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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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篇一: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xxxx
申请事项: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事实与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一案,于xx年xx 月xx日xx时始被采取的强制措施,现己超过法定期限。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特提出申请,请予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申请人:xxx(签名)
律师事务所:(盖章)
xx年xx月xx日
篇二: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xx律师事务所xxxxxx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xx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xxxxxx采取的强制措施。
事实与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xxxxxxxx因涉嫌xxxxxx 一案,于xxxxxxxx年xxxxxxxx月xxxxxxxx日xxxxxxxx时始被xxxxxx采取xxxx的强制措施,现已超过法定期限。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xxxx委托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特提出申请。请予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此致
xx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签名)
律师事务所(签章)
xx年xx月xx日
篇三: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xx
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xx座xx房
身份证:xxxxxxxxxxxxxxx
《xx案》已于xx区公安局立案。现该案已经移交检察院审察起诉,事实经过详见《供述书》。关于伤情鉴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六条“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卷宗。”第二十二条“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
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办理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的要求,形成完整卷宗。卷宗内的材料应当包括伤情照片,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事实不清,头部伤是否具有真实性!该男子头部轻伤为申请人所为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无关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理应“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综上所述,故申请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特提请审查批准。
此致
xx市xx区检察院
申请人:xxx
代理人:xxx
xx年xx月xx日
篇四: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洪楠。
通讯地址: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51号六层邮编:350xxxx联系电话:1xxxxx
被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李祥谋,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锦尚镇港前村中区34号。从20xx年3月6日至今,五易涉嫌罪名(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阻止他人偷越边[国]境罪,组织他人偷越边[国]境罪)、八变强制措施(治安拘留、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再刑拘、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再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李祥谋依法作出无罪判决,一时无法裁判,也应解除对其的强制措施。
事实和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边[国]境罪于20xx年8月26日再次被逮捕,贵院在20xx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至今押而不决,该案经延期后,又超法定审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法(20xx)163号]的精神,特申请贵院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若如一时无法裁判,也应依法解除对李祥谋的强制措施。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洪楠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