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旅客安全
旅客安全一、《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处理旅客人身伤害或携带品损失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就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列车、车站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站车工作人员应当到场查看旅客伤害情况,报告列车长、站长组织救护,稳定人员情绪,维护现场秩序。
第五条因旅客伤害需交车站处理时,应移交前方县、市所在地车站或者当地具备公共医疗条件的停车站;需要提前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时,由客运调度通知车站做好救护准备工作。
旅客不同意在前款规定的停车站下车处理时,应当由旅客出具拒绝下车治疗的书面声明,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收集两份及以上证人证言。
第六条列车因旅客伤害严重需紧急停车处理或发生3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的,应立即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
接到报告后,客运调度应当立即根据列车长提出的要求,通知有关车站及值班主任(列车调度员),需要停车处理的停车处理,并报告本铁路局客运处。
第七条列车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当立即停车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处理,并通知就近车站或将受伤旅客移交就近车站。
需要防护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不具备停车条件或者迟延发现的,列车长应当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客运调度员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值班主任,值班主任通知相关列车调度员和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由列车调度员和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分别通知邻近车站及车站铁路公安派出所派人寻找。
列车运行至前方停车站时,列车长应拍发电报,向发生地和列车担当铁路局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发生旅客人身伤害后,列车长、站长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查验,全面搜集、梳理相关证据资料,检查旅客所持车票的票种、票号、发到站、车次、有效期及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等,描绘现场旅客定位图,收集不少于两份同行人或见证人的证言及查验记录、现场照片、录像等其他相关证据,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发生的过程和原因,初步明确性质,并妥善保管。
旅客或第三人能够说明事件发生经过或责任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材料,并签字确认。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事故处理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事故处理一、行李、包裹运输事故的种类和等级(一)行李包裹事故的种类1 .火灾。
2 .被盗(有被盗痕迹的) o3 .丢失 (全部未到或者部份短少,无被盗痕迹的) 。
4 .损坏(破损、湿损、变形等)。
5 .误交付。
6 .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或者顶件运输时。
7 .其他(污染、腐坏等) o(二)行李、包裹事故等级行李、包裹事故按其性质和损失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普通事故三个等级以及事故苗子。
1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 ) 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达 3 人的;(2)物品损失(包括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价值超过 3 万元(不含3 万元)的;(3)尖端保密物品、放射性物品灭失。
2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大事故(1)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重伤的;(2)物品损失价值 1 万元以上(不含 1 万元)至 3 万元的。
3 .普通事故(1)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的;(2)物品损失价值 200 元以上(不含 200 元)至 1 万元的。
4 .事故苗子在运输行李、包裹过程中 (自承运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造成轻微损失及普通办理差错为事故苗子。
事故苗子包括:(1)损失轻微,其价值不超过 200 元(含 200 元)的; (2)被盗在30 日内破案并追回原物,损失轻微的;(3)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及时发现纠正,未造成损失的;(4)误交付及时发现并取回,未造成损失的;(5)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6)违反营业办理限制。
二、行李、包裹事故责任划分(一)不属于承运人责任的范围1 .不可抗力;2 .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3 .包装方法或者容器不良,从外部观察不能发现或者无规定的安全标志时;4 .托运人自己押运、带运的包裹 (因铁路责任除外);5 .托运人、收货人违反铁路规章或者其他自身的过错。
6 二)承运人内部站、车责任的划分1 .直接发生事故的车站和列车,应主动承担责任。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4.22•【文号】铁运[1995]52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废止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运(1995)52号1995年4月22日)一、总则第1条为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
促进铁路运输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用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在对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处理。
无票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人身伤害,其抢救处理程序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3条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或受理站代表铁路运输企业本着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主动处理事故。
二、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种类与等级第4条旅客人身伤害程度分为三种1.死亡2.重伤:肢体残废、容貌毁损、视觉、听觉丧失及其他器官损失及功能丧失(参照司法部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见附件)。
3.轻伤:伤害程度不及重伤者。
受伤旅客治疗费用在200元及其以下者,不列事故。
第5条旅客伤害事故分为三等1.重大事故:同一事故造成3人死亡或5人重伤或二者合计伤亡6人及其以上事故;2.大事故:同一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2人重伤及其以上但不及重大事故者;3.一般事故:同一事故造成旅客伤害程度不及大事故者。
三、现场对伤亡旅客的处理第6条在站内或旅客列车上发生旅客伤亡时(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停车处理),车站客运主任(中间站长)或值班员、列车长应立即会同公安人员检查旅客伤害程度,及时采取抢救措施,检查旅客所持车票的票种、票号、发到站、车次、有效期及是否加剪和随身携带品,详细做成记录;收集不少于2份的受害人、同行人、见证人的证实材料。
旅客列车或车站发生3人以上食物中毒时,列车长、客运主任应及时通知前方停车站或所在站卫生防疫部门,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高速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
高速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近年来,随着高铁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乘坐高速铁路出行。
