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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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制度中所指电力设施是指局属各变电站电气设备;局所辖35kV以上输电线路,和配电线路及变台、通信、包括处于备用、检修状态和正在建设的电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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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严禁危害、破坏电力设施,发现危害、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任可单位及
1.5、对保护电力设施有功的单位及个人由本局安监处负责奖励。
2、保护电力设施组织:
2.1、建立群众义务保护组织,对输电线路进行保护。群众义务护线人员应从输
2.2、安监处设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办公室,管理群众义务护线组织协调全局保护
2.3、设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局长、书记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办事机构设在安监处,安监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各生产单位正职任副主任负责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沟通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电力设施保护专责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警务室负责建立相应组织机构。
3、保护电力设施职责:
3.1、积极开展保护电力设施宣传教育活动,每季度对输电线路进行检查。强化变电站正在运行中的电气设施保卫工作,指导旗县(市)农电局电力设施警务室的安
3.2、管理义务护线员工作,严把义务护线员聘用关,每年签订一次护线员协议,召开一次义务护线员工作会议,定期对义务护线员工作检查,做好义务护线员的培训工作并对义务护线工作进行奖励;
3.3、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劝其改正,恢复原状。对已造成破
3.4、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发生以后,应首先向公安机关报告,及时到达现场,对
3.5、建立健全电力设施方面的档案,尤其是110kV以上输电线路档案,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信息台帐,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分类统计、分析总结工作,并按要求上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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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消除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运行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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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4.5、负责对所属各电力设施保护警务室的考核、评比和总结工作;
4.6、负责对《电力设施保护务例》和《实施细则》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
5、信息报送:
5.1、信息报送内容。
5.1.1、发生电力设施特大、重大事件(案件)情况;
5.1.2、发生冲击、围攻、哄抢、破坏、盗窃线路、变电站、调度室、控制室和电力工程工地的事件;
5.1.3、月度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报表;
5.1.4、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
5.2、要求
5.2.1、信息要客观、准确、及时。报送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电力设施的损坏情况、对外停电影响和处理情况;
5.2.2、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外力破坏案件一案一报,案发24小时内必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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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检举揭发盗窃、破坏和其它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行为有功的;6.2、积极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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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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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