary practice.Therefore, we get to know the crime of causing traffic casualties and its sentence and criminal penalty correctly, and understand its elements of foundation, etc. Also, conducting a study of measures to analyze the recent problems about the existence of the crime of causing traffic casualties, which is based on such social phenomena in reality. This is for the purpose of protection, i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establishing the awareness of transportation safety and maintaining the traffic order.This paper is about analyzing the concept, characteristics and causes of the crime of causing traffic casualties which is centered on article 133rd of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o that to table measures and proposals to improve the recent situation. This will be helpful to maintain the social stability and actually protect the property and personal safety..Key words: The crime of causing traffic casualties The property and personal safety Causes Measures目录一、引言 (1)二、交通肇事罪概述 (1)(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1)(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2)(三)交通肇事罪的特点 (3)三、交通肇事罪的成因分析 (4)(一)犯罪主体法律意识淡薄 (4)(二)客观路况复杂 (5)(三)管理部门效率低、监管不到位 (5)(四)驾校培训不够规范、教学质量低 (6)四、交通肇事罪的对策及建议 (6)(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6)(二)加强道路建设、优化客观路况 (7)(三)管理部门严格执法、严惩违法行为 (8)(四)规范驾校培训行为、加强监督管理 (8)五、总结 (9)参考文献 (9)致谢 (10)交通肇事罪的成因及对策研究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我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改善,城市化加速,大量私家车进入家庭,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也在不断地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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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技术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试论中国交通安全形势的刑法原因分析(新版)Technical safety means that the pursuit of technology should also include ensuring that peoplemake mistakes试论中国交通安全形势的刑法原因分析(新版)交通安全与公众的人身或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也关乎家庭的完整幸福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关乎国民经济的健康和长远发展。

作为公共安全的一种,广义上的交通安全包括道路交通、水路交通及航空交通的安全,未来也许还包括太空的交通安全。

众所周知,在当今世界,道路交通的交通事故发生率、事故伤亡人数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远远高于水路交通及航空交通。

“平时看起来惊天动地的灾害,如矿难、空难甚至洪水、地震,所造成的生命损失与道路交通事故比起来,显得轻得多。

”一般而言,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交通安全体系里,道路交通安全居于基础和核心的地位。

它的水平高低,直接决定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交通安全水平高低。

本文从现代交通安全的“以人为本和安全至上”等理念和要求出发,通过比较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差距,从刑事立法、司法等角度进行分析中国当前交通安全形势严峻的原因,以期为通过刑法改善中国交通形势提供参考。

一、现代交通安全的定义及要求关于现代交通安全的定义、特征及衡量标准,欧美发达国家的理论界及实务界已经取得较大的共识。

现代交通安全,是指以生命至上、以人为本、人员安全为基本原则和第一前提,最大限度实现人员、交通工具、交通设施及环境保护的交通安全的工作理念和综合评价体系。

“现代交通的要求是:安全、畅通、高速度、高效益、低公害”。

现代交通安全以最大限度减少、预防甚至消除交通事故的发生及交通事故人员伤亡为核心目标和基本评价标准,力求在最大限度地实践生命至上、以人为本的现代工商业文明社会人道主义理念的同时,积极践行以人为本、凸显公共利益的交通安全管理理念。

在维护交通系统的公共安全的同时,能够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并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现代交通安全的特征包括: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到交通运行与管理的每一个环节,质量可靠、保护严密的交通工具,方便快捷、设计周密的交通设施,交通事故风险预防前置化,文明礼让、井然有序的交通秩序,高效优质的交通事故处置救援体系等等。

要建设现代交通安全体系,需要“统筹协调城市与乡镇交通、交通与资源环境的关系,强化理念、科技、体制和政策创新,实现交通的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以人为本式的发展。

”二、中国交通安全水平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中国当前的交通安全总体水平,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差距是显而易见的。

以占交通安全事故核心和主要部分的道路交通事故为例,中国官方通讯社新华社透露,目前中国道路安全形势异常严峻,死亡人数呈加速增长趋势。

2001年以来,连续三年交通事故中的年死亡人数超过10万人,平均每天死亡300人。

来自中国国家安监总局的数据显示,“十一五”(2006-2010年)以来,中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达年均7.6万人,占所有安全生产事故死亡总人数的80%以上。

中国交通部数据显示:中国汽车保有量只占世界的2%,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人数却占全世界的15%左右,中国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及死亡率多年来均高居世界榜首。

而从七十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道路交通事故就处于逐渐下降趋势并保持在较低的水准线下,其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仅占全球总数的1/4,车辆数却占全世界的2/3左右。

欧美及亚洲发达国家的汽车保有量及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总量不在少数,受伤人数也较多,但死亡率却稳定控制在较低水平。

以2011年为例,美国全国保有汽车2.85亿辆,车祸死亡人数只有4.2万人,与历年平均数基本持平。

保有汽车7000多万辆的日本,同年因车祸死亡的人数更低至4611人。

而保有汽车1.04亿辆的中国,在严禁酒后驾车的2011年,仍然有6.4万人死于交通事故。

中国交通事故死伤人数连续十年高居世界第一,已成“中国第一害”。

而中国低下的交通安全水平在最近几年的极端表现,就是几宗全国瞩目的恶性交通事故,比较典型的有2009年江苏南京“6.30”张宝明醉酒驾驶致5死(包括一名孕妇)4伤案,2008年四川成都“12.14”孙伟铭无证酒驾撞死4人伤1人等案例,均震惊全国。

三、中国交通安全形势严峻的刑法原因分析中国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危害严重,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公众文明素养不高,缺乏良好的驾驶习惯或出行习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交通设施不完善,交通设施、工具疏于维护,安全技术和救援手段贫乏,交通行政管理多部门扯皮水平低下等等。