然而,尽管高铁带来了便利和舒适,但在客运高铁旅行中,旅客人身伤害和携带品损失的问题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对高速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的处理进行探讨。
一、高速铁路旅客人身伤害的处理在高速铁路旅行中,旅客人身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包括意外摔倒、列车追尾等不可预见的事件。
对于旅客人身伤害的处理,铁路公司及相关部门应负主要责任。
首先,铁路公司应提供安全可靠的乘车环境。
这包括定期对列车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车辆设备的正常运行;加强列车站台的维护和清洁工作,确保站台平整且排水良好;对高速铁路线路进行定期巡查和维护,修复潜在的安全隐患。
只有在严格执行安全维护措施的情况下,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旅客人身伤害的发生。
其次,铁路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
对于旅客人身伤害的处理,及时而有效的应急响应措施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铁路公司应配备专业的急救人员和医疗设备,并在列车上设置应急医疗包,以便及时对伤患旅客进行紧急救治。
针对严重伤势的情况,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医院,以便及时转运伤者。
同时,铁路公司还应建立健全的保险制度。
通过购买保险,旅客在发生人身伤害时可以得到必要的赔偿,减轻伤者的经济负担。
铁路公司应当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和标准,并向旅客清楚地介绍保险条款,提高旅客对保险的认知度。
二、高速铁路旅客携带品损失的处理除了人身伤害,旅客在高速铁路旅行中携带品损失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针对这一问题,铁路公司及相关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旅客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首先,铁路公司应加强行李安全管理。
列车工作人员应对旅客的行李进行查验,确保行李的安全。
特别是对于有特殊财物的旅客,可以提供专门的存放区域,增加保障措施,减少携带品的损失。
其次,铁路公司应建立行李赔偿机制。
对于旅客因携带品损失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铁路公司应及时进行赔偿。
对于行李损坏情况,铁路公司应出具书面证明,旅客可以凭此证明向公司索赔。
旅客在火车站摔伤维权责任如何划分
旅客在火车站摔伤维权责任如何划分
在火车站不堪摔伤,如果火车站不赔偿,唯一解决方法就是维权。
那么旅客在火车站维权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铁道部2003年发布的《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责任分为旅客自身责任、第三人责任、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及其他责任。
其中由于铁路运输企业人员的职务行为和设备原因给旅客造成的伤害,属于铁路运输企业责任。
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分为客运部门责任和行车等其他部门责任。
客运部门责任分为车站责任和列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车站责任:
(一) 旅客持票进站或下车后在检票口以内因组织不当造成伤
害的;
(二) 缺乏引导标志或有关引导标志不准确而误导旅客发生伤
害的;
(三) 车站设备、设施不良造成旅客伤害的;
(四) 车站销售的食物造成旅客食物中毒的;
(五) 因误售、误剪不停车站车票造成旅客跳车的;
(六) 在规定停止检票后继续检票放行或检票放行时间不足,致使旅客抢上列车造成伤害的;
(七) 因违章操作、管理不善造成火灾、爆炸,发生旅客伤害的;
(八) 事故处理工作组有理由认为属于车站责任的。
接下来看下如何安全出入火车站?在出站后或者进站之前的车
站广场上,你走路的时候一定要小心!不要接触到任何人,尤其是那些没有带任何东西,双手空空的家伙。
最重要的是你还要小心不要让那些人碰到你,只要你和他发生接触,就是稍微碰到一点。
就会有人对你说,你碰到人家了,你怎么不道歉?只要你停下来,马上就会有被人围住,然后开始敲诈!
以上是旅客在火车站摔伤维权责任如何划分介绍。
我们在平时最好多学习一些车站安全知识,这样更有利于我们出行安全。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年%月&&日铁道部发布’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铁路运输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用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在对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处理)无票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人身伤害*其抢救处理程序比照本办法办理)第三条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或受理站代表铁路运输企业本着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主动处理事故)二(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种类与等级第四条旅客人身伤害程度分为三种"+死亡)&+重伤,肢体残废(容貌毁损(视觉(听觉丧失及其他器官"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损失及功能丧失!参照司法部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轻伤(伤害程度不及重伤者%受伤旅客治疗费用在)**元及其以下者+不列事故%第五条旅客伤害事故分为三等,’重大事故(同一事故造成&人死亡或-人重伤或二者合计伤亡.人及其以上事故/)’大事故(同一事故造成,人死亡或)人重伤及其以上但不及重大事故者/&’一般事故(同一事故造成旅客伤害程度不及大事故者%三0现场对伤亡旅客的处理第六条在站内或旅客列车上发生旅客伤亡时!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停车处理$+车站客运主任!中间站长$或值班员0列车长应立即会同公安人员检查旅客伤害程度+及时采取抢救措施+检查旅客所持车票的票种0票号0发到站0车次0有效期及是否加剪和随身携带品+详细做成记录/收集不少于)份的受害人0同行人0见证人的证实材料%旅客列车或车站发生&人以上食物中毒时+列车长0客运主任应及时通知前方停车站或所在站卫生防疫部门+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发生伤亡旅客人数较多时+应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与救援0调查无关的人员进入%第七条列车向车站移交伤亡旅客时+编制1旅客伤亡事故记录2!移交无票人员时为客运记录$一式四份!,份存查0,份办理站!车交接"另#份由所属段签注意见后"于$日内报主管分局及有关分局各%份&连同旅客随身携带品清单及证实材料一起"交三等及以上车站’在区间停车处理时为就近车站&处理"受理站不得拒绝(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写记录时"必须在$日以内向接受处理站补交上述材料(第八条车站对本站发生!发现或列车移交的受伤旅客应及时送附近医院抢救(送医院时凭加盖有车站或客运室公章的客运记录’送地方医院时为介绍信&(须先缴纳押金时"可用站进款垫付(动用站进款时"由动用人填写或补填垫款通知书"$日内由核算站!段财务挂支归还(第九条受伤旅客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由旅客本人负担"如旅客本人确有困难"经站长’车务段长&批准"可由处理站暂先垫付(第十条旅客受伤抢救无效死亡或在站内!区间发现的旅客尸体"车站应将尸体存放医院或派人看守"但最长不超过)天(对死者的车票!遗物等应妥善保管并通知家属来站处理(如死者身份!地址不清或家属不来时"可根据公安部门的意见处理死者尸体"其费用在事故处理费用中列支(四!事故通报第十一条站!车发生旅客伤害事故时"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分局主管部门拍发事故速报’条件允许时"应先电话汇报事故概况&(发生重大!大事故时"应报铁路局和铁道部客运主管部门($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事故速报内容!"#事故种类$%#发生日期&时间&车次$’#发生地点&车站&区间&里程$(#伤亡旅客姓名&性别&国籍&民族&年龄&职业&单位&住址$)#车票种类&发到站&票号&身份证号码$*#事故及伤亡简况+第十二条在站内或区间发现旅客坠车时,应迅速通报有关列车+有关列车接到通报时,应立即调查情况,收集旁证材料和旅客携带品并在’天内向处理站移交+第十三条发生事故造成旅客伤亡人数较多时,应通报地方政府和医院,请示协助抢救+五&事故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第十四条发生旅客伤害事故,应成立事故处理委员会,事故处理委员会由事故处理站-车务段.&事故有关段&车站公安派出所和旅客或家属&代理人-不超%人.组成,处理站-车务段.的站长-段长.为主任委员+必要时,分局长为主任委员+第十五条事故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如下工作!"#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建立案卷+事故案卷中应有!