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玩具安全标准中.pdf
EN71-2005_玩具安全-中文版
玩具安全——第一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本标准为欧洲标准EN 71-1:2005 英文版ISC 97.200.50EN71 -12005年10月包含2006年2月勘误表 代替 EN 71-1:1998英文版本欧洲标准于 2005年9月19日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的成员必须遵守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的内部规章,这些规章规定了使本欧洲标准不加任何改动而具备国家标准同等效力的条件。
需要上述国家标准 最新目录及参考书目者可向欧洲标准化委员会中央秘书处或其任何一个成员组织申请索取。
本欧洲标准有三种正式文本(英文、法文、德文) 。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如将本标准翻译成除上述三种语言外的任何一种本国语言文本并通知中央秘书处,这一文本就具备与正式文本相 同的效力。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成员为下列国家的标准机构:奥地利、比利时、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 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 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 士和英国。
畐欧洲标准化委员会中央管理处:rue de stassart , 36 B-1050布鲁塞尔玩具安全 第一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欧洲标准ICS 97.200.50本英文版标准为EN 71-1:2005的英文译本。
它将代替单独的英文版EN 71-1:2001 。
在本标准的英国参与部分是委托技术委员会CW/15,玩具安全的,涉及的指责如下:--帮助读者理解本版本;--针对翻译部分提出相关建议于国际/欧洲委员会,或者修改的建议,保证英文版的影响力;--监控本标准在国际和欧洲的发展及传播。
机构在委员会提出的目录基于秘书处的要求得到。
相关参考国际上的执行或欧洲出版的本英文版标准涉及的文献为英国标准协会目录的相关部分“国际标准一致索引”,或者由英国标准协会电子目录或者在线英文版标准使用。
EN71欧洲玩具安全标准(中)
欧洲标准 EN71-11998年7月ICS 97.200.50 取代EN71-1:1988 关键词:玩具,塑胶制品,木制品,玻璃器皿,用金属制成的产品,规定,结构条件,安全要求,测试,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包装,标记,说明,技术说明.英文版玩具安全第一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本欧洲标准于1997年11月23日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批准.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必须遵守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的内部规章,这些规章规定了使本欧洲标准不加任何改动而具备国家标准同等效力的条件.需要上述国家标准最新目录及参考书目可向欧洲标准化委员会中央秘书处或其任何一个成员组织申请索取.本欧洲标准化有三种正式文本(英文,法文,德文).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如将本标准翻译成除上述三种语言外的任何一种本国语言文本并通知中央秘书处,这一文本就具备与正式文本相同的效力.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成员为下列国家的标准机构:奥地利,比利时,捷克共和国,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 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国.欧洲标准委员会中央秘处:rue de stassart , 36 B-1050 Bruaaels目录前言介绍1范围2参考标准3定义4一般要求4.1 材料4.2组装4.3软性塑料薄膜4.4玩具袋4.5玻璃4.6膨胀材料4.7边缘4.8尖端和金属丝4.9突出部件4.10相对运动的部件4.11口动玩具4.12气球4.13玩具风筝和其它飞行玩具的线4.14关闭件4.15用于承受儿童重量的玩具4.16重型静止玩具4.17弹射物4.18水上玩具4.19特定用于玩具上的火药帽4.20音质4.21含有热源的玩具5 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5.1 一般要求5.2 填充料5.3 塑料薄膜的附着性5.4玩具上的绳索5.5填充液体的玩具5.6秋千5.7电驱动玩具的速度限制5.8玻璃和陶瓷5.9某些玩具的形状的尺寸5.10含有单纤维的玩具6包装7警告和使用说明7.1一般要求7.2非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7.3乳胶气球7.4用于承受儿童重量的玩具7.5水上玩具7.6功能性玩具7.7功能性锐利边缘的锐利尖端7.8弹射物7.9仿制保护面罩和头盔7.10玩具风筝7.11滚轴溜冰鞋和玩具滑板7.12用于横跨在摇篮.童床及婴儿车上的玩具7.13填充液体的出牙器7.14特定设计用在玩具上的火药帽7.15音质7.16玩具单车7.17用于承受儿童重量的玩具7.18含有单纤维丝的玩具8测试方法8.1一般测试要求8.2小物件圆筒8.3扭力试验8.4拉力试验8.5跌落试验8.6倾翻试验8.7冲击试验8.8压力试验8.9浸泡试验8.10部件或配件的可触及性8.11边缘锐度8.12尖端锐度8.13金属丝的挠曲性8.14膨胀材料8.15液体填充玩具的泄漏8.16某些玩具的几何形状8.17口动玩具的耐久性8.18折叠或滑动装置8.19绳索的电阻8.20绳索的厚度8.21静态电流8.22动态电流8.23稳定性8.24秋千及似玩具的强度8.25动能的确定8.26塑料薄膜8.27硼硅玻璃8.28爬行架及类似玩具的孔8.29秋千的绳索和链条的直径8.30刹车性能8.31声压水平测定8.32升温测量附录A(规范) 特定设计作于玩具上的炸药帽的要求附录ZA(参考) 本欧洲标准中体现满足EU指令的基本要求或其他规定的条款式附录B(参考) 不同玩具类别的要求附录C(参考) 本标准的背景资料及理论基础附录D(参考) 文献目录前言本欧洲标准是由技术委员会CEN/TC52“玩具安全”组编写,其秘书由DS担任.本欧洲标准代替EN71-1:1988版(包括错误更正1:1989).本欧洲标准必须最迟于1999年1月通过发表相同内容的文本或背书而具备国家标准的相同效力.同时,与上述标准有悖的所有国家标准必须最迟于2001年1月1日废除.本欧洲标准根据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给欧洲标准委员会的授权制定并体现了EU指令的基本要求.与欧盟指令的关系,参看附录说明ZA,这是本标准的一个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根据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的内部章程,下列国家的国家标准机构一定要执行本欧洲标准:奥地利,比利时,捷克共和国,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瑞典,瑞士和英国.本标准构成欧洲玩具安全标准的第一部分.本部分是EN71-1:1988的修订版,与EN71-1:1988版对比,其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多项定义的内容;-----已尽可能避免对设计进行限制的要求,赞成发展减少危险发生的方法(参看附录C);-----对于特定设计用在玩具上的火药帽及音质提出了要求,在EN71本部分生效日起三年后将使用更严格的发声要求;-----对于供36个月以下或太小而不能独立坐起的儿童使用的玩具,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及测试;-----对于气球,玩具单车,用来承受36个月以下儿童重量的玩具及带有单纤维丝玩具的警告标示提出了要求;本标准包含五个附录:-----附录A(标准) –特定设计用在玩具上的火药帽;-----附录ZA(说明) –本欧洲标准中体现满足EU指令的基本要求和其它规定的条款;-----附录B(说明) –不同玩具类别的要求;-----附录C(说明) –背景和基础理论;-----附录D(说明) –文献目录.注: 在非欧盟国家可以存在不同的法定要求.介绍本欧洲玩具安全标准包含下列部分:-- 第一部分: 机械和物理性能;-- 第二部分: 燃烧性能;-- 第三部分: 某些元素的转移;-- 第四部分: 化学及相关活动的试验装置;-- 第五部分: 化学玩具(装置)而非化学试验装置;-- 第六部分: 年龄警告标签的图示符号.本标准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减少对使用者不明显的伤害,不包括其固有的危险(例如踏板车的不稳定性, 缝纫玩具中的针尖等),这些对于儿童或他们的监护人来讲是显而易见的.假定玩具是按其指定的方式使用,对供使用的儿童就不应存在更多的危险.