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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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村庄分类和布局内容,促进乡村振兴的原则和要求; (十)国土空间开发强度、用地规模、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 (十一)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作为专题内容,纳入市县国土空间总 体规划。有条件的乡镇也可自行编制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但应当 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市辖区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六条【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内容】有条件的乡镇编制的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 实际确定。 第十七条【总体规划编制与审批】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人 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长沙市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 织编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 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一 般情况下,不单独编制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农村地区占较大比重的 市辖区,可单独编制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主要内容纳入设区的市国 土空间总体规划。 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成果 报市、州人民政府初审,再由市、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 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并编制的,
(四)中心城区城市功能布局和用地结构等。 第十五条【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内容】市县级国土空间总 体规划应当具有下列主要内容: (一)国土空间目标定位和约束性目标指标; (二)主体功能区划分,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线和城镇开发 边界划定的协调落实情况; (三)生态保护红线控制面积、自然岸线保有率,耕地保有量及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等指标的分解下达; (四)生态修复、土地整治等方面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的目标策 略和空间范围; (五)生态屏障、生态廊道和生态系统的保护格局、控制范围和 要求,体现地方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和历史文化保护体系; (六)城镇化发展,区域协调重点地区的空间结构; (七)综合交通体系,重大基础设施网络布局,城市安全与综合 防灾体系、地下空间、邻避设施等设施布局,城镇政策性住房和教育、 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和标准要求; (八)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
第三章 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基本规定】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应当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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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有计划、 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国土空间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所有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确保 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条【指标管控】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国 土空间规划指标约束管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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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发展目标、生态保护修复、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农村住房 布局、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等。
第二十六条【编制单位资质要求】国土空间规划的具体编制和修 改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村庄规划允许采用 “承诺制”承担编制任务,编制单位承诺在村庄规划成果审批前,具 备城乡规划或土地规划资质,或满足相关承诺条件。
第七条【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国土 空间规划委员会,领导、指导和协调国土空间规划的工作。
第八条【公众参与】完善规划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多元主体参与 规划渠道。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应当向社会 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九条【生态补偿】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协 调区域经济发展。
各级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将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意见和根 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九条【总体规划审批时限】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自审批机 关交办之日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九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上 报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条【相关专项规划编制与审批】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专项 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 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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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前应当进行资 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
第十三条【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内容】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 划应当具有下列主要内容:
(一)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 (二)国土空间开发强度、建设用地规模,生态保护红线控制面 积,耕地保有量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等指 标的分解下达; (三)国土空间发展战略、总体格局,跨区域国土空间保护与开 发的协调,主体功能区划分,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 本农田的协调落实情况; (四)城镇体系布局,城市群等区域协调重点地区的空间结构; (五)生态屏障、生态廊道和生态系统保护格局; (六)重大基础设施网络布局,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 (七)农业发展布局与耕地保护; (八)体现地方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和历史文化保护体系; (九)村庄分类和布局内容,促进乡村振兴的原则和要求; (十)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十一)对市县级规划的指导和约束要求等。 第十四条【国务院审批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内容】长沙市 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除对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内 容进行深化细化外,还包括: (一)市域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规则;
城镇空间开发建设应当依据现行国土空间规划许可制度进行。城 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
第三十二条【近期规划】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和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国 土空间近期规划。
近期规划应当明确各类空间的整体布局、保护与开发的时序,以 五年为一个规划周期,分步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十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 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求】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体 现战略性、提高科学性、加强协调性、注重操作性,确保国土空间规 划能用、管用、好用。 第十二条【双评价机制】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坚持节约优先、保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暂行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快推进本省生态文明建设,科学编制国 土空间规划,合理保护、开发、利用、修复、治理国土空间,提升国 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 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规划体系】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 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包括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州国土空间总 体规划,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村庄规划是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 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与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基本原则】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 绿色发展,贯彻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过渡带、长江开放经济带 和沿海开放经济带结合部的战略定位,全面融入长江经济带,紧密对
近期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并报国土空间总体 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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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驻村规划师制度】承担村庄规划编制的技术单位, 应明确负责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技术人员担任该村驻村规划师,指导 并监督规划实施落地,总结反馈基层规划问题与经验。
相关专项规划须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按相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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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相关专项规划符合性审查制度】相关专项规划应当
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涉及国土空间的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与 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核对后,再按相关程序进行。
相关专项规划未进行符合性审查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第二十二条【相关专项规划编制计划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建立相关专项规划编制计划管理制度。未列入计划管理的相关专项 规划,财政部门不得予以经费支持。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审批】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 府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乡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开 展调查研究,通过开展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乡镇人民政 府、乡镇人大代表的意见。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 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辖区的村庄规划由设区的市人 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 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产业园区控规的制定】省级以上产业园区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产业 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后, 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村庄规划内容】村庄规划应当具有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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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交通枢纽、重要线性工程网络、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 体系、地下空间、邻避设施等设施布局,城镇政策性住房和教育、卫 生、养老、文化体育等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和标准;
(三)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结构性绿地、水体等开敞空间的控 制范围和均衡分布要求,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和要求,通风 廊道的格局和控制要求;
编制与修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报送审批前公示和批准后公示】国土空间规划报送 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国土空间规划草案的编制依 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件等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或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 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 以及理由。 国土空间规划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 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Fra Baidu bibliotek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件,但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八条【规划信息化】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经批准的 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成果向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平 台入库,并逐级向国家级平台汇交,形成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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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粤港澳大湾区,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新格局,创新国土空间治理体制 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与发展规划的关系】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为国家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
第六条【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 空间规划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 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的管理和实施工 作。
指标约束管控机制包括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约束性指标包 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绿地保护 面积等指标。预期性指标包括建设用地总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等 指标。
第三十一条【管控方式】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应当按照国 土空间规划许可制度进行。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许可制度或者 约束性指标和分区准入的国土空间规划许可制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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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充分听取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八条【总体规划审批前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人大审议】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 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 理。
自然保护地专项规划,由所在地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林业部门会同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省级专项规划由省直相关主 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市州、县市专项 规划由市州、县市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 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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