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航空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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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对飞机设计和制造质量的要 求。②对航空运输机构和维修厂站的要求。③航行和空中交 通管制规则。④航空空域的使用规则。⑤对机场的要求。⑥ 对各类航空人员和学校的要求。⑦适航管理的程序和规则。 为了保证适航条例的贯彻,一般实行各种许可证和执照制度 。新设计的飞机必须取得型号合格证才能投入生产;工厂必 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能进行生产;投入使用的飞机必须获得 适航证才能航行;空运机构和机场必须获得许可证才能运行 和使用;各种航空人员必须持有执照才能工作。适航管理机 构根据有关的适航条例对各种申请审查合格后才颁发这些证 件。民用机在发生故障和事故时,必须向适航管理机构报告 ,适航管理机构有专门部门收集、整理和分析这些报告,并 采取措施防止故障和事故的发生。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各部件及子系统的整体性 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安全性和物理完 整性的一种品质。
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是在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领导下,主要负 责对所辖区的民用航空事务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我国现有 的共计7各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华东地区管理局、中南地区 管理局、西南地区管理局、西北地区管理局、东北地区管理 局、新疆地区管理局。 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安全活动; (2)发布安全通报和指令; (3)航空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评估工作; (4)调查处理航空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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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采用的是:“两级政 府、三级管理”。 “两级政府”指的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中国民 用航空地区管理局; “三级管理”指的是: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局 地区管理局及地区管理局的派出所机构安全监督 管理局。 政府:立法决策、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宏观管 理; 民用航空企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执行操作 等微观管理
飞行事故与事故征候
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定义为飞行事故。 飞行事故征候 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严重威胁飞行安全的 情况或发生航空器损坏、人员受伤、但其程度未构成飞行事 故或航空地面事故的,为飞行事故征候。
飞行事故等级划分原则与等级分类 根据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对航空器损坏程度确定。 但是由于各种自然原因,自己或他人造成的伤亡,或藏在通 常供旅客和机组使用范围之外;偷乘航空器而造成的伤亡除 外。 飞行事故的时间界限是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所 有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 在规定的时间界限内,所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航空器损坏,必 须与航空器运行有关,才能定为航空飞行事故。
飞行事故征候 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凡构成下面所列任何一条,即 为飞行事故征候。 1. 航空器机翼(旋翼)、尾翼(尾桨)、螺旋桨或操纵面及 其活动关节带有冰、雪、霜起飞;机型手册另有规定的,超 过该手册规定的标准、航空器起飞。 2. 航空器加注规格错误的燃油、滑油起飞。 3. 发动机滑油量低于规定的最少量,航空器起飞。 4. 未按规定数量加注燃油,导致航空器超过该次允许的最大 重量限制或少于规定的备用油量起飞。 5. 航空器货舱的货物、集装箱、集装板未按规定固定,导致 飞机重心改变,造成航空器操纵困难或损坏舱壁、设备。
6. 航空器装卸重量超过以下限制起飞、着落: a) 该次飞行允许的最大业载; b) 该机型的最大无燃油重量。 c) 该次飞行允许的最大起飞、着落重量。 7.航空器材重心位置超过极限起飞、着落。 8. 航空器低于主最低设备放行清单(MMEL)、外形缺件清单 (CDL)规定的标准起飞。 9. 未按规定执行适舱指令或必改通告,航空器起飞。 10.起动时,发动机的磁电距开关不在"关断"位置,通知地面 人员扳螺旋桨。 11.飞行实施过程中,发动机温度、转速超过最大允许值及时 间限制、并导致发动机损伤需要修复。
一、中国民用航空局 1、航空安全办公室 航空安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保障全行业航空安全。 2、飞行标准司 飞行标准司主要负责对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状态的审定和持 续监督,制定民用航空器维修以及与航空器运营相关的各类 人员的额管理规章、标准和程序,并根据这些程序对其进行 持续性的管理和监督。 3、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民用航空器、发动机、 螺旋桨及其零部件、机载设备的适航审定规章、标准,并根 据相应的规章标准对航空产品进行适航性的审定,保证民用 航空产品符合相关的适航标准,从而达到保证航空产品安全 性的根本目的。
截止2009年3月,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共设置了33个民用航空 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2009年3月24日,中国民用航空天津安全监督管理局第一个挂 牌开始,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的新体制已经开始形成。目 前,我国由民用航空局、地区管理局、安全监督管理局构成 的三级安全监管体制已经基本形成。
三、航空公司 航空公司是在民用航空总局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的领导之 下,航空公司的安全管理活动主要集中在组织实施、检查和 执行操作等微观管理层面。 负责公司航空安全检查与日常监督工作;航空安全内部审计 工作;公司内部航空不安全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工作;公司飞 行品质监控管理工作;公司航空安全奖罚工作;参与公司的 航空安全教百度文库等活动;协调参与政府部门、集团及公司所属 各单位间的航空安全相关工作等。 航空公司建立安全委员会对整个公司的安全运营从总体上、 全局进行把握和管理,安全监察部具体实施具体的航空安全 管理方针、政策的执行和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飞行事故: 1.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10人及其以上者; 2.最大起飞重量5.7吨(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 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3.最大起飞重量5.7~50吨(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理 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 者; 4.最大起飞重量50吨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 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
飞行事故分为:特大重大飞行事故、重大飞行事故、一般飞 行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 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 2.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重量 5.7吨及其以下的航空器); 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