鉴于儿童的正常行为即他们不会象一般成年使用者那样谨慎小心,所以我们也应考到玩具的正常使用或可预见的使用.在一般情况下,玩具是根据儿童的具体年龄来进行设计和制造,它们的特性与儿童的年龄,发育阶段有关,并且它们的应用是以发掘某些才能为先决条件的.由于给儿童不该使用的玩具,或者使用了不是按照设计目的而使用的玩具而引起的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在选择玩具或游戏时一定要格外小心,还应考虑使用玩具的儿童心理和发育情况.本标准的要求并未免除儿童的家长或其监护人对正在使用玩具的儿童进行监护的责任.1范围EN71的这一部分规定了玩具的机械和物理性能的要求及测试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儿童玩具,所谓玩具,是指为14岁以下儿童设计或明显供他们游戏时使用的任何产品或材料.基于儿童的正常行为,考虑到可预见和正常使用的周期以及当玩具按预定或可预见方式使用时,它适用于新玩具.本标准包括对36个月以下儿童或太小不能独立坐起的儿童使用的玩具作了特定要求.在执行本标准时,那些用来搂住和抱住的具有简单特征的软体填充玩具被认为是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本标准也对包装,标志的标签规定了要求.本标准不包括音乐器材,体育器械或类似物品,但包括它们的玩具仿制品.本标准不包括玩具的电子安全方面的要求.这些要求详见EN50088“电子玩具安全”.另外,本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在执行本标准时,这些项目不作为玩具考虑:-- 圣诞节装饰品(参看C.1);-- 供成年收藏者收藏的按比缩微并做工精细的模型(参看C.1);-- 游戏场中供集体使用的设备;-- 运动器材;-- 供在深水中使用的水上器材;-- 为成年收藏者制造的民间玩偶,装饰玩偶以及类似品;-- 在公共场所(购物中心,车站等)安装的“专门”玩具(参看C.1);-- 供专家使用的,500块以上带或不带图画的拼图玩具;-- 汽枪和汽手枪(参看C.1);-- 烟火,包括火药帽但不包括专门为玩具设计的火药帽;-- 投掷器和弹射器(参看C.1);-- 带金属尖头的标枪类;-- 电烤箱,电熨斗或其它额定电压超过24V的实用性产品;-- 教学中在成人指导下使用的含发热元件的产品;-- 装有内燃机的车辆(参看C.1);-- 玩具蒸气机;-- 设计在公共道路上做运动或旅行的自行车;-- 额定电压超过24V,可与电视屏幕连接的电子游戏机;-- 婴儿奶嘴(咬啮器);-- 武器仿真品;-- 儿童使用的首饰(参看C.1);同时,在执行本标准时,以下各项也不按玩具考虑:-- 漂浮用的臂圈(参看C.24);-- 游泳用的护目镜,太阳镜和其它护目镜以及自行车和滑板头盔(参看C.18);-- 由儿童用弹力橡皮筋发射的自由飞行类物品(例如飞机火箭),这些被认为是弹射器(参看上述缩格排印的第十一条);-- 总的松驰长度超过120cm的射击用的弓.2参考标准本欧洲标准通过注明日期的参考引用了一些其它出版物的条款.这些资料在本文中的适当部分引入并在后面注明出处.凡注明日期的参考,其出版物以后的修正或修改内容只有在以修正或修改形式引入本标准时才能适用于本标准.凡未注明的参考,被引用的出版物的最新版适用于本标志准.IEC 60126 : 1973 通过耳塞将耳机连接到耳中来测量助听器的IEC标准连接器IEC 60318 : 1970 用来校准听力测定中所使用的耳机的一种宽带型IEC人造耳IEC 60651 : 1979 声级计IEC 60804 : 1985 累计–平均声计PrEN ISO 868 : 1997塑胶和硬质橡胶–用硬度计测定压痕硬度(硝氏硬度)EN ISO 3744 : 1994音质–便用声压测量噪音强度–用在反射面上方自由场上的技术方法.EN ISO 3746 : 1995音质 -- 便用声压测量噪音强度 -- 用在反射面上方封闭测量表面上的测量方法ISO 4287 – 2 : 1984 表面粗糙度–术语汇—第二部分:表面粗糙度参数的测量ISO 4593 : 1993 塑料–胶片和薄膜–通过机械扫描手段进行厚度的测量ISO 6508 :1986 金属材料–刚性试验–洛氏硬度试验(等级A-B-C-D-E-F)ISO 7619 : 1986 橡胶–用携带式硬度计测定压痕硬度EN ISO 11201 : 1995 音质–由机器和设备发出的噪音–在工作地点和其它指定地点的声压水平测定–种用在反射面上方自由场上的技术方法指定地点的声压水平测定–现场测定方法EN ISO 11204 : 1995 音质 -- 由机器和设备发出的噪音 --在工作地点和其它指定地点的声压水平测定–要求调整环境的一种方法3定义执行本标准时,采用下列定义:3.1 可触及:在按8.10(部件或组件的可触性)测试时能被接触到.3.2 水上玩具: 不管能否充气,用以承受儿童重量的并且在浅水区做游乐使用的器具.3.3 衬里: 贴在柔软的塑料薄膜上的材料.3.4 毛剌: 由于材料切割或最后加工得不平整而出现的粗糙部分.3.5 近耳玩具: 明显地设计来发声,并且在近耳的地方,即一个假设的位置,通常其离最贴近耳朵的该类能被放在耳边的玩具发声部件的距离为 2.5cm.例如:听筒上有响铃声或哔哔声的玩具电话及带耳机的玩具.3.6 折叠: 突然或意想不到的机构折叠.3.7 绳索: 一根细长的,柔软的材料包括单纤维丝,编织和捻搓的绳,粗绳,塑料纺织带,丝带及那些通常被称为线的纤维状材料.3.8 破裂: 材料的整个厚度的断裂.3.9 夹伤: 由于两表面挤压而造成的对身体某部位的损伤.3.10 驱动装置: 玩具各连接部件的总成,其中至少有一个连接部件是可动且靠电力驱动或是靠发条驱动或其它机械方式驱动,包括齿轮驱动装置,皮带传动装置及上弦驱动装置.3.11 边缘: 两表面连接处形成的一条长度超过2.0cm的线.3.12 膨胀材料: 在水里浸泡后体积变大的材料.3.13 紧固件: 将玩具的两个或更多部件连接在一起的机械装置.例如:螺丝.3.14 填充料: 供完全填入软体填充玩具内的材料.3.15 自由轮玩具自行车: 带或不带稳定装置的,并且其最大鞍座高度为435cm,仅依靠坐在车上的人的肌肉力量在尤其是助于脚踏板来驱动的两轮车.车上没有固定的传送装置.3.16 功能性边缘或尖点: 玩具功能所必需的边缘或尖端(例如:显微镜载玻片,导体,针).3.17 功能性玩具: 这类玩具通常是由供成人使用的某些产品,器具或设备的缩小的比例模型,并与成人使用的物品具有相同的功能和使用方法.例如:具有加热性能的炉子.3.18 绒毛: 毛绒面玩具上的易于脱落的纤维状材料.3.19 手握玩具: 明显地设计发声音并供用手拿住的玩具.例如:碰碰发响的玩具,玩具工具,音乐玩具及玩具为药帽,但不包括近耳玩具和儿童开动玩具以及口动玩具.3.20 铰链线: 沿着或平行于转轴及其延伸线的线.如图1所示.A=Space betweenAssembled edgesLidBoxA=Space between assembled edges图1 铰链线3.21 大型笨重玩具: 基座的投影面积超过0.26m2或体积超过0.08m3(不计小型附属物体积),或质量为4.5Kg或以上的玩具.注:装有固定腿的玩具的基座面积是由连接周边上每条腿的最外边所得直线围成的面积.3.22 最大鞍座高度: 从地面到座面顶端的垂直距离,测量时座位呈水平状态,同时座位支柱设在最低插入标线.3.23 搭接: 一条边与一平行表面重迭形成的接合,但在整个重迭长度上并非所有的点都机械地结合在一起.3.24 包装: 购买玩具时,玩具所有随带的不具玩耍功能的材料.3.25 纸: 每单位面积最大质量为400g/m2的作为纸或纸板销售的材料.3.26 颗粒: 肯有独立的三维形状的物体(例如:膨胀的聚乙烯),但不包括纤维类材料.3.27 塑料薄膜: 作为玩具部件或玩具包装材料的薄的塑料膜.3.28 弹射物: 被发射出去能在空中自由飞行或在空中有一轨迹的物体.3.29 蓄能弹射玩具: 通过可贮存和释放能量的弹射装置发射弹射物的玩具.3.30 非蓄能弹射玩具: 由儿童给予的能量发射的弹射玩具.3.31 摇铃: 明显地设计为摇动时发出声音的,供那些太小而不能独立坐起的儿童,由儿童或其他人摇动的玩具.3.32 可移取部件: 供不用工具直接从玩具上取下的部件或配件.3.33 软体填充玩具: 穿衣或不穿衣的,具有柔软身体表面及用软性材料填充的,可以用手随意按压玩具主体部位的玩具.3.34 碎屑: 带锐利尖端的碎片.3.35 弹簧3.35.1 螺旋形弹簧: 具有线圈形具有线圈形式的弹簧,见图2,可以压缩弹簧或拉伸弹簧.图2 螺旋形弹簧图3 盘簧3.35.1.1 压缩弹簧: 当对弹簧施加的压力消除后,能恢复原状的弹簧.3.35.1.2 拉伸弹簧: 当对弹簧施加的拉力消除后,能恢复原状的弹簧.3.35.2 盘簧: 发条式的弹簧. 见图3.3.36 挤压玩具: 含有迫使空气通过一开口能发声的发声部件的柔软玩具,且明显地设计成当挤压时发出声音供太小而不能独立坐起的儿童使用.3.37 桌上及地面玩具: 在桌上及地面使用的玩具,例如:小汽车,机械动物玩具,大形笨重玩具.3.38 出牙器: 放在嘴里的,主要用于减轻儿童出牙时不适症状的玩具.3.39 工具: 螺丝刀,硬币或其他能用来打螺丝,压板或类似固定装置的物体.4 总的要求注: 科体字的定义见条款3.其他信息见附录C.4.1 材料(见C.2)玩具及玩具中所使用的材料应目视清洁无污染.对材料进行评估时,应用裸眼进行观察,而不应通过放大后来观察.4.2 组装(见C.3)假如玩具是供儿童组装的,则本部分的要求适合于儿童所能获得的每一个部件以及组装好的玩具.对已组装玩具的要求不适合于以组装作为主要娱乐的玩假如玩具是供成年人组装的,则该要求适合于已组装的玩具.合适的话,供组装的玩具应附有详细的组装说明.