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跟调查处理
汕尾市“8·31”较大渔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汕尾市“8·31”较大渔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19年8月31日15时许,一艘私自套牌“粤汕尾渔12048”船名号的“三无”船舶在北纬22°11′7″、东经114°57′8″海域拖网作业过程时发生火灾,船上10名船员落海,船舶烧毁沉没,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41万元的较大渔业船舶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石奇珠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及善后等相关工作。
并立即召集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研究部署事故处置工作,成立事故处置领导小组,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2019年9月4日,汕尾市人民政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成立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李世华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李剑锋任常务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陈炳玄、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陈小健、市城区政府副区长余正茂、市城区政府副区长、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局长叶伟健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汕尾海事局、汕尾海警局、汕尾渔政支队、市城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市城区渔政大队等部门有关同志组成的汕尾市“8·31”较大渔船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人参加调查工作。
同时聘请技术专家成立专家组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船舶的基本情况事故船舶私自套牌“粤汕尾渔12048”船名号属“三无”(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
2019年2月20日,杨兴春(四川渠县人)经手从郭其乐(汕尾市城区人)购置,购置后和彭海东(汕尾市城区人)、杨*全(四川渠县人)、杨兴平(四川渠县人)、王*春(四川渠县人)、杨永周(四川渠县人)6人合股经营。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一、事故报告1. 渔业船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船长或责任人应立刻通知船东或经营单位,并向当地渔政部门报告。
2.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情况以及相关人员受伤情况等认真信息。
若有目击证人,也应认真记录。
3. 事故报告应适时提交给相关管理部门,以便打开事故调查和处理。
二、调查处理1. 渔业船舶事故调查应由当地渔政部门组织,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参加。
2. 调查人员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和拍照,收集事故的证据材料并进行分析。
3. 排出人员伤亡后,调查人员应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明确责任人并订立相应处理措施。
4. 对责任人依照划定的处理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如责令改正,罚款并进行整改验收等。
5. 针对事故原因,加强渔业船舶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章等管理方面的措施,以避开仿佛事故再次发生。
三、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 渔业船舶应依照国家和地方订立的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筑和安装。
2. 渔业船舶必需配备必要的救生和消防设施,并且应依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3. 渔业船舶必需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并且必需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安全培训。
4. 渔业船舶必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船员进行实际操作,并必需依照规范程序进行作业操作。
5. 渔业船舶应当建立安全责任体系和安全制度,确保船舶安全生产运营。
四、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避开措施1. 加大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力度,提高船员的安全保障意识和技能。
2. 推广应用现代化技术,加强船舶监测和智能预警系统建设。
3. 定期进行船舶维护和修理保养和检修,保障各种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转。
4. 加强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并健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机制。
五、结论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关系到企业生产生命安全,渔业船舶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防备和处理必需做到相关责任、监管真正到位,确保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运营,同时加强船员安全培训,提高船员对安全生产的认得和技能。
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篇: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为了解事故真相,分清事故责任,做好事帮处理工作,汲取教训,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制度:一、要积极配合上级调查组及进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并将事故情况建立档案,以备查证。
二、对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隐瞒事实真相。
三、凡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险情的,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议当地政府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3、对事故隐患检查、整改不力;4、不按规定签发证书证件,或应该收回而没有收回,或对无证生产查究不力的;5、同类事故重复发生;6、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7、不按国家、省市及其他有关规定失职造成的事故。
四、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和个体业主,如果是因为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楚的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的不放过;渔工渔民未受到教育的不放过;防范措施未得到落实的不放过。
)的原则,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小钦岛乡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为了解掌握渔业安全生产情况和动态,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渔业安全工作意见,解决协调渔业安全工作中遇到的难题,特制定本规定。
一、会议形式1、每年召开两次以上渔养安全生产会议;2、海上渔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
3、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和发生重大典型案例的要不定期的召开安全现场会。
4、重点渔讯季节要经常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
二、会议内容1总结前段时间渔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经验教训;2分析当前渔业安全生产所面临的形势;3布置下阶段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和防范措施; 4推广各地在渔业安全生产中好的经验和做法。