旅客伤亡事故记录或客运记录&旁证材料&受伤旅客提供材料&车票&医院证明&现场照片或图示&寻人启事&公安部门处理尸体意见等$!"查实受害人身份#通知受害人家属$%"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原因#确定责任单位$&"处理死亡旅客尸体$’"办理赔付$("其他与事故有关的事宜)第十六条事故分析会应在不晚于事故发生后*+日内召开#大事故分局,含总公司#下同-派员参加#重大事故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派员参加#必要时铁道部派员参加)六.事故处理费用第十七条因铁路运输企业责任造成旅客受伤需治疗时#其医疗费按实际需要#但一般最高不超过赔偿金标准#因意外伤害需治疗时#医疗津贴在保险条例约定的数额以内#凭治疗医院单据#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旅客自身责任或第三人责任造成的伤害#其医疗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责任人不明确或无力承担责任时#其医疗费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第十八条因铁路运输企业责任或意外伤害给旅客造成伤害#铁路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旅客受伤治疗后#身体部分机能丧失#应按照功能丧失程度给予部分赔偿金.保险金#最高不超过有关规定的赔偿限额)旅客死亡按照最高限额赔付)第十九条因处理事故需要发生的部分费用,如看尸.验尸.现场照相.寻人启事等与事故处理直接有关的支出-一并在事故处理报告中列项)’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处理事故产生的赔偿金!医疗津贴"有责任单位的"由事故处理委员会将转帐单据转责任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其他部门责任时"转责任单位所属分局$%意外伤害和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不转帐%以上费用均在营运成本中旅客伤亡支出科目列支%第二十一条事故责任涉及&个以上单位时"其事故费用由责任单位共同分担"分担比例由事故处理委员会确定%第二十二条事故责任单位接到转帐单据后"应于’(日内将费用转拨事故处理站"超过’(日时"每超过’日按应付费用的()*+支付滞纳金%无理拒付"又在规定时间内不请求裁决时"上级财务部门可以强行划拨%七!事故赔偿程序第二十三条对受害旅客的赔偿一般应于治疗结束或死者尸体处理完毕后进行%由受害旅客或继承人!代理人提出,旅客伤害事故赔偿要求书-"并出具治疗医院的证明"作为事故处理站办理赔偿"确定给付赔偿金数额的依据%第二十四条事故处理站接到赔偿要求书后"应尽快召集事故处理委员会成员开会"协商处理方案"拿出处理意见"经分局同意后编制,旅客伤害事故最终处理协议书-一式五份%参加会议各方对协议书所载内容无异议后签字生效%第二十五条事故处理站将,旅客伤害事故赔偿要求书-!,旅客伤亡事故最终处理协议书-和医院结帐清单"处理事故有关费用单据"一并报分局客运主管部门%分局客运主管部门对呈报的上述材料审查后签署意见!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转财务部门$份!返回处理站%份!作为赔偿依据&第二十六条事故处理站接到分局批复后!开具’旅客伤害赔付通知书(于$)日以内将赔偿金支付给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第二十七条事故案卷一案一卷!案卷保存期为+年&八*责任划分第二十八条旅客伤害分为旅客自身责任*第三人责任*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及其他&旅客因不从规定的通道进出站!跨越线路!钻爬车辆!私自开启车门!不听从铁路工作人员劝阻等违法违章行为或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属于旅客责任&由于铁路运输企业人员和设备的原因!给旅客造成的伤害!属于铁路运输企业责任&由于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合同双方以外的人的原因给旅客造成的伤害!属第三人责任&非上述三种原因造成的伤害!属于其他&第二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责任伤害分为客运责任和其他单位责任&客运责任分为车站责任*列车责任&车站责任,$-旅客持票进站后在剪票口*天桥*地道*站台因组织不当!拥挤造成伤害时./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缺乏引导标志和有关标志不准确而误导旅客#发生伤害时$%"车站设备不良#不及时修理或不及时报修造成旅客伤害时$&"车站供应的食物不洁造成旅客食物中毒时$’"因误售(误剪不停车站车票造成旅客跳车时$)"在规定停止剪票后#继续剪票放行#致使旅客扒车抢上造成伤害时*列车责任+,"由于车门未锁造成旅客跳车(坠车或站内背门下车造成旅客伤亡时$!"由于组织不利造成下车旅客挤伤(摔伤时$%"车站误售车票#列车未能妥善处理造成旅客跳车伤害时$&"因列车报错站名致使旅客下错车造成伤害时$’"因客运人员的过失造成旅客挤伤(烫伤时$)"因餐车(售货供应食物不洁造成旅客食物中毒时$-"其他事故处理委员会认为有理由列站(车责任事故时*事故处理委员会认为有!个以上单位都负有责任时#可列!个以上的责任单位*其他单位责任+铁路运输企业的其他部门责任造成旅客伤害时*第三十条对事故责任划分有争议时#有关站(段应将调查报告(旁证材料(处理意见等有关材料于事故处理完毕’日内报分局客运主管部门裁决#跨分局时#报路局客运主管部门裁决!跨路局时!报铁道部客运主管部门裁决"第三十一条发现对事故定性不准确时!上级客运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第三十二条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处理委员会应开具#事故定责通知书$寄送事故责任单位并抄知其上级客运主管部门"九%事故报告与统计第三十三条事故处理站&车务段’在事故处理完毕后(日内填写#旅客伤亡事故报告表$!报分局客运主管部门"重大%大事故由分局签署意见后报铁路局客运主管部门"大事故以上均应向铁道部客运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四条各铁路局于每月)*日以前将上月本局处理的旅客伤亡事故情况填写+旅客伤亡事故处理统计表,报铁道部"不得迟延!不得隐瞒"发现有隐瞒事故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影响其单位安全成绩"十%旅客携带品损失处理第三十五条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随身携带品损失时!损失程度在赔偿限额以内的!按实际损失赔偿!损失超过赔偿限额的!按限额赔偿"第三十六条办理旅客携带品赔偿时!由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可确认的依据"办理程序与铁-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路运输企业责任人身伤害处理程序同时进行!使用最终处理协议书结案"十一#附则第三十七条各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应报铁道部备案"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办法1.现场处置与报告现场处置与报告的规定如下:(1)列车、车站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站车工作人员应当到场查看旅客伤害情况并报告列车长、站长,由他们组织救护,稳定人员情绪,维护现场秩序。
(2)因旅客伤害需交车站处理时,应移交前方县、市所在地车站或者当地具有公共医疗条件的停车站;需要提前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时,由客调通知车站做好救护准备工作。
(3)旅客不同意在前款规定的停车站下车处理时,应当由旅客出具拒绝下车治疗的书面声明,收集两份及以上证人证言。
(4)列车因旅客伤害严重需紧急停车处理或发生3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的,应立即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客调。
接到报告后,客运客调应立即根据列车长提出的要求,通知有关车站及值班主任(列车调度员),需要停车处理的停车处理,并报告本铁路局客运处。
(5)列车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当立即停车按照(1)处理,并通知就近车站(6)不具备停车条件或者迟延发现时,列车长应当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客运调度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值班主任,值班主任通知相关列车调度员和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由列车调度员向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分别通知邻近车站及车站铁路公安派出所派人寻找。
列车运行至前方停车站时,列车应拍发电报,向发生地和列车担当铁路局主管部门报告。
或将受伤旅客移交就近车站。
需要防护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7)车站对本站发生的及列车移交的受伤旅客,应当及时联系当地医疗急救机构或送就近医院抢救。
(8)发生医疗费用时,应当根据对责任的初步判断,属于旅客自身责任或第三人责任的,由旅客或第三人支付医疗费用。
(9)暂不能区分责任或者责任人不明、无力承担的,经处理站站长或车务段段长批准,可用站进款垫付。
动用站进款时,填写或补填“运输进款动支凭证”,10日内由核算站或车务段财务拨款归还。
