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度研究 - 西南政法大学
澳大利亚配偶无遗嘱继承制度评析
遗 嘱死亡 者 同时遗 留有 配偶 和 直 系卑 血 亲 时 , 大 澳 利亚 各州 与地 区都规 定 了生存 配偶 有权 优先 获得指 定数额 的法 定遗 产 。如 果 遗 产 的价 值 ( 包 括家 产 不 中 的动 产 ) 过 了此 指 定 数 额 , 偶 除 了有 权 获 得 超 配 指 定数 额 的遗产 外 , 有权 获得 一 定 份 额 的剩 余 遗 还 产 。即超过 指定 数额 的那 部分遗 产 在配偶 与直 系卑 血 亲之 间按一 定 的 比例 分配 。
味 着婚姻 关 系的解 除 。如 即使 在 未立遗 嘱死 亡者 死
亡之 前 已经开始 分 居 或 者提 起 离 婚 诉讼 , 存 配偶 生 也享有 继 承资格 。 12 事 实 配偶 .
澳 大利 亚各 州和地 区对 事 实配偶 的定 义稍 有不 同。但 在决定 两 个人 是 否 为 事 实 配偶 关 系时 , 州 各
的动产 和 指 定 数 额 价 值 遗 产 后 的剩 余 遗 产 ) 一 的
和地 区一 般考 虑 以下 因素 : 此种 关 系持续 的时 间 ; ① ②共 同居 住 的性质 与程 度 ; 是否 存在 性关 系 ; 两 ③ ④ 人之 间经 济相互 依赖 的 程度 、 以及 双方扶 养 的安排 :
第2 1卷
第 3期
长
春
大
学
学
报
V0 . No. 1 21 3 Ma .2 r 0ll
2 1 年 3月 01
J OURNAL O F CHANG CHUN UN VER I Y I ST
澳 大 利 亚 配 偶 无 遗 嘱 继 承 制 度 评 析
魏 庆 爽
( 昌学 院 法 政 学 院 , 南 许 昌 4 10 ) 许 河 60 0
夫妻财产制度研究
夫妻财产制度研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治理、使用和处分,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与清算的法律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是指配偶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形下,依法律规定因此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法定财产制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夫妻共有财产制,另一种是夫妻分别财产制。
欧洲大陆多数国家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这些国家认为婚姻对财产权益有直截了当的阻碍,结婚被认为是制造了一个共同的基金,夫妻双方对那个基金有共同的利益。
但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的情形又有所不同,有些国家所指的共有财产的范畴只包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有些国家所指的共有财产不仅包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且还包括他们婚前所得的财产。
在英国和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夫妻分别财产制,这种制度认为,婚姻不应当对财产权益产生阻碍,夫妻双方不仅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也归各自所有。
美国是情形比较专门的。
它是一个这两种制度并存的国家。
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爱达荷、路易斯安那、内华达、新墨西哥、德克萨斯、华盛顿和威斯康星9个州、波多黎各和关岛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其余41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维尔京群岛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合法契约的形式确定法律效力,即只有在无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其婚姻财产关系的制度。
在约定财产制的类型方面,目前国际上大致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限制(选择)式的约定财产制。
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德国、瑞士等。
这种立法模式的差不多特点是,在民法上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由当事人从中选择一种作为其相互间实行的财产制,而不承诺当事人选择法律规定之外的夫妻财产制。
第二种是任意(独创)式的约定财产制。
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日本、韩国、波兰等。
澳洲夫妻财产公证(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在海外结婚,尤其是选择在澳大利亚这样一个充满魅力的国家。
然而,由于中澳两国在法律体系、文化背景等方面存在差异,对于婚姻财产的处理和分配,往往容易引发纠纷。
为了确保婚姻财产权益,许多澳大利亚夫妻选择进行财产公证。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澳洲夫妻财产公证的相关知识。
二、澳洲夫妻财产公证的定义澳洲夫妻财产公证,是指夫妻双方在澳大利亚境内,通过公证机关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前财产进行确认、登记、保管等法律行为,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程序。
三、澳洲夫妻财产公证的意义1. 预防婚姻财产纠纷:通过财产公证,夫妻双方可以明确各自婚前、婚后财产的范围和归属,避免因财产问题产生纠纷。
2. 保障婚姻稳定性:财产公证有助于增强夫妻间的信任,降低离婚率。
3. 方便子女抚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对子女抚养、教育等事项具有指导意义。
4. 便于继承和分割:在夫妻一方去世后,财产公证可以简化继承和分割程序,降低相关费用。
四、澳洲夫妻财产公证的程序1. 确定公证事项:夫妻双方需明确需要公证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等。
2. 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财产证明等。
3. 选择公证机构:在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公证可在公证处、律师事务所、银行等机构进行。
4. 提交申请:夫妻双方携带相关材料,向公证机构提交申请。
5. 公证机关审查:公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出具财产公证证书。
6. 保管证书:夫妻双方应妥善保管财产公证证书,以备不时之需。