我国刑法没有在立法及司法上体现现代交通安全的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前置等理念,也是不容忽视的关键原因。

在我国制定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我国刑法将交通安全视为公共安全的一种,在危害公共安全一类犯罪中规定了十条危害交通安全的犯罪,包括交通肇事罪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等十条罪名,涉及水、陆、空交通安全。

而在司法实践中,最典型的妨害交通安全犯罪,当属常见的交通肇事罪。

其他类型的交通犯罪罪名实践中适用较少。

面对交通安全形势的日益严峻,尤其是酒后驾驶引发越来越多的恶性、重大交通事故。

2011年,我国颁布实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酒后驾驶行为受到有效遏制。

但纵使如此,我国的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究其原因,与作为保障法的刑法未能充分发挥其规范主体行为的最后防线作用有关。

这一点表现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交通肇事案的激烈争论。

学者专家不停地对交通犯罪的刑法法条和司法解释进行研究,也充分表明刑法在规制交通犯罪上的困局。

在笔者看来,在遏制交通犯罪问题上,我国《刑法》法条和刑法实践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在立法理念上,未能凸显以人为本、风险预防的人本主义思想预先以法律防范一些比较重要的社会秩序的失序,日益变成现代化条件下风险社会的潮流,这一点在刑法上的反映,就是刑法不断增加关于危险犯的规定。

作为公共秩序的一种,交通安全同时是国家的制度性建构之一,关乎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交通自由。

交通安全本身就应该被视为个人法益得以具体实现的条件与保证。

立法者应当从制度性利益的保护需要出发,对那些破坏制度性利益的行为作扩张性的风险预防,直接拟制特定行为具有破坏制度的危险潜在性,通过刑法规范集中加以预先保护。

在大陆刑法中,无论是古典型的核心刑法典,还是现代型的经济刑法、环境刑法等特别刑法,充斥着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

对系统复杂、关联广泛、充满风险的交通系统而言,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的交通事故,往往带来不特定人员伤亡或不特定财产损失,且这种后果不可逆转。

故笔者认为,应该对破坏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扩张性、前置化的风险预防,切实做到安全第一,以人为本。

遗憾的是,我国刑法并未能做到这一点。

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我国刑法关于交通犯罪的规定,“注重结果犯忽视危险犯的规定,未将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

”如前所述,我国《刑法》与交通安全相关的罪名共10个,但唯有交通肇事罪与我国要解决的主要交通安全问题紧密相关。

该罪属相当典型的结果犯。

我国刑法并非未规定危险犯,但仅破坏交通设施罪及破坏交通工具罪两个,面对形式多样的妨害交通安全危险行为,可谓严重滞后。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及追逐竞驶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提前预防公众遭受醉驾者或飙车者侵害的风险,在实践以人为本的理念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首要原因。

在我国,每年由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多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安全的第一大“杀手”。

但这一步迈得太小。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犯危险驾驶罪,应受拘役。

窃以为这个处罚较轻。

《德国刑法典》第316条规定,因醉酒而无法确保行驶安全仍驾车者处一年以下监禁;过失者亦要处罚。

我国司法实践对那些未造成人员或财产损害的醉驾者,往往判处缓刑,对醉驾者的惩罚和威慑未尽显立法本意,导致刑法以危险驾驶罪降低交通事故风险的能力也减弱。

另外,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仅将醉酒驾驶及飙车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笔者认为这是人为缩窄了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

有的人把危险驾驶表述为:“是指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制造为社会所不容许的交通危险的行为,主要包括无证驾驶、超速驾驶(包括飙车)、酒后驾驶(包括醉酒驾驶)、疲劳驾驶、吸食毒品或服用镇静类药物后驾驶、超载驾驶、明知是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而驾驶等行为”。

有的人则把危险驾驶定义为:“是指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险性驾驶行为,包括酒后驾驶、醉酒驾驶、道路飙车、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等行为”。

关于危险驾驶的定义无论哪一个有道理,都不应该只包括飙车及醉酒驾驶。

这一点,欧美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法规是最好的证据。

英国《1991年道路交通法》规定,以远未达到令人满意的、谨慎的司机所被期待的程度进行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按照台湾地区刑法第185条之规定,因服食毒品、酒类或麻醉药品等物品,无法安全驾驶却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中国刑法没有为了人的安全而将应视为危险驾驶行为的抢夺行驶中的巴士方向盘或吸毒后驾驶等行为视为危险驾驶,正是在贯彻交通秩序以人为本理念上仍有较大不足的体现。

以上危险驾驶行为若被我国刑法犯罪化,当能彰显人本主义,指引大众之交通意识及行为趋向安全,有效遏制危险驾驶行为,以刑法一般预防机能之强化,提升交通安全水准。

(二)在具体立法上,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交通犯罪的法定刑偏低驾驶员及交通系统操作员等交通从业人员均经过业务培训和考核及格方能上岗,人们信任并期望他们有能力履行确保交通安全的义务,法律期待他们比非交通从业人员更能维护交通安全,都属合情合理。

若交通事故是由交通从业人员之业务过失引发,对其业务过失的处罚重于普通过失是正义的。

我国《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及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等一共5个危害交通安全的过失犯罪。

当中3个属业务过失,两个属普通过失。

但其法定刑大致一样,未体现业务过失与普通过失轻重不同之责任,亦未反映出其与别的普通过失犯罪之责任区别。

以最常见的交通肇事罪来看,交通从业人员从事之业务危险性较大,其专业技术及业务素养理当比普通人高。

法律及公众均有正当理由要求其在交通运输活动中保持高于普通人的谨慎,负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和更强的注意能力,以防范危害社会安全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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