(10)受伤旅客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或对站内、区间发现的旅客尸体,经医疗部门或公安机关确认死亡,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结束后,车站应当转送殡仪馆存放,并尽快通知其家属。
铁路运输旅客、行李、包裹事故的处理办法
铁路运输旅客、行李、包裹事故的处理办法一、旅客发生急病和意外伤害的处理遇有旅客发生急病和意外伤害时,车站、列车工作人员要千方百计组织抢救,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事故发生后,有关站、车应会同公安人员勘察现场,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编制事故记录,区分伤害性质,根据《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旅客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旅客发生意外伤害的处理1.旅客在车站(或在区间内坠车未经列车发现)发生意外伤害时,车站应会同公安人员检查旅客伤害情况,立即进行抢救,同时派人携带加盖车站公章(或客运室公章)的客运记录(送地方医院时为介绍信),将受伤旅客急送当地铁路医院(无铁路医院时送地方医院)抢救。
并填写旅客伤亡事故记录一式三份,报主管分局、车务段各一份,存查一份。
抢救无效死亡时,除在医院对死者尸体可暂放医院外,在车站的死者尸体,车站应派人看守。
对死者旅客的财物和车票应妥善保管,查明情况,并通知其家属。
同时根据政法机关的意见处理死者尸体,费用由车站进款垫付。
2.旅客在列车上(区间坠车时应停车处理)发生意外伤害时,应立即抢救。
列车长会同公安人员检查旅客受伤情况和车票、财物,详细填写旅客伤亡事故记录一式四份(一份交接收站,另三份返乘回段后交主管段,段签注意见后,三日内分别报主管分局或有关分局各一份,一份存查),将负伤旅客移交医院所在地车站继续抢救。
旅客在车内死亡时,列车长并应收集旁证物证,将尸体、车票和遗物连同旅客伤亡事故记录移交县、市所在地的车站处理,受理车站不得拒绝,并根据列车长所编的旅客伤亡事故记录,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同样办理。
3.因意外伤害,招致旅客重伤、死亡时,有关事故当事站、车应立即向有关铁路局、铁路分局、车务段(中心站)拍发事故速报。
速报的内容:(1)事故种类;(2)发生日期、时间、车次;(3)发生地点、车站、区间、公里;(4)伤亡旅客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住址;(5)客票号码和发到站;(6)事故简要情况等。
达州车务段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实施细则
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妥善处理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维护旅客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公布†成都铁路局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细则‡的通知‣(成铁客…2013‟163号)以及国家的法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段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达州车务段管内各站。
第三条处理旅客人身伤害或携带品损失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就近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现场处置第四条现场处臵要点。
1.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处臵原则。
车站发生旅客伤害时,须以抢救旅客生命为首要原则,并严格按照•旅客人身伤害处理流程‣(附件1)进行处理。
2.加强调查取证。
伤害事故发生后,现场处臵人员要会同公安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利用照相、摄像、录音设备进行取证,妥善保管证据材料并按要求上报。
3.注意死亡确认。
旅客死亡须由具有资质的医疗部门或公安机关进行确认,并下达“死亡通知书”,各站应准确记录鉴定人信息(鉴定医生或公安人员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
4.记录时间节点。
记录好接到列车通知、发现(发生)旅客伤亡、拨打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场和离开、旅客死亡等关键时间节点。
第五条各客运办理站(含乘降所)应将预防旅客人身伤害和携带品损失的宣传内容列入车站广播日常计划。
各站应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开水烫伤、地面湿滑摔伤、站台(天桥、电梯)摔伤、高站台乘降坠落摔伤、站内奔跑摔伤、进出站挤(碰)伤等容易造成旅客人身伤害的情况进行安全宣传,并在上述处所的醒目位臵设臵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条车站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件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客运值班员,客运值班员应首先通知医院前来救治,然后会同车站站长(车间主任)、车站派出所立即到场调查处理。
第七条当列车因发生旅客人身伤害需移交车站处理时,列车前方县、市所在地车站或者当地具备公共医疗条件的车站应按规定受理。
列车因旅客人身伤害严重需紧急停车处理或发生3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需要在前方县、市所在地车站或者当地具备公共医疗条件的车站停车时,车站应按照客运调度的要求停车处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最终处理决议书案列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最终处理决议书案列一、案例背景介绍在铁路旅行中,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是常见的问题,其中涉及到赔偿问题。
本案例涉及到一位旅客在铁路上受伤并且携带物品损失的情况,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某年某月某日,甲某乘坐G123次列车从A站出发前往B站。
途中,列车突然急刹车,甲某因未系安全带而被抛出座位并摔倒在地,导致左脚踝骨折,并且携带的手提箱也受到了损失。
2. 申请赔偿甲某于事发当日向列车乘务员报告了事件,并且要求赔偿医疗费和手提箱的损失。
后来,在医院治疗期间,甲某向铁路部门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并要求对此次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赔偿。
3. 调查处理过程铁路部门接到甲某的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处理工作。
经过多方面调查取证,铁路部门确认了事件的发生经过,并且对甲某的损失进行了评估。
铁路部门认定甲某因列车急刹车而受伤和携带物品损失是由于列车运营不当所导致的。
4. 达成赔偿协议在调查处理过程中,铁路部门与甲某进行了多次沟通和协商,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
按照协议,铁路部门将支付甲某医疗费用和手提箱损失的费用,并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案件分析1. 铁路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在本案例中,甲某因为列车急刹车而受伤并且携带物品损失是由于铁路公司运营不当所导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因非属于自己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铁路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旅客应当及时向铁路公司报告在本案例中,甲某因为列车急刹车而受伤并且携带物品损失。
但是,甲某在事发当日及时向列车乘务员报告了事件,并且要求赔偿医疗费和手提箱的损失。
这种行为是正确的,旅客应当及时向铁路公司报告。
3. 铁路公司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在本案例中,铁路公司接到甲某的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处理工作。
这种行为是正确的,铁路公司应当及时处理投诉。
4. 双方应当协商解决问题在本案例中,铁路公司与甲某进行了多次沟通和协商,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随着铁路运输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和普及程度的增加,保障乘客权益的规定也日益完善。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是为了确保乘客出行安全、提高服务质量而制定的法规。
本文将介绍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以及对乘客权益保障和铁路公司责任担当的影响。
一、背景铁路旅客运输作为一种高效、安全、环保的交通方式,受到了广大市民的青睐。
然而,由于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服务原因等等各种因素,乘客在旅途中可能会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和伤害。
