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劳动者就业权利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形势下劳动者就业权利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对策摘要: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一贯重视对劳动者就业权利的规范和保障。然而,就业问题的严重性、严峻性不单单是社会劳动就业率低、失业率高这些简单的统计数字上了,而且还包括大量劳动者对自身就业权利毫无安全感的心理预期,这显然成为新形势下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实践难题。
关键字:劳动者就业权利;保护;突出问题;对策
一、我国关于劳动者就业权利的相关规定及分析
所谓权利,实质上就是法律规定并保护的利益。而就业权即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为了生存与发展必须通过就业来满足,国家和社会必须向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利,这有大量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规定。依据《宪法》的规定,于2007年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劳动者一系列劳动权利及其保障,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中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等等。而《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规,则侧重对不同群体的劳动就业权。
细究上述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在劳动者就业权利立法方面强调了几点:首先,充分肯定了劳动者就业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最基本的权利,并以宪法形式予以明确;其次,具体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明文规定了禁止就业歧视和对特殊劳动就业群体予以就业保护。再次,具体规定了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从法律的高度获得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实现自主择业的保障。最后,强调了国家和用人单位在保障劳动就业权实现过程中的义务,突出体现了劳动立法以劳动者权利为本位的基本立法精神。这些, 正是新形势下加强劳动者就业权利保护的基本法律依据。在现代社会,就业权不仅仅是获取物质保障的权利,同时也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权利。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劳动者不仅就业情况不容乐观,而且存在权利受损的情况。
二、新形势下劳动者就业权利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
中央政府一直重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我国也建立了门类繁多的劳动标准体系,“劳动法理应更好的保护劳动者权益,但事实并非如此”,这种悖论的出现,根本说明了制度实施存在严重问题,即是说,我国就业权利保护方面的问题之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保护劳动者就业权利的法律制度和政策还处于文本状态,未起到真正规范的作用。
其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进步,现阶段下竞争愈演愈烈,就业压力也越来越大。究其原因,是我国人口基数大导致劳动力总量供过于求,人口的快速增长不仅带来了劳动年龄段人口的膨胀,而且会使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在未来的若干年内,难以摆脱巨大的就业压力,主要表现在我国劳动力资源历史存量太大而且增长迅速, 导致供求不平衡,从而产生就业权利无法保障的状况。
李培林分析了今后几年我国劳动力持续增长所带来的就业压力。认为“无论采取哪一种可能的生育率假设来测算,在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中国劳动力供给持续增长的局面都是无法改变的”。经过测算,他认为,“1995年的劳动力资源8.2亿,2000年为8.6亿,2005年将超过9亿,2025年将超过10亿,其后一直到2050年都会保持在10亿以上”。具体到我国城镇, 李培林认为,城镇劳动力供给过剩状况较前几年更加严重2000年我国城镇能提供就业机会700—900
万个,而实际的劳动力供给在2000万人左右,劳动力的实际供给过剩高达1100—1300万人。
其二,在就业市场中,由于就业歧视的凸显,出现种种就业机会不公平现象,。如果缺乏对于就业保护之规则的社会化考虑,给雇主在制定规则时以过大的空间,那么经济利益至上甚至于企业领导者的个人好恶可能就会成为衡量人才的标准,劳动者对于就业保障的追求也将难以实现。具体可以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生理歧视,这是就业歧视中最常见,也是最主要的形式。生理歧视的具体表现方式有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外貌歧视、身高歧视、健康歧视、残疾歧视等等。在12年一个案例中,求职者因艾滋病检测呈阳性而在教师招聘中被拒,县教育局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认为小军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因此不予录用。这表明生理因素的就业歧视问题在我国当前是相当严峻的问题,已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2、身份歧视,是就业实践中较为严重的一种就业歧视。而在多种身份中,劳动力市场中下基于地域和户籍的歧视也是普遍存在的。在我国就业市场,户籍歧视一般表现为对外来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和对不同生源地的毕业生求职歧视。如以培训资格认证为名强迫农民工办理各种证件进行收费,这种专门面向农民工的各种证件实际上是以管理之名行收费之实,其实质也是一种歧视行为。另外,很多大学毕业生也遭遇了户籍歧视待遇,在各种各样的招聘会上总是能见到本地户口优先考虑等显而易见的限制条件。这仅仅只是显性化的歧视,经验表明,在面试阶段,基于身份的歧视比率更高。
其三,我国对劳动者就业权利保护的立法制度还相对不够完善。在就业问题上,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平等、公平就业权也做出了规定,但规定范围过窄并且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的签订也仅仅只是走形式,无法真正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利。
再加上用人单位的不作为,对用人自主权滥用,人为制造就业障碍,还有劳动者自身素质普遍较低,这种种因素都会导致劳动者就业权利保护方面凸显难以解决的问题。
三、对策
切实解决劳动者的就业问题,真正做到就业权利得以保障,这样就为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做出了贡献。要解决新形势下劳动者就业权利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就必须立足于客观的就业形势,着眼于劳动立法和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思考。
1、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宏观调控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人力资源的配置主要是通过市场的自发调节来实现的。政府应该发挥市场机制的宏观调控作用,尽可能的将人力资源的配置问题交给市场来解决;其次政府在一定阶段、一定程度上还不得不承担培育和发展就业市场的责任,有时候还须过渡性代替市场发挥部分作用。这就使得政府在促进就业问题上,承担着比市场和社会方面更多的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宏观调控,非常必要。我们的政府应当公平地进行制度设计,有责任也有义务为每个公民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保障每个劳动者的就业权利。
这主要表现在政府要加强立法,完善法规、政策体系,保障劳动者工作获得权,从而在根本上保证就业权。
2、发展国民经济,整合社会资源,不断开发就业岗位
最根本的措施还是大力发展国民经济,把经济建设当作头等大事,保证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