渔业安全事故情况汇报
渔业安全事故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国渔业安全事故频发,给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也给渔业生产带来了不容忽视的影响。
为了全面了解和及时掌握渔业安全事故的情况,特对我国渔业安全事故情况进行了汇报。
一、事故发生情况。
近年来,我国渔业安全事故频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人员伤亡事故,由于渔船翻沉、火灾、溺水等原因,造成了大量渔民伤亡事件。
其中,溺水事故占据了较大比例,主要是因为渔民在作业过程中没有正确使用救生设备或者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2. 船只损失事故,渔船在作业中因为遭遇恶劣天气、船只老化、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了大量船只的损失,给渔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 污染事故,渔船在作业中因为操作不当或者设备故障,造成了油污、化学品泄漏等污染事件,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
二、事故原因分析。
渔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 安全意识不强,部分渔民对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对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不到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2. 设备老化,部分渔船设备老化严重,存在安全隐患,长期使用容易发生故障,增加了事故的发生概率。
3. 天气因素,恶劣天气是造成渔船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暴风雨、大浪等天气条件容易导致渔船翻沉、船只损失等事故。
4. 缺乏安全培训,部分渔民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不懂得正确使用救生设备,缺乏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对策建议。
针对渔业安全事故频发的情况,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加大对渔民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提高渔民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2. 更新设备换代,对老化严重的渔船设备进行更新换代,提高渔船的安全性能,减少事故的发生。
3. 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对渔船的安全监管,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渔业安全生产。
4. 加强天气预警,加强天气预警系统的建设,及时发布海洋天气信息,提醒渔民避开恶劣天气,减少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农业部1995年5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地掌握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情况,加强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涉及渔业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按本规定统计和报告。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损失包括:(一)船舶损失:包括船体、助渔和通讯导航设备、机械设备、渔具、属具和工具、燃料及其他备件的损坏和灭失;(二)船上所载渔获物或货物、生活用品、淡水、冰、盐、船员私人物品、乘客的行李等物品的损坏和灭失;(三)人身伤害:包括补偿费、医疗费、丧葬费、抚恤费、假肢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四)污染损害:因事故造成水域污染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清污费等;(五)打捞和脱浅费用:包括主管部门强制打捞和脱浅费用;(六)救助费用。
第四条根据伤亡人数和造成的经济损失,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特重大事故。
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一。
第二章事故统计第五条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按下列分类进行统计:(一)碰撞:指船舶与船舶(包括排筏、水上浮动装置)相互间碰撞致损,以及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冲击他船致损;(二)触礁:指船舶触碰礁石或搁置在礁石上致损;(三)触损:指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水上固定物或沉船、木桩、渔栅等水下障碍物致损;(四)搁浅: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致损;(五)风灾:指船舶遭受强风致损;(六)火灾:指船舶遭受雷击、爆炸、失火等,使船舶燃烧致损;(七)失踪及其他。
浙江省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明确各级渔港监督机关调查处理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职责,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是指渔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及沿海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礁、搁浅、风灾、火灾、及其它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及沿海水域的渔业船舶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渔港监督机关受理的发生在渔港水域内非渔业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也可参照本办法。
因渔事纠纷或其它原因引起斗殴、故意碰撞、强行靠泊造成船舶损失、人员伤亡的,或者国家公务船舶在执行公务时,采取强行追越他船或强行靠泊他船,发生碰撞造成船舶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渔港监督机关依法负责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其职责为:查明事故原因,判明事故责任,处罚负有事故责任的当事人。
并应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对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五条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渔港监督机关负责管辖;渔业船舶碰撞事故,由当事船第一到达港的渔港监督机关负责管辖,当事船舶发生事故后分别到达不同渔港的,并各自向到达港的渔港监督机关报告要求调查处理,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双方渔港监督机关可协商解决,确定管辖机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渔港监督机关指定管辖。
其他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管辖,由事故船舶所在船籍港的渔港监督机关负责;市级渔港监督机关对本市发生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必要时可直接管辖。
浙江渔港监督局对本省渔业船舶涉外水上交通事故或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必要时可直接管辖。
第六条具有管辖权的渔港监督机关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需要其它渔港监督机关协助调查、配合的,有关渔港监督机关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借故推诿;渔港监督机关对事故作出的处理决定,需要有关渔港监督机关代为执行的,可书面或电传委托,并报双方共同上级渔港监督机关备案。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一)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外从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因碰撞、风损、触损、火灾、自沉、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或其他情况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的事故。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船舶负责人或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故发生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条事故发生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上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事故情况,并根据事故情况启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
