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砼购销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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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

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供方:

需方: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

工程名称:

供货地点:

签订时间:2010年月日

签订地点:南宁市

经供需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就

建设,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承建的项目的商品混凝土供应有关事宜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供需双方共同遵守。

二、订货与发货:

1、需方每次订货时,须提前24小时由负责人以书面、传真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供方(当一次订货量超过300m3时须提前48小时,以便供方做好原材料及供应混凝土前的准备工作。通知中应明确浇筑时间、强度等级、坍落度、数量和浇筑部位等,遇有临时变更的,需方须提前4个小时通知供方,否则需方应对供方出货的混凝土予以签收。

三、计量及校核签收:

1、需方签收人员对供方发货单的供应数量核实后在供应单上进行签收;每次供应的最后尾数由需方确定,只能报一次尾数(即只能有一车装载少于混凝土车额定容积量),超过部分按车收取空载费【(混凝土车额定容积量减实际装载量×30元/m3】;一次订货少于混凝土车额定容积量时(按每车额定容积量计),同样收取空载费。每立方米混凝土拌和物重量按2400Kg计,负误差不超过2%.如需方对供方计量有异议可以当场提出,以便双方校核实,否则视为确认;需方也可对任意车次抽检,以三车次平均数为计量基数,如供方送货单与该基数负误差超过2%时,则该批次各车数量均按此实际负误差计算。

2、需方签收人员:结算人员及对账人员:若有变动需方书面通知供方,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需方负责,非需方签收人员签字认可的结算凭证不能作为结算依据,需方不予认可,所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负责。

四、结算、付款方式及期限:

1、结算单据为双方共同核对后开具的结算凭证,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付款凭证,如需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未在结算单上签字或盖章,供方有权停止继续供货。

2、如需方委托非合同单位代付货款给供方时,需方应出具委托付款证明书,并经代付单位盖章认可。

3、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4、按以下约定支付货款:

五、验收标准及方法:

1、验收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4902-2003《预拌混凝土》进行验收。

2、验收方法:以现场交货结果作为判定混凝土质量依据。具体做法为:由供方持证试验员在交货地点按照GB/T14902-2003《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制作试块,取样前

通知需方试验人员、监理单位人员到场确认,在搅拌车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的1/4至3/4之间进行,且应在混凝土到达现场40分钟内完成。坍落度检测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时20分钟内完成,坍落度控制值按国标GB/T14902-2003《预拌混凝土》混凝土坍落度实测值与规定的坍落度之差值:50-90㎜坍落度允许偏差±20㎜,≥100㎜坍落度允许偏差±30㎜。其试块要按规范标准养护,抽样的模具由供方提供,送检费用由需方承担。

3、验收评定方法:混凝土强度及抗渗等评定应当按GB/T50107-2010、GB/T50082-2009、GB/T50081-2002的规定进行。如混凝土的试块评定为不合格,则经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鉴定。已确认供方原因造成混凝土强度或抗渗等级达不到合同要求,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负责赔偿和支付鉴定费,属需方原因由需方负责。供方向需方提供混凝土资料一式四份、供方未按规定向需方提供混凝土资料的,需方有权拒付货款。

六、供方混凝土送达施工现场后,未经供方同意需方不能往混凝土中加入任何物质,并应尽快卸出搅拌车,如超过3小时仍不能卸出搅拌车,造成混凝土超过初凝时间报废时,属需方原因的需方必须签收,并负责安排场地卸出处理;属供方原因影响的则由供方负责。

七、双方责任:

1、供方负责将混凝土运送到施工现场,负责现场布管、卸管,泵送到需方指定的施工部位。

2、需方负责现场布料及振捣成活,并协助处理每次混凝土浇筑完成后泵机剩余的混凝土。

3、供货前需方应清理出满足供方车辆行走的道路,需方办理占道施工审批手续。做好现场管理工作,保证工地内道路畅通、安全;水电及照明满足施工要求;在交货地点设立标志,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需方负责在工地出口处设立洗车平台,供方配备专人清洗车辆,确保供方车辆轮胎不带泥沙出工地,否则,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部门对供方车辆等设备及环境污染的罚款;通知供方进场察看,供方确认以上条件成熟后方能进场。因道路或工作环境不良影响搅拌车通行安全或泵机施工安全时,供方有权拒绝送货。

4、需方施工现场环境及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

5、需方在开始供货前应提供详细施工进度计划给供方,以便供方安排生产及运输。

6、供方在每次供货时,应派出不少于一名施工管理人员到现场协调管理施工。

7、供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需方现场的各种规章制度,因供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供方自行承担,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双方签订合同的公章,必须是双方单位法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采用项目部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必须有单位法人委托确认。

供货期:从年月日至(工程完工)止。

九、违约责任:

1、如供方不能按需方约定时间供货(除不可抗力外),每推迟一天,供方按需方当次要求供货金额的‰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需方的一切损失,如供方原因影响工程工期,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2、如需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供方有权暂(缓)停供混凝土,并每推迟一天需方按所欠货款总额的‰向供方支付违约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所欠款总额的10%,直至付清为止。供方有权终止合同。

十、本合同一式陆份,供方执贰份、需方执肆份。本合同有效期为: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至本工程结束并付清货款之日止。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1、供方收到货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后三日内开具合法等额的商品混凝土购销税务发票给需方,如供方在收到货款后三日内未开具上述税务发票给需方的,需方有权拒付任何款项,且供方承担违约责任。

2、供方在正常施工过程中根据需方实际需要供应,供料中断不得超过1个小时,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如:自然灾害、地震、战争)外,如因混凝土泵送设备损坏造成供应中断的,时间不能超过2个小时否则供方承担由此造成需方的损失。

3、因供方原因操作不当、违规操作及泵送设备原因等造成意外事故及人身伤害或其他安全事故,全部责任由供方承担,并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因塞车、爆管等原因造成混凝土浪费由供应方负责清理,并从结算中如实扣除混凝土方量。

5、因供方的原因致使混凝土出厂时间超过混凝土初凝时间、超过供货间隔时间和超过混凝土施工规范规定的时间而造成的混凝土浪费,所造成的全部责任由供方承担。

十二、供方供应能力满足需方要求的情况下,需方不得要求其他混凝土搅拌站供货或采取现场搅拌混凝土。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发生纠纷,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向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其它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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