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评估工作的报告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呈报2019年11月黑龙江省水环境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报告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呈报2019年11月黑龙江省水环境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1.17•【字号】黑环呈〔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呈报2019年11月黑龙江省水环境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报告黑环呈〔2020〕20号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贵司《关于2019年11月水环境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函》收悉。
现将我省尚未完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有关断面水质恶化和饮用水水源水质超标的原因及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完成情况黑龙江巴彦经济开发区(哈尔滨市)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目前正常运行。
黑龙江鸡西经济开发区—恒山石墨园区(鸡西市)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目前因园区没有污水暂未运行。
黑龙江龙江经济开发区(齐齐哈尔市)已建成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并购置了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目前因园区内没有污水暂未运行。
鹤岗经济开发区(鹤岗市)企业较少并且自建了污水处理设施。
二、摆渡镇断面水质超标原因分析(一)超标断面水质情况松花江干流摆渡镇断面化学需氧量超标0.3倍,水质类别为Ⅳ类。
(二)水质超标原因分析断面附近木兰县污水处理厂现执行一级B排放标准,虽然11月份监测报告和在线监测数据显示达标排放,但是与松花江摆渡镇断面执行的三类标准还存在差距,加之枯水期水体自净能力较低,对水质有一定影响。
(三)采取的主要措施一是木兰县人民政府启动污水处理厂扩建和提标改造工程,建成后日处理污水能力由1万吨提升为2万吨,出水指标为一级(A)。
目前该工程已完成可研报告、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用地规划书、环评报告的编制和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正在编制中。
其他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
二是强化环境监管,严厉打击沿河违法排污行为,充分发挥河长制作用,加大巡河力度,严禁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粪便入河。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呈送黑龙江省2014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呈送黑龙江省2014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4.09•【字号】黑环发〔2015〕67号•【施行日期】2015.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呈送黑龙江省2014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黑环发〔2015〕67号环境保护部: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我省2014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情况报告如下:一、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污泥处置情况截至2014年末,我省共建成污水处理厂102座,污水处理规模达到每日360.77万吨。
其中,停产1座,停产并技术改造1座,处于试运行阶段3座,投产运营97座, 2014年实际处理污水88921.60万吨。
2014年,全省污泥产生量为476102.36吨(含水率80%),全部得到处置。
污泥处置方式主要为堆肥、填埋、堆存(含固化)、焚烧、污泥热干化、厌氧消化(制沼气)6种方式,堆肥和填埋是主要处理方式。
2014年,全省污泥堆肥量为228445.95 吨、填埋量为185904.21吨、堆存(含固化)量为48322.8吨、焚烧量为12141.5吨、污泥热干化量1280.9吨,厌氧消化(制沼气)为7吨,分别占全省总量的47.983%、39.047%、10.150%、2.550%、0.269%、0.001%。
哈尔滨市污水处理厂污泥集中处置工程已建成并运行,采用高温槽式好氧发酵堆肥工艺,日处理污泥200吨,目前处理哈尔滨市太平、文昌、信义、平房和群力5家污水处理厂的污泥, 2014年共处理污泥199627吨。
大庆市集中式污泥处理厂已正式投入使用,项目采用生物堆肥处理工艺, 日处理污泥300吨,处理大庆油田中区、大庆油田南区、大庆油田西区、大庆市东城区、乘风庄等5座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最终实现土地利用,2014年共处理污泥28488.95吨。
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自行评估方案报告
所属行业:热力生产和供应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自行评估报告********201*年*月*日目录前言 (1)一、目的及意义 (1)二、评估依据 (1)(一)法律依据 (1)(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2)(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因子和控制指标 (3)三、企业概况 (3)(一)企业基本信息 (3)(二)企业排污许可证情况 (6)(三)2015年以来公众投诉、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及执行情况 (6)(四)信息公开情况 (6)四、主要设备和生产工艺 (6)五、主要污染源及环保设施 (9)(一)废气 (9)(二)废水 (11)(三)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12)(四)噪声 (12)(五)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及运行 (13)六、污染物达标排放评估 (14)(一)监测情况 (14)(二)监测结果 (14)七、污染物排放总量达标评估 (15)八、评估结论 (15)九、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16)前言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吉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评估办法》等相关要求,我单位编制了《******有限公司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自行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采用我单位经省环保厅批准的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检测数据对目前运行的*-*#锅炉进行达标评估,此次自行评估报告所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一、目的及意义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落实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吉林省环保厅《吉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评估办法》要求,提高我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努力推进我单位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