第七条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二)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三)制定并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四)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五)对事故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当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海事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组成。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范文(5篇)
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范文一、背景和目的渔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经常发生事故。
为了确保渔民和船员的安全,及时了解渔业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原因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制定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旨在建立一个快速、准确、全面收集和分析渔业安全事故信息的机制,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渔业的单位、船舶和渔民。
三、报告事故的要求1.任何渔业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和渔民必须立即报告给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
2.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的日期、时间、地点、受伤人数及程度、事故原因等详细信息。
3.对于严重的渔业安全事故,相关单位和渔民还应立即通知当地的应急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
四、报告的程序和流程1.渔民和船舶管理单位应尽可能迅速地将渔业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上报给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
2.海事管理机构收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并及时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汇报。
3.海事管理机构应组织调查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并尽快完成调查报告。
4.调查报告应包括渔业安全事故的详细情况、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和预防措施建议等内容。
5.调查报告应及时上报给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五、报告结果的使用1.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审核调查报告,并根据报告的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2.对于对渔业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渔业安全事故的调查结果应公开,并向相关单位和渔民进行通报,以便提醒和警示大家注意安全。
六、定期评估和改进1.对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和完善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七、违反规定的处理对违反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同时,对于隐瞒、篡改或故意虚报渔业安全事故的行为,应给予严厉的处罚。
为确保渔业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本制度经过评估和改进后将于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渔船碰撞处置方案
第1篇
渔船碰撞处置方案
一、前言
鉴于近年来我国沿海渔船碰撞事故频发,为提高渔船碰撞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渔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国沿海渔船之间、渔船与其他船舶之间的碰撞事故处置。涉及海上刑事、民事纠纷的事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严格执行渔业法规,加大对非法捕捞、违规航行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4.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提高船舶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5.定期组织渔船碰撞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各部门协同作战能力。
七、法律责任
1.事故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应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现场处置: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保护现场证据,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4.调查取证:组织专业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事故经过,认定事故责任。
5.善后处理:对伤亡人员家属进行安抚,协助保险公司开展理赔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六、预防措施
1.加强渔民安全生产培训,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
2.强化渔船安全检查,确保渔船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1.成立渔船碰撞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渔船碰撞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指挥部成员由渔业、海事、公安、消防、卫生、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3.各成员单位职责:
-渔业部门: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报告和初步处理,协助开展救援工作。
-海事部门:负责协调海上搜救力量,组织海上搜救行动。
八、附则
1.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农业部发布施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1 4 9 人 ;自然 灾害事故 发生3 3 起 、死亡9 0 人 ;特殊船舶 事 定。 同时总结事故教训 ,采取必要措施避免 和减少类似事 故 发生1 5 起、死亡2 1 人 。以1 5 0 0 万 吨海 洋捕捞 产量 推算 , 死亡率达0 . 3 3 %。全国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 峻。 故 的发生 。 渔 业船 舶水 上安全 事故 报告 和调查 处理 规 是 明确 了报告和 调查 ,建 立 核 心 示 范户 1 0 0 0 余 户 ,建 立 稻 田综 合 种 养 合 作 了渔业从业者 的素质 。
种稻 田综合种养新模 式 ,取得了 良好 的经济 、社会 与生态 件建 设水平 ,农业部加强 了农业领域重点实验 室建设 ,渔
业方面规 划建设 了渔 业综合 重点实验 室2 个 ,专业性 重点
针对 当前渔业安全 生产 工作需要 ,农业部对原有 调