为了确保乘客权益得到保障,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应运而生。
二、主要内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铁路公司的规定,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身伤害赔偿在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如果乘客发生人身伤害,铁路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标准和程序通常由相关政府部门或铁路公司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财产损失赔偿乘客在铁路旅行中,如果遭受财产损失,如行李损坏、丢失等问题,根据规定,铁路公司将负责相应的赔偿工作。
乘客可以通过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赔偿,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3.服务质量问题赔偿如果铁路旅客在旅行过程中因为服务问题遭受了困扰,如车厢内卫生问题、服务态度不佳等,乘客可以向铁路公司提出投诉并申请相应的赔偿。
铁路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赔偿。
三、影响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的实施,对于乘客权益保障和铁路公司责任担当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为乘客提供了一种可靠的保障机制。
旅客在遭受损害时,有了明确的赔偿标准和程序,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铁路公司在执行损害赔偿规定时,也更加注重服务质量的提升。
为了避免因服务不当导致的赔偿问题,铁路公司通常会加强培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服务能力和素质。
再次,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也起到了警示和约束作用。
一些不良行为或违规行为,比如盗窃、诈骗等,在旅客损害赔偿规定的制约下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从而降低了不法分子的作案成本,提高了铁路运输的安全性。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2号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正文:----------------------------------------------------------------------------------------------------------------------------------------------------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8月1日铁道部令第1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公正处理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维护旅客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国函[1994]81号文)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和其他铁路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处理。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管内发生的同类事故处理可比照本办法办理。
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未经车站、列车同意乘车的无票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其抢救程序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车站、列车工作人员均应本着对人民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有利于抢救的措施,尽力予以救助。
第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处理单位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理的原则,积极负责地处理事故。
第二章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种类与等级第五条旅客人身伤害按程度分为三种:(一)轻伤:伤害程度不及重伤者。
(二)重伤:肢体残废,容貌毁损,视觉、听觉丧失及器官功能丧失。
具体参照司法部颁发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三)死亡。
第六条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分为六类:(一)轻伤事故:是指只有轻伤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是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三)一般伤亡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人至2人的事故。
(四)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
(五)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至29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现场处置与报告
现场处置与报告
(12)对死者的车票、衣物、随身携带物品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于善后处理时一并转交其 继承人;死者身份不明或者家属拒绝到站处理的,按无法交付的物品处理。
1.1 现场处置与报告
(13)外国人在铁路站车死亡的按照《关于转发〈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外国人在 华死亡后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处理。
(2)因旅客伤害需交车站处理时,应移交前方县、市所在地车站或者当地具有公共医疗条 件的停车站;需要提前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时,由客调通知车站做好救护准备工作 。 (3)旅客不同意在前款规定的停车站下车处理时,应当由旅客出具拒绝下车治疗的书面声 明,收集两份及以上证人证言。
1.1 现场处置与报告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学习目标
(1)熟悉《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办法》中有关现场处置与 报告的规定。 (2)熟悉《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办法》中有关调查报告与 统计的规定。 (4)熟悉《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办法》中有关保障的规定。 (5)了解《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办法》中的其他规定。
1.1 现场处置与报告
现场处置 与报告
(17)列车发现精神异常旅客时,应重点关注,并按规定交到站或下车站妥善处理。在列车运行 途中,旅客有同行成年人的,应要求其同行成年人看护;无同行成年人时,应指派专人看护。必 要时,可安排在适当位置看护。车站发现进站乘车的旅客精神异常时,可不予其进站乘车,并为 其办理退票手续。
(4)列车因旅客伤害严重需紧急停车处理或发生3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的,应立即报告运 行所在铁路局客运客调。接到报告后,客运客调应立即根据列车长提出的要求,通知有关车 站及值班主任(列车调度员),需要停车处理的停车处理,并报告本铁路局客运处。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28号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修订)正文:----------------------------------------------------------------------------------------------------------------------------------------------------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1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铁路客运员技能鉴定复习题库(附答案)
铁路客运员初级理论知识第一套题库1.( )线路中断后,车站应将停办营业和恢复营业的信息及时向旅客公告。
√标准答案:√2.( )起运地承运人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仅对起运地承运人具有约束力。
√标准答案:×3.( )《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规定,暑期车站客运人员执行职务时,可不戴帽子。
标准答案:×4.( )通学的小学生不论身高多少,均按儿童票办理。