五、澳洲夫妻财产公证的注意事项1. 确保真实性:公证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伪造、篡改。
2. 遵循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财产公证过程中,应遵守澳大利亚相关法律法规。
3. 保护隐私:在财产公证过程中,夫妻双方应保护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他人信息。
4. 留意公证期限:财产公证证书有一定的有效期,夫妻双方应及时办理续期手续。
澳洲法律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澳洲法律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所谓的离婚财产分割,也就是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指的是在离婚的时候,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把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自己的个人财产,如果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不需要分割的,那么,澳洲法律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我下面将为你一一介绍!一、澳洲法律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在澳大利亚,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奉行「无过错离婚原则」,这意味着法院不能认为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在婚姻破裂中是有过失的。
所以,分配共同财产,不分婚前、婚后的财产,也不存在过错方。
即一旦双方结婚或同居,那么大部分财产都会被视为婚姻共同财产。
除非双方有《财产(婚前、婚后或离婚时)分配协议》,不然法院会将婚姻共同财产统一进行财产分配。
财产和债务一并分割,每个人名下的财产和债务都列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故意隐瞒自己在境外的财产,可能会导致将来跟另一方达成的财产分配协议被轻易推翻,或者因为隐瞒财产被查出而被严厉地惩罚,导致另一方分得巨大的份额。
二、什么是离婚财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三、离婚财产分割之财产险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
2、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
3、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这篇文章介绍了关于“澳洲法律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方面的内容,主要介绍了澳洲法律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除此以外,还有离婚财产分割的概念以及离婚财产分割之财产险,专业的问题,需要找专业的人解决,对于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法律问题,请找一下律师!。
澳洲放弃夫妻财产公证(3篇)
第1篇导语:在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公证并非法律强制要求,而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澳洲夫妻选择放弃进行财产公证,这背后反映了澳大利亚社会对婚姻观念、财产观念以及法律制度的独特理解。
本文将探讨澳洲放弃夫妻财产公证的现象,分析其背后的原因,以及这一现象对澳洲社会的影响。
一、澳洲夫妻财产公证的现状在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公证并非法律规定必须完成的程序。
根据《澳大利亚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可以选择进行财产公证,以明确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问题。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越来越多的澳洲夫妻选择放弃财产公证,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二、放弃夫妻财产公证的原因1. 文化因素澳大利亚是一个多元文化国家,移民文化对当地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许多移民家庭中,传统的婚姻观念和财产观念与澳大利亚社会存在差异。
这些家庭可能认为,财产公证会破坏婚姻的纯洁性,影响家庭和谐。
因此,他们选择放弃财产公证,以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
2. 法律观念在澳大利亚,法律尊重个人意愿,强调个人自由。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拥有平等的财产权,无需通过财产公证来确认。
这种法律观念使得许多澳洲夫妻认为,财产公证是一种不必要的程序,甚至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3. 财产分配机制澳大利亚的财产分配机制相对完善,即使夫妻双方未进行财产公证,一旦离婚,法院也会根据公平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因此,许多澳洲夫妻认为,财产公证并不能给他们带来实质性的保障,反而可能增加婚姻关系的紧张。
4. 经济成本进行财产公证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
对于一些经济条件有限的夫妻来说,放弃财产公证可以节省一部分开支。
此外,一些夫妻认为,财产公证的流程繁琐,浪费时间,因此选择放弃。
三、放弃夫妻财产公证的影响1. 家庭关系放弃夫妻财产公证可能导致夫妻双方在财产分配问题上产生分歧,进而影响家庭关系的稳定。
然而,在澳大利亚,社会普遍认为,夫妻双方应该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财产分配问题,而非依赖于法律手段。
澳洲结婚婚前财产公证(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选择到澳大利亚等国家定居、工作和结婚。
为了保障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避免婚后因财产问题产生纠纷,我国法律要求在海外结婚时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澳洲结婚婚前财产公证的相关内容。
二、澳洲结婚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1. 明确婚前财产归属: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双方婚前各自的财产状况,避免婚后因财产问题产生纠纷。