该说明应指出是否一定要有成年人来组装或在使用之前是否一定要有成年人对组装是否合适进行检查.4.3 软性塑料薄膜(见C.4)具有软性塑料薄膜的玩具应符合下列要求:a) 无衬底的及面积大于100mmX100mm的薄膜,当按8.26.1(塑料薄膜,厚度)进行测试时,应具有平均厚度0.038mm或以上.b)平均厚度小于0.038mm以及面积大于100mmX100mm的薄膜应按规定要求打孔,使得在任何面积为 300mmX300mm的范围上至少有该面积的1%是空的.c)对于塑料气球,条款a)的要求适合于双层塑料薄膜(即测试厚度时不要将气球损坏或充气).4.4 玩具袋由不透气材料制成的玩具袋,当开口周长大于380mm时,不能采用抽拉线或绳作为封口的方法.4.5 玻璃(见5.8和C.5)在下列情况下,可触及玻璃可用在36个月以上儿童玩具的制造中:a) 具功能的需要而使用(例如光学玩具,玻璃灯泡,试验仪器中的玻璃).b) 用作增强作用的玻璃纤维.c) 具有固体玻璃球或用在玩偶中的固体玻璃眼的形状.4.6 膨胀材料(见C.6)4.6的要求不适合于会增长配套元件中的种子.由膨胀材料制造的玩具及玩具部件,当能完全置入8.2所规定的小物件圆筒时,其进行8.14测试(膨胀材料)后所有尺寸均不能膨胀超过50%4.7 边(见C.7)可触及边不能产生不合理的伤害危险:a) 玩具上的金属或玻璃边,当进行8.11的测试(锐利边缘)被判为锐利边缘时,被认为是潜在的有危害的锐利边缘.假如边缘通不过这个测试,则要从玩具的可预见使用方面对边缘进行评估以决定该边缘是否会产生不合理的伤害危险.不管边缘是怎样形成的,都要按照8.11进行测试.注:边可做成折边,卷边或螺旋边使之不可接触或通过塑料涂层或其他类似材加以保护.b)对于搭接,当厚度不大于0.5mm的金属薄片与下层表面之间的空隙大于0.7mm时,金属薄片的边缘应符合条款a).c) 金属(包括紧固件,例如螺丝钉的头)或刚性聚合物的边缘应没有能够引起受伤或擦伤的毛剌.软性聚合物(例如聚烯烃)的水口不认为是毛剌.d) 当玩具的功能(如显微镜的盖玻片)有要求时,锐利边缘可用在36个月以上儿童的玩具上.必须提醒使用者注意锐利边缘引起的潜在危险(见7.7).用作导体,显微镜载物玻璃片和盖玻片的薄片,其边缘被认为是功能性边缘因而不需要警告.4.8 尖端和金属丝(见C.8)金属丝和可触及尖端不应产生不合理的伤害危险:a) 玩具上的尖端当进行8.12(锐利尖端)的测试被判定为锐利时, 被认为是潜在的有危害的锐利尖端,假如尖端不能通过该测试,则应从玩具的可预见使用方面来评估决定该尖端是否会产生不合理的伤害危险.铅笔以及类似的书写和作图工具的尖端不被认为是锐利尖端.b) 当玩具的功能有要求时,锐利尖端可用在36个月以上儿童的玩具中.必须提醒使用者注意锐利尖端引起的潜在危险(见7.7).用作导体的薄片, 其尖端被认为是功能性尖端因而不需要警告.c)含有易弯曲金属丝的玩具以及含有用来增加强度或固定形状的金属丝(例如用在软体填充玩具中)的玩具按照8.13(金属丝的挠曲性)进行试验时应不断裂和产生锐利尖端或突出玩具的外表面.4.9 突出部件(见C.9)以突出形式出现并能对儿童构成剌伤危险的管子和钢性部件应加以保护.进行8.4.2.3(拉力试验,保护件试验)测试时,该保护应不能取下. 玩具雨伞辐条的未端应加以保护.在进行8.4.2.3(拉力试验,保护件试验)测试时,假如该保护被取下,则按照8.11(锐利边缘)和8.12(锐利尖端)进行测试时辐条的未端不能测出有锐利边缘和锐利尖点.此外,假如该保护如上所述被取下,则辐条的最小直径应为2mm,其未端应无毛剌并且是光滑,圆形和几乎球形的.4.10 相对运动的部件4.10.1 折叠和滑动机构(见C.10)4.10.1的要求不适于潜在座位表面宽度小于140mm玩具.具有折叠和滑动机构的玩具应符合下列要求:a)含有能折向儿童的手把或其他构件的玩具推车和玩具童车,应具有至少一个的主要装置和至少一个的辐助锁定装置,两者均直接作用于折叠机构.当玩具竖起时至少有一个锁定装置会自动锁上.进行8.18.2a)(玩具推车和童车)测试时玩具不应折叠以及其锁定装置无一失效或脱锁.同样结构的两个装置(如锁定环) ,一个在玩具的左边,被认为是一个锁定装置.假如其中一个锁定装置没有锁上而能部分竖起玩具推车或童车,则应按这种定位进行8.18.2a)的测试.注1: 部分竖起意味着这种竖起可能会使使用者误认为玩具已被完全竖起.注2: 条款a)所指的玩具推车或其例子见图4的说明图4 手推车b) 玩具推车的童车,其在其他方面也没有由能折向儿童的手把或其他构件所造成的危害,应至少有一个能用手工操作的锁定装置或安全销.在进行8.18.2a)(玩具推车和童车)测试时,玩具不应折叠以及锁定装置或安全销不应失效或脱锁.假如没有将锁定装置锁上而能部分竖起玩具推车或童车,则应按这种定位进行8.18.2a)的测试.(见注1).注3: 条款b)所指的玩具推车和童车,其例子见图5的说明.c) 在其他可折叠玩具(如熨衣板,折叠椅和桌子,等等)上的折叠装置,以及其可能具有剪式作用,应具有:1) 一个安全销或锁定装置.在进行8.18.3(其他可折叠玩具)测试时,玩具不应折叠其锁定装置也不效或脱锁;以及2) 产生剪式作用的活动部件之间应至少具有12mm 的空隙.d) 不是上述条款a),b),或c)所指的玩具,其具有供承受或儿童重量同时也能够夹伤手指的折叠或滑动机构时,应具有这样一种构造使得活动部件的距离假如能插入5mm 直径的园杆则也应能插入12mm 直径的园杆.4.10.2 驱动装置(见C.11)4.10.2a)和b)的要求不适用于没有足够力量夹伤手指或身体其他部件的驱动装置.驱动装置和发条钥匙应符合下述要求:a) 动装置应加以封闭,使得在进行8.5(跌落试验)和8.7(撞击试验)测试时,不露出可触及的锐利边缘(8.11)或锐利尖点(8.12)或以其他方式产生夹伤手指或身体其他部分的危害b) 置于大和笨重玩具内的驱动装置应以封闭,使得在进行8.6(倾翻试验)测试时,不露出可触及的锐利边缘(8.11)或锐利尖点(8.12)或以其他方式产生夹伤手指或身体其他部分的危害.c) 发条钥匙或起动手柄的形状和尺寸,必须使钥匙或手柄与玩具主体直接间隙,假如可插入5mm 直径的园杆则也应该可插入12mm 直径的园杆.在钥匙或手柄上的任何孔不应可插入5mm 直径的园杆.4.10.3铰链(见C.12)假如由一个或一个以上铰链连接起来的任何部分质量小于250g 时,本要求不适用.玩具的两部件是通过一个或一个以上铰链连接起来的并且在铰链上装配后的边之间有间隙,则在部件的任何位置假如可插入5mm直径的园杆则也应该可插入12mm直径的园杆.4.10.4 弹簧(见C.13)弹簧应符合下述要求:a)盘簧,假如使用中的任何位置两相邻螺旋之间的间隙大于3mm,则在进行8.10(部件或配件的可触及性)测试时,应不可触及.条款b)的要求不适用于在取掉负荷后不能恢复原形的弹簧(即超过弹性范围).b) 螺旋拉伸簧,假如当弹簧接受40N的时其两相邻邻螺旋之间的间隙大于3mm,则在进行8.10(部件或配件的可触及性)测试时,应不可触及.条款c)的要求不适用于接受40N力后不恢复原形的弹簧或绕在玩具的辅助配件(例如一个导杆)上使得可触及性探头A不能插进两相邻螺旋超过5mm的弹簧.c) 螺旋压缩弹簧,假如在静止时两相邻螺旋之间的间隙大于3mm并且当玩具使用时能承受40N或以上的力, 则在进行8.10(部件或配件的可触及性)测试时,应不可触及. 4.11 口动玩具(见C.14)口动玩具必须符合以下要求:a)口动玩具及其可拆卸的放入口中的部件按8.2(小零件筒)测试时,其整体不得完全容入测试圆筒.b)口动玩具中不可拆卸的放入口中的部件按如果按8.9(浸泡试验),8.3(扭力试验)及8.4(拉力试验)测试后脱落,则按8.2(小零件筒)测试时,脱落部件不得完全容入测试圆筒.c)含松动部件的口动玩具,例如口哨中的小球,声响玩具中的簧片,当按8.17(口动玩具的耐力试验)时,不得松动产生任何可容入8.2(小零件圆筒)规定的测试圆筒内的物件.d)安装在气球中的可拆卸或不可拆卸的放入口中的部件,必须符合a)和b)的要求.4.12气球(见4.3和C.15).乳胶气球的包装必须附有警告用语(见7.3)天然乳胶气球的包装必须注明气球是用天然乳胶制造的.4.13玩具风筝及其它飞行玩具的绳索(见C.16)用于连接儿童与玩具的长度超过2米的玩具风筝及其它飞行玩具的绳索,按8.19(绳索电阻)测量时,其电阻必须大于100MΩ/cm.必须有提醒使用者在接近电网及雷雨天气下放飞玩具风筝可能存在的危险(见7.10).4.14 封闭式玩具4.14.1儿童可进入的玩具(见C.17)儿童可进入的玩具必须符合以下要求:a)任何连续封闭体积大于0.03m3且其内径尺寸大于150mm的安装了门或盖之类装置的具,必须留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面积大于或等于650mm2,不会被堵塞的通风口,两个通风口间的距离必须在150mm以上.将玩具置于两个相互成90。
EN71-10(中文译稿)玩具特定安全要求
Generated by Foxit PDF Creator © Foxit Software For evaluation only.
EN 71-10:2005 (E)
contact with the articulated probe when tes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ccessibility-of-a-part-or-component’ test in EN 71-1 当按照EN 71-1“可接触部件或组件”测试时用探针能接触到的 3.2 accessible liquid 可接触到的液体 liquid in or on a toy or accompanying a toy to which the child is likely to become exposed during normal or foreseeable use of the toy 玩具上的液体或当正常或预知使用的玩具可能暴露于儿童的玩具附属液体
NOTE Liquid paints, bubble liquids, ink in pens, liquids provided with toys for squirting are examples of accessible liquids
备注 液体油漆、发泡液体、钢笔中的墨水、用于喷射玩具的液体是可接触到的液体 3.3 (see B.3)
3
Generated by Foxit PDF Creator © Foxit Software For evaluation only.