二、评估依据(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11.7)(6)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7)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吉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2017年度吉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吉环监字〔2017〕2号)(二)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单位水、气、声、固体等环境要素执行的排放标准详见表1。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呈报黑龙江省2019年四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潜力的报告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呈报黑龙江省2019年四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潜力的报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8.09.29
•【字号】黑环呈〔2018〕235号
•【施行日期】2018.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正文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呈报黑龙江省2019年四项主要污染
物总量减排潜力的报告
黑环呈〔2018〕235号
生态环境部:
根据环办便函[2018]293号文件相关要求,我厅组织各市地对2019年四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潜力进行了测算,现将测算结果呈报,请审核。
专此报告。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29日
附件1
2019年四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潜力测算表
注:1.重点工程减排潜力=①+②+③+④;
2.其他减排工程减排潜力=⑤+⑥+⑦+⑧+⑨+⑩+?+?;
3.总减排潜力=重点工程减排潜力+其他减排工程减排潜力-城镇生活水污染物
新增量。
注:1.重点工程减排潜力=①+②+③;
2.其他减排工程减排潜力=④+⑤;
3.总减排潜力=重点工程减排潜力+其他减排工程减排潜力。
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自行评估报告
所属行业:热力生产和供应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自行评估报告********201*年*月*日目录前言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吉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评估办法》等相关要求,我单位编制了《******有限公司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自行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采用我单位经省环保厅批准的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检测数据对目前运行的*-*#锅炉进行达标评估,此次自行评估报告所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一、目的及意义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落实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吉林省环保厅《吉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评估办法》要求,提高我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努力推进我单位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
二、评估依据(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6)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7)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吉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2017年度吉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吉环监字〔2017〕2号)(二)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单位水、气、声、固体等环境要素执行的排放标准详见表1。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因子和控制指标我单位现有总量控制指标详见表2及附件3。
三、企业概况(一)企业基本信息******有限公司位于*******,厂区现有*台29MW链条炉及*台70MW往复炉。
前身为********,****年建成,并与次年**月份正式投入生产,为周边配套冬季采暖。
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自行评估报告书模板
所属行业:热力生产和供应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自行评估报告********201*年*月*日目录前言 (1)一、目的及意义 (1)二、评估依据 (1)(一)法律依据 (1)(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2)(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因子和控制指标 (2)三、企业概况 (3)(一)企业基本信息 (3)(二)企业排污许可证情况 (4)(三)2015年以来公众投诉、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及执行情况 (5)(四)信息公开情况 (5)四、主要设备和生产工艺 (5)五、主要污染源及环保设施 (7)(一)废气 (7)(二)废水 (9)(三)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10)(四)噪声 (10)(五)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及运行 (11)六、污染物达标排放评估 (12)(一)监测情况 (12)(二)监测结果 (12)七、污染物排放总量达标评估 (13)八、评估结论 (13)九、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13)前言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吉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评估办法》等相关要求,我单位编制了《******有限公司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自行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采用我单位经省环保厅批准的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检测数据对目前运行的*-*#锅炉进行达标评估,此次自行评估报告所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一、目的及意义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落实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吉林省环保厅《吉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评估办法》要求,提高我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努力推进我单位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