2. 维护双方权益: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保障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财产分割而损害一方的利益。
3. 提高婚姻稳定性: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双方可以更加坦诚地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增强信任,从而提高婚姻稳定性。
4. 方便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若婚后双方离婚,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作为分割财产的重要依据,简化离婚程序。
三、澳洲结婚婚前财产公证的流程1. 确定公证机构:在澳洲,公证业务主要由公证员、律师和法院执行。
建议选择信誉良好的公证员或律师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2. 收集相关材料:办理婚前财产公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有效证件;(2)婚前财产清单,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债券、保险等;(3)婚前财产来源证明,如购房合同、购车发票、银行对账单等;(4)双方共同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
3. 办理公证手续:(1)双方到公证机构领取公证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2)提交相关材料,由公证员进行审核;(3)公证员对婚前财产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出具公证文书。
4. 取得公证文书:公证机构出具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后,双方应妥善保管。
四、澳洲结婚婚前财产公证的注意事项1. 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双方应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避免因虚假信息导致公证无效。
2. 诚信协商: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3. 注意保密:婚前财产公证涉及双方隐私,公证机构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澳洲事实婚姻财产公证(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选择在海外结婚。
在澳洲,由于法律制度与中国存在差异,事实婚姻的财产公证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法律手续。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澳洲事实婚姻财产公证的相关知识,帮助您顺利完成这一过程。
二、什么是澳洲事实婚姻财产公证?澳洲事实婚姻财产公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双方当事人已经结婚,但在澳洲进行的财产公证。
这种公证主要用于证明双方婚姻关系真实有效,以及双方财产状况。
在中国,该公证主要用于办理移民、继承、赠与等法律事务。
三、澳洲事实婚姻财产公证的意义1. 证明婚姻关系:通过财产公证,可以证明双方婚姻关系真实有效,避免因婚姻关系不实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2. 保护财产权益: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双方财产状况,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 便利法律事务:在办理移民、继承、赠与等法律事务时,澳洲事实婚姻财产公证将成为重要的法律依据。
四、澳洲事实婚姻财产公证所需材料1. 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2. 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清单,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
3.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
4. 如有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对账单等。
5. 如双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签证等相关材料。
五、澳洲事实婚姻财产公证流程1. 准备材料:按照上述要求,准备齐全所需材料。
2. 咨询公证处:了解当地公证处的具体要求,如有疑问,可拨打公证处电话进行咨询。
3. 提交材料: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公证处。
4. 等待审核:公证处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事实公证证书》。
5. 领取证书:审核通过后,当事人可到公证处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事实公证证书》。
六、注意事项1. 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在办理财产公证过程中,当事人应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将承担法律责任。
2. 了解当地法律:在办理财产公证前,了解澳洲当地法律,避免因法律差异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跨国夫妻财产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婚姻日益增多,夫妻双方往往来自不同的国家,拥有不同的财产观念和法律体系。
为了保障跨国夫妻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本规定针对跨国夫妻的财产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具有不同国籍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的财产管理。
三、财产界定1.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津贴、股票、债券、房地产、车辆、知识产权等。
2.夫妻个人财产:指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后所得的财产中明确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3.夫妻共同债务: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房贷、车贷、信用卡债务等。