EN 71-10:2005 (E)
NOTE Plywood, particle board, chipboard and medium-density fibreboard (MDF) are examples of resin-bonded wood
欧洲玩具安全标准:EN 71-1:2014+A1:2018目录
欧洲玩具安全标准:EN 71-1:2014+A1:2018目录欧洲玩具安全标准EN 71-1:2014+1.范围 (A.2)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一般要求,包括:4.1 材料清洁度 (见A.3)4.2 装配 (见A.4)4.3 柔性塑料薄膜 (见A.5和A.16)4.4 玩具袋4.5 玻璃 (见5.7和A.6)4.6 膨胀材料 (见A.7)4.7 边缘 (见A.8)4.8 尖端和金属线 (见A.9)4.9 突出部分 (见A.10)4.10 相对运动的部件,包括:4.10.1 折叠和滑动机构 (见A.11)4.10.2 驱动机构 (见A.12)4.10.3 铰链 (见A.13)4.10.4 弹簧 (见A.14)4.11 用于放入口中的口动玩具和其他玩具 (见A.15) 4.12 气球 (见4.3和A.16)4.13 玩具风筝和其他飞行玩具的绳索 (见A.17)4.14 封闭式玩具,包括:4.14.1 儿童可以进入的玩具 (见A.18)4.14.2 面罩和头盔 (见A.19)4.15 用于承载儿童体重的玩具,包括:4.15.1 由儿童或其他方式推动的玩具4.15.2 玩具自行车 (见A.20)4.15.3 摇马和类似玩具 (见A.21)4.15.4 非儿童驱动的玩具4.15.5 玩具滑板车 (见A.49)4.16 重型静止玩具4.17 弹射玩具,包括:4.17.1 一般要求4.17.2 所有类型的射弹玩具4.17.3 具有储存能量的弹射玩具4.17.4 某些没有储存能量的射弹玩具4.18 水上玩具和充气玩具 (见A.23)4.19 玩具专用火药帽和使用火药帽的玩具 (见A.24)4.20 声响玩具 (见A.25),包括:4.20.1 平均声压级的曝光类别4.20.2 发射声压级限制4.21 带有非电热源的玩具4.22 小球 (见5.10和A.48)4.23 磁铁 (见A.51),包括:4.23.1 一般要求4.23.2 用于8岁以上儿童的磁/电性能实验装置以外的玩具4.23.3 这是一款供8岁以上儿童使用的磁/电性能实验装置。
(中文)最新 欧洲玩具安全标准 EN71-3 2019 中文版
9
迁移溶液的稳定与分析......................................................................................................................... 19
10 计算结果.................................................................................................................................................. 20
5
原理 .......................................................................................................................................................... 11
E.3 程序 .......................................................................................................................................................... 33
B.1 概述 .......................................................................................................................................................... 26
EN71-2-2011 欧洲玩具安全标准_第2部分:可燃性
欧洲标准EN71-2BS EN71-2:20112011年7月ICS 13.220.40; 97.200.50 代替EN 71-2:2006+A1:2007玩具安全-第2部分:可燃性前言本标准是欧洲玩具安全标准EN71-2:2011版,取代已撤销的EN71-2:2006+A1:2007旧版本。
英国依据技术委员CW/15--玩具安全要求进行修订。
本标准可能并未包含所有必要的条款,标准本身不能作为豁免相关法定义务的依据。
CEN于2011年7月12日批准本欧洲标准。
CEN的成员应遵守CEN/CENELEC的内部规定,将本欧洲标准视为其国家标准,并且不得作任何修改。
上述国家标准的最新目录及参考书目可向CEN-CENELEC管理中心或任何一个CEN成员申请索取。
本欧洲标准有3个正式版本:英文、法文、德文。
CEN的成员负责将其翻译成各自国家的语言,此类版本报CEN-CENELEC管理中心后,也视为正式版本。
CEN的成员包括下列国家的标准化组织: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
115EN71-2 目录1 范围(见A.2) (117)2 引用标准 (118)3 术语和定义 (118)4 要求 (118)4.1 概述(见A.3) (118)4.2 头戴玩具(见A.4) (118)4.2.1 一般要求 (118)4.2.2 胡须、触须、假发等,由头发、毛绒玩具类似特性的材料(如飘逸丝带/纸/布条等)制成,其到表面的长度≥50mm (119)4.2.3 胡须、触须、假发等,由头发、毛绒玩具类似特性的材料(如飘逸丝带/纸/布条等)制成,其到表面的长度<50mm (119)4.2.4 全部或部分模塑玩具 (119)4.2.5 头戴玩具的飘逸饰品(4.2.2、4.2.3所述产品除外)如头巾、兜帽、头戴物等,以及部分或全部戴在头上的纤维面具(4.3所述产品除外) (119)4.3 玩具化妆服饰和供儿童在玩耍中穿戴的玩具(见A.4) (119)4.4 供儿童进入的玩具(见A.5) (119)4.5 含毛绒或纺织面料的软填充玩具(动物和公仔等) (120)5 测试方法 (120)5.1 概述 (120)5.2 对于从玩具表面伸出部分大于或等于50mm的由头发、毛绒或具有相似特征的材料(如自由悬挂的丝带、纸带或布带)制成的胡须、触须、假发等材料的测试 (120)5.2.1 测试火焰 (120)5.2.2 测试灯的位臵 (121)5.2.3 试验过程 (121)5.3 对于从玩具表面伸出部分小于50mm的由头发、毛绒或具有相似特征的材料(如自由悬挂的丝带、纸带或布带)制成的胡须、触须、假发等材料,及包括套在头上的和没有头发、毛绒或类似材料的、模塑的全部或部分的头戴面具的测试 (121)5.3.1 测试火焰 (121)5.3.2 测试灯的位臵 (121)5.3.3 试验过程 (121)5.4 头戴玩具的飘逸饰品(4.2.2、4.2.3所述产品除外)如头巾、兜帽、头戴物等,以及部分或全部戴在头上的纤维面具、玩具化妆服饰和供儿童进入的玩具的测试(见A.7) (121)5.4.1 样品的准备 (121)5.4.2 样品的固定 (121)5.4.3 测试火焰 (122)5.4.4 测试灯的位臵 (122)5.4.5 试验过程 (123)5.4.6 测试结果 (123)5.5 软填充玩具的测试 (123)5.5.1 测试火焰 (123)5.5.2 测试灯的位臵 (123)5.5.3 试验过程 (123)附录A 本标准的背景及相关基本原理 (124)1161 范围(参见A.2)EN71 这一部分规定了所有玩具上禁止使用的易燃材料种类以及对某些接触小型火源的玩具的易燃性的要求。
玩具安全标准欧洲EN71-85页文档资料
EN 71
SGS-CSTC Introduction
WHEN YOU NEED TO BE SURE
1
SGS
欧洲玩具安全标准 EN71
SGS-CSTC Introduction
WHEN YOU NEED TO BE SURE
2
SGS
欧洲玩具标准 - EN71
第一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 第二部分:燃烧性能 第三部分:某些元素的转移 第四部分:化学及相关活动的实验装置; 第五部分:化学玩具(装置 ) 而非化学实验装置 第六部分:年龄警告标志的图示符号 第七部分:手指彩油 - 要求及测试方法 第八部分:供家庭室内外用秋千,滑梯及类似活动玩具
SGS-CSTC Introduction
WHEN YOU NEED TO BE SURE
19
SGS
4.10.4 弹簧
a. 可接触到的盘旋弹簧在任何状态下,其相邻螺旋之间的 间隙不能超过3mm。
b. 可接触到的螺旋拉伸弹簧在受到40N拉力时,其相邻两 弹簧圈之间的间隙不能大于3mm,(不适用于超过弹性范 围的弹簧)。
帽和消防员盔甲)及其包装都必须附有 警告标识。
SGS-CSTC Introduction
WHEN YOU NEED TO BE SURE
27
SGS
4.15 承受儿童重量的玩具
4.15.1 由儿童或其它方式推动的玩具
对于溜冰鞋,单排溜冰鞋及滑板, 本标准只适用于使用者 重量最大为20KG的产品, 对于使用者重量超过20KG的此类 产品, 应符合CEN/TC136, Sports equipment 的要求.
WHEN YOU NEED TO BE SURE
EN71欧洲玩具安全标准