业水域分散 ,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体众 多 ,渔业安全基础设 查处理规则 进行 了重新修订 ,并更名为 《 渔业船舶水上 施和技术装备较为落后 ,特 别是 受水上生产运输活动 日益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规定 。修订的主要 目的 ,是在 活跃 以及极端 天气 多发等因素影响 ,渔业水上安全事故和 渔业船舶 水上 安全事故发生后 ,有关渔业主管部 门及其所 自然 灾害事故 发生率增 速加快 ,每年死亡人数居高不下 , 属的渔政 渔港监督 管理机构 除按照职责进行应急处置 外 , 居各行业 前列。据 统计 ,2 0 1 1 年 ,全 国共发生渔业船舶水 应按 照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 定 要 上事故3 7 7 起 、死亡 ( 或失踪)5 0 0 人 。其 中:水上 生产安 求的程序 、时限逐级迅速上报事故情 况,并及 时对 渔业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均适用本规则: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发生的交通事故;渔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及沿海水域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是指:碰撞触碰或浪损;触礁或搁浅;火灾或爆炸;沉没;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渔港监督机构是本规则的执行机关。
第二章报告第五条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即用有效的通信手段尽快向就近的渔港监督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船舶或设计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迄港,船舶或设施的所有的或经营人的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及船舶或设施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碰撞事故还应包括对方的船名号、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第六条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除应按第五条规定立即提出扼要报告外,还必须按下列规定向渔港监督提交《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船舶、设施在渔港水域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渔港监督提交;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以外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在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港口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渔港监督提交。
第七条《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如实写明下列情况: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和海况;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损害情况;船舶、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事故报告必须真实,不得隐瞒和捏造。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7393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标准版本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碰撞等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二)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
部 门和安监 总局 的意 见。并分 别针对三次回复意见 ,多次 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从事渔业 活动 的船舶 等特殊 船舶 在相 关会议上组 织专家重点对 以下 问题 进行 了研究讨论 , 发生的事故单独统计 ,不计人 当地渔业船舶 水上 生产 安全 即远 洋渔业船舶 、渔 业执法船 舶、港澳流动渔业船舶和未 事故统计总数 。按照 以上范 围进行分类统计 ,有 利于全面 经登记 渔业船舶 的事 故统计问题 ,非渔业船舶与渔业船舶 真实反映渔业船舶 水上安全情 况。
碰 撞 发生事 故的统 计 问题 , 自然灾 害事 故类 型的确 定 问 三是修订 了渔业船 舶事故类型 。明确 了渔业船舶 水上
题 ,等等。应该 说 ,修订后的 ( (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 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 ,将原交通事故 中的触 礁、触损和搁
定) ),有利于全面真实反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情况 ,更加 浅合并为触损 ,将风 灾改为风损 ,保 留了碰 撞、火灾 ,并 符 合 目前渔 业船舶水 上生产的实际 ,方便事故统计机构进 新增 了 自沉 、机械损伤 、触 电、急性工业 中毒、溺水 、网
第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渔政 渔 港 监 督 管理 机 构 登 记 注 册 的 渔 业 船 舶 水 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和 自然 灾 害 事 故 的 统
计 ,适 用 本规 定 。
非 渔 业船 舶 与渔 业船 舶 发 生碰 撞 或 非 渔 业 船 舶 航 行 产 生 的 浪 涌致 使 渔 业船 舶损 坏 、 沉 没 及 人 员伤 亡 的 事 故 ,作 为 水 上 交通 事 故依 照 本规 定单 独 统 计 。 远 洋 渔 业船 舶 、 渔 业 行 政 执 法 船艇 、港 澳流 动 渔 业船 舶 、 未 经 渔政 渔 港 监督 管理 机 构 登 记 注 册 从 事 渔 业 活 动 的船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文书格式》的通知-农办渔[2014]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文书格式》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文书格式》的通知(农办渔[2014]3号)我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订发布后,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学习、宣贯活动,应急处置能力及事故调查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按照《规定》要求和各地实际工作需要,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负责人员编制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文书格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2014年1月23日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文书格式目录一、基本文书格式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接报登记表2、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上报书3、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续报书4、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书5、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立案调查审批表6、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委托调查函7、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协查书8、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解除协查告知书9、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询问笔录10、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现场勘查记录11、驶抵/解除指定地点接受调查通知书12、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13、渔业船舶水上自然灾害事故认定申请书14、关于渔业船舶水上自然灾害事故认定的批复15、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结案报告16、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情况通报17、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理通知书18、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调解申请书19、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调解协议书20.