标准答案:×5.( )在购票站能够买到中转换乘站有席位或铺位的车票时,发售学生联程票可分段发售。
标准答案:√6.( )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是旅客应履行的义务之一。
标准答案:√7.( )车站进行检票作业时,先团体,后重点,再一般旅客。
标准答案:×8.( )铁路在中、长途运输方面具有投入产出比最小、综合效益最好的特点。
标准答案:×9.( )承运人不接受儿童单独旅行。
标准答案:×10.( )车站对进站人员持用的车票、站台票都应加剪。
标准答案:×11.( )通学的小学生身高超过1.4m时,不能按学生票办理。
标准答案:×12.( )车站行包房应为旅客、托运人提供免费填单、打包等服务。
标准答案:×13.( )客运人员服务语言标准:使用普通话,服务语言表达规范、准确,口齿清晰,运用“请、您好、谢谢、对不起、再见”等文明用语。
标准答案:√14.( )学生票只能按近径路发售。
标准答案:×15.( )持有效客票的旅客可从任何通道进、出站。
标准答案:×16.( )经承运人证明事故是由承运人和旅客或托运人的共同过错所致,应根据各自过错的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标准答案:√17.( )车票只能由车站或铁路运输企业设立的其他售票处所发售。
标准答案:×18.( )暂存物品需包装良好,箱袋必须加锁,车站对包装不良物品,应不予存放。
标准答案:√19.( )所有运价区段卧铺票的起码里程均为400km。
铁路旅客物品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铁路旅客物品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第四条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
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随着铁路运输行业的蓬勃发展,在铁路运输过程中也时常发生铁路旅客运输损害,一旦发生,铁路旅客物品运输损害赔偿的规定又是怎样的呢?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这方面的法律知识,请看下面小编特别为大家收集整理的资料。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损害赔偿责任,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
前款所称铁路旅客运输中,是指自旅客经剪票进站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时止。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旅客,是指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的人员以及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车的儿童。
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车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第四条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
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给付赔偿金,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有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
第七条向外国籍旅客、华侨和港澳台胞旅客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外国或者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照赔偿金给付之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指定银行的挂牌汇率确定。
第八条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
铁路旅客人身损害事故处理
一、旅客人身伤害程度:
(一)轻伤:伤害程度不及重伤者。
(二)重伤:肢体残废,容貌毁损,视觉、听觉 丧失及器官功能丧失。具体参照司法部颁发的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三)死亡。
二、旅客人身伤害事故:
(一)轻伤事故:是指只有轻伤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是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三)一般伤亡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人至2人的事故。 (四)重大(较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 (五)特大(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至29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六、发生旅客死亡的处理
受伤旅客在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或在站内、区间发现的 旅客尸体,经医疗部门或公安机关确认死亡后(出具死亡 通知书),车站应暂时派人看守并尽快转送殡仪馆存放, 严禁除殡仪馆工作人员或公安机关以外的任何人(包括旅 客家属)擅自将旅客尸体带离车站。对死者的车票、衣物 等应当妥善保管并通知其家属来站处理。如死者身份、地 址不清、家属不来时,或死者原因系伤害致死需立案侦查 时,可根据公安机关的意见处理死者尸体,必要时应对尸 体做法医鉴定。尸体存放原则上不超过七天。
二、关键词 旅客: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 的免费乘车儿童。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押运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承运人:与运送旅客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 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客运记录: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 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 收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与列车 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 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 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 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 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等规定,确定铁路 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赔 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赔偿 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 的法律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 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
铁路职业考试行车理论百题(列车值班员)
行车理论百题(列车值班员)行车理论百题(列车值班员)1.《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旅客的基本权利是什么?答:(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身体损害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随身携带物品损失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2.《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旅客的基本义务是什么?答:(1)支付运输费用;(2)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3)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
3.《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哪些情况不能发售学生票?答:(1)学校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2)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时;(3)学生往返于学校与实习地点时。
4.《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列车对无票而又拒绝补票的人如何处理?答:对无票乘车而又拒绝补票的人,列车长可责令其下车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县、市所在地车站或三等以上车站处理(其到站近于上述到站时应交到站处理)。