二、评估依据(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11.7)(6)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7)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吉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2017年度吉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吉环监字〔2017〕2号)(二)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单位水、气、声、固体等环境要素执行的排放标准详见表1。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超标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超标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2.16•【字号】黑环办发〔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超标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黑环办发〔2017〕32号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日前,为加强对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管,督促排污企业实现达标排放,推动环境信息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我厅印发了《污染源超标信息定期公开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超标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公开工作日常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视污染源超标信息定期公开工作,将其作为打击超标排污环境违法行为、督促排污企业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推进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全力推进污染源超标信息定期公开管理工作。
要确定负责部门和具体负责人,于2017年2月25日前填写《市污染源超标信息定期公开调度回执表》,并以正式文件及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我厅,同时报送各地污染源超标信息定期公开制度正式文件。
二、加大力度,及时全面公开超标信息各地应于每月5日前调度、汇总上月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经核实确属超标的自动监控数据及其他环境管理部门发现的超标数据等相关情况,按照污染源超标信息定期公开相关要求,确定应公布超标排污企业“红黄牌”种类,在当地政府官方网站显著位置予以公开。
请于每月10日前填报上月《市污染源超标信息公开情况汇总表》,将上月公开情况以正式文件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我厅(2017年3月10前报送2017年1、2月公开情况)。
三、依法查处,及时更新完善各类相关信息各地要对纳入“红黄牌”公布名单企业超标排污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对应当适用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按日连续处罚等情形的,要依法查处到位,应当移交移送公安机关、司法部门进一步查处的,要依法及时移交移送。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上半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及下半年工作安排的报告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上半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及下半年工作安排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黑环呈〔2018〕155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上半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及下半年工作安排的报告黑环呈〔2018〕155号省政府:现将上半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和下半年工作安排报告如下:一、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年初以来,我厅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全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坚决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
坚持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作为重要政治任务,认真组织开展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全面推进督察问题整改。
制定《关于建立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建立整改长效机制,夯实环境问题解决基础。
组织召开2次省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21项问题进行公开挂牌督办,对各地、各部门整改工作开展2次季度督查,对整改缓慢的责任单位进行约谈,推动未完成问题整改,防止已整改问题反弹。
强化社会监督,共刊发相关报道845余条。
(二)全面启动蓝天保卫战计划。
今年1-5月,全省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89.1%,同比提高3.9个百分点,全省PM2.5和PM10均值浓度分别为38μg/m?和64μg/m?,同比分别降低3μg/m?。
制定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紧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无组织排放集中区等重点区域,打好“散乱污”企业治理战役;启动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继续推进单台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电厂现役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已完成7台机组、装机容量172万千瓦改造。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黑龙江省开展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报告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黑龙江省开展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6.26•【字号】黑环发〔2017〕108号•【施行日期】201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关于黑龙江省开展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报告黑环发〔2017〕108号环境保护部:2017年以来,我省以习总书记“两个全覆盖、两个零容忍”的辐射工作总要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全国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7〕1672号)要求,以“严慎细实”、服好务、保安全为总思路,圆满完成了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任务。
现将我省开展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告如下:一、放射源基本情况截至2017年6月20日,我省共有涉源单位223家,放射源1989枚。
其中Ⅰ类放射源149枚,主要应用于4家辐照公司和4家医疗机构;Ⅱ类放射源248枚,主要应用于15家工业探伤企业、6家医疗机构、2家油田勘探企业和2家海关;Ⅲ类36枚,主要应用于3家医疗机构、1家煤化工企业和1家钢铁企业;Ⅳ、Ⅴ类放射源1516枚,主要应用于煤炭、建材、卷烟、造纸、仪表、木材加工等行业。
全省共有移动放射源使用单位14家,主要是地质、油田勘探和工业探伤企业,涉及放射源433枚。
二、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一)认真部署,严格落实,全面推进专项检查2016年10月20日,我厅印发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环办〔2016〕183号),成立了分管厅长为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部署开展以放射源安全为重点的专项行动。
全省专项行动主要以“三查”的形式进行,企业内部先行自查、地市环保局辖区排查、省厅重点督查。