歐洲玩具安全標准(EN71:1988)此歐洲標准由CEN于1988年12月20日通過,CEN成員有義務執行CEN/CEN ELEC規則之要求,將此歐洲標准作為國家標准.与此標准相關的書目和參考文獻可由CEN中秘書處或CEN成員處獲得.此歐洲標准有三种正式文本(英﹑法﹑德).由CEN成員負責翻譯成的其他語言文本,如已通過CEN中心秘書處備案,也具有同樣的地位.CEN成員是下述國家的標准組織: 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腊﹑盧森堡﹑意大利﹑冰島﹑愛爾蘭﹑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國.第一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簡史歐洲共同体委員會(CEC)于1985年3月向CEN技術部通報了該委員會關于玩具安全領域的新EEC指令的準備活動(現公布為理事會指令88/378/EEC,1988-05-03).1987-02-20,委員會向CEN遞交了一份標准化要求草案,要求CEN對歐洲標准EN71第一﹑二部分作修改,使之成為构成玩具安全要求草案的安全標准和總的尺度.CEN技術部于1987/03/19~20接受了此標准要求的草案.1987/4/1前,CEN/RTC52秘書處就要求委員會成員考慮EN71的第一﹑二部分,還是相應的ISO提議草案將成為貫徹CEN指令的基礎.征詢的結果表明,只有微弱多數製成把ISO提議草案作為修改的基礎.但据秘書處估計,如果按這樣來修改,勢必超出CEC所規定的時限.于是,EN71第一﹑二部分于1987/07/15被拿出來征詢討論.同時,ECN/TC52組織了工作小組實施修改. 1987/10曼徹斯特會議中,EN71第一﹑二部分的第一此修訂版被提交出來.1988/3/15,CEN/TC52同意向CEN中心秘書處提交修訂過的草案作為歐洲標准正式投票之用.根据CEN/CENELEC的共同規則,下述國家有義務實施此歐洲標准織: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腊﹑盧森堡﹑意大利﹑冰島﹑愛爾蘭﹑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國.前言本歐洲標准由以下部分組成:第1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第2部分:易燃性第3部分:特定元素的轉移.一般說來,玩具是為不同類別的儿童設計制造的,不同的年齡和發育階段的不同特點決定了對玩具不同層次的要求.有些玩具在使用時帶有明顯的危險性(比如踏板車不穩定﹑縫紉箱里的尖針等),但假如按指示來使用,玩具不應對它設計的服務對象造成進一步的危害.然而,小孩子總不象成年人那樣小心細致,設計者應考慮到小孩子的正常行為,給玩具留下可能被用于其它的合乎情理的目的之余地.意外的事故發生常常是因為把玩具給錯了對象,或是因為使用不當,其使用的目的已非原設計的目的.因此在選擇玩具或游戲時一定要小心謹慎,應考慮到使用該玩具的小孩的智力和体格發育狀況.雖然個各類玩具确定了標准要求,但父母和其他監護人仍然有義務和責任在孩子們玩耍時嚴加看護.適用于玩具的新標准要求,考慮到了玩具在實際使用中會經受一定的磨損和撕扯的事實.但監護人仍需确保孩子們在給予玩具后的安全.本標准不包括玩具的電氣安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法定要求.修訂后的第一部分主要修改在于:----一些要求被更新了;----包括了對擴張性材料﹑柔韌性材料制造的玩具.響鈴玩具和水上玩具的要求;----包括了對擴張性材料﹑可触性利邊﹑利角﹑縫隙﹑折疊机械.不可分离部件.嚮鈴和齒喫玩具的測試;----包括了組裝玩具﹑溜冰鞋﹑滑板﹑水上玩具﹑玩具雷管﹑搖床和童車上懸掛玩具的標志及其使用說明要求;----刪除了對燃料使用裝備的要求.1. 目的本標准規定了為孩子們制造的玩具的要求,描述相應的測試方法.旨在盡可能減少可能給玩具使用者帶來的潛在危害,但不包括那些固有的對小孩或其監護人都顯而易見的危險.歐洲標准的這一部分規定了對玩具物理及机械性能的要求和相應的測試手段方法,還規定了包裝標志及使用說明書的一些要求.2. 適用范圍本標准適用于為14歲以下的儿童設計的玩具(產品或材料),對36個月以下的儿童玩具的特定要求也作了規定.本標准不包括下述本標准認為不是玩具的項目: ----圣誕禮品;----成人收藏者收集的精細縮微模型;----在娛樂場所組合使用的玩具;----運動設施;----深水中使用的水中玩具----成人收藏者收藏的民俗娃娃或裝飾性娃娃和其它類似物;----安裝在公共場所的(如購物中心﹑車站等)的“職業”玩具;----供專業人員使用,帶有500條以上迷面,又無輔助圖形的謎語玩具----汽槍和汽手槍----焰火﹑雷管(作為玩具特別設計的除外)----投石器和彈弓;----帶有金屬銳角的標槍;----使用電壓超過24V的電烤爐﹑電熨斗和其他功能產品;----應在成人的指導及監護下使用的帶有加熱零件的產品(教學使用);----帶有燃燒發動機的汽車----玩具蒸汽馬達----車座高度達到635㎜的自行車(那些被認為是玩具的除外).----能夠接連電視屏幕,使用電壓超過24V的錄像玩具.----嬰儿橡皮奶嘴----火器的精巧复制品;----小孩使用的首飾珠寶.如果玩具是由儿童自己組裝的,則此要求同時針對各組裝部件及組裝后的玩具(見6.2).如玩具是由成人組裝后使用,那么此要求只适用于組裝后的玩具(見6.2).3.要求3.1.材料玩具的設計制造應符合清洁衛生之要求,以避免受到感染或疾病.有毒的危害.材料應看起來干淨無贓物.3.1.1.柔軟塑料薄膜柔軟塑料薄膜面積大于100㎜*100㎜,若無襯墊(例如用來作圍裙時),其平均厚度應不低于0.038㎜.在薄膜的對角線上取十處厚度,求平均值來确定.厚度的要求不針對布片,因為小孩子可通過布片進行呼吸,這樣布料就不可能形成真空緊貼在小孩的臉上.為適用此厚度要求,在任何最大面積為30㎜*30㎜的區域內,必須至少開一個尺寸為該面積的1%的孔.3.1.2. 木材木材上不能有虫蛀孔,木節不能松動.木制玩具可能触及的邊及面(見3.2.1.1)不能有木刺.3.1.3. 玻璃為36個月以下的儿童制作的玩具不能使用玻璃,除非是用作撥浪鼓的玻璃球和實心玻璃眼.為36個月以上的儿童制作的玩具,只有當對整個玩具的作用必不可少時(比如在光學玩具中),玻璃才可以用來加強效果或用作紡織品玩具中的玻璃或制作實心玻璃球.科學儀器箱和縮微模型可能會含有小玻璃器皿.在需受熱的場合使用的玻璃器皿,只能用硅酸鹽玻璃.使用的玻璃,邊必須磨圓.如需要,則加以防護,但顯微鏡的載波片或蓋玻片不在此列.3.1.4. 填充材料軟填充材料中不應含有硬物或者尖銳的物品,如金屬顆粒﹑釘子﹑針以及木料﹑玻璃和塑料等物品中的尖刺.若填料是細顆粒,其長度最大為3㎜或不到3㎜,則應把它安裝在內層套子里,且該套子不得用作玩具的表層.若玩具是由象紡織品這樣的柔軟材料制作,里面填塞尺寸小于3㎜的細顆粒,在按4.13方法測試時,至少一層套子的縫口處和其它各部位能經受任一方向70N的拉力.3.15. 拉伸材料(膨脹性材料)种子或其它可拉伸﹑膨脹的材料,若按4.16方法測試時,体積比初始尺寸增大5%以上,不能用于玩具.3.2.結構3.2.1.通用要求3.2.1.1. 邊按4.17要求可接触的全局的邊應滿足下述要求(例外見后):a)厚度小于0.5㎜的可觸及的邊,應:1)不是按4.18測量所決定的利邊;2)可折疊﹑卷起或螺旋狀,見圖1;3)用塑膠表層加以防護.b)金屬或塑膠可觸及的邊不應有毛口.玩具中用于切削的邊只能為大于36個月的儿童使用設計.必須讓玩具使用者注意到這种邊所產生的潛在危險.導電板的切邊(比如電動火車金屬鐵軌的接合板)可以被認為是上述功能性切邊.3.2.1.2. 搭接若金屬片和其下面的金屬片之間間隙(見圖2)大于0.7㎜,則金屬片的邊應適用3.2.1.1圖2 搭接3.2.1.3.緊固件玩具制造中使用的螺絲.釘子及類似緊固件應不可觸及(按4.17測量).緊固件可觸及的部分應無毛刺.若緊固件的頭部須作埋頭處理,則該頭部的任一部分不得突出于成品玩具之表面.此要求適用于根据標准規定,測試前和測試后的任何有關玩具.3.2.1.4.尖端和金屬線按4.17規定可觸及的尖端和線材,應:1)沒有4.19規定的利點;2)帶有保護物.3)磨圓、磨鈍或彎曲成球狀.此要求適用于根据標准規定,測試前和測試后的任何玩具.此要求不適用于給36個月以上儿童使用的,且尖點是功能或設計必須的玩具.應讓使用者主意到此類利點產生的潛在危險(見6.3),除非此尖點作為電氣接點而被上段認為是功能必須之尖點.可能被小孩子彎曲的線,按4.1測試,應不折斷.若玩具的金屬線﹑金屬條或訂(比如音樂報時機构)帶有銳頭但不能直接觸及,按4.3測試時,容納此銳頭的防護罩應不損坏.在按4.3測試后,若無損坏,則再進行4.14的測試,也應無損坏.3.2.1.5. 管子和類似尖硬物從玩具中伸出來的管﹑條﹑杆和其他類似尖硬物,其直徑或長度足以讓跌到在其上的儿童受傷,則應加以防護.若此防護是由另一獨立的部件构成,按4.2方法測試此部件,應不可分离.3.2.1.6. 折疊机构有活動或折疊机构的玩具,應按摔碎時仍然能防止受到傷害的方式設計.折疊式玩具中的折疊机构(例如玩具熨燙板﹑玩具手推椅)應有安全制動或鎖定裝置,用以防止此物件折疊机构意外或者突然的運動.玩具應有間隙,在此類玩具折疊部件受到沖擊或撕裂而突然運動起來時保護手指﹑手或腳趾. 此間隙應能插入直徑12㎜的圓棒.按4.20.2進行測試,負載后,應無塌陷或傾斜.此塌陷或傾斜會使人被夾住而產生對人的傷害.按4.20.1.a)測試手推椅或類似物,安全制動或鎖定裝置應不失效,框架應不彎曲.按4.20.1.b)測試折疊机构或其他可折疊玩具,安全制動或鎖定裝置應不失效, 框架應不彎曲.3.2.1.7.鉸鏈若玩具的兩部分是由一個或一個以上的鉸鏈連接(如有門或蓋的玩具),且被連接的兩邊留有間隙的話,此間隙在門或蓋的任何位置均應小于5㎜或大于12㎜.此要求不適用于用鉸鏈的質量小于250g的部件.3.2.1.8. 驅動机构驅動机构(如齒輪﹑帶﹑風動机械,無論其是由電動﹑摩擦或發條驅動,但積木類玩具和3.2.2.7所涵蓋的玩具不在此列),若是玩具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必須密閉,且可能夾住手指或傷害儿童的運動部分不可觸及.當按4.3測試此類机构時,應無按4.17規定的可觸及性.發條﹑鈅匙和啟動操作杆的形狀尺寸應是: 鈅匙或杆到玩具殼體的距离小于5㎜或大于12㎜.若在為36個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机构中使用了直徑小于1.5㎜的啟動線,則啟動机构的反彈力不得超過4.5N.3.2.1.9. 