5.全国铁路的行车时刻如何规定的?答:全国铁路的行车时刻,均以北京时间为标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小时制。
6.《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哪些物品不得带入车内?答:(1)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2)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3)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4)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5)规格或重量超过本规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物品。
7.《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中,运输收入事故分几等,具体内容是什么?答:分三等。
(1)一般事故:损失金额不足1万元。
(2)大事故:损失金额1万元及其以上,不足10万元。
(3)重大事故:损失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8.《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中,代用票填写相应的略语1-8项内容是什么?答:(1)客票“客”(2)加快票“普快”或“特快”(3)卧铺票“卧”;(4)客快联合票普快或特快分别为“客快”或“客特快”;(5)客快卧联合票分别为“客快卧”或“客特快卧”;(6)儿童超高“超高”;(7)丢失车票“丢失”;(8)变更座别、铺别、径路分别为“变座”、“变铺”、“变径”。
铁路客运员技能鉴定复习题
铁路客运员初级理论知识1.( )线路中断后,车站应将停办营业和恢复营业的信息及时向旅客公告。
√标准答案:√2.( )起运地承运人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仅对起运地承运人具有约束力。
√标准答案:×3.( )《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规定,暑期车站客运人员执行职务时,可不戴帽子。
标准答案:×4.( )通学的小学生不论身高多少,均按儿童票办理。
标准答案:×5.( )在购票站能够买到中转换乘站有席位或铺位的车票时,发售学生联程票可分段发售。
标准答案:√6.( )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是旅客应履行的义务之一。
标准答案:√7.( )车站进行检票作业时,先团体,后重点,再一般旅客。
标准答案:×8.( )铁路在中、长途运输方面具有投入产出比最小、综合效益最好的特点。
标准答案:×9.( )承运人不接受儿童单独旅行。
标准答案:×10.( )车站对进站人员持用的车票、站台票都应加剪。
标准答案:×11.( )通学的小学生身高超过时,不能按学生票办理。
标准答案:×12.( )车站行包房应为旅客、托运人提供免费填单、打包等服务。
标准答案:×13.( )客运人员服务语言标准:使用普通话,服务语言表达规范、准确,口齿清晰,运用“请、您好、谢谢、对不起、再见”等文明用语。
标准答案:√14.( )学生票只能按近径路发售。
标准答案:×15.( )持有效客票的旅客可从任何通道进、出站。
标准答案:×16.( )经承运人证明事故是由承运人和旅客或托运人的共同过错所致,应根据各自过错的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标准答案:√17.( )车票只能由车站或铁路运输企业设立的其他售票处所发售。
标准答案:×18.( )暂存物品需包装良好,箱袋必须加锁,车站对包装不良物品,应不予存放。
标准答案:√19.( )所有运价区段卧铺票的起码里程均为400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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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运[2012]3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妥善处理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维护旅客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
第三条处理旅客人身伤害或携带品损失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就近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现场处置与报告第四条列车、车站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站车工作人员应当到场查看旅客伤害情况,报告列车长、站长组织救护,稳定人员情绪,维护现场秩序。
第五条因旅客伤害需交车站处理时,应移交前方县、市所在地车站或者当地具有公共医疗条件的停车站;需要提前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时,由客调通知车站做好救护准备工作。
旅客不同意在前款规定的停车站下车处理时,应当由旅客出具拒绝下车治疗的书面声明,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收集两份及以上证人证言。
第六条列车因旅客伤害严重需紧急停车处理或发生三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的,应立即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客调。
接到报告后,客运客调应当立即根据列车长提出的要求,通知有关车站及值班主任(列车调度员),需要停车处理的停车处理,并报告本铁路局客运处。
第七条列车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当立即停车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处理,并通知就近车站或将受伤旅客移交就近车站。
需要防护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不具备停车条件或者迟延发现时,列车长应当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客运调度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值班主任,值班主任通知相关列车调度员和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由列车调度缘何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分别通知邻近车站及车站铁路公安派出所派人寻找。
列车运行至前方停车站时,列车应拍发电报,向发生地和列车担当铁路局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车站对本站发生的及列车移交的受伤旅客,应当及时联系当地医疗急救机构或送就近医院抢救。
发生医疗费用时,应当根据对责任的初步判断,属于旅客自身责任或第三人责任的,由旅客或第三人支付医疗费用。
暂不能区分责任或者责任人不明、无力承担的,经处理站站长或车务段段长批准,可用站进款垫付。
动用站进款时,填写或补填“运输进款动支凭证”(财收-29),10日内由核算站或车务段财务拨款归还。
第九条受伤旅客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或对站内、区间发现的旅客尸体,经医疗部门或公安机关确认死亡,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结束后,车站应当转送殡仪馆存放,并尽快通知其家属。
尸体存放原则上不超过10日。
死者身份不清且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寻人启事后10日仍无人认领的,应当根据铁路公安机关书面意见处理尸体;系不法侵害所致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书面意见并商死者家属意见处理死者尸体。
对死者的车票、衣物、随身携带物品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于善后处理时一并转交其继承人;死者身份不明或者家属拒绝到站处理的,按无法交付的物品处理。
外国人在铁路站车死亡的按照《关于转发〈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法[2008]25号)处理。
第十条发生旅客人身伤害,需要保护现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禁止与救援、调查无关的人员进入。
必要时,可请求地方政府提供协助。
第十一条发生旅客人身伤害后,列车长、站长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查验,全面搜索、梳理相关证据资料,检查旅客所持车票的票种、票号、发到站、车次、有效期及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等,描绘现场旅客定位图,收集不少于两份同行人或见证人的证言及查验记录、现场照片、录像等其他相关证据,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发生的过程和原因,初步明确性质,并妥善保管。
旅客或第三人能够说明事件发生经过或责任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材料,并签字确认。
涉及违法犯罪或者旅客死亡的,由铁路公安机关组织现场勘查。
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人证言中应当记录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等内容。
