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简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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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制衣、制鞋、玩具类相同性 质的厂房; 11.4)老年人建筑; 11.5)满足面积规定的幼儿园、公 共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内的儿童活 动场所等。
问题12: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房间 未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相关条文: 《建规》11.4.2条。
员工集体宿舍中的食堂厨房、商 业或公共建筑中的餐厅厨房等可 能使用可燃气体作为燃料的场所,
(高层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 梯间及其前室应设置应急照明。
《住宅建筑规范》9.7.3条)
注:带蓄电池的应急灯不能接 在双电源切换箱之后。
问题6:设计采用旧标准,电缆井、 管道井每隔2~3层封堵。
相关条文: 《建规》7.2.10条。
电缆井、管道井应每层封堵,与旧 规范不同,注意修改原设计说明中
相关内容。
具体要求做法可按广东省标准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计、施工
及验收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问题11: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
相关条文: 《建规》11.4.1条。
容易漏设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 11.1)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11.2)库房中储存相关原料的织物 类物品,如布料、成衣,包括可能 储存类似物品的普通物流仓库等;
9.4)走道疏散指示标志设置高度不 大于1米,转角区和袋型走道的设置 间距应满足要求,设计图纸中,在 平面布置时应按要求执行,表示不 清楚时可增加说明(做法参见《民
规》图13.8.5)。
问题10:规范要求的场所未在地面 上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相关条文: 《建规》11.3.5条。
规范规定的场所(主要指一些人 员密集型场所)的地面上应增设 满足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
3.6)双电源切换箱前的两个电源 不允许进入同一个中间级配电箱 内,再将由该配电箱配出的各个 支路引入下级双电源切换箱内进
行切换。 (《导则》)
问题4:未按规范标注应急照明、 疏散指示灯的连续供电时间。
相关条文: 《建规》11.1.3条。
4.1)设计图纸中应注明应急、疏散 指示灯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30min;(多层建筑)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常见问题汇编-电气
问题1:设计中指定生产厂家。
相关条文: 《建筑法》56、57条;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2条。
主要指设计图纸(包括设计说明、设 备材料表等)中不应出现“厂家、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牌、商标”等名称。
问题2:消防设备配电线路敷设时无防 火保护措施。
相关条文: 《建规》11.1.6条; 《高规》9.1.4条。
2.1)设计图纸中应明确注明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明 敷、暗敷两种情况下的防火
保护措施;
2.2)在电缆井或电缆沟内采用阻燃或 耐火电缆时,可不设防火保护;
2.3)矿物绝缘电缆可直接明敷; 2.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
建筑,消防设备供电应采用矿物绝缘 电缆;(《民规》13.10.4.1条)
消防专用供电回路指从低压总配电 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的配电线
路);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消防专用供电回路指从建筑物的电 源进线处或配电所至消防设备的配
电线路。
3.1)消防设备不能与非消防设备混合 配电;
3.2)一般排污泵不能作为消防设备, 但保证火灾时消防设备正常使用的排 污泵除外,如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 井底、给消防设备供电的配电房等的
8.1)火灾时坚持工作的各种房间 的照度不能小于标准值(《建筑
照明设计标准》表6.1.7); 8.2)持续工作的时间应与建筑物 的火灾延续时间一致,见《民规》
13.9.13条。
问题9:疏散指示标志设置的位置、 高度、间距不符合要求。
相关条文: 《建规》11.3.4条。
9.1)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 及甲、乙、丙类厂房应设置疏散指 示标志; 9.2)设计图纸中应按规范要求设置; 9.3)疏散走道未确定时,在图纸中 注明设置要求;
4.2)应注明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 防安全标志》和《消防应急灯具》
的有关规定;
4.3)《高规》9.2.6条,高层建筑的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采用蓄电 池作备用电源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 小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
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4.4)《高规》6.1.13.8条,避难层的 应急照明,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问题7:柴油发电机房未设储油 间。
相关条文: 《建规》4.1.3条; 《高规》5.4.3条。
7.1)柴油发电机房应设储油间; 7.2)供油管路的防火措施; 7.3)油箱密闭及伸向室外通气 管的防火措施。
问题8:火灾时坚持工作的各设备 房间未按100%照度设计。
相关条文: 《建规》11.3.2条; 《高规》9.2.2条。
排污泵;
3.3)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应有明显 标志,设计图纸中应注明要求; 3.4)公共建筑物的顶层,消防电 梯与其他消防设备应采用不同组
的消防电源供电;(《民规》 13.9.10条)
3.5)12~18层普通住宅,共用 前室时,消防电梯与普通客梯 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双 电源切换箱应设在消防电梯机 房;(《民规》13.9.11条)
2.5)一级负荷的工作电源与备用电 源的电缆不应敷设在同一线槽中,否
则,应采用金属隔板隔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 建筑部分)实施导则》)
问题3:消防用电回路与排污泵或 其他一般动力混合。且对“明显标
志”无说明。
相关条文: 《建规》11.1.4条; 《高规》9.1.3条。
《高规》、《建规》:
照度不应低于1.00lx。
问题5: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应急照 明。
相关条文: 《建规》11.3.1条。
厂房、丙类仓库以及除住宅外的 民用建筑(其他居住建筑、公共
建筑等)应设消防应急照明。
1)楼梯间及其前室; 2)火灾时继续工作的各设备房 间;
3)人员密集场所; 4)地下公共活动用房; 5)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问题13:配电导线截面不符合要 求。
相关条文: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2.2.2条。
配电导线应进行下列验算: 13.1)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
值;
(参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4.0.4条电压偏差的规定)
13.2)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最大计算电 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 (标准按GB/T 16895.15-2002,idt IEC60364-523:1999布线系统载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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