四、财产管理原则1.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在财产管理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共同协商处理财产事宜。
2.公平原则: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分配财产。
3.合法原则:夫妻财产管理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尊重国际惯例。
五、财产管理方式1.共同财产管理: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共同财产的购买、使用、处分等事宜。
2.个人财产管理:夫妻双方各自管理个人财产,但应尊重对方的知情权。
3.约定财产制:夫妻双方可以事先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六、财产管理协议1.婚前财产协议:婚前,夫妻双方可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
2.婚后财产协议:婚后,夫妻双方可以签订婚后财产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
3.离婚财产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签订离婚财产协议,明确离婚后财产的分割。
七、财产管理争议解决1.协商解决:夫妻双方在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
2.调解解决:夫妻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诉讼解决:夫妻双方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特殊情况处理1.子女抚养权:离婚时,夫妻双方应优先考虑子女的抚养权,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澳大利亚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新发展及其启示
On the Latest Developments of Family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in Australia and Its
Inspiration
作者: 陈苇[1];曹贤信[1]
作者机构: [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0031
出版物刊名: 河北法学
页码: 39-46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8期
主题词: 家事纠纷;解决;新机制;立法借鉴
摘要:澳大利亚家事纠纷解决新机制是由非诉讼家庭服务制度、诉讼家庭服务制度以及相关程序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该新机制是澳大利亚家庭法近年最新发展且最具特色的内容之一,它给家事纠纷当事人提供了理性沟通的平台,符合家事纠纷有效解决的经济理性,对我国具有启示意义。
结合我国实际,基于“以人为本”的理念,借鉴澳大利亚家事纠纷解决新机制的有益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以期及时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促进和谐家庭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国际交流的不断加强,涉外婚姻越来越普遍,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牵涉到国际私法的适用问题。
而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巨大的差别,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因此,如何解决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国际私法冲突问题,成为了一个热门的研究领域。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探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问题。
具体目标如下:1.分析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基本概念及其特点;2.研究影响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因素;3.分析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的原因和特点;4.探讨现行国际私法中关于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定及其特点;5.探讨如何解决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问题;6.提出建议和对策,为我国建立涉外夫妻财产关系制度提供参考。
三、研究内容本研究的重点内容包括:1.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基本概念及其特点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定义、性质、构成要件、法律效力等方面问题。
2.影响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因素包括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文化背景、当事人的国籍、居住地等方面的因素对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影响。
3.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的原因和特点探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和特点,如国家法律的不同和夫妻财产关系存在的异议等。
4.现行国际私法中的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规定及其特点研究我国现行国际私法中有关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析国内外不同法律制度对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方式。
5.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针对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国际私法冲突问题,探讨如何选择适用的法律以及如何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6.为我国建立涉外夫妻财产关系制度提出建议和对策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建议和对策,为我国建立涉外夫妻财产关系制度提供参考。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以下研究方法:1.文献法。