有医务工作人员参加救治时,应当由其出具参与救治经过的证言。
证言、证据应当真实,能够反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原因和结果。
第十二条列车向车站移交受伤旅客时,车站不得拒绝接收。
办理移交手续时,列车应当编制客运记录和旅客携带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列车存查,一份连同车票、证明材料、相关证人或其联系方式等一并移交。
客运记录应载明日期、车次、旅客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民族、职业、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住址,车票种类、号码、发站、到站、车厢席位,受伤地点、受伤原因、受伤部位,处理简况,以及证据材料清单等内容。
因时间来不及记明前述内容时,可在客运记录中简要记明日期、车次、下交原因,并必须在3日内向处理单位补交有关材料。
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制客运记录的,列车长或其指定的专人应随同伤害旅客下车办理交接。
涉及第三人时,应将第三人同时交站处理。
对已经控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移交车站铁路公安派出所。
第十三条列车发现精神异常旅客时,应重点关注,并按规定交到站或下车站妥善处理。
列车运行途中,旅客有同行成年人的,应要求其同行成年人看护;无同行成年人时,应指派专人看护。
必要时,可安排在适当位置看护。
车站发现进站乘车的旅客精神异常时,可不予其进站乘车,并为其办理退票手续。
第十四条旅客在法定时限内索赔且能够证明伤害是在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受理单位应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并本着方便旅客的原则,移交旅客就医所在地车站或旅客发、到站处理,被移交站应当受理。
发生单位应当在10日内搜集并向处理单位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在站内或区间线路上发现有坠车旅客时,发现或接到通知的车站应当迅速通报有关列车。
有关列车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调查。
发生列车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和旅客携带物品,并向处理站移交。
第十六条对下列情况造成的旅客人身伤害应当立即向铁路公安机关报警:(一)杀人、抢劫、抢夺、强奸、爆炸、纵火、绑架、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击打列车、故意损坏、移交站车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二)因散布谣言、谎报险情、怡情、警情、扬言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非法阻拦行车、堵塞通道等,引起公共秩序混乱;(三)火灾、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四)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醉酒滋事行为;(五)自然灾害;(六)铁路设备、设施故障造成的事故。
第十七条发生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铁路公安机关:(一)应当控制、约束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扣押相关涉案物品的;(二)应当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协同救助的;(三)应当由铁路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获取证据、查明原因的;(四)引发治安纠纷或者酿成群体性事件并影响站车秩序,应当及时处置的;(五)造成旅客死亡的。
第十八条车站、列车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时,可用电话向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概况;但发生重伤以上旅客人身伤害时,应在第一时间以短信方式向所属铁路局主管部门报告,随后向有关铁路主管部门拍发速报,并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宣传部门报告。
报告(含速报)内容主要包括:(1)发生日期、时间、车次、发生地点、车站、区间里程。
(2)伤亡旅客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民族、职业、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住址以及车票种类、号码、发站、到站、车厢、席位等基本情况。
(3)发生经过、旅客伤亡及现场处理简况。
第三章善后处理第十九条发生旅客人身伤害后,发生地车站(车务段)或处理站(车务段)应当组织发生单位、车站铁路公安派出所及相关单位成立善后处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必要时,由发生地或处理站所在铁路局组织。
发生旅客轻伤且经旅客或第三人同意现场调解、责任明确的,可由车站会同铁路公安派出所、发生单位、旅客、第三人等共同进行现场处理。
第二十条工作组负责如下工作:(1)办理受伤旅客就医、食宿等事宜。
(2)收集有关资料,建立案卷。
案卷中应有:客运记录、证人证言、车票、医院证明、现场照片或图示、寻人启示及铁路公安机关处理尸体意见等材料;铁路公安机关制作有现场勘验笔录、法医鉴定结论的,在不影响案件办理的情况下,可以收集存入案卷。
(3)核查伤亡旅客身份,通知其家属或发布寻人启示。
(4)处理旅客遗留物品或死亡旅客遗体。
(5)向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通报有关情况,协商处理善后事宜。
(6)其他与善后处理有关的事宜。
第二十一条受伤旅客临床治疗结束或死亡旅客遗体处理完毕,工作组应当根据铁路安全监督办公室对责任确定情况,核实各项费用及授权委托书、亲属关系证明等有关证明后,涉及铁路运输企业责任的,尽快按有关法律规定与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协商办理赔付。
医疗费用应根据实际产生或后续治疗需要,凭治疗医院单据或建议核定。
旅客需转院治疗时,应与处理单位协商一致,并经治疗医院同意。
残疾赔偿金应根据有关鉴定机构出具的旅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意见,或者根据旅客受伤程度,比照有关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所对应的残疾等级,按照有关标准计算。
办理赔付时,编制“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最终处理协议书”,经各方确认、签字或加盖处理单位公章后,将赔偿金依据法定顺位支付给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出具收据交处理单位。
第二十二条根据责任确定情况,处理旅客人身伤害所发生的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无法确定责任单位的,由发生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需向责任单位或发生单位转帐时,由处理单位所属铁路局财务部门开具“转帐通知书”(会凭7),连同“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最终处理协议书”转送责任单位或发生单位所属铁路局财务部门。
责任单位或发生单位所属铁路局财务部门应当在收到“转帐通知书”等材料次日起30日内将费用转拨至处理单位所属铁路局;超过30日的,每超过1日,按应付费用的0.5%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旅客人身伤害是旅客自身原因或第三方造成时,铁路运输企业在垫付相关费用后,可向旅客或第三方追偿。
第四章调查报告与统计第二十五条旅客人身伤害处理完毕后,处理单位和发生单位应在3日内逐级向铁路局客运主管部门报送“调查处理报告”。
第二十六条铁路局应当在每月20日前汇总上月本局处理的旅客人身伤害情况,按要求填写“铁路旅客人身伤害统计表”和“安全情况报告”,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二十七条案卷一案一卷,由处理单位保管,保存期为5年。
第五章保障第二十八条车站、列车应当按规定配置安全防护设备和视频监控装置,合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健全日常管理、维护机制。
视频监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采集视频监控数据,涉及旅客人身伤害纠纷的视频监控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
铁路局应当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站车安全、设备等信息平台,确保信息沟通快速畅通。
第二十九条铁路局应加强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费用的预算和支出管理,确保各项费用依法合理使用。
第三十条铁路局及站、段应根据实际设置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工作人员,配备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必要的设备,给予适当的岗位、交通、通讯等补贴,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