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终止调解申请书2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案件移送函二、参考文书格式1、船舶文书收存/返还清单2、船员证书收存/返还清单3、授权委托书4、担保函5、渔业船舶通讯助航设备清单6、渔业船舶机舱备件清单7、渔业船舶生产属具清单8、渔业船舶厨房、生活用品清单9、船员个人物品损失清单10、渔业船舶生产作业抽样统计表(年度/月度/季度)1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搜寻/救助费用计算表12、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损失汇总表13、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终止调解决定书14、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解决中心渔业争议仲裁协议15、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解决中心和解协议书三、文书格式使用说明一、基本文书格式基本文书格式一: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接报登记表报告人及联系方式:接报人:接报时间事故类型船名船籍港船舶所有人联系电话事故时间事故地点总吨位主机总功率船体材质在船人数死亡(失踪)重伤事故概况救助要求接报处理情况领导批示基本文书格式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上报书报告单位(章):签发人:报告时间:年月日时编号:年号接报时间事故种类船名船籍港船舶所有人总吨位/净吨位/主机总功率船体材质船舶种类事故时间事故地点船员人数死亡(失踪)重伤保险情况船舶船员船舶受损情况与原因处置情况与要求备注填表人:联系电话:基本文书格式三: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续报书报告单位(章):签发人:报告时间:年月日时上报书编号续报序号续报信息:填表人:联系电话:基本文书格式四: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书:我船于年月日时,在处(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现填报本报告书,并附送有关材料份。
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五篇)
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一、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渔政渔港监督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抢险救助的统计报告。
二、按照“属地管辖、逐级上报”的原则,事故统计由事故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计,填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与抢险救助报表,以邮递、传真与中国渔政指挥中心网站上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水上安全生产事故报表应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抢险救助按月份、年度进行统计。
月度统计期为上月____日至本月____日;年度统计期为上年____月____日至本年____月____日。
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至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截止日期为当月的____日,当年的____月____日。
如截止日期恰逢法定节假日,截止日期提前至统计日期的前两天。
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厅的截止日期为当月的____日,当年的____月____日。
如截止日期恰逢法定节假日,截止日期提前至统计日期的前两天。
四、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权限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统计报告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限。
五、对未经渔政渔港机构注册登记的船舶从事渔业活动的,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其事故统计由事故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统计,填写《未经船舶登记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附表7)(并注明事故发生的水域是渔港水域或非渔港水域),并逐级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厅,但不计入当地渔业船舶生产事故统计总数。
六、统计时难以确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可按估计财产损失填写,确定后再予以更正、补报,并在《月报表Ⅰ》备注栏内注明。
漏报或错报的,应及时逐级补报或更正,并附书面说明。
七、一起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在同一等级的,分项统计时以死亡事故等级进行统计;一起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分别符合____个以上事故等级的,统计时以最高事故等级进行统计。
八、不同属地的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碰撞事故,由各地属地事故统计机构分别按一起事故统计,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按渔业船舶实际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数分别统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渔业船舶在水上发生的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应秉持以下原则:1.最大限度地保护渔民和船舶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2.严肃认真地开展调查工作,查明事故的成因和责任;3.推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经验的总结和推广;4.保护环境安全,减少事故对水域生态的不利影响。
第二章报告程序第四条渔业船舶水上发生安全事故后,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船员的安全,并立即向所属渔政部门和海事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收到报告后,渔政部门和海事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现场,了解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如果水上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失踪或者受伤,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事发地点和时间;2.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原因;3.受伤和死亡人数;5.事故现场的情况和损失。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八条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应当在报告后的第一时间展开,调查组应由渔政部门和海事管理部门主导,可以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参加。
第九条调查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调查方式和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查、听取证人证言、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等。
第十条调查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进行客观、公正和全面的调查,查明事故的成因和责任。
第十一条调查工作完成后,调查组应当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向渔政部门和海事管理部门报告,供其参考。
第四章处理程序第十二条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对确认负有责任的船舶负责人和相关船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
第十四条如果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导致环境污染或者渔业资源损失,应当追究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和修复工作。
第十五条渔政部门和海事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的处理结果,及时总结经验,采取措施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及渔业海难救助统计上报与分析.