彈簧按4.17規定可觸及的彈簧,若在使用時會夾住儿童的手指或以其他方式傷害儿童,則應加以保護.若螺旋彈簧在非工作態時,相鄰兩圈的間距大于3㎜,應加以防護.若拉伸彈簧受40N拉力和去負載回原位時,相鄰兩圈的間距≧3㎜,應加以防護.若壓縮彈簧在非工作態時,相鄰兩圈的間距大于或等于3㎜,應加以防護.若彈簧在玩具中使用,壓力應≧40N.3.2.2. 某些特定類型玩具的要求3.2.2.1.小玩具和可分离部件為36個月以下儿童或玩具的可分离部分,無論其處于何种姿態,均應不能全部放入4.15所規定的小物件筒內.3.2.2.2.不可分离部件為36個月以下儿童設計的玩具,若附有用玻璃﹑金屬﹑木料或其它類似非柔軟材料制成的部件,應:a)此部件須嵌入玩具中,使儿童用手或牙齒無法抓住(咬住);b)牢固地安裝,按4.21測試方法不可分离;c)若按4.21測試可分离,應不能完全放入4.15規定的圓筒那內,應無按4.18和4.19測試的利邊﹑利點.軟体玩具(如填充的﹑長毛的和紡織品動物﹑軟体玩偶﹑可抓住或抱住的人物娃娃或特性簡單的紡織品玩偶)被看作是36個月以下儿童可使用的.3.2.2.3. 可放入口內的玩具含有未固定物体(如哨子里的小球或插件,如喇叭里的簧片等)用嘴吹吸的玩具,應不能散出可裝入4.15的小物件筒內的物件(用10KPa壓力之气体吹或吸).若空气出口可插入嘴中或用嘴蓋住,則此過程還適用于出气口.此要求適用于喇叭等重复吹吸的玩具,不適用于某些在充气后連續使用的可充气玩具.3.2.2.4.用在搖籃﹑吊床或手推車中的玩具用在搖籃﹑吊床或手推車中的玩具上的繩子,若非固定在搖籃﹑吊床或手推車上,則其自由端長度應不超過300㎜,且環狀繩子周長不超過350㎜. 此要求也适用于用25N 力拉伸的彈性繩子﹒固定于搖籃﹑吊床或手推車上的彈性繩子,在用25N的力拉伸時,不超過750㎜長度,此條件下之長度應不超過其自由長度的40%.應有警告說明(件6.12).3.2.2.5.可以被儿童拉著一起走的玩具玩具之拉繩不應有滑扣或形成滑扣的緊固件.此外,為36個月以下儿童使用玩具的拉繩不應低于1.5㎜厚.3.2.2.6.儿童可進入之玩具若玩具大到足以容納儿童,且有門﹑有蓋或類似裝置,應能使儿童從內部用50N的力即可輕易打開門﹑蓋或類似裝置.此要求明顯排除使用扣﹑拉鏈或類似緊固件.當門﹑蓋或類似裝置關閉時,應确保有通風孔.3.2.2.7.可承載儿童重量的玩具3.2.2.7.1.儿童自己驅動之玩具由儿童自己發動,且承受其重量的玩具,應適用下述要求:A)玩具按4.4和4.5測試,不應斷裂,還須適用本標准中相關的要求;B)按4.6測試,玩具應不傾倒.此要求不適用于有兩個在一直線上的輪子的玩具(如摩托車﹑自行車,甚至于平衡器).注:若一組輪子中,最外端兩個輪子的中心距小于或等于150㎜,則此輪子當作單個輪子看待.C)若机械或電動的玩具能自由滑動或有空擋(即按4.6負載后能在10°的坡上自由跑動的玩具),必須有剎車裝置.注:該要求不适用于下述條款:1)直接用手或腳傳給輪子或者通過机械傳給輪子動力而發動的玩具(比如腳踏小汽車).2)可騎在上面的電動玩具.且該玩具在無負載時最大速度為1M/S,座位高度低于300㎜,儿童雙腳可自由活動.此裝置應确保玩具在按4.7測試時,不應移動.可騎的電動玩具應由開關控制.開關松開時,能自由切斷動力,且玩具無傾斜.D)傳動鏈條,在儿童腳可擦著鏈條的一側(SIDE A)從曲柄軸至齒輪應有防護.在相對的另一面(SIDE B)曲柄軸應有防護.見圖3,且不用工具不能打開.E)用踏板啟動的輪子應是一“無縫整体”,除非此縫或孔的寬度小于等于5mm.F)輪子与玩具車体或部件(如擋灰版)間的間隙應小于5㎜或大于12㎜.3.2.2.7.2.非儿童啟動的玩具玩具不是由儿童啟動,但按設計應承受其重量(如搖木馬﹑滑動梯﹑翹翹板等),但不包括秋千.應適用下述標准要求:A)按4.4測試玩具,其應不斷裂,還須符合本標准的相關要求;B)按4.6測試玩具,其應無傾倒.此要求不适用于專門固定在地上(如滑梯)的玩具,也不适用明顯地被認為不穩定的玩具(如大球﹑軟体玩具動物等);C)若玩具為露天使用而設計,應采取措施,使玩具內徑常積存的水得以排除.3.2.2.7.3.秋千秋千應適用下述標准:A)秋千按4.8測試應不折斷,還須符合本標准的相關要求;B)懸索(如繩子﹑鉸鏈)的直徑最小平均值為10㎜.懸索上的鉤子至少彎曲540°C)若有安全裝置,此裝置能防止儿童從托位上摔下來.下述方式被認為是比較合适的:----在托位上方200~300㎜處安一防護條.----將儿童緊固在托位上的裝置(如),若秋千為36個月及以下儿童使用,則還須采用交叉皮帶.D)使用者應注意要定期檢查懸索.3.2.2.8.較重的不可移動玩具不可移動的玩具,其重量大于5kg,但又不能承受儿童的重量,按4.19測試,不能翻倒.3.2.2.9.含有熱源的玩具含有熱源的玩具,在連續工作時,不能引致著火.可用手觸及部分如手柄﹑按鈕﹑控制鍵﹑抓手等的溫升,不能超出下列數值(玩具按4.10操作):----金屬部件 25K----玻璃﹑陶瓷部件 30K----塑膠﹑木料部件 35K按4.17可觸及的玩具的其它部分溫升,不能超出下列數值:----金屬部件 45K----其它材料部件 55K含有熱源的玩具中的液體和气体,它們的溫升和壓力應不能使它們從玩具中漏出而引起燃燒﹑燙傷或其它人身傷害,除非玩具的功能要求它漏出.3.2.2.10.玩具投擲器及含有投擲器的玩具3.2.2.10.1.通用要求所有堅硬的投擲物,末端半徑不小于2㎜.緊貼在表面上的彈性材料,按4.2測試,加60N的拉力后,應不脫落.若發射机构能發射与玩具一起提供的發射物以外的東西,則應讓使用者注意到使用錯誤發射物的內在危險.任何能夠發射能量大于0.08J的玩具,應帶有不能近距离發射的警告(見6.6).注:建議玩具制造厂家不要設計能發射与玩具相配的發射物以外東西的玩具.3.2.2.10.2.由儿童自己決定其發射能量的玩具,彈頭部不能用金屬制造,但尖端安裝磁盤是允許的.形狀似飛机或箭的投擲物(如彈簧槍和手槍﹑弩及射豆槍)不能用金屬制造,其末端須磨鈍.這類投擲物的沖擊面須用彈性材料(如橡膠)等防護.彈性材料受沖擊面積至少為3CM².3.2.2.10.3.由玩具自身提供動力之發射玩具按4.11測試,拋射物平均能量應不超過:----無彈性沖擊面的硬拋射物:0.08J.----彈性拋射物或有彈性沖擊面的拋射物:0.5J.此外,箭(如彈簧槍﹑手槍和弩)應不用金屬制造,且尾端須磨鈍.平均動能超過0.08J的箭,其沖擊面應用彈性材料(如橡膠)防護.按4.11測試,其單位面積上的動能應不能超過0.16J/CM².3.2.2.11.無發射物的仿制武器無發射物的仿制武器(如刀﹑劍﹑斧)應無功能性的利邊利點.3.2.2.12.仿製的防護設備至于仿制的防護設備(如眼睛保護器﹑潛水面具),按4.12測試,透明材料應不碎裂.仿製的保護頭盔(如摩托車頭盔﹑工業用安全帽)及眼睛保護器的仿製品,應作標記以引起使用者注意這樣的事實:這些設備無防護作用(見6.7).3.2.2.13.嚮鈴及齒喫玩具先按4.3,再按4.14測試,嚮鈴外殼應無碎裂.用4.23方法測試裝水齒喫玩具,內裝物應不漏出,也應無引致內裝物泄漏之裂縫﹑裂紋或其他損傷.裝水齒喫玩具須作標志(見6.13)按4.22測試,嚮鈴及裝水齒喫玩具突出部分應不能通過模板A和B.3.2.2.14.風箏及其它飛行玩具風箏及其它飛行玩具的線應用非金屬材料制作. 應讓使用者注意到在高壓線附近放風箏的潛在危險(見6.8).3.2.2.15.水中玩具水中玩具包括供儿童通常在大人監護下在淺水中玩耍的玩具,不管其能否充气,玩具澡具不在此列.手臂泳圈也屬水中玩具,除非每個泳圈至少有兩個充气室或一付泳圈的浮力(當玩具全部浸沒于水中時,它等于阿基米德浮力)大于等于30N.可充气水中玩具應有不可逆(單向)閥門.應提醒使用者注意到使用水中玩具的潛在危險(見6.10).4.測試方法除非條款3中另有規定,則使用目視檢查,測量距离﹑間隙﹑拉力等是否符合標准要求.4.1.金屬線的柔韌性(見3.2.1.4)用兩只直徑為10㎜的圓管固定金屬線,由正直位置向一方彎曲60°,再向相反方向彎折120°,最后回到初始位置(一個周期).每秒鐘一個周期,重复30次.每10周期后停20秒,檢查線是否折斷.4.2.防護件對作用力之反作用力(見3.2.1.5)測試拉力由玩具重量或60N拉力來決定,取其中大者.防護件應不脫離玩具.4.3.投擲強度(見3.2.1.4; 3.2.1.8; 3.2.2.13)將玩具以其正常使用位置從850±50㎜高度向4㎜厚鋼板上投擲5次.此鋼板上覆蓋至少2㎜厚硬度為Shore A 75±5的物品,鋼板安置在非彈性的水平面上.檢查机械結构是否有爆裂;對嚮鈴﹑外蓋是否破裂損傷.4.4.靜壓力強度(見3.2.2.7.1和3.2.2.7.2)在玩具可站立或坐著的表面上加50kg負載,持續5分鐘.除去負載后檢查玩具的各部分是否有破損.玩具還須适合本標准的其他相關要求.4.5.動態強度(見3.2.2.7.1)給玩具裝上50kg負載,重心位于儿童座位上方150㎜處或站立位置上方400㎜處.固定負載,使作用力与正常使用位置相一致.驅動玩具以2m/s的速度撞擊50㎜高的非彈性階梯(連續3次).除去負載,並檢查玩具是否有損傷現象,并且必須符合其他相關要求.4.6.穩定性(見3.2.2.7.1和3.2.2.7.2)按4.5方法加負載,在傾斜10°的平面上,以最不利的位置放置玩具,檢查玩具是否傾倒.4.7.車閘(見3.2.2.7.1)按4.5方法加負載,將玩具放在傾斜10°的平面上,且玩具長軸与傾斜線平行.在制動閘上加50N力,檢查玩具是否移動.若制動閘是由手柄操縱的,則在手柄中央与手柄軸成直角的方向上加50N力;若制動閘是由踏板操縱的,則在剎車方向上,向車閘上加50N力;若車子有好几個制動閘,則須逐個測試.4.8.秋千強度(見3.2.2.7.3)將200kg重物加在秋千的踏板上或座位上持續一小時,對懸掛點与地面相距小于120cm的框架上使用的秋千,此秋千有防止儿童由座位跌落的安全裝置,重量減至66kg.移開重物,檢查玩具各部分是否有破裂,是否還能適用本標准其他相關要求.4.9.重型玩具的穩定性(見3.2.2.8)將玩具在傾斜5°的平面上立于最不利的位置,調整玩具上各個可動的部分,使之處于對穩定最不利的位置,檢查玩具是否傾倒.4.10.溫升(見3.2.2.9)在室溫(25±3℃)下﹐按說明書最大輸入操作玩具﹐直至溫度平衡﹐測量可觸及部件之溫度﹐計算其溫升﹒檢查玩具是否著火﹒4﹒11﹒拋射物(見3.2.2.10)測定拋射物的質量.測量拋射物的速度﹐將拋射物發射至最大距离﹐用計時器或其他設備測定時間﹐共5次﹒用平均速度計算其能量(精确到±0.005J)﹒4﹒12﹒仿製防護設備(見3.2.2.12)將透明材料從玩具中拆開﹐放入圖4儀器中﹒沿其周圍有支撐﹐支撐物由与樣品相适應的硬材料制造﹒在20±3℃進行試驗﹐將一質量1kg物体自距圓筒頂部100㎜高度自由跌落在圓筒上面﹐檢查被測材料有無碎裂﹒4﹒13﹒接縫的拉力(見3.1.4)4﹒13﹒1.原理:接縫進行張力測試﹒4﹒13﹒2.儀器:一臺張力測試机或一重錘﹐可加力70±2N;夾具﹐帶有直徑19㎜的大力鉗﹐抓住縫線兩側﹐將夾具与力源連接﹒4﹒13﹒3﹒程序:用大力鉗夾住外套材料﹐19㎜直徑圓盤的外側靠近(最小13㎜)縫線﹒在5S內加力至70N﹐保持10S﹒檢查縫線及外部材料是否有斷裂現象﹒若縫線處的材料不足以被有直徑19㎜圓盤的大力鉗抓住的話﹐就可不進行此類試驗﹐代之以在玩具的手臂﹑腿或其他附屬部分測試﹒4﹒14﹒玩具強度(見3.2.1.4和3.2.2.13)將玩具置于一水平的鋼板上﹐從玩具上方100㎜處投下一重量為1kg分布在50c㎡面積上的金屬物﹐檢查玩具外殼是否破裂﹒4﹒15﹒小玩具及可分离部件(見3.2.2.1和3.2.2.2)無須加壓力﹐將玩具或可分离部件放入尺寸如圖5所示的圓筒中﹐檢查玩具或可分离部件是否完全放入﹒。
