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评标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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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会纪律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各位评委:
上(下)午好!我是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的招投标监管人员XXX,负责本次开标会的监管工作,现在宣读开标纪律。
一、场内严禁吸烟;
二、凡与本次开标会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会场;
三、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关闭所携通讯设备,暂停与外界联系。
四、参加开标会人员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在会场内随意走动,开标期间不得大声喧哗。
五、投标单位代表应该在开标会记录上签字确认。
六、请投标单位在会后填写公正度评价表,并将公正度评价表寄往上海市监察委驻市建设交通委监察室驻中心监察办,或投入公正度评价表信箱内。
下面请招标人XXX主持开标会。
投标人须知
(在开标大会上宣布)
一、招标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进行。
招标活
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
三、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四、投标人应遵守会议纪律,保持会场安静。
参会人员如要提问,须事前书面提交主持人,由主持人在会上宣读。
干扰会议者,将会导致取消参会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投标资格。
投标人的询问工作应在公开场合进行。
五、投标后至招标人公布中标结果之前,有关投标文件的检查、澄清、评比、定标等信息属于保密范围,投标人不得非法打听。
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或采取非法手段干扰评标,违者将会导致取消投标资格和中标资格。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现场对投标人保密。
七、整个开标、评标过程在市、区(县)有关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本次招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本次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八、参与招标活动的投标人,有权就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投诉和举报应采取书面材料的形式。
开标会纪律一般包括:
1、场内严禁吸烟;
2、凡与开标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开标会场;
3、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开标期间不得高声喧哗;
4、投标人代表有疑问应举手发言,参加会议人员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在场内随意走动。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场宣布为废标:
1、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附件2
评委守则
(在评标工作开始时宣布)
一、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公正廉洁、不循私情,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项目代理业主招标除外);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工作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标过程、结果等信息泄露给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交监督人员、公证人员或招标代理公司集中保管,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提供的工作电话对外联系。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委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评分标准规定评分。
对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可研究作出书面决定,报监督小组备案。
个别评委评分与大多数评委评分差异过大,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监督小组有权请该评委进行复核或作出解释;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多数评委认为该评委的评分与大多数评委的评分差异过大影响了评标公正性的,可报请监督小组同意后以评标委员会其余评委的平均分数取代该评委的评分。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评标纪律,徇私舞弊,操纵评标结果的,视其情节轻重,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权就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附件3
监督人员守则
(在开标前宣布)
一、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dali an 市对招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
二、监督工作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禁止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禁止监督人员带有个人私利参与监督。
三、进入评标现场的监督人员应当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交指定的人员集中保管,对外联系使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电话。
四、监督人员在监督活动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使监督职责。
监督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宣传和讲解国家的法律、法规;监督招投标活动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贯彻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公布的评分办法评分等,并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人员在评标活动中没有评比权和表决权,不能对具体的投标文件发表自己的看法,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和发表有趋向性的言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和影响评标的结果。
六、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必须指出的问题或必须纠正的错误,原则上监督人员须经集体讨论商议后,由指定人员向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责任人员指出。
七、监督人员应及时处理收到的举报,可采取查阅评标资料、与相关人员、举报人谈话等手段进行调查。
涉及纪检监察对象的,可将举报材料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八、监督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放弃监督职责,泄露应当属于保密内容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或评标过程等信息,向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通风报信,收受投标人、中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越权监督等行为,有关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笫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