船员失踪: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 因个人因素,违章、操作不当(包括无人发现的不明原因),站、坐位不当掉入,或被网具缠绕带入,或因环境因素,风浪太大、船舶摇晃人员被冲入或晃入海中而失踪,属于“溺水”事故; 因缆绳断裂或者弹起将人员打入水中而失踪,则不应定为溺水,而应定为“机械损伤”事故。
渔船水上事故统计报表的分类
根据《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统计报表分为: 《渔船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报表》(附表1) 《渔船自然灾害事故统计报表》(附表2)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表》(附表3) 《特殊船舶事故统计报表》(附表4)
《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报表》填写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报表》栏目共有13项: (1)省份、(2)事故等级、(3)事故类型、(4)当事船舶、(5)作业类型、(6)事故时间、(7)事故地点、(8)事故概括、(9)死亡人数、(10)重伤人数、(11)经济损失、(12)沉船数、(13)备注。(附表1)
《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报表》填写
事故概况:又称为事故概括,是对案件的高度概括,含有“6个w”要素。即: 时间(When)地点(Where)、人物(船舶)(Who)、经过(What)、原因(Why)、结果(How)。 《渔船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报表》中的事故概况,主要应该填写 事故的“经过”,事故的“原因”和事故的“结果”等3个要素。
《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报表》填写
事故损失:分为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渔船事故损失是指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一)财产损失,包括渔业船舶船体、船上机械设备、通信设备及所载其他物品的损坏和灭失; (二)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丧 葬与抚恤、补助及救济费用和歇工工资; (三)事故救援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 用、现场抢救费用和清理现场费用。
最新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全文
最新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全文最新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工作,全面掌握事故发生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统计。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分为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
非渔业船舶与渔业船舶发生碰撞或非渔业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致使渔业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的事故作为水上交通事故单独统计。
远洋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艇、港澳流动渔业船舶、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从事渔业活动的特殊船舶发生的事故,单独进行统计。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统计工作,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为具体执行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海区渔政局依照本规定,按照属地(船籍港)管辖原则,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海区渔政局应确定事故统计机构,建立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并将统计机构及联系人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第五条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重伤是指事故造成船上人员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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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文书格式目录一、基本文书格式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接报登记表2、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上报书3、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续报书4、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书5、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立案调查审批表6、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委托调查函7、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协查书8、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解除协查告知书9、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询问笔录10、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现场勘查记录11、驶抵/解除指定地点接受调查通知书12、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13、渔业船舶水上自然灾害事故认定申请书14、关于渔业船舶水上自然灾害事故认定的批复15、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结案报告16、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情况通报17、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理通知书18、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调解申请书19、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调解协议书20.