en71-9中文版
4.2.1
玩具中不应含有根据 1999/45/EC 分类的剧毒、有毒、有害、易爆、有刺激性及过敏 性易得液体;且易得液体不应含有致癌性、致诱变性与生殖毒性等类物质,种类 1 或 2。尽管如此,需要除外的是,供书写用途的墨水现可归类为“对眼刺激性 R36”。
4.2.2 玩具中易得液体按 EN ISO 787-9 测试方法之 PH 值不应小于 3.0 或大于 10.0。此种 要求不适用于供书写用墨水。
3
术语及定义…………………………………………………………………....6
4
要求……………………………………………………………………………7
4.1
限值(见 A.4)……………………………………………………………...7
4.2
玩具中液体物质(见 A.5)………………………………………………….8
4.3
甲醛(见 A.6)……………………………………………………………….8
A.7
分析方法(见 4.4)…………………………………………………………14
A.8
染色剂与初级芳香胺(见表 1,表 2B 与表 2C)………………………..14
A.9
适用限值表格(见表 1)…………………………………………………...15
A.10
限值表格(见表 2A 至表 2I)……………………………………………...15
EN 71-10,玩具安全-有机化合物-样品制备和萃取
EN 71-11,玩具安全-有机化合物-分析方法
EN 645 用于接触食品材料的纸和板-冷却水萃取制备
EN 717-3 木材-基础面板-甲醛释放检测-第 3 部分:容量法测定甲醛释放。
EN 1541 用于接触食品材料的纸和板-迁移萃取甲醛含量测定。
EN71欧洲玩具安全标准
EN71欧洲玩具安全标准1、机械和物理特性2、易燃性3、某些成分的转移第一部分:机械和物理特性1)欧洲标准规定了要求并说明了玩具制造过程中的检测方法。
目的是尽可能减少使用者不易发现的危险。
但不包括对儿童和照看儿童的人明显的内在危险。
2)带背衬面积不大于100X100毫米的柔韧塑料薄膜的平均厚度不小于0.38MM。
平均厚度是在一块薄膜的对角线上取10点进行测量后确定。
这一厚度规格不适用于那些小孩并能通过薄膜呼吸的柔韧塑料材料。
该厚度的薄膜不能形成真空和贴到小孩的脸上。
为达到这一要求。
在任一30X30MM的面积上。
孔的面积最少为1%,3)玻璃:除用来做拔浪鼓和玻璃眼睛的玻璃球以外,36个月以下幼儿的玩具不许用玻璃制造。
36个月以上的儿童使用的玩具在制造时必须要用玻璃时,仅用在玩具功能必需的地方(如光学玩具),用增强纺织玻璃纤维及其硬玻璃球。
使用玻璃制造的东西,其边缘应磨圆,必要时采取保护措施。
4)填充材料:软填充材料内不应有硬物和尖刺。
如:金属碎片、钉、针、以及木屑和塑料屑等,颗粒填充材料,其最大尺寸在3MM及3MM以下的应装在内包装内,所说的内包装不应是玩具的表面,由软材料制做的玩具,其内装的填充材料颗粒尺寸为3MM或3MM以下的。
内包装的缝及任何地方至少都能承受任意方面的70牛顿的力。
5)边缘:金属边缘的厚度小于0.5MM应做如下处理.A、不应是锋利边缘。
B、做成弯边、卷边或螺旋边。
C、加塑料保护涂层。
做切削的刀锋玩具仅供36个月以上的儿童使用,并提醒使用者注意刀锋危险。
膨胀材料:根据第4.16条,不应使用其体积可比原来增大百分之五的种子及其他可膨胀材料弯边角度小于270度,L=0.7MM(最大);卷边角度在270-360度之间L=1.5MM(最大);螺旋边角度大于360度L不限6)搭接:金属片与其底层结构之间的间隙大于0.7MM时金属片的边缘按第3.2.1.1条的标准要求来处理.7)加固件:生产玩具所用的螺钉、钉等类似的加固的连接端不应被触摸到,可触摸到的紧固件应无毛刺。
en71欧盟儿童玩具安全标准
en71欧盟儿童玩具安全标准EN71欧盟儿童玩具安全标准是指欧洲儿童玩具的安全要求和测试方法,以保护儿童免受玩具产品带来的潜在危险。
它由欧盟委员会颁布,是欧洲内部市场的强制性法规。
EN71标准共分为十部分,覆盖了儿童玩具的各个方面,包括玩具的物理和机械性质、燃烧性、化学性质、电气性质、纺织品和填充物的材质等。
下面将对EN71标准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首先,EN71-1标准规定了玩具的物理和机械性质的要求。
这包括了对玩具的尺寸、形状、边缘、表面光滑度、机械功能等方面的要求。
玩具应具备足够的强度和耐久性,以确保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会对儿童造成伤害。
其次,EN71-2标准规定了玩具的燃烧性要求。
根据标准,玩具应具备一定的抗燃性能,以防止火灾和火灾后的烟雾产生。
玩具的材质和构造应能耐受一定程度的火焰和热源。
EN71-3标准规定了玩具的化学性质要求。
玩具的材料不得含有有害物质,如铅、铬、汞、镉等。
此外,还规定了对某些有害物质的特定限制,如对印染剂和颜料中某些有毒物质含量的限制。
EN71-4标准规定了玩具的电气性质要求。
玩具中使用电池或电源的部分应具备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以防止电流过大、电源过热等问题。
标准还规定了玩具应符合欧洲低压指令的要求。
EN71-5标准规定了玩具中使用的化学材料的要求,包括颜料、印染剂、涂料等。
这些材料应符合欧洲化学品法规REACH的要求,不得含有有害物质。
EN71-6标准规定了玩具中使用的纺织品和填充物的材质要求。
这些材料应具备足够的抗菌性、有害物质含量限制等要求,以确保儿童使用时的安全和卫生。
除以上几个主要标准外,EN71标准还包括了玩具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材料、儿童吸入和咽喉阻塞的要求,以及对不同年龄段儿童玩具的特殊要求等。
总之,EN71欧盟儿童玩具安全标准为欧洲的儿童玩具提供了一系列严格的安全要求和测试方法。
通过遵守这一标准,生产商可以确保其产品符合欧洲市场的安全要求,从而保护儿童的生命和健康。
欧美玩具安全标准
0~36個月
支撐兒童重量的玩具
如可插入5mm的圓棒需加保護
秋千鏈條的直徑需大於10mm或寬度大於10mm﹐并且鏈結可插入5mm的圓棒需加保護
動力傳動鏈及皮帶
需加保護
1.動力驅動裝置應加以封閉。
2.防護罩不可有超過5mm的孔或間隙。
發條手柄與主體間隙
0~36個月
可插入5mm的圓棒﹐則必須可插入13mm的圓棒
a.無襯底﹐面積大於100×100的薄膜﹐平均厚度須有0.038或以上。
b.平均厚度小於0.038﹐面積大於100×100的薄膜﹐在任何面積為30×30范圍上至少打該面積1%的孔。
玩具袋
以下情況可不打孔﹕
A.袋口周長小於360mm(14")。
B.袋口周長大於等於360mm(14")﹐袋長與周長相加小於584mm(23")。
活動部件間隙
0~96個月
可插入5mm的圓棒﹐則必須可插入13mm的圓棒
折疊、滑動機構需具有一個主鎖定裝置和至少一個輔助鎖定裝置或安全銷﹔產生剪式作用的活動部件之間還至少具有12mm的空隙
鋼性材料的圓孔
0~60個月
鋼性材料的圓孔厚度小於1.58mm﹐可插入深度大於10mm
可插入6mm的圓棒﹐則必須可插入13mm的圓棒
電阻大於100MΩ.cm
長度大於2m,電阻大於100MΩ.cm
利邊、利角
0~96個月
在濫用測試前后及正常情況
不允許
不允許
功能要求
48~96個月可允許﹐須加貼警告標簽
36~96個月可允許
細小物
0~36個月
任何玩具在濫用測試前后
不允許
不允許
脈沖噪音
任何年齡
欧洲公布玩具安全标准清单
电动甄具等 。
玩 具安 全 指令 的最 新 版本 已 于
2 0 年6 0日刊登 . 员国顼于2 1 0 9 月3 成 01
年 1 0日前实施 指令条款 。 月2 不过 , 新 指令 亦设有若干 过渡期 。于 2 ¨ 年 7 0 月2 0目前投放 在市场上 的玩具 , 新指 令 或旧指令 皆可 使用 。玩 具的化学品
协调 标准 清单。据 悉 ,欧盟玩 具安全 关玩 具的评估 工作必须包 括分析 玩具 二类物 质。玩具 能否获得豁免 视乎物 指令 (o 9 4 / 2 0 / 8 Ec) 已于欧盟 2 7国实 在化学 性 、物理性 、机械性 ,电气性 、 质含薏 ,或者玩 具的零部件台 有上述 施, 上述最 新的玩 其安 全标准 旨在落 易燃性 卫生 及放射性等 各方面 可能 物质 , 但不会让 儿童以任 何方式( 包括
实指 争内的基 本安 全规定 , 有投放 出现 的危害 。每教玩具型 号都必 须有 吸人) 所 接触 .也可获豁 免t
产品到 欧盟市场的欧 盟玩具 生产商及 进 口商 必须 遵守 玩具 安全 指令 强
…
份 欧盟台格 声明。
化妆 品类玩 具如玩 偶化妆 玩具 .
3 玩具必须进行安全及风险洲 占。 必须符台殴 盟化妆 品指令内的 成份和 .