截至目前,全省共有151家企业对辐射安全状况进行了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61家有证无源或处于停产状态的企业,通过当地环保部门现场查看,向我厅报送了情况说明;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共排查企业214家,检查涉源单位900余人次,提出整改意见462条。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的通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环办[2015]14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5.09.01
【实施日期】201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
(黑环办[2015]147号)
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112号)精神,保证环境保护大检查和执行新环保法工作落到实处,促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切实履行环境监管执法职责,现将我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开展以来,我省大部分环境保护部门能够坚持贯彻落实新《环境
保护法》及其4个配套办法要求,以水污染源检查、大气污染源检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检查、违法违规项目清理、生态环境保护检查、园区环境保护检查、政策清理排查、历史积案检查等8方面内容为重点,积极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截至7月30日,全省13个地市和垦区均成立了督查小组,制定了检查方案并开展了专项。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黑龙江省“十二五”期间环境质量报告书评估结果的通报-黑环发〔2018〕268号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黑龙江省“十二五”期间环境质量报告书评估结果的通报正文:----------------------------------------------------------------------------------------------------------------------------------------------------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黑龙江省“十二五”期间环境质量报告书评估结果的通报黑环发〔2018〕268号各市(地)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十二五”期间环境质量报告书评估结果的通报》(环办监测函﹝2018﹞1186号,见附件1),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佳木斯市环境保护局所编写的《黑龙江省“十二五”环境质量报告书》《哈尔滨市“十二五”环境质量报告书》《佳木斯市“十二五”环境质量报告书》分别被评为“优秀”和“好”的优异成绩。
环境质量报告书的质量是衡量环境监测整体工作的重要指标。
以上三个单位所取得的成绩,在全省树立了榜样,发挥了引领作用,将有力地带动环境监测工作的提高。
为表彰先进发挥优秀典型示范作用,鼓励工作干劲促进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
我厅也组织开展了“十二五”期间黑龙江省环境质量报告书评估工作。
经各市(地)推荐,专家评审组评审,共有3份报告书评估为“优秀”、3份评估为“良好”,6份评估为“好”,现予以通报表扬(见附件2),希望获得通报表扬的编制单位及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提高报告书编写水平,为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1.关于“十二五”期间环境质量报告书评估结果的通报(略)2.黑龙江省“十二五”期间环境质量报告书评估结果(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2018年11月1日——结束——。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呈送对13个市(地)环境保护局评价结果的报告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呈送对13个市(地)环境保护局评价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黑环发〔2017〕149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呈送对13个市(地)环境保护局评价结果的报告黑环发〔2017〕149号省政府:按照陆昊省长在省政府第88次常委会上提出关于“省直各单位要对13个市(地)行业部门进行评价排队,分成优秀、一般和较差三个档次”的要求,我厅高度重视,以2016年度为考核基准年,制定了考评实施细则,成立了以李平厅长为组长的考评领导小组,对13个市(地)环境保护部门进行了考核评价。
考核评价内容包括重点环保工作情况、环境质量状况、执法情况、能力建设水平、放管服(优化服务)情况、机构队伍建设情况等6大方面,36个具体指标。
考核结果为,齐齐哈尔、佳木斯、鸡西、绥化4个市环境保护局为“优秀”档次;哈尔滨、牡丹江、大庆、双鸭山、伊春、鹤岗、黑河7个市环境保护局为“一般”档次;七台河和大兴安岭2个市(地)环境保护局为“较差”档次。
13个市(地)平均得分82.79分,总体情况较好,排名靠后的七台河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七台河市)、大兴安岭地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大兴安岭地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重点减排工程及总量减排比例完成方面。
大兴安岭地区2016年重点减排工程及4项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氮、化学需氧量)总量减排比例未完成。
二是环境质量状况方面。
七台河市2016年PM10年均浓度超过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年平均浓度二级标准限值,达标天数比例未超过全省计划目标。
三是环境监察执法方面。
2016年度环境行政执法监管工作中,两市(地)在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方面不力,污染源自动监控传输有效率偏低。
四是能力建设水平方面。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4.09•【字号】黑环发〔2015〕65号•【施行日期】2015.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我省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黑环发〔2015〕65号莎燕副省长并陆昊省长:《黑龙江省财政收支和2015年第一季度稳增长等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黑龙江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垄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业务。
3月27日,陆昊省长在省政府常务会议上又做了强调。
为全面开展整改工作,现将我省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有关情况及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改革设想报告如下:一、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的历史沿革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创立之初,在环评审批程序中即规定了环评文件必须经过行业预审和专家评审环节,并在历次关于《环评法》、《建设项目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订中都有所体现。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及工业行政管理部门不断撤并,1992年以后除铁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国家逐渐取消了行业预审;与此同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逐步完善,环评文件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不断加强,环评审批人员对环评文件的技术要求越来越难以把握,专家评审环节重要性越发凸显。
为落实并规范《环评法》有关专家评审的要求,原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程序规定》中明确了由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