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终止调解申请书2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案件移送函二、参考文书格式1、船舶文书收存/返还清单2、船员证书收存/返还清单3、授权委托书4、担保函5、渔业船舶通讯助航设备清单6、渔业船舶机舱备件清单7、渔业船舶生产属具清单8、渔业船舶厨房、生活用品清单9、船员个人物品损失清单10、渔业船舶生产作业抽样统计表(年度/月度/季度)1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搜寻/救助费用计算表12、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损失汇总表13、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终止调解决定书14、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解决中心渔业争议仲裁协议15、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解决中心和解协议书三、文书格式使用说明基本文书格式一: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接报登记表报告人及联系方式:接报人:接报时间事故类型船名船籍港船舶所有人联系电话事故时间事故地点总吨位主机总功率船体材质在船人数死亡(失踪)重伤事故概况救助要求接报处理情况领导批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上报书报告单位(章):签发人:报告时间:年月日时编号:年号接报时间事故种类船名船籍港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总吨位/ 净吨位/主机总功率船体材质船舶种类事故时间事故地点船员人数死亡(失踪)重伤保险情况船舶船员船舶受损情况事故经过与原因处置情况与要求备注填表人:联系电话: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续报书报告单位(章):签发人:报告时间:年月日时上报书编号续报序号续报信息:填表人:联系电话:基本文书格式四: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书:我船于年月日时,在处(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现填报本报告书,并附送有关材料份。
报告人:年月日材料清单:本船概况船名国籍船籍港总长型宽型深总吨位净吨位船体材料船舶种类建造日期核定航区核定乘员主机类型/数量/总功率/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名称地址电话职务船员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备注船长值班驾驶员轮机长值班轮机员事故时间事故地点气象海况船舶航行及避让情况(碰撞事故)对方船船名船籍港国籍船舶种类船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初见情况时间距离本船船位本船航向本船航速他船方位他船航向他船航速观测方法两船联系方法本船号灯号型来船号灯号型雷达观测观测人发现他船时间距离标尺距离发现他船方位两船会遇态势避让行动本船他船避让方法避让时间/距离/ / 何时施放何种声号碰撞时间碰撞地点碰撞部位本船他船碰撞时本船的真航向两船碰撞夹角碰撞后采取的行动本船他船救助措施及行动有无高频电话有无车钟自动记录有无航向自动记录有无VDR碰撞事故示意图风向/风力/ 流向/流速/ 浪向/浪高/ 水位/潮汐/能见度气温天气情况要求:标明船名、时间、船位、航迹等事故详细经过事故损失情况本船损失情况人员死亡失踪受伤船舶其它财产备注:他船损失情况人员死亡失踪受伤船舶其它财产备注:死亡(失踪)人员,在“备注”栏载明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住址。
填写说明:1.“本船概况”按照当事船舶所持国籍证书所载数据填写,国籍证书中未涉及的项目按照船舶检验证书填写;2.本报告书中的所列项目应当填写完整,因船舶资料中未涉及或情况不详而难以填写的,可该项目中划一斜道“/”;3.发生事故而当事船舶的船员无法填写时,本报告书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填写。
基本文书格式五: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立案调查审批表立案编号:案由案件来源当事船名总吨位 /主机总功率/船舶所有人/ 经营人联系电话案件概况处理意见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15条和第16条之规定,符合立案条件,建议立案调查。
经办人(签名):年月日审批意见同意立案。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基本文书格式六: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委托调查函编号:______(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我处登记在册的船,于年月日在°′N、°′E水域(或 / 渔区)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后,驶抵贵辖区水域(港口),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16条之规定,特委托贵机关进行调查。
委托机关(章)年月日基本文书格式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协查书编号:协查单位:事故概况时间地点种类经过受害方损失情况协查事项船舶情况船名国籍/船籍港航向航速船体颜色烟囱标志驾驶台位置船首尾形状其它情况□ 1、船舶持证(检验证书、登记证书、船员证书、捕捞许可证等);□ 2、船舶设备配备及签证情况;□ 3、船舶损坏部位与损坏鉴定情况;□ 4、航行值班情况;□ 5、其它情况。
抄送单位发出单位(章)年月日联系人:电话:基本文书格式八: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解除协查告知书编号:协查单位:我处于年月日要求协查的籍船(原协查书编号)现解除协查。
特此告知。
发出单位(章)年月日抄送单位基本文书格式九:十一、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询问笔录(首页)(第页/共页)案由:询问时间:地点: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出身年月:工作单位/船名/职务: 电话:地址: 邮编:询问人:单位执法证编号:记录人:单位执法证编号:告知事项:Q:我们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的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现依法向你调查了解有关事故的情况,请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说假话、作伪证或隐匿证据,要承担法律责任,你是否听清楚了?A:听清楚了。