调 . 者必 须确保 玩具使 用者 以原拟 生产商 有责任查 找玩具可 能存在的 危 标签规定 t
或可预 见的方 式使用玩 具时 , 具及 险 ,评估结果必须在 技术文件内纪录。 玩 其古有 的化学韧不 会危害使用者 或其
他人 的安全和 健康。符合 协调标 准的 详细说 明 生产 商有责任进 行内部生 玩具亦被假 定符合玩 具指令 内多项基 产控制 及 自我评估 。
EN71-欧洲玩具安全标准
然乳胶制造的。
4.13 玩具风筝及其他飞行玩具 的
绳索
a. 若绳索超过2m长时,其电阻应超过100M/cm。
b. 必须提醒使用者注意在接近高压线及雷雨天气下放 飞玩具风筝可能存在的危险。
b. 用作增强作用的玻璃纤维 c. 实心玻璃弹子或玩偶中的实心玻璃眼睛
4.6 膨胀材料
适用范围: 由膨胀材料制成的玩具及玩具部件,且能完
全置于小部件测量筒
要 求: 按膨胀材料的方法进行测试,任何方向尺寸都
不能膨胀超过50%。
测试方法:
20±50C
RH.40%-60% 预置7小时
测量X,Y,Z方 向原始长度, 标记
对于塑料气球测量双层厚度。
4.4 玩 具 袋
当玩具袋开口周长大于380mm且用抽拉线或绳作为 收口方法时,则
a) 玩具袋应由透气材料制成, 或 b) 应符合4.14.2a)的要求, 即有足够的 通气面积
4.5 玻 璃
在下列情况下,可触及玻璃可在36个月以上儿童 玩具中使用:
a. 因玩具功能的需要 例如:光学玩具,玻璃灯泡,实验仪器中的玻璃
第一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 Part 1 : Mechanical and physical properties
(Include A1, A2, A5, A6, A7, A8)
1 范围 2 参考文件 3 定义 4 一般要求 5 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 6 包装 7 警告和使用说明 8 测试方法
b. 发条钥匙或起动手柄与玩具主体的间隙不得在 5mm与12mm之间,发条或手柄上不能有可插入5mm 圆杆的开口。
4.10.3 铰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央秘处:ruedestassart,36B-1050Bruaaels 目录前言介绍1 2 3 4范围参考标准定义一般要求4.1材料4.2 4.3 4.4 4.5 4.6 4.7 4.8 4.9组装软性塑料薄膜玩具袋玻璃膨胀材料边缘尖端和金属丝突出部件4.10 相对运动的部件4.11 口动玩具4.12 气球4.13 玩具风筝和其它飞行玩具的线4.14 关闭件4.15 用于承受儿童重量的玩具4.16 重型静止玩具4.17 弹射物4.18 水上玩具4.19 特定用于玩具上的火药帽4.20 音质4.21 含有热源的玩具5 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5.1一般要求5.2填充料5.3塑料薄膜的附着性5.4 5.5 5.6 5.7 5.8 5.9玩具上的绳索填充液体的玩具秋千电驱动玩具的速度限制玻璃和陶瓷某些玩具的形状的尺寸5.10 含有单纤维的玩具6包装7警告和使用说明一般要求7.17.2 7.3 7.4 7.5 7.6 7.7 7.8 7.9非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乳胶气球用于承受儿童重量的玩具水上玩具效用性玩具效用性锐利边缘的锐利尖端弹射物仿制保护面罩和头盔7.10 玩具风筝7.11 滚轴溜冰鞋和玩具滑板7.12 用于横跨在摇篮.童床及婴儿车上的玩具7.13 填充液体的出牙器7.14 特定设计用在玩具上的火药帽7.15 音质7.16 玩具单车7.17 用于承受儿童重量的玩具7.18 含有单纤维丝的玩具8测试方法8.1 8.2 8.3 8.4 8.5 8.6一般测试要求小物件圆筒扭力试验拉力试验跌落试验倾翻试验8.7 8.8 8.9冲击试验压力试验浸泡试验8.10 部件或配件的可触及性8.11 边缘锐度8.12 尖端锐度8.13 金属丝的挠曲性8.14 膨胀材料8.15 液体填充玩具的泄漏8.16 某些玩具的几何形状8.17 口动玩具的耐久性8.18 折叠或滑动装置8.19 绳索的电阻8.20 绳索的厚度8.21 静态电流8.22 动态电流8.23 稳定性8.24 秋千及似玩具的强度8.25 动能的确定8.26 塑料薄膜8.27 硼硅玻璃8.28 爬行架及类似玩具的孔8.29 秋千的绳索和链条的直径8.30 刹车性能8.31 声压水平测定8.32 升温测量附录A(规范)特定设计作于玩具上的炸药帽的要求附录ZA(参考)本欧洲标准中体现满足EU指令的基本要求或其他规定的条款式附录B(参考)不同玩具类别的要求附录C(参考)本标准的背景资料及理论基础附录D(参考)文献目录前言本欧洲标准是由技术委员会CEN/TC52“玩具安全”组编写,其秘书由DS担任.本欧洲标准代替EN71-1:1988版(包括错误更正1:1989).本欧洲标准必须最迟于1999年1月通过发表相同内容的文本或背书而具备国家标准的相同效力.同时,与上述标准有悖的所有国家标准必须最迟于2001年1月1日废除.本欧洲标准根据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给欧洲标准委员会的授权制定并体现了EU指令的基本要求.与欧盟指令的关系,参看附录说明ZA,这是本标准的一个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根据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的内部章程,下列国家的国家标准机构一定要执行本欧洲标准:奥地利,比利时,捷克共和国,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瑞典,瑞士和英国.本标准组成欧洲玩具安全标准的第一部分.本部分是EN71-1:1988的修订版,与EN71-1:1988版对比,其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多项定义的内容;-----已尽可能避免对设计进行限制的要求,赞成发展减少危险发生的方法(参看附录C);-----对于特定设计用在玩具上的火药帽及音质提出了要求,在EN71本部分生效日起三年后将使用更严格的发声要求;-----对于供36个月以下或太小而不能独立坐起的儿童使用的玩具,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及测试;-----对于气球,玩具单车,用来承受36个月以下儿童重量的玩具及带有单纤维丝玩具的警告标示提出了要求;本标准包含五个附录:-----附录A(标准)–特定设计用在玩具上的火药帽;-----附录ZA(说明)–本欧洲标准中体现满足EU指令的基本要求和其它规定的条款;-----附录B(说明)–不同玩具类别的要求;-----附录C(说明)–背景和基础理论;-----附录D(说明)–文献目录.注:在非欧盟国家可以存在不同的法定要求.介绍本欧洲玩具安全标准包含下列部分:--第一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第二部分:燃烧性能;--第三部分:某些元素的转移;--第四部分:化学及相关活动的试验装置;--第五部分:化学玩具(装置)而非化学试验装置;--第六部分:年龄警告标签的图示符号.本标准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减少对使用者不明显的伤害,不包括其固有的危险(例如踏板车的不稳定性,缝纫玩具中的针尖等),这些对于儿童或他们的监护人来讲是显而易见的.假定玩具是按其指定的方式使用,对供使用的儿童就不应存在更多的危险.鉴于儿童的正常行为即他们不会象一般成年使用者那样谨慎小心,所以我们也应考到玩具的正常使用或可预见的使用.在一般情况下,玩具是根据儿童的具体年龄来进行设计和制造,它们的特性与儿童的年龄,发育阶段有关,并且它们的应用是以发掘某些才能为先决条件的.由于给儿童不该使用的玩具,或者使用了不是按照设计目的而使用的玩具而引起的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在选择玩具或游戏时一定要格外小心,还应考虑使用玩具的儿童心理和发育情况.本标准的要求并未免除儿童的家长或其监护人对正在使用玩具的儿童进行监护的责任. 1范围EN71的这一部分规定了玩具的机械和物理性能的要求及测试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儿童玩具,所谓玩具,是指为14岁以下儿童设计或明显供他们游戏时使用的任何产品或材料.基于儿童的正常行为,考虑到可预见和正常使用的周期以及当玩具按预定或可预见方式使用时,它适用于新玩具.本标准包括对36个月以下儿童或太小不能独立坐起的儿童使用的玩具作了特定要求.在执行本标准时,那些用来搂住和抱住的具有简单特征的软体填充玩具被认为是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本标准也对包装,标志的标签规定了要求.本标准不包括音乐器材,体育器械或类似物品,但包括它们的玩具仿制品.本标准不包括玩具的电子安全方面的要求.这些要求详见EN50088“电子玩具安全”.另外,本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在执行本标准时,这些项目不作为玩具考虑:--圣诞节装饰品(参看C.1);--供成年收藏者收藏的按比缩微并做工精细的模型(参看C.1);--游戏场中供集体使用的设备;--运动器材;--供在深水中使用的水上器材;--为成年收藏者制造的民间玩偶,装饰玩偶以及类似品;--在大众场所(购物中心,车站等)安装的“专门”玩具(参看C.1);--供专家使用的,500块以上带或不带图画的拼图玩具;--汽枪和汽手枪(参看C.1);--烟火,包括火药帽但不包括专门为玩具设计的火药帽;--投掷器和弹射器(参看C.1);--带金属尖头的标枪类;--电烤箱,电熨斗或其它额定电压超过24V的实用性产品;--教学中在成人指导下使用的含发热元件的产品;--装有内燃机的车辆(参看C.1);--玩具蒸气机;--设计在大众道路上做运动或旅行的自行车;--额定电压超过24V,可与电视屏幕连接的电子游戏机;--婴儿奶嘴(咬啮器);--武器仿真品;--儿童使用的首饰(参看C.1);同时,在执行本标准时,以下各项也不按玩具考虑:--漂浮用的臂圈(参看C.24);--游泳用的护目镜,太阳镜和其它护目镜以及自行车和滑板头盔(参看C.18);--由儿童用弹力橡皮筋发射的自由飞行类物品(例如飞机火箭),这些被认为是弹射器(参看上述缩格排印的第十一条);--总的松驰长度超过120cm的射击用的弓.2 参考标准本欧洲标准通过注明日期的参考引用了一些其它出版物的条款.这些资料在本文中的适当部分引入并在后面注明出处.凡注明日期的参考,其出版物以后的修正或修改内容只有在以修正或修改形式引入本标准时才能适用于本标准.凡未注明的参考,被引用的出版物的最新版适用于本标志准.IEC60126:1973通过耳塞将耳机连接到耳中来测量助听器的IEC标准连接器IEC60318:1970用来校准听力测定中所使用的耳机的一种宽带型IEC人造耳IEC60651:1979声级计IEC60804:1985累计–平均声计PrENISO868:1997塑胶和硬质橡胶–用硬度计测定压痕硬度(硝氏硬度)ENISO3744:1994音质–便用声压测量噪音强度–用在反射面上方自由场上的技术方法. ENISO3746:1995音质--便用声压测量噪音强度--用在反射面上方封闭测量表面上的测量方法ISO4287–2:1984表面粗糙度–术语汇—第二部分:表面粗糙度参数的测量ISO4593:1993塑料–胶片和薄膜–通过机械扫描手段进行厚度的测量ISO6508:1986金属材料–刚性试验–洛氏硬度试验(等级A-B-C-D-E-F)ISO7619:1986橡胶–用携带式硬度计测定压痕硬度ENISO11201:1995音质–由机器和设备发出的噪音–在工作地点和其它指定地点的声压水平测定–种用在反射面上方自由场上的技术方法。