通过查询相关的法律、法规、学术期刊、研究报告和案例,对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澳洲夫妻离婚法律讲堂(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选择移民到澳大利亚生活和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婚姻家庭问题也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
特别是对于即将面临离婚的夫妻来说,了解澳大利亚的离婚法律知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澳洲夫妻离婚的法律规定,帮助您在面临婚姻问题时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澳洲离婚法律概述1. 离婚条件在澳大利亚,夫妻离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夫妻双方已经分居一年以上,且双方同意离婚;(2)夫妻双方已经分居一年以上,一方无法证明另一方同意离婚,但能够证明以下情况之一:①一方对家庭有重大过错;②一方被证明有精神或身体上的疾病,无法维持家庭生活;③家庭暴力;④无法证明夫妻双方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2. 离婚程序(1)申请离婚在澳大利亚,离婚申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①向法庭提交离婚申请;②通过律师代理提出离婚申请。
(2)离婚判决离婚申请提交后,法庭将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会考虑以下因素:①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情况;②离婚的原因;③离婚对孩子的影响;④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
如果法庭认为离婚是合理的,将会判决离婚。
3. 离婚财产分割在澳大利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
以下是一些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1)财产分割原则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则。
(2)财产范围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以及个人财产。
(3)财产分割方式离婚财产分割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①协议分割;②法院判决分割。
三、澳洲离婚法律适用问题1. 双重国籍离婚对于持有双重国籍的夫妻来说,离婚法律适用问题比较复杂。
一般来说,离婚法律适用以下原则:(1)当事人选择适用原则:当事人可以在离婚时选择适用其中一个国家的法律;(2)住所地原则: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共同居住在一个国家,那么适用该国的法律。
2. 异国离婚对于在澳大利亚居住的异国夫妻来说,离婚法律适用以下原则:(1)当事人选择适用原则;(2)住所地原则;(3)法院认为最合适的法律。
澳洲婚内财产公证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选择在海外结婚。
澳洲作为热门的移民和留学目的地,吸引了大量中国新婚夫妇。
然而,在澳洲结婚后,如何进行婚内财产公证,成为许多新婚夫妇关心的问题。
本文将详细介绍澳洲婚内财产公证的流程,帮助新婚夫妇顺利完成公证手续。
二、澳洲婚内财产公证的意义在澳洲结婚后,夫妻双方可能会涉及到财产的购买、继承、赠与等事宜。
进行婚内财产公证,可以确保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财产问题产生纠纷。
以下是澳洲婚内财产公证的主要意义:1. 明确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2. 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安全;3. 为日后的财产继承、赠与等事宜提供法律依据;4. 避免因财产问题产生纠纷,维护家庭和谐。
三、澳洲婚内财产公证的流程1. 准备材料在澳洲进行婚内财产公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护照、结婚证等身份证明材料;(2)财产证明材料,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证明等;(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遗嘱、赠与协议等。
2. 咨询公证机构在准备齐全材料后,新婚夫妇需要咨询澳洲当地的公证机构,了解具体的公证流程和所需费用。
部分公证机构可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办理,因此需要提前安排好时间。
3. 办理公证手续在公证机构,夫妻双方需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公证手续:(1)提交材料: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公证机构;(2)填写公证申请表: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填写相关申请表格;(3)缴纳公证费用:根据公证机构的规定缴纳相应的公证费用;(4)公证员审核:公证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无误;(5)领取公证文书:审核无误后,夫妻双方可领取婚内财产公证文书。
4. 公证文书的使用婚内财产公证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可用于以下用途:(1)证明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2)作为财产继承、赠与的依据;(3)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作为证明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
四、注意事项1. 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在办理婚内财产公证时,夫妻双方需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避免因虚假材料导致公证无效;2. 选择正规公证机构:在澳洲,公证机构分为官方公证机构和私人公证机构。
澳大利亚离婚制度研究(
澳大利亚离婚制度研究*王鹍**目次一、澳大利亚离婚制度的主要内容二、澳大利亚离婚制度之评析三、我国离婚制度之不足及完善立法的建议近代澳大利亚法律源于英国法,离婚制度相对完善,注重对家庭中处于弱势的女方的权益保护,尽量降低离婚对子女的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国内对澳大利亚婚姻家庭法的介绍相对较少,具体研究澳大利亚离婚制度的著述则基本上没有。