国家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将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定义为: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实施的环境可行性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客观、公开、公正的技术评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以专家评审为主要内容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机制走向成熟。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交办建议答复情况的报告-黑环函〔2019〕168号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交办建议答复情况的报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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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交办建议答复情况的报告
黑环函〔2019〕168号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
按照《关于交办芦莹同志建议的函》(黑征函〔2019〕3号)有关要求,现将交办建议答复情况报告如下:我厅高度重视交办建议答复工作。
收到文件后,主管厅领导做出专门批示,要求认真研究落实。
结合我厅职责,主办处室多次协调厅内各有关处(室)深入研究,认为交办建议对新时期进一步做好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和积极的现实意义。
经认真研究,从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科技研发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等方面对交办建议做了初步回复。
下一步,我厅将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应对快递包装物等“新增固废源”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带来的新挑战,推动实现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转运、处理处置全方位、全过程受控,有效保障我省生态环境安全,全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生态产品。
专此报告。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4月11日
——结束——。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清理规范性文件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清理规范性文件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9.09.20
•【字号】黑环发〔2019〕142号
•【施行日期】2019.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公布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清理规范性文件结果的
通知
黑环发〔2019〕142号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司法〔2019〕14号)的要求,我厅对2019年6月1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保留规范性文件15件,废止规范性文件2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
1.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20日附件1
附件2。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进展情况的报告-黑环呈〔2019〕234号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进展情况的报告正文:----------------------------------------------------------------------------------------------------------------------------------------------------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进展情况的报告黑环呈〔2019〕234号省委办公厅: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黑办发电〔2019〕2号)要求,现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进展情况报告呈上。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9月9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进展情况报告为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2019年7月,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农垦总局等单位组成5个督查组,对13个市(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情况开展了半年督查。
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一、整改进展2016年56项整改任务中,24项已完成、6项按序时进度推进、1项反弹、1项未完成,其余24项并入2018年“回头看”整改方案。
2018年“回头看”60项整改任务中,6项已完成、7项基本完成、34项按序时进度推进、13项未达序时进度。
从总体情况看,责任单位高度重视。
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大庆、伊春、黑河、绥化等市建立了市级党政领导联系推动制度,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黑河、绥化等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现场检查督办;一批重大环境民生工程建成。
131个饮用水水源地、158个存量垃圾场完成治理,40个重点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12个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建成;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今年1-7月,全省国控考核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为61.3%,同比提高9.8个百分点,全省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91.8%,同比提高0.7个百分点。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评审批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黑环办〔2015〕59号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评审批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关于环评审批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黑环办〔2015〕59号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为规范环评审批工作,确保下放审批事项“接得住、管得好、服务优”,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黑环办〔2014〕197号)部署,我厅组织开展了环评审批工作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主要针对2013年以来省厅下放审批权后,各地审批工作承接及规范情况。
检查组听取了各地情况汇报,召开了座谈会,查阅了2013年和2014年两年审批项目清单,抽查了72个项目档案材料,并查看了各地对环评机构考核的基础材料,现场查看了审批服务大厅办公情况。
从检查情况看,各地开拓思路,扎实落实,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得到较好落实,初步建立起了规范的环评审批、评审制度。
