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办法》(2020年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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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办法
(2020年修订稿)
1 目的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选人用人机制,优化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力资源配置,营造良好的用人环境,适应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部职能部门管理人员、所投资企业公司派出人员。
本办法规定所投资企业指公司附属全资、控股以及参股企业。
3 职责
3.1 公司管理层:负责评估人才对经营发展的匹配度,检讨选人用人机制。
3.2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支持全部流程的实施。
4工作程序
4.1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原则
4.1.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4.1.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结构优化、注重实绩原则;
4.1.3 依规、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4.1.4 内部选拔与外部选聘相结合原则;
4.1.5 分类管理原则。
4.2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基本条件
4.2.1坚决拥护党中央权威,全面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
4.2.2 理解认同公司文化,工作绩效表现突出;
4.2.3 满足所选拔职位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
4.2.4 熟悉所选拔职位的业务,并具有与拟任岗位相应的业务工作经验和能力;
4.2.5 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制度,无个人行为和职业操守的不良记录;
4.2.6 提任中层副职及其以下职位的,原则应在相应下一级职位任职2年以上(含2年),特别优秀者或公司业务发展所需人才年限可适当放宽,应届硕士及以上毕业生进入公司初次升职年限可适当放宽,但任下一级职位需满1年以上(含1年);提任中层正职的,应在相应下一级职位任职1年以上(含1年)。
4.3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分类管理
4.3.1 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实行分类管理,分为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一般管理人员选拔任用。
4.3.2本办法中层管理人员指公司总部职能部门正副职(包括享受相应待遇人员),公司派出在附属全资、控股公司任副总以上岗位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可纳入该类范畴的其他人员。公司派出在参股企业任副总以上岗位人员适用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条款。本办法一般管理人员指公司总部职能部门高级经理及以下管理人员,公司派出所投资企业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
4.4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基本程序
4.4.1 提出需求:当岗位出现空缺或业务发展需要出现用人需求时,各级管理者可提出需求。
4.4.2 需求审核:公司有权机构在受理需求文件后,对涉及编制、任职条件等进行复核,报公司批准后启动选拔任用程序。
4.4.3 酝酿候选人:根据不同岗位,可采取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社会招聘等形式酝酿产生候选人,确定考察对象。
4.4.4 履职考察(鉴定):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应进行履职考察或工作鉴定,其中选拔至高级经理及以下岗位的候选人,由候选人所在部门提出工作鉴定意见。
4.4.5 任用决策:根据考察或鉴定结果,有权机构提出任用意见,并报公司批准,其中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选拔应由公司党委会及总裁办公会讨论研究,高级经理及以下管理人员选拔以材料会签方式进行。
4.4.6在公司党委会及总裁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对中层管理人员任用人选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4.4.7 任职手续:对于决定任用的管理人员,由公司发文任用,其中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以“深高速干字”发文任命,一般管理人员以“深高速人字”发文任命,任命人员按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按时到岗。
4.5 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
4.5.1 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按公司治理规则进行。
4.6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
4.6.1 根据中层管理岗位需求情况,结合公司人才状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研判工作作为启动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前提条件,研判结果作为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事项初步建议的重要内容。
4.6.2提名人选可采取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社会招聘等形式。
4.6.3 中层管理岗位民主推荐
4.6.3.1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
4.6.3.2进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正职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
4.6.3.3 民主推荐的结果是员工能否作为提名人选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
4.6.4 中层管理岗位竞聘
4.6.4.1竞争上岗是选拔人才的方式之一,当一个岗位有多位候选人,公司认为必要时可采用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中层管理人员。
4.6.4.2中层管理岗位竞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1)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竞聘工作方案,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2)公布职位、报名条件、任职资格、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3)人力资源部接受应聘者的报名,并收集竞聘资料,并根据资格条件对应聘者进行初步筛选;
(4)组织以专业能力笔试、综合面试、素质测评等内容的统一考核;
(5)公示考核结果。
4.6.5 中层管理岗位社会招聘
4.6.
5.1 根据中层管理岗位需求,在公司内部无法产生候选人时,综合考虑专业搭配、素质配比、年龄结构等因素,可向社会公开招聘管理人员。
4.6.
5.2 社会招聘的具体程序参见《员工招聘管理程序》SZEW/HR-01-A0。
4.6.6提名人选一般情况下遵照两人以上比选原则产生,特殊情况需额外说明并经公司党委会及总裁办公会研究通过。
4.6.7中层管理人员任用讨论决定前,对提名人选进行档案审查(重点审查“三龄两历一身份”)、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核查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4.6.8 提名人选产生后,由公司党委会及总裁办公会审议确定提名人选。
4.6.9 中层管理岗位履职考察
4.6.9.1履职考察是必须履行的用人风险控制措施,对提名人选现任岗位的履职情况、综合素质、管理能力等进行综合考察并形成书面材料,以供相应决策参考。
4.6.9.2 履职考察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人力资源部组织考察组,制定任职考察工作方案;
(2)人力资源部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3)考察的方法: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素质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审核人事档案、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4)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书面考察报告,向公司汇报以支持用人决策;
(5)考察范围:
候选人为公司总部职能部门人员,考察范围一般包括候选人所在部门分管领导、所在部门总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