因此,笔者拟对澳大利亚离婚制度进行研究,以期抛砖引玉,对我国离婚制度的改进有所裨益。
一、澳大利亚离婚制度的主要内容①(一)离婚法定理由澳大利亚1975年《家庭法》摒弃了原有离婚制度中的过错主义原则,而代之以破裂主义原则,依据该原则,婚姻双方当事人在递交请求解除婚姻申请前,已先行分居或分开生活至少达12个月,即可认定为符合“婚姻关系无可挽回地破裂”的离婚法定理由。
(二)离婚法律后果1.夫妻人身关系离婚对当事人身份上的效力,是指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因离婚而解除,基于夫妻身份而产生的夫妻间的人身关系也随之消灭。
[1]因此,当事人之间的夫妻身份和称谓终止;夫妻同居义务终止;双方均享有再婚自由权;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终止。
2.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之间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离婚在夫妻财产关系方面的效力包括:夫妻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终止;夫妻间法定继承人资格的丧失;夫妻财产的分割。
澳大利亚的法定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
在涉及离婚当事人共同或个人财产的诉讼中,法院可在适当时做出变更当事人在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利益的命令。
(1)可分割财产的时间和范围。
有关财产分割或配偶扶养的诉讼应在离婚判决确定之日起12个月内提起。
家庭法院可分割的财产包括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或当事人靠占有取得或归复信托取得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2)双方当事人财产的确认和评估。
由当事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申报,这种申报是经当事人宣誓并可在法律上被采作证据的书面陈述,包括当事人享有完全所有权的财产和暂时占有的各种财产。
澳洲房产如何界定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
澳洲房产如何界定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随着澳币汇率和利率的双重下滑,很多国人同胞踊跃到澳洲买房。
一些在澳洲留学工作的年轻人,在父母的支持下也将购房计划提前了几年。
但困扰许多父母的问题是:如果今后孩子在澳洲结婚了,婚前由父母出资(部分、全部或首付)购买的房产是否算婚前财产?如果将来孩子与配偶分开,婚前购买的物业是否需要分给该配偶?如果你不知道自己的孩子在澳洲有多会撩汉/妹,你或许也不知道他们已经同居,但在澳洲,同居一样是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同居一年以上的事实婚姻伴侣享有与婚姻制度下夫妻的同等权益;但是澳洲并没有明确的婚前婚后财产一说。
也就是说,一旦双方结婚或同居(澳大利亚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那么,所有财产都会被视为婚姻共同财产。
如果今后双方分居或离婚,所有的婚姻共同财产要放到一起统一进行财产分割分配。
今日奖池剩余:18910元广告根据澳大利亚相关法律,法官在决定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分配问题时主要有以下四个步骤:•明确当事人的财产,包括资产、负债和经济来源。
展开剩余80%明确当事人的财产,包括资产、负债和经济来源。
房产、汽车、银行存款、保险等及包括在双方名下的所有财产,无论是联名财产,还是个人名下的财产和婚前财产都算在内。
财产无论是何时获得,在谁的名下,在哪个国家都被计入共同财产。
双方各自名下的养老金也可以进行分配。
理论上双方都要详细列举自己所有财产的义务,不能有任何隐瞒。
•衡量婚姻(包括事实婚姻)期间双方的贡献。
衡量婚姻(包括事实婚姻)期间双方的贡献。
这里的“贡献”包括,一方在外工作赚取的经济贡献和另一方在家里带孩子做家务的非经济贡献,以及双方各带入婚姻的财产。
如果一方在结婚前就拥有很多财产,同时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则这方的贡献一般会被认为较大。
但随着婚姻时间的增加,带来婚前财产的一方的特别贡献就会相对减少。
这里无论婚前财产是在谁都名下,由谁付的首期,由谁来还款都是一样的,没有明确的界限。
论涉外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适用
论涉外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适用
焦燕
【期刊名称】《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7()6
【摘要】对于涉外夫妻财产制这个重要问题,我国相关立法存在重大的缺陷。
涉外夫妻财产领域首先应肯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没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情况下,无论为动产或不动产,都应适用当事人的共同住所地法。
涉外夫妻财产制应以变迁论为基本规则,在涉及第三人权益时,应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
【总页数】5页(P112-116)
【关键词】涉外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共同住所地;财产所在地
【作者】焦燕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7.1
【相关文献】
1.《法律适用法》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立法漏洞——对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起二审案件的评析 [J], 吴一鸣
2.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浅析 [J], 李依然
3.我国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研究——兼评《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 [J], 李皓华
4.我国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司法分歧及解决思路——《法律适用法》第24条实施的实证研究 [J], 杨世豪
5.夫妻间财产归属约定的法律适用——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财产制契约、赠与的甄别 [J], 杨尧栋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从“小”案例看“大”涉外夫妻财产关系