二、存在的问题从检查情况看,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把关不严,环评文件质量有待提高检查中发现,部分环评文件存在格式不规范和论述内容深度不够等问题。
主要表现为:一是环评文件存在未按要求附环评单位和主要编写人员资质证书,或缺少环评单位专职人员名单和编制人员亲笔签字表等问题。
二是部分环评文件缺少必要章节、关键图件或现状监测数据等内容。
三是个别项目选址合理性和特征污染物污染防治措施论述不清,未计算和设定防护距离。
详细情况见附件。
(二)程序不规范,政策要求落实不到位个别地市未建立规范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程序,审批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环评机构年度考核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环评机构年度考核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2.26•【字号】黑环办〔2017〕262号•【施行日期】2012.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全省环评机构年度考核情况的通报黑环办〔2017〕262号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各环评机构:为进一步提高环评工作管理水平,规范环评机构从业行为,促进环评技术服务业健康发展,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关于开展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挂靠”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7〕879号)和《关于开展全省环评机构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黑环规〔2017〕7号)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开展了环评机构年度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考核主要以审查环评机构管理情况、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为主,结合现场检查,专家技术审查及收集公众信息等方式,对环评机构进行了现场考核和材料审核。
二、环评机构考核情况环评机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管理规范性、服务质量等内容。
对在我省注册的15家环评机构进行了现场考核和材料审核,对提交考核材料的省外环评机构进行了材料审核。
环评机构基本能够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不断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和档案管理,逐步提升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和效率,为我省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撑。
经综合考评,黑龙江鑫润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黑龙江黑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环评机构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较好、档案管理规范。
个别环评机构存在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较差、档案管理不规范等情况。
省外环评机构普遍存在未按时提交年度考核材料的情况,个别环评机构存在瞒报业绩、规避检查等问题。
三、有关要求(一)各市(地)环境保护局应加强环评机构管理,及时将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省外环评机构告知我厅。
黑龙江省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综述
黑龙江省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综述
李维祥
【期刊名称】《环境科学与管理》
【年(卷),期】1999(0)3
【摘要】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现有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停业或转产。
”《决定》发布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总页数】5页(P2-6)
【关键词】达标排放;重点工业污染源;达标工作;黑龙江省;“一控双达标”;污染治理设施;重点污染企业;城市环境;治理技术;环境管理
【作者】李维祥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环保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1
【相关文献】
1.上海新伦纸业有限公司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通过上海市环保局验收[J], 志诚
2.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的通知 [J], ;
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2017-2020)工作方案的通知 [J], ;
4.江苏省启动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 [J],
5.环保部部署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明确九项工作任务力促企业环境守法成为常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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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评估工作
的报告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厅办文件[2017]11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7.06.29
【实施日期】2017.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评估工作的报告
(厅办文件[2017]112号)
环境保护部: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要求,我厅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环境保护部整体工作部署,我厅于2017年4月15日印发《黑龙江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黑环规〔2017〕3号),明确突出重点,分类分批整治工业污染源企业,明确权责,建立环境治理长效机制,广泛宣传,深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
督3项工作基本原则。
从摸清底数、强化监管和优化服务3个方面部署了9项具体工作任务。
召开各地分管领导、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培训会议2次,对国家有关要求和省厅的工作部署进行了细致解读。
截至目前,经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排查,我省共有纳入2017年第一批全面达标排放8个行业的企业511家,其中,钢铁企业6家,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双鸭山、伊春、七台河等6个市各1家;火电企业113家,分布在13个市(地)、垦区及抚远市;水泥企业96家,分布在13个市(地)及垦区;煤炭企业88家,主要分布在哈尔滨、佳木斯、鸡西、双鸭山、七台河等8个市及垦区;造纸企业39家,主要分布在哈尔滨、佳木斯、伊春等3个市及垦区;印染企业2家,佳木斯、大庆市各1家;城镇污水处理厂157家,分布在全省各县级以上地区;垃圾焚烧厂10家,主要分布在哈尔滨、佳木斯、大庆、伊春、七台河、绥化等6个市。
能够达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共489家,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需要进行整改的企业22家,其中,火电企业9家,主要分布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7个市;造纸企业1家,位于佳木斯市;城镇污水处理厂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