Q:根据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回避权,你是否申请调查人员回避?A:不申请。
问=Q 答=A 笔录与本人口述无误。
询问人签字:被询问人签字: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询问笔录(第页/共页)笔录与本人口述无误。
询问人签字:被询问人签字: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现场勘查记录案由事故时间事故地点被勘查船舶(设施)名称所有人(经营人)勘查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勘查地点船舶(设施、码头等)受损部位简图及说明其它损坏情况勘查人姓名工作单位/执法证编号//被勘查方船长或负责人签名备注驶抵/解除接受调查通知书编号:船:年月日时,你船在°′N、°′E水域,发生事故,依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20条之规定,责令你船驶抵 (地点)接受调查/通知你船解除调查。
联系人:联系电话:调查机关(章)年月日基本文书格式十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标题名称“辖区地名”+“月日”+“船舶(设备)名称”(碰撞事故当事方名称)+“事故种类”+“事故调查报告”导言简述事故概况,包括事故船舶、时间、地点,事故种类、性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在200字左右)正文船舶(设施)概况船舶技术参数船舶登记检验船舶设备配备船舶进出港签证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情况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发生的地点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发生时气象事故发生的水域事故造成的损失事故发生原因、类型和性质事故原因事故类型事故性质救助及善后处理情况事故责任认定整改措施处理意见或建议附件事故调查报告正文的补充说明或材料印证。
署名/日期署名,是履行事故调查职能的机关的名称;日期,是事故调查报告最终定稿的日期。
基本文书格式十三:渔业船舶水上自然灾害事故认定申请书编号:致:案由事故时间事故地点船名船籍港总吨位主机总功率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概况事故原因调查机关意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23条、第38条之规定。
本起事故,拟认定为“自然灾害”事故,请予批示。
调查机关(章)年月日附送材料清单1、事故原因分析结论;2、气象机构证明材料。
关于渔业船舶水上自然灾害事故认定的批复渔安调[]第号:你处《渔业船舶水上自然灾害事故认定申请书》(编号:)收悉。
经审查,符合《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38条第项之规定,同意该起事故认定为自然灾害事故。
特此批复。
批复机关(章)年月日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结案报告船名船籍港总吨位/净吨位主机总功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联系电话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事故种类船员人数人员伤亡死亡直接财产损失船舶失踪污染受伤其它调查情况事故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认定事故调查机关(章)年月日基本文书格式十六: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情况通报:贵处所辖(单位/地名)船于年月日时发生事故,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11条/第27条之规定,现将事故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事故概况二、事故责任特此通报。
通报单位(章)年月日基本文书格式十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理整改通知书渔安管[]第号船(或单位):年月日时,所有的在°′N、°′E 水域,发生事故,造成等损害。
事故调查中发现,你船(单位)安全管理存在以下问题(安全隐患):1、;2、;3、;4、;5、。
针对上述隐患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本机关。
调查机关(章)年月日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基本文书格式十八: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调解申请书:年月日时,我方所属船(设施)与所属船(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30条规定,特此申请予以调解。
申请人:地址:联系电话:年月日基本文书格式十九: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调解协议书渔安调[]第号甲方:船名船长/法定代表(理)人住址乙方:船名船长/法定代表(理)人住址一、纠纷事实二、事故简况三、当事方责任四、协议内容上述纠纷,经当事各方提请本机关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载明协议履行的期限):以上协议内容,经当事方签字确认后生效,各方需切实履行协议内容。
本协议一式 3 份,当事方各执1份,本机关存档1份。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调解主持人:调解机关(章)年月日基本文书格式二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终止调解申请书:年月日时,我方所属船/设施在°′N、°′E 水域,与所属船/设施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我方于月日向贵处递交了调解申请书。
因故申请终止调解。
申请人:地址:联系电话:年月日基本文书格式二十一: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案件移送函移〔〕号:案件,经本机关调查核实,认为,根据的规定,现将此案移送你单位处理,并请将处理结果函告本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