从“小”案例看“大”涉外夫妻财产关系
杨丹
【期刊名称】《法商论坛》
【年(卷),期】2012(000)002
【摘要】涉外夫妻财产关系属于国际私法领域所调整的问题,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主张。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后,我国在涉外夫妻财产上的法律适用规定得较详细,与国际通行标准相结合。
本文以最近中国最关注的“李阳离婚案”为例,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看这场由涉外离婚的财产分割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前,笔者大胆分析了本案涉及的冲突法问题及从中所得到的一些启示。
【总页数】2页(P128-129)
【作者】杨丹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8
【相关文献】
1.看小自己与看大自己
2."小"称呼大"译"问——从语用功能和语法看"小+姓氏"的英译
3."小"称呼大"译"问——从语用功能和语法看"小+姓氏"的英译
4.看小自己与看大自己
5.70年,“小屏”“大屏”看变化——从观看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阅兵说开去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研究*杨旭**目次一、引言二、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内容三、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评析四、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不足及其立法完善一、引言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对夫妻债务的承担,在婚姻终止时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
位于身份法与财产法交叉点之上的夫妻财产制,关系到夫妻平等与婚姻家庭共同生活的和谐,在市场经济社会,还涉及交易安全与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其在家庭法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目前,国内学者对英国、法国、德国以及瑞士等国家的夫妻财产制的研究比较全面深入,但对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的研究还未系统展开,而澳大利亚在脱离英国的殖民统治后,基于其地理位置上的优势,在各方面包括法律领域都有了长足的发展,而且在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上又具有一定的特色与可操作性,因此,本文拟从对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方面的经验介绍,提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也为未来我国民法典的出台略尽绵薄之力。
二、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内容澳大利亚《家庭法》(以下简称:《家庭法》)在第八章“财产、配偶扶养及扶养协议”(Property, Spousal Maintenance And Maintenance Agreements)中,对夫妻财产关系作了通则性的一般规定。
[1]其主要内容如下:(一)约定财产制优先适用《家庭法》第71条明确规定:本部分不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对经济事件和资金来源签定有财产协议的情况。
即,当双方当事人在没有订立财产协议或订立财产协议不符合条件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分别财产制。
《家庭法》第八章(A)专门就财产协议予以规定。
具体包括两种财产协议:一种是扶养协议,一种是经济协议。
第一种:扶养协议。
《家庭法》(自1976年初生效后,其间历经多次修订,至2000年年底止)都一直允许婚姻双方订立包括财产处理以及配偶扶养等各个方面在内的书面的“扶养协议”。
第二种:经济协议。
自2000年年底《家庭法》第八A章生效时起,婚姻双方可以订立约束自己的书面“经济协议”,而不能根据该法第86条或第87条订立书面扶养协议。
(二)第三人和对抗性权利主张在离婚诉讼中,基于两种原因可能会涉及第三人:一是第三人为保护财产而希望介入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中来;二是第三人是财产合法所有人,而该财产是《家庭法》中请求权的标的。
依据《家庭法》第114条关于作出禁令的权力的规定,家庭法院不能剥夺第三人的现有权利或是课以第三方本来不应承担的义务的权利。
但这种禁止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是第三人被推定享有的权利是不真实的,并且具有协助婚姻一方逃避《家庭法》义务的效力;二是第三方,如公司,实际上是处于婚姻一方的有效控制之下。
在涉及夫妻财产的处理时,法院通过从财产总价值中扣除总的负债来确定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财产价值。
但当在财产上不存在负担并且夫妻双方(或一方)对非担保债权人欠债(例如第三方),法院需要调查主张的真实性,再通过扣除非担保债务来确定财产的价值。
在债务不确定或不清楚,或是债务将不可能被执行或是非合理产生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拒绝认定无担保债务。
[2](三)法院对财产利益分配所作的“声明”《家庭法》第78条(1)允许法院就当事人在财产中的合法的或衡平法上的利益作出正式的声明:“在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关财产的既存产权或权利的诉讼中,法院可以声明当事人对财产享有产权或权利。
”并且,允许法院作出使以上声明生效的相关命令。
例如,法院可以命令享有合法财产所有权的配偶一方变卖财产(《家庭法》第78条(2))。
但依《家庭法》第79A条(1)规定,在下列五种情况下,法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财产命令,包括:误判;先前命令的实施变得不现实;一方没有履行命令所要求的义务;与孩子的照管、福利以及成长有关的异常的新情况出现,并且如果不撤销该命令将给孩子带来困苦;先前命令所涉及的各方一致同意改变或撤销该命令。
同时,法院在作出79A条的命令时,必须重视并保护正当购买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3](四)配偶一方所做的家事特别贡献的评估因素*本文系作者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的节选。
**杨旭,女,法学硕士,工作单位:中国网通重庆分公司。
在涉及对配偶一方的家事特别贡献的经济补偿的夫妻财产关系诉讼时,家庭法院要考虑以下情况:1.配偶一方或婚生子女或以他们的名义直接或间接对夫妻双方或一方财产的获得、保存和增值所做的经济贡献和其他方面的贡献,对于任何最后指定的财产,不论这些财产自其贡献开始是否已经不再是其财产。
2.配偶一方对于由夫妻双方和婚生子女组成的家庭福利的贡献,还包括对长辈及其配偶的父母亲的贡献。
3.《家庭法》75条(2)所列相关事项。
其包括:配偶双方的年龄和健康状况;配偶双方的收入、财产和财产来源以及双方获得有收入的工作的生理及心理能力;配偶一方是否要照顾双方未满18岁的婚生子女;配偶双方相互承诺扶养对方以及未成年的婚生子女;法庭在作出裁决时,不应考虑被扶养方依据联邦、州或其他国家的任一法律以及任何退休金基金或退休金计划(不论该退休金基金或退休金计划是否是在澳大利亚创立或执行的),而尚未确定的养老金、津贴、补助等;解除婚姻关系时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的收入、赚钱能力、财产以及资金来源的贡献程度;婚姻持续时间以及对配偶一方的影响程度;照顾抚育孩子的配偶一方的需求;是否有双方签字的财产协议等诸多事项。
4.根据《家庭法》所作裁决对另一方配偶以及孩子的影响。
5.根据1989年《子女抚养法案》,配偶一方对婚生子女所提供的、将要提供的、或将来可能愿意提供的抚养。
①(五)退休金分割澳大利亚的退休金制度始于1909年,主要是沿用英国模式。
2001年《家庭法修正案(退休金)》[4]在承认家事劳动者特别贡献的基础上,确认非成员配偶可以分享退休金权益。
②由于退休金是一种预期性的财产权益,因此,从本质上说,这部分财产是法定的共同财产。
其主要规定包括:1.退休金协议2001年《家庭法修正案(退休金)》中将退休金视为财产,基于这个新规定,夫妻双方可以达成一个“退休金协议”,以解决配偶领取退休金的资格问题。
在这个退休金协议有效存在的情况下,法院是不能作出与相应的退休金资格有关的命令的。
2.两种判令如果夫妻双方不能达成有关配偶的退休金协议,则法院只能依照新《家庭法》第八B章部分指定条款作出命令(《家庭法》第90MS条)。
第一,分割命令。
《家庭法》第90MT 条(1)规定法院可以命令将退休金方案成员配偶向非成员配偶支付最高可达到100%的退休金。
在制作分割命令之前,法院必须确定退休金利益的价值。
(《家庭法》第90MT 条(2);也可见2001年的《家庭法修正案(退休金)》)。
特殊情况下,分割命令也将约束第三方托管人。
(《家庭法》第90MZD条)。
第二,标记命令。
有时法院认为将退休金权益委托第三方支付要比立即分割退休金权益更为合理,《家庭法》90MU 规定的是标记命令,该命令可以:其一、禁止托管人支付退休金;其二、要求托管人在退休金可以进行支付时通知法院(第90MU条(1)(b))。
当托管人通知法院时,法院将暂停标记命令而作出分割命令。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已经订立了针对退休金权益的退休金协议,法院不得就该退休金权益作分割令或标记令。
(《家庭法》第90MO条)3.对托管人的要求《家庭法》第 90MZB条规定托管人有义务提供退休金信息用于退休金价值的计算,非成员可以向托管人申请了解信息,条件是该信息是用于帮助:第一、申请者是为了与配偶一方协商退休金协议;第二、在家庭法院作出分割或标记命令时。
如果托管人拒不提供将被处罚。
规定还明确了哪些信息需要提供,托管人可向申请者收取合理的费用。
4.退休金分割须考虑的因素配偶一方的退休金是否要被分割或以什么样的比例进行分割取决于以下因素:第一、现有财产价值;第二、是否有孩子;第三、退休金被分割或被标记后原来的家庭护理者是否能维持基本所需;第四、夫妻共同财产中退休金财产与非退休金财产所占的比例;第五、退休金的领取程序;第六、退休金被授予前的时间长短;第七、分割或不分割退休金所带来的税收变化。
三、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评析(一)以分别财产制为基本形态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以分别财产制为基本形态,体现了夫妻经济独立、家庭地位平等的社会现状。
澳大利亚深受英国的影响,在中世纪时,对夫妻财产制也主要是采取“吸收财产制”的形式,即妻子的财产因结婚而为夫家或夫所有,否认妻子有独立的财产权。
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妇女地位的提高,这种财产制也逐渐被分别财产制取缔。
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但不排斥妻子以契约形式将其个①澳大利亚《家庭法》第72条、75条(2)、77条、79条(4)。
②成员配偶是指可以获得退休金的,作为某一退休金管理机构成员的配偶一方,非成员配偶是成员配偶的配偶,同时,其不能为该退休金管理机构可获得退休金的成员。
人财产的管理权交由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因而,吸收财产制所体现的封建法的理念是支配与服从,而分别财产制所代表的市民法的理念则是自由与平等。
目前,英国、美国大部分州、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普通法系国家和日本、奥地利、希腊等一部分大陆法系国家都是以之为法定财产制,德国、瑞士、法国、意大利等多数国家则以其为约定财产制之一种及非常法定财产制。
(二)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引入共同财产制的因素澳大利亚虽然以分别财产制为基本形态,但又将一些特别的财产权益视为财产,在婚姻关系破裂时,予以分割,除此之外,在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时,法院基于对配偶双方特别贡献的评估,将夫妻双方的财产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分割。
因此又包含了共同财产制的因素。
这是因为,分别财产制的产生过程,实际上是反对夫权、争取男女平等的过程,但分别财产制却仅仅实现了男女在法律形式上的平等,而难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
但必须指出,共同财产制虽然具有符合婚姻生活共同体的本质要求,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的权益,实现夫妻家庭地位事实上的平等,实行家庭的和谐等优点,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因夫妻一方不能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行使共同财产权,有时不能满足夫妻个人的某些特殊经济需要。
可见,现代世界各国对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都不再是纯粹的、单一的分别财产制或是共同财产制。
虽然各国立法表面上有很大的差异,但在“实质内容上却存在不少共通点”,兼有“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双重性格之复合形态,已成为今日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的共同特征”。
[5](三)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明确具体目前,几乎各国家庭法都承认夫妻双方可以缔结财产协议,但缔结财产协议的自由程度则未